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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振兴背景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面临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2023-05-31王创儿

国际公关 2023年6期
关键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王创儿

摘要:乡村振兴背景下,各类新型高科技产品的出现为社会治理提供了诸多便利。而本文从乡村振兴背景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技术瓶颈和管理困境两方面对当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困境进行阐述和论证,并提出相应的行之有效的对策,从而为新时代的社会和谐与稳定提供新思路。

关键词:乡村振兴背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随着乡村振兴的不断实施,人们的生活方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与进步,同时也带来了变革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式的诉求。一方面,人工智能的出现大大提高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效率,为其提供了高效的数据整合、分析平台与功能;另一方面,科技是一把双刃剑,在大数据时代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提供新思路与便捷性的同时亦出现很多问题与困境,亟待我们去研究和探索并提出解决的对策。

一、国内外研究现状

(一)国内研究现状

20世纪90年代,乡村振兴背景渐渐走入人们的视野,从最初的企业主体关注智能技术及智能产品,到近年来政治学、社会学、管理学、教育学、公安学等不同学科类别的学者不同程度地关注乡村振兴实施带来的各种机遇与挑战。关于乡村振兴背景下的社会综治,我国学者有不同角度的研究与探索,可分为如下三类:

一是对大数据时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新发展模式的探索和研究。朱志萍指出,智能化新技术应用于社会治理多领域,可以极大提升公共安全、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方面的综合效能。[1]其文章的关注点在于,如何深入探索乡村振兴对当代治安工作的推动作用;穆桂森提出,应将立体化防控体系建设作为一项专门工作,它是党委政府领导下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一环,也是落实相关政策的一项有效措施,更是体制机制上的重要创新。[2]其突出立體化防控体系建设的重要性,以应对改革和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表明社会治安呈现需求多元化、社会矛盾的多层次化及多样化的特点。

二是结合“枫桥经验”,针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多元主体问题的深入研究。“枫桥经验” 对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有着巨大的引导作用和借鉴意义,其强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社会资源的整合,鼓励多元主体之间的协同和配合,发挥多元协同治理的综合效能。庄建平提出,要充分认识社会治安多元主体协同治理的必要性与重要性,[3]通过树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共建共治共享理念,完善多元主体协同治理机制,提升社会治安多元主体协同治理水平;姚迈新在《新时代“枫桥经验”—创新性表现及对广州基层社会治理的启示》中指出智能化基层治理,[4]这实际上为“枫桥经验” 增加了新的内容。

三是基于具体地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问题和不足进行研究并提出针对性对策。沈薇将多民族聚居的县级市乌兰浩特市作为实例分析对象,指出其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存在着流动人口的管控和社会组织合力不够等方面的问题。作者认为,面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问题,首要任务是树立风险防控意识,多维度分析对策;温媛对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现状进行了研究,并系统分析了其存在的问题及产生的原因,通过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从完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及治理结构、强化多元主体参与治理等方面,多角度提出了加强和改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建设的有效对策和建议。

(二)国外研究现状

一是关于社会治安治理概念和理论的研究。罗西瑙对治理的概念做出了论述,认为治理不同于统治,它既包括政府机制,也包括非正式、非政府的机制,以及其他机构和单位对经济秩序和社会调节的作用。[5]威尔逊和凯琳的“破窗理论” 认为,如果不对环境中的不良现象加以管控,听之任之,就会使不良因素放大或被效仿,扩大影响和损害程度,甚至变本加厉,借以强调和说明外部环境等因素对犯罪行为的影响。[6]该理论认为,社会治安的核心是社区治理。

二是关于安全防控策略的研究。马克巴顿提出安全防控的主体多元化思路;英国主张建立社区预防和多机构预防模式,重视社区居民的使命感、责任感、道德感作用的发挥。

二、乡村振兴背景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技术瓶颈

(一)防控技术缺失,难以应对犯罪“智能化”

