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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清算注销制度及程序的运用

2023-09-01王建华郑欣龙

管理学家 2023年16期

王建华 郑欣龙

[摘 要]公司清算注销制度是公司法律制度建设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改革开放40多年来,我国已逐步建立了成熟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体的准入机制和较为完善的退出机制。我国虽然建立了该项制度,但随着市场经济主体准入机制的不断改进和完善,清算注销这一市场经济主体退出机制也在不断设计更科学、更系统的制度,相应的可操作性文件也在不断出台,如:国务院发布并于2022年3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将商事制度改革的成熟举措法律化。文章针对公司清算注销工作中相关方面法律缺失的不足,提出完善相关制度建设的建议,希望能为涉及清算注销工作的公司,尤其是为国有全资、控股公司的清算注销工作提供帮助。

[关键词]公司;清算注销;清算程序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1722(2023)16-0005-04

一、公司清算注销的概述

(一)公司清算注销的概念

有的学者认为,公司清算是公司解散的法律程序,目的是处理公司剩余的财产,终结公司的法律关系,最终消灭公司的法人资格;也有学者认为,公司清算是公司解散的后置程序,是了结公司的债务及分配公司的剩余资产,最终结束公司所有法律关系的法律行为,把公司清算当成公司解散的结果。不管有多少种对公司清算的不同表述,总体来讲,其本质上具有一致性。公司清算有以下两种解释。

一是清算后公司的法律人格消灭,导致公司这一法律主体最终灭失。

二是公司决定解散后进入清算程序,也是公司消灭的法定程序,其目的就是终止现有的法律地位,处理公司剩余财产。

公司出现解散事由后,应进入清算程序,但在未清算完结前,其法人资格仍存续,以便公司顺利进行清算工作。公司的解散涉及多方相关利益人。公司分配财产时,首先应考虑公司职工的工资、社保、法定补偿金的发放和缴纳,其次是所欠税款的缴纳,这两个方面的清偿顺序是优先的。

下文案例涉及的公司清算注销工作中,恰逢公司经营期限已满,公司面临着清算工作即将开展的局面,对是否办理营业执照延期的具体问题举棋不定。律师认为,根据相关法律[1],公司已不再从事经营活动,营业执照无须延期,但实际上公司营业执照就是公司的法人地位证明,如果不办理营业执照的延期,日后的资产处置将处处碰壁,如机动车的变卖、房屋的变卖及产权过户、产权交易所的挂牌、合同协议的签署、法律诉讼等,都将无法正常推进。

除合并或分立导致公司解散的情形外,作为一项法律程序,公司清算是公司决定解散后清理债权债务、分配剩余资产,直至公司关闭注销必经的法定程序。处于清算中的公司,按规定只允许从事与清算相关的经济业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公司职工社保账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和银行账户的注销。

(二)公司清算的动因

决定公司解散是其法人资格消亡的第一步,也是公司清算关闭的前提条件,但并非所有解散的公司都必须经过该程序。公司解散大体有以下动因。

一是公司营业期届满解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如果营业期限已满,公司无延期诉求的应按期解散。

二是股东会议定解散。任何一家公司的组建设立均有其特定的经营范围、经营战略和经营目标,有的公司在运营一段时间后,其公司设立的经营目标已圆满实现,股东会可以决议解散;个别公司在组建设立之初,对公司的发展战略、市场定位、资金筹划等各项经营目标的预测不切实际,继续经营难以实现原有的愿景,应解散。

三是违法经营解散。公司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经营行为,主管部门依法要求其解散。

四是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某家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称为吸收合并,则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家新的公司称为新设合并,则合并的各方公司相应自然解散。如果公司分立成两个以上公司,则分立后的公司分别独立行使各自的法人权利,那么,原有公司可解散。

五是破产。公司产品不符合市场定位、公司经营不力、管理不善等,导致公司连年亏损、现金流匮乏,无法按期偿还到期债务,债权人或公司向法院提出公司破产申请并由法院裁定公司破产后,由法院主持公司清算工作,最终公司终止注销。

