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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理论视域下智能生成新闻的版权策略

2023-11-03霍凤

编辑之友 2023年9期
关键词:版权激励理论主体性

【摘要】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深度介入新闻内容的创作环节,重构了新闻作品的创作方式与逻辑,随之产生智能生成新闻的版权保护缺失、版权主体存在法理阐释争议、独创性判定存在司法实践困境等问题,这暴露出根据传统媒介技术构建而成的版权制度在人工智能技术语境下的局限性。通过在激励理论的功利主义视角下论证智能生成新闻版权的合理性与必要性,从鼓励媒介技术创新和促进新闻内容高效创作的版权制度目标出发,文章提出,基于人工智能时代的媒介技术语境特征,应将智能生成新闻纳入版权保护体系,并将其视为新闻机构主持创作的法人作品、将文本外在表达作为独创性判断标准的版权策略。

【关键词】智能生成新闻 版权 激励理论 主体性

【中图分类号】G2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6687(2023)9-084-08

【DOI】 10.13786/j.cnki.cn14-1066/g2.2023.9.012

長久以来,将人类放置于哲学视野中心是社会科学研究的理论基础,尤其在思想智慧启蒙和文学艺术缔造上,人作为创作主体的唯一性不言而喻。但在人工智能时代,算法打破了人类书写内容的垄断地位。如果说微软小冰创作诗集《阳光失了玻璃窗》、网易有道AI翻译图书《极简区块链》,是人工智能创作在特定产业范围内的小试牛刀,那么,聊天机器人ChatGPT在普通用户群体中的广泛应用,则生动展现了人工智能技术在各领域惊人的内容生成能力。在数据挖掘规模提升、算法逻辑和算力技术强化的基础上,预训练模型在自然语言处理技术中的应用发展,使得人工智能技术在交流对话、文本创作等方面展现出了巨大潜力,多模态技术更是从图文形式上丰富了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多样性。

人工智能技术在内容生产上的突破性发展,首先便是文本具有结构化特征的新闻报道领域,《洛杉矶时报》的Quakebot、《华盛顿邮报》的Heliograf、今日头条的Xiaomingbot等新闻机器人都已深度介入日常新闻文本的生产过程中。一方面,人工智能技术变革了新闻自采编创作到传播分发的产业模式,从底层逻辑上重构了新闻的生产逻辑和受众的认知交往结构;另一方面,新闻文本生产方式的改变,产生了智能生成新闻版权保护制度缺失、相关法理阐释争议和司法实践困境等问题,暴露出根据传统媒介技术构建而成的版权理论在人工智能技术语境下的局限性。

一、制度缺失与法理困境:智能生成新闻版权保护的现状

从最初中国地震台网中心地震信息播报机器人系统需用时25秒撰写一篇地震通报,到腾讯0.5秒内生产图文结合的稿件,[1]再到ChatGPT对普通用户的开放使用以及在其他软件中的嵌入,智能生成新闻这一创作方式,在深度学习、自然语言处理等技术推动下发展迅速,会在未来大幅提升新闻生产和传播效率,深刻变革新闻作品创作方式。但面对潜在的、巨量的智能生成新闻内容,我国目前相关的版权法规尚未对此作出明确和具体的规定,现行版权体系设计在媒介技术急速变革的语境下暴露出一定的局限性和滞后性。相对于传统新闻作品,自主性媒介技术语境下的智能生成新闻版权保护面临着法理阐释和司法实践上的特殊困境。

1. 自主性技术语境下的新闻生产模式重构

芒福德在讨论技术与人的本性时认为,随着技术的演进,人类不仅征服了自然,而且完全脱离了有机环境,人类将利用这种新的巨技术建造一个统一的、全封闭的架构。[2]由于人类对能力无限性的追求,替代人类体力劳动的自动化机器已不能完全满足人类多方诉求,能够分担智力劳动、更为自主化的人工智能技术应运而生。所谓自主是指自治、独立,不为外部法则或力量所支配。埃吕尔将这一描述人类意志的词汇放置在技术语境中,归纳出自主性技术概念,他认为“技术本身已成为一种实体,它自给自足,有其自身的特殊规律和自我决定性”。[3](12-13)温纳继承了埃吕尔的理论框架,提出“技术发展超过一定水平之后,由不受限制、明确表达、强烈主张的目的来施行统治就成了一种奢望,不再被允许”的假设,同时将自主性技术的概念定义为“自我生成、自我维持和自我规划的机制之统治”。[3](40)在从自动化向自主性流变的过程中,技术呈现出不同的表征,传统的自动化需要人类设计者事先设定好相应参数,是一种在人的要求框定下完成监测分析、控制处理以实现预期目标的技术能力,而自主性技术的特点则在于系统可以进行自主学习,动态地设定目标以适应不同的环境变化。[4]

