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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推进方略论”

2023-08-18江必新符湘琳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23年3期
关键词:依法治国法治建设

江必新 符湘琳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战略高度,围绕全面依法治国提出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习近平法治思想应运而生。认真梳理习近平法治思想,这一理论体系如画卷般徐徐展开。它以“建设法治中国”为主题,遵循“为什么建—建成什么—怎么建”的逻辑主线,对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原理、意义地位、方向道路、基本价值、主要任务、推进方略、重大关系、基本保障等关键问题进行系统阐明,为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提供了理论指导和实践遵循。而“推进方略论”作为其中的重要篇章,意在说明如何推进依法治国的建设进程。其有力促进法治建设中国家、政府、社会各方面关系相统筹,国内和国际两个大局相融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和具体领域实践相结合,〔1〕参见江必新、李洋:《习近平法治思想关于法治中国建设相关论述的理论建树和实践发展》,载《法学》2021 年第9 期,第4 页。就“怎样建设法治中国”问题做出了回答,标志着我们党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认识达到了新高度,为建设法治中国提供了重要的方向指引。

目前,学界围绕习近平法治思想这一主题已经开展了广泛而深入的研究,但关于其推进方略的专门研究成果还较少。〔2〕对“推进方略”的研究大多散见于探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科学内涵、体系构成、原创贡献等内容之中,仅有少数文章对其做专章处理、进行专项研讨。如公丕祥:《习近平法治思想述要》,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5 年第5 期,第3-16 页;黄文艺:《习近平法治思想要义解析》,载《法学论坛》2021 年第1 期,第13-21 页;江必新:《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载《中国法律评论》2022 年第4 期,第1-22 页等。由此,本文以推进国家法治体系建设新发展为视角,对习近平法治思想中推进方略系列论述进行全面梳理和体系化整理,探究其科学定位,剖析其理论意蕴,从实践向度对其具体路径进行把握,以便更加深刻地理解推进方略的理论价值和实践品格。

一、“推进方略论”的科学定位

作为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理论支撑,“推进方略论”将习近平法治思想中深远的战略思维、鲜明的政治导向、强烈的历史担当、真挚的为民情怀展现得淋漓尽致,为法治中国建设提供了科学的方法论指引,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影响。其独特定位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把握。

第一,“推进方略论”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占据相当篇幅的重要内容。2012 年,习近平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三十周年大会上首次阐述“法治思想、法治建设”时,提出应当“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3〕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 年版,第16 页。并将这一论述放在极具号召性的篇尾,可见其对推进方略的重视和期待。认真研读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相关讲话、文章和批示,可以发现其中提及“坚持共同推进与一体建设”的频次不低,“实现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的有机结合”“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等有关论述也在重要场合被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

第二,“推进方略论”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具有鲜明特色的关键部分。论及法治,古今中外各界方家通常围绕“何谓法治”“为何法治”展开研讨。在怎样进行法治建设方面,大家则更侧重探讨其实体内容,包括控制权力、保护人权等。相较之下,专门聚焦如何推进法治建设、能动地建构法治国家的体系化研究略显不足,而习近平法治思想中“推进方略论”丰富了这一研究面向。习近平总书记立足中国实际,站在党和国家长远发展的战略高度,针对当代法治中国建设中的突出问题,提出了这一系列具有中国特色的重要法治方略思想。“推进方略论”不再囿于“是什么”和“为什么”的思考,而是进一步就“怎么样”进行谋划和布局,为新时代法治中国建设的推进提供了具体策略和发展路径。〔4〕参见黄文艺:《习近平法治思想要义解析》,载《法学论坛》2021 年第1 期,第15 页。

第三,“推进方略论”是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推进方法和行动方案。“推进方略论”紧随全面依法治国的主要任务论,后接全面依法治国的深化实践,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起到承前启后的作用。〔5〕参见江必新:《习近平法治思想理论体系研究》,载《现代法学》2022 年第5 期,第25-36 页。法治建设落脚在实施,而推进方略是法治实施的指引和先导,直接关乎法治建设的进程与实效。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法治建设水平大幅提升,法治实施成效显著,但仍与法治中国的目标有较大差距,这与未能深刻把握全面依法治国的推进方略不无关系。只有全面理解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推进方略,才能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提供科学的方法论指导,助力法治中国建设的贯彻实施。

二、“推进方略论”的理论意蕴

党的十九大将“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确立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开启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新征程。为协调推进这一战略布局,习近平总书记运用辩证思维、战略思维、系统思维,坚持人民立场、世界眼光,至少从以下九个方面深刻阐述了新时代法治中国建设的推进方略,实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推进方法的历史性飞跃。〔6〕参见江必新、符湘琳:《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构成与意义》,载《法治现代化研究》2022 年第5 期,第23 页。

