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数字藏品版权的功能、困境与治理

2023-05-30刘少军聂琳峰

刘少军 聂琳峰

[摘 要]以区块链为技术基础、以元宇宙为应用场景的数字藏品的核心价值在于数字内容资产化,数字内容资产化具备为数字资产提供权益证明的“赋权”功能和提供内在价值的“赋值”功能,这两项功能分别为数字版权提供了“确权”和“交易”两套基本机制,并分别促进了数字内容的权益保障和广泛传播。考虑到数字藏品正处于从无到有、从零星到杂芜的野蛮生长阶段,与之相关的技术尚不完善、规范尚付阙如,数字藏品仍面临着技术安全风险、版权确权风险和版权交易风险。为有效发挥数字藏品版权价值,需构建风险治理框架:在技术安全治理上,鉴于数字藏品内置于三层嵌套式技术结构中,根据技术层级分别制定技术标准可能更为合理;在版权确权治理上,鉴于确权风险集中产生于实物作品向数字藏品的转换环节,增设中间审核程序并细化审核内容可能更为妥当;在版权交易治理上,鉴于交易风险集中体现为数字藏品的金融化趋势,建立健全版权交易平台并细化交易规则可能更为适宜。

[关键词]数字藏品;版权确权;版权交易;风险治理框架

[中图分类号] D923.4[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2-4917(2023)01-0051-11

一、引言

2021年是NFT元年,同年3月,英国佳士得拍卖行以6940万美元高价成功售出一幅名为《Everyday:The First 5000 Days》的NFT作品;同年4月,纽约证券交易所宣布发行首套NFT。随着NFT火遍全球,NFT在我国也“飞入寻常百姓家”,2021年6月,支付宝在国内首发NFT皮肤“敦煌飞天”和“九色鹿”;同年8月,腾讯上线了国内首家NFT交易软件“幻核”。1]NFT全称为non-fungible token,中文译名为非同质化代币。从技术角度看,NFT本质上是一种存储在区块链上不可复制、不可篡改、不可分割的数据单位,任何形式的物品都可以通过区块链技术得到一个独一无二的专属数字凭证,从而成为NFT,其核心价值在于资产的数字化映射。正是由于非同质化带来的独一无二属性,NFT不可避免自带金融化潜质,成了国外公众炒作、牟利的绝佳投机品,这使得NFT交易价格严重脱离NFT商品价值,容易形成价值泡沫、引发金融风险。反观国内,2021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明确禁止虚拟貨币在我国的流通使用;为防止NFT重蹈覆辙、维护行业健康生态,2022年4月,中国互联网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共同发布了《关于防范NFT相关金融风险的倡议》,一是强调NFT推动产业数字化的正面作用,二是坚决遏制NFT金融化、证券化倾向。在“以虚促实”的国家政策倡导下,我国NFT产品逐步剥离了金融属性,一是将基础设施确定为联盟链,避免产品去中心化导致监管失控风险;二是项目应用局限于版权领域,避免产品扩大化导致金融系统风险;三是将锚定资产定位为文创产品,避免产品空心化导致脱实向虚风险;四是将产品权益聚焦于收藏属性,避免产品证券化导致价格动荡风险。这个逐步剥离金融属性的过程体现在我国NFT的命名变化上,最初直接援用了“非同质化代币(NFT)”,旋即更名为“非同质化权利(NFR)”,还短暂称作“数字艺术品(DAT)”,直至新华社将其称之为“数字藏品”,之后各大媒体、企业、平台及公众纷纷以“数字藏品”代指“NFT”。简单来说,NFT与数字藏品的异同点在于,一是技术逻辑相同,两者均为区块链技术,关键特点均为非同质化、核心价值均为资产数字化映射;二是基础设施相似,前者一般发行于公链平台,后者一般发行于联盟链平台;三是应用场景相异,前者广泛运用于各类商品,后者重点聚焦于文创产品。我国目前对数字藏品并无官方定义,一般认为,数字藏品是指使用区块链技术,对特定的作品、艺术品生成的唯一数字凭证,在保护其数字版权的基础上,实现真实可信的数字化发行、购买、收藏和使用。为论证方便,在技术逻辑视角上,本文不严格区分数字藏品、NFT、非同质化代币,毕竟三者的关键特点和核心价值均一致;在应用场景视角上,本文重点聚焦于数字藏品的版权应用。

正是基于区块链技术的不可篡改性和稀缺性等特征,使得数字藏品具有“赋权”与“赋值”两大功能,“赋权”为数字资产提供了权益证明,“赋值”为数字资产提供了内在价值,两者为数字版权分别提供了“确权”和“交易”两套基本机制,促进了数字内容的权益保障和广泛传播。不过数字藏品正处于野蛮生长期,与之相关的技术不成熟、规范不健全,导致数字藏品的安全系数较低,可能会反噬数字藏品的版权价值。我国对数字藏品的既有研究聚焦于单纯的技术层面,关于数字藏品的版权价值、潜在风险和规制路径的研究成果甚少。为此,有必要从数字藏品的技术逻辑入手,分析数字藏品的版权价值与潜在风险,并针对性地提出数字藏品的版权规制路径。

二、机理:数字藏品的技术逻辑

“技术是被捕获并加以利用的现象的合集。”2]技术本身充满了生机与希望,也充斥着危机与风险,3]因此对数字藏品的底层技术进行全景解析成为降低技术非理性风险、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前置环节。具体而言,数字藏品内置于一个以区块链技术为圆心向外延伸的三层环状嵌套结构,欲理解并把握数字藏品技术必须立足于区块链产业链这个整体。最内层为基础设施层即区块链,区块链的技术特点决定了数字藏品的技术特征;中间层为项目应用层即数字藏品,其在区块链产业链中发挥着承上启下的关键枢纽作用;最外层为拓展应用层即元宇宙,数字藏品的应用价值决定了元宇宙的产业前景。

