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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平台经济发展现状、问题和对策

2023-09-11蓝庆新史方圆

人文杂志 2023年7期
关键词:平台经济数字经济反垄断

蓝庆新 史方圆

关键词 平台经济 数字经济 反垄断

〔中图分类号〕F4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47-662X(2023)07-0047-11

平台经济是数字经济时代以平台作为支撑,以新一代信息技术和数据要素为驱动力量,通过互联网组织协同各类经济活动单元相互组合关联的经济形态。平台经济在创新生产力组织方式、优化生产要素配置、推动经济转型升级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党和政府的支持和推动下,我国平台经济快速发展,不断融合渗透到国民经济各领域,有效提升了供需便利度,推动了产业转型,满足了人们对高品质生活的需求,成为促进我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力量。然而,在平台经济高速增长的同时,竞争也日益加剧,各种问题逐渐暴露,如何进一步发挥其积极作用,保持平台经济健康持续发展成为亟需关注的重点问题。2021年2月,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正式发布《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2022年1月,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召开专题会议提出要推进平台整改;2022年4月和7月的中央政治局会议两次提到要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2022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支持平台企业在引领发展、创造就业、国际竞争中大显身手。这一系列政策的出台释放出国家支持平台经济规范健康优化发展的强烈意志和积极信号。基于此,本文立足我国平台经济发展现状,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推动其健康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我国平台经济发展现状分析

1.平台经济发展势头强劲

伴随数字技术快速发展及与经济活动的深入融合,以平台企业为代表的平台经济在全球范围内快速兴起,并在全球经济发展中扮演愈加重要的作用。如表1所示,2009年前,全球市值前10的企业中,平台企业仅微软1家,市值占比不足10%。2009年之后,全球市值前10的企业中平台企业数量及市值占比均呈现递增趋势。尤其是进入2017年,平台企业数量开始反超传统企业,并一直稳定在7家,截至2021年底,全球市值前10的企业中平台企业市值占比高达74.4%,与2008年的8.2%相比,增长了近10倍。其中,中国企业腾讯和阿里巴巴,已于2017年跻身全球市值排名前10榜单,在平台类企业中的市值排名连续5年分列第6位和第7位。

中国已发展为数字经济大国,2021年数字经济规模高达7.1万亿元,②稳居世界第2位。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数据显示,2015—2020年间,中国市值10亿美元以上的平台数量由64家增至197家,市值规模由7702亿美元增至35043亿美元,上升幅度高达354.99%。与此同时,中型和大型平台企业数量也都实现了快速发展。一方面,市值10亿—100亿美元的独角兽级平台企业,2020年为161家,较2015年增加了108家,以年均18家的速度快速扩张,展现出巨大发展活力,其市值规模在2015—2020年间也由1208亿美元提升至4158亿美元,扩大了近3倍;另一方面,市值100亿美元以上的大型平台企业数量由2015年的11家增至2020年的36家,增加了25家,市值规模由6494亿美元提升至30885亿美元,年均增长率为626%,具体如图1所示。

2.平台经济涉及领域广泛

具体而言,电子商务领域在平台经济发展中处于主导性地位,2020年,我国电子商务领域市值10亿美元以上的平台企业有48家,占同类平台企业总量的24.37%。平台经济在在线教育、金融科技、数字媒体、本地生活、物流等领域发展较为活跃,市值10亿美元以上的平台企业数量均达到或超过20家,依次为22、21家、20家、20家、20家,占市值10亿美元以上平台企业总量的11.17%、10.66%、1015%、10.15%和10.15%。同时,平台经济在医疗健康领域发展也相对活跃,2020年,市值10亿美元以上的平台中有16家服务于医疗领域的发展。此外,平台经济的发展还丰富和便捷了群众生产生活,平台发展触角已延伸至社交网络、交通出行、旅游、信息咨询、企业服务和搜索引擎等诸多领域(见图2)。