人工智能技术对传播行为模式与新闻传媒行业的介入尤为深远。由于算法等人工智能技术的自主性、预测性、决策性以及社会嵌入性等特质,人工智能与人类之间的技术支配关系已超出传统工具的概念,人逐渐将绝对的传播主体地位让位于带有信息传播功能的媒介,算法等技术主导的智能机器作为具有拟主体性的、[5]独立于人的个体参与到信息生产和分发的过程中,逐渐形成人与算法共生的传播形态。[6]学界因而使用“人工智能代理人”“数字对话者”“社交机器人”“新闻机器人”“赛博格”等名词来概括人工智能机器在传播过程中的角色流变。相关调研报告显示,人工智能技术在新闻传媒行业的投资规模和技术成熟度等方面都远超其他行业:从投资规模来看,信息技术与媒体行业的人工智能领域获得投资的频数和金额都遥遥领先;从技术成熟度来看,有50%来自信息技术与媒体行业的受访企业认为,其人工智能成熟度已进入发布阶段,即人工智能可以有选择性地投入一个或多个流程,也有个别企业认为其已进入领先阶段,即人工智能可投入众多流程并处理高级任务。[7]

在新闻文本生产环节,自2009年起,美国棒球大赛首次使用智能机器人Stats Monkey撰写比赛稿件;2011年,美国叙事科学公司通过自然语言生成平台将结构化数据转化为自然语言,正式开启智能生成新闻的先河。早期智能生成新闻写作程序如《洛杉矶时报》的地震机器人Quakebot,从美国地质调查局报告中抓取数据,将信息插入编码模板以生成新闻文本。智能生成新闻的技术原理为通过垂直领域开放平台的接口或平台授权,软件程序可以根据主题快速抓取数据并生成相应文本,[8]其核心技术为自然语言处理,包括自然语言理解和自然语言生成等环节,即把自然语言转码为计算机能够理解的数据,或把计算机数据生成为人类使用的自然语言文本的过程。自然语言处理技术发展至今,已成为深度学习的核心应用领域,是连接人与机器的重要纽带。

智能生成新闻发展之初,由于技术发展水平所限,其写作模式多为将结构化的数据套用进设定好的模板中,因而一些学者担心此种创作模式会僭越新闻的叙事价值,或因新闻文本缺少判断力、创造力及人情味,而导致新闻生产面临叙事危机。但随着技术的不断更迭,算法会在新闻文本生成过程中选择多种复杂的叙事语气,如冷漠、自信、悲观、激动等情绪,从而实现文本的可读性和多样性,并在新闻敏感性、情感表达程度等方面日渐成熟,如腾讯开发的Dreamwriter新闻写作机器人,可以在自动化完成新闻的前提下,逐渐形成风格化、个性化的写作特点。发展至今,智能生成新闻的流程框架大致包含数据爬取清洗、热点事件提取、关键情绪检测和新闻内容创作等步骤,新闻机器人完成的不仅是写作部分,而且将数据分析、算法写作等智能技术覆盖采写编校发的文本生成全过程,新闻机器人会自动对新闻的时间、地点、人物等要素进行解读和处理,筛选出新闻事件中的重要信息以生成文本,也会对不符合新闻规范的内容加以纠正,[9]人工智能创作的作品正变得与人类创作的作品别无二致。

随着数据和算力的提升,算法程序向更加自主和复杂的趋势发展,自然人在智能新闻的生成过程中可以施加的外部干预逐渐减少,当下大热的聊天机器人ChatGPT所使用的大型语言模型更是可以超越小模型,完成过去无法企及的任务,如谷歌计算机科学家伊桑·戴尔近期所做的一项调查表明,大型语言模型可以创造出数百种“涌现”能力,这意味着将会生成不可预测的文本内容,而这种不可预测性亦会随着模型的规模扩大而增加。[10]因此,从深层次的技术发展逻辑来看,智能生成新闻的生产方式更体现出新闻生产物质性的本质即人类与机器的关系,[11]在人工智能技术导向下,需重新审视人和机器作为共同的内容生产者和传播者这一媒介技术现状,并以此为起点剖析由此带来的智能生成新闻版权策略议题。