(一)基础设施层

基础设施层为数字藏品的铸造、发行和交易提供区块链、智能合约和存储技术支持,负责数字藏品价值的记录和结算,为整个数字藏品生态提供安全性和稳定性保障。4]区块链是一种按照时间顺序将数据区块以链状方式组成的去中心化数据结构,并通过哈希加密方式保证数据可信任、可追溯和不可篡改。5]国外为NFT提供区块链技术支持的主要是公链及其侧链,如以太坊公链;国内为数字藏品提供区块链技术支持的主要为联盟链,如阿里巴巴的蚂蚁链。与完全去中心化的公链不同,联盟链属于部分去中心化的区块链,其安全性略低于公链,但在金融监管、能源消耗方面均具有一定优势。如在金融监管上,联盟链中心方可以掌控数字藏品铸造、发行和交易规则,限制二手交易、场外交易,避免数字藏品“脱实入虚”,降低监管风险;又如在能源消耗上,联盟链仅需数个节点验证即可,无需耗费大量算力“挖矿”,符合我国“双碳”政策导向(见表1)。6]

(二)项目应用层

项目应用层是指数字藏品的首次铸造、一级市场发行和二级市场流转。从主体角度看,项目应用层一般涉及创作人、版权人、数字内容发行人、首次收藏者、二次收藏者和发行平台这六类主体。如果数字藏品具有对应的实物作品原型,那么创作人和版权人一般都是实物作品的作者本人,发行人可以是作者本人,也可以是作者授权的发行人;如果数字藏品没有对应的实物作品原型即首创于链上,那么创作人、版权人、发行人往往合而为一。首次收藏者就是数字藏品一级市场的购买人,二次收藏者就是数字藏品二级市场的购买人。发行平台一般仅提供平台居间服务,但不排除平台与前五项主体出现身份混同的情况。从生命周期角度看,项目应用层一般涉及发行阶段、首次流转阶段和二次流转阶段,发行是指发行人收集好实物作品信息后,利用区块链生成对应的元数据及数字权益证明,并以私钥对元数据及数字权益证明进行签名,这个发行过程需在区块链各节点中执行,达成链上共识后方可上链,此时数字藏品发行成功;首次流转是指发行人将数字藏品的所有权转移给新的持有人,这一交易也需要达成链上共识;二次流转与首次流转在技术上几无差别,不再赘述。

(三)拓展应用层

拓展应用层即元宇宙,元宇宙本质上是与现实世界映射且并行交互的虚拟世界,通过赋能用户进行个性化内容生产与多元化世界编辑,为用户提供一个开放的、不受约束的、沉浸式的环境,增强用户的真实感和交互感。7]

任何经济体系必然包括“交易标的”和“交易媒介”。在现实世界中,“交易标的”为特定财产,“交易媒介”为法定货币;在元宇宙中,“交易标的”为非同质化的数字藏品,非同质化表明其属于特定物,每个数字藏品都具有唯一性,“交易媒介”为同质化的数字货币,同质化表明其属于种类物,所有数字货币都具有一般等价属性。以数字藏品为交易内容、以数字货币为交易形式,一个与现实世界相互映射且相对独立的元宇宙经济体系由此形成。值得注意的是,元宇宙经济体系与现实世界相互映射的程度越高,经济体系的相对独立性越弱,即数字藏品更加贴近锚定资产的实际价值、数字货币更加接近法定货币的实际价值,现行法律监管更加有的放矢;反之相互映射程度越低,经济体系的相对独立性越强,即数字藏品逐渐脱离锚定资产的实际价值、数字货币逐渐摆脱法定货币的实际价值,两者均呈现泡沫化倾向,现行法律监管可能力不能及。在我国法律语境下,为防止元宇宙经济体系过于独立形成单纯的内循环,我国数字藏品往往锚定于现实财产,我国数字货币也仅限于数字人民币,这使得我国元宇宙经济体系更注重实现虚拟世界与现实世界之间的外循环。8-9]另外,鉴于数字藏品与数字货币具有相同的技术基础,又考虑到我国政策层面对数字货币一直采取谨慎立场,因此精准区分数字藏品与数字货币对正确理解、把握并规范数字藏品具有重大意义(见表2)。

综上所述,数字藏品内含于“三阶层”的技术图谱当中(见图1),基础设施层决定了数字藏品的技术特征、项目应用层规定了数字藏品的运行环節、拓展应用层描绘了数字藏品的应用场景。上文对数字藏品的概念辨析和技术梳理为下文深入探讨数字藏品的应用价值、潜在风险和规制路径奠定了基础。

