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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官”何以贪腐?

2023-10-28李莉李宁卉

廉政文化研究 2023年4期
关键词:小官基层公务员职务犯罪

李莉 李宁卉

摘   要: 相对于“老虎”级别的高层官员腐败问题的大量研究成果,有关“苍蝇”的基层“小官”腐败问题的研究还很不充分,尤其是基于第一手调查资料的实证研究较为少见。本研究基于调查获得的职务犯罪罪犯数据,从犯罪者视角探讨了基层“小官”腐败行为形成的主观影响因素;同时对正常履职中的基层公务员进行问卷调查,然后对两个群体的调查样本进行了比较分析。研究发现,基层“小官”贪腐行为的影响因素主要包括结构因素(年龄与级别的“天花板”现象)、机会感知因素(无“油水”“清水”岗位之别)、文化感知因素(腐败亚文化影响显著)、决策风险感知因素(党纪惩罚风险感知更为明显)等。这些研究结果为理解当下我国基层公务员腐败行为的发生机制提供了较为科学的实证依据。

关键词:“小官”;基层公务员;腐败行為;职务犯罪;影响因素

中图分类号:D63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9170(2023)04-0050-14

一、问题的提出

相对于“老虎”级别的高层官员腐败问题的丰硕研究成果①,被称为“苍蝇”的基层“小官”腐败问题却未得到充分而系统的研究①。基层公务员的行为特征一直是政治研究领域中的重要内容。近年来,基层公务员所处的现实场景的变化诱发了很多行为方面的新变化②。身处科层制组织末端的基层公务员,在上级监督无法完全覆盖的情况下,会出现滥用自由裁量权的现象,引发权力滥用、寻租等腐败行为③的发生。这些案件中,“苍蝇”虽然头衔不大、地位不高,是典型的“小官”④,但其腐败金额之巨大,腐败情节之严重不容小觑。“党的事业,根基在基层,关键在干部”,基层干部腐败严重侵害群众的切身利益、腐蚀党的执政根基。因此,深挖“小官”贪腐背后的原因迫切且重要。

二、有关官员腐败行为成因的解释

目前,学界对于官员腐败行为的成因主要从宏观制度和微观个体两个层面进行了探讨。

(一)宏观制度层面

基于制度层面的腐败成因分析,主要聚焦于制度不完善的探讨。制度不完善具体而言有两个方面:其一,制度不完善体现在制度供给不足导致的制度漏洞、制度缺失,进而引起腐败机会的出现[1];其二,制度不完善还表现为制度在运行过程中出现的运作失灵[2]、流于形式[3]、低效和腐败[4]。鉴于这两个方面的制度不完善,本文重点将探讨的是因制度漏洞或制度缺失引发腐败机会的出现,继而导致腐败行为发生。针对这一点,美国研究发展中国家腐败问题的专家罗伯特·克利特加德(Robert Klitgaard)在对大量腐败案例进行理论分析的基础上,探讨了腐败机会出现的条件[5]。沿此路径,中国学者也验证了经济转轨期的制度漏洞是腐败滋生的重要原因[6],其中以高层官员的腐败行为最为显著[7]。上述梳理表明,制度因素对于腐败行为的发生具有重要影响。然而,已有研究在强调制度因素的客观影响时,却忽视了制度与人之间的互动关系,尤其是制度之中的人的主观感知因素。新制度主义认为人类的行为需要在制度环境中予以理论[8]。官员对于来自不同机会的感知程度,反映制度约束对于官员从事腐败行为的影响。因此,本文将试图从主观感知视角来测量官员对于腐败机会的感知情况,为研究提供新的实证数据。

从客观性的制度因素来看,“小官”与高级别官员在职位、级别等方面存在较为明显的差异,这会直接导致其在获取资源和机会方面有所不同;就主观层面而言,无论何种级别官员都会存在对腐败机会的感知,影响其主观感知的因素却又会因级别等不同而存在差别。因此,本文将在考虑客观因素(职位、级别)的同时,更加注重聚焦官员对不同腐败机会的感知等主观因素的测量,比如对“油水部门”和对“清水部门”腐败机会的感知有何不同。基于上述考量,我们提出研究假设1:“小官”腐败行为的发生与职位、级别、“油水部门”和“清水部门”的贪腐机会感知相关,对“油水部门”和“清水部门”的贪腐机会感知程度越高,越倾向于犯罪。

(二)微观个体层面

基于微观个体层面探讨腐败成因的研究较为零散,缺乏系统性的整合;在样本选择上,已有的研究大多从正常履职的公务员入手或依靠二手的腐败落马官员案例材料进行分析,缺少针对职务犯罪罪犯的实证研究,尤其缺乏基于犯罪者本身的主观感知研究。本文通过探讨个体的基本特征、风险感知和文化感知三个因素,来进一步弥补已有研究的不足。

1.“小官”的基本特征

个体结构因素是影响贪腐行为的重要变量。已有研究表明,性别会影响腐败,与男性相比,女性的伦理道德标准相对更高,更加倾向于遵守规则,因此较少参与腐败行为,工作岗位中相对多数的女性数量与低腐败值有较高的相关性。[9-11]还有研究指出教育状况也会影响腐败,随着接受高等教育人数的增加,各国发生的腐败现象有所减少。[12]此外,已有研究表明经济状况也是重要的影响变量,腐败与收入不平等之间存在显著的因果关系。[13]

