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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黎和会时期北京政府索赔决策的转变:从参与到退出

2023-09-11韩康康

人文杂志 2023年7期
关键词:巴黎和会第一次世界大战索赔

韩康康

关键词 第一次世界大战 巴黎和会 北京政府 索赔

〔中图分类号〕K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47-662X(2023)07-0118-11

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中国因山东战事遭受巨大损失。一战后,北京政府以战胜国的身份加入巴黎和会,力图在战后和会中寻求战时赔偿。巴黎和会索赔既是在现实情况下的合理要求,也是对战后国际社会的期待。和会索赔问题贯穿了北京政府参加和会的始终,从1918年12月参加和会,提交赔偿声明开始,到1921年4月主动退出赔偿委员会为止。在历时两年半的時间里,北京政府对于和会索赔的态度经历了期待、怀疑到最终的失望退出。这既是北京政府对战后和会的真实写照,也体现了近代中国外交的无奈。回溯过往,学界关于巴黎和会与中国外交这一主题研究成果丰硕,不过涉及中国政府巴黎和会索赔问题的成果相对薄弱。或在近代外交史、中德关系史等通史性著作中略有概述,①或从北京政府战后索赔问题中简单涉及,②或在巴黎和会相关专题研究中部分有所涉及,③并没有对该问题进行全面系统的研究。基于此,本文依据原始外交档案、报刊等史料,围绕一战后北京政府巴黎和会索赔问题进行系统探讨,着重考察从参加和会索赔到退出赔偿委员会这一过程,探究在和会索赔过程中北京政府的政策发展与态度变化,进而揭示索赔决策改变的深层次原因以及和会赔偿的实质,希冀推动相关研究发展。

一、索赔问题的提出与和会外交政策的确立

关于索赔问题的提出,北京政府早在日德战事之后已有想法。1914年7月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北京政府于8月6日宣布中立。随着战事不断扩大,北京政府并未因奉行“局外中立”而置身事外。8月15日,日本为独霸东亚,以英日同盟为借口,宣称“为除去一切远东乱源,并保护全般利益”,①正式对德宣战,并出兵中国山东。早在开战之初,北京政府特意划定战区,以保护商民财产勿受伤害。但交战区的划定并未对日军有所约束,其侵犯中国主权的行为屡屡发生。山东战事给当地百姓带来沉重灾难,各项损失惨重,据财政界人士估计“此官民收入之损失,其他商民迁徙以及官家办理中立暨防守兵费,总计当在千万以上。若兵连祸结,则影响所及当更倍于此”。②

面对日军侵犯中立的行为,山东地方政府屡次向中央呈报日军的不法侵扰,山东各界也发起东亚和平维持会,“就近视察日军,调查损失,以图保维治安,要求赔偿之实行”;③同时又推举代表赴京面谒总统,要求政府“据情以交涉,以期赔偿如数,军队早撤”。④ 经外交、司法两部商议,即由佥事王鸿年携精通法学得力人员前赴山东各地详细调查。同时,外交部又致电山东将军靳云鹏对于日军不法侵扰应“随时切实调查,搜罗证据,以为将来要求赔偿地步为要”。⑤ 截至1916年6月,山东各县已将各项损失基本汇案登册。该如何解决山东问题从而合理取偿,北京政府对此也多方考量。山东战事及相关赔偿问题皆发生于中立时期,故外交部最初将此事“待至欧战告终,与日加入和议大会,以求公允之处置”。⑥ 然而又恐于他国阻碍参会,届时将更是为难。鉴于此,外交部相继致电驻外各使密探各国对于战后和会解决山东问题之看法。政府各部也对此项问题展开讨论。1914年12月,政事堂提交说贴也建议将山东问题提交战后和会彻底解决,明确指出青岛、胶济铁路及日军在山东破坏中立一事,“最忌由中日两国单独交涉,最好由国际议和大会公共解决”,且应以和解或调处的资格加入大会,使“反对者亦无法施其术矣”。⑦ 至此,北京政府虽未直接参战,但已将参加战后和会作为解决山东问题的主要办法。