(一)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双向互动

坚持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双向互动,解决的是法治中国建设的动力问题。纵观世界法治发展历史,实现国家、社会法治化的路径大体可分为两种:一是自下而上,二是自上而下。其中,纯粹的自下而上主要通过革命来实现,在历经资产阶级革命后形成法治国家,英、法两国就是最好的例证。但是,采取这样的法治化模式势必引发社会震荡,需要付出极大代价。而纯粹的自上而下则需要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方能进行,或是治理规模较小的国家,或是社会条件较为优越的地方,可以实现简单的自上而下的法治化。由此,纯粹的自下而上和纯粹的自上而下都难以适用于当下的中国社会。习近平总书记从我国国情和实际出发,坚定表明:“就我国而言,我们要在短短几十年时间内在十三亿多人口的大国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就必须自上而下、自下而上双向互动地推进法治化。”〔7〕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 年版,第136 页。可以从以下三方面对“实现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双向互动”进行理解。

第一,做好自上而下的顶层设计。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当前,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方面都存在不少薄弱环节,法治领域改革面临许多难啃的硬骨头,迫切需要从党中央层面加强统筹协调。”〔8〕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 年版,第224 页。目前,中共中央及国务院印发了《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 年)》《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 年)》《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 年)》,以及《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等纲领性文件,标志着全面依法治国顶层设计基本完成,有助于保持法治建设的协同性和整体性,统筹和指引基层探索有序推进。

第二,尊重自下而上的基层创造精神。此处的自下而上并非依靠革命来完成,而是要通过深刻的改革来实现,其中基层创造尤为重要。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强调的:“要鼓励地方、基层、群众解放思想、积极探索,鼓励不同区域进行差别化试点,善于从群众关注的焦点、百姓生活的难点中寻找改革切入点,推动顶层设计和基层探索良性互动、有机结合。”〔9〕《推动改革顶层设计和基层探索互动》,载《实践(党的教育版)》2015 年第1 期,第6 页。当代法治建设需要充分挖掘像枫桥经验这种基层群众在实践中创造的鲜活的地方经验,为国家治理提供智力支持,为法治建设提供源头活水。

第三,坚持顶层设计和基层创新良性互动。“摸着石头过河和加强顶层设计是辩证统一的,推进局部的阶段性改革开放要在加强顶层设计的前提下进行,加强顶层设计要在推进局部的阶段性改革开放的基础上来谋划。”〔10〕习近平:《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一卷),外文出版社2018 年版,第68 页。这要求我们将两种方式有机结合起来,依靠自上而下的顶层设计为基层创新突破“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的视野障碍,依靠自下而上的基层创新为顶层设计提供坚实丰富的基础实践,让两者相互激荡,为全面依法治国以及法治中国建设提供巨大的发展动能。

(二)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有机统一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的关系问题,多次强调要把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统一起来,发挥两者的互补作用。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的有机结合之所以备受关注,一方面是由党的核心领导地位决定的。“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11〕习近平:《毫不动摇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载《求是》2021 年第18 期。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既要求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也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如果把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切割开来,将会导致法治中国建设无以为继,依法治国目标难以实现。另一方面,是由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的内在关联决定的。“依规治党深入党心,依法治国才能深入民心。”〔12〕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 年版,第223 页。只有依据党规从严治党,保障党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全国人民才有可能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法治的权威才能真正树立。因此,必须实现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有机统一。

第一,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确保党内法规得到有效实施。“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13〕《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人民出版社2021 年版,第21 页。党内法规调整党内政治、组织、权利与义务的关系,规范党组织和党员的工作、活动和行为,是解决党内问题的有力武器。我们党要履行好执政兴国的重大职责,必须完善党内法规、规章、制度和纪律,依据党章从严治党、依据宪法治国理政。第二,构建党全面领导依法治国的体制和机制,推进党的领导制度化、法治化。“我们要增强依法执政意识,坚持以法治的理念、法治的体制、法治的程序开展工作,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推进依法执政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14〕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 年版,第113 页。应当健全党委定期听取政法机关工作汇报制度,完善党委政法委制度,从制度上把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落实落细。第三,充分发挥法治的保障作用,让法治为贯彻落实党的方针、路线和政策保驾护航。“要善于通过法定程序使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形成法律,通过法律保障党的政策有效实施,确保党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15〕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 年版,第43 页。第四,注重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衔接与互补,形成二者相互促进、相互保障的格局。既要加强整体谋划,保证制度设计既没有空白也不会重复,又要保证两者在政治立场、目标导向等方面实现同频共振。不仅要避免冲突和不协调的情况,更要达到相互强化、相互借力的状态。

(三)“共同推进”与“一体建设”统筹安排

习近平总书记以系统的观念和方法描绘了全面依法治国的工作布局,强调“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不断开创依法治国新局面”。〔16〕本书编写组编著:《〈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辅导读本》,人民出版社2014 年版,第79 页。深入理解“共同推进”与“一体建设”的具体内涵,可以发现“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和“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两组概念内部都具有相似的结构关系,三者之间并非并列关系,而是总分关系。例如,依法治国是从总体上进行全方位治理,依法执政是对执政党的要求,依法行政则是对行政机关的要求,依法执政和依法行政均统一于依法治国之中。同样,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二者也统一于法治国家的框架之内。因此,不论是“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还是“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均为有机统一的整体。坚持“共同推进”与“一体建设”相结合,确保全面依法治国有方向、有效能,习近平总书记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了分析和强调。