清算是公司灭亡的必经程序,也是全球公司法立法的惯例。我国公司实行“先算后散”的制度。

(三)公司清算的种类与内容

1.普通清算与特别清算

普通清算是公司的自愿解散行為,公司遵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并按照法定程序自行清算。

特别清算是与普通清算相对应的一项法律制度,是指公司在普通清算过程中出现难以逾越的显著障碍,或者出现“资不抵债”征兆时,经法院命令而启动的一种清算程序。在这个特别的程序中,法院对清算工作起到直接、积极、有效的监督和干涉作用,充分保护债权人的权益。特别清算较普通清算的优势,主要体现在保障债权人利益的公平性和清算效率的提高方面[3]。

2.法定清算与任意清算

公司的清算,依据公司是否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又分为法定清算和任意清算。

法定清算是指对公司财产的清算需遵循法定程序推进清算工作,直至公司法人资格消亡。我国公司法规定的清算均为法定清算。任意清算则是按照公司股东的意志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的清算。此种清算一般没有先后程序规定,也无论能否足额清偿,不能清偿的债权都不因清算结束而消亡。

一般情况下,法定清算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等。任意清算适用于个人独资公司、个体工商户这类人合公司。

3.解散清算与破产清算

视公司是否出现破产情形,可将公司清算分为解散清算与破产清算。解散清算是指公司因其不能存续的事由发生,而停止经营活动,开始整理财产关系,此时并未出现资不抵债的状态,是公司终止的必经程序。

破产清算是公司出现资不抵债情形时,公司或公司债权人向法院提出申请启动的法定清算程序。法院依法组织股东、相关机构和专业人士成立清算组。

解散清算与破产清算两者在法律属性、规则设计等方面具有重大差异。在公司清算时,应区分普通清算、特别清算和破产清算三者的法定界限,这样在清算事项发生时才能运用好清算程序。

二、公司清算程序概述

(一)普通清算、特别清算和破产清算的不同点

一是发起的情况不同。普通清算的发起是解散事由出现,并由公司自行组织开展的清算行为。特别清算是当普通清算过程中出现难以逾越的显著障碍,或者出现资不抵债的征兆时,经法院命令而启动的一种清算程序,它是清算程序转换的呈现形式。

二是程序的严谨程度不同。普通清算、特别清算及破产清算程序的转换是与公司的财产状态紧密相关的,三个程序的严谨程度是逐渐递进增强的正相关态势。

三是司法干预程度不同。普通清算无须司法干预,特别清算、破产清算均需司法主动干预。

四是债权人介入程度不同。普通清算程序债权人的权益均能得到保障,一般不需介入。在特别清算程序中,有可能存在资不抵债的情况,债权人的权益有可能受损,在该程序中,债权人参与了清算工作,并在法院的监督下,对诸多事项均享有决定权。在破产清算程序中,法院组织清算工作,债权人对清算过程的参与程度也愈加明显。例如,近年来,在我国迅速发展壮大的P2P、有限合伙公司,通过私募、个人及机构的资金募集,迅速在各领域遍地开花,在高回报的诱惑下,投资者担负着极高的资金和运营风险。这些靠资本运作的P2P、有限合伙公司,在经济下行的大背景下“暴雷”不断,逾期不能按期兑付投资者本金及回报的情况比比皆是。法院介入并进入特别清算程序、破产程序的事情也是见怪不怪,此时,债权人参与介入的程度就非常高[4]。

五是债务清偿程度不同。在公司尚有剩余财产的情况下,按照普通清算程序推进清算均能全额偿还债务。因公司可能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启动特别清算程序,此时债务的清偿有两种可能方式:一是清算后出现公司财产确实资不抵债,那么,按照特别清算的特殊程序,通过债权人会议协商的决议方式清算全部债务;二是公司出现资不抵债且债权人会议又无法达成统一意见,或者债务公司无法按照债权人形成的决议进行相关执行时,需由法院介入資产处置,该程序在诸多方面类似于破产清算。