具体到基层公务员这一“小官”群体,与高级别官员相比,其大多是本土人,流动性较低[14],基层公务员的工资待遇也因级别低等原因不高[15]。基层公务员在职业发展方面容易出现升迁“天花板”现象[16]。因此,这些现实中的人口结构特征实际上也深刻影响着基层公务员的行为。为了获取更多的物质利益、因缺乏足够升迁空间而容易寻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等都成为诱发腐败行为的因素。[17]这些结构特征也显示出“小官”与高层级官员的差异。由此,本研究认为影响小官腐败行为的结构因素主要包括受访者的个人背景及家庭经济状况两方面,即性别、年龄、教育程度、是否是家庭主要经济来源(经济负担)及家庭生活水平(社会经济地位)等变量。基于此,我们提出研究假设2:“小官”腐败行为的发生与性别、年龄、教育程度、是否是家庭主要经济来源、家庭生活水平相关。

2.风险感知

美国学者苏珊·罗斯·艾克曼(Susan Rose-Ackerman)指出“腐败与经济人假设是分不开的”,腐败行为人作为“理性经济人”以寻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只有当预期收益(期望效用)大于预期成本时,人们的腐败动机会转化为现实行为。理性选择理论的基本假设是每一个个体都是理性的,在进行决策之前,会进行风险-收益判断。腐败行为的发生条件是收益大于风险,而当风险高于收益时,个体就不会选择去从事腐败行为。依据公共选择理论的观点,大部分人不会选择犯罪是由于腐败风险高于腐败收益,为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而做出的理性选择的结果。对于个体而言,他们在从事犯罪行为之前会对风险进行考量,所谓风险,即指从事犯罪被发现和被惩处可能性的大小。在中国,公职人员除了面临司法惩处和党纪处分风险以外,已有研究发现失去尊严、自由、亲情等无形风险也是影响中国公职人员风险-收益判断的重要因素[17]。

基于此,对于腐败影响因素的探求,需要考量其对决策所起的作用。为了能够有效测量决策感知,本文提出研究假设3:“小官”腐败行为的发生与其风险收益感知、被发现风险感知、被法律惩罚风险感知、被党纪惩罚风险感知相关,风险收益感知、被发现风险感知、被法律惩罚风险感知、被党纪惩罚风险感知程度越低,腐败行为越易于发生。

3.文化感知

各种社会文化要素,例如组织文化、关系网络等,是一种重要的非正式制度载体,他们亦会对个体行为产生影响。目前,部分学者研究了文化和社会资本与腐败之间的关系,这些研究发现群体成员间彼此依赖合情合理,文化为形成关系密切的特殊群体(与权力距离大、崇尚群体主义有关) 提供有利环境,从而也为产生违背道德准则的寻租行为提供了温床。个人会受到所处的社会环境影响,从而从事腐败行为。尤其是文化、共同价值观和个人所在的社会网络,会影响个人行为、经济运行方式以及制度和法律基础。消极的社会资本(特殊信任)和权力距离大、崇尚集体主义的文化与各国的腐败水平呈现负相关关系[18]。

在中国语境下,这种文化因素的影响主要体现为权力的过度集中,一把手权力过大且缺乏监管;法治缺失,制度约束刚性不足,公职人员在公权行使过程中深受人情关系影响,权力关系网错综复杂等;学者基于“圈内化”理论和官员个性特质的分类,指出“偏向利己型”与“偏向利己型”、偏向利己型”与“利己利他兼顾型”结合形成的圈极大增加了腐败风险“圈内化”的可能性。在“圈内”文化影响下,官员在单位集体中感知到的权力距离越大,个体对上级权威的服从性越明显,越易于造成一把手带头下的“圈内腐败同质化”现象。[19]

虽然上述研究强调了社会和单位集体文化对于腐败行为的发生具有重要影响,然而却未能对高级别官员与基层官员是否存在差异做出更进一步的探讨。实际上,就共性而言,各层级官员都受到组织内部与社会环境双重文化的影响,但就差异而言,作为“小官”的基层官员所处的社会属于典型的“熟人社会”,更容易受到关系、人情以及社会风气的影响[20];另一方面,基层的官僚组织的特征也有别于高层级官员所处的组织,例如基层组织的层级属于行政体系的底层,更容易产生“唯上型”唯命是从的等级现象[21]。

基于此,本研究设计中的文化感知因素主要包括社会文化和集体文化感知两个变量,本文提出假设4:“小官”腐败行为的发生与社会风气和集体文化中腐败亚文化感知相关,社会风气和集体文化中腐败亚文化感知程度越高,腐败行为越易于发生。

三、研究框架

上述关于我国官员腐败行为成因的研究表明宏观制度因素与微观个体因素都是重要的考量内容。然而,已有研究中对于主观感知因素的探讨却被长期忽视了。因此,本文将聚焦于主观层面,系统探讨“小官”贪腐的主观影响因素,这些因素既包括官员对于制度的感知因素,例如机会感知因素等,也包括个体层面的主观因素,例如决策风险感知因素等。