对德宣战后,通过和会寻求赔偿成为北京政府争取的主要方向。中德宣战使两国关系发生重大改变,德国在华各项权益理应着手处置。依据国际公法及惯例,两国间各项债务问题应完全停付,另款存储;对于德国在华各项资产也应一律取缔与接管,以备日后和会交涉。尤其是在美国总统威尔逊的“十四点原则”公布后,朝野上下更将战后和会视为解决山东问题的关键。然而对于参加巴黎和会,政府内部尚未形成具体一致的方案。1918年12月28日,议员黄锡铨向国务院提交三项建议案,具体包括将辛丑和约未经交付之赔款全部取销;处置中国与德奥两国财产办法提出和平会议;将欧战期内中日间发生障碍亲善等,提出议和大会,请求公道处置。⑧ 此三项说帖大体形成了中国政府参加和会的基本诉求。对于战后索赔问题是加入和会集体索赔抑或单独与德媾和索赔,政府内部也尚无明确定论。此时协约各国对于德国赔偿一事矛盾尖锐,单独与德寻求赔偿恐难以争取。鉴于此,追随和会集体取偿成为战后索赔的主要目标。同年12月,驻丹麦公使颜惠庆也将初步拟定的对德媾和条约转交外交部参考,其中与赔偿问题有关者共3项:对于在中国之战俘费用应予以索还;对于战期内中国各项损失应予以赔偿;对于已收管之德产尚未清理者均应发还原主。① 颜惠庆的建议为战后对德索赔提供了基本思路。在巴黎和会召开之前,北京政府已决定向战后和会寻求集体索赔。

中国政府首次以战胜国的身份参加和会,该如何参与和会交涉,并取得何种地位以及对于各国势力又该作何权衡,北京政府仍须再行考量。废除不平等条约,寻求平等的国际地位是中国政府参加和会的主要诉求。但这必定会冲击帝国主义在华已形成的秩序,“而为主要帝国主义国家操纵的巴黎和会,显然不可能满足中国的这些正义要求”。② 其中来自日本的阻碍是巨大的。日本最主要目的是稳固战期内所获得的各项权益,包括德国在山东的各项利益。欧战期间,日本趁英、法、俄等国无力顾及远东之际,企图独霸东亚。通过对德宣战,日本获得了德国在山东的各项权益,并胁迫袁世凯政府签订“二十一条”。为使其远东利益获得保证,“承认其非法取得之山东及领有太平洋上的殖民地,以为允许中国对德绝交之交换条件,”③日本又与英、法、俄、意等国互订谅解。日本的迅速扩张,加剧了美日两国在远东地区的矛盾,也促使北京政府对外政策的改变。尤其是1918年9月以来,中日山东问题三项换文的相继签署,大体上默认了德国在青岛的各项权益转交予日本。此约达成之后,国权丧失难以挽回,这也为日后巴黎和会外交失败埋下伏笔。此前,段祺瑞政府所奉行的“亲日外交”已不合时宜,和会外交方针亟待重新考量。

在和会外交政策的形成中,驻外公使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驻美公使顾维钧是“联美外交”的主要倡议者。早在对德宣战之初,顾维钧便建议政府与美国采取一致的行动,并相信美国是中国真正的朋友。④“十四点原则”出台后,顾维钧以驻美公使的身份多次走访美国国务院寻求参会消息,并明确取得美国政府对于中国参加和会的支持,⑥这也为“联美外交”政策的可行性提供了合理依据。在即赴巴黎参会之前,顾维钧再次向美国政府递交备忘录,表达了中国对于和会的希望,并请美国给予支持。具体包括“一、今后中国和其他国家的关系应建立在平等原则基础上;二、中国的主权与独立應受到签约国之尊重;三、1900年义和拳之乱所导致的辛丑条约即使不完全废除,也应予以修正”。以上建议,也得到了美国政府的充分肯定。通过顾维钧运作,联美外交的和会政策开始逐渐成形。驻英公使施肇基也建议政府“联美外交”,其原因包括:其一美国处特别地位,既无疆土问题,又无盟约关系。其二中美感情素厚,外相更为旧交,当益加欢联声明,我因美劝而战。其三将来英、法等似与在欧洲强弱大小各国皆有自由发展权,应怂恿美国,并主张推及亚洲,于我日后振兴有裨。⑦ 针对威尔逊的十四点宣言,施肇基逐条分析利弊,对于其中第五条可用于青岛问题解决,“因英国与日本有成约,似仍应设法请美主张,交会汇议”。⑧经多方权衡后,北京政府正式确定了联美外交的和会政策。在正式遣派的和会代表中,除总长陆徵祥与南方代表王正廷外,其余几位均为驻欧美国家的公使。此次代表团“也可以说这是一个具有亲美色彩的代表团”。⑨ 一战结束之初,争取美国在和会上的支持,从而制衡日本在远东的扩张,一度成为北京政府在和会初期的主要诉求。对于美国政府来说,坚持门户开放的原则,削弱远东的竞争者日本,这也符合美国政府的远东政策。美国总统威尔逊本人,也曾多次公开标榜自己是中国的朋友。美驻华大使芮恩施(P.S.Reinsch)也向总统威尔逊发出呼吁,要求他在巴黎支持中国。① 美国政府对华事务的支持,也为两国代表团在和会中的友好联系奠定了基础。在此后的和会交涉中,美中两国代表团从一开始就非常和睦友好,前者十分坦白地向后者提供忠告和建议。②