3.平台经济效应不断释放

平台经济推动零售业線上转型发展。借助于网络技术、云计算等信息技术,平台经济活动参与者的行为所产生的数字足迹能够被记录,数字足迹累计形成的数据也能被大规模采集和快速处理。基于此,平台企业根据掌握的数据,对用户的消费偏好、消费层次、消费习惯等进行深度分析,从而可将产品供需匹配精确至个体,在满足消费者个性化和差异化需求的同时,也在不断激发、发掘用户的潜在购买欲望。某种意义上讲,平台“创造”了消费需求,③并推动传统批发零售业转型发展。2022年,网络零售规模达13.8万亿元,较去年同期提高5.34%,相比2017年涨幅高达91.67%。与此同时,网络零售在社会消费品零售中地位不断提高,其占比由2017年的20.75%提升至2022年的31.36%,提高了10.61%,年均增速8.5%(见图3),平台经济下零售业转型发展特征明显。

平台经济助力实体企业降本增效,并为传统产业发展开辟出更为广阔空间。实体企业的很大部分经营成本源于流程冗余、技术落后等因素。进入数字时代,公共服务平台提供的线上服务,使企业能够足不出户进行行政审批,精简业务流程,有效提高审批效率,降低企业经营过程中的“鞋底成本”;工业互联网平台提供的数据分析、高效链接等功能,能够直接提升企业在决策经营、设备管理、设计定制等多方面的能力,从而实现经营最大集约化和高效化发展,②以工业互联网为载体的新型工业和经济模式正在成为我国经济新增长点。2018—2021年,工业互联网直接产业增加值和渗透产业增加值均有着明显增长,涨幅分别为51.95%和45.05%。与此同时,从工业互联网产业结构看,工业互联网渗透产业增加值规模显著高于工业互联网直接产业增加值规模,前者是后者的2.5倍左右,表现出工业互联网所具有的赋能、赋值和赋智作用,这些将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传统产业发展边界不断向外拓展。

平台经济有效提高市场融合程度,在提高国内宏观经济稳定性方面表现出巨大潜力。生产者价格指数(PPI)反映生产环节价格水平,主要受生产资料(如原材料、石油、煤炭、钢铁等)价格影响。由于受国际大宗商品行情影响,生产者价格指数波动较大。尤其是近年来,全球大宗商品市场的不稳定更是加剧了我国生产者价格指数的波动,如图5所示。与生产者价格指数不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反映消费环节价格水平的高低。2003—2013年间,中国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波动明显,与生产者价格指数的波动几乎同步。进入2013年,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整体波动较小,现有研究将这种变化的主要原因归结为2013年后平台经济的高速发展。① 平台经济发展带来了人流、物流、资金流、信息流、技术流等更为高效的联通,打破了交易双方地域限制,推动着市场边界持续向外拓展,而这将在某种程度提高市场融合程度,降低宏观经济的总体波动性。

二、我国平台经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平台经济作为数字经济重要组成,在改变生产生活方式、优化资源配置、联通经济循环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平台经济快速发展过程中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需要对其正确认识。

1.平台垄断问题

平台经济中,平台的设立一定程度上突破了企业、市场和监管三者之间的界限。作为“信息桥梁”,平台居中撮合交易达成,将经营市场作为其业务重点,凭借其零边际成本、网络外部性等优势,带来了便利性、共享性、可及性、透明性、精确性等诸多正向价值。③ 然而,在规模效应、网络效应和双边市场作用下,数字资本的扩张与增殖也使平台企业呈现出市场集中度过高、产品或服务差异化水平低、进入壁垒高、信息流通不够畅通等垄断特征。④ 数字资本扩张与平臺垄断之间的这种逻辑关系正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中资本扩张与垄断间的因果互动关系在平台经济背景下的具体呈现。⑤