第一,“共同推进、一体建设”要求统筹考虑、系统安排。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必须统筹兼顾、把握重点、整体谋划,在共同推进上着力,在一体建设上用劲。”〔17〕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 年版,第113 页。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特殊时期,各领域体制改革正如火如荼地进行,这时就要求法治发挥规范、引领作用,为社会改革和发展提供保障。要运用系统思维和辩证思维,加强顶层设计,保证不出现“短板”或形成“单兵突进”的局面,做到实事求是、步调一致,避免畸重畸轻、顾此失彼,从而真正推进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建设。

第二,“共同推进、一体建设”必须抓住工作重点。“法治政府建设是重点任务和主体工程,要率先突破,用法治给行政权力定规矩、划界限,规范行政决策程序,加快转变政府职能。”〔18〕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 年版,第4 页。这是因为政府法治化的程度决定了国家法治化的质量和进度,没有法治政府,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就难以实现。此外,各级政府承担着管理社会事务、服务人民群众的重要职能,必须全面提高法治政府建设水平,起到示范带动作用。

第三,“共同推进、一体建设”要求党政齐抓。“依法治国是我国宪法确定的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而能不能做到依法治国,关键在于党能不能坚持依法执政,各级政府能不能依法行政。”〔19〕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 年版,第113 页。这实际上是对“党政齐抓”的强调,要求党的领导和政府履职坚持法治原则,确保各项权力都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因此,应当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依法执政意识,善用法治思维和方式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同时各级政府也要严格依法行政,切实履行职责,满足群众法治需求,保证公正文明执法。

第四,“共同推进、一体建设”应实现“官”民同治。党的十九大对新时代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提出了新任务,明确到2035 年,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要基本建成。“法治国家是法治建设的目标,法治政府是建设法治国家的主体,法治社会是构筑法治国家的基础。”〔20〕习近平:《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载《求是》2019 年第4 期。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同属于法治国家的范畴,三者“一体建设”要求“‘官’民同治”,即处于任何地位的任何主体都要平等地受到法律约束,在宪法法律规定范围内活动。〔21〕参见江必新:《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对法治理论的发展》,载《法学杂志》2020 年第5 期,第5 页。要求法治建设下渗到国家和社会各个领域,涵盖工作开展的各个环节,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向纵深推进。

(四)规制权力与维护权益双向发力

规制公共权力和维护人民权益是依法治国的核心要求,是当代政治文明建设的必修课,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规制权力和保护权益双向发力。

习近平总书记严肃指出:“国家之权乃是‘神器’,是个神圣的东西。公权力姓公,也必须为公。只要公权力存在,就必须有制约和监督。”〔22〕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 年版,第240 页。为了避免在理论理解和制度设计上进入误区,首先应将此处的权力监督理论与西方的权力制约理论作对比。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监督理论承继于马克思列宁主义经典权力监督理论,与西方的权力制约理论存在根本区别。〔23〕参见江必新:《习近平法治思想对法治基本价值理念的传承与发展》,载《政法论坛》2022 年第1 期,第29 页。形式上,西方的权力制约理论更加注重对公权力的控制,即倡导控权;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监督理论则强调对公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二者存在明显差异。价值上,西方的权力制约理论是基于自由主义理念对国家权力的解读,目的是防止权力的滥用,认为政府越小越好,对权力的控制越严越好;在习近平法治思想中,权力监督的目的是保证公权力正确行使,更好促进干部履职尽责、干事创业,要确保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幸福。内容上,西方的权力制约以分权为前提,把监督的效果寄托于权力分立,将权力相互制衡作为核心手段;习近平法治思想更强调人民群众的监督,认为人民是权力的主体,也是权力监督的主体,应当建立以人民监督为根本的监督体系,实现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24〕参见江必新、张雨:《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法治监督理论》,载《法学研究》2021 年第2 期,第10 页。由此,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权力监督既要求建立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合理确定权力归属,划清权力边界,厘清权力清单,明确什么权能用、什么权不能用,强化权力流程控制,压缩自由裁量空间,杜绝各种暗箱操作,把权力运行置于党组织和人民群众监督之下,最大限度减少权力寻租的空间”〔25〕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 年版,第152 页。,也要求促进行政机关切实履职,“一方面要管住乱用滥用权力的渎职行为,另一方面要管住不用弃用权力的失职行为,整治不担当、不作为、慢作为、假作为……形成激浊扬清、干事创业的良好政治生态”。〔26〕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 年版,第242 页。

规制权力与保护权益是一体两面的关系,在规制权力运行的同时,也要坚持维护人民群众的权益,尊重和保障人权。习近平总书记在讲话中多次强调:“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27〕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习近平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4 年版,第91 页。“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28〕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 年版,第2 页。“要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依法治国全过程,使法律及其实施充分体现人民意志。”〔29〕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 年版,第29 页。而公正司法就是人民权益得到切实保护的最直观体现。应当使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要运用司法手段解决民众生活中的难点和堵点问题,要推动扫黑除恶常态化,坚决打击黑恶势力及其“保护伞”,让人们生活更安全、更幸福。