2. 智能媒介技術对版权体系的挑战

版权制度始自传播媒介的发展,也深受复制技术革新所带来的冲击和挑战,如复印机的问世,意味着首次能以非常低廉的成本实现内容复制。但与此同时,这对作者权利带来巨大威胁,如何设计版权规则以保护作品不被侵权滥用等问题也随之而来。同理,现行版权体系的法律条款多是基于互联网发展初期的信息传播特点所设计,其法理框架也是遵循彼时的传播技术逻辑;而在人工智能生成技术深度融入新闻生产过程的媒介技术语境下,信息创作从绝对的人类主体逐渐延伸至智能设备,聊天机器人、新闻机器人已成为事实上的信息生成者,参与到人们的信息接收和日常交往活动中,这将给法律关系的阐释带来诸多困境,版权制度体系因而面临着从法理逻辑到司法实践的诸多挑战。

阐释并设计智能生成新闻的版权策略,面临的最大挑战是智能生成新闻的实际创作主体与法理层面权利主体的差异。随着算法等相关人工智能技术在新闻行业的日益普及和商业使用规模的扩大,智能生成新闻的文本数量与日俱增,传播效应也日益凸显,正如图灵所预测的那样,机器可自行根据其行为产生的结果,自动重新制定或修正程序,从而更有效地解决某一问题,这是近期的可能性,而不是乌托邦式的梦想。[12]尽管早期智能生成新闻如地震机器人Quakebot只提供包含地震震级和地理位置的简要信息,文本表达相对简单且不具备过多描述性和深度,但其生成方式已完全区别于历史上由人操作而来的计算机辅助作品,且从文本外观来看,智能生成新闻作品和人类记者编辑撰写的作品已没有显著差异,可以说在新闻资讯层面实现了“图灵测试”。此种媒介内容技术和文本形式引发了对知识产权理论结构的新型威胁,尤其挑战了版权的人格理论。

个人自由主义、理性主义是西方版权的理论起点和立法基础。从欧洲哲学视角来看,不可剥夺的精神权利来自作者的内在人格,[13](2)即赋予他们一种自然权利来主导其作品的使用。大陆法系的版权文化将作者置于权利中心位置,也因而将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的法律称为“作者权利法”,如法国的作者权利法等。[14](111)这种以作者权利为中心、重视自然人人格要素的版权制度设计深受黑格尔的法哲学理论影响,他所提及的意志、人格等概念被用来论证知识产权的合理性,黑格尔的人格理论甚至被誉为大陆法系作者权利的基石。[15-16]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一书中详细论证了意志、人格和所有权三者之间的关系,与康德观点不谋而合,黑格尔同样将意志视为“法的确定的地位和出发点”,且“自由是意志的根本规定”。[17]在自由意志的作用下,诸如技能、知识、艺术发明等非物质性的精神产品也可以扬弃而成为私人财产,[18]精神所有权使得创造者的人格在知识财产的实现过程中得以存在和发展。[19]在此意义上,精神作品来自人的智慧创作和情感投射,有着强烈的自由意志属性,与人格概念紧密相连,这也成为当代以作者为中心的版权理论的法哲学基础。而智能生成新闻的创作主体——新闻机器人因不具有生命、身份等人类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即不具有法律主体的人格,而被质疑是否可被纳入版权保护范畴。

需要注意的是,目前的版权法规都是在计算机技术发展初期所制定的,彼时计算机参与作品创作的情况还不多见,且多是计算机辅助创作的技术形式,而当下智能生成技术的深度应用,给版权设计带来了新闻机器人等相关主体和技术的法律性质如何界定、权利义务如何分配、侵权责任如何划分等挑战。