认定平台垄断,关键问题在于如何界定相关市场和判定市场支配地位。平台经济具有的间接网络效应、反馈循环效应等特征,⑥使得平台经济下界定相关市场不能继续遵循传统单边市场界定的方法,而是应考虑用户需求交叉效应等因素。此外,立足于网络效应、规模经济、数据垄断、用户黏性,以及“马太效应”带来的赢者通吃问题,判定平台企业市场支配地位时,也需要在传统的依据市场份额等指标界定垄断的基础之上,纳入用户活跃度、转换成本、竞争者能力大小等因素。① 结构意义上的垄断是企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或实施垄断行为的前提。② 平台企业市场集中度过高已成为当下平台经济发展的不争事实。以即时通信、搜索引擎、网上购物等细分领域为例,头部平台用户覆盖率过半,领域内存在“数一数二、不三不四”现象。③ 此外,在传统行业强调较高市场集中度的基础上,平台企业的结构性垄断还呈现出两个新特征。一是平台企业跨界竞争成为常态。大型平台基于用户优势、数据优势、技术优势、市场优势,能够轻易将自己在一个领域内的垄断优势传导至其他领域,实现横向扩张。④ 诸如美团进军网约车市场、抖音开展外卖服务等。通过数据共享机制,大型平台企业利用互补市场,在进入新领域后可以为原有市场提供反向支撑,从而不断强化其垄断地位。如今,在平台经济各细分领域内总能看到几家熟悉头部平台的身影。二是“掐尖并购”“扼杀式并购”事件时有发生,大型平台企业垄断地位或将长久持续下去。企查查数据显示,2010—2020年间互联网企业并购事件共计542件,⑤其中不乏存在蜂巢网络收购中邮智递等行业头部平台直接收购初创型企业的案例。另据IT桔子数据,2022年互联网大厂投资并购事件共190件,其中京东以89.76亿人民币收购德邦快递,成为当年中国新经济领域并购金额之最,⑥通过此次并购,京东在物流行业的市场优势地位得到了进一步提升并巩固。平台经济发展并非必然会导致垄断问题。然而,伴随结构意义上的垄断,大型平台企业在实践中显现出了行为意义上的垄断倾向。近年来,排他性交易、“大数据杀熟”、平台屏蔽和不兼容,以及大型平台利用自身市场组织者和参与者的双重身份实施自我优待⑦等现象时有发生,对市场竞争环境、经济运行效率、消费者福利等带来了一定损害,也因此成为我国平台反垄断的重点关注对象。

2.数据安全问题

数字经济时代,数据被提升至生产要素高度,与劳动力、资本、土地共同参与价值创造,具有丰富的使用和交换价值。如今,依赖不断进化发展的算法技术,数据的大规模采集、多领域聚合、深层次挖掘均能够实现,这些在促进经济增长、提高发展效率和提升用户体验等多方面存在一定正向溢出效应。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平台经济快速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在于对个人权益和隐私保护的重视程度较低,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加剧平台自身滥用数据和算法优势实施侵害用户隐私和消费权益的行为,平台参与者也时常出现被算法控制的感觉。以大数据杀熟为例,在平台搭建初期用户量较少且易发生转移,伴随平台建设不断成熟,平台可提供的服务亦更加完善,平台用户交易习惯的形成使用户在平台间的转移存在较高学习成本,进而推动用户对平台的“粘性”不断增强。基于较高的用户黏性,平台更有可能封锁需求,凭借大数据分析和算法技术,对平台内用户的偏好、交易习惯等进行深度分析并形成精确消费者画像,以数据识人开展“千人千价”。复旦大学科研团队以网约车平台为对象进行研究,发现苹果手机用户在更舒适和更昂贵车型上接单的概率要高于非苹果手机用户2倍,而所享优惠只有后者的一半。⑧ 此外,平台经济发展触角已延伸至教育、医疗、金融等诸多民生领域,数字技术在社会治理中的应用切实有利于政府改善社会治理能力,这在一定程度上也赋予用户在平台活动中产生的个人数据更具社会公共属性。此时,平台若进行用户信息的过度采集和挖掘、非正常使用以及数据泄露等行为,或将危及社会或国家安全。