基于此,本文尝试整合并构建我国“小官”贪腐影响因素的理论框架(见表1),并据此理论架构以问卷调查方式进行实证研究。

四、数据收集与基本描述

腐败犯罪研究的实证数据获取非常困难。本次研究过程中相关人员以法律监督员的身份,历时8个月的时间,对中国H省X市监狱中的职务犯罪罪犯进行了深度访谈,基于访谈提炼出的要点进行问卷设计,构建了中国基层公务员职务犯罪量表①。基于量表之上,又进行了问卷调查,调查地点依然选取在H省X市监狱。此监狱共有职务犯罪罪犯149名,全部来自H省。研究人员通过监狱管理干部的帮助,以自填问卷的方式进行了问卷调查,共发放调查问卷149份。其中个别调查对象由于调查当天忘记佩戴眼镜或文化程度太低等原因未能完成问卷填写,最终實际获得有效问卷141份。在完成了职务犯罪罪犯问卷调查之后,为了能够与正常履职的基层公务员形成对比,又根据141名职务犯罪罪犯的年龄、职级、案件涉及领域等特征采用按比例抽样方法,分别在H省X市的党政部门和国有企业对基层公务员进行了问卷调查。问卷调查以问卷星的形式进行发放。由于很难协调受访人员的填写时间,此阶段调查采用了不同时段发放的方式,共计持续了三个月时间,获取有效问卷220份。两个阶段共计回收有效问卷356份。

本研究的研究范围限于研究我国基层公务员的腐败行为与相关影响因素的关系,尤其是其主观感知因素的影响,研究因变量为基层公务员腐败行为发生与否。研究对象分为两类:腐败行为群体(职务犯罪罪犯)及无腐败行为群体(一般基层公务员),两类样本之比约为1:2。

本研究虽然涉及到的职务犯罪罪犯样本数量较少,但依然具有典型性。原因有三点:

首先,本文聚焦于基层公务员职务犯罪罪犯和正常履职的基层公务员,而基层公务员属于中国基层政府有效运作的重要载体[22-23]。例如在县域层面,政府本身的级别不高[16],但权责繁重。在公务员层面,具有较多相似的特征,除少部分官员上升较快,而绝大多数公务员晋升机会小,长期停留在具体岗位工作,他们成为熟悉地方情况的本土干部[24]。

其次,H省X市监狱关押的职务罪罪犯中有很多县处级以下基层职务犯罪罪犯,具有较好的代表性。因为管理严格,官员群体一般都不接受外部的调查,内部统计资料也较少公开[16]。因此,对于官员,虽然有各种感性认识,但学术研究资料相当稀缺,尤其是针对职务犯罪罪犯的调查数据就更加缺乏。本研究涉及两个群体的样本都是较难获取的一手资料。以H省X监狱作为样本来源之一,主要是出于研究可行性的考虑。更进一步而言,客观来看,H省X监狱的职务犯罪罪犯涵盖了H省县处级及以下的各个层级职务犯罪罪犯,H省处于中国中部地区,人口众多,经济发展处于中等水平,对其职务犯罪罪犯的研究能够反映县域层面的基层干部的腐败行为特征。

最后,中国乡土社会和传统文化的影响都存在于县乡治理中,置身其中的基层公务员必然受到伦理本位的中国社会文化[25-26]中各种非正式制度[27]的影响。与此同时,基层公务员由于流动性低,也会深受官僚体制内部的圈内化影响[19]。中国各地不乏地方特色,但总体而言,上述这些因素在中国基层治理中具有普遍性,H省X监狱职务犯罪罪犯接受司法惩处前都是H省所在县区等基层部门的公务员,因此以其为研究对象具有代表性。

(一)职务犯罪罪犯样本基本情况

本次调查的犯罪组有效样本总计141份,通过对职务犯罪者的基本描述统计,可以看出,样本的主要特征为男性、腐败行为发生时均为县处级以下基层公务员、来自政府机关和国有企业等部门、贪污受贿罪、中重度犯罪。

(二)腐败行为成因分析

本文以复选题型方式调查有关腐败行为的成因(见表2)。针对职务犯罪罪犯所进行的调查显示,在141份有效问卷中,受访者认为自己犯罪归因为“随大流,大家都这么干”的占比47.5%;“不敢违背领导的意思”的占比32.6%,“认为工资太低不够花”的占比31.2%,其余的原因还有“很难被发现”占比21.3%;“为了显示作为领导的地位和面子”的占比12.8%;“羡慕别人生活”的占比11.3%。

进一步分析,可将职务犯罪罪犯所认为自己犯罪的原因分为归己型内因(例如“羡慕别人的生活”“显示地位和面子”等,和归他性外因(例如“随大流,大家都这么干”“不敢违背领导的意思”“工资太低不够花”等),见表2。

