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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城市精神伦理意蕴的社区文教治理

2023-05-30杨宁杨俏丽

陕西行政学院学报 2023年2期

杨宁 杨俏丽

摘 要:作为实践理性的一种特殊形态,城市精神具有其特殊的伦理蕴藉。在新时代背景下,将城市精神传承应用于城市社区文教治理,对于提升城市文教治理使命感,提高城市居民主动向善的荣誉感,增强城市居民文教治理获得感,营造城市居民“向善、逐善”的文化氛围,以及推进城市文教治理创新性发展具有重要价值和意义。

关键词:城市精神;伦理意蕴;文教治理

中图分类号:D66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3411/j.cnki.sxsx.2023.02.010

Abstract:As a special form of practical rationality,city spirit has its own special ethical implication. In the context of the new era, applying the inheritance of urban spirit to the cultural and educational governance of urban communities is of great value and significance in enhancing the sense of mission of urban cultural and educational governance, increasing the sense of honour of urban residents to take the initiative for good, enhancing their sense of access to cultural and educational governance, creating a cultural atmosphere for urban residents to “aspire to goodness and pursue goodness”, and promoting the innovative development of urban cultural and educational governance. It is of great value and significance.

Key words:city spirit;ethical implications;cultural and educational governance

“城市精神”這一概念,最早出现在日本学者小川和佑于上世纪90年代所著的《东京学》中,集中反映在城市整体价值观与城市居民总体呈现出的精神风貌与人文品格,既反映着城市经过历史整合后的社会制度状况、发展战略的价值定位、风俗习惯、宗教信仰及科学技术、艺术等方面的修炼,也涵盖了市民精神风貌、公共道德的践履情况和行为取向等内容,其本质是对城市居民公共生活领域中“真与善、义与利、保守和与时俱进、开放和进取包容”等价值标准、人文精神的澄明、主张和持守,对于社会成员的整体利益及城市居民个体尊严的维护和利益的保障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1]。

城市精神是特定地区在长期发展过程中形成的共同价值观和道德规范,反映着城市居民基本的生活方式及价值取向,体现了一定时期的历史变迁及地域特征。其源自城市居民生活、习俗与价值观,外化于道德情趣、文化心理与价值取向等。城市精神是通过融合当地传统文化而得以塑造,以期达到规范城市居民和谐交往、相互认同等功能。笔者从城市精神的伦理意蕴入手,旨在揭示城市精神生长逻辑过程,思考和探索城市精神在文教治理中的实施路径。

一、城市精神的伦理意蕴

(一)价值逻辑起点——伦理实体

城市作为由人类聚居而将各类文明要素系统构成、空间化聚集的有机体地域实体,其间产生的人与人交往关系,也是由这一交往关系天然产生相应性质的伦理关系。城市中各种人际关系是通过这些主体间交往来实现和维系的。因此,它必然体现一定时期人们对自身生存状态的反思。城市的性质一定程度上是人类社会关系属性的延伸,内化于社会关系共同体中,外化为社会人的共同创造与生活,是一个“意义综合体”。探讨和把握城市伦理关系的实质及其内在规律在这个意义上被赋予价值。黑格尔关于伦理考察的方法,着重从实体性方面进行剖析。在他看来,伦理实体通过从家庭走向社会和国家的过程,最后表现为伦理精神,如此等等。伦理实体即“伦理性的实体,其核心就是关于具有必然性、普遍性的社会关系体系”[2]。城市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人类活动空间,是历史文化传承和文明演进的重要载体,也就是从这种“必然性”和“普遍性特征”开始的。把城市与普通意义上的地理概念加以区分,也就是强调城市居民是凝聚着共同道德情感、价值追求和正在维护及分享价值利益,自觉履行道德承诺,逐步形成社会共同体。同时,这种特殊形态下形成的城市文化是居民个体的生活方式,而不是抽象意义上的社会群体。因而,居民 日常生活及其活动就必然会体现出一定程度的伦理特质。基于这一特性,黑格尔理论中的“伦理实体”在其本质上即为“具有独特伦理范式和特定价值观的社会共同体”,明确城市作为伦理实体中蕴含的伦理关系与伦理规定,聚焦城市精神构建的伦理基础及实现的伦理指向,成为诠释城市精神伦理意涵的一把钥匙。