3.收入分配失衡问题

平台经济中的收入分配失衡问题是指平台企业利用资本优势将平台内第三方企业和平台劳动者的收益转移至平台资本家手中。① 一方面,作为市场经营者,平台利用信息和资本优势能以几乎零成本的方式获取平台内第三方企业所拥有的产品、价格、交易等各类信息,并利用这些资源发展自营业务,以此剥削平台内第三方企业的收益,导致平台企业与平台内第三方企业间的收入失衡;另一方面,平台用工辐射领域广泛、岗位需求丰富、专兼职灵活,具有较高的人员包容性。② 平台用工已成为新就业形态,预计到2025年,数字经济领域带动就业人数将达3.79亿人。③ 平台凭借对生产者、消费者、劳动者等各主体的大规模整合,构建起一个看似相互依赖的平台生态系统,实则难掩平台与接入平台的劳动者间所存在的支配和被支配关系。具体而言,平台劳动者,尤其是平台非正式雇佣劳动者,对平台的使用权完全依赖于平台许可和对平台规则的接受。以平台与众包骑手签订劳务协议为例,骑手须完全接受平台所提出的配送服务规范、奖惩规则、社会保障参保等诸多规则方可注册和接单。凭借数据资源和技术优势,平台在劳动关系中处于绝对优势地位,无需负担过多用工成本,便可实现对平台劳动者近乎完全的控制。与此同时,在平台控制下,依附于平台的非正式雇佣劳动者将逐渐“去技能化”,成为随时可被替换的“工具”。目前,我国平台经济发展依然存在受制于资本逻辑的问题,随着资本越来越集中在少数平台资本家手中,依附于平台的劳动者将面临持续被剥削的困境,④这种非雇佣劳动关系也使平台企业与平台劳动力间的收入鸿沟不断扩大。

4.监管体系不健全问题

伴随平台经济发展,传统经济下的商业模式、行为方式、治理方式等得以不断重塑。与之相比,监管步伐无法跟上市场变迁的速度,存在一定程度的滞后。首先,平台经济监管中的政府干预界限尚未明确,“不管就乱、一管就死”的监管悖论目前尚未被打破。当前,政府在对平台经济的监管中存在监管不到位和监管过于严格两大类问题。以二手交易平台为例,平台上的职业卖家利用平台交易规则,在以售卖二手产品为噱头销售一手产品的同时也规避电商平台经营者需承担的七天无理由退换货责任。二手交易平台自身的回收寄卖业务中也存在用户丧失自主选择权等问题。上述问题政府涉足未深。而同时,政府按照对市场失灵过度扩张的思维惯性,会对平台经济采用“硬监管”态度,在一定程度上有损于平台经济的发展。如,鉴于网约车平台领域频繁出现的侵害人身财产安全事件,国家七部委联合发布了网约车规范文件,并以安全性作为其主要监管目标。然而,各地方政府在制订实施细则时,却增加了诸如车价、排量、轴距等20余种非安全相关的许可条件限制,⑤这一定程度有违监管初衷,不利于平台发展。其次,监管主体有待丰富,监管重点有待前移。当前,对平台经济的监管很大部分仍由政府主导,而平台自治未发挥应有作用,群众监督重要性亦未得到应有重视。与此同时,政府监管更多是事后的、静态的强制性惩罚,尚未形成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的动态监管机制。最后,监管手段有待革新,监管能力有待提高。平台经济具有明显的开放性、跨界性、聚合性和动态性等特征,其发展中表现出的创新速度快、业态模式多、信息数据量大等特点对传统監管技巧提出很大挑战。然而,与之相比,政府监管部门在人员配置、数字素养提升等方面存在明显不足,这也导致了政府对平台经济的监管长期处于被动应对局面。

5.法治保障不完善问题

当前,平台经济法律体系尚不完善,在数据治理、竞争规则、平台权责设置、新业态劳动权益保护等诸多方面存在模糊甚至空白地带。首先,有关数据治理的立法有待完善。数据治理是规范平台竞争的逻辑起点。① 在《个人信息保护法》和《数据安全法》中,国家已经规定了数据的定义范围、界定方式和责任部门等诸多内容。但是,现行法律体系有关数据所有权、使用权、管理权和收益权,以及数据分级分类、跨境审查等方面尚未给出明确规定,从而将一定程度上降低现行规定的可操作性。其次,有关平台企业垄断市场界定的立法有待完善。对平台经济实施垄断监管的前提在于对垄断地位和滥用垄断势力进行有效识别,而在进行垄断认定时,需要最先明确的是相关市场的界定及其范围。然而,平台经济发展至今,我国有关平台企业垄断市场界定的立法尚未完善,法治引领规范作用发挥受到抑制。再次,有关平台权责设置的立法有待完善。平台经济涉及政府治理、医疗教育、交通生活等诸多领域,平台承载了一定社会公共属性。然而,目前我国立法中尚未厘清和明确政府“公”权利和平台“私”权利间的关系及边界,这将使政府基于公权力对平台的越权行为进行干预面临阻碍,还会导致以追求私人利益最大化的平台拒绝承担相应公共义务,更为甚者,此种权力边界模糊将引发市场和政府“双失灵”问题。与此同时,目前法律体系中也未明确不同类型平台间的权责范围。最后,有关新业态劳动权益保护的法治保障有待完善。2021年,人社部等8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关注维护平台就业者劳动权益保障。我国传统规范劳动关系主要依靠民法和劳动法,然而,平台经济下的平台用工方式较为灵活,且多采取自雇佣或劳务合作方式,多平台就业亦较为常见,适应平台用工特点,适时修订和完善《劳动合同法》和《就业促进法》显得尤为迫切。

