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制度、法治与情感: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三重维度

2023-07-30胡兆义

关键词: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法治情感

摘 要: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传递和强化不仅受外在客观因素制约,也受人的内在心理和情感影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宪法以及民族法律法规体系、“一家人”“手足相亲”的同胞之情分别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制度支撑、法治保障和情感基础。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弘扬爱家爱国相统一的家国情怀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重要途径,可以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凝聚力量。

关键词: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制度;法治;情感

中图分类号:C95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5099(2023)04-0030-08

中华民族是各民族长期交往交流交融形成的历史共同体,是在近代中国反帝反封建斗争中从自在走向自觉的命运共同体,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团结下共同缔造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民共同体,是在日益接近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梦想中自强自信的民族共同体。迈进新时代,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领导集体全面总结中国民族事务治理的理论与实践,深刻阐述中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这一基本国情,科学研判新时代中国民族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准确把握中国民族关系发展的历史主流和未来趋势,与时俱进提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新理念,并在党的十九大上推动其写入党章,开创了民族工作新局面,体现出中国共产党勇于创新的巨大勇气,也标志着中国共产党对民族工作的认识达到了一个新境界。在2021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和2022年党的二十大报告中,习近平总书记都明确强调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的主线,从而为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提供了更为坚实的思想根基。

理论研究必须为现实服务。近年来,学术界关于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研究不断深入,并从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多重维度探究铸牢的实践路径。例如:王延中认为大力推进“五个认同”教育可以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提供思想基础[1],青觉等人认为认知体验、价值信念、行为意愿的有机统一才能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2],严庆认为培养政治认同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内在要求[3],郝亚明从社会认同角度提出构建认同嵌套体系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4],郝时远从文化自信、文化认同角度论述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5],纳日碧力戈等人从历史、制度、经济、文化等方面提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多维进路[6],陈立鹏等人从认知、情感、行为三个层面分析传统节庆活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实践路径[7],夏文贵等人提出加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8],劉春呈则提出借助国歌奏唱和认同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9]。这些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但也存在要么追求全面、要么过于单一的问题。社会意识是人们对社会生活和社会关系的主观反映,其产生和变化不仅受外在客观环境制约,也受人的内在心理和情感影响。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中华民族共同体这一客观存在在人们头脑中的主观反映,以制度、法治为主的外在客观保障和以心理、情感为主的内在主观维护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不可或缺的因素,而学术界将其相结合的研究相对不足,有待进一步深化和拓展。从内外兼施、软硬兼顾的角度看,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多维路径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其制度支撑,体系完备的法律法规是其法治保障,“一家人”“手足相亲”的同胞之情是其情感基础,三者相辅相成、有机统一,对于实现“中华民族一家亲,同心共筑中国梦”的共同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一、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制度支撑

中华大地自古就生活着众多民族,各民族在交融汇聚中形成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中华民族共同体走过了数千年发展历程,并在近代面临国内清政府腐朽统治和压迫及国外帝国主义入侵和奴役的背景下形成民族自觉,反帝反封建的革命运动随之兴起。1911年,以孙中山先生为首的革命党人推翻了腐朽的清王朝,结束了统治中国二千年多年的君主专制制度,但国内社会动荡、人民生活困苦的状况和帝国主义入侵带来的亡国灭种危机依然存在,人们仍在艰难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道路。任何制度都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并发展的,是多方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在君主立宪制、议会制、总统制等尝试失败之后,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创造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不仅是中华民族实现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伟大飞跃的根本保障,也是各族人民追求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的必然选择。自确立社会主义基本制度以来,中国共产党根据时代发展不断完善国家制度体系和国家治理体系,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制度建设被提升至更加突出的位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首次把“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列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之一,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对此作出全面部署,党的二十大报告则高度评价了十年来该项工作取得的显著成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不仅坚持了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又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和独特优势,是包括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基本经济制度及在此基础上建立的各项具体制度的一整套制度体系。其中,与民族事务治理密不可分的党的领导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充分体现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强大生命力和巨大优越性,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提供了坚实的制度支撑。同时,其他制度也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