1.结构因素差异分析

为了进一步揭示腐败行为发生的机理,本文又对职务犯罪罪犯与一般正常履职的公务员在结构因素、机会因素、文化因素、决策因素四方面进行了深层次的对比分析。

就结构因素而言,包括受访者个人背景和家庭状况两个维度。经卡方检验结果,由表3所列数据分別说明如下。

(1)从性别分布来看,经卡方检验结果x2=95.170(P<0.001),λ为0.169(P=0.009),表明性别与腐败行为之间的关联性为低度相关程度,且具有统计上显著水平。由于犯罪组全部是男性,与正常履职的公务员的性别分布不同。这是因为犯罪组样本来自H省X监狱,该监狱属于男子监狱,因而这一变量在本研究中并无法揭示性别与腐败的关联。

(2)以年龄分布来看,经卡方检验结果x2=116.974(P<0.001),λ为0.282(P<0.001),表示年龄与腐败行为之间的关联性为低度相关程度,且具有统计上显著水平。具体来看,犯罪组样本年龄层最多为40~49岁,约占38.3%,其次为50~59岁,约占37.3%,总计占了七成以上;一般组公务员的年龄层则以30~39岁(约占55.6%)居多,故犯罪组样本的年龄偏高。这反映出职务犯罪行为的发生一方面需要时间的累积,尤其是按照公务员晋升机制,在中年及之后随着职位晋升后腐败的可能性增强;另一方面由于犯罪组是已经服刑人员,所以也反映出腐败行为有可能存在潜伏期。

(3)就教育程度而言,卡方检验结果x2=35.445(P<0.001),λ为0.092(P=0.188),表示教育程度高低与腐败行为之间的关联性为低度相关程度,但从α=0.05的显著水平来看,本项数据并未达统计上显著水平。一般组学历主要集中在高学历(73.9%),犯罪组主要以高学历(41.6%)和中等学历(44%)为主,两个群体的差异在于出生年份不同,犯罪组由于年龄整体偏高,受教育程度较低,这符合新中国成立后的代际之间的教育差异现状。但总体而言,两个群体都普遍处于中高等教育程度,显示了腐败类犯罪的白领化特征。

(4)从经济状况而言,是否是家庭主要经济来源可以反映经济负担高低,卡方检验结果x2=0.190,二者并未达统计上的显著差异(P=0.663)。该结果显示,犯罪组与一般组差别不大,六成以上都是家庭主要经济来源,表明其承受家庭的主要经济负担,这有可能影响他们对腐败收益的感知。家庭生活水平可以表示被调查人所处的社会经济地位高低。卡方检驗结果x2=9.670(P=0.008),表明犯罪组与一般组差异不显著。一般组承认其处于中等收入和较低收入水平的比例分别为53.2%和44.3%;犯罪组则分别是44.2%和45.2%,两个组的趋同性反映出基层公务员可能由于工资水平低,感受到较强的相对剥夺感,这使得其腐败犯罪时的收益感知会更加强烈。

2.机会感知因素差异分析

根据本研究架构提出的机会因素——职位、级别、油水部门和清水部门感知四个变量,依据前述研究假设1,即认为腐败行为发生与否与职位、级别、油水部门和清水部门感知程度具有相关性,进行百分比列联表交叉分析及卡方检验。相较于一般组,本研究假设犯罪组对于油水部门的贪腐机会感知程度更高。分析结果见表4所列数据。

(1)从犯罪组与一般组的职位部门分布状况来看,犯罪组中属于政府部门、公共服务部门、国有企业的占比明显高于一般组。卡方检验结果x2=42.149(P<0.001),说明职位部门与腐败行为发生与否的相关性具有统计显著性。若以关联系数来说明两者之间的关系,λ为0.113(P=0.036),表示职位部门与腐败行为之间的关联性为低度相关程度,并具有统计上显著水平。犯罪组的职位分布主要集中于党政机关、国有企业等,这反映出在基层单位,腐败对象的主要来源与其他级别官员的来源相近。

(2)从犯罪组与一般组的级别分布状况来看,犯罪组处级干部占比高于一般组,经卡方检验结果x2=25.527(P<0.001),说明职位级别与腐败行为发生与否的相关性具有统计上的显著性。若以关联系数来说明两者之间的关系,λ为0.042(P=0.002),表示职位部门与腐败行为之间的关联性为低度相关程度,并具有统计上显著水平。按照党政系统的一般规则,科级(包括副科级)及以上级别的公务员界定为政府官员。县级领导岗位为正处级或副处级(通称县处级)。这一群体在犯罪组比例较高表明了虽然基层一把手的级别并不高,但一把手的腐败机会可能会更多。

(3)从油水部门贪腐机会感知情况来看,犯罪组认为油水部门贪腐机会多的占比为36.9%,明显低于一般组87.4%,卡方检验结果x2=85.976((P<0.001),λ为0.277(P=0.001),表示油水部门感知程度与腐败行为之间的关联性为低度相关程度,并具有统计上显著水平。通常,财政局、交通局、建设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这类权力较大的单位被称为“油水部门”,在县里这些单位被视为“大局”。由于这类部门都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因此往往容易滋生腐败机会,这也会影响对其的感知。在本研究中,犯罪组样本的统计结果显示并未感知到油水部门的腐败机会更多,与原假设相悖。本研究认为由于犯罪组样本并不都是来源于这些所谓的油水部门,这一结果实际为我们理解腐败机会及主观感知提供了更有意义的视角,即腐败机会感知在犯罪组与一般组的差异表明了腐败行为的发生实际并无所谓的油水、清水部门的绝对划分,任何部门都有滋生腐败的可能性。