三、功能:数字藏品的版权价值

“知识经济发展的动力在于科技创新活动。”10]随着新一轮的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席卷全球,数字技术与实体产业开始集成融合,作为知识产权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出版行业正在加速数字化,数字技术赋能实体作品突破物理时空局限,将作品内容传播至世界每个角落;然而传统的中心化数字技术同时也给版权保护体系形成巨大冲击,导致数字版权行业发展多重受阻:(1)数字版权确权难。互联网环境下,作品数量不胜枚举、作品类型纷繁复杂、作品内容真伪难辨,导致作品权属混沌不清。同时,现行著作权登记机制耗时长、费用高,难以匹配数字作品产量大、传播快的特征,并且这种中心化登记机制透明度低、追溯难度大,进一步导致作品与作者“失联”;(2)数字版权交易难。数字版权刺激了版权交易需求,但传统的版权交易形式却限制了版权交易规模。传统的版权交易一般在线下进行,购买方与版权方需就版权的形式、使用时长和交易价格等逐一磋商并达成合意,这个过程耗时较长、透明度差且缺乏统一标准,导致版权交易市场乱象丛生;(3)数字版权维权难。一是盗版横行,数字作品具有开源性、易复制性和易修改性,任何人都能无门槛、无成本地对数字作品进行下载、修改和上传,这导致盗版现象十分猖獗,而权利人固定盗版证据的难度倍增,取证必须保证手段公正性与结果有效性,这通常需借助专业机构的专业手段,很多证据还需进行及时、有效的公证,后续还将面临冗长且结果难测的诉讼程序,这一系列繁琐程序就足以劝退多数权利人;11]二是原创证明难,这点源于数字版权确权难。12]

马克思曾说:“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13]在版权领域,利益表现为知识财富在创作者、传播者和使用者之间的合理分配,在这种动态的利益分配关系中,创作者利益是第一位权利、本源性权利,传播者和使用者利益是相关性权利、次生性权利。14]当创作者利益得不到保障时,会从根源上打击创作热情;当传播者和使用者利益得不到保障时,会导致知识链条中断,前述两者对个体自由发展、行业健康发展和社会文明建设都极为不利。而以区块链为技术基础、以元宇宙为应用场景的数字藏品则正好能解决传统的中心化数字技术带来的版权保护难题,数字藏品的核心价值在于实现数字内容资产化,为数字版权提供了“确权”和“交易”两套基本机制,使得数字版权的权属清晰、交易可视。

(一)数字内容资产化

对于传统的数字作品而言,用户仅拥有数字内容的使用权,而无法真正拥有数字内容,例如微信表情包,用户对这一特定的数字作品仅在特定范围内享有使用权能,而无法取得类似于物权一样的排他权益,即无法禁止他人与本人使用相同的表情包。相比之下,数字藏品则能够实现数字内容的资产化,可以为任何数字资产提供权益证明,同时凭借区块链技术不可篡改性、可追溯性等特征和去中心化储存技术,数字藏品能有效保证数字资产的唯一性、真实性与永久性,换言之,假如你在NFT平台上创作或者购买了一组表情包,那么这组表情包拥有独一无二的“身份证号”,你对此享有排他性、永久性的财产权益且众人皆知,他人未经授权不得且无法使用,这就是数字藏品的“赋权”功能。除此之外,数字藏品还具有“赋值”功能,相比于传统数字作品可以被无限复制、无限传播的特征,数字藏品的唯一性决定了其具有稀缺性,这自然会增加数字藏品的收藏价值和交易价值,简单来讲就是“物以稀为贵”。总体来看,数字内容资产化具有“赋权”和“赋值”两大功能,“赋权”为数字资产提供权益证明,“赋值”为数字资产提供内在价值,两者分别为数字版权提供了“确权”和“交易”两套基本机制,也即数字技术跃迁为数字版权的权益保障和数字内容的广泛传播提供了可能。

(二)版权确权保障

版权确权就是要求作品与作者的一一对应。传统数字版权视域下,数字作品被络续复制、修改和传播,每次流转都伴随着原作品信息的日削月减和新增非结构化信息的日积月累,并且这个过程隐蔽、凌乱且繁杂,最终导致作品内容支离破碎、面目全非,作品与作者失去勾稽关系,这就是版权领域的“熵增定律”,即自由状态下的系统由有序向无序发展的过程。而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数字藏品具有6大特征,稀缺性和唯一性使得每个数字藏品具备唯一序列号;不可分割性和不可篡改性使得每个数字藏品避免被肆意复制、肢解和修改;可验证性和可追溯性使得每个数字藏品的权属状况、流转环节均有章可循、有据可查且公开透明;同时区块链本身具有加密算法和去中心化特征,如果作者以外的行为人想擅自篡改或者出让数字藏品,就必须反向破解加密算法或者控制51%以上的节点,仅凭借现有技术想实现这一点几无可能。可以说,数字藏品能够保证作品内容原封不动,也能够确保作者身份一清二楚,并且在作品与作者之间建立了相互映射关系,这就是数字藏品的确权保障功能。另外,相比于现行中心化的版权管理体系,数字藏品在版权确权时还具有成本优势和效率优势,一方面,数字藏品的确权省去了大量中间环节,确权成本极低;另一方面,数字藏品的确权能够实现即时数据交互,确权效率极高。

