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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背景下灵活就业的特点、问题成因及对策

2023-10-05鲁彦楷杨蕴丽

桂海论丛 2023年1期
关键词:互联网+劳动人员

□鲁彦楷,杨蕴丽

(内蒙古师范大学,内蒙古 呼和浩特 011517)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1],“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1]。2015 年,国务院印发《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提出要“推动互联网由消费领域向生产领域拓展”[2]。“互联网+”行动催生出众多新兴业态,带动灵活就业迅速发展,如今灵活就业已经成为解决我国就业问题的有效形式。随着“互联网+”与各行业深度融合,灵活就业给劳动者带来更多选择机会,灵活就业群体的劳动者权益保障问题被提上重要议事日程。面对当下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巨大变革,如何更好地解决灵活就业在我国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以促进我国就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成为时下亟需研究的一个热点。本文试图对以上问题进行初步的阐释,具体将围绕3 个问题展开。第一,着力于生产力层面,“互联网+”带来的技术进步使我国的灵活就业呈现出怎样的特点。第二,阐释我国灵活就业存在的问题及成因,揭示灵活就业劳动关系如何模糊化、监管机制如何隐蔽化等问题。第三,从人民角度出发,对如何促进我国灵活就业的发展提出对策建议。

一、“互联网+”背景下灵活就业的主要特点

灵活就业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上的灵活就业形式有互联网平台就业、传统零工和实习三类。广义上的灵活就业是在这三类基础上,还增加了劳务派遣、业务外包、人力资源外包等就业形式。本文主要研究“互联网+”背景下的灵活就业问题,因此主要以互联网平台就业为研究对象。

(一)生产力要素的巨大变革催生出众多新兴业态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科学技术作用于生产力中人的因素——劳动者,使他们掌握新的科学知识、生产经验和劳动技能,提高了劳动者运用劳动资料改造劳动对象满足人类生存和发展需要的能力。科学技术作用于物的因素——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能带来新工具、新工业和新产业。第四次工业革命使得人类社会进入了数字社会[3]。“互联网+”,是指通过互联网信息技术实现对传统产业生产要素优化、业务体系更新、商业模式重构的一种新经济形态。“十三五”时期以来,我国互联网产业蓬勃发展,5G、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加速与各行各业融合发展,“互联网+”催生出一个个新业态,“互联网+”零售、“互联网+”支付、“互联网+”餐饮、“互联网+”出行、“互联网+”教育,等等。一方面,信息技术革命推动生产资料的智能化、数字化以及信息化。另一方面,通过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互动,实现了实体与虚拟之间相互协作。随着AI、区块链与各类人力资源软件的结合,通过智能化与自动化改进了劳动力供需的精准匹配、考勤管理、绩效管理、薪酬管理等环节,降低了交易成本。共享经济就是在这个过程中依赖移动互联网发展起来的一种新型业态。2021 年我国共享经济市场交易规模约36881亿元,同比增长约9.2%;直接融资规模约2137 亿元,同比增长约80.3%,尤其是在办公空间、生产能力、知识技能等方面,交易规模同比增长率分别达到26.2%、14%以及13.2%[4]。新业态的不断涌现为我国经济的转型和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并不断发挥积极作用,能为当下受经济影响而失去工作的人提供工作岗位,推动我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知识密集型产业的发展决定就业模式平台化

随着生产力的迅速发展、新兴业态不断涌现,我国灵活就业的市场规模逐渐扩大。灵活用工具有减少显性成本、缓解裁员压力、转移用工风险、降低部分隐形员工成本和精简架构、节省人力资本等特点,正在成为企业解决季节性“用工荒”,发展多种经营的重要选择。在工业经济逐步向知识经济转变的过程中,与传统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相对固定的就业形式不同,“互联网+”战略下的灵活就业出现了工作地点灵活化、工作时间碎片化以及工作安排去组织化等新型特征,形成去雇主化、平台化的就业模式。在新就业形态下,劳动者可以脱离传统固定岗位或单位的束缚,去选择自由度更高、机动性更强的灵活就业形式。购物平台客服可以足不出户,利用一台电脑设备登录商家客户端,实现线上与客户沟通和交流,促进交易的达成。外卖员通过平台可实现自由接单,根据地理位置、订餐时间等信息自主选择接单任务,并根据平台掌握的订单量数据进行收入结算。