(4)从清水部门贪腐机会感知情况来看,犯罪组和一般组大多认为清水部门贪腐机会较少,但一般组认为清水部门机会少的占比略高。卡方检验结果x2=6.225(P=0.044), 这一结果与对油水部门腐败机会感知的数据进一步表明了对于正常履职的公务员而言,他们对于油水和清水部门的感知存在较为明显的划分,但犯罪组却并非如此。这反映出对于腐败行为而言,由于高度隐秘性,很多即使是清水部门也未必没有腐败的可能性。这一结果也打破了我们常常从非犯罪人视角来看待腐败的习惯性认知。

3.文化感知差异分析

根据本研究框架提出的文化因素——社会风气和集体文化感知,卡方检验结果见表5所列数据。

从社会风气感知情况来看,犯罪组认为“社会贪腐风气程度高”的占比为39.8%,约为一般组的2倍(23.0%)。从集体文化风气感知情况来看,犯罪组与一般组无明显差异。这反映出从单位内部层面来看,集体文化风气差异并不大,换言之在官僚体系内部,基层的圈内化等特点都具有共性;但从社会风气感知来看,犯罪组对此的感知程度会更高,也表明了从事腐败犯罪行为者很有可能在接触社会的过程中,受到社会风气的影响更大,易于“随大流攀比”等。

4.决策风险感知差异分析

根据因子分析结果,本文萃取出风险收益感知、被发现风险感知、被法律惩罚风险感知、被党纪惩罚风险感知四个子量表,与腐败行为发生与否进行统计分析。依据前述研究假设3,即腐败行为发生与风险收益感知、被发现风险感知、被法律惩罚风险感知、被党纪惩罚风险感知程度高低具有相关性,进行百分比列联表交叉分析及卡方检验(见表6)。

从风险收益感知情况来看,犯罪组认为风险收益高的占比为27.7%,远低于一般组63.9%,从被发现风险感知情况来看,犯罪组认为被发现风险高的占比为44.9%,明显低于一般组69.2%, 从被法律惩罚风险感知情况来看,犯罪组认为被法律惩罚风险低的占比约为一般组的2倍, 从被党纪惩罚风险感知情况来看,犯罪组认为被党纪惩罚风险高的占比68.2%,明显低于一般组82.5%。这一结果反映出两个问题:首先,就风险收益和被发现风险两项感知而言,腐败犯罪人与一般正常履职的公务员存在显著差异,在这两项感知中,犯罪组均高于一般组。从犯罪者视角而言,这符合犯罪行为人的心理,正是由于他们对收益感知高,风险感知低,所以才有可能从事腐败行为。其次,再看被法律惩罚和被党纪惩罚两项感知而言,犯罪组认为被法律惩罚风险高的比例较低(6.4%),但认为被党纪惩罚风险高的比例较高(68.2%)。从犯罪人视角来看,虽然对受到党纪惩罚带来的风险的感知较高,但对于被法律惩罚风险感知较低,因此腐败行为频频发生就在所难免了。更进一步来说,在我国的党政机关体制内,80%左右的公务员,95%左右的领导干部都属于中共党员,因此腐败行为不仅会受到司法惩处,也会受到党纪惩处。这一数据也表明了从严治党背景下,党纪惩罚的威慑力更为明显。

五、影响因素的二元logistic回归分析

为深入了解并整合上述各部分统计分析结果,依据本研究设计的因变量为二分变量(1=犯罪,0=未犯罪)的特性,本研究将进一步以二元logistic回归分析的统计方法,提出以下回归分析模型加以说明(见表7)。本研究主要将结构因素作为控制变量,主要观察机会、文化、决策感知三者对腐败行为发生与否的影响①。整个模型的二元对数似然值为38.515,2=134.818(P<0.001),Nagelkerke R2=0.856。

就年龄对于腐败行为的影响程度而言,年龄越高腐败的比例越高(Beta=5.737),高年龄者发生腐败行为比不发生的概率大了5.737倍,亦可说高年龄公务员发生腐败行为的期望值为不发生者的310.149倍(Exp(B)=310.149);经二元logistic回归分析所得统计值达α=0.01的显著水平。

就职级对于腐敗行为的影响程度而言,基层公务员职级越高越不易腐败(Beta=-1.372),低职级公务员发生腐败行为约为不发生者的4倍,亦可说低职级公务员发生腐败行为的期望值约为不发生者的4倍(Exp(B)=0.254);经二元logistic回归分析所得统计值达α=0.01的显著水平。