(三)版权交易保障

版权交易涉及交易主体、交易标的和交易方式这3个问题。关于交易主体,传统数字版权与数字藏品版权没有本质区别,毕竟版权交易的各方主体都真实存在于客观世界,并不会随着作品载体形式的变化而改变。关于交易标的,传统数字版权与数字藏品版权所承载的作品内容是一致的,只是具体载体不同,前者可自由复制、修改和流转,后者不可擅自复制、修改和流转,这一点在版权确权部分已有阐述,此处不再重复。关于交易方式,这是传统数字版权与数字藏品版权的主要界分之处,交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平台、交易价格等。传统数字版权交易缺乏统一的交易平台和交易标准,版权交易呈现碎片化倾向,版权所有人可能会将一个作品以分散方式出售给不同的对手方,每份合同都约定了不同的权利范围、使用时限和交易价格,即同一作品出现不同交易标准,这就是现今版权交易市场混乱的重要成因;而区块链技术为数字藏品版权交易提供了一个统一的交易平台,其中不可篡改性、不可分割性、唯一性和稀缺性使得交易标的趋于统一化、规范化,可验证性、可追溯性使得平台每笔版权交易的内容可视、流程透明。以有效市场假说为佐证,按照市场对不同信息的集合反应程度,有效市场假说将市场分为了强势市场、半强势市场和弱势市场,前者假定市场价格完全反映了历史信息、公开信息和内幕信息,此时市场制度健全、透明度高,所有人都是价格接受者,市场竞争更充分、价格更公允;中者假定市场价格反映了历史信息和公开信息;后者假定市场价格仅仅反映了历史信息,此时市场制度缺位、信息流转不畅,市场竞争更匮乏、价格更扭曲。15]将有效市场假说与版权交易特征相结合就不难发现,传统数字版权交易甚至可能连历史信息都支离破碎或者难觅踪迹,导致整个版权交易市场秩序十分混乱,价格错落不齐,这对于版权交易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十分不利;而数字藏品版权确保所有信息可视化,以信息公开促进良性竞争,以价格规律促进版权资源合理分配,最终促成版权交易市场的成熟化、规范化。值得注意的是,交易方式还包括双方达成合意的手段,传统数字版权交易属于无序的场外交易模式,以协商定价为主,交易是分散的、无规律的;数字藏品版权交易属于有序的场内交易模式,有固定的链上场所、链上规则并借助智能合约实现自动撮合,能最大限度地提高版权的交易效率。

综上所述,数字藏品的“赋权”和“赋值”两大功能分别推动了数字资产价值的捕获与释放,并且通过数字藏品内嵌的智能合约,创作者能从后续版权流转环节中获取持续的版税收益,这使得创作者成为版权关系中毋庸置疑的核心,即所谓“创作者经济”,从而有效推动创作生态的健康发展和知识经济的持续繁荣。

四、困境:數字藏品版权的潜在风险

“技术从来就是好坏参半。”16]一方面,数字藏品作为价值互联网时代的革命性技术,对推动版权产业高质量发展发挥了建设性作用;另一方面,数字藏品正处于从无到有、从零星到杂芜的野蛮生长阶段,与之相关的技术尚有不足、规范尚付阙如,这会导致数字藏品的安全敞口扩大,甚至反噬数字藏品的本身价值。以风险的损害性和可能性为坐标轴,可以绘制纸质版权、传统数字版权和数字藏品版权的风险矩阵(见图2),根据下图可以看出,纸质版权的受损概率最大、但单次受损范围最小,传统数字版权居中,数字藏品的受损概率最小、但单次受损范围最大,这与上文内容相呼应,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数字藏品具有不可篡改性、唯一性等特征,能最大限度地保证链上作品免受侵害,可一旦技术出现漏洞,将给整个区块链平台带来系统性风险,所有链上作品均有受损之虞。整体上,每次版权技术进步都伴随着风险可能性的降低和风险损害性的提升,而最理想状态就是使得数字藏品版权在风险矩阵中的位置左移至Best区域,即风险发生概率最低、损失范围最小,做到这一点就必须先识别可能发生的风险,这也是后文有效实现数字藏品版权治理的逻辑起点。具体而言,数字藏品版权有以下几方面的潜在风险。

(一)技术安全风险

与纸质版权和传统数字版权相比,数字藏品确实具有更高的安全性与防伪性,但这并不意味着数字藏品就是万无一失的。从本质上看,数字藏品仍然是区块链技术的衍生应用,区块链技术的缺陷自然会投射到数字藏品中,并通过元宇宙交互系统传导至其他相关领域,引发系统性风险。具体而言,技术安全风险主要有以下两点。

第一,区块链基础设施的安全问题。区块链是由众多节点通过共识机制对上链信息进行验证而形成的数据库,这个“共识”并非全部节点的一致同意,它允许存在部分反对意见,只需要过半数节点认可,验证便能成功、信息即可上链,即“简单多数决”。一般来说,区块链节点数量繁多,攻击者想通过“51%攻击”使得错误信息取代正确信息十分艰难且代价极高,但数字藏品仍处于早期发展阶段,底层区块链节点并未铺展开,这导致“51%攻击”难度降低,并且我国普遍在联盟链上发行数字藏品,链上节点数量更少,一旦多数节点被攻击者控制,其就能任意控制区块链中各种信息验证,肆意伪造、变造、篡改或者销毁数字藏品,从根本上颠覆数字藏品生态。可以说,“51%攻击”的影响范围最广、危害程度最高,属于全局性系统风险。

第二,区块链智能合约的安全隐患。数字藏品的可编程性使得其可以被编入智能合约中,智能合约能帮助数字藏品交易实现自动撮合、自动转移和自动支付。智能合约的优势在于,区块链去中心化特征决定了智能合约代码的分布式存储,代码的分布式存储决定了代码的恒定性,代码的恒定性决定了数字藏品交易的不可违约性,这保证了交易的稳定性。17]智能合约的劣势在于,智能合约代码的恒定性可能会导致部分代码漏洞如同基因遗传般一直沿着区块链条向后延伸,形成沉疴痼疾,毕竟智能合约代码归根结底是由人工编制的,不可避免存在瑕疵,根据统计数据显示,作为世界上最大的智能合约平台——以太坊约有九成的智能合约代码存在漏洞;18]2020年11月至2021年1月,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安全研究所组织了区块链基础设施安全能力测评工作,根据工作结果显示,我国100%的公链和33%的联盟链都存在智能合约安全隐患。19]可以说,智能合约代码风险已经成为影响数字藏品发展前景的关键因素,属于局部性系统风险。