(五)完善法律体系与推进法律实施齐头并进

依据亚里士多德对法治的理解,法治中国建成的表征应当包含以下两点:第一,形成完备的具有现代化性质的法律体系。孔子曾盛赞西周法律制度,发出了“郁郁乎文哉,吾从周”的感慨,表达了对制度尽善尽美的追求。如今,我们仍以此为标准来衡量一个国家的法治建设进程,可见法律体系完善的重要性。第二,严格依良法而善治、而行事,使法律得到普遍贯彻实施,从而实现法治。任何人、任何组织都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养成法治习惯,运用法律思维和法治方法解决问题。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人民群众对立法的期盼,已经不是有没有,而是好不好、管用不管用、能不能解决实际问题;不是什么法都能治国,不是什么法都能治好国;越是强调法治,越是要提高立法质量。”〔30〕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 年版,第43 页。建设完备的高质量法律制度体系是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必然要求,是全面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前提和保障。因此,必须高度重视制度的质量问题,在提升制度的科学性和现代化方面狠下功夫,加强规范的合正义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为法治实施提供更加科学可行的制度方案。〔31〕参见江必新:《行政法律规范现代化若干问题研究》,载《法律适用》2022 年第1 期,第6 页。申言之,制度建设既要坚持问题导向又要注重目标导向,增强制度的针对性和可适用性,解决实际问题,完成既定目标;既要加强规范的类型化又要兼顾制度的协调性,应当构建多套不同类型的制度来回应社会发展中出现的多元化问题,〔32〕参见张演锋:《习近平“以人民为中心”法治理念与法治国家的双重面向》,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21 年第6 期,第127 页。同时也要增强规范之间的良性互动,保证体系的融贯性;制度既要保持守正和稳定,又要不断创新和优化,推动法治的自我完善和有序发展。同时,空有完备的制度,却将其束之高阁也不能称其为法治。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有了法律却不能有效实施,那再多法律也是一纸空文,依法治国就会成为一句空话。所以必须厉行法治,保证任何组织或个人依据宪法和法律进行活动。特别是作为法治实施重要力量的公权力机关,更应在宪法法律的实施和监督上下功夫,最大限度发挥法律规范体系的功能。

(六)完备治理体系与增强治理能力双管齐下

自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进一步聚焦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问题。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明确将“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设立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党的十九大报告和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在此基础上对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行进一步强调,党的二十大报告更是明确要将深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未来五年的主要目标任务予以推进。

国家治理体系指的是在党领导下管理国家的制度体系,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和党的建设等各领域体制机制、法律法规安排,也就是一整套紧密相连、相互协调的国家制度。其内涵当然包括建设社会主义法治“4+1”的体系,其中的“4”指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和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1”指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前四项体系之间密切相连、前后衔接,具有内在贯通性和整体逻辑性。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是前提,形成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是关键,建立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是重点,构建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是重要支撑,而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是前面四者的承接与推进。“五大体系”层次分明、重点突出,涵盖了立法、实施、监督、保障及管党治党五个方面,内含于治理体系之中,构成了治理能力的前提和基础。国家治理能力则是运用国家制度管理社会各方面事务的能力,包括改革发展稳定、内政外交国防、治党治国治军等各个方面。其中,法治能力和政治能力尤为重要。“要更加注重治理能力建设,增强按制度办事、依法办事意识,善于运用制度和法律治理国家,把各方面制度优势转化为管理国家的效能。”〔33〕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习近平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4 年版,第25 页。同时,要增强政治意识,不断提高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要保持政治定力,加强理论武装,把握政治形势;要提升政治水平,增强驾驭政治局面、防范政治风险的能力。

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一个国家制度和制度执行能力的集中体现,二者是一个有机整体。仅有治理体系没有相应的治理能力,治理体系就只是一个空架子,而空有治理能力没有完备的治理体系,能力也无法充分施展,应坚持两者相互为用,提高国家治理能力,发挥国家治理体系的效能。

(七)网络空间与现实社会共同治理

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人类社会进入虚拟与现实交错的双重时空。面对这个日趋复杂的“新社会”,现代国家治理应投以更多的关注,将网络空间和现实社会双双纳入监管,实现共同治理。

以往的国家治理主要聚焦于现实社会,经过长时间的实践探索,党和政府在治理现实社会方面也取得了一定经验和成果,包括建立区域治理、条线治理、基层治理制度,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新模式等。现今,互联网、大数据、元宇宙等将人类推入信息化、数字化社会,这意味着我们不仅要治理现实社会,更要将目光投于所谓的虚拟社会的治理上。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网络空间同现实社会一样,既要提倡自由,也要保持秩序。自由是秩序的目的,秩序是自由的保障。我们既要尊重网民交流思想、表达意愿的权利,也要依法构建良好网络秩序,这有利于保障广大网民合法权益。”〔34〕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 年版,第64 页。他还特别强调,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网络空间是虚拟的,但运用网络空间的主体是现实的,大家都应该遵守法律,明确各方权利义务。要坚持依法治网、依法办网、依法上网,保证互联网在法治轨道上健康运行,一是加快网络立法进程,巩固网络法治基础。“要抓紧制定立法规划,完善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等法律法规,依法治理网络空间,维护公民合法权益。”〔35〕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 年版,第63 页。二是营造积极健康的网络生态环境,打造天朗气清的网络空间。要加强网络伦理、网络文明建设,发挥道德教化引导作用,用人类文明优秀成果滋养网络空间、修复网络生态。三是强化主流媒体职能,提高网络舆情引导能力。互联网的流动性和动员性是前所未有的,传播力和复杂性也是空前的,要使全媒体传播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对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实行一个标准、一体管理,规范全媒体传播,重视网络舆情疏导工作,促进网络社会和谐。