总而言之,智能生成技术在内容创作层面模糊了人与机器的边界,智能生成作品模糊了创作过程与作品之间的联系,从而动摇了版权体系对人类作者身份的依赖与隐含规定。智能生成技术主导的新闻机器人成为内容创作主体,这不再是科幻小说的情节,而是人们已经面对且必须面对的事实,在这种媒介技术语境下,就不能再简单地做出所有最低限度的作品创意元素都源于人类作者的假设。然而令人遗憾的是,智能生成作品的版权保护仍处在法律灰色地带,人工智能在创作过程中的重要性及相关议题仍没有被正视,相关案件的审理仍遵循传统的版权法理,这反映出当前版权法在作者身份定位、独创性判定等问题上的局限性,法律对人工智能生成作品的态度仍较为保守。

3. 智能生成新闻版权保护的理论困境

随着自然语言处理技术的提升,诸多媒体使用如快笔小新、Dreamwriter、Xiaomingbot等新闻机器人以提升新闻写作效率,智能生成新闻文本数量大幅增加。据美国叙事科学公司的研究预测,未来15年约90%的新闻报道文本或由新闻机器人取代人类记者编辑完成。[20]面对潜在的海量智能生成新闻内容,我国尚未对此版权问题做出详细的明文规定,其面临的法理困境主要为以下三方面:其一,智能生成新闻的生成主体为算法系统程序,这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中隐含的作者为自然人的构成要件;其二,智能生成新闻是否具有独创性?《著作权法》所规定的独创性虽未明确说明,但却具有隐含的人类指向,智能生成新闻以数据技术和算法程序为基础进行的生成模式能否称为创作?其三,若将智能生成新闻纳入版权保护范畴,从法理上需要如何阐释?从司法实践路径上需要实施怎样的保护措施?例如,一个最为现实的问题是,其版权应如何归属?归属于新闻机器人的开发者、使用者还是所有者?抑或拓宽现行版权法理框架,将版权直接赋予新闻机器人?这一问题既存在法理解释上的困难,也存在现实司法实践的困境。

追根究底,难以赋予智能生成新闻版权以及该问题存在诸多争议的首要原因在于,智能生成新闻的生成主体为算法写作程序,与现行民法体系的版权主体相悖,非自然权利理论中具有能动性与创造力的自然人。从现行民法的价值体系、权利主体的本质,以及目前各国的法律条文规定来看,具有主体性和能动性的人才有资格成为法律主体,而人工智能机器不具有人类的意识、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因此无法成为法律关系中的主体。[21]现行知识产权主体制度蕴含着以自然人为原点的伦理原则,并以人格理论为伦理基础,人工智能机器即使能够独立于人类而生成创作物,也只能是人类的辅助工具,不能与人类一样成为知识产权主体。[22]因此,智能生成新闻所处的理论困境为,如若赋予其版权,即肯定了人工智能的主体性,这会背离以人为主体的法律价值本质和伦理原则,打破現行的法律主体秩序,对民法的传统框架与内涵形成巨大挑战。

但目前面临的问题是,由于现行法律对智能生成新闻的保护缺失,智能生成新闻被侵权转载的现象已经发生且会愈加频繁,媒介发展的现实需求迫使版权制度必须对技术变革作出回应。保护新闻从业机构的合法权益,保障新闻产业的经济利益,促进媒介技术的创新发展,是版权法实行的重要目标,也是探讨智能生成新闻版权问题的意义所在。新闻机器人的使用、智能生成新闻的增多,意味着相关媒体机构大规模人力、物力、资金的投入,如若不能对其加以保护,媒体机构的相关权益会有被侵害的风险,这将会挫伤新闻行业对于新技术研发应用的积极性,智能生成新闻以及新闻行业未来的发展空间亦会受到极大影响。

二、激励理论视域下智能生成新闻版权保护的必要性

1. 激励理论

激励理论是诠释版权制度立法原则与正当性的重要理论之一,该理论认为版权法是通过权利配置来激励信息生产和传播的制度工具。[23](20)我国2020年修正的《著作权法》总则第一条即提出:“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激励理论借鉴经济学中的理性人假设与外部性原理来阐释版权立法目的,即让内容创作者和成本投入者能够获得足以激励其创作和投资的收益预期。[23](20)换言之,即在智力劳动成果得到充分保护的情况下,更多的创造能力和创新能力才会被激发,以推动社会生产力和社会文明的进步。

