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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旧住宅装电梯引发邻里纠纷

2023-06-21殷晓章

检察风云 2023年12期
关键词:街道办一楼大连市

殷晓章

老旧住宅小区加装电梯是大势所趋,但因涉及一楼业主及其他高层业主的切身利益,纠纷时有发生。2023年2月6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加装电梯引发的相邻关系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一楼业主不得阻挠电梯安装施工,并赔偿其他业主因停工导致损失等费用共计29200元。

加装电梯遇阻挠 

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青泥洼桥街道湖畔小区是一个老旧小区,31号楼一单元二层至七层的李某、杨某等业主,为了上楼方便,趁着政策红利加装电梯。他们签订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协议书》显示:湖畔小区31号楼一单元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加装电梯,推选王某、郭某为业主代表,授权其签署有关协议,加装电梯总费用50万元。王某、郭某与大连日电电梯有限公司(简称“日电电梯公司”)签订《授权委托书》,委托该公司向大连市中山区住建局提交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报请手续。

2021年7月27日,中山区青泥洼桥街道办在湖畔小区31号楼一单元一楼楼道口张贴了关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基本情况的公示,公示期自2021年7月27日至8月9日。公示注明:在公示期内,利益相关业主如有不同意见可与本单元加装电梯业主代表王某、郭某取得联系并进行协商,协商未果在公示期内可向青泥洼桥街道办提交书面材料。公示的还有《住宅加装电梯协议书》《授权委托书》和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建筑设计方案等四个附件。公示期间,青泥洼桥街道办未收到相关业主提交的书面意见。

2021年9月23日,王某、郭某代表业主与日电电梯公司签订《增设电梯的合同》,合同对工程价款以及中途发生停工的损失进行了约定。同年10月25日,日电电梯公司取得了政府部门签发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2021年11月5日取得了《临时占道许可证》。

日电电梯公司在现场开挖施工时,一楼业主宋某、王乙夫妇,宋甲、徐甲夫妇却不同意安装电梯,其理由是,电梯安装后会挡住一楼二楼住戶的视线,室外只能看到一半,光线照不到屋里,屋里像暗室。电梯运行有较大的噪声、影响休息。电梯是玻璃体透明的能看见屋内,保证不了个人安全和隐私。底层住户的房子会贬值,安装电梯占用了人行步道,对交通安全不利。

2021年10月30日至11月6日,因一楼部分业主多次阻挠施工,导致该单元的电梯基坑无法正常按期挖掘。相关施工人员和机械、车辆均滞留现场无法施工作业。因连日停工,业主为防止产生安全隐患,只能额外支付6500元要求施工方对基坑进行回填,基坑回填后如恢复施工将额外产生开挖费用8000元。

无奈之下,十位业主向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宋某、宋甲、徐甲、王乙四被告停止实施妨碍电梯加装的行为;赔偿因阻挠施工给原告造成的停工损失人民币14700元;赔偿因其阻挠而无法继续施工产生的基坑回填费用人民币6500元;赔偿重新启动施工时将产生的开挖费用人民币8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审支持十业主诉求

中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时,被告的抗辩事由是:电梯安装设计方案不安全、不可行,加装电梯的行为阻碍交通;被告未看见公示内容等。

中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原告已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意味着同意加装电梯的业主人数、面积比例及相应建筑设计方案通过了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此外,原告在《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有效期内办理了施工备案,取得了《临时占道许可证》,故被告关于加装电梯的行为阻碍交通的抗辩,法院不予采纳。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街道办已经在涉案单元楼的楼道口张贴公示,张贴公示内容的地点未违反法律规定且未超过合理范围。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停止实施妨碍电梯加装的行为,于法有据,予以支持。但因被告的阻挠行为尚属情有可原,在可能或难免对一楼住户造成影响且无相应补偿的情况下,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有违和谐稳定,但被告在判决生效后若继续阻挠电梯加装,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失。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停工损失等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2022年下半年,中山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不得阻挠电梯的施工安装;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40元,原被告各负担270元。

十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要求改判支持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四被告也提起上诉,理由是: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全体业主对使用公共通道及停车位加装电梯享有知情权、陈述权及提出异议的权利,未协商一致前不可动工建设。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是政府顺应我国老龄化趋势而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湖畔小区31号楼一单元业主在所在街道办的参与下,履行了协商、公示和报批程序,业主委托的施工单位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按照规定要求进行施工建设,应受到法律保护。四被告阻止施工,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一审判决被告不得阻挠施工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案涉工程停工产生的停工损失应由被告四人承担,一审法院对该损失未予判处,适用法律不当,应予调整。

老旧住宅加装电梯是一项民生工程  (图/IC photo)

2023年2月6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四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十人停工损失14700元、基坑回填费用6500元、重新开挖费用8000元,共计29200元;驳回四被告的上诉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54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80元由四被告承担。

编辑:薛华  icexue0321@163.com

法官点评

作为一项民生工程,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是被倡导的。《民法典》第278条规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等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也引起了全国人大代表的关注。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代表关于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提出6150号建议:《关于请有关部门完善立法推动老旧小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建议》(简称6150号建议)。2022年全国“两会”召开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明确加装电梯项目适用的法律条文以及居民表决范围等具体规定。2022年7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对6150号建议的答复要点是,虽然《民法典》未明确加装电梯属于哪一类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但认为加装电梯事项属于《民法典》第278条规定的“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意见在实践中占主流,各地在加装电梯事项表决时基本按照《民法典》此条规定进行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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