除此之外,数字藏品的底层区块链技术还面临着病毒检测能力差、密钥明文储存、内部横向攻击威胁、安全保护机制弱等安全风险,以上安全风险能否得到有效控制事关区块链技术进步、数字藏品产业繁荣和数字经济健康发展。

(二)版权确权风险

确权是版权价值确认的首要环节。虽然数字藏品对于著作权保护具有“赋权”的正向价值,但是数字藏品不能保证最先完成上链的作品本身是否内容真实、权属清晰。简单来说,数字藏品的版权确权保障主要发生在上链以后,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数字藏品具有不可篡改性和可追溯性,可以保证已上链的作品内容不被二次篡改和作者身份不被肆意抹去;数字藏品的版权确权风险主要发生在上链环节,由于数字藏品上链环节无法对作品本身进行实质审核,因此如果上链作品本身存在作品内容偏差或者作者身份错误,发行数字藏品可能导致错误被固定下来,并且在后续版权交易环节中,智能合约还会对瑕疵作品交易进行自动撮合、自动交割,双重错误叠加会形成倍乘效应,导致版权损害后果的难以预见、难以克服且难以评估。另外,即使作品内容属实,同一作品也可以生成多个数字藏品,这些数字藏品的内容相同但序列号不同,如果这些数字藏品发行人或者著作权人都声明其数字藏品是唯一真实的,可能会造成购买者的疑惑与踌躇;即使作者身份无误,作者也可能将同一作品的不同权能进行拆分发行,这会引发更为复杂的著作权属争议。20]一言以蔽之,实物作品向数字藏品的转换过程缺少中间审核环节(即逐项核对原实物作品与待上链作品,确保待上链作品无版权争议),中间审核环节好比安全阀门,安全阀门的缺失会导致泥沙俱下,致使部分存在著作权争议的数字藏品频频上链,从而产生版权确权风险。当然,数字藏品可能本身就是原创作品,没有对应的原实物作品,此时仅需审核作品内容的合法性、作品权属的互斥性和作者身份的正确性即可。

(三)版权交易风险

交易是版权价值发挥的关键环节。虽然数字藏品为版权交易提供了统一、可信、透明且高效的交易平台,但是交易场所的标准化并不等同于交易本身的规范化,版权交易仍面临着多重风险,主要包括数字藏品的瑕疵交易问题、平台隔阂问题和金融化问题。第一,数字藏品的瑕疵交易问题。这个问题源自版权确权时缺乏实质审核环节,导致部分存在版权争议的待上链作品成功发行,而后续交易环节会固定并放大这一版权争议,上文对此已有详细论述,此处不再重述。第二,平台隔阂问题。虽然各数字藏品平台都能为版权交易提供统一的交易场所,但是不同的数字藏品平台之间缺乏信息互联互通,同一作品在不同平台可能会出现重复发售的情况。第三,数字藏品的金融化问题。这是版权交易风险的核心内容,金融化表現为普通商品向金融商品过渡的过程,金融化要求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一是商品具有稀缺性,导致价值难以确定、价格频繁波动;二是基于套期保值的资产配置需求和基于坐等升值的投资投机需求共同推动了交易量上涨和价格上行;三是商品价格决定机制彻底脱离商品价值和供需关系,转由市场资金规模决定,交易目的也由持有消费变成转售获利。21]数字藏品属于非同质化代币,一般承载着价值难以衡量的文化艺术作品,天然具有金融化潜质,比如蚂蚁粒推出的首套“敦煌飞天”数字藏品,开盘价为9.9元,如今交易价已升至10 000元,涨幅约为1000倍。同时数字藏品平台采取了与证券交易所类似的场内交易模式,例如集中竞价、撮合成交等,并且数字藏品平台的“T+0”即时交割比证交所的“T+n(n≥1)”隔日交割的交易效率更高,这使得数字藏品的金融属性更甚于有价证券,这难免存在变相销售金融产品之嫌。在此背景下,诸如腾讯、鲸探等数字藏品平台纷纷关闭了数字藏品交易功能,仅有限开放转赠功能。由于金融市场事关一国稳定与发展,任何国家对于金融业务都实行严格的牌照制度,因此数字藏品的金融化可能会引致金融监管问题,即是否监管?由谁监管?怎么监管?

另外,还有几个问题需要予以澄清,一是版权归属问题,我国著作权法第20条规定:“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改变作品著作权的归属”,根据该条规则,当数字藏品被交易后,数字藏品的所有权归属于购买方,数字藏品的著作权并不发生转移,除非有明确的著作权转让约定,事实上多数NFT交易平台在用户协议中规定了版权保留条款,即数字藏品著作权归属于原作者;22]二是首次销售原则适用问题,首次销售原则是指当作品首次发行销售后,著作权人就无法控制该作品的再次流转,该作品购买人可以自主决定转售或者赠与该作品,数字藏品作为作品形式之一自然可以适用这一规则,数字藏品二级市场的形成也得益于这一规则。若结合这两条规则,可以发现作者对交易后的数字藏品拥有除发行权以外的其他著作权利,购买者对交易后的数字藏品拥有二次销售或者转赠的权利,考虑到实践中作者普遍能从数字藏品后续转让中获得持续的版税收益,实质上作者还享有著作权中的追续权。

综上所述,结合数字藏品的三阶层技术逻辑,技术安全风险主要发生于基础设施层,版权确权风险和版权交易风险主要发生于项目应用层,但是三项风险均可通过价值链条聚焦至拓展应用层,如果三重风险共振极可能触发虚拟经济的系统性风险,导致参与者恐慌性出逃。因此,精准把握数字藏品版权的可能风险,是有效治理数字藏品版权的必由之路。