(二)价值基础——多元互利

与传统农村社会中成员之间因血缘、地缘和共同文化背景、宗教信仰而形成的同质性伦理关系不同,城市由于人口文化素质差异显著、人口分布密度不均、人员流动性大及社会分工精细化和专业化程度高等因素,使得城市社会的伦理关系体现为异质性。这种异质性具有两方面的价值意义:一是社会成员作为相对独立的平等、自由权利利益主体,以交换为基础的普遍性、多样性社会联系是其存在方式和生活方式,并在其观念和实践行为上形成了对彼此行为规则的普遍认同感;二是以城市社会的异质性为基础,社会成员内部必然出现各种复杂的社会关系和利益冲突。正是这种纵横交错的社会关系和利益冲突的存在,使得人类社会除了展现诸如自然界代谢过程中适者生存、优胜劣汰的残酷图景之外,还肯定了伦理和道德产生的必要性和普适性。正如恩格斯所言:“人们自觉地或不自觉地,归根到底总是从他们阶级地位所依据的实际关系中——从他们进行生产和交换的经济关系中,获得自己的伦理观念。”[3]

随着城市系统异质性的加强,社会成员间日趋形成了一种错综复杂的反馈关系网、系统的物质流、信息流等。正是在这样一个多元化城市生态环境中,突破了传统农耕文化中一元、单向的物质自给自足的生产方式,及能量与信息交流垄断等,给社会成员创造出多样化生存空间,为各自均等、充分地利用系统中的物质与能量提供了可能,使生产得以进行、各利益主体在生活中的关系进行了最为广泛的规范,经济与社会的各项基本秩序得到了切实的保障,社会成员之间共生关系也由此形成。

(三)价值指向——和谐共生

“和谐”就是“善”,对其进行“应然”价值评判,亦是客体属性向社会主体“应当如何”的满足[4]。和谐,即指事物间既相互联系又彼此独立,在其发展过程中保持相对平衡或相分离状态。其中的“和谐”“融洽”意思是和衷共济。和谐是事物发展过程中各种关系相对平衡、稳定的状态,是一种理想或愿景。和而不同,合而为一,取顺和、调和之意,重在力避矛盾、冲突,强调通过平衡、调合实现多样性的协调、统一。这种“和”是一个动态过程,“谐”则是其发展的结果。春秋时期著名思想家孔子曾提出“礼之用,和为贵”,期望以“和”为手段,达到“和衷”“和顺”“和合”之境界,使人在思想上趋于一致、行动统一,促进社会和谐。孟子传承孔子“和为贵”的思想,提出“天时地利人和”的论断,高扬“人和”思想,在人际关系方面提倡宽和处世。无论是“和为贵”,还是“兼相爱”,或“人和”论,最终目的都是要推动实现人际友善、和谐共处的理想境界。

在现代社会中,城市精神最重要功能就是借助于理性自觉,用应然的方式理性地批判城市现实生活。为调节社会秩序、社会经济文化发展和城市居民全面发展提供理性参考与价值目标,“体现着个人对人生的安排,个人对自己生命秩序的调解”[5]。作为一种新型的文明形态,“和谐城市”建构必须建立在人与人之间平等、自由、公正等合理原则之上,以互利共生为伦理基础。这种互利共生关系一定程度上和城市精神追求的价值目标相统一。基于这一理论,对主体权利义务的限定性,使得主体权益在互惠互利中实现充分保障,也是在这种权利义务的让度与互换中,达到和谐的价值目标[6]。

城市精神作为一种理念,其核心就是要通过人与人之间平等的交往,形成相互尊重、信任、理解的良性互动社会关系网。和谐的城市文化环境,促进了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良性互动和交流。一座城市如果不能营造利益兼顾、公平正义的环境、诚信的氛围、仁爱亲切的社会氛围等,城市居民交往将处于一种高成本高风险状态,终将造成城市精神的失落,甚至“空心化”,这对和谐社会构建和经济的发展都会产生很大影响,更难以实现城市文化价值和功能目标的最大化。因此,加强城市精神的凝练与建设,提升城市文化品位是时代赋予我们每个公民的历史使命,也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中必须面对的一项重要任务。