在严密、完整、科学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中,党的领导制度具有统领地位。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之日起,就自觉担负起实现国家统一、民族独立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使命,带领和团结全国各族人民缔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发展和完善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成为中华民族大团结大统一的领导核心。百年来,在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下,中华儿女经过浴血奋战实现了民族独立、自由和统一,结束了旧中国存在的民族压迫和歧视,开启了平等团结互助和谐民族关系的新纪元。在相关政策措施上,中国共产党和政府明确将各民族一律平等作为立国的根本原则之一,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为国家基本政治制度之一,将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作为解决所有问题的关键,高度强调党对民族工作的全面领导,形成了符合中国实际和中华民族整体利益的解决民族问题的特色道路,为国际社会处理民族事务提供了中国智慧、中国方案。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多年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多年来,中国共产党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将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自身奋斗目标,带领各族人民共同创造了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长期稳定两大奇迹,人们对中国共产党的感情更加深厚、认同更加坚固。各族人民切实感受到,“没有中国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就没有中华民族伟大复兴”[10]。只有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才能实现中华民族的大团结,才能实现各民族的繁荣、发展与振兴,才能实现人民群众的历史主体地位。在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新征程上,中国民族工作面临更高的时代要求,增进各民族的共同性和整体性,必须深入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党对民族工作的领导,加强干部人才队伍建设,并不断提升解决民族问题、做好民族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完善民族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注重强化基层工作机构和力量,把党的领导贯穿民族工作全过程,从而有效抵御各种敌对势力对我国和谐民族关系的干扰破坏,为新时代民族工作提供根本政治保证,以政治引领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支撑中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根本政治制度。”[11]近代之后,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政治制度是中国人民面临的历史性课题,中国共产党人经过实践探索和理论思考,深刻总结国家政治生活经历的惨痛教训,创新性地提出在中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并在1954年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进行了明确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最高形式,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其根本原则,人民选举产生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通过其行使国家权力,直接体现出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是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中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由于自然环境、历史境遇等多种因素,各民族社会发展程度不一、人口数量不等,为了保证民族平等和团结,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都有适当名额的少数民族代表,并在选举法中进行了详细规定。梳理历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构成情况可知,少数民族代表所占比例均高于同期少数民族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比例。例如:2023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了十四届全国人大代表名单,共有2 977名代表,其中少数民族代表442名,占代表总数的14.85%,明显高于少数民族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比例,且每个少数民族都有本民族的全国人大代表[12]。在155个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均有实行区域自治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各族群众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有序参与政治生活,对国家政治制度的认同不断增强,已凝聚为不可分割的政治共同体。60多年的实践充分证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符合中国实际,是“保障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好制度”[13]。在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新征程中,我们要坚定制度自信,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与时俱进地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增加制度建设的自身特色,宣传并扩大制度优势,以中国智慧推进人类政治文明进步。同时,应在制度的运行机制和功能作用等方面进行创新,不断提升制度化和规范化水平,从而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提供有力的政治制度保证。

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的基本政治制度之一,是中国探索自主解决民族问题的道路选择和制度优势。中华大地自古就生活着众多民族,各民族在长期迁徙流动中彼此交错杂居,并在“大一统”理念基础上形成了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基于此,中国共产党经过实践探索和深入研究,决定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来解决国内民族问题,这一伟大创举不仅极大地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也是对中国传统治理体制的超越,是中国共产党对任何形式民族自决的摒弃。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了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正式将民族区域自治作为中国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确立下来。经过多年发展,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不断巩固和加强,目前已建立了155个民族自治地方,有44个少数民族建立了自治地方,民族自治地方占国土总面积的64%,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占少数民族总人口的71%,有效保障了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因地制宜地推动了民族地区发展,少数民族、民族地区及民族关系的面貌发生了历史性变化,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不断巩固和发展。实践证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符合中国国情,顺应人心,受到各族人民欢迎,在保持国家完整、促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是中国共产党民族政策的源头和根本,必须毫不动摇地长期坚持。在2019年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将“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做到统一和自治相结合、民族因素和区域因素相结合”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70年民族工作的一条重要经验[14]。“两个结合”将团结统一放在首位,强调所有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全国各族人民共同拥有的地方,强调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都是中央政府领导下的一级地方政权,都必须服从中央统一领导,强调民族自治地方的各族人民拥有平等权利和义务,共同建设各项事业,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共同巩固和发展中华民族共同体。在2021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再次对此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确保党中央政令畅通,确保国家法律法规实施”[15],更加注重各民族的共同发展、共享成果和同等法律地位。习近平总书记的这些重要论述,为我们在新时代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提供了科学指导。