作为古典经济学家阐释公共产品保护合理性的主要理论,激励理论的哲学基础来源于杰里米·边沁等学者的功利主义思想。[24]边沁从“一个人发明的东西,全世界都能模仿”这一观察出发得出结论,只有法律才能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阻止这种模仿,否则,有创造力的个人会发现自己被竞争对手不花一分钱地赶出市场,简言之,即“没有收获希望的人,不会自找麻烦去播种”。[14](115)功利主义认为,可以通过法律的权利配置和惩戒机制来规范或鼓励人的行为,维护个人利益并促进社会的公共利益。所谓激励机制,是投资人为获取个人目的与利益而推动,并在发展过程中逐渐演变出具有社会效益的制度模式;同时,伴随相关立法理论研究的推进,激励机制逐步建立体系并成为版权制度的立法原则。[23](35)例如美国《版权法》即是基于此种激励视角,[13](2)以理性计算为中心的经济学工具主义,在内容生产者和消费者的需求间取得平衡。激励理论将作品视为商品,认为通过版权法保护作者的合法权益,能有效促进作品的流通以获得经济效益;反之,如果缺乏保护,就会削减创作者、投资者的创作动力。版权法通过产权化,即赋予作者专有权的方式以确保其效益最大化从而实现激励机制,[23](35)换言之,激励机制可以保障版权主体相关权益,并确保其获得及时有效的经济回报,以鼓励作者继续进行智力作品的创作。“无传播也就无权利”,[25]激励理论视角下的版权法理精神在于促进和维系作者的人格权利、经济权益与信息公共传播之间的平衡,即实现确保版权人及其他利益主体的权益、鼓励作品传播及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经济增长和社会进步等多重社会价值目标。

随着网络版权市场的繁荣和潜在侵权风险的增多,版权制度在保障和追求经济效益上的功能日趋突出,以效益为中心的法经济分析成为版权制度的主流解释理论,[23](1)从功利主义视角下的经济效益与产业发展等实用立场出发,激励理论亦是论证智能生成新闻版权保护的重要理论工具。智能生成新闻在新闻生产和传播中的占比逐年增加,这其中不仅蕴含着重要的公共信息价值,同时因其兼备商品属性,在高昂的科技成本投入下同样具有非常可观的经济效益。在经济效益回报的功利主义视角下,智能生成新闻的版权保护需要通过版权的制度设计和权利配置,即在法律构造上,体现出智能生成新闻的经济效益并表现为智能生成新闻的产权化进程,使智能写稿平台的所有者或使用者对其作品享有排他性、可转让性等权利。将作品转变为商品,通过市场交易为版权人获取经济回报,其最终目的是鼓励作者继续创作并实现社会福利增加,[26]智能生成新闻版权保护亦是如此。通过赋予版权的方式为智能生成新闻所属的新闻媒体机构提供权益上的保障和经济效益上的激励,一方面,可以防止智能生成新闻直接流入公共领域而发生“公地悲剧”;另一方面,这是鼓励新闻业界应用新技术以促进媒介技术创新和新闻产业发展的途径,从而提高社会公共福利。

2. 智能生成新闻的可版权性分析

智能生成技术发展至今,若作品无明确出处标注,单从文本外观已难以区分是人类创作还是人工智能生成,抑或人机协同完成;如若不赋予其版权,或会因无法获得利益保障而隐瞒信息是由智能机器生成,抑或因滥用转发智能生成新闻,削弱媒体机构使用智能技术动力,阻碍媒介技术创新,因此,本文认为强行区分人类创作还是智能机器创作已不再适用于当下技术环境,应跳脱出以作者为中心的思维模式,从文本外观出发以判定其是否具有可版权性。如学者麦库琴曾在一系列研究中对澳大利亚判例法进行批判性分析,通过案例阐释澳大利亚判例法如何严重破坏了计算机生成作品的版权保护,分析每个案例如何处理其作者身份问题,以及为什么要削弱大计算机生成作品的版权保护,批评了在前计算机时代发展起来的人类作者身份的传统概念在现代作品中的应用。[27]麦库琴在此基础上认为,此类原创内容不应仅仅因为是计算机生成而被拒绝版权保护,并提出认定计算机生成作品的作者身份,将此类内容归类为作品以外的题材,应给予特殊保护等改革方案。[28]菲茨杰拉德等学者亦认为,“只有由人类作者创作的原创作品才会受到版权保护”这一观点与技术中立原则背道而驰,[29]而技术中立原则是塑造数字时代版权法的基础。从产业发展来看,为产业服务是版权制度目标之一,版权的相关设置要遵循产业的发展规律,因此有必要对智能生成内容提供保护。[30]