五、治理:数字藏品版权的规制路径

“需要和手段,作为实在的定在,就成为一种为他人的存在。”23]数字藏品版权的应用价值体现了社会需要,数字藏品版权的风险治理就是满足社会需求的必要手段,两者相互结合能够促进数字版权产业发展、数字经济持续繁荣。前文已详细阐述了数字藏品版权的应用价值和潜在风险,因此如何在技术标准尚未统一、法律规范尚不健全、治理体系尚付阙如的前提下探索数字藏品版权的风险治理路径成了当前重大议题。本文认为,数字藏品版权的风险治理是一项系统性工程,这项工程至少应当包括以下两点:一是制定相应技术标准;二是健全相关版权制度。由此二者可以初步建立数字藏品版权的风险治理框架(见图3),为回应风险治理需求、探索精准治理方案、释放数字版权价值奠定坚实基础。当然,数字藏品技术仍在不断迭代升级,可能导致风险外溢,形成新的风险敞口,因此与之对应的风险治理框架需要保持一定的稳定性与前瞻性,以稳定性保证治理行为的可预期性,以前瞻性保证治理目的的可复用性,实现技术进步与风险治理的同频共振,从而最大限度发挥数字藏品的版权价值。

(一)制定数字藏品的技术标准

“法律和技术本质上都是解决人类社会基本问题的手段,两者在许多领域可以相互替代。”24]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劳伦斯·莱斯格也提出,“代码即法律”,网络空间治理需要探寻由法律、社会规范、市场和代码等构成的多元规制体系。25]虽然代码能否取代法律在学界尚有争议,但是代码在网络空间中实际上已经具备部分法律功能,可以为网络空间秩序提供可预见性规则,考虑到代码本身的非结构性和非规范性,制定具有一定强制执行力的技术标准可能是更为合理的选择。至于技术标准与法律规范之间的关系,可以经由法律规范中的准用性条款、授权性条款指向具体的技术标准,这能提高法律规范的治理精确度和技术标准的治理有效性。至于技术标准的制定目的,应当仅限于规范数字藏品的操作流程、降低数字藏品的技术风险,一方面要避免技术标准不当取代法律规范,导致数字藏品彻底脱离法律规制范围。另一方面也要避免技术标准本身过严或者过松,过严可能破坏技术内生逻辑,将有碍数字藏品的技术进步和产业创新;过松可能导致技术安全性能降低,不利于数字藏品的秩序稳定和健康发展。

对于数字藏品而言,技术标准体系至少应当包括以下三个层面:第一,基础设施层(区块链),可以从物理环境安全、设备安全、网络安全、业务安全和管理安全这五个方面构建技术安全框架,关于区块链基础设施安全方面目前已有多项标准,例如《电信网和互联网区块链基础设施安全防护要求》(YD/T 4055-2022)、《信息安全技术 区块链技术安全框架(征求意见稿)》等,今后可以面向数字藏品业务场景需求进行技术优化,制定更具针对性的技术标准。第二,项目应用层(数字藏品),目前我国对数字藏品还没有专门的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只有中国技术市场协会发布了一份相关的团体标准《NFT平台与产品测试》(征求意见稿),虽然这份团体标准没有强制执行效力,且规定内容较为粗略、约束范围较为有限,但是这份标准为今后出台精准化、体系化的数字藏品技术标准奠定了基础,是防范数字藏品技术风险的一次有益探索。第三,衍生应用层(元宇宙),元宇宙涉及多元领域、多样场景和多层技术,是一个包罗万象且相对独立的生态体系,径直制定统一的技术标准可能存在一定难度,在元宇宙发展早期可以就其各个组成技术分别制定相应的技术标准,等元宇宙发展成熟后再制定统一的技术标准,这种徐图缓进的策略可能更符合产业发展规律,能够为技术发展预留规则回旋空间。至于上文提到的“51%攻击”,可以采取与数字人民币相同的部分去中心化区块链,各个节点由授权部门负责管理,区块链由各个节点共同维护,同时数字藏品与数字人民币结合能够增强数字藏品的流通性和价值稳定性,也能够扩大数字人民币的使用范围。至于智能合约安全隐患,可以内置自动化恶意代码检测机制,赋权高级别节点智能合约管理权限,同时按期对智能合约代码进行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保证及时发现并剔除恶意代码,控制恶意代码的影响范围和损害程度。

综上所述,互联网的迭代和智能终端的普及导致网络空间和现实空间开始集成融合,技术的快速进步导致许多新兴领域出现了制度真空,技术的随意性和法律的滞后性导致规制困难,而技术标准兼具灵活性与执行力,是规范新兴领域的有效治理工具。具體到数字藏品,其置身于多层技术结构中,技术标准的制定就必然要求体系化与专业化,因此,围绕数字藏品的三阶层技术逻辑,量身定做技术标准可能更为妥当。

(二)完善数字藏品的版权制度

数字藏品的核心价值在于数字内容资产化,数字内容资产化具备“赋权”与“赋值”两大功能,前者为数字资产提供了权益证明即“确权”机制,后者为数字资产提供了内在价值即“交易”机制,两大机制共同组成了数字藏品版权制度,因此,完善数字藏品版权制度就必然要求同时改进版权确权制度和版权交易制度。