二、参会后对索赔问题的应对与筹备

巴黎和会召开后,北京政府开始积极应对与筹备和会索赔中的各项问题。关于德国赔款一事,协约各国从一开始就充满争议。针对赔款总额,各国态度相差甚远,如英国首相宣称德国将支付不少于240亿英镑的战争赔偿,③法国则要求德国支付至少3400亿马克。④ 战期之内,美国一度成为最大的债权国。对于赔款问题,美国明确反对通过赔款过分削弱德国,并企图借德国赔款问题趁机干涉欧洲事务。故英、美、法等主要协约国在和会初期便因德国赔偿问题出现了严重分歧。为尽快确定赔款来源,和会首先设立了赔偿委员会,决定以德国储存之现金,外国应还德国之债款及其煤钾及森林等清还赔款。⑤ 为保证德国赔款的顺利偿还,英、法等主要参战国开始筹划德国在海外的各项债务与资产。1919年初,英、法、日、意、比驻华大使相继致电外交部,要求中国政府对于所欠德国各项债务,“务必对于敌国停止付款,且当视敌国对华所有债权充作协商各国所当得赔偿担保品之一”。⑥

协约各国对德国债务的觊觎,使北京政府的索赔政策开始有所动摇。为尽快弄清各国态度,外交部立即致电各驻外公使调查所驻在国对于应付敌国债款一事,是否留作各国公共担保或先用于本国损失抵偿。同年2月,外交部相继收到各驻外公使回电,除日使小幡酉吉声称现在尚在研究中,意大利政府大约由和会解决,其余各国对此提议均大致认同。⑦ 驻比公使汪荣宝来电建议对于所欠债款“先尽本国赔偿系属当然手续”,⑧可照行办理。考虑到中德两国间债务问题复杂庞大,中国应还德国债务更甚。若将德国对华债权转为各国赔偿之担保,则中国应付债务巨大,而中国应得赔偿更无从下手。外交部急电和会专使陆徵祥应先向和会作出声明,即中国应付德国货、债各款“惟应先尽作本国损失之担保品”,其余款项可为协约各国公共担保之一部分。⑨ 由此可知,巴黎和会索赔已不单是中方因战事损失索赔的问题,反而进一步扩展到中德间庞大的债务、资产问题。北京政府开始一面继续收集统计国内各项损失、费用,以备和会提交赔偿;另一面开始厘定中德间各项债务、债款以及清理德人资产,以便和会进一步接洽。

其一,对国内因战事造成损失、费用的收集统计。早在参加和会之前,北京政府便着手对国内因战事所造成的各项损失调查统计,以备和会索赔。为统计国内各项损失,北京政府主要设立了战时会计处和战时损失统计处等两大机构。1918年5月,经外交部提议由财政、内务、农商、陆军各部会商设立战时会计处,主要统计所有军事上消耗各种费用以及所受种种损失,必须随时随事设簿详记,以为将来要求赔偿地步。⑩同年8月,财政部又决定设立战时损失统计处,对于各界损失加以调查,并以详实之数字表示之。① 在各项损失、费用的统计中,战时会计处成为统计汇总的主要机关,其结果由外交部直接转呈和会代表。在战时会计处成立之初,财政部便声明将来欧战和议时,“关于战事赔偿及损害赔偿二者,必为会议重要问题”。应将战期内“所有一切关于欧战之直接、间接费用及损失数目,详细调查,列为战时簿记”。② 为使调查详细切实,财政部又会同各部商议,将战时费用损失分为中立、绝交、宣战三个时期。对于各时期内直接、间接所受损失费用、收没敌人财产以及我国损失之财产,各部应派员切实调查,及时呈报战时会计处汇总。③

其二,对中德间各项债务的厘清。巴黎和会开始后,陆徵祥便致电外交部,要求将“所有各机关欠付德、奥商人货款或他种款项共有若干,应请速询院部”,④以便与和会接洽。国务院即令各部、各省将所有欠付德、奥商人货款、债款等项,一律停付呈报,以备汇总后寄交和会代表。由于国内各项债务数额庞大,种类繁多,且利益牵涉复杂,故债务统计也颇为不易。如交通部所主管的各项铁路借款以及所欠德商各种器械料债等,均十分庞大。且自欧战以来,运营铁路所造成的直接、间接损失巨大。为首先弥补本部损失,交通部要求将其主管的各项债务、欠款,应先尽抵偿本部范围内应得战事损失,如有余数将来另行办理。⑤ 倘若此项先例一开,各部定会纷纷仿照,债偿一事更将无法统计。后经财、交两部多次斡旋,交通部才最终同意将所有路、电机关应付款项交由财政部统计汇总。

