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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保险中保险人说明义务研究

2023-08-21王永娜

现代商贸工业 2023年17期
关键词:互联网保险保险人

王永娜

摘 要:互联网保险发展下,投保方式的变化导致保险人说明义务的履行方式也发生了变化。保险人为投保人提供链接投保,投保人通过网页浏览保险条款。保险人履行说明义务依赖于投保页面的操作流程以及投保人自身对格式条款的理解。鉴于此,有必要进一步探究互联网保险中如何完善保险人说明义务制度。一方面,保险人在缔约前应当向投保人详细解释专业保险条款;继续完善互联网保险中保险人履行说明义务的形式要求,行业内共同推动投保操作流程规范化。还应当继续健全细化保险销售可回溯制度,使之更具有可操作性。此外,有必要增强投保人的权利意识,督促其认真阅读保险合同条款。

关键词:互联网保险;说明义务;保险人;可回溯管理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23.17.054

1 问题的提出

现阶段我国互联网保险业务持续快速增长,互联网保险理赔纠纷案件数量涨幅极大。针对互联网保险纠纷各地法院在审判中的标准并不统一,许多法院将诚信原则与公平原则作为判断保险人是否履行说明义务的标准之一。因此在互联网保险不断发展的情境下,保险人说明义务制度仍有必要作进一步研究。

2 保险人说明义务基本理论

2.1 说明义务的含义

说明义务指保险人与投保人依照法律规定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一方应当如实向投保人说明其提供的保险合同条款内容的义务。保单条款是保险人事先单方面拟定且保单条款专业性强,格式条款内容需要保险人向投保人解释,使投保人能够准确理解含义。

2.2 说明义务的特点

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具有法定性、主动性以及先合同性的特征。先合同性的主要表现为:说明义务是保险人有义务在与投保人签订合同前及时明确解释相关条件。主动性意味着保险人必须积极有效地履行这一义务,而不是让投保人通过口头或书面提问来催促其履行解释说明的义务。

3 保险人说明义务的规定

3.1 保险人说明义务的现行规定

我国现行财产保险法律体系中有关保险人向投保人履行说明义务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保险法》第17条、《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10条~第13条。

3.2 提示说明义务与明确说明义务

保险人履行说明义务可分为两层。首先,针对一般格式条款保险人只要履行提示说明义务。其次,保险公司用引人注目的形式主动提醒投保人对所提供的免责条款予以重视,还要用一般投保人能听懂的形式对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重要概念,内容及法律后果等进行书面文字或者口头说明,保证投保人对保单内相关免责条款的意义能够全面了解。

4 司法实践中对保险人是否履行说明义务存在分歧

4.1 对明确说明义务履行方式存在不同理解

实践中,保险人可以对其免责条款予以加粗加黑或者以醒目显著的字体直接显示在保单页面上,但此种方式并非都会被法院认可。(2020)闽02民终5807号判决中,法院认为“保险人在保险界面的显著位置展示了商业保险条款和免责声明选项,并专门设置了视频页面,通过投保人声明和车险风险提示的方式提醒投保人免责条款的内容,且投保人已签字确认知道免责条款的内容。因此,保险人就已经通过网页展示、提示的方式向该投保人履行告知和书面说明的义务。”在(2021)粤08民终444号判决中,保险人同样以加粗加黑并且以醒目字体提示投保人免责条款的相关内容,但是法院认为保险人未能在操作过程中让投保人主动点击弹出该条款,因此不免责。

4.2 对提示说明义务的要求不同

以保险单中“事故发生后逃逸的,保险人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免责”这一条款为例,在(2021)冀09民终3435号判决、(2021)渝05民终1019号判决中,保险人主动提交了保险单、投保人声明、投保提示单、电子投保操作视频以及照片等关键证据,该案法院认为保险人依法履行了说明义务;但是,在(2021)鲁04民终1323号判决中,保险人提交了机动车商业保险单、投保单、投保人声明及投保人交费实名认证授权书;二审中补充提交了经过公证的投保操作流程,但是法院却并不认可保险人已经尽到了提示义务。肇事后逃逸社会危害性大并且是法律法规所禁止的行为,但是在个别案件中保险人在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存在逃逸行为的情况下仍然需要承担赔付义务。要求保险人为保险合同中指定的被保险人的不当行为承担责任会导致大量“非承保危险”转由“风险共同体”承担,间接增加了其他投保人的保险费。

4.3 对“投保人声明”的效力存在不同理解

在(2021)皖16民终920号判决中,法院认为《投保人声明书》中未载明免责条款,因而不认可“投保人声明书”具有相应证明效力。(2021)豫14民终1710号判决中,法院认为投保流程是保险公司自行开发的,投保人相对处于弱势地位,认为保险人未能履行说明义务。而在(2020)苏01民终11414号判决中,法院认为投保人声明是投保人对已知晓涉案条款等事项作出的声明,该条款并非免责条款且投保人已经在该条款之下签字,其不能证明作出该声明时受到了欺诈、胁迫,不存在投保人未注意到该条款的情况,认可投保人声明的效力。

