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吵架猝死不赔?法院给出答案

2023-05-30

新传奇 2023年19期
关键词:倒地郭某刘某

2022年1月的某天,70岁的王某前往家门口的超市买菜。该超市由个体工商户郭某经营。当天,郭某及丈夫刘某、婆婆刘老太3人均在店内。王某在超市购买豆腐时,与刘老太发生口角。看到母亲与人争执,刘某也加入进来,开始对王某指指点点,争吵间双方言语激烈。店主郭某对双方均进行了劝阻,但无效。

双方你来我往,言语越来越激烈,因情绪太过激动,王某当场倒地,郭某随即拨打110电话报警。

当民警到达现场时,王某依旧躺在地上。经民警要求,郭某拨打了120急救电话。急救人员到达现场时,距离王某晕倒已过了40分钟。后经医院抢救无效,王某被诊断为“院前死亡”。 王某家人称,王某曾患有心肌梗塞,20多年没有犯病,此次事发是因刘某等人态度恶劣,长时间辱骂王某,且在王某倒地后未及时搀扶,也未拨打急救电话所致。

王某家人提起诉讼,要求超市及刘某等人赔偿各项损失。 法庭上,刘某等人拒绝赔偿。刘某辩称自己没有辱骂王某,也没有与其发生肢体接触。王某倒地属于自身疾病突发,与自己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倒地后,妻子郭某及时拨打了110报警处理,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法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刘某、刘老太与王某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刘某不断用手指向王某,致使其情绪激动诱发自身疾病后晕倒猝死,双方的争吵与王某的死亡之間存在因果关系。争吵行为导致王某晕倒后,刘某等人应当对其负有救助义务,但其在王某晕倒后放任其不管,未及时拨打120急救电话进行救助,刘某等人的行为对王某的死亡存在一定过错。

而王某作为将近70岁的老人,本应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负有高于常人谨慎的安全注意义务,明知自己曾患心肌梗塞且年事已高,情绪不宜过于激动,自身未尽到注意义务,未管理好自身情绪导致突发疾病晕倒猝死,应当对自身死亡承担主要责任。

民法典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被告刘某作为店主郭某的配偶,参与超市的经营,其侵权责任应当由超市承担。

最终,法院判决超市承担30%的赔偿责任,王某自负70%的赔偿责任。

(《法治日报》202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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