(三)生产方式的变革使灵活就业人员年轻化

无论是路上随处可见的快递小哥,还是短视频平台上的UP 主,都显示出了“互联网+”背景下的灵活就业人员以年轻人为主。相关资料显示,根据世界卫生组织对青中老年的划分标准,发现青年人(18-44 岁)占比51.58%,比重最大[5]。相比中老年人,年轻人在文化程度、APP 操作、体力精力、探索精神上都有较大优势。一方面,受教育背景、生活环境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年轻人具有新潮而又丰富的思维以及向往自由和独立的就业观念,适合从事就业时间灵活、劳动内容自主的劳动。另一方面,在互联网技术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年轻人可以远离大城市人口集中区,通过在线接单、远程办公等获得就业机会和可观收入。与其说是灵活就业吸引了年轻人,不如说是时代选择了年轻人。

二、“互联网+”背景下灵活就业的主要问题及其成因

“互联网+”背景下应运而生的灵活就业,具有沟通便捷、工作灵活、时间灵活等优点。然而,灵活就业也导致生产过程中劳动用工关系发生重大变化,传统意义上的劳动法律关系确认、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伤责任承担等都面临一系列新挑战,进而导致收入分配不均、“过劳”现象频发、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等问题。

(一)“互联网+”背景下灵活就业的主要问题

1.灵活就业市场的收入分配问题

一是灵活就业人员大多没有底薪,没有劳动合同,他们承担了市场波动等带来的失业风险、生产经营带来的工伤风险。二是企业利用其优势地位规定了灵活就业人员较低的计件工资,大多数从业者收入不高。三是以“商业合作”为幌子由垄断企业单方面设定高抽成比例。国家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的一项调查显示,80.2%的受访网约车驾驶员表示平台的抽成比例达10%~40%[6]。四是大多数灵活就业行业准入门槛较低,在为弱势群体提供大量就业岗位的同时,也强化了“资强劳弱”现象。当前平台提供的以任务为导向的工作岗位多集中于生活服务业,对灵活就业人员的教育水平和专业技能要求不高。除驾驶员、医护人员等少数职业外,平台对其他从业者基本没有持证上岗的要求。

2.灵活就业人员的“过劳”问题

虽然新业态的蓬勃发展为农民工群体、失业人员、大学毕业生等提供了灵活就业岗位,“灵活就业”表现出了一定的灵活性、自主性等特点,但新业态所带来的网约工群体还面临着超长的工作时间、较高的工作强度以及较大的工作压力[7]。直播平台网红长时间高强度熬夜直播、外卖小哥在酷暑中连续工作等“过劳”行为,都可能会对自身生命健康以及整个家庭产生不可估量的影响。经过数十年的发展,我国外卖产业已形成了较为稳定、活跃的市场,并悄然改变着人们的生活。截至2020 年,我国外卖行业市场规模已达到了6646.2亿元,在线用户数量突破4.56 亿人。截至2021 年,中国已经有超过770 万配送员[8]。企业为实现利润最大化,推行以“订单数”为标准的报酬制度。外卖骑手为了增加收入,把自己投入“无上限”的任务当中。以金钱多少为唯一标准的财富观、舆论宣传在错误引导着人们的价值观和行为方式。“互联网+”背景下,灵活就业人员多数依附于平台进行工作,平台利用方式创新将劳动者的工作时间碎片化,从而造成了一种自己为自己打工的假象,源源不断的“收入”会给此类灵活就业人员带来极大的心理满足感,从而驱使他们不断地进行过度劳动。导致过度劳动的原因既有平台的也有个人的,其共同点是平台和个人都把维持人类生存的手段当成了最终目标,而忽略了生存和发展本身的重要意义。