目前,犯罪技术的“智能化” 水平提升迅速,但部分社会治理部门在技术的研发、应用面前显得力不从心,防控技术的缺失给乡村振兴背景下的社会治理工作带来了巨大压力。在乡村振兴背景下,犯罪形式早已不限于传统的线下犯罪、接触性犯罪、显性犯罪,取而代之的是线上的、非接触性的、隐性的新态势犯罪。犯罪分子充分利用5G时代的低时延性等特征,开展一系列跨地区甚至跨国、无时间段、无规律的犯罪行动。这些日益“智能化” 的犯罪手段大大增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难度,如何填补社会治理部门防控技术的空白,打破被犯罪拖着走的被动局面,是当下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智能技术利用效率低下

当前,在治安防控实践中,不乏对智能设备的运用。在乡村振兴背景下,很多领域无人机的应用十分广泛,其技术创新亦呈高速发展状态。但是警用无人机长期处于“重设备,轻开发” 的尴尬境地,如何将现有的先进技术运用到社会治理之中,以弥补警力的不足,高效便捷地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服务,需要下大功夫着力解决。

(三)智能技术缺少安全保障

身处大数据时代,信息采集逐渐由公共领域深入私人领域,由此产生了一个伦理困境,即如何平衡公共管理与个人隐私之间的关系。个人隐私被不法分子截取、利用,会引发其他犯罪行为,不仅产生了重大安全隐患,而且对国家整体安全和人民利益产生了巨大威胁。

(四)智能技术应用型人才缺失

乡村振兴背景下,基层社会治理部门的日常工作离不开智能设备,控制指挥中心的实时显示屏、民警执勤活动的执法记录仪、道路的监控设备等,它们的合理利用对社会治理工作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但是缺乏设备管理和维护的专业化人员是当下的一大难题,导致社会治理工作在大数据时代背景下显得力不从心。

三、乡村振兴背景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管理困境

(一)政府主导下其他主体权力受限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主体是多样的,我们从对各地区的实地调研中发现,在社会治理工作中仅凭政府这一单一主体,往往只能带来低效能、低质量的治理结果,并衍生出许多社会矛盾,从而加剧犯罪行为的发生。

(二)主体意识不强,导致责任缺位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主体是多元的,大到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单位、组织,小到人民群众每个个体,都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主体和责任人。通过对各地区的实地调研发现,在大众的潜意识里,社会治理只涉及政府部门,对于打击违法犯罪仅是公安机关的职责。如单位内部的安全隐患、治安漏洞等问题的治理压力,全部转嫁给了公安机关。即使单位、组织内部有相关治安防控工作内容,也只是流于形式的表面工程,未得到应有的重视。

(三)部门协调难,引发信息孤岛效应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与传统单一主体治理模式最大创新点是治理主体的多元化,其主张不同治理主体相互配合,不同部门实现信息共享,共同协作完成社会治理工作,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然而,部门之间的协调合作往往难以达成共识,各部门仅着眼于完成自身领域内的工作,尚未形成一盘棋的全局观念,缺少部门间的横向联动,从而使信息闭塞化,导致信息孤岛效应和信息鸿沟。

(四)缺少完备的综治机制和专门立法工作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简而言之包含两个方面:打击和预防。但是在实践工作中,我国长期处于“重打击,轻预防” 的局面。我们在实地调查中发现,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过程中,急于求成,忽视具有重要内在作用的心理辅导、心理关怀阶段,直接跳过沟通协调、预防引导的步骤,一味“严打” 犯罪行为,看似提高了整体治安防控效率,实则更易造成犯罪分子的抵触心理,加大再犯可能性,无助于改善社会整体的治安状况。

四、乡村振兴背景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对策

(一)技术层面:顺应时代要求,打破传统理念

1.积极顺应形势,填补技术空白

面对犯罪形式愈发多样化,犯罪手段不断创新,犯罪特点越来越隐蔽的新时代犯罪特征,公安机关必须重視自身发展,重视科学技术对当下社会防治的重要作用。习近平总书记在2019年5月召开的公安工作会议上强调,要坚持科技兴警。这一要求是时代发展的必然,必须重视科学技术的发展,以为培育公安机关新的战斗力提供强大的支撑,为警务模式的变革提供强大的动力。

2.重视跨域合作,加强技术应用

要积极发掘已有的社会治理先进技术,对闲置的、尚未充分应用的技术要积极加以利用,实现资源最大化利用。作为政府部门的公安机关,要加强“走出去” 理念,加强与科技研发机构、高等院校甚至是先进企业的交流和学习,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充分“借” 智,为我所用。

