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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人民币时代对我国税收征管的影响窥探

2023-06-26胡旺

理论观察 2023年3期
关键词:税收征管

胡旺

摘 要:随着数字人民币的试点范围不断扩大,标志着我国即将正式迈入数字人民币时代。数字人民币一方面能够从高速化、精细化以及全面化为我国税收征管赋能;另一方面也因为涉税信息高度透明、征纳双方负和博弈以及监管落差给我国税收征管带来挑战。因此为了能够充分把握数字人民币时代红利,提升我国税收征管水平,可以从构建税收征管信息网、重塑新型税制结构网来设计基于数字人民币的税收征管赋能框架,同时也应从涉税信息保护、税收征纳关系、征纳监管标准来应对源于数字人民币的税收征管风险。

关键词:数字人民币;税收征管;赋能框架;风险挑战

中图分类号:F8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 — 2234(2023)03 — 0084 — 06

数字人民币的研发试点工作在我国正如火如荼地推进中,2022年3月召开的货币金银和安全保卫工作电视会议中,央行再一次强调要有序推进扩大数字人民币试点范围。经过不断的测试应用,数字人民币技术已趋于成熟,其应用场景也将得到深度拓展。随着数字人民币的持续推进,其影响力必然体现在货币政策、金融结构与社会经济运行体系等方面,足以说明我国步入数字人民币时代已成为趋势。那我国的税收领域是否处于数字人民币影响的辐射范围?数字人民币时代会对我国税收征管造成何种影响?积极影响如何维持与扩大,消极影响如何予以预防与应对?

一、数字人民币影响税收征管的内在机理

(一)数字人民币的缘起与发展

数字人民币的源头可以追溯到1983年David Chaum的设想,之后在2008年中本聪通过嵌入区块链等底层技术得以实施,表现为比特币、以太币等形式的数字货币。数字货币可以称为数字人民币的前身,其与数字人民币最本质的区别在于背书不同,数字货币通常采用私人发行的方式,不具备法偿性,发行之初并未得到公众的普遍认可,但其内嵌的加密算法以及共识机制使得发行量、价值、支付等方面较为稳定,在一定范围内可以履行货币的基本职能,之后逐渐被公众熟知并认可。各国正是看到了数字货币蕴藏的应用潜力,若某个国家发行的法定数字货币率先被国际社会所认可并使用,那在国际交易中必然会占据巨大的竞争优势,所以各国都在加快法定数字货币的研究步伐,争取将其作为国之利器。数字人民币正是我国研发的法定数字货币,在2014年我国就已开始数字货币的研发工作,在国际社会中处于世界前列,经过多年的研究测试各方面技术已趋于成熟,相信多地试点工作完毕之后,将正式面向公众进行发行使用,那时就意味着我国正式进入数字人民币时代。不同的时代所衍生出的货币形态也有所不同,近现代以来我国经历了传统现金时代,目前正处于移动支付时代的成熟阶段,而即将迈入的数字人民币时代,即是指公众将数字形式的货币作为社会的支付、流通、价值尺度、贮藏的主要手段的时代。[1]当然,现金的退出也不能一蹴而就,央行行长易纲就明确表明当处于数字人民币时代的初级阶段,现金与数字人民币将长期并存。

(二)数字人民币的特征

数字人民币并不是简单地将传统现金电子化,具体而言,数字人民币具有以下特点:其一它是由国家发行的以区块链等底层技术为基础的具有法偿性的数字形式的货币,数字人民币是以国家信用为背书,与传统的现金处于同等地位,只是形式上采用的是数字化;其二相比移动支付,两者都可以把原来线下分散的交易集中在线上完成,但不同的是数字人民币在一定数额范围内可以支持“双离线”支付,不需要借助网络即可完成交易,而且采用的是“账户松耦合”模式,现在的移动支付本质上属于将现金转化为电子形式,双方进行交易必须实行实名制且需要绑定商业银行账户,也即“账户紧耦合”,而数字人民币则不需绑定任何商业银行账户,可以进行匿名交易,但为了打击国际恐怖组织、洗钱、偷逃税等犯罪行为,这种匿名交易是有条件的,有交易数额的限制以及仅对商业银行与交易相对方匿名,对央行则是实名的;其三数字人民币采用的是中心化管理模式,最高管理权限掌握在央行的手中,它与私人发行的数字货币采用的分布式管理不同,这样的做法有利于央行对资金流向的把控,对后续实施相关货币政策或宏观监管等提供有力支撑。