除国内欠付德国各项债款外,由德国代为发行的各项债票更为复杂。自晚清以来,中国政府向德国借款,均由德华银行在海外代为发行债票,以此来募集资金。此种债票有津浦正续借款、湖广铁路借款、英德正续借款及善后借款等六种,又称德发债票。且债票均属于无记名方式发行,又易于流通,除了德人持有外,中立国及协约国人亦多持有。对德绝交后,财政部即刻宣布对于两国间所有双方债务关系,自应查照国际惯例,暂行停付。⑥ 然囿于债票问题关系复杂,停付政策也多有更改。正式宣战后,德人所持债票自然不用偿还,但中立国及协约国人所持债票本息则由英国汇丰银行代为支付。

德国代发的债票“通常是以不记名证券的形式进行,而且也不作登记,它们是很容易地通过德国广大的陆上边界被走私到国外”。⑦ 自中德宣战后,大量债票多由德国持票人私下转售于协约国及中立国人民手中,给中国政府带来极大损失。欧战结束后,德发各项债票该如何厘定成为北京政府参加和会索赔前的主要任务之一。经驻英公使施肇基与英国汇丰银行商讨,在战期内未付利息之协约及中立国持票人,凡持票赴汇丰银行取息时,“得具声明书并检齐证据交伦敦中国使馆委托之律师审查,经核准后亦可照付本息”。⑧ 未经过审查的德发债票,则被视为敌国人所持债票,将用于和会对德索赔之担保。由于德发债票问题颇为复杂,相关利益牵涉甚广,在具体债票的厘定过程中,仍存较多争议。

其三,对德国在华资产的清理。参战期间,中国政府已将德国在华各项资产逐步接管。欧战结束后,协约各国宣布将德国在海外各项资产作为支付赔偿之担保品。因此,清理德国在华资产也成为中国政府向德索赔之重要担保。1919年1月17日,北京政府相继颁布《管理敌国人民财产条例暨施行细则》《管理敌国人民财产事务局条例暨分局条例》,成立管理敌国人民财产事务局,对有敌国人民财产的各省区另设分局,并规定“敌国人民存留之财产,无论动产不动产均由该管地方官厅接收管理”,再由司法官厅造具清册存案。① 囿于首次清理并无经验,对于所拟定的清理条规也多参照协约国现行办法制定办理。为避免清理不当,敌产清理局专门致电驻日代办对于日本处置敌产办法“如有详细办法及随时发布之命令成案,无论见之公牍或列入报纸,均拟广为搜辑,以资参酌”,②以免稍有遗漏,以致日后再生纠葛。尽管在具体清理过程中仍存有些许争议,但总体来说,北京政府对德国在华产业的清理为日后对德索赔提供了主要担保。

三、索赔诉求的提交与相关事项的酌议

在和会代表未赴巴黎之前,外交部私下向美国驻华大使芮恩施(P.S.Reinsch)表达了中国政府的基本诉求,并以此寻求美国支持。具体包括废除德国、奥匈帝国和中国之间的条约,特别是永久废除1901年的协议和德国、奥匈帝国的通商口岸特权;在损害赔偿问题上,中国代表团将以盟国通过的一般原则为指导;以完全对等的国际权力平等原则与德奥两国缔结新条约。③ 以上三条也被作为和会代表的训条,成为中国政府对德议和的基本原则。

1918年12月1日,中国代表团正式启程赴欧,以陆徵祥为首席代表,代表团多达52人。中国代表团对于参加此次大会的自身职责和定位有着明确认识。在和会代表抵法之初,顾维钧便根据小组收集编纂的资料初步拟定计划7条,并与施肇基讨论研究,待总长陆徵祥到达巴黎后加以批准。④ 在代表团第二次会议中,顾维钧又拟定提交大会草案6条,其中明确表示德奥应承认中国所没收之动产及不动产,以及遵照和会议定办法赔偿中国因战事而受之各种损失费用。⑤ 巴黎和会开始后,索赔事宜由魏宸组专使专门接洽。1919年2月3日,赔偿委员会正式召开,会议选举法国代表为主席,英、比两国代表为副主席,同时赔偿委员会下设三个分委会,共同讨论对德索赔的范围及原则。赔偿委员会要求各国赔偿数目应速提出,以便登记,且证据必须齐备。北京政府此前向代表团提出应索赔偿损失达22300余万元,包括各省及各机关债、货各款12200余万元,参战军费10050余万元,⑥其中多项证据模糊不清,和会代表团又对报告中各项要求逐一审核。在各项损失要求中争议最大者为山东损失问题。因山东战事为中立时期所造成之损失不能向敌国要求,对于山东损失应由德国赔偿还是由日本赔偿,中国代表团内部发生激烈争执,讨论再三不能解决。此后财政部顾问宝道(GeorgesPadoux)建议“现在中国即已开战,情形变更,中日两国沆瀣一气,敌忾同仇,所有损失无不向德国要求”。⑦ 代表团一致认可后,决议将山东损失暂归入向德国要求项下,对于详细数目待到证据到齐后再行补报。对于军费赔偿问题,后与驻丹麦公使颜惠庆商议后,决议将战争赔款问题暂予保留。⑧ 经代表团第三十六次会议全体通过后正式提交赔偿委员会审核。