3.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

“互联网+”背景下我国针对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制度还存在诸多问题。一是缴费标准不够灵活。我国灵活就业者的养老保险是基于上年当地职工的平均工资按一定比例来缴纳的,而如果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增速超过了灵活就业劳动者的平均工资增速,就可能会造成当地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率低、参保积极性不强等问题。二是灵活就业人员相比正规就业人员缺少福利保障。例如事业单位、大型国企中的正式工作人员不但能享受到除基本工资以外的防暑降温费、定期体检等劳动福利,还能免费享受到职工宿舍、职工食堂、体育馆、阅览室等公共设施方面的福利,而灵活就业人员却只能在个人参保缴费的前提下享受一些维持个人基本生活的福利。三是有关灵活就业的法律覆盖范围不广,对劳动关系界定模糊,这就造成了新就业形态的工作模式很难根据事实劳动关系来明确部分灵活就业人员与平台直接存在劳动关系。

(二)“互联网+”背景下灵活就业问题的成因

在“互联网+”背景下,掌握控制力的平台对用工模式、劳动关系及报酬分配具有绝对发言权,灵活就业呈现出劳动者劳动时间碎片化、劳动关系模糊化、监管机制隐蔽化等特点。

1.灵活就业者承担了重要生产资料成本,部分平台凭借信息渠道垄断定价权。例如,如今的送餐车可由送餐员自带,随处可见的私家车可在打车平台随时接单。可见,灵活就业者的生产资料多数是属于个人的。这与传统的劳动资料归属于雇主存在不同,同时也对劳动关系的认定方面造成了一定削弱。在数字经济时代,谁占有数字化生产要素,谁就可以在财富创造和财富分配中处于有利地位。企业可通过共享平台整合的客户信息来对司机的每一单进行抽成,从而获取利润。

2.平台通过消费者体验与评价实现对劳动过程和劳动结果的双重监督,日益严峻的就业形势使劳动者成为既定工资规则或抽成规则的接受者。在传统经济中,由企业对所有劳动者进行监督,是一方监督多方。而在共享平台下,先进的互联网技术会把众多的单个人连接成一个整体,平台企业不仅可以通过程序直接监控灵活就业人员的工作完成进度,还可以利用消费者评价和反馈监督劳动质量和劳动结果。网约车司机、外卖员、快递员等灵活就业人员的奖惩都与消费者评价息息相关,工作人员一旦收到差评或投诉,平台企业会立即根据规定对其采取扣钱甚至封禁等惩罚措施。“互联网+”背景下的共享平台,对灵活就业者形成了一种更为严格且隐蔽的监督管理方式,督促其不断工作来维持自己的基本生活。

3.数字经济时代,灵活就业具有门槛低、工作时间地点灵活的特点,在提供大量就业岗位的同时,也带来了劳动关系的模糊化。我国目前的法律条例还很难明确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及劳动关系,企业则想方设法逃避劳动监管,弱化社会责任。一方面,企业可利用“互联网+”用工形式的改变,企图使劳动关系弱化为劳务关系,进而不承担工伤责任。另一方面,处于较弱势地位的灵活就业人员通过集体协商或者法律的途径去维护自己的权益,会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再加上资金有限,导致维权十分困难。

三、解决“互联网+”背景下灵活就业问题的对策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始终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位置、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社会财富的生产和发展日渐摆脱传统的单纯以“物的积累”为中心,转向以“人民”为中心。“以人民为中心”成为人工智能时代社会财富发展的基本价值取向[9]。就业是人类谋生的手段。党的二十大提出,“就业是最基本的民生”[1]。灵活就业是“互联网+”背景下产生的一种新的就业方式。解决我国灵活就业问题,应该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加大对垄断行为的监管力度、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