网络社会是现实社会的信息化延伸,网络社会矛盾是对现实社会的反映和折射,〔36〕参见刘俊、王华锋:《社会治理视野下的网络治理机制创新》,载《人民论坛》2021 年第28 期,第65 页。现实社会治理不好,整体社会治理只是空谈,而网络领域治理不好,国家治理也无法全面深入推进。因此,社会治理必须实现从现实社会向网络空间覆盖,打造线上线下联动的立体治理体系。

(八)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统筹推进

坚持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统筹推进是习近平总书记胸怀“两个大局”,从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战略高度,提出的治国理政基本理念和中国方案。〔37〕参见张文显:《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体系》,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21 年第1 期,第51 页。深刻把握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关于统筹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的重要论述,可以从三个维度逐步推进理解。

其一,统筹推进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是完善国家法治体系的应有之义。依照传统法学理论的狭义解释,涉外法治本身也是国内法治的域外延伸,是国内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框架内,对涉外法治应取其广义,即包含国际法治在内的处理涉外事务的法治活动。由此,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是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两个面向,是国家法治体系的重要构成。

其二,统筹推进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是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必然要求。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要求实现国内诸多领域与国际社会的对接,尤其是在涉外法治建设方面。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涉外法治工作必须加强战略布局,占领制高点,掌握主动权”,〔38〕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 年版,第257 页。应当从对应机制、措施储备、合规管理、人才培养等方面着手,提升涉外工作法治化水平,强化法治思维,应用法治方式,探索更加灵活高效的法律法规体系,以有效应对挑战、防范风险,为高水平对外开放保驾护航。

其三,统筹推进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是推动全球治理体系变革的必由之路。“中国走向世界,以负责任大国参与国际事务,必须善于运用法治。在对外斗争中,我们要拿起法律武器,占领法治制高点,敢于向破坏者、搅局者说不。全球治理体系正处于调整变革的关键时期,我们要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做全球治理变革进程的参与者、推动者、引领者。”〔39〕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 年版,第225 页。只有协调好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才能在国际局势中站稳脚跟,增强中国法治的话语权与影响力,从而有效推动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

当前,世界格局正加速深刻演变,中国要在危机中育新机、于变局中开新局,就要坚定不移地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加快涉外法治工作战略布局,巩固国内法治基础,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全人类共同发展。

(九)全面推进与突出重点因事制宜

系统论与重点论的有机统一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中推进方略的重要方面。推进法治建设既要立足全局,统筹谋划,又要抓住重点,把握关键,做到全面推进与突出重点因事制宜。

坚持全面推进,即“加强前瞻性思考、全局性谋划、战略性布局、整体性推进”,〔40〕《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2020 年10 月29 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通过。注重法治建设的系统性和协同性。习近平总书记准确把握全面推进的精髓与要义,并将其熟练运用于法治中国建设的各领域和各环节。一是形成“4+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涵盖立法、执法、司法、监督、保障和管党治党多个方面的内容,构建了科学完备的法治系统。二是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共同建设”和“一体推进”相互联系、不可分割,一同构筑“法治中国”的重要基础。三是坚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四个环节环环相扣,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必须全面贯彻,共同发力。四是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把握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应当同步规划、整体推进。总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统筹兼顾,注重整体谋划,防止顾此失彼。〔41〕参见张文显:《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鲜明特色》,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22 年第4 期,第12-13 页。

坚持突出重点,即遇事不能“眉毛胡子一把抓”,而应分清主次,牵住“牛鼻子”。具体到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工作中,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在“共同推进”方面,“关键在于党要坚持依法执政、各级政府要坚持依法行政”;〔42〕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 年版,第229 页。在“一体建设”方面,“法治政府建设是重点任务和主体工程”;〔43〕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 年版,第252 页。在法治国家建设方面,“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44〕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 年版,第10 页。在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方面,“关键是制约和监督权力”〔45〕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 年版,第151 页。等。此外,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也有各自的突出问题和重点难点,要抓住全面依法治国实践中的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以重点带全面,努力实现各领域各环节的有效贯通、相互衔接,推动法治事业的整体发展。同时,也要把法治建设纳入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中来统筹考虑,保证各方面均衡发展。

三、“推进方略论”的实践向度

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推进方略论”内涵丰富且深刻,实现了法治社会发展的一般规律与中国发展实际情况的兼顾,回应了当下社会关切的热点、重点问题,为未来法治中国建设擘画了宏伟蓝图。至于如何贯彻落实“推进方略论”,这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绝不是轻轻松松、敲锣打鼓就能实现的,必须针对难题、困境与矛盾正确判断、接续奋斗。

