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球赛中撞墙受伤谁之过

2023-09-13糜乐

检察风云 2023年17期
关键词:足球场足球比赛足球运动

糜乐

球员在足球比赛中撞到场边围墙受伤,能否向比赛组织者及球场经营者索赔?2023年2月8日,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给出了答案。

足球比赛存在一定安全风险

比赛中头部撞墙受伤

2021年4月,大连市西岗区“区长杯”足球联赛(以下简称“‘区长杯联赛”),在大连奥林匹克广场足球场拉开战幕,该区35支企事业单位球队和社区球队,以及34所中小学校球队参赛。

刘志达是全民智慧城市(大连)科技有限公司的一名员工。他热爱体育运动,是拥警社区友联足球队(以下简称“友联足球队”)的球员,经常代表社区参加比赛。2021年9月5日,友联足球队参加的一场“区长杯”联赛在大连奥林匹克广场足球场举行。13时30分许,比赛过程中发生意外:刘志达在传球时冲出球场北侧边线,由于速度过快,冲击力较大,其头部撞到围墙后昏迷不醒。

刘志达经现场急救后,被120救护车送入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以下简称“附属医院”)救治,经诊断为右侧脑硬膜外血肿、左侧额叶脑挫裂伤、右侧额颞顶骨骨折,经手术治疗后于2021年9月15日出院。9月19日,刘志达因发作性肢体抽搐前往附属医院诊疗,并于次日住院,经诊断为外伤性癫痫、右侧脑硬膜外血肿,经治疗后于9月24日出院。其间累计支出的住院、急诊、门诊等医疗费为76393.98元。

大连衡泰法医司法鉴定所对刘志达的伤情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为:2021年9月5日受外伤,构成两处十级伤残。暂不需要后续治疗,如以后认定为脑外伤后癫痫,可给予抗癫痫药物治疗,具体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计算。误工期180天,建议护理期60天,需给予60天的营养费用。鉴定费2440元。

另外,刘志达因伤休假,2021年9月5日至2022年2月28日工资收入减少22066.44元,2022年3月1日至3月31日工资收入减少3752元。

一审判决:球场经营者与赛事组织者担责

刘志达以球场经营者奥林公司及赛事组织者大连市西岗区足球协会(以下简称“西岗足协”)为共同被告,向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简称“西岗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两被告连带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合计393254.9元。

西岗区法院经审理认定,奥林公司作为大连奥林匹克广场足球场的经营者、管理者,将场地出租给西岗足协组织足球赛事,应当保障提供的场地符合足球运动的使用需求,避免对足球队员造成安全隐患。奥林公司虽辩称足球场周边墙体非其建设,但其可以通过软包处理等方式消除墙体的潜在危险。该公司疏于管理,未作相应的维护处理。原告在足球比赛中因摔倒失去重心撞击墙体,造成头部受伤,故该公司应对原告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西岗足协作为“区长杯”联赛的组织者,租用奥林公司的场地,发现安全隐患后对部分墙体进行了软包处理,但不够完善,亦未及时与奥林公司沟通解决问题。故其对原告的损害结果亦有一定过错,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22年10月,西岗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奥林公司赔偿原告刘志达各项人身损害合理费用合计253950元;西岗足协对上述赔偿承担连带责任;驳回刘志达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法庭激辩

一审宣判后,奥林公司不服,提出上诉,要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改判。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奥林公司指出,一审认定事实错误,判决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有误。首先,奥林公司系场地出租者,其经营的足球场经过相关部门审批,有营业执照,手续齐全,其在出租场地的过程中不存在过错。奥林公司将场地出租给西岗足协后,即不负责场地的管理和风险控制,故不负案涉足球比赛的安全保障义务。其次,奥林公司已尽到警示、提醒义务,作为出租方在场地内悬挂了提示牌,明确提示:鉴于足球运动的特殊性,参与人员在运动过程中受到的损害自行负责,与场地管理部门无关。再次,足球运动是一种激烈的竞技性、对抗性运动,该运动的性质决定了参与者难以避免潜在的人身伤害。

奥林公司认为,刘志达的伤情是其頭部撞到边线附近的墙体所致,究其原因,是其在传球过程中不慎摔倒。原告作为一名长期参与足球运动的人员,应熟悉场地及运动过程中的风险,并在运动过程中预见到风险。其比一般人更应尽到审慎注意义务。刘志达疏于注意,不顾风险,自身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奥林公司据此主张,本次事故的发生是多种原因所致,其作为场地提供者,已尽到安全提示义务。一审法院判决其与西岗足协连带全额承担刘志达的损失,明显错误。

刘志达要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他指出,奥林公司作为专业从事室外足球场租赁的经营者、管理者,明知足球场周边的墙体可能对球员造成伤害,应通过软包处理等方式消除潜在危险和隐患。但该公司疏于对设施的维护和管理,未作任何处理就将场地出租给西岗足协,存在明显过错。

刘志达表示,其在参加足球比赛时,并没有看到场地上悬挂任何提示牌。即使有提示牌,也不能免除出租场地的经营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奥林公司所称的场地上提示牌写有“在运动过程中受到的损害自行负责”的声明,对本案不具有约束力,不能免除其安全保障责任。

刘志达指出,其在案涉足球比赛中没有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责任。他是在本市知名的室外足球场地参加比赛,采用的是足球比赛中的常见动作,遵循惯例,不存在任何过失。对方过度要求自己承担注意义务,不具有合理性。

西岗足协则表示,对一审判决无异议。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奥林公司作为该足球场地的出租方,理应向承租方西岗足协提供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足球场地。本案事故的发生恰能说明,该场地具有一定的安全隐患,且导致了本次事故。奥林公司悬挂的提示牌,并不能免除其因场地安全隐患而导致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

2023年2月9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外公布本案二审判决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人名为化名,本文谢绝转载)

编辑:姚志刚 winter-yao@163.com

法官点评

本案并不属于《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自甘风险的情形。自甘风险适用于因其他活动参与者致伤的情形,本案中刘志达系自己摔倒,非第三人冲撞导致,故不适用这一法条。本案涉及的是“在体育活动中非因第三人导致受伤时,比赛组织者和场地经营者的责任问题”。

奥林公司作为比赛场地的经营者,负有法律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其中包括应当对球场周边的墙体作软包处理,防止球员在比赛中因碰撞围墙而受伤。奥林公司在未对围墙作有效处理的情况下,将球场出租给西岗足协用于比赛,客观上增加了足球运动中发生损害的危险性。法院据此认定其存在过错,并判令其承担赔偿责任,是正确的。

奥林公司称其在足球场地上悬挂了“入场须知”的提示牌,提示足球运动参与人员在运动过程中受到损害应自行负责,与场地管理部门无关。这种单方提醒并明确自身免责的提示,因与法律规定的体育场馆经营者应当承担安全保障责任相悖,不具有法律效力。奥林公司不能以此为由主张免除安全保障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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