1.厘正版权确权制度

版权确权制度的核心问题在于中间审核环节缺失导致存在部分著作权争议的作品频频上链,引发数字藏品的合法性危机。最直接有效的解决措施就是在实物作品向数字藏品的转换过程中增加一道中间审核程序,这道审核程序至少应当涉及审核主体、审核内容、审核方式以及审核结果等。第一,明确审核主体。2019年1月10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颁布了《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其第2条第3款规定:“本规定所称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是指向社会公众提供区块链信息服务的主体或者节点,以及为区块链信息服务的主体提供技术支持的机构或者组织。”第5条规定:“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信息内容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用户注册、信息审核、应急处置、安全防护等管理制度。”具体到数字藏品领域中,NFT平台往往既提供底层联盟链,同时又负责发行数字藏品,符合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的定义,因此应当由NFT平台承担对数字藏品的中间审核责任,其他主体在一定范围内享有中间审核权利,如NFT平台应当主动邀请待上链作品的作者参与内容审核,其他购买者等可以通过建议、举报等方式行使审核权。第二,规定审核内容。审核内容包括待上链作品是否有对应实物作品?作品署名是否正确?作品内容是否无误?作品内容是否合法?等等。审核过程需要将原实物作品与待上链作品进行逐项对比,这个环节可以借助智能合约的自动审核机制对两幅作品进行“重复率”比对,自动筛选比率异常的作品并交由人工二次审查。第三,确定审核方式。采取自动+人工、事前+事后的审核方式,自动和人工均为内容审核方式之一,只有同时通过的作品才能被赋予上链资格。事前和事后是指数字藏品全生命周期审核,即使数字藏品已进入流通环节,仍需定期审核数字藏品的内容合法性,这也是及时识别“51%攻击”的有效方式之一。第四,公布审核结果。这是上链前最后一道程序,将审核结果及时公布于NFT平台官网,对于已通过审核或者未通过审核的作品,均允许其他利害关系方在一定期限内提出异议。NFT平台提供异议处理机制并公示处理结果,对于无著作权争议或者已过异议期间的作品,NFT平台将正式铸成数字藏品并予以发行。只有建立一套流程清晰、权责明确的版权确权体系,才能最大程度避免出现著作权属纠纷,这套确权体系可以先由相关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自律准则,待技术成熟后再由国家版權局建立统一的数字藏品联盟链,并将这套准则制成链上公约规范各方行为,为数字藏品版权的规范化、合法化夯实底座。

2.健全版权交易制度

版权交易制度的核心问题包括瑕疵交易问题、平台隔阂问题和金融化问题。前两个问题其实在版权确权制度中有所涉及,通过事前+事后的审核方式能够最大程度减少著作权属争议,从而解决瑕疵交易问题;通过国家版权局建立统一的数字藏品联盟链能够解决平台隔阂问题,统一联盟链建立之前可以先利用跨链技术进行前期过渡,使得各大NFT平台相互连通,从而减少重复发售现象。至于金融化问题,数字藏品的文化艺术属性决定了其价值的不确定性,数字藏品的稀缺性和新颖性决定了其价格的不稳定性,在资产配置需求和投机投资需求共同促进下,数字藏品的交易价格脱离锚定资产价值和供求关系,数字藏品开始蜕变为金融商品。这个过程有利有弊,优势在于金融化能促进数字藏品交易及其文化内容传播,也能丰富投资选择和优化投资组合;劣势在于金融化可能加剧数字藏品价格波动,形成投资损失和金融风险。其实呈现金融化趋势的商品并非只有数字藏品,许多商品都曾出现过金融化倾向,例如粮食、矿产、石油等因具备套期保值属性成了期货交易的基础资产即商品金融化,因此开设数字藏品二级市场本身并无重大法律问题,关键在于这项业务因涉及金融商品属于持牌业务,发行并交易数字藏品应当只限于具备相应金融资质的平台,当前NFT平台明显不适格。本文认为,“堵不如疏、疏不如导”,与其一刀切禁止数字藏品交易,倒不如健全数字藏品版权交易制度。具体而言,数字藏品版权交易制度至少应当包括交易平台、交易规则这两项。第一,建立数字藏品的版权交易平台。这个交易平台必须配备同时掌握文化艺术知识、版权知识和金融知识的工作人员,单纯的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可能难以胜任。2011年12月30日,中宣部、商务部等五部委共同发布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加强文化产权交易和艺术品交易管理的意见》,其中第4条规定设立文化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文交所),第1条前段规定交易范围包括数字内容等,第1条后段规定业务活动包括组织交易、产权鉴证、资金结算交割等。按照文义解释,数字藏品完全符合文交所的业务范畴,并且文交所配备的复合型人才符合数字藏品交易要求,因此,依托于现有文交所建立数字藏品二级市场可能更为妥当。结合上文所述,统一的联盟链可以充当数字藏品二级市场,市场的建立和监督由国家版权局负责,市场的运行和管理交由文交所负责,仅需在链上增设一个监督节点和一个管理节点即可,技术完全可实现。第二,制定数字藏品的版权交易规则。26]数字藏品与其他文化产品的技术基础相距甚远,因此设立单独的“数字藏品板”并制定专门交易规则可能更为合适。版权交易规则至少应当包括交易标的范围、交易原则、交易主体资格、交易环节、交易方式、产权变更凭证、禁止行为、争议解决以及责任追究等内容,同时可以将交易规则编入智能合约中,从而自动执行交易指令并自动履行法律责任内容。当然,数字藏品版权交易市场建设无法一蹴而就,逐步拓宽交易内容和完善交易规则可能更为稳当。

六、结语

“随着区块链技术市场潜能的发挥,它对数字环境下的版权产生了革命性影响。”27]数字藏品作为区块链技术的最新运用,通过建立“确权”和“交易”两套基本机制促进了数字内容的价值捕获与价值释放,推动了数字版权业态革新。然而,考虑到与数字藏品相关的技术尚不成熟、规范尚不完善,数字藏品仍面临着技术安全风险与版权治理风险。鉴于此,探索建立数字藏品版权的风险治理框架是必由之路,一方面需坚持“技术治理”,围绕数字藏品技术结构分层制定技术标准;另一方面要加强“版权治理”,在版权确权阶段增设中间审核环节并细化审核内容、在版权交易阶段建立版权交易市场并细化交易规则。