3.认清数据边界,保障数据安全

大数据时代搜集信息的部门不计其数,不仅包含政府等公共部门的信息公开采集、公共场所的监控录像,还包含人们日常使用电子设备时无意识的信息透露。因此,对于信息搜集的合法性与规范性亟需加强相关立法加以约束。相关软件要重视产品保密性与隐私性,在信息共享时,必须对信息隐私性做不同程度的合理研判和划分,将信息有层次地按需共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对信息使用中各部门的权限加以限制和规范,从而确保用户个人信息不被窃取和非法利用。相关部门也应重视,严厉打击窃取信息的犯罪行为。

4.加强交流学习,重视人才培养

对于社会治理缺乏高素质、专业化人才的困境,一方面,要树立紧跟时代、终身学习的思想,积极融入到智能化社会中,不断提升自身素质;另一方面,政府部门特别是公安机关应组织公安干警定期参加培训,聘请专业技术人员,为公安干警科普最新技术成果及其应用到社会治理工作中的不同方式和应用前景。

(二)管理层面:发挥多元主体作用,加强协调与沟通

1.明确政府定位,重视各方参与

充分发挥党领导的政治优势,地方党委主体要充分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以人为本” 的理念,积极探索社会治安多元主体协同治理体系建设;政府部门要充分引导社会组织参与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充分发挥其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力量,加快建设综合治理联动新模式。重视群防群治的力量,整合公安、城管、志愿者等各主体及社区各类治安防控力量,构建科学管理、快速反应、依法处置、协同保障、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全天候运转的群防群治辅助力量实战体系。

2.加强动员宣传,明确各方职责

党要发挥领导核心作用,调控、管理、协调各方;公安机关要发挥社会治安管理职能,严厉打击一切违法犯罪行为;其他单位、社会组织、团体和个人应积极建立内部治安防控条例、保卫组织,定期组织思想教育交流活动,增强法治意识,将内部治安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

3.打破信息壁垒,重视各方协调

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主体要加强信息公开与共享程度,意识到大数据时代信息共享带来的便捷化和高效性;要强化信息沟通,加快开发、建设专门的信息一体化共享平台,以此实现线上资源共享、线下分工落实的社会治理长效机制。

4.重构治理机制,加强专业立法

要加快建立新型社会治理机制,重视沟通与协商。在大数据时代背景下,对社会公众的教育、引导渠道更加便捷化、多元化。各级政府、社会组织、单位等应充分利用现代网络通信平台,重视微博、公众号等宣传、汇报、成果分享的作用,营造和谐的社会关系,对社会公众起到积极的引导作用。对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主体责任不清等问题,最重要的是要推进该领域立法工作进程,要成立专家智囊团,健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法律体系。

五、结束语

面对乡村振兴背景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技术瓶颈和管理困境,我们必须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从不同主体、不同方面入手,对症下药。从技术层面讲,应该与时俱进,强化技术创新与应用,确保各层级数据安全;广泛交流学习,重视人才培养;从管理层面讲,要明确主体定位与职责,发挥多元主体参与作用;重构治理机制,加强专业立法,打破信息壁垒;重视沟通与协调,加强动员宣传;与时俱进,有效利用科技积极、正面的力量,充分发挥管理效能,推动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    朱志萍.智慧赋能与治理力:乡村振兴背景超大城市社会治理创新:兼论上海的实践案例[J].上海城市管理,2020,29(6):34-39.

[2]    穆桂森.胜利油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问题研究[D].青岛:中国石油大学(华东),2017.

[3]    庄建平.新时代我国社会治安多元主体协同治理研究[J].佳木斯职业学院学报,2021,37(2):61-62.

[4]    姚迈新.新时代“枫桥经验”:创新性表现及对广州基层社会治理的启示[J].陕西行政学院学报,2020,34(1):77-82.

[5]    郭太生.中国保安业的社会责任问题探讨[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2):85-91.

[6]    李本森.破窗理论与美国的犯罪控制[J].中国社会科学, 2015,(5):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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