4.4 对保险人设置的投保操作流程存在不同认识

互联网保险中,投保人点击保险人提供的链接或者在保险人提供的APP等平台投保。(2021)鲁02民終4181号判决中,法院认为,保险人对免责条款进行了加粗加黑处理,而阅读免责条款是完成保险的必要过程,所以应认为保险人已经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解释免责条款的义务。(2021)鲁04民终1323号判决中,保险人主张投保流程设置了投保人必须阅读相关条款后才能进入下一步的模式,并提交了经公证的投保操作视频,但法院未认可保险人履行了说明义务。(2021)粤08民终444号判决中,法院以保险人提交的投保流程视频并不是投保人在投保时的操作视频为由,不认可保险人主张。片面强调保险人对保险条款的实质说明义务实际上造成了大量的格式条款内容无效,不仅干预当事人之间的合同自由,还会侵害其他保险消费者的利益:保险人被认定未履行说明义务,仍然需要对违法行为所造成的保险事故承担保险赔付责任。

5 互联网保险中保险人说明义务的完善建议

5.1 保险人在缔约前应当向投保人详细解释免责条款

在诚实信用原则法律思维指导下,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规范中普遍存在缔约当事人的信息提供义务。例如,《德国保险合同法》第六条的建议义务、第七条的信息提供义务。保险人的建议义务指,在投保人准备购买保险阶段,如果投保人对保险产品有不能理解其含义的部分,保险人应当询问、了解投保人的投保意愿和需求,结合投保人要支付的保费,在此基础上对一个特定保险产品给出购买建议并就所提建议说明理由,向投保人推荐最适合的保险产品。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以一直行权。信息提供义务是投保人作出承诺前保险人需要履行的义务。对于信息范围和提供方式也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建议义务发生在投保人选择保险产品阶段,并且要以投保人的要求为依据。提供信息的义务是保险人在合同订立前必须向投保人履行的义务。建议义务以及信息提供义务对互联网保险中保险人履行说明义务具有参考意义。在选择投保产品时,保险人应当就免赔范围、免赔额等免责条款进行说明,投保人应当对这些条款进行充分阅读,保险人也应当结合投保人情况提供产品。尤其是专业性极高的保险免责条款,保险人应当积极主动地说明条款含义以及可能发生的后果。

5.2 完善互联网保险中保险人履行说明义务的形式要求

关于“投保人声明”的效力问题,《九民纪要》第76条规定保险公司简单地以投保人手写了诸如“本人明确知悉可能存在的风险”等内容主张其已经履行了告知说明义务,不能提供其他相关证据的,不视为其已经履行了告知说明义务。在互联网保险中,若仅凭“投保人声明”即可证明保险人履行了说明义务可能导致说明义务的规定流于形式。互联网保险常见的说明义务履行方式包括弹窗、强制要求点击链接阅读、签订《投保人说明》等。但是弹窗等方式并未体现保险人积极、主动履行说明义务,也不能保证投保人确实阅读并充分理解合同条款。因此针对保险合同格式条款内容特别是合同免责条款,投保程序系统不仅应当及时主动的弹出相应保险条款、免责条款说明页面,还应当注意留给投保人一个充分的阅读说明的准备时间。

5.3 行业内共同推动投保操作流程规范化

在互联网保险业务办理过程,由投保人独自操作投保,保险人通过设置操作流程来提示、说明投保人关于免责条款的内容并使其理解条款含义。互联网保险操作流程主要是保险公司自行设计而无统一的规范。也正是应为这个原因,法院对不同的操作流程持不同的看法,导致同类案件判决结果存在差异。之后应当继续规范操作流程,逐渐建立起一套统一的互联网保险业务平台操作流程。

5.4 继续完善保险销售可回溯制度

保险公司的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回溯是指保险机构通过销售页面管理、销售过程记录等方式,记录操作信息并最终保存在其网络平台上销售保险产品的交易行为。保险机构应当妥善记录并保存每一位投保人、被保险人在销售页面的操作痕迹,这些操作痕迹至少应当包括投保人进入和离开销售页面的时间点;投保人、被保险人在销售页面填写或点击的相关内容和时间等。但是《个人信息保护法》实施后回溯管理还需要继续细化。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操作轨迹中包含许多个人信息,甚至包含了指纹、面部信息等诸多敏感信息。按照《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处理这类信息需要个人的同意,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拒绝保险人的处理要求。但是《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六条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不能以该个人不同意处理他的个人信息或者撤回其同意为理由不提供产品或者服务;但是处理个人信息属于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所必需的除外。当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不同意保险人以回溯管理为目的处理自己的个人信息时,保险人对操作进行记录与《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存在的冲突,仍然需要作出更详细、更具操作性的规定来化解。

5.5 增强投保人的权利意识,督促其认真阅读有关合同条款

投保人作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享有知情权的同时也需要承担相应的义务。有观点称,只要保险人为投保人提供了知悉保险条款内容的现实可能性,投保人就不得再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进行抗辩。在互联网保险业务中,投保人自助投保更需要投保人谨慎阅读条款。督促投保人履行自己的注意义务,提高权利意识,在磋商阶段充分理解合同条款可以有效避免此类纠纷发生。

参考文献

[1]温世扬.保险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6:111.

[2]钱思雯.保险人说明义务之解构与体系化回归[J].保险研究,2017,(09):107119.

[3]沈小军.德国法上保险人的信息提供义务——兼论我国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的完善[J].保險研究,2022,(05):102114.

[4]孙宏涛.德国保险合同法[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62.

[5]李伟群,施啸波.保险人说明义务制度新论——基于保险合同构造和缔约过程的思考[J].保险研究,2022,(01):114127.

[6]李勇坚.互联网平台数据垄断:理论分歧、治理实践及政策建议[J].人民论坛·学术前沿,2021,(21):5666.

[7]陈群峰.保险人说明义务之形式化危机与重构[J].现代法学,2013,35(06):184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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