6.与美国平台经济发展差距扩大问题

中国平台经济发展势头强劲,各类平台数量和平台规模持续保持增势。如今,在平台领域中只有中美两国分庭抗衡。2018年,全球市值超百亿美元的平台企业中,中美两国合计占全球总规模的96.4%。其中,中国占23.9%,美国占72.5%。2019年,中美市值超百亿美元的平台企业各增加了6家和8家,总量和增量均处于全球引领水平,在全球市值超百亿美元平台企业总规模中,中国占22.5%,美国占741%,中美两国合计96.6%,平台领域中继续呈现出中美引领全球发展的态势。但是,美国优势更为明显,平台市值规模是中国的3.3倍。② 2020年,中国市值超百亿美元的大型平台有36家,在数量上首次超越了美国。然而,就平台经济市值规模来看,中国仅为美国的1/3,且中国Top5平台市值之和仅为美国Top5平台市值之和的26.6%,相较2017年的45.3%,差距越发明显。③ 2018年,全球市值最高的Top20互联网企业中,美国占11家,中国内地有9家,截至2021年,美国有15家,中国内地则仅剩腾讯和阿里巴巴2家。平台价值差距的背后,一定程度也反映出中国平台企业在创新能力、全球竞争力等方面与美方存在着较大差距。④ ChatGPT是人工智能领域的又一革新,它的诞生标志着互联网平台内容的生成模式由专家生产内容、用户生产内容,发展到了AI生产内容阶段。ChatGPT上线两个月便收获过亿用户,打破了之前由字节跳动旗下TikTok创造的9个月记录。它的“爆火”也再次暴露出我国在数据、算法、算力三轮驱动的技术赛道上与美国的差距。未来,伴随美国对中国科技领域制裁力度不断加码,中国人工智能技术进一步发展将受到严重阻碍,这或将进一步拉大中美平台经济的发展差距。

三、我国平台经济发展的对策建议

平台经济健康发展对我国稳定经济运行和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但其发展过程中存在着平台垄断、数据安全、收入分配失衡、监管体系不健全、法治保障不完善以及与美国间发展差距扩大等问题。基于此,需要因时制宜提出相应破解之策。

1.推动“国民共进”,筑牢经济安全防线

平台经济健康发展关乎社会稳定和经济安全。面对资本无序扩张趋势,应在平台治理领域推进“国民共进”。一方面,应坚持市场优先原则,坚定支持大型平台企業发展。鼓励大型平台企业利用资本优势、市场优势、数据优势,发挥规模效应,加强技术攻关和科技创新,同时,也应制定相关激励措施,促进其技术共享,从而有效发挥示范和带动作用。另一方面,应坚持公共利益原则,在事关国家发展全局的基础性和战略性领域,鼓励国有资本适当进入。公共利益是政府干预正当化的依据,更是约束规制者自由裁量权的尺度。① 在平台治理领域中,政府要综合社会可持续、经济安全等多方面考量制定出公共利益标准,对大型平台投资决策可能带来的经济风险和社会风险进行提前研判,并在企业决策初期支持有条件国有资本进入,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以从源头扼制垄断势力的无序扩张,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稳定。

