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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商品电子交易法律监管探讨

2024-01-27颜宇彤杨虎

现代商贸工业 2024年3期
关键词:监管模式法律制度

颜宇彤 杨虎

摘 要:当前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地位和有效的监管机制,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面临着一系列问题和挑战。为了进一步探讨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的法律监管问题,明确其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为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建议,本文较为深入地探究了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的监管问题,分析我国大宗商品电子交易监管法律制度的历史沿革,以及在当前环境下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了提升大宗商品电子交易监管水平的建议。

关键词:大宗商品电子交易;监管模式;法律制度

中图分类号:F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24.03.016

0 前言

在当今全球化、数字化的时代,大宗商品电子交易作为一种高效、便捷的交易方式,正日益成为全球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互联网技术和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呈现蓬勃发展势头,吸引着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和交易商参与其中。然而,伴随着市场的迅速发展,也面临着一系列挑战和问题。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缺乏明確的法律地位和监管框架,导致监管主体不明确、法律监管不完善。同时,交易市场的复杂性和专业性也增加了投资者的交易风险和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建立健全的大宗商品电子交易法律监管体系显得尤为迫切。本文将深入探讨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的监管问题,希望可以为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有益的参考。

1 大宗商品电子交易概述

1.1 大宗商品电子交易的概念

大宗商品电子交易是指通过电子平台进行的大宗商品交易活动。大宗商品包括各类原材料和能源产品,如石油、黄金、铜、铁矿石、大豆、棉花等。电子交易则是利用互联网和电子技术进行的交易,使买卖双方可以在线上进行交易和结算。

1.2 大宗商品电子交易的特征

大宗商品电子交易通过互联网和电子平台进行,交易者可以在线上进行交易,无须实地到交易所或实体场所。交易过程在电子交易平台上公开进行,交易信息透明,交易者可以实时了解市场行情和价格。由于采用电子化交易方式,交易速度快,交易订单可以以很快速度进行撮合,可以使交易时间成本大幅度降低。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具有全球性,吸引了来自世界各地的投资者和交易商参与,扩大了市场参与者的范围。

1.3 大宗商品电子交易的基本模式

当前主要有中远期交易、延期交易和计单抽成模式3种交易模式。

在中远期交易模式中,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个特定日期或一段时间内进行交割。这种交易模式适用于需要提前计划和安排交割的大宗商品,如石油、金属等。延期交易模式是指在交易日之后,交易双方可以选择延期交割。计单抽成模式是一种收费方式,交易所根据交易的数量或价值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

这些基本模式在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中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和适应性,可以根据不同商品的特性和市场需求进行调整和组合。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创新也可能会出现其他新的交易模式,以满足市场的多样化需求。

2 大宗商品电子交易的法律监管现状

2.1 法律监管空白期

大宗商品电子交易从21世纪初开始,逐渐与互联网和电子商务联系发展,并成为除现货和期货交易市场外的另一种交易模式。2002年,《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规范》首次发布,其对大宗商品和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进行了定义,在一定程度上确定了电子交易引用部分期货交易的融合模式。然而,《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规范》并不属于法律文件,也不是行政法规。

2007年,《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期货条例》)正式颁布,其中规定了期货交易场所的设立要求、期货交易种类与模式,以及对变相期货的认定进行了规范,而且对于大宗商品交易与期货交易从不同角度作出了一定的区分,明确了大宗商品交易会在什么样的情况下会被认定为变相期货。然而,《期货条例》对于大宗商品交易的规范依旧存在一些问题,其规范对象仅限于期货交易本身,对于大宗商品交易模式来说,在被认定为不符合变相期货的条件的情况下,就不受《期货条例》的规制。

直到2013年,国家商务部发布了《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这是中国改革开放之后商品现货市场首次在部门规章层面上得到规范。意味着在大宗商品电子交易领域有了法律依据,这一法律文件的颁布促使交易市场发展的规范性在很大程度上得到增强。然而,令人遗憾的是2018年颁布《电子商务法》,其中就大宗商品电子交易没有作出任何实质性规定,这就意味着大宗商品交易的特定部门法仍然需要等待较长的时间。