(三)数字人民币传导至税收领域的过程梳理

当迈入数字人民币时代后,货币流通信息将在央行的高强度监管之下,而货币流通信息不管对于税务机关或纳税人都至关重要,因为在未来的经济社会中,掌握了主體的货币流通信息也即掌握了该主体绝大部分信息。如今除了以物易物、物的赠与等少量特殊情况,其余的交易行为都需要货币的流通才能得以实现,货币已成为了现代社会中所有物质财富价值衡量的尺度,国家征税的依据是以纳税人的财富为基础,而衡量财富最终回归到货币本身,就连税收本身,在现代社会已完全从实物税转变为货币税。如此一来,当数字人民币成为新形式的货币,所带来的影响也就不可避免传导至税收领域,纳税人利用数字人民币在市场中所产生的收入、支出等货币流通信息,实际上也即是纳税人的涉税信息。[2]在传统现金和移动支付时代,税务机关主要采取的是“以票控税”的税收征管模式,不管是纸质发票转变为电子发票以及正在发展的区块链发票,本质都是通过发票来反映纳税人的交易行为,达到监管纳税人货币流通信息的效果,从而为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提供依据。而在数字人民币时代,虽然现金与数字人民币并存,但使用数字人民币确已成为趋势,传统现金随着社会发展肯定会逐渐被淘汰,大部分市场交易行为都可通过数字人民币予以体现,到时候纳税人的货币流通信息都会被央行所掌握,只要央行与税务机关共享纳税人的货币流通信息,即掌握了纳税人的全部涉税信息,税务机关征收税款将直接跳过发票层即可得到纳税人的全部涉税信息,税收征管模式即转变为“无票控税”。数字人民币对我国税收征管是否百利而无一害?正所谓水至清则无鱼,任何事情过于绝对化容易走向极端,正如尼尔波兹曼所言:“每一次先进的技术出现即是恩赐也是包袱,是利弊同在的产物。”数字人民币的出现对我国税收征管的影响亦是如此,故而有必要辨析迈入数字人民币时代后,数字人民币将会给我国税收征管带来何种影响。

二、数字人民币传导至税收领域的影响辨析

(一)数字人民币赋能我国税收征管

1.高速化提升税收征管效率

在数字人民币时代,税务机关可以去除发票层,通过数字人民币的底层技术简化征管流程,重新构建一套高速化运转的税收征管框架。税务机关不用再依赖发票来认定纳税人的交易等信息,而是以纳税人使用数字人民币所产生各种信息与数据为核心,打通各个部门、各个节点中高速流转的通道,提升税收征管效率从而降低征管成本,所谓税收征管成本是指税务机关為了征收税款在涉税信息获取、征收管理、稽查评估等过程中所付出的行政成本。税收征管成本已经成为世界各国税收治理水平的评价标准,我国相比于西方发达国家还有很大的成本压缩空间,为此我国也在努力。其中以区块链技术与税收征管相结合为代表,比如打造“区块链发票”解决纳税人交易行为失真问题,缓解税务机关稽查压力;利用区块链技术采集、存储以及共享涉税信息;设计智能合约架构处理涉税问题等。[3]但由于目前不同的区块链税收征管系统没有采用一致的底层技术,各部门之间相互接入不顺畅甚至不兼容,适用范围比较狭窄,容易形成“区块链孤岛”,这一系列问题导致起到的效果有限。而数字人民币为解决该问题提供了道路指引,首先数字人民币底层技术处于世界前列,区块链作为数字人民币的底层技术之一,对其他系统的区块链建设提供向导;其次数字人民币作为公众的流通货币,货币流通信息将会成为一切信息的源头,若要获取该信息,税务部门内部系统只能向处于中心化管理地位的央行系统靠拢,从而间接统一各部门的接口,破解各部门之间的信息壁垒,进而提升我国税收征管效率。

2.精细化促进税收实质公平

国家为了抑制社会贫富差距日益扩大,在税收方面已经实施了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制度,但落地效果并不理想,问题在于税务机关在实施过程中并不能完全掌握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只能采用社会普遍负担水平这种笼统的标准来对纳税人的支出予以扣除,贫富差距已经作为前提存在,再采取统一的定额来进行专项扣除,无法体现量能课税原则,对于缩小贫富差距无疑是隔靴搔痒。[4]但目前我国税务机关也只能采取这样的方式,因为若要精确掌握每一个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即使付出巨大的人力财力成本,运用当前技术也难以获取每一个纳税人准确的涉税信息。而数字人民币时代的到来,正好为解决获取纳税人精确的涉税信息提供了良好的契机,纳税人相关的货币、交易、股权等所有的权益性资产都能通过数字人民币予以体现,只要税务机关与央行互联互通,通过相应的法定程序就能完整的获取纳税人的真实财产状况。今后在税收征管过程中,税务机关就能根据采集到的涉税信息进行精细化管理,采取“一人一策,一人一额”的定制化征管措施,真正实现“收多征多,收少征少”的实质公平,从本质上抑制贫富差距的持续扩大。