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法治保障

法治是现代国家的重要标志,是保证社会秩序和国家稳定的关键。中国共产党历来重视法治建设,提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16],法治建设不断取得新进步。中华民族形成和发展经历了数千年漫长过程,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时实现与国家的结合,“从而完成了自身的构建并成为中国的国族”,是支撑现代中国民族国家制度的国族,是“中华现代国家的基石”[17]。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不断加强民族法制建设,制定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符合各民族共同利益的民族法律法规,为推动民族工作实践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当前,中国“已经基本形成了以宪法为根本,以民族区域自治法为主干,包括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涉及民族事务的规定,以及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主要内容的较为系统的民族工作法律法規体系”[18]。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民族团结,并于2014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第一次提出“用法律来保障民族团结”[19],从而为推进中国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指明了方向,使法治成为中国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保护神”和“压舱石”。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作为中国的根本大法,明确规定了中国的国体、政体及国家结构形式,虽经历多次修订,但每一部《宪法》都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各民族一律平等”,且条目中都设有“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一节。2018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首次将“中华民族”写入国家根本法,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有了宪法依据和根本法保障。新修订的《宪法》再次强调了中国作为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基本国情,确认了各民族共创中华的主体地位,规定:“中国各族人民共同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文化”,宣告“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全国各族人民”“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明确了各民族的平等权利和义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20]。其中具有重大意义的是,本部《宪法》序言第七和第十自然段增加了“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内容,“中华民族上升为一个宪法概念,第一次获得了宪法上的主体性”[21]。同时,“和谐”作为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特征也被写入《宪法》,充分体现出中国现阶段各族人民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的民族关系主流。《宪法》确立了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目标,为中国的民族政策和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提供了法理基础和宪法依据。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22]。因此,引导各族人民深入学习并全面贯彻宪法,形成人人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的良好氛围,是实现依法治理民族事务、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必然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以下简称《民族区域自治法》)作为保障少数民族和民族自治地方各项权利的基本法律,是实行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法律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为了推行民族区域自治,中央人民政府于1952年8月发布了关于民族区域自治的第一部专门性法规,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1981年8月,邓小平同志在新疆视察时指出:“要把我国实行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用法律形式规定下来,要从法律上解决这个问题,要有民族区域自治法。”[23]1982年12月,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其中对民族区域自治的规定做了进一步修改和补充,为制定民族区域自治法提供了宪法依据。1984年5月,第六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正式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并于同年10月1日起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回答了什么是民族区域自治和怎样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问题,成为我国民族区域自治步入法治化轨道的一个重要标志”[24]。自颁布以来,党和国家多次部署贯彻落实该法的工作,如1991年国务院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随着社会发展变化,2001年2月,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新修订的《民族区域自治法》除序言外共七章74条,序言明确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地位、原则、目标及指导思想等,第三章具体规定了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权、变通执行权、财政经济自主权、语言文字和文化教育自主权、培养少数民族干部权等自治权,第七章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必须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将国家整体利益放在首位等法定义务。本次修订“正式确立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为我国一项基本政治制度的法律地位”“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特点”“充分体现了发展这个主题”[25]。为了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2005年5月国务院公布了《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还于2006年和2015年针对《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实施情况开展了两次执法检查,地方民族立法也取得了显著成绩。实践证明,《民族区域自治法》符合中国国情,充分体现了各民族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维护了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增强了中华民族凝聚力。因此,结合新时代民族工作的历史方位,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不仅要强化宣传和监督检查,也要加强理论研究和成效评估,使其不断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推进民族工作更好地进入法治化轨道,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提供法治保证。