在文本独创性方面,随着数据量、算法处理速度和自然语言处理技术的提升,智能生成新闻的写作逻辑也逐渐从简单的事实陈述向复杂的事件驱动叙事模式过渡。例如,美联社使用Wordsmith平台,通过故事化叙述,生成不同体裁、不同结构的可视化新闻文本,[31]以提升智能生成新闻的想象力与创造力,呈现出更具有可读性的新闻表达形式。同时,自然语言处理技术发展至今,已然可实现情感分析功能并体现在生成的新闻文本之中。例如通过算法规则给情感关键词设定权重或训练机器学习情感模型,短语或文本块的情感任务已是自然语言处理中的常见应用,[32]智能生成新闻文本同样可具有情感性、幽默性、文学性等多种表达风格。尤其是ChatGPT的推出,更丰富了文本的多样性表达:大语言模型带来的泛化能力使其更容易生成高度风格化的文本;其核心训练方法“人类反馈强化学习”即根据人类对生成文本的反馈来优化模型,帮助模型生成更符合人类精神价值的作品;多模态与跨模态技术融合文字、声音、图像的机器学习,更适用于图文结合的新闻文本生成。

总而言之,从创作技术逻辑和文本外观表达来看,智能生成新闻属于具有独创性、以有形形式表达的作品,符合作品的构成要件,应纳入版权保护体系内。对其独创性的判定,应跳脱出以作者为中心的框架模式,将智能生成新闻的生成技术原理和文本表达形式作为独创性的认定标准。如果智能生成新闻内容同样具有真实性、时效性、重要性、趣味性等新闻价值,其应当受到与普通新闻同等的版权保护。如果其文本表达具有可读性、审美性,抑或具有一定的深度,却因其来源于非人类的创作而否定其表达上的独创性,则有失公允,因为版权法保护的独创性是非抄袭剽窃的独立创作、具有最低限度创作性的表达形式。此外,尽管有学者认为新闻机器人不需要激励效应,但其背后仍是人类的智力劳动和经济成本付出,新闻机器人所属的新闻媒体机构的权益仍需维护。

3. 版权激励效应下的媒介技术创新

智能生成新闻在信息生产传播中的占比逐年增加,这其中不仅蕴含公共信息价值,同时还要考虑使用人工智能技术的新闻机构的相关经济投入和产出。无论是媒体机构自主开发,抑或是和其他互联网企业进行合作,使用新闻机器人进行自动化的新闻文本生产与传播,需投入高昂的科技成本和人力成本。若流入公共领域的智能生成新闻没有明确的版权保护规定,媒体机构将无法得到相应的权益保障,这在一定程度上或会打压开发人员的使用和创新动力,且此问题会随着未来人工智能技术的不断发展和扩张而被愈加放大。

在经济收益回报等功利主义视角下,保护智能生成新闻版权的必要性就体现为,通过这种制度设计,使新闻机器人的所有者或使用者对其作品具有排他性、可转让性等权利,将智能生成新闻转变为商品,通过市场交换为版权人换取和成本投入相匹配的经济回报。尽管这是从经济视角出发,通过权衡智能生成新闻的人力、物力、财力等经济投入来论证其版权保护的必要性,但其目的仍是通过确保其经济利益不受损失的前提下,鼓励媒体机构继续使用新闻机器人进行创作,提高新闻生产效率,满足资讯传播流通需求,最终实现社会福利的整体增加。

人工智能技术自动化搜索新闻线索并生成新闻,代表着目前新闻业的技术发展水平;新闻机器人以秒为单位的创作速度,意味着新闻生产能力和效率大幅度提升。从提高新闻生产效率的角度来看,将较为简单的新闻消息交予新闻机器人生产,可以更即时地满足受众获取信息资讯的精神需求;从长期发展来看,更是解放了新闻媒体机构的人力劳动,人类记者或编辑可以有更充裕的时间和精力来追踪更有深度的新闻报道。更值得一提的是,在海量数据资讯、自媒体无序信息充斥网络的媒介环境下,人类记者往往由于认知水平、处理能力所限,难以在短时间内发掘新闻线索,或对信息真伪进行核查,而新闻机器人在人工智能技术推动下不仅可以爬梳、厘清大量数据,更有在众声喧哗的互联网环境中去伪存真的能力。在人人都有麦克风的自媒体环伺、新闻专业主义频频被质疑的时代,更需要由版权等法律措施确保新闻机构在使用人工智能技术过程中的合法权益,鼓励新闻机构的媒介技术创新,以此提升新闻机构的核心竞争力。