2.加强数据认识,培育数据要素市场

数据是平台经济运营中的核心要素,面对平台经济运行中存在的数据滥用、算法滥用、数据泄露等带来的数据安全问题,应提高数据认识并加快数据要素市场的培育。一是要解决数据要素化过程中首要问题,即数据分类及权责认定。要明确个人、企业、行业、社会、国家各类型数据分类及范围,在数据全要素周期中界定数据主体与数据记录者各自权利与义务。二是要从公共基础设施和社会治理责任角度平衡知识产权保护、个人隐私、社会效益间关系,进一步细化平台数据类型,提高平台数据从收集到处理再到使用全流程的透明度。三是为平台对数据的使用提供合理空间,设立奖罚机制,对正当收集和使用数据并提供积极溢出效应的行为予以支持和奖励;对滥用数据和算法优势侵害公众权益的行为予以惩罚,提高平台违规经营成本,压实平台企业数据责任。四是完善数据交易制度。健全数据估值定价办法,多元数据交易主体,完善数据交易规则,不断扩大数据交易流通规模。五是完善数据收益分配制度,发挥市场优势和再分配机制作用,加快出台数字税等法律法规,确保各类主体按贡献获取收益。

3.坚持和维护按劳分配主体地位,优化社会分配格局

平台经济发展带来的收入失衡问题是自由市场机制运行固有不足的一种具象表现,无法依靠市场机制予以解决,需要政府进行干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国家性质决定了我们必须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政府可考虑从以下三个方面对收入失衡问题予以纠正,推动现有社会分配格局不断优化。一是在收入分配过程中,要充分利用动态监测机制,通过税收再分配等手段予以干预。具体而言,在初次分配阶段,利用大数据等技术实时监测市场发展动态,对资本无序扩张等行为及时发现、及时研判、及时遏制,并对资本收入进行严格监管。在再次分配阶段,可以借助于相关政策工具,加强对税收、社会保障和转移支付的调节力度,并通过大数据对就业、物价等指标波动进行分析,及时对税收等政策进行适度化和个性化调整,使劳动成果更多向低收入劳动群体倾斜。二是要鼓励平台共享发展红利,在实现经济效益同时承担更多社会责任,助力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三是要完善平台劳动力保护机制。传统社会保障和最低工资等政策在平台经济发展过程中难以有效发挥其功能。要加快完善平台劳动力保护机制,明确平台企业在社会保障、劳动报酬、劳动环境等方面应承担的责任,以及平台劳动力享有的权利。

4.健全监管体系,补齐监管短板

如今,平台承载一定社会公共属性,平台经济发展触角已渗透至经济生活各细分领域。平台经济健康发展离不开健全的监管体系,面对现有监管中存在的政府干预界限待明确、监管主体待丰富、监管重点待前移、监管手段待革新、监管能力待提升等不足,需要我们采取切实行动,补齐监管短板。一是明确平台经济中的政府干预界限。贯彻积极的包容审慎监管原则,明确政府干预平台经济运行目的在于引导后者健康有序发展。坚持政府干预是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营造良好环境的初衷,把控监管力度,实施中立性监管。二是尊重平台自治的合理性。平台依法享有的自治权是基于平台经济健康发展所做出的制度性安排。① 相对政府干预和社会监督,平台经营者能更高效、更精确发现现存问题。由平台经营者和参与者共同参与形成的平台自治规则所具备的自治属性亦更容易被平台内主体所认可。② 因此,在监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平台自治,通过引导和鼓励的方式,为平台释放更多自治空间,压实平台自我监管责任。三是完善社会监督体系。提高公众反垄断和权益保护意识,将社会公众纳入监管主体范围。畅通民众观点表达、权益保障渠道,建立举报人保护制度。建立平台规则公示报告制度,开发第三方监督渠道,充分利用网络、社交媒体作用,对平台经济运行实现全方位、多角度、高效率监督,培育多元监管新生态,提升多方监管协同效应。四是实行事前合规、事中调查、事后惩罚相结合的全链条动态监管。重点关注事前和事中监管两阶段,强化事前监管制度的建立,明确具体监管机构,规范权力行使范围与界限,通过制度建设进一步降低平台各细分领域进入门槛引入竞争,从源头预防垄断;事中应加强市场调查,正视平台垄断结构的关联性和延伸性,充分利用技术、数字手段仔细甄别结构和行为意义上的垄断,对垄断问题早发现、早预防,将垄断问题消灭于萌芽。在此同时,监管应以“常态化”为目标,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建立有效畅通的申诉机制。五是革新监管手段,提高监管能力。针对“三类六级”平台企业制定更精细化监管措施,强化监管部门人才队伍建设,并通过技术赋能,广泛应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在监管资源约束下提高监管时效性和监管效能。