为维护民族平等和团结,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除《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外,中国有关民族事务治理的法规还有《城市民族工作条例》《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等专门法规,《刑法》《民法通则》《选举法》等一般法律中也有相关规定。大杂居的民族分布格局决定了散杂居少数民族工作也是中国整个民族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保障散杂居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国务院于1983年和1993年先后发布《关于建立民族乡问题的通知》及《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目前,中国已建立1 000多个民族乡,散居少数民族居住的地方国家机关和党组织也制定了有关政策和法规,有力地促进了散杂居地区民族关系的和谐发展。改革开放以来,各民族人口跨区域流动日趋频繁,大量少数民族人口从传统农牧区进入城市务工经商、求学就业,做好城市民族工作越来越重要。1993年,国务院批准颁布了《城市民族工作条例》,城市民族工作开始走上法制化轨道。2014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强调要“让城市更好接纳少数民族群众,让少数民族群众更好融入城市”[26],并对加强城市民族工作、促进城市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提出具体要求。2017年,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对做好新形势下城市民族工作进行了具体部署。此外,为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巩固社会主义和谐民族关系,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分别于2015年7月和2015年12月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两部法规,党和国家还颁布实施了《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民族工作的意见》《关于依法治理民族事务促进民族团结的意见》《关于全面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意见》等多部指导性文件。目前,中国现行有效法律和行政法规中,很大一部分都有涉及民族事务的规定,为实现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在新的征程中,依法治理民族事务,我们应自觉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以宪法为依据,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以公平正義为原则,大力推进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推进民族领域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释,建设完备高效严密有力的民族法治体系,还要有回应现实的动态立法和科学严谨的司法行政体系,将静态的和单项的法律体系上升为动态的、立体的法治保障,并广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各族群众的法律意识,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管什么人、什么民族,都必须遵纪守法、按法办事,从而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新时代民族工作高质量发展夯实法治基础。

三、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情感基础

中华大地自古就是多民族共同生息、繁衍、发展的地理空间,各民族在漫长的历史发展中彼此交流、相互依存、互辅共生,并在近代反帝反封建的革命斗争中逐渐从自在转化为自觉的中华民族共同体。70多年来,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携手奋进,民族交融程度日益加深,民族间的共性因素不断增多,成为谁也离不开谁的有机统一体。进入新时代,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民族团结,准确把握中国和世界民族关系的走向,创造性地运用马克思主义关于“共同体”的理念,提出“中华民族共同体”这一崭新概念,将中华民族视为一个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命运共同体,并使用“一家人”“手足相亲”等温情表述来形象地说明各民族之间的亲密关系,为探索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情感路径指明了方向。中华民族不仅是各民族在缔造统一国家历史过程中逐渐形成的民族共同体,也是由众多具有主观意识的个体和群体组成的情感共同体,民族工作实质上就是做人的工作,做民族团结重在交心,要将心比心、以心换心,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要绵绵用力、久久为功。群众利益无小事,坚持走群众路线,将心比心、以心换心、温暖人心,使各族群众体会到亲情和真情,是中国共产党民族工作中的一项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为民族事务治理注入了人性的温度,有利于凝聚人心、争取人心,能最大限度团结各族群众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携手奋进。

在中国,“形象地说,中华民族与各民族的关系,是一个大家庭与家庭成员的关系;各民族之间的关系,是一个大家庭里不同成员间的关系”[27]。各民族都为中国历史发展做出了贡献,是平等的家庭成员,按照亲人的感情建设中华民族大家庭是中国民族政策实践的内在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在多个场合多次强调各民族之间密不可分的同胞关系,提出“中华民族一家亲,同心共筑中国梦”的民族工作目标,在多元一体的中华民族大家庭中,“各民族是一家人,大家要相亲相爱、共同团结进步”[28],并在青海省刚察县考察时对热情的村民们说:“我们都是一家人,都是兄弟姐妹”“各民族就要像石榴籽一样紧紧抱在一起,我们都是中华民族共同体的一分子”[29]。各民族都秉承大一统的历史传统,将实现和维护多民族的大一统作为最高政治目标,并在迁徙流动、贸易交往、混杂居住、族际通婚、情感互通中交融为一体,中华民族共同性在各民族长期交往交流交融中得到凝聚和增强[30]。因此,中国各民族是血肉相连、命运相依的兄弟民族,在祖国大家庭里,56个民族情同手足、亲密无间、难分彼此,共同为大家庭的和谐发展不懈奋斗。在多元一体的中华民族大家庭中,家庭成员之间谁也离不开谁、守望相助、命运相依是大家庭的“家规”,各民族相互尊重、团结互助是大家庭的“家教”,这种大家庭建设可以使各个民族获得同一个家庭的归宿,充分彰显了民族事务治理的中国智慧[31]。