3月7日,中国代表团正式向赔偿委员会提交对德损失赔偿各项要求,分别为:华工生命恤金,陇海损失,在外华人华厂损失,购械未交及追还原补入各款,俘虏收容费,山东损失赔偿等六项。在报告书中另款声明军事费用,如各国索取时,中国当然同等要求。关于赔款利息一项,也另行声明采用此次普通原则。8日,中国代表团又向和会提交《中国提出德奥和约中应列条件说贴》,在与德国议和草约中共列入九项条件。其中与赔偿有关者有:(四)在中国境内之官产,无条件让渡;(五)赔偿中国政府与人民之损失;(六)中国政府保留权利,得照大会将来议决办法提出赔偿战费之要求;(七)偿还收养俘虏费等各项。① 至此,北京政府正式将除军费赔偿一节之外,各项索赔报告提交和会赔偿委员会。关于赔款证据的收集,除了陇海铁路损失证据以及鱼雷案全卷外,其他索赔条件仅有数目而无证据。② 故国内对于赔偿证据也开始紧张搜集,此后再汇报给和会代表。

军费赔偿是和会索赔中最具争议的一项。在赔偿尚未开始之前,法国代表便提出,法国应该得到战争的全部费用赔偿。英国的竞选演说家也提出了类似的主张。意大利也同法國一样擅自地计算本国赔偿主张。显然,这与美国总统1918年11月5日给德国的照会所限定是相违背的。③ 威尔逊政府对于德国赔偿一事的基本原则,即要求德国支付的赔偿数额,应以德国的支付能力、以受害国遭受的损失为依据。④ 同时,赔偿也只限于一定范围的赔偿,并非是包括军费在内的全部赔偿。早在欧战结束之初,美国国务卿兰辛便在转交德国政府照会的附加条件中承诺,“盟国政府对此理解为,德国将对由于德国陆海空各方面的侵略而使盟国平民及其财产受到的一切损害所作出补偿”。⑤ 美国政府的这种观点又于1918年12月12日在提交给协约国战争采购和财政委员会的备忘录中明确表达,“还有人建议,各盟国之间的赔偿金分配,至少在某种程度上应以它们各自对战争总费用的贡献为标准。这似乎不是一个合理的基础,因为赔偿金不是对战争费用的补偿,而只是对平民及其财产所受损害的赔偿”。⑥ 相反,英、法、比等协约诸国却将军事赔偿视为对德索赔的重要砝码。在赔款一事开始商讨后,与会代表纷纷要求“全面赔偿”,即把战争费用也全部纳入,仅美国代表仍坚称德国赔偿“亦不过赔偿各国因违背战时国际公法所受的损失”。⑦ 由于此项问题没有达成共识,赔偿会议多次陷入僵局。中国代表团与美方代表在和会中密切联系,美国态度的转变也直接影响了中国代表团对于军费赔偿的决定。12月26日,和会代表对于是否向德索偿军费一节展开讨论。经过反复权衡,密探各国舆论,暂时拟定以下四项理由,即“(一)中美一致;(二)宣战以来自问并无实力助欧;(三)不索赔款则要求赔偿损失可以坚持;(四)中国方盼望各国取销庚子赔款,则此时无向人索取赔款之理”,⑧故决定中国政府不再向德国索取战费赔偿。27日,陆徵祥将此四项理由转致政府,建议我国对于军费一节“更不如直接不提,表示我磊落光明之度量。此外,损害各端,自当竭力要求赔偿,达到目的”。⑨1919年4月1日,北京政府同意后复照“我国曾经宣言不争权利,且各国方以参战义务出力较少为嫌,自以与美表示一致。直截不提,最为得体”。⑩

除了赔偿损失股负责对德索偿外,为解决与赔偿相关的债务、敌产等问题,和会又设置了财政、经济两股,负责筹备和会内应列一切财政经济条款。瑏瑡经济股下设战前债务股、处置敌产股等,均与中国有密切关系,故中国代表对此也颇为关注。经济股的各项会议,由施肇基与专门委员严鹤龄、郭泰祺分别前往参会。会议中具体讨论了债务偿还的“汇价”问题以及债务清理等问题,虽然中国代表团对于各项决议仍存异议,但限于参会人数制约,不能提议修改。在经济股大会议定各股条例后,陆徵祥便电达政府,对于经济各股拟定条款,在日后与德索偿时,“我拟采用与否,应详慎审夺办理”。① 《凡尔赛条约》订立之后,德国赔偿问题并未完全解决,各国对于赔偿问题分歧严重,决定会后另行处置。