3.全面化避免国家税款流失

目前我国采用的是“以票治税”的税收征管模式,税务机关需要以发票为媒介对纳税人的货币流向、交易行为等进行监管,以此防止纳税人偷逃税款,但以票治税之困在于个人在最终消费环节,基本上不会要求开具发票,发票开具与否对于个人而言意义不大,从而以票治税对纳税人没有发挥实际的监管作用;而在生产流通环节,企业之间的往来可以通过进项税额发票进行抵扣,从而又导致真票虚开虚抵,造成国家税款大量流失。如果在生产流通到最终消费,税务机关不能通过发票都全面掌握纳税人的实际业务,那发票的存在就如同虚设。而在数字人民币时代,税务机关可以通过央行的强监管,从呈点分布的纳税人的全部信息中提取相关涉税信息,利用数字人民币打破“信息孤岛”的局面,与各部门以及各种支付平台实现互联互通,有效整合出纳税人全面的涉税信息,对纳税人交易全过程进行有力监管,充分压缩纳税人偷逃税的空间。当纳税人深知自己的涉税信息被税务机关全面掌握,便会在偷逃税时进行慎重考虑,当偷逃税被暴露受到惩罚的风险远大于偷逃税所带来的收益时,纳税人便会选择放弃偷逃税行为,从而在很大程度避免了国家税款的流失。

(二)数字人民币对税收征管的挑战

1.强监管下涉税信息高度透明

在数字人民币时代,每个人的货币流通信息、交易信息、财产信息等都会被如实记录于央行的数字人民币系统之中,纳税人的涉税信息高度透明,税务机关获取涉税信息的能力显著提升。如今信息泄漏问题已然严重,而在更为透明的情况下必然会加大被侵犯的风险。总的来说可以分为管理风险与技术风险,从管理风险的角度来看,税务部门取得纳税人的涉税信息的范围以及税务机关在利用涉税信息时,如何确保涉税信息被合法使用,既能保证涉税信息能够物尽其用的同时又不会超过必要限度而造成对社会公众的隐私侵害,这非常考验各部门的管理水平,同时在商业化背景之下,由于缺乏独立部门对涉税信息进行监管,仅依靠工作人员的自律,无法保证不会受到利益的驱使而非法获取纳税人的信息进行商业倒卖,从而造成纳税人的涉税信息泄漏,严重损害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从技术风险的角度来看,数字人民币作为一种新兴的技术,虽然目前来看是相对稳定安全的,但是任何技术都是处于不断发展的状态,没有万无一失的技术,税务机关需要时刻注意密钥以及防护等相关技术的迭代更新,当处于落后状态,就有可能被病毒侵入或黑客潜入攻击,对纳税人的信息造成威胁。[5]因此当纳税人的涉税信息被高度透明化之后,应避免对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侵害,否则会加剧纳税人对涉税信息高度透明化的担忧,甚至会引起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征管的反感。

2.征纳双方可能陷入负和博弈

虽然税务机关掌握纳税人全面的涉税信息有助于提升税收征管的效率,但从纳税人的主观层面来说,纳税人是害怕自己的信息完全裸露在税务机关的管理之下的。因为公权力部门是由一个个有限理性人所构成的,如前文所述,存在管理风险与技术风险,而且公权力具有天然的扩张性,当扩张超过必要限度,必然会威胁到纳税人的私权利。当税务机关只是依靠强监管技术掌握涉税信息,对纳税人进行简单粗暴地征管,此时的征纳关系凸显出的是一种对抗式的关系,类似于“猫和老鼠”的关系,会给纳税人带来巨大压力。那让原本主动依法纳税的当事人为了避免自己的隐私或商业秘密遭受侵害,放弃对数字人民币的使用,规避税务机关对自身涉税信息的强采集,和税务机关玩起“捉迷藏”游戏;而税务机关为了获取全面的涉税信息又持续加大对纳税人的监管,在付出人力物力的同时,不仅降低工作效率又与纳税人的对抗关系激化。最后纳税人的权利得不到充分保护,税务机关的征管工作不能有效进行,征纳双方陷入负和博弈的境地。[6]因此在数字人民币时代,需要精准把握征纳双方的需求,构建征纳双方信任的基石,打造新型和谐征纳关系,才能防止征纳双方陷入负和博弈。