共同体蕴含着亲情关怀,让人们感觉自己是其中的一员,从而产生群体归属和认同,是人们的生活家园和精神家园,所有成员共同担当、共同分享、相互关爱。斐迪南·滕尼斯将共同体视为“一个有生命的有机体”,认为“家庭的理念是对共同体之现实性的最普遍的表达”,各种共同体形态皆根植于家庭这一典范,“相亲相爱”“共同领会”“共同生活”是共同体最主要的三个规则[32]。齐格蒙特·鲍曼认为共同体象征着安全与和谐,是“一种相互的、联结在一起的情感”,能让人体会到“温馨”的“集体温暖”和“家庭感觉”,人们在共同体中以“兄弟般的责任”相互帮助、相互依靠、相互信任[33]。家庭是基本的社会单位,“是国家构成的基本单元”“是国家组织的微观基础”“家庭单位规模和构造决定着国家单位的规模和构造”[34]。家庭是血缘和亲情的归宿,中国人有着深厚的家庭情结,“中华民族自古以来就重视家庭、重视亲情”“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是人生的第一所学校”[35]。在现代社会,形成于中国传统社会的家国同构的意识结构依然存在,并“孕育出了同胞、兄弟意识等共同体的情感基础,从而使得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成员之间存在近乎血缘共同体和地域共同体的内在情感”[36]。“家和万事兴”是家庭治理的最高理想,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则是近代以来中国各民族的共同目标和最大梦想,需要引导各族人民始终把中华民族利益放在首位,牢固树立对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情感认同。

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中华民族共同体”概念深刻地揭示了中国各民族之间血浓于水的亲情联系,以家庭的亲属隐喻来巩固民族团结,使人们对家庭的归属及认同延伸至对伟大祖国和中华民族的认同,从而实现了爱家和爱国的统一,为新时代民族工作添加了亲情的温度,体现了党在民族工作理论和实践上的重大创新和发展。在中国人的精神谱系中,家是国的基础,国是家的延伸,家国情怀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精髓,是中华民族精神的核心,是中華民族特有的共同情感,也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情感力量。各族人民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践行者,也是受益者,由生活于现实之中并具有主观思想的个体组成,“一家人”“兄弟姐妹”的亲属隐喻能够最大限度激发人们的情感,使被动意识上升为主动意识,各族人民能够主动认同、积极参与、自觉维护共同体的发展。因此,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一项凝聚人心、争取人心的系统工程,我们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大力弘扬家国情怀,实现爱家与爱国的有机统一,使人们认识到“有国才有家”,国家强大,家庭才能安乐,每个人、每个家庭、每个民族都要为中华民族大家庭的发展壮大贡献力量。同时,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还是一个持续性工程,不能一蹴而就,要注重把工作重心放在平时、落在细处,做到“润物细无声”,于细微处见真情,这样才能从心理和情感方面强化各民族“在一起”“心连心”的中华民族大家庭理念,以情感厚植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四、结语

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一种集体的社会意识,本质上是各族人民对中华民族共同体的认知、认同与归属,核心是人们建立起超越民族和地域的国家层面的认同意识,其是否牢固直接关系到国家的团结统一和长治久安。作为新时代中国民族工作的“纲”,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一个系统性工程,涉及多个方面,既要有硬性的制度支撑,也要有刚性的法治保障,还要有柔性的情感基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完备的民族法律法规体系、“一家人”“手足相亲”的同胞之情是有机统一的三个方面,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三个重要支点。其中,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根本保证,是传统“家国同构”理念转变为现代“中华民族大家庭”结构模式的政治保障,从而完美实现了制度、法治、情感的有机链接,是三重维度的核心。

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国际环境日趋复杂,不稳定性不确定性因素明显增加,中国民族关系的大局是好的,民族团结的基础是稳固的,但也面临着国内外复杂形势,西方敌对势力利用民族问题对中国进行牵制分化的图谋加剧,“三股势力”依然活跃。在此背景下,各族群众都应肩负起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历史使命和时代责任,自觉增强民族自信心和民族自豪感,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弘扬爱家爱国相统一的家国情怀,全社会一起做交流、培养、融洽感情的工作,探索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制度、法治和情感路径,不断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参考文献:

[1]王延中.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建设中华民族共同体[J].民族研究,2018(1):1-8.

[2]青覺,徐欣顺.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概念内涵、要素分析与实践逻辑[J].民族研究,2018(6):1-14.

[3]严庆.政治认同视角中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思考[J].北方民族大学学报,2020(1):14-21.

[4]郝亚明.社会认同视域下的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探析[J].西北民族研究,2020(1):19-26.

[5]郝时远.文化自信、文化认同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J].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0(6):1-10.