四、和会后索赔办法的考量与退出赔偿委员会

巴黎和会结束后,因协约各国在索赔问题上充满矛盾,故此项问题并未彻底解决。巴黎和约只规定成立“赔款委员会”继续处理赔款问题,并规定从1919年5月1日起两年内,德国应偿付协约各国约200亿金马克。但对于赔偿方式、期限以及各国应得赔款比例等,均未作详细规定。6月28日,北京政府因山东问题正式拒签《凡尔赛和约》。巴黎和会外交的失败,使中国政府对和会取偿的实际效果深表怀疑,也间接影响了索赔决策的发展。由于中德单独媾和尚无可行之处,中国政府仍须作为非正式委员继续参与对德索赔。

赔偿委员会成立后,根据《凡尔赛和约》相关规定来解决对德索赔问题。和约中第296条规定各缔约国于所规定之通知后三个月内,各设一清算处,专管收付敌国债务;②第260条规定对于各国内所有敌产,开列清单通报赔偿委员会,由赔偿委员会估定后,将其数目算归德国,计入赔偿账内。③ 赔偿委员会成立后,立即通知协约各国将索赔案件以及相应证据递交委员会,以便统一核办。同时,又要求各缔约国按照和约规定统一清理与德国间各项债务问题。由于中国承担了大量的德国债务,又在战期内接管了大量敌产,北京政府是否加入赔偿委员会下设的敌产、债务清理成为协约各国颇为关注的一点。关于是否采纳和约规定的债务清理办法,早在经济股分股会议时,施肇基便建议政府对于销账局一事可不必采纳。④ 同时,美国代表也以“外国财产保管人皆以美国财政部批准的战前汇率收取了大量敌方债务,并根据国会法案的授权对美国债务人作出了完全无罪判决”⑤为由,已明确拒绝采纳,故施肇基建议政府也可相应行事。1920年初,施肇基再次建议对于和会销账局“中国即对德似亦不采用为妥”。⑥ 顾维钧也来电建议“德财源少、债务重,将来结果本难预料,且德侨财产在我者所值颇巨,若将敌人财产积极清理,与我欠敌人款项同时结算划抵,敌欠及赔偿两项似较有把握,也可杜绝外人觊觎”。⑦ 由于此事甚为棘手,外交部又将之分交各部讨论。中央各部对于加入和会所设债务、敌产大清理多持反对意见,都担心倘若加入和会大清理所设立的销账局,将来和会对于我国求偿之款,多方削减,对于我国扣留作抵之债券、财产任意增加价值清算,结果应得者少,应交者多,恐国家经济上受重大之不利益。⑧

尽管政府内部对于加入和会所设债务、敌产大清理极为不满,但对于是否加入或直接退出仍未敢明确宣布。一方面,由于德国赔偿问题尚未达成一致,倘若直接退出和会清理,难免会遭到各国责难;另一方面,若单独对德国索偿,德国态度尚未可知,直接交涉赔偿问题还未有实现之可能。在法国驻京大使柏卜(BoppeAuguste)的多次询问中,外交部也多以“此事甚为复杂,现正在研究之中”①等借口,推诿敷衍;同时遴派岳昭遹为非正式代表继续接洽赔偿事宜,②对于和会索赔进展密切留意。此时北京政府对于和会索赔问题尚处观望状态,对于继续追随巴黎和会寻求赔偿尚抱有些许希望。随着赔偿分配比例和原则的确定,北京政府是否继续追随和会索赔的态度也愈为明确。

退出和会敌船清理,是北京政府退出和会索赔的开始。欧战期间协约各国曾没收德国大量船只,此项船只也被视为德国赔偿担保的一部分。早在和会召开期间,英、美等国便针对各国所没收的敌国船只秘密商订处置办法,其中规定中、美、巴西、古巴、暹罗等国所留存之船只吨数,若超过该国所应得者,其超过之数应估价交付赔偿损失审查会用于抵偿他国商船损失所欠款项。且此项规定又经法、意、日本等国先后确认。③ 1919年9月11日,英国政府致电各国,要求将欧战被击沉船只和所没收敌船一并填表送交和会,以便统一分配抵偿。因被击沉船只数量最多,故英国政府主张被击一吨可取偿一吨的原则。此项做法通告各国后,政府各部立即展开讨论。欧战期间,中国并无被击沉之船只,但其他损失巨大,且中德两国并未直接交战,相对于协约他国的相互性质,中国参战所担负之义务纯属为单方面,如收容德俘、遣送工人、租赁德船等。故交通部建议所有中国没收的德奥船只“皆由中国自行保存,以备抵偿参战各项特别支出之用”。④