3.监管落差有损税收形式公平

形式公平在税法中体现为每一个人在税法面前都应享受相同的权利和履行相同的义务,要杜绝人人都想“搭便车”的心理,试图尽可能少缴税款或不缴税款来坐享其他纳税人缴纳税款所换取的公共产品。当数字人民币发行后,现金与数字人民币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是并行使用的,由于两者不同的特性,肯定在监管方式上有所不同,现金主要以发票为媒介进行税收征管,数字人民币因强悍的溯源功能可以在数据库中全程监管交易往来,由此相比,现金的货币流通监管力度远远不如数字人民币。虽然税收实质公平是我们追求的最终正义,但税收形式公平作为实现最终正义的重要工具与手段,我们必须要重视现金与数字人民币之间的监管落差对我国税收形式公平的威胁。若不处理好现金与数字人民币之间的关系,未来使用现金的纳税人由于货币流通的监管程度、涉税信息的采集程度、信息的全面程度、准确程度等不及使用数字人民币的纳税人,在同样的情况下造成税收差异,使用现金的纳税人实际税负远低于使用数字人民币的纳税人。久而久之,大部分纳税人都会选择使用现金而放弃数字人民币,以此规避税务机关的监管减少纳税,若任由实际税负与法定税负不相符的现象恶性蔓延,将会冲击我国的基本税收秩序。[7]

三、数字人民币延续赋能税收征管以及应对风险的建议

(一)设计基于数字人民币的税收征管赋能框架

1.构建互联互通的税收征管信息网

实现高速化的税收征管必须要构建互联互通的税收征管信息网,而信息网的构建需从打造与数字人民币挂钩的税收征管系统入手:首先要充分认识数字人民币的底层技术,其中包括分布式存储技术、哈希算法、数字签名、共识机制、区块链密钥技术等。从发展的趋势来看,数字人民币将是规模最庞大,包含涉税信息最完整的区块链系统,税务征管系统的设计需要参照数字人民币的底层技术标准,因为只有底层技术处于统一的状态,通过数字人民币采集到的涉税信息才能在区块链税收征管系统有效地将进行存储、传输、处理、核验等。其次纳税人产生的绝大部分涉税信息无疑都掌握在央行手中,税务机关要实现高效率高质量的税收征管除了要实现机关内部的涉税信息共享,还要与外部系统互联互通,打破“信息孤岛”,实现与外部主体之间的信息共享。同样地,需要各部门之间统一底层设计,通过一定的程序开放接口,央行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将掌握的涉税信息通过自身区块链系统以联盟链、私有链等方式向税务机关共享涉税信息,进而帮助税务机关高效准确地掌握纳税人的涉税信息。最后区块链税收征管系统还可以和人工智能相结合,根据数字人民币的支付属性和共识机制构建智能征纳税系统,以数字人民币提供的交易等信息为基础,通过机器代替人工完成重复性、流程化的税务审核审核等工作,自动进行风险识别,对纳税人的信用状况根据自主申报信息的准确与否予以动态信用评价,精准描绘纳税人的信用画像,以及运用智能合约技术等,使税收征管的过程更加高效,实现扣缴税费、税收政策优惠、退税等智能化,得以方便征纳双方,提升征管效率。总而言之,只有构建基于数字人民币的区块链税收征管系统,积极运用数字人民币推动涉税信息共享方面的红利,形成互联互通的税收征管信息网才能有效提升税收征管效率,充分发挥数字人民币对税收征管工作的正向推动效应。