(一)加强垄断监管,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

2020 年7 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意见》,强调“个体经营、非全日制以及新就业形态等灵活多样的就业方式,是劳动者就业增收的重要途径,对拓宽就业新渠道、培育发展新动能具有重要作用”[10]。为防止平台企业在市场上进行过度垄断,保护消费者以及灵活就业人员的公共利益和合法权益,维护市场平稳有效运行,我们要发挥“有为政府”的管理职能。第一,要通过立法,进一步规范有关劳动用工法律关系,优化营商环境,保障个体经营、非全日制以及新就业形态健康发展。第二,要加大对垄断行为的监管力度。在制定政策方面,政府要从人民的立场出发,保证监管政策实施时的公平性以及程序上的适用性;在组织方面,要积极构建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监管机制,形成市场监管、金融、网络信息、公安机关等部门的多方联动,在进行反垄断监管的同时,充分调动各方的工作积极性,发挥出相关部门的工作优势;在监管效率方面,要充分发挥数字技术在分析、预测等方面的独特优势,逐步形成“互联网+大数据”监管的新模式。

(二)引导企业建立人性化的高质量科学管理制度

企业如果只注重短期带来的利润,而不关心劳动者的身体健康,那么从长远来看,无论是对企业的健康发展还是对健康的劳资关系的维持,都是不利的。所以无论是平台企业,还是劳务派遣公司,都应该在明确灵活就业人员所属单位的前提下,充分了解灵活就业人员的真正需求,聚焦合作,以双赢为目标,主动建立人性化的高质量科学管理制度。

1.要完善对灵活就业人员的健康管理机制。企业应破除短期内压榨似的人力资源管理办法,要从长期出发对灵活就业人员在审查、监督、管理等环节建立一套完整的健康管理机制。如对每一位入职前的灵活就业人员,建立私人身体健康管理档案并在其入职后组织定期体检。密切关注每个人的身体状况,然后对于身体素质较差的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限制其一定的劳动时间。这不仅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还能够促进我国经济行稳致远。

2.要不定期对灵活就业人员进行健康安全教育。树立健康意识是灵活就业市场得以有序健康发展的前提。企业可以线上测试的方式,不定期地为灵活就业人员进行健康安全意识测试。以举办宣传讲座、印发宣传材料等方式向灵活就业人员宣传健康安全知识,并利用好数字多媒体以提高效率。

3.要组织灵活就业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加强灵活就业人员的职业技能,是对低竞争力劳动力商品向高竞争力劳动力商品转化的必然要求,符合当下技术不断迭代升级,追求高质量发展的时代背景,也是提高灵活就业人员的工作效率、缓解工作压力的重要保证。一方面,政府和企业可进行合作,加大对灵活就业人员在职业技能培训方面的资金投入与组织力度,提供多元化教育培训[11],积极开展职业技能教育与专业能力实践等相关工作。另一方面,以数字经济赋能有关灵活就业人员职业能力培训的相关工作,充分了解每个人的时间、地点、需求等相关信息,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实现职业技能培训的社会普及和高效传播。只有政府有关部门、平台企业、灵活就业人员共同努力,多方联动,我国的灵活就业市场才能走得更长久。

(三)完善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发展性,始终是在动态变化的,其保障水平必须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12]。新业态蓬勃发展背景下的灵活就业人员缺乏对社会风险的抵御能力,亟需对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制度进行探析,并积极构建以人民为中心的社会保障制度安全网。

1.完善我国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制度,明确灵活就业人员的法律地位是前提。目前,法律上对新业态灵活就业人员劳动关系的界定尚不明确,应在现行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明确灵活用工的劳动关系,为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提供法律支撑。可借鉴德国、日本等其他国家的经验,破除传统劳动关系的限制,建立一个全新的非基于传统的劳动关系——从劳动本身出发的社会保障体系。

2.完善我国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制度,应扩大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的覆盖范围。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是职工社保,与正规就业职工缴纳的社保并不完全一致,多数只能缴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企业可适当承担灵活就业人员的失业险、生育险、工伤保险等其他保险,以缓解灵活就业人员的生存压力。

3.完善我国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制度,应在社保工作程序的管理、运营上进行进一步优化。政府可通过设立专门的监督管理部门来对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体系进行严格的把关,相关部门须充分权衡保险基金的长期性、安全性与收益性,秉承“为人民服务”的理念,做到精准预测风险、及时控制风险、有效化解风险。在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障的缴纳程序方面,企业及政府各部门应加强合作,实现多方联动,进一步去繁就简,切实保障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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