对德和约签订之后,赔偿委员会再次致电各国政府将所没收之德国船只于1920年5月15日以前报告伦敦航务审查委员会。因对德国赔偿问题仍须追随赔偿委员会统一取偿,此次德船是否提交赔偿委员会,北京政府也甚难决断。5月29日,留驻和会的顾维钧提出详细建议:其一,我国既非缔约国又未声明适用,自无遵守义务;其二,和约规定转移之财产权力只有经赔偿损失审查会决定后才当视为赔偿担保,但凡是经过协约国捕获审判厅判决没收之德船自当认为不在移转财产之列,毋须估价交款。⑤ 中德宣战后,交通部对于所捕获、没收之德国船只,皆经过高等捕获审查处审检厅审判后方才接管,据此建议自然不用再行上報。经外交、交通两部商定后,决定采纳顾公使所提建议,并由驻英公使施肇基具体办理。7月施肇基正式向英国政府声明,根据和约中规定“如各国及人民对于此项德船有关系者,自应于该委员会着手分配德船以前,根据和约声明有所要求以便保留应享之利益”一项,⑥中国政府所没收之德国船只,即由中国自行保存而不受该委员会分配。最终,北京政府正式退出赔偿委员会下设的敌船清理,并将所有没收德国商船收归己有,从而避免了各国觊觎与摊分。随着敌船清理的退出,对于赔偿委员会的退出问题逐渐提上日程。

和会赔偿问题牵涉各方利益,如何退出赔偿委员会也甚为棘手。巴黎和会后,协约各国针对德国赔款总额及分配问题龃龉不断,难以达成共识。对于赔款分配问题,直到1920年在比利时斯巴会议(TheSpaConference)中各主要协约国才初步达成一致,即法国得52%,英国得22%,意大利得10%,比利时得8%,其余由其他各国分配。⑦ 赔款比例的确定,使众多国家对分配结果大失所望。一方面,对于战败国的苛刻惩罚,导致德国上下强烈不满与抗议;另一方面,对于弱小国家利益的完全忽视,也加剧了索赔结果的未知性。鉴于此,留驻和会的顾维钧与郭则范、胡洪猷等,周察各国形势,深知对德索赔已无实现之可能。1920年5月,顾维钧正式建议外交部退出赔偿委员会集体索赔,其理由为:(1)各国索偿甚多,即使我国证据完全,但能否分得杯羹尚难预料,况且我国未签德约,地位自不如其他签约国;(2)各协约国所欠德国债务均当清理,我国欠德之数较索赔者为多,扣抵外尚须付德国7000余万元,若加入赔偿委员会,我欠德债务转为欠协约国之款,则该股催偿,我恐更难应付,未免得不偿失。顾还主张政府与德国直接交涉,将所欠德国之款无论参照德约精神或依据公理均仍当清理,而德国可予我较为有利之商议。① 6月8日,外交部正式复电“我国向德赔偿案,周察现势,熟权利害,自以不与各国合并办理较为有利,业经国务会议议决照办,系即查照”。② 至此,追随和会筹办索赔一事暂告一段落。但政府内部对于如何向德国索赔问题仍多有犹豫,其问题在于如果退出和会赔偿股,该如何向德取偿。由于德国非正式代表尚未来华,中德能否单独商议赔偿事务尚属未知,而协约各国悉知中国退出和会赔偿后的态度更未可知。故北京政府对于退出赔款委员会的相关善后问题的处置也颇为谨慎。

北京政府既决意退出赔款委员会,但并未敢公开宣布,即以密电形式饬令驻法公使顾维钧照办。由于此时“列强正在多方搜索德国财源,窃恐我不加入该股合并办理”,③外交部密电顾维钧,与德国直接交涉赔偿一事“对外暂勿发表,俟德国非正式代表抵京后,由部密探意见后再行决定,目前所有对德索偿及债务各款暂仍照交办理”。④ 直到1920年中德新约开始商讨,赔偿问题也由两国达成一致。对于已提交赔偿委员会的索赔声明,此时应使用何种名义撤回却颇为碍难。经外交部与各驻外公使商议后,认为倘若声明撤回措辞颇难,不如一面设法速与德国继续协商赔偿问题,另一面由我国委员向该股为非正式之口头声明,如该股有意讨论,我国以证据未齐从缓办理。⑤ 直到1921年4月,由郑延禧正式向赔偿委员会声明对于中国索偿问题暂候讨论后,该会才决定不将赔偿声明送交德国政府。⑥ 至此,中国政府正式退出赔偿委员会,转而与德国直接交涉赔偿问题。