就油水部门贪腐机会感知对于腐败行为的影响程度而言,由于感知程度的赋值情况为1=高,2=中,3=低,即感知程度的值越大,感知程度越低,越易腐败(Beta=3.082),对油水部门贪腐机会感知程度低的发生腐败行为约为不发生者的21.808倍(Exp(B)=21.808);经二元logistic回归分析所得统计值达α=0.05的显著水平。由此观之,相比职务犯罪者,反而更多未犯罪的一般公务员认为油水部门“捞油水”的机会多。也就是说,认为油水部门“捞油水”“吃拿卡要”的机会多,成为大多数普通公务员的普遍观念。

就社会贪腐文化风气感知对于腐败行为的影响程度而言,由于感知程度的赋值情况为1=高,2=中,3=低,即感知程度的值越大,感知程度越低,越不易腐败(Beta=-3.174),对社会贪腐文化风气感知程度高的发生腐败行为约为不发生者的23.8倍(Exp(B)=0.042);经二元logistic回归分析所得统计值达α=0.01的显著水平。也就是说,越认为社会贪腐文化风气泛滥,越容易走上犯罪道路,这与研究假设一致,社会中腐败亚文化感知程度越高,越容易犯罪。

就被党纪惩罚风险感知对于腐败行为的影响程度而言,由于感知程度的赋值情况为1=高,2=中,3=低,即风险感知程度的值越大,风险感知程度越低,越容易腐败(Beta=3.738),对党纪惩罚风险感知程度低的发生腐败行为约为不发生者的42.024倍(Exp(B)=42.024);经二元logistic回归分析所得统计值达α=0.05的显著水平。也就是说,越认为被党纪惩罚风险低,越容易走上犯罪道路,这与研究假设一致。

六、讨论与结论

对于目前所调查的基层公务员腐败现状而言,本次调查的职务犯罪组样本以县处级以下公务员为主。以职务犯罪类型来看,近九成为受贿罪和贪污罪。就判决结果而言,近五成比例被判处刑期超过120个月(10年以上)或者无期徒刑、死刑,即重度职务犯罪占比较高(44.7%);刑期大于36个月小于120个月(超过3年未满10年)的中度职务犯罪占比22.0%;被判有期徒刑刑期低于36个月(3年以下)的轻度职务犯罪仅为1.4%。[17]就犯罪组受访者调查结果显示,近五成比例的职务犯罪受访者认为贪污受贿是“随大流,大家都这么干(47.5%)”,此外还有“不敢违背领导的意思(32.6%)”“工资太低不够花(31.2%)” ,这实际反映出基层公务员作为“小官”由于职级低所产生的心理特质,不仅容易产生从众心理,还容易产生明显的遵从心理,这些都是与高级别官员或者“一把手”官员腐败最为不同的特征。

(一)“小官”腐败的结构因素:年龄与级别的“天花板”现象

分析犯罪组及一般组的问卷调查结果,发现职务犯罪罪犯与未犯罪的基层公务员相比,在性别、年龄、教育程度、家中排行、经济地位、职位、职级、油水部门感知、清水部门感知、社会风气、风险收益、被发现风险、被法律惩罚风险感知、被党纪惩罚风险感知变量间具有统计上的显著差异。

从二元logistic回归结果来看,其腐败行为在年龄、职级、油水部门感知、社会贪腐文化风气感知以及被党纪惩罚风险感知六个变量间有显著影响。本研究发现,与一般正常履职的基层公务员比较,职务犯罪者腐败行为主要发生在中年以上年龄层(以40~59岁最多)、职级低、油水部门机会感知程度低、社会贪腐文化风气感知程度高、被党纪惩罚风险感知程度低的基层公务员群体。其中,发生腐败行为的基层公务员中已婚的人数较多;就职级而言,由于犯罪样本以县处级以下基层公务员为主,职位越低的部分“小官”心理失衡感较为明显,自认水平很高却不得升迁,往往用腐败来“补偿”职位不高带来的“被剝夺感”,这是典型的“天花板”现象。

(二)“小官”腐败的机会感知因素:无“油水”“清水”岗位之别

本研究结果发现对于基层公务员而言,所谓“油水”“清水”岗位都能成为腐败的机会之所。首先,本研究发现大多数一般组的基层公务员普遍认为油水部门“捞油水”“吃拿卡要”的机会更多。而犯罪组的职务犯罪者实际上也认为油水部门贪腐机会是中等甚至是高的,其中认为机会中等的占47.7%,认为机会高的占36.9%。结合日常生活理论[28],本研究结果也证明了具有犯罪动机的行为人,若处在贪腐机会高的重点领域关键岗位,在监管不力的环境下就会将犯罪动机转化为犯罪行为,腐败行为因而发生。

此外,几乎没什么贪腐机会的“清水衙门”,也依然存在贪腐现象。“权不在大小,只要用好;利不在多少,只要抓牢”,贪腐无“油水”“清水”岗位之别,这与高层官员腐败涉及的领域大都集中在资源集中的“油水”部门(如政府采购、组织人事等)是有所不同的[29]。