(二)公司清算程序

一般公司需要解散的情况大体包括: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的营业期限已满导致的解散;股东会决议决定解散;公司业务的发展,导致公司需要合并、分立,进而导致解散;按照法律规定而被吊销了营业执照,责令需要关闭而解散;持有10%以上表决权的公司股东,向人民法院提出解散公司的请求,法院会按照实际情况裁决的解散。公司解散进行清算的程序大致如下。

一是成立公司清算组并按照公司法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备案。

二是按市场监督管理局规定登报公告,通告、公告债权人及利益关系人。

三是清算组依据债权人申报、账载记录做债权人债权登记。

四是清算组制定公司清算方案。

五是遵照清算方案处置、分配资产,缴纳相应税费。

六是以上步骤完成后,须制作清算报告向股东大会报告。

七是办理社保账户注销、税务登记注销、工商登记注销及银行账户注销,国有全资或控股公司还须办理国有产权注销。

三、国有控股公司的清算关闭实操案例

(一)案例公司(北京A影视制作有限公司)背景

本案例公司是广电系统国有控股公司——北京A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股东为2人,该公司下设一家控股子公司——上海B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子公司”)。A公司尚有充裕的货币资金、房产、机动车等动产和不动产,也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其上海控股子公司已失联多年,并处于资不抵债的状态。公司清算关闭的动因为:股东双方公司章程约定的合作期限已到,鉴于近年来市场经营乏力,从事的广告代理主营业务由公司成立之初的代理形式已转换为承包代理形式,公司的经营风险逐年增大,已连续两年出现经营亏损,股东双方均无继续合作经营的愿望,经公司董事会决议并报股东会审议,形成股东会决议,决定公司清算注销。股东决议决定:清算期间,清算组成员及工作人员的薪酬由双方股东各自承担。

(二)案例公司清算注销的具体程序

自2011年6月至2019年年底,A公司先后经历了:公司法定代表人因病已故,未办理法定代表人工商变更登记;鉴于清算、处置资产工作的需要,营业执照办理了三次延期;继任公司法定代表人2年后辞职;与B子公司多年失联;国家审计署对A公司进行时间跨度近一年的延伸审计;A公司与一方股东的债权债务事项进行了一审、二审诉讼;动产和不动产处置、税务清算注销、工商注销、银行账户注销等一系列复杂程序,处置了多项疑难棘手问题。通过清算组8年的不懈努力,最终合法、合规地完成了A公司的全部清算注销工作,最终实现了A公司法律人格的终结。具体的清算注销程序归纳如下。

第一步:鉴于公司经营期限届满,股东双方决议关闭注销公司。

第二步:股东双方决议成立清算组,确定清算组成员、清算组组长。

第三步:办理公司营业执照延期。

第四步:公司向清算组移交公司公章、财务章、营业执照、房产证、汽车行车执照、银行开户证、税务登记证、银行预留印鉴、历年会计档案、业务合同等重要物品和文件资料。

第五步:制定清算组议事规则、清算费用报销审批制度。

第六步:清算组制定公司财产清查实施方案,确定财产清查基准日。

第七步:通过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参与公司财产清查及专项审计、资产评估的会计师事务所和评估事务所。

第八步:委托与原公司合作的法律事务所作为清算注销工作的法律顾问。

第九步:向国家广电总局、财政部报送公司财产清查工作立项申请。

第十步:立项批复后,开展財产清查工作。依据实际清查结果,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财产清查报告,上报国家广电总局、财政部审核。

第十一步:收到国家广电总局转发财政部同意财产清查结果报告的批复后,开展资产处置、债权债务及账务清理等清算工作。

第十二步:对资不抵债的B子公司进行价值评估。

第十三步:将B子公司的价值评估报告上报国家广电总局备案。

第十四步:B子公司的价值评估结果经国家广电总局审核备案后,委托上海产权交易所以1元价格挂牌转让了A公司持B子公司55%的股权。至此,标志着清算组对A公司对外长期股权投资的股权资产处置完成。同时,A公司向北京属地税务局申报了对外长期股权投资损失。