[6]纳日碧力戈,萨仁.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多维进路[J].广西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1(4):149-155.

[7]陈立鹏,禄嫦.论少数民族传统节庆活动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以广西“三月三”为例[J].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5):102-108.

[8]夏文贵,秦秋玲.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一项基础性工程[J].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4):42-49.

[9]刘春呈.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国歌认同进路[J].湖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1(3):34-45.

[10]习近平.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N].人民日报,2021-07-02(002).

[11]习近平.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N].人民日报,2014-09-06(002).

[12]2 977名十四届全国人大代表具有广泛的代表性[N].人民日报,2023-02-25(003).

[13]习近平.在中央人大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21年10月13日)[J].求是,2022(5):4-13.

[14]习近平.在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的讲话[N].人民日报,2019-09-28(2).

[15]习近平.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推动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高质量发展[N].人民日报,2021-08-29(1).

[16]习近平.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法治保障[J].求是,2021(5):4-15.

[17]周平.中国何以须要一个国族?[J].思想战线,2020(1):106-114.

[18]中共中央统一战线工作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学习辅导读本[M].北京:民族出版社,2022:157-158.

[19]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89.

[20]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N].人民日报,2018-03-22(001).

[21]李占荣.中华民族的法治意义[J].民族研究,2019(6):1-15.

[22]习近平.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二卷[M].北京:外文出版社,2017:115.

[23]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邓小平思想年谱(1975-1997)[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8:199.

[24]王希恩.20世纪的中国民族问题[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2:350.

[25]吴仕民.民族问题概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1:221.

[26]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暨国务院第六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在北京举行[N].人民日报,2014-09-30(1).

[27]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学习辅导读本[M].北京:民族出版社,2019:25.

[28]习近平.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 坚决筑牢国家生态安全屏障[N].人民日报,2016-08-25(001).

[29]高天厚土铺展大美画卷:习近平总书记考察青海纪实[N].人民日报,2021-06-11(001).

[30]王传发,毛国旭.增进共同性: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学理[J].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4):34-41.

[31]郝时远.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之路[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6:123-124.

[32]斐迪南·滕尼斯.共同体与社会[M].张巍卓,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9:71-102.

[33]齐格蒙特·鲍曼.共同体:在一个不确定的世界中寻找安全[M].欧阳景根,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5-69.

[34]徐勇.关系中的国家:第二卷:地缘—血缘关系中的帝制国家[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20:233.

[35]习近平.在2015年春节团拜会上的讲话[N].人民日报,2015-02-18(002).

[36]青觉.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内生性基础研究[J].中央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5):27-34.

(责任编辑:王勤美)杨 洋 杨 波,张 娅,王勤美,蒲应秋

System, Rule of Law and Emotions: the Triple Dimension of Forging the Consciousness of Chinese Nation Community

HU Zhaoyi

(School of Ethnology and Sociology, Hubei Minzu University, Enshi, Hubei, China, 445000)

Abstract:The transmission and strengthening of the consciousness of Chinese Nation Community is not only restricted by external objective factors, but also influenced by peoples internal psychology and emotions. The socialis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the Constitution and the system of ethnic laws and regulations, and the compatriot feeling of "families" and "brotherhood" are respectively the institutional support, the guarantee of rule of law and the emotional foundation for forging the consciousness of Chinese Nation Community. Adhering to and improving the socialis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promoting the rule of law in the governance of ethnic affairs, and promoting the patriotism with the unity of love for family and love for country are important ways to forge the consciousness of Chinese Nation Community, which will gather strength for the realization of the Chinese Dream of the great rejuvenation of the Chinese nation.

Key words:the consciousness of Chinese Nation Community; system; rule of law; emotions

收稿日期:2023-01-23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70年来武陵地区多民族交融发展的历史及经验研究”(20BMZ037);湖北省教育廳重点项目“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文化空间研究:以鄂西南地区为例”(21D070)。

作者简介:胡兆义,男,河北邯郸人,博士,湖北民族大学民族学与社会学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湖北民族大学中华民族共同体研究基地研究员。

猜你喜欢

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法治情感
送法进企“典”亮法治之路
如何在情感中自我成长,保持独立
情感
如何在情感中自我成长,保持独立
1912至1949年期间中国“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强化
论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对近代中国民族主义的形塑与修正
反家庭暴力必须厉行法治
基于祭祖文化的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培育路径研究
以德促法 以法治国
情感移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