(三)“小官”腐败的文化感知因素:腐败亚文化影响显著

本研究发现犯罪组的职务犯罪者比一般组的公务员对于社会腐败风气感知程度更高。犯罪组认为社会贪腐风气程度高的占比为39.8%,约为一般组的2倍(23.0%)。

基于文化对个体腐败行为的影响,在腐败亚文化盛行的环境下,以权谋私成为理所当然的事,不腐败的人反而成为另类甚至遭到排挤。这种亚文化对于职级较低的“小官”影响更为明显。“无官不贪”“随大流”“法不责众”等观念更易引发腐败行为,其滋生蔓延提高了个体对腐败的容忍度,降低了对腐败的道德羞耻感,成为腐败滋生的文化温床。

(四)“小官”腐败的决策风险感知因素:党纪惩罚风险感知更为明显

就法律惩罚风险感知和党纪惩罚风险感知与腐败行为的关系而言,本研究结果显示,对于“小官”而言,被法律惩罚风险感知对于腐败行为发生与否没有显著影响。从犯罪组的问卷调查结果来看,认为被法律惩罚风险高的仅占6.4%,认为仅有中低风险的占九成以上,由此观之,法律惩处对于职务犯罪者而言威慑有限,绝大多数职务犯罪者认为贪腐犯罪被定重罪的可能性不高,较少会受到司法严惩。而党纪惩罚风险感知对于腐败行为发生与否影响显著,走上腐败道路的职务犯罪罪犯相比一般正常履职的公务员党纪惩罚风险感知更低。从犯罪组的问卷调查结果来看,认为被党纪惩罚风险高的占68.2%,中等的占30.8%,而认为低风险的仅有1%。由此看来,绝大多数职务犯罪者认为贪污受贿将面临较高的党纪处罚风险。但与一般组公务员相比,风险感知仍然相对更低。

基于第一手的职务犯罪罪犯数据,本文从犯罪者视角探讨了基层“小官”从事腐败行为的主观影响因素。这一视角有别于传统的研究。首先,以往大部分有关腐败的主观研究都是选取正常人群作为对象,作为犯罪行为的“他者”来提供主观判断,这实际距离真正意义上的“犯罪”心理还较为遥远,本研究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犯罪者视角研究的不足;另外,除了职务犯罪罪犯的第一手数据之外,本研究还调查了正常履职的公务员,通过对两个群体的比较,进一步发现了对职务犯罪者更为独特的一些影响因素,这实际也为理解当下我国腐败行为的发生机制提供了难得的实证依据。

党的十八大以来,从严治党和反腐败取得了显著成就,“反腐败斗争关系民心这个最大的政治”。相比于高层腐败官员,基层“小官”的腐败行为与普通民众的生活更加息息相关。由于基层权力监督力量薄弱,长期以来难以形成有效的震慑。基层部门的制度规范缺失等现象也使得基层“小官”虽然位置不高,手里权力不算大,但“今天拿点钱,明天收点礼”的机会较多,加之“小贪不算腐败”是很多基层蝇贪、蚁贪常有的一种心理,使得“不敢腐、不能腐和不想腐”在基层的推进相比其他层级更具有挑战性和艰巨性。随着党的十八大以来从严治党和反腐倡廉工作的深入开展,在权力约束与规范的政策导向下,身处科层制组织中的基层公务员违法犯罪的越轨行为被发现的可能性越来越高。

已有研究对于基层官员腐败行为的研究,鲜有基于犯罪者视角和主观感知视角来进行探讨的。本研究通过第一手的职务犯罪罪犯的调查资料,深入探讨这些曾经的基层“小官”腐败行为形成原因中除了客观的制度因素外,还有哪些主观因素。显然,此研究通过犯罪者视角发现的上述基于基层“小官”层面的较为独特的因素,对于我们理解腐败行为的发生机制,对于如何针对与群众最为密切的基层官员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和不想腐机制建设将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对于基层“小官”而言,被法律惩罚风险感知没有被党纪惩罚风险感知明显。换言之,党纪惩罚的威慑力在基层“小官”中会相对更加明显。高级别腐败官员大多会受到党纪和法律的双重惩罚,这是由于他们所涉及到的腐败问题一般都会金额高、危害性大。但是对于基层“小官”而言,由于数量多,级别低,大部分以接受党纪惩罚为主,这实际会使得基层公务员对于党纪的惩罚风险感知会更高。由此,对于基层“小官”而言,“不敢腐”的推进策略在于进一步提升党纪惩罚的震慑力。

本研究发现对于基层公务员而言,其对于腐败机会的感知实际上没有“油水”部门和“清水”部门的区分。任何部门只要制度建设存在缺失和漏洞,都会存在腐败的机会。换言之,“油水”“清水”岗位都能成为腐败的机会之所。党的十八大以来,依规依法扎紧制度的笼子已经取得了显著成效,然而,对于基层部门而言,制度规范性建设还存在不足,这也为基层“小官”提供了腐败机会。因此,针对基层“小官”“不能腐”的推进思路在于:制度规范性建设还应加强,尤其是针对小微权力的监管还应更为具体化、规范化、法治化。