因此,从媒介技术创新的产业发展层面来看,将智能生成新闻纳入版权保护范畴,并不是对人工智能成果加以垄断阻碍创新,而恰恰是基于保护其合法权益,进一步激发新闻机器人开发者或使用者的創造力,鼓励新闻界更大范围、更有勇气地尝试新技术,拥抱新的传播生产模式。在智能媒介生产语境下,查漏补缺并试图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网络传播行为,营造适合当下技术发展的新闻生态,才能更好地推动媒介技术的进步和发展。

三、智能生成新闻的版权保护路径

2021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以下简称《纲要》),《纲要》强调应构建响应及时、保护合理的新兴领域和特定领域知识产权规则体系,研究完善算法、商业方法、人工智能产出物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作为人工智能产出物的重要组成部分,智能生成新闻的版权问题亟待明晰,而传统法理框架和法律条款难以解决人工智能技术带来的版权困境,应在版权激励理论效应下找寻适合当下媒介技术语境的法律路径。

1. “操作人优先”原则下的版权归属

针对智能生成新闻的版权策略,应在立法层面明确规定将智能生成新闻纳入版权保护范围内,即通过人工智能技术自动化生成的文字、图片、视听影音等各种形式的新闻作品应和人类创作的作品同等享有版权。尽管新闻机器人等人工智能技术愈发呈现出从自动化到自主化的发展趋势,但在目前技术发展条件下,智能生成新闻的多个环节在一定程度上仍需要人类的参与,加之版权保护所起到的激励效应,本文认为可借鉴英国等国家提出的将计算机生成内容的作者视为“为创作该作品进行必要安排的人”这一法律安排的经验启示,智能生成新闻的版权主体仍需在“操作人优先”原则下进行分析设定。

目前新闻机器人或其他媒体智能中枢的开发使用,或为自主研发,如新闻机器人Dreamwriter即由腾讯公司自行开发和使用;或为媒体机构与互联网公司合作实现,如《人民日报》依托百度的热点发现、智能摘要、内容审核等技术共同打造智能化编辑团队。在第一种情况下,即新闻机器人的软件开发者和使用者为同一主体,不存在智能生成新闻版权应归属于软件开发者还是使用者的争议问题。例如新闻机器人Dreamwriter的主创团队包括编辑、产品设计和技术开发等人员,Dreamwriter的开发落地、运行、迭代和维护等环节,与智能生成新闻的数据输入、触发条件设定、模板和语料风格的取舍等工作都源自腾讯主创团队的设定,Dreamwriter的运行方式体现了腾讯的选择,与新闻文本的外在表现具有直接关系,同时,创作完成的新闻最终在腾讯运营的网站发布传播。在这种情况下,智能生成新闻就可以视为新闻机器人所属的媒体机构主持创作的法人作品,该媒体机构即为版权主体,享有相应的权利,并对外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存在主体和权责划分上的争议性问题。

而在第二种情况下,新闻机器人的软件开发者和使用者为不同主体,或会引发智能生成新闻的版权归属争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八条规定了新闻作品的版权权属,报社、期刊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工作人员创作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这为智能生成新闻的主体和相应权责划分提供了有益的解决思路。从激励理论视角来看,推动媒介技术进步、促进新闻资讯生产和传播是版权保护的重要目标,在这一前提下,将智能生成新闻的版权归属于新闻机器人的使用者,即新闻媒体机构,或可得到更大的社会效益。依据前文论述的激励理论,版权归属于媒体机构的合理性在于,媒体机构需要出资与其他互联网公司合作开发新闻机器人写稿平台,需要长期投入极高的经济成本,属于媒体机构投资行为,如果不能有效地对其经济权益进行保护,必将会打压媒体对智能生成新闻投资和使用的积极性,降低媒体使用人工智能技术创作新闻作品的动力。且依照目前的技术逻辑,新闻机器人创作所需要的数据库中数据输入的标准、新闻生成触发条件的设定,以及新闻文本模板的框架与表达风格,都由媒体编辑人员提出要求或参与完成,最终呈现的新闻文本内容和主题思想代表媒体的意志。基于此,若非另有明确协议,新闻版权则更适合归属于相关媒体机构,相应权责由媒体机构承担。