(一)党政负责与各方协力密切配合

党政负责与各方协力是法治中国建设的组织、机制保障,对于全面依法治国方略的推进至关重要。党政负责,要求领导干部、党政主要负责人积极投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之中,攻坚克难、善于作为、勇于担当。具言之,“各级领导干部要把责任担起来,不搞花架子、做表面文章,不能一年开一两次会、讲一两次话了事。党政主要负责人要亲力亲为,不能当甩手掌柜”。〔46〕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 年版,第142 页。坚持党政负责,首先要明确党的领导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件大事能不能办好,方向是不是正确,政治保证是不是坚强,最关键就是要坚持党的领导。”〔47〕李林:《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引领,加快建设更高水平的法治中国》,载《人民论坛》2022 年第20 期,第6 页。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也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题中之义。只有自始至终坚持党的领导,才能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将党政负责落到实处。此外,须促使党政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党政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法治建设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任务亲自督办,把本地区各项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做依法治国的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各方协力,是指通过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以及地方各级党委法治建设议事协调机构,动员和团结各方资源及力量,构建多方联动的法治建设大格局,助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党政负责和各方协力的密切配合既有助于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集中统一领导,实现党在建设法治中国方面的统一部署和高效决策,又有利于地方切实落实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将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法治中国建设的全过程和各方面;既能组织各方群策群力,解决重大矛盾、破解体制难题,又能找准着力点,把各项法治实践任务落细落实。党政负责和各方协力虽各有侧重,但密不可分,应当坚持两者密切配合,形成党政负责与各方协力的良好局面。

(二)目标任务与方向道路清晰对接

加快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安排,要抓住建设法治中国这一目标,明晰当前总任务、首要任务、核心任务、重要任务、急迫任务和常规任务,有序推进。总任务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即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首要任务是保证宪法的全面贯彻实施。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是依宪执政。保障宪法的实施对依法治国至关重要,是加快法治建设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举措。核心任务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重点任务是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急迫任务是运用法治思维与方式维护国家的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常规任务是运用法治手段为“5+4”的建设提供保障,即为“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与“一国两制”、人类命运共同体、军队建设、党的建设提供法治保障。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向要正确,政治保证要坚强。面对当前复杂多变的国内外现状,我们必须实现方向道路和目标任务的清晰对接。把握习近平法治思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方向道路,应当从以下七个方面着手:一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三是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四是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指导,五是坚持从中国国情出发,六是坚持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七是坚持服务党和国家大局。只要我们坚定不移地坚持正确的方向,锲而不舍地朝着全面依法治国的目标任务前进,建成法治中国的宏伟目标终将实现。

(三)法治保障与他治辅佐相互配合

法治兴则国兴,法治强则国强。在当代社会,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更加要求重视法治的功能和作用。但在这一过程中,也要理性认识法律自身的局限性,避免陷入“法律万能论”的误区。由此,应创新社会治理方式,推进新时代社会治理现代化,使法治保障与他治辅佐相得益彰,夯实“中国之治”的基石。结合党领导人民进行社会主义实践探索的成果和经验,可以将法治外的“他治”概括为政治引领、德治教化、自治强基、智治支撑。〔48〕参见陈一新:《“五治”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本方式》,载《求是》2020 年第3 期。四者与法治关系密切、相互作用,共同构建起以法治为基础,以政治、德治、自治、智治为辅助的多维共治体系,助力法治充分发挥治理效能。

第一,依靠政治引领增强定力。旗帜鲜明讲政治是我们党作为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根本要求。实现国家治理方式现代化,要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要发挥政治引领的根本性、决定性的作用。习近平总书记以精辟的论述直指法治与政治的关联关系,他强调:“每一种法治形态背后都有一套政治理论,每一种法治模式当中都有一种政治逻辑,每一条法治道路底下都有一种政治立场。”〔49〕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 年版,第34 页。缺乏政治引领,国家治理将失去方向,任何法治实践都将寸步难行。

第二,依靠德治教化坚定内力。法律通过外在强制力规范人们的行为,而道德则通过信念引导、约束人们的内心,两者都是治国理政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历史上,我国“德主刑辅”“礼法并用”的法律主张就蕴含了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思想。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应当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通过德治滋养法治精神,增强人民凝聚力和向心力。

第三,依靠自治强基注入活力。推进法治建设,不能仅依靠公权力机关的监管,更需要发挥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力量。原因如下:其一,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法治中国建设必须充分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发挥人民群众的主体作用,让人民大胆探索自己的幸福之道。〔50〕参见郭晔:《新时代美好生活的人权之道——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人权理论》,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21 年第5 期。其二,相对于公权力这一“少数”,人民群众在数量上占据绝对的优势,因而必须在自治上下功夫。其三,在基础领域和事项上,由社会组织治理和自我治理比政府机关治理的效果更好,更能让民众接受和服从,从而提高治理质效。其四,自治主要体现为民事民议、民事民办、民事民管,可以极大减少国家财政支出,节约社会治理成本。综上,现代社会治理应当重视自治,在政府加大扶持力度的同时,建立相应的平台和机制,引导自治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第四,依靠智治支撑加大动力。智治即发挥科学技术的作用,实现智慧治理。“科学技术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深刻影响着国家前途命运,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深刻影响着人民生活福祉。”〔51〕习近平:《努力成为世界主要科学中心和创新高地》,载《求是》2021 年第6 期。信息化平台的建设、政务公开的实现使得现代公共服务效率大幅提高;大数据分析方法的运用方便决策者了解舆情,增加行政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互联网+”监管执法的深入推进,使依法打击侵权和破坏行为更加精准;司法智能辅助系统的完善,切实促进了审判工作提质增效。由此种种,智治的推行真正实现了为法治赋能,使得社会治理更趋精准化和高效化。