5.完善重点领域立法,健全平台经济法律体系

立法先行保障平台经济行稳致远发展,对此需加快填补现行立法空白,不断健全平台经济法律体系。一是完善数据治理相关立法。可结合平台经济发展实践,加快《数据产权法》出台进度,对数据所有权、使用权、管理权和收益权作出明确规定,减少因数据产权不清带来的效率和权益损失。进一步对数据分级分类的法律规则进行完善,明确各类数据的使用邊界和保护标准,提高数据保护实践中的可操作性。应在综合考虑数据跨境流动数量和是否涉及国家安全等“质量”因素的同时进一步明确现行法律中的数据跨境流动安全审查标准。应进一步完善《个人信息保护法》,在个人信息保护法中进一步明确直接立法目的,防止个人数据滥用,更好发挥个人信息规范化利用在促进数据流通,推动数据共享,破除平台数据霸权,推动创新上的作用。在此同时,还应进一步制定与《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相配套的法规和实施细则,推动数据立法领域形成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一体化的法律体系。二是完善竞争规则相关立法。正确认识大型平台和垄断平台间的辩证关系,综合数据、算法、流量等多种因素进行考量,创新垄断市场界定和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方法,完善平台企业垄断市场界定立法。三是完善权责设置相关立法。综合平台经济发展所具有的社会利益、个人利益和经济利益,厘清政府与平台权力边界,并将其在立法层面予以明确。要兼顾不同类型平台共性和个性,对其权责范围进行差异化界定。要在现行法律规定中进一步加强平台维护公共利益的法律体系建设,引导具有公共属性平台更多关注公共利益,压实平台社会责任。四是完善劳动保障相关法律体系。结合平台用工特点,适时修订完善我国现行的《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等法律,让平台经济下的非正式雇佣劳动力融入现行法律体系的基本保障范围。对无法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要尽快制定相应协议范本,对劳动争议、权益保障等问题进行约定。

6.多措并举,支持平台企业发展

平台经济作为资源配置的枢纽,在促进跨界融合、延伸消费市场、助力结构升级等方面具有特殊优势。政府应坚持监管规范与促进发展并重,在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的同时多措并举支持平台企业发展,使其在引领发展、创造就业、国际竞争中充分发挥作用。一是持续优化市场营商环境。应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审批,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和国际化的一流营商环境。与此同时,持续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服务,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合作,激发市场竞争与创新活力。二是整合国家资源支持技术创新,夯实平台经济发展基石。ChatGPT背后的人工智能开发及应用需要量大质优的数据、高效力的算法和高算力的芯片,涉及的数据训练、数据建模和人力投入成本高昂。要充分发挥新型举国体制,从国家层面整合资源,进一步支持平台企业深化科技创新,加强前沿领域创新投入,支持大型平台企业利用已有优势集中精力攻克高端芯片、操作系统、人工智能关键算法等关乎平台经济发展的数字技术创新应用,抢占数字核心技术制高点。与此同时,要充分发挥国内超大规模市场和海量数据及应用场景优势,深化数字技术应用,推动应用创新与技术创新的相互促进发展。三是加快研究制定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的金融支持措施。金融端应加强与平台密切联动,结合平台企业发展真实需求,分类精准施策,出台系列金融支持政策,支持平台企业获得资金,畅通资金循环。与此同时,要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平台经济领域。四是加强平台经济领域人才培养。要加快推进高校专业体系数字化改造,建设适应数字经济的新形态专业。聚焦科技前沿,突出“高精尖缺”,推进新工科建设。树立开放合作教育理念,建立面向全球的引才网络平台。支持高校、龙头企业和行业协会协同合作,加大数字人才培养支持力度。

作者单位:蓝庆新,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家对外开放研究院、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经济贸易学院;史方圆,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经济贸易学院

责任编辑:韩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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