2.重塑内在契合的新型税制结构网

我国在十四五规划中明确提出要优化税制结构,健全直接税体系,适当提高直接税比重。随着数字人民币的普及使用,重塑符合新时代新发展的“新型”税制结构网将势在必行,涉及税制结构的重塑主要就是围绕不同税种之间的搭配问题,而如何配置与数字人民币内在契合的以所得税和财产税为主,流转税和行为税为辅的“新型”税制结构,则需要基于数字人民币重新认识各类税收制度的设计。针对所得税,要充分发挥对收入分配的调节功能,税务机关应充分利用数字人民币对涉税信息精准采集的功能,以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实行差异化的税收政策,一方面要对高收入人群、暴利行业以及行政垄断等加重税负,在实现公平税收负担的同时又能使所得税成为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来源;另一方面要对处于弱势地位的纳税人予以回应与关切,既要降低税率又根据实际支出情况予以专项扣除,尽可能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真正实现“宜重则重,宜轻则轻”的量能课税原则。针对财产税,在数字人民币的加成下,对社会公众的财产普查变得切实可行,国家根据所采集到的全民财富信息进行研究分析,将开征新税种提上新日程,如为解决代际公平问题开征遗产税,为解决地方财政问题以及缓解贫富差距等开征房产税。同时积极引导纳税人利用闲置财产投入社会再生产或参与公益事业,相应税收优惠政策以及公益捐赠税前扣除制度要予以同步,发挥财富对于社会发展的最大效用。针对间接税,主要是指增值税和消费税,充分发挥数字人民币的溯源作用,帮助税务机关全面掌握涉税信息,有效防止偷逃税等行为,以此保证国家税源稳定;同时通过降低税率,增加抵扣范围等方式为企业减费降税,优化营商环境,促进企业良性发展。对于消费税,改革的目光可以聚焦于此,通过扩大征收范围,后移征税环节,提高消费税率、优化计税方式等措施打破消费税调节功能的局限性,既能控制畸形的奢侈消费又促进绿色环保。针对行为税,采取动态调整机制引导纳税人的行为走向相应的轨道,因为行为税范畴较为局限,故能适当接受少部分税收的波动性,方便随时回应我国经济形势或国家政策的变化。

(二)应对源于数字人民币的税收征管风险挑战

1.推进涉税信息保护现代化

从本质上来说,涉税信息的利用与保护之间并不是处于对抗不可调和的关系,而矛盾的解决需要明确数字人民币监管权力的边界,规范利用涉税信息的程序,完善救济以及追责机制等,才能完成数字人民币时代的涉税信息利用与保护的有机统一,推进涉税信息保护现代化。具体而言,第一考虑设立独立的涉税信息保护部门,因为在数字人民币时代,将会产生超大规模的涉税信息,需要专门部门从中进行协调监督,例如对获取涉税信息的审核监督,对税务人员的监管,对受侵害的纳税人进行救济等,该部门不仅能起到监管的作用还可以成为纳税人救济的中介机构;第二根据敏感程度分类管理涉税信息,对于低敏感涉税信息设置较为宽松的获取条件,而对于敏感程度高的涉税信息设置高门槛的取得程序,评估确需敏感涉税信息的必要性以及获取范围是否遵循比例原则,并且做好记录工作;第三过轻的行政处分不足以起到威慑作用,当违法成本远低于违法所带来的收益时,税务人员更倾向于为了非法利益铤而走险,因此需要明确承担民事、行政、刑事责任的情形,强化税务人员的责任意识,狠抓责任追究,做到失責必罚;第四优化救济方式,从单一的救济方式变为多元化的救济方式,纳税人因被侵犯所造成的损失可向税务机关申请民事赔偿,并且除了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之外,还能要求新设立的专门部门从中进行调解,扩展非诉讼式救济;第五,税务机关应与掌握先进智能技术的企业寻求合作,随时关注自身信息设备升级,紧跟时代前沿技术,保证涉税信息不会因为技术风险而发生信息泄漏。坚持五头并进,全力推进涉税信息保护现代化,让数字人民币成为提升国家税收征管能力的有力武器。

2.引导税收征纳关系和谐化

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关系不应该是“对抗式”关系,我国过去在税收征管过程更多体现的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过分强调国家税收收入的实现而在一定程度上忽视纳税人权利的保护,这就导致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处于一种貌合神离的状态。[8]而我国正积极从提升纳税人的纳税遵从度出发,引导纳税人与税务机关构建和谐征纳关系,映射到税务机关利用数字人民币采集纳税人的涉税信息时,就要求税务机关绝不能仅依靠数字科技对纳税人进行粗暴管理而忽视了对纳税人进行人文关怀的重要性,只有科技与人文相结合才能引导纳税人与税务机关的关系趋于和谐。具体而言,首先要树立“以纳税人为中心”的保护理念,充分尊重纳税人的权利,例如在数字人民币与现金并行使用时,不能因数字人民币高效监管的特性,税务机关就强制纳税人使用数字人民币,而要尊重纳税人在法定范围内的自由选择权,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正向激励措施,给予使用数字人民币的纳税人一定的税收减免优惠,因为数字人民币的使用也大大节省了税务机关的征管成本,节省下来的这部分成本就可以让利于民,一方面引导了纳税人的行为偏好,保证了税收征管效率的提升,一方面让纳税人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选择数字人民币并且得到实惠,营造了共赢的局面。其次要积极拓宽公众参与征纳关系构建的渠道与机会,例如税务机关对于涉税信息的获取不必过分依赖数字人民币提供的信息,税务机关应秉持信任的态度让纳税人先自主申报涉税信息,只有纳税人未自主申报或申报数据与实际不相符时,才能申请对该涉税信息的获取。一方面确保税务机关取得涉税信息進行税收管理,另一方面也体现纳税人自主自愿提供涉税信息,加强纳税人与税务机关的交流,将纳税人与税务机关的关系更侧重于是一种合作关系而非强硬的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3.落实征纳监管标准一致化