五、结语

和会索赔作为巴黎和会上中国代表积极争取的一部分,贯穿了北京政府参加和会的始终。追随巴黎和会索赔是北京政府的既定决策,但基于对国际形势及多重因素的综合考量,索赔政策不得不因时而变。复杂的和会形势和不利的外交处境是索赔决策转变的主要原因。从和会的性质来看,巴黎和会的表面任务是协约国对战败国制定和约,实现战后和平,防止新战争。但事实上和会是英国、法国、美国和日本等帝国主义国家借以从战败国手里夺取领土、殖民地和榨取大量赔款的分赃会议。⑦ 会议从一开始,主要协约国便在瓜分赃物的问题上,矛盾重重、争执不休。和会并非为了实现公理战胜强权,仍是帝国主义势力下弱国无外交的产物。巴黎和会的性质也注定了和会索赔问题难以有效开展。北京政府对于和会赔偿的期待是极高的,索赔预期也被过高估计。如在和会召开之初,陆军部便提出军费赔偿达10050余万元。陆徵祥对此深感为难,并建议外交部不可将“损失赔偿与战败赔偿混为一谈”,“于他项土地主权之要求,反生不良影响”。① 除军费赔偿外,因所提交的赔偿要求并无切实证据,故其他诉求只能补齐证据后才能提交。随着和会形势的逐渐不利以及赔偿走向的偏离,中方代表在所提交的赔偿清单中也仅仅是一些直接的损失。② 尽管只有基本几项,但仍难以实现,中国政府最终无奈退出赔偿委员会。

协约各国对和会索赔的态度间接影响了北京政府索赔决策的转变,但最终起主导作用的仍在于对自身利益的考量。和会决定以中德间庞大的债务、资产作为抵偿赔款的主要担保,这对承担巨额债务的中国政府来说颇为不利。尤其是1920年赔款比例的确定,北京政府自知难以取偿,才最终决定退出赔偿委员会。索赔实得利益多少是北京政府做出改变的直接原因,山东问题的失败也是索赔决策改变的重要转折。和会外交的失败使中国代表团的外交空间急剧压缩,但在客观上加强了中国各阶级的凝聚力,“惟是种种国权丧失万非空言所能挽救,今虽赖全国各界万众一心作议和专使之后援,幸能不辱使命未予签字”。③ 拒签和约后,中国代表仍须以非正式委员的身份继续参与和会索赔,但对于实际效果却早已充满怀疑。索赔交涉不仅是以获得赔款为目的,更是将维护国权作为交涉的前提。

中德两国关系的改善与索赔问题的商定也加快了北京政府退出和会索赔的步伐。巴黎和会后,北京政府力图通过单独媾和来解决两国赔偿问题。1920年6月中德两国正式进入新约的商订阶段。针对赔偿与德产赎还问题,德国政府表示愿提一笔款项或将所有中国国家债票存于一中立银行,从而将德国在华各项资产全部赎回。④ 此项办法为赔偿问题的顺利解决提供了极大可能,同时也加快了北京政府退出和会索赔的步伐。1921年3月中国政府正式退出和会赔偿委员会,同年5月中德新约顺利签署。在此之后,两国又相继通过了《解决德华银行事务换文》《解决中德战事赔偿及债务问题换文》《结束放还中国扣留之德侨私人财产换文》等三项换文,累计获得各项赔款8346万余元。⑤ 财、交两部在呈交国会的议案中也称,此次中德赔偿交涉,总数已达2500万元之多,中国政府“参战而后,未发一兵,未遣一夫,得此巨数赔偿,不可谓非意外”。⑥

另外,民众对于国家利益的高度关注,客观上推动了索赔外交的发展。1920年后,虽然政权更迭,政争不断,但此时国家凝聚力尚在,尤其是在“五四运动”之后,民众对于政府政策的关注已达到一个新高度。民众运动的不断高涨,“让和会外交与国内政治发展互相牵引,早已不是單纯国家利益之考虑”。⑦民众对于国家利益的空前关切,也间接促进了政府的务实外交。

纵观北京政府巴黎和会索赔的历程,可概述为从最初的认真筹备、积极参与到后来的审时度势、主动退出。这一政策变化,既是北京政府在巴黎和会外交失败后心态的变化,也从侧面反映出巴黎和会上中国外交的务实考量与迫于无奈。毋庸置疑的是,尽管北京政府在追随和会索赔中的外交活动是被动且无奈的,但是在后期的主动退出以及在维护索赔利益上的尝试与努力,仍值得重新审视和探究。

作者单位:湖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

责任编辑:黄晓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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