前文研究发现职务犯罪者比一般组的公务员对于社会腐败风气感知程度更高。个人“不想腐”来自于个体道德层面的自觉与自律,也受到身边环境、文化的影响。基层官员身处熟人社会,其受到“圈子文化”的影响会更加明显,民众对于腐败的容忍程度直接影响当地的廉洁文化建设,因此对于基层“小官”而言,“不想腐”的推进思路则在于:不断且持续地加强廉洁文化宣传、教育,从而提升个人的道德羞耻感,降低腐败容忍度,形成较为良好的廉洁氛围。“党的事業,根基在基层,关键在干部”,聚焦基层公务员的负面行为研究重要而迫切。基层腐败治理不仅需要进一步扎紧制度笼子,强化制度执行,完善基层公务员群体的合理激励机制,还需要关注廉洁文化的建设。

当然,本研究由于数据收集的困难性,还存在样本量较小等诸多问题,这对此问题的讨论带来了很多挑战,但基于实证层面的研究尝试不失为一种有意义的探索,在今后的研究中希望能够弥补这一缺陷,进行更进一步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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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校   王学青

How Can Minor Officials Corrupt? an Empirical Analysis of Duty Crimes and Bottom-Level Officials

LI Li1, LI Ninghui2(1. School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Public Management & Research Institute of State Supervision and Anti -Corruption,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Beijing 100088, Beijing, China; 2. Zhou Enlai School of Government, Nankai University, Tianjin 300071, Tianjin, China)

Abstract: In contrast to the voluminous studies devoted to the study of high-level corruption by officials comparable to the tiger, few Studies systematically explore the bottom-level corruption by minor officials not much different from the fly in China. This research, based on firsthand duty crime data, explores into the subjective factor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bottom-level minor officials who committed corruption. Aside from such data, investigations have also been done to those who practice their duty normally, a comparative analysis having been done about the two groups. It is found that, affecting factors for corruption by minor officials include structural ones (the ceiling effect from the age and level), opportunity sensitive ones (position lubricant possibility), culture sensitive ones (distinctive corruption sub-culture), decision-making risk sensitive ones (punishment from Party disciplines), etc. These findings provide relatively objective instances for the understanding of generative mechanism of bottom-level corruption.

Key words: minor officials; bottom-level public servants; corruption instances; duty crimes; affecting factors.

收稿日期: 2023-06-10

基金项目: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19ZDA134);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20BZZ013)

作者简介: 李莉(1980— ),女,宁夏银川人,中国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国家监察研究院副院长;李宁卉(1996— ),女,辽宁沈阳人,南开大学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

① 目前也有一些学者开始关注“村官”腐败的研究,例如赵秀玲:《村干部腐败的社会文化因素探析》,《东岳论丛》2016年第7期;陈建平,胡卫卫,郑逸芳:《农村基层小微权力腐败的发生机理及治理路径研究》,《河南社会科学》2016年第5期;唐金培:《近年来村干部腐败现象透析》,《中州学刊》2013年第11期;褚红丽,魏建:《村干部双重身份的腐败惩罚差异》,《中国农村观察》2019年第5期;王冠中:《乡政村治格局下“村官”腐败的原因及对策》,《理论导刊》2009年第11期;沈孝鹏:《精准扶贫领域“村官”腐敗的发生诱因与预防机制——基于中部6省168起典型案例的考察》,《宁夏社会科学》2017年第6期。

② 这些变化包括基层官员的避责行为、行为风格、工作价值观、内外动机与绩效关系的变化等。

③ 近年来,有关基层“蚁贪”腐败报道不在少数。如广西纪检监察网曝光了一起“蚂蚁搬家式”腐败,马山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原站长莫神鉴利用职务之便,5年受贿91次,其中,一次收受最少的仅三四百元。收红包的时候,莫神鉴是这么安慰自己的:小贪不算腐败,“一次就一千几百块,没人知道也没人会查我这种小人物”。江苏省睢宁县教育局原局长梁龙卫7年受贿860余笔,平均每3天一笔;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洪塘街道办事处原副主任韩鹏4年内贪污骗取公款等合计28次,平均每次1.85万元……这些案件的特点是小额多次、长期持续,多发于基层、不易为人察觉。

④ 本文所聚焦的“小官”是相对于省部级以上的高层官员而言的,学界的研究认为主要指“履行政府职能并直接向民众提供公共服务,具体包括县、镇(乡、街道)等基层政府部门的公职人员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社区、乡村等的基层干部”,持这一观点的例如黄扬,陈天祥:《街头官僚如何推动政策创新? ——基层卫生服务领域中的创新案例研究》,《公共管理学报》,2020年第4期。需要指出的是,在一些新闻媒体的报道中“小官巨贪”的案例更多指的是村官这一类“小官”。然而,本文样本中职务犯罪罪犯样本都是在犯罪前属于国家公务员法定范围内的公职人员,但不包括“村官”,因此,本研究中所指的“小官”和“基层公务员”指的是县处级以下官员,但没有包含村官这一类群体。

① 关于此量表构建的详细说明参见李莉、李奋飞:《我国基层公务员职务犯罪行为动机的实证研究》,《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5期。

① 由于父母职业和职位部门两个变量不具有统计学上显著性,且加入这两个变量后严重影响模型整体显著性和拟合优度,故将这两个变量排除,剩下变量纳入回归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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