2.2 联席监管时期

联席监管是指多个不同机构或部门联合参与监管工作,共同管理特定领域或行业的监管事务。这种模式常常出现在涉及多个领域、多个利益相关方的复杂行业中,以确保全面有效的监管。在大宗商品电子交易领域,由于涉及金融、贸易、商品交易等多个方面,可能存在多个监管机构或部门共同参与监管的情况。这些监管机构可能包括金融监管机构、商务部门、贸易监管机构等。在这种监管模式下,不同监管机构之间可能存在职责划分和权力范围的问题,需要进行协调和合作,确保监管的一致性和高效性。不同监管机构可能依据不同的法律法规进行监管,可能出现冲突或交叉的情况,需要加强沟通和协商,解决潜在的问题。

3 大宗商品电子交易监管现存问题分析

由于大宗商品电子交易模式的相对新颖性,其交易行为在现有法律框架中可能没有明确的定位。这导致监管机构可能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来处理涉及电子交易的特定问题。

3.1 上层法律规范缺失

3.1.1 导致市场监管无法可依

与现货交易所的投资风险事故有关的案例最有名的是2008 年爆发出的华夏交易所事件。在这一事件中,该交易所曾以现货、现货仓单交易为噱头,吸引了众多投资者和交易商。然而,其负责人在控制资金之后突然携款潜逃境外,导致大量投资者受损。虽然后来公安部门通过刑事侦查处置有关涉案人员,但众多受害者的资金未能被追回。这表明监管机制在事前预防和防范方面存在缺失,监管部门未能及时发现和应对此类交易所的违法行为。类似的情况也出现在其他现货交易所,例如天津贵金属交易所被指涉嫌非法组织期货交易,导致其被投资者起诉。法院审理过程中认定交易所涉嫌“非法组织期货”,判决交易行为无效,要求交易所承担投资者的损失。然而,由于涉事交易所注册资金和提存保证金不足,导致大部分投资者无法全面得到补偿。这再次凸显了上层法律规范缺失的问题,监管机制在事后处理上有一定局限性。

3.1.2 司法裁判缺乏法律依据

由于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与期货交易在交易行为和模式上存在相似之处,又不尽相同,导致了法律定位的不明确和法律依据的缺失,使得审判者在处理相关案件时面临困扰。指导性案例的发布是一种试图为裁判法官提供指引的方式,以期在缺乏直接适用法律的情况下,通過借鉴类似情形或原则来解决问题。随着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案件的复杂性和专业程度的提升,简单的指导性案例可能无法完全覆盖各种复杂情况,导致该举措的滞后性。裁判法官可能仍然面临对交易市场纠纷的判决缺乏明确的落脚点或参照物的问题。

如(2017)湘 0981民初 1328 号、(2017)湘 1023 民初 2215 号、(2018)湘 0105 民初 4915 号案中,投资者通常要求确认交易行为无效,并要求交易所(被告)承担投资损失。而交易所通常以自身非交易直接主体和交易行为属于现货交易为抗辩理由。在过去,许多交易所通过接纳所谓的会员单位来区分投资者来源,并与会员单位签订协议,以规避对交易所的诉讼责任。这类案件的难点在于对交易行为是否属于非法期货的认定,而解决这一问题只是解决了“什么是期货交易”这一问题,而未涉及更为关键的“什么是现货交易”这一问题。如果能够通过司法裁判解决“什么是现货交易”的问题,将为大宗商品电子交易的模式改革和完善提供宝贵的裁判指引。

3.2 现有监管模式滞后

3.2.1 市场没有明确独立的定位

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涵盖了多种交易模式和产品,其性质和功能并不完全一致,导致了对其准确定位的争议。

一方面,有人认为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应该被视为现货交易市场的一种延伸或补充,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主要涉及实物商品的交易,与传统现货市场的定位相似。另一方面,也有人认为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在功能上更接近期货市场,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被视为期货市场的一种变体,具有类似于期货交易的特点。除此之外,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还可能包含其他类型的交易,如现货交割和现金交割的混合模式,以及一些金融衍生品的交易。这些复杂的交易模式使得定位问题更加复杂化。

由于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定位的模糊性,至今为止,还没有一个明确的行业管控机构来全面监管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导致监管主体缺位,监管体系不完善。《电子商务法》对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并未作具体规定,只是将电子商务的监管职责赋予给“国家有关部门”,没有明确哪个部门负责监管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这种模糊的监管职责划分可能导致监管效率低下,难以有效应对市场风险和问题。