总之,我们要理性认识法治的局限性,充分发挥法治的保障作用和其他治理方式的作用,将五种社会治理方式配合好、应用好,以提高社会治理水平,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

(四)维护法治权威与推进改革统筹推进

妥善处理好改革与法治的关系是推进全面深化改革、实现全面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是统筹维护法治权威与推进改革的关键因素。法治作为规则之治,追求秩序的维护和法律的权威,具有较强的稳定性与规范性,而改革作为发展之法,通常会突破现有制度框架,具有较强变动性和创新性。因而,两者既有互动又存在一定的冲突和矛盾,一旦处理不好,维护法治权威与推进改革之间必定有所折损,将会严重阻碍我国法治化进程。那么,如何协调法治与改革的步调,使之达到动态平衡?习近平总书记从法治与改革辩证统一的高度提出了“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的总原则,既以改革推动社会发展,又使法治权威得到维护。进一步学习这一总原则,主要应抓住以下两点。

一是要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凡是涉及行政权力的扩张、公民权利的限制和公民义务的增加,尤其是基本义务的增加和基本权利的缩减,均属于重大改革范畴,必须有法律授权,按照法律程序进行。二是立法要主动适应改革发展的需要。实践中难免会遇到重大改革缺乏法律依据的情况,此时应当在不破坏法治统一的情况下,先行取得权力机关的授权进行试点,及时总结经验。待时机成熟加以推进,通过法律的“立改废释”活动,将实践经验转化为正式的法律制度,实现立法与改革政策相衔接。由此,处理两者的关系绝不是简单的“法律为改革让路”,而是在改革与法治之间寻求动态平衡,既维护法治权威,又助力深化改革,做到改革与法治同步推进。

(五)法治队伍与关键少数齐抓共管

为政之要,惟在得人。法治队伍和领导干部作为推进法治建设的重要主体和核心力量,是全面依法治国强有力的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只有真正做到法治队伍与关键少数齐抓共管,才能汇聚强大合力,形成协同贯通的工作格局。

一方面,应当打造一支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明确提出了“法治工作队伍”这一概念,指出我国专门的法治队伍包括从事立法、执法、司法、法律服务、法学研究、法律教学等人员,区别于之前的司法队伍、政法队伍。同时,还提出了法治队伍建设的“四个忠于”和“三化”标准,即“必须着力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要加强理想信念教育,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提高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52〕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 年版,第231 页。另一方面,必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重视“关键少数”的意义在于,领导干部对法治建设既可以起到关键推动作用,也可能起到致命破坏作用。其一,领导干部是法治资源的掌握者和运用者。“各级领导干部作为具体行使党的执政权和国家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的人,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全面依法治国的方向、道路、进度。”〔53〕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 年版,第135 页。其二,领导干部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可以起到良好的示范作用。古人云“民以吏为师”,领导干部的行为人民群众看在眼里、记在心上,并且会在自己的行动中效法。所以,各级领导干部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决策部署,带头尊崇法治、敬畏法律、了解法律、掌握法律。“每个领导干部都要牢固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由法定、权依法使等基本法治观念,彻底摒弃人治思想和长官意识,决不搞以言代法、以权压法”,〔54〕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 年版,第136 页。要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应对风险的能力,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

(六)目标导向与问题导向同时关注

始终坚持目标导向与问题导向相统一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一个鲜明特色。坚持牢牢把握目标导向与问题导向,既要关注二者本质属性,又要理解二者之间的关联关系。

目标导向放眼未来,注重长远谋划和顶层设计,重在明确方向,坚定理想和信念。当前,我们正处于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相互交织、相互激荡的历史方位上,为了顺应时代潮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确立为今后一段时间的工作目标意义重大,法治发展的总体思路和实施框架都要围绕此目标设计和推进。

与前者不同,问题导向更关注当前,强调及时发现问题,以解决问题为指引,全力推动矛盾解决,破解发展难题。〔55〕参见陈柏峰:《习近平法治思想领航中国之治的实践机制》,载《法学研究》2022 年第6 期,第14 页。习近平总书记曾在有关法治建设的重要讲话中指出了多部门、多领域及多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如涉外法治工作相对滞后、新产业新业态领域法律制度缺失、部分领导干部庸政懒政怠政等,其言论一针见血、令人警醒。面对这些问题我们要认真分析、理性把握,以人民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运用法治“药方”有效解决问题,不断朝着既定目标奋进。

统筹兼顾两者,既要以强烈的目标意识引领法治中国建设始终沿着正确发展道路,向着更好、更稳健的方向发展,保证坚定意志不动摇、改革方向不偏离,又要抓准法治发展进程中的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直面问题、分析问题、破解难题,最终实现法治中国的建设目标。