第十五步: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公司的房产、车辆、办公家具及设备,将评估报告报国家广电总局备案。

第十六步:A公司与公司其中一方股东就具体业务的债权债务认定进行一审、二审法律诉讼。

第十七步:依据国家广电总局办理备案的评估数据,所有房产通过北京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处置;车辆通过北京机动车交易市场公开竞拍处置,部分车辆由于不符合环保要求,在车管所办理了旧车报废手续;以邀约竞价的形式,选取出价最高的专业回收公司收购办公家具及设备。

在处置上述各项资产的过程中,缴纳了涉及的相关税费,并办理了有关权属证明的转移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八步:办理税务登记注销、工商登记注销、社保账户注销及银行账户注销等手续。

第十九步:向股东分配剩余货币资金及按照股东决议分配实物资产。

第二十步:取得公司工商注销登记证明后,向财政部申请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注销。

第二十一步:销毁公司各类公章。

第二十二步:梳理归档清算期间的各类文档,撰写清算工作报告并上报股东。

第二十三步:经股东商议并形成决议,公司会计档案、文件资料由其中一方股东负责保管。

(三)对案例公司清算注销工作的反思

通过对案例公司清算注销工作的全流程呈现,人们的直观感受主要有两点:一是清算注销工作时间如此之长,股东要付出很多时间成本、人力成本和资金成本;二是清算注销工作的程序如此之烦琐,涉及的各种问题如此之复杂都是始料未及的。本案例在推进清算注销工作中涉及:财政部、国家广电总局、公司股东、北京及上海产权交易所、税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会计师事务所、评估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旧车交易市场、房屋产权交易中心、法院、开户银行等相关利益人、中介机构、政府等。公司清算注销工作是一项政策性极强、复杂程度极高的工作,清算组应由专业人士参与才有可能顺利完成清算注销工作。

由于A公司为国有控股公司,这就在客观上造成其审批、报备、批复的流程必然会较为漫长。鉴于该公司的另一方股东是民营公司,如果对A公司进行价值评估并以评估值为依据,国有股东向另一方民营公司股东转让其所持股权,后续A公司的清算注销或转型存续则由另一方民营公司股东全权处置,可有效规避公司清算注销的诸多不利。

四、对清算注销公司的会计等档案保存的思考和建议

公司注销完成后,公司账簿和文件如何保存就提上了议事日程,但我国法律对此并没有明确规定,比如:由谁保管,保管期限多长,公司股东是否有权查阅等。

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对公司注销后的会计档案、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及保管期限尚无明确的成文规定,成为公司清算注销制度建设方面的法律空白[5]。

对此,国外的相关立法为我们提供了一些借鉴:德国《股份有限公司法》规定,清算结束后,公司的账簿和文件应在一个由法院指定的可靠地点保管10年;日本《商法典》规定,公司的账簿及有关营业清算的重要文件,于本公司所在地清算完结登记后,应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过半数的股东确定。

结合相关人员对A公司清算注销的实际工作经历,建议:公司清算关闭后的账簿和文件由股东会决议确定保存方式及保存地点,保存期限不低于10年,涉及的存储费用在剩余可分配股东财产中并在向股东分配前,一次性趸付。账簿、档案保存满10年后,保存方可向原股东征求公司档案销毁意见,由过半数股东意见确定是否销毁,过半数股东同意销毁的,由保存方集中销毁;如果过半数股东同意继续保存,则由股东协商向保存方支付保存费等具体事宜并签署保存协议。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EB/OL].中国政府网,2020-06-01.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EB/OL].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2018-10-26.

[3]刘敏.公司解散清算制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

[4]蒋进.公司法新论[M].长春:吉林大学出版社,2009.

[5]李岚红.特别清算制度略论[J].经济与社会发展,2008(07):96-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