3.2.2 缺乏统一明确的监管主体

由于大宗商品电子交易涉及多个行业和领域,例如商品交易、金融衍生品等,监管职责被分散在不同的部门和机构中。在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可能由不同的部门来监管相关市场。这导致监管职责划分不明确,监管主体间的协调和合作不足,使得监管体系存在漏洞。在现有的监管体系中,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的监管可能涉及多个机构,例如贸易部门、金融监管部门、证券监管部门等,各自负责不同方面的监管工作。然而,这些机构之间可能缺乏有效的沟通和协作机制,导致监管职责交叉重复,容易出现监管盲区。

4 完善监管的若干建议

只有通过完善的法律法规和有效的监管机制,才能保障市场的稳健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4.1 确立交易市场的法律地位

4.1.1 确定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的独立地位

为了确保该市场的健康发展和有效监管,需要明确其独立的法律地位,以便针对其特点和交易模式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措施。将大宗商品交易市场视为一个独立的法律实体,与其他传统市场(如股票市场、期货市场)分开看待。这有助于明确交易市场的性质和功能,避免与其他市场混淆,便于制定适用于大宗商品交易的特定法律法规。为大宗商品交易市场设立专门的交易所,作为市场的核心机构,负责交易的组织和监管。交易所应该具备专业的技术和管理团队,能够有效监测市场动态,及时应对市场风险。

4.1.2 明确大宗商品交易与期货交易的界限

大宗商品交易是否能够进行全面强制交割是界定大宗商品交易与期货交易的关键所在,制度制定要确定这一点。强制交割是指交易合约到期时,交易双方必须按照合约约定履行交割义务,进行实物交割或现金结算。在期货交易中,强制交割是其基本特征,交易合约必须经过结算和交割,而不得以现金折算或其他方式代替实物交割。这种制度有助于保障合约的完整性和市场的稳定性。而在大宗商品交易中,是否采用强制交割的制度是一个重要区分点。如果大宗商品交易允许完全确定的强制交割,即交易到期必须进行实物交割,那么其交易性质更接近期货交易。反之,如果大宗商品交易允许灵活的交割方式,比如可以进行现金结算或以其他方式替代实物交割,那么其交易性质更接近现货交易。因此,确定大宗商品交易是否可全面确定强制交割的制度,对于界定大宗商品交易与期货交易的界限至关重要。

4.2 确立新型监管模式

4.2.1 确立前期以政府主导的监管模式

鉴于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的专业性和特殊性,确实需要一个专业监管部门负责对其进行有效监管。类似于证监会的专业监管部门可以为其开展相关活动提供专业的监管服务,并在市场的发展初期扮演关键角色。要避免过度干预市场,尊重市场自主运作,保持监管与市场发展的良性互动。

4.2.2 从政府主导过渡至联合监管模式

政府主导的监管模式在初期可以为市场提供必要的规范和引导,随着市场的发展和复杂化,单一的政府主导模式可能面临局限性,难以满足市场的多样化需求。因此,逐步过渡至联合监管模式,整合多方资源和智慧,形成合力,更好地应对市场挑战和风险。在政府主导的监管模式下,可以鼓励和支持市场参与者成立行业自律组织,自律组织由市场参与者自行组织,负责规范市场交易行为和运行规则。政府部门与行业自律组织、交易所、投资者等相关利益方之间加强合作与协调,共同制定监管政策、规则和标准,形成监管合力。

4.3 出台专门的大宗商品电子交易部门法

出台专门的部门法是促进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规范发展和有效监管的重要措施。这样的法律将为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规范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权益,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出台这样的专门法律,可以为其提供稳定的法律环境和规则框架,推动市场的规范发展和健康成长。相关部门应积极与市场主体、行业自律组织等进行充分沟通,广泛征求意见,确保法律的科学性和可行性。通过制定专门的法律,明确其法律地位,监管将更加规范和有效,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将得到更好的保障。

5 结语

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和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将继续在全球范围内扮演重要角色。在未來,我们可以预见一系列积极的变化和发展趋势。首先,随着监管体系的逐步完善,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将变得更加规范和透明。其次,随着投资者教育和投资者保护意识的不断提高,投资者的权益将得到更好的保障。最后,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的创新发展将持续推动其国际化进程。随着跨境交易和国际合作的加强,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将更加开放和融合,吸引来自全球的投资者和交易商。多元化的交易产品和服务将进一步满足不同投资者的需求,为市场的发展带来新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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