(七)运用国家强制力与构建制度机制相互补充

国家强制力的推动与制度机制(尤其是利益导向机制)的引领是促使法治有序实施、高效运行的重要保障,是建设法治社会、建成法治国家的必要措施。

法治作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方式之一,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保障实施,区别于现代社会道德、宗教等其他社会治理方式。只有行为人违反法律规范,不正确行使权利、不积极履行义务时,才会触发国家强制力的实施,以此保障国家治理体系的规范性和稳定性,保证法律的普遍遵循。尽管国家强制力在政治关系和社会秩序的维护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法治也不能完全依靠国家强制力来维持。历史和实践证明,过度地使用国家强制力必然会造成强制力效力的递减,严重限缩法律惩前毖后的功能,催生“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的现象,最终激起民众的不满与反抗,甚至导致政权的土崩瓦解。所以,国家机关应当适度“省刑”“慎刑”,不过分依赖强制力的使用。

除了强制力推动,要使民众内心拥护法治、忠实践行法律,还需依靠成员自觉、共同体的制度约束、社会舆论和利益驱动等方面共同发力。究其根本,都需要融入利益导向机制,发挥机制的引领作用。例如,明朝设“申明亭”制度用以读法明理、彰善瘅恶,其本质就是依靠激励机制,达到劝民向善、使民和睦的效果。在现代社会,我们引入利益导向机制的典型例子就是“分蛋糕”。切蛋糕的人最后拿取属于自己的那一份蛋糕,运用机制实现个人目标与社会目标相统一,无须国家强制力的介入也能把“蛋糕”分好。投射到法治实践中也是如此,只要通过设定规则、制定程序,将“义”和“利”两个杠杆用好,就能实现民众自觉自愿按规矩办事,最大限度地激发治理活力,有效解决社会治理问题。

(八)科学评估与监督考核相互为用

随着法治中国建设持续推进,各领域改革不断向深度和广度进军。要及时总结过去的经验成果,审视当前的工作情况,把握未来的发展方向,必须定期对改革效果进行评估、对负责人员进行监督考核,以便后期形成“反馈结果—修正制度—升级举措”的正向连接,全面提高法治建设的质量和水平。

实现科学评估和监督考核的有机结合,关键是要建立一套科学的法治建设指标体系和考核标准。该考评体系及标准应兼顾科学性与实用性,既能全面、准确反映法治建设的状况与水平,又能将其实施步骤和方法直观化、简便化。此外,应实现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的结合,既能反映人民群众对法治建设的主观感受,又能客观地对法治建设成果进行量化评估。如此,科学评估和监督考核才能真实地反映法治建设的法律、政治和社会效果,达到校准法治建设局部目标定位的目的。〔56〕参见江必新、黄明慧:《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法治实施理论研究》,载《湖湘法学评论》2021 年第1 期,第22 页。对于如何将科学评估和监督考核落到实处,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提出:“要加强和改进对法治建设的领导,统筹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每年都确定重点任务,明确完成时间,做到年初有分工、年中有督察、年末有考核,全年有台账。”〔57〕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 年版,第142 页。这一论述为考评工作提供了科学具体的方案,有助于预防破坏法治的现象发生,破解评估考核过程中管控松懈、责任落实软化等现实难题,为法治发展提供保障。

(九)严肃问责与有效保障同时跟进

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问责追责,将问责视为治国理政、从严治党的利器,严肃问责法治建设过程中的失职失责问题。理性的问责追责必定以过错为前提,只有违反了一定的义务,严肃问责才具备正当性和合理性。而政治责任与法律责任不同,前者以实现政治意图为目的,往往不重视主观过错,以结果归责为原则。但这种归责方式容易造成推诿卸责、消极怠工的局面。基于此,应逐步实现政治责任向法律责任的过渡,即以过错为归责原则,以义务不履行为问责根据,从而增强问责的告诫、警示和教育意义,最大化实现严肃问责的功效。

除了严肃问责之外,推进法治建设的另一个重要方面即建立有效的法治保障体系。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有效的法治保障体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依托。近年来,法治领域改革向纵深推进,中央倡导“强化基层责任”“发挥基层力量”,而基础薄弱的基层机关和组织由于缺乏资源供给和法治保障,导致任务和资源严重不匹配,各种社会问题集中在基层无法解决,给基层组织和工作人员带来了巨大压力,影响了法治工作的开展和目标任务的实现。为提高基层法治工作质效,应当建立有效的法治保障体系,为法治建设工作提供相应的人、财、物保障,设立相应的资源配套机制,以此调动基层法治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法治中国建设取得实效。

四、结语

本文从三个不同维度,即科学定位、理论意蕴和实践向度,将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推进方略论”全面系统地呈现出来,彰显了习近平法治思想强大的真理力量和非凡的实践伟力。“推进方略论”作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内容和有机组成部分,不仅集中体现了我们党在全面依法治国实践中的理论创新,更蕴含了法治文明下治国理政的思想智慧,为我们在新时代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指明了实践路径、提供了行动方案,具有独特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当下,我们已经自信地站在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新起点,正迈向社会主义发展进程的新阶段,须以“推进方略论”为引领,坚定推进策略,持续做好深化拓展工作,将科学思想转化为保障“中国之治”的新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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