数字人民币与现金由于存在不同的特性,现金相比于数字人民币匿名性更强,这就可能导致对两者的监管存在一定的落差,从而让部分纳税人看到其中的漏洞,进而产生“监管套利”的想法。故有必要针对两者的特性,完善监管机制,使监管标准趋于一致,保证纳税人承担相同的税收义务。首先对于数字人民币,由于数字人民币采集到的涉税信息全面精确,保真程度较高,并且对于纳税人较为敏感,因此税务机关在预警出现之前保持消极状态即可,即先由纳税人自主申报涉税信息,之后将该涉税信息上传至数字人民币终端智能审核,若出现信息缺失或者严重不符的情况下,税务系统则会显示风险警报,此时税务机关才能主动干预,要求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整改,若超过整改期限依然存在预警,税务机关则可以申请共享该项涉税信息,并对二者真伪做出判断。[9]而对于使用现金的纳税人,因现金流通更具隐秘性,税务机关应采取积极行动进行监管,目前我国也正在研发区块链发票,确保交易过程的物流、资金流以及信息流都能完整的在区块链上以时间戳的形式如实记录,实现“三流合一”,并且税务机关可以通过链上数据实时了解收入、费用以及税款等信息,从源头上杜绝伪造、变造发票等行为,有效控制偷逃税行为。其次可以增设信用评级制度来对纳税人进行监管,根据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实际情况来对纳税人的信用进行评价,若发现利用现金偷逃税款的纳税人不仅对其信用进行降级扣分,而且还要实施相应地惩戒措施,如除了要对其进行财产等处罚还要限制该违法纳税人的自由选择权,在一定期限内只能使用数字人民币进行缴纳税费,以此震慑其他违法纳税人。纳税人的信用评价可以作为税务机关实施个性化税收政策的重要考量因素,作为其他市场主体是否与之进行交易的重要参考依据,作为纳税人是否具有市场竞争力的重要衡量标准。[10]总而言之,税务机关要避免对现金和数字人民币的监管存在落差,落实两者征纳监管标准一致化,防止个别纳税人钻监管的漏洞从中非法受益,有损税收形式公平,动摇我国税收征管的基本秩序。

〔参 考 文 献〕

[1]方铸,王成展.数字人民币时代税收征纳主体行为博弈及对策建议[J].税务研究,2022(05):106-111.

[2]胡元聪,曲君宇.数字人民币对税收正义的影响研判及因应对策——以涉税信息利用为切入点[J].税务研究,2021(05):54-62.

[3]蔡昌,赵艳艳,戴梦妤.基于区块链技术的税收征管创新研究[J].财政研究,2019(10):114-127.

[4]曲君宇.冲突化解视域下我国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制度研究[J].税收经济研究,2020,25

(06):7-15.

[5]向富姣.以数治税视域下纳税人涉税信息保护——兼议税收征管法保密条款的修订[J].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22,35(01):50-58.

[6]彭敏娇,方铸,王敏.博弈论视角下的税收征纳主体行为研究[J].税务研究,2019(08):89-97.

[7]王佳宜.以衡平理念与财税法治规范收入分配——基于财政规模的形式公平与实质公平[J].财会月刊,2017(06):101-106.

[8]叶莉娜,张景华.论税收文明的现代化——以税收征纳关系的构建为视角[J].西安财经学院学报,2018,31(02):12-19.

[9]李平.运用大数据推动税收监管创新的思考[J].国际税收,2020(12):54-58.

[10]崔九九.基于区块链技术的中国税收信用体系构建[J].财会月刊,2022(04):155-160.

〔责任编辑:孙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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