因此,本文认为,无论新闻机器人的软件开发者和使用者是否为同一主体,从鼓励媒介技术创新和促进新闻作品创作的版权保护目标和逻辑起点出发,在目前的媒介技术语境且不颠覆法理框架的情况下,智能生成新闻版权更适合归属于媒体机构。将其视为相应媒体机构主持创作的法人作品,并对其生成来源作出明确标识,有利于发挥传媒市场中智能生成新闻的商品属性,激发媒体机构对新闻机器人的使用热情,从而提高新闻采写编的技术能力和新闻作品的传播效率,在节约人力经济成本的情况下,最大限度实现新闻的信息功能和公共价值。

2. 基于文本外在表达的独创性判定

如上文分析,忽视新闻机器人作为创作主体的能动性、将新闻机器人写稿技术简单视为数据自动化套入模板的这种认知固化,引发了对智能生成新闻独创性的质疑。在新闻机器人成为文本创作的重要主体的媒介技术语境下,我们不能简而化之地把新闻机器人的创作归结为数据堆砌的文本,需要从人机传播视角重新检视智能生成新闻的独创性问题。

综上,本文认为,强行区分人类创作还是新闻机器人创作已不再适用于当下媒介技术语境,在相关版权纠纷的司法裁决中,应跳脱出以作者为中心的思维模式,同等对待智能生成新闻作品与人类创作的新闻作品,将智能生成新闻的文本表达形式作为独创性的判断标准。[33]如智能生成新闻在创作技术流程上只是如早期技术条件下的简单数据堆砌,在内容呈现上只是包含简单的时间、地点、人物、事件的单纯事实消息,则不受版权保护;若媒体机构在新闻机器人的自动化写作过程中,对信息数据库的设计、新闻内容生成的触发条件、新闻作品的外在表达风格采取了个性化的框架设定,即智能生成新闻的生成原理依托事件逻辑结构支撑,文本外在表达形式符合文字作品的要求并具有可读性、审美性,并非表现为单纯事实消息,则具有独创性,应纳入版权法保护范畴。

结语

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对传媒业界的介入,深刻改变了新闻内容的创作方式与逻辑。本文聚焦于由此引发的智能生成新闻版权保护议题,从版权保护的激励效应出发,认为在人机传播的媒介技术语境下应将智能生成新闻纳入版权保护体系,将其视为新闻机器人所属的媒体机构主持创作的法人作品,将生成内容的文本表达形式作为独创性的判断标准,从而激励媒体机构使用新闻机器人等人工智能技术,提高内容创作效率,加快媒介技术创新。探讨智能生成新聞版权保护这一议题,其实质是在回应如何看待和阐释人与机器的关系变迁,帮助我们在算法技术与人工智能机器环伺的时代,打破固有的、对立的人机二元主客体关系,重新理解人与机器的主体性界定,以推动完善人工智能时代的新闻版权保护体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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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 Strategy for AI Generated New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Incentive Theory

HUO Feng(School of Communication, East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Shanghai 201620, China)

Abstract: AI generated technology has deeply been used in the process of news writing, which reconstructs the writing method and logic of news works. And then problems derived from them include the lack of copyright protection, the dispute about the legal interpretation of copyright subjects, and the difficulty of judicial practice about the originality of AI generated news, which exposes the limitation of copyright system based on traditional media technology in the context of AI technology. By demonstrating the rationality and necessity of AI generated news copyright from the utilitarian perspective of incentive theory, and from the goal of copyright system which contains encouraging media technology innovation and promoting news writing efficiency, this paper proposes that AI generated news should be protected by copyright system according to media context in the era of AI. AI generated news should be regarded as corporative works created by news agency, and the textual expressions of AI generated news should be taken as the originality judgment criteria.

Key words: AI generated news; copyright; incentive theory; subjectiv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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