从逻辑上看,科学研究与合理运用数字藏品对于建立健全数字版权治理体系和提高数字版权治理能力而言至关重要,而版权治理水平的提升又能进一步发挥对创新发展的驱动作用,前述多重因素协同牵引能够推动我国数字经济迈向高质量发展之路,这对建成版权强国和数字中国而言意义非凡。当然,数字藏品仍处于发展初期,技术韧性还有待验证,技术频繁迭代可能导致风险上行与异化,如何科学构建相关制度体系尚需系统性深入研究并不断接受实践检验,“为其赋能、助其产能、使其释能”可能是数字藏品版权发展的理想愿景。

[参考文献]

[1]《2021年中国数字藏品(NFT)市场分析总结》,(2022-1-26)[2022-6-30].http://science.china.com.cn/。

[2][美]布莱恩·阿瑟:《技术的本质》,曹东溟、王健译,浙江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第53页。

[3]苏力:《法律与科技问题的法理学重构》,《中国社会科学》1999年第5期。

[4]算力智库研究院:《2022数字藏品研究报告》,算力智库研究院2022年。

[5]陈奇伟、聂琳峰:《技术+法律:区块链时代个人信息权的法律保护》,《江西社会科学》2020年第6期。

[6]信达证券:《NFT:数字藏品背后的虚拟世界商品流通机制》,(2022-1-12)[2022-6-30].http://www.cindasc.com。

[7]Sarah Van Der Land,Alexander P. Schouten,Bart Van Den Hooff,Frans Feldberg:“Modeling the Metaverse:A Theoretical Model of Effective Team Collaboration in 3D Virtual Environments”,Journal of Virtual Worlds Research,Vol.4,No.3,2011,pp.1-15.

[8]李晶:《元宇宙中通证经济发展的潜在风险与规制对策》,《电子政務》2022年第3期。

[9]聂琳峰:《法定数字货币的法律风险与规制路径》,《银行家》2022年第3期。

[10]吴汉东:《科技、经济、法律协调机制中的知识产权法》,《法学研究》2001年第6期。

[11]陈奇伟、聂琳峰:《大数据时代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理念转变与制度构建》,《长白学刊》2021年第4期。

[12]马治国、刘慧:《区块链技术视角下的数字版权治理体系构建》,《科技与法律》2018年第2期。

[13]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编译:《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82页。

[14]吴汉东:《知识产权法价值的中国语境解读》,《中国法学》2013年第4期。

[15]汪天都:《技术分析、有效市场与行为金融》,复旦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6页。

[16][美]Ray Kurzweil:《奇点临近》,李庆诚、董振华、田源译,机械工业出版社2017年版,第240页。

[17]杨延超:《论数字货币的法律属性》,《中国社会科学》2020年第1期。

[18]林诗意、张磊、刘德胜:《基于区块链智能合约的应用研究综述》,《计算机应用研究》2021年第9期。

[19]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安全研究所:《区块链安全能力测评与分析报告》,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安全研究所2021年。

[20]苏宇:《非同质通证的法律性质与风险治理》,《东方法学》2022年第2期。

[21]张成思:《普通商品金融化的形成逻辑》,《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21年第4期。

[22]陶乾:《论数字作品非同质代币化交易的法律意涵》,《东方法学》2022年第2期。

[23][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启泰译,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第207页。

[24]郑戈:《区块链与未来法治》,《东方法学》2018第3期。

[25][美]劳伦斯·莱斯格:《代码2.0:网络空间中的法律》,李旭、沈伟伟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第6页。

[26]初萌、易继明:《NFT版权作品交易:法律风险与“破局”之道》,《编辑之友》2022第8期。

[27]Bod B,Gervais D,Quintais JP:“Blockchain and Smart Contracts:The Missing Link in Copyright Licensing?”,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Law and Information Technology,Vol.26,No.4,2018,pp.311-336.

Functions,Difficulties and Governance of Copyright of Digital Collections

LIU Shao-jun,NIE Lin-feng

(Civil,Commercial and Economic Law School,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Beijing 100088,China)

Abstract: The core value of digital collection based on the technology of block chain and the application scene of the metaverse lies in the digital content capitalization, which has the functions to provide both the “empowerment” function of right approval and the “assignment” function of intrinsic value for digital content. These two functions of digital copyright respectively provide such two sets of mechanisms as “approval” and “trade,” and also promote the protection of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digital content and the wide dissemination of digital content.Considering that digital collections are in the stage of wild growth from scratch, from sporadic to miscellaneous, and the related technologies are not perfect and the norms are not yet available, digital collections are still facing the risks of technical security, copyright confirmation and copyright transaction. In order to give full play to the copyright value of digital collections, it is necessary to build a risk governance framework. In terms of technology security governance, considering that digital collections are embedded in a three-layer nested technology structure, it may be more reasonable to establish technical standards according to the technology level. In terms of copyright confirmation management, since the risk of copyright confirmation is concentrated in the conversion from physical works to digital collections, it may be more appropriate to add intermediate review procedures and refine the review content. In terms of copyright trading governance, as the transaction risks are mainly reflected in the financial trend of digital collections, it may be more appropriate to establish and improve the copyright trading platform and refine the trading rules.

Key words: non-fungible token;copyright confirmation;copyright exchange;risk governance framework

(责任编辑 编辑刘永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