二、城市精神之于文教治理的功能分析

(一)保护社会成员的整体利益

城市精神作为一种深层次的社会意识,是城市的 经济、政治、文化生活等社会存在于精神领域的“是然”反映,全面反映着一个城市人文特色的总体风貌,对城市居民的价值形成和道德践履产生潛移默化影响,从长远角度决定着城市道德体系“应然状态”走向。正是城市精神对于城市中社会共同体在交往过程中“是然”与“应然”方面的标注与引导,使得社会共同体对其践行过程在客观上赋予了道德的匡护功能,促进社会成员形成彼此间亲密无间、守望相助、疾 患相抚的道德准则。当社会成员“理性经济人”属性使之与其“应然”扮演的社会角色形象明显分离时,随之带来私利与公共利益、私德与公德的悖离,这将让社会成员不再葆有其在公共领域与人交往的美德和信誉。因此,借助道德诺言与集体协议基础上生成的城市精神,将有助于社会公正、正义的实现,这对社会成员自由意志和权益也将产生巨大的道德保护力。

(二)整合社会成员的利益表达

城市是一个高度分化、结构多元的社会,其主要特征是利益主体多元化产生的社会结构、阶层的分化和多元化,这也就意味着如果不能对有着各自行为动机和特殊需要、利益追求的个人行为进行有效的协调、整合,社会就会无序、失控。而城市精神生成的意义就在于为社会成员提供了让其和谐共处、共享利益的可能,并在看似分散的社会成员之间促成了利益的脐带联系。正是这样一种脐带联系使得社会成员的利益表达体现了宏观上的整体性和一致性,最终形成促进社会发展的精神合力。

我国目前处在社会转型期,社会的发展是通过各利益主体之间的博弈过程来完成的,城市作为汇聚着多元利益主体道德共同体而存在、发展的基本前提是要达到多元利益主体特殊性之善性和社会普适之善性的统一。城市精神则是以一定历史时期为时间界限所表现出来的人们共同具有的价值观念和行为准则。城市精神所具有的伦理内涵不仅是为一定阶级的利益服务,而是不同阶层在道德上体现共识性,又可称为整合性道德[7],这从整体上将确认并在宏观上规范城市居民内部各个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指导城市发展方向与速度,并且潜移默化地形成了公民的价值判断与信念支持。

与其他形式的社会意识形态相比,城市精神重在形塑社会成员的健全人格,如公正与忠诚,无私亲切、勇于创新、奋发向上的特质等,用应然态度理性地批判城市现实生活,为了调节社会秩序、促进城市建设、推动社会经济文化和城市居民全面发展,提供了理性参考与价值目标,成了城市居民道德选择与价值判断的根本依据与宏观背景,并且确立了公共人伦规范体系,目的在于维护公共秩序,“体现了个人对人生的安排,个人对自己生命秩序的调解”[5],用一种调和,融合多元利益,让人在道德的价值判断中形成共识,达成共识性行动,使社会共同体在实践社会公德过程中,客观地产生道德保护力,促使城市居民之间形成守望相助、疾患相抚的道德准则,继而唤起城市居民对于城市的无限亲切感与自豪感,生成了为这座城市奉献全部智慧和力量的献身精神,使得城市实现相对和谐的状态。

(三)推进“德”到“得”的实践统一

在现实操作维度上,建立在道德践履和集体协议之上的城市精神,对城市居民的自由意志与权益维护具有极强的道德保护力。营造城市精神,于政府方面开展的思想政治教育活动,对于市民心理,思想觉悟,行为等方面的指导与匡正,仅是手段,其基本目标是要实现公民精神和城市道德风尚双向建构和提升,即遵循“公道”,促进“私德”,就是外显人伦的“理”、道德规范对个体道德、行为规范的转变、转化之结果,“道”之要义关键在于“德”之践履。“道”即道德法则、道德原则等,“德”则指个人内在修养和外在表现。《礼记》云:“德者,得也”,它的基本内涵是“内得于己而外施于人”。所谓“内得于物,外施乎人”就是强调“德”的内在价值。外部的,具有普遍性道德规范的“道”、实现人伦的“理”,就是用个体认同、自觉内化的前提是“道为法,德为循‘道而修”[8]。所以“德”就是内在的、具有规律性、目的性的东西。个人共享时,对“道”的认同,且外化德行,个人的内在德性亦依此而生,“德”就是行之“道”,也就是说“得于心而见于行事者也”,[9]“道”亦是在这一进程中取得现实性,这类过程就是“道—德”型生态,真正的“得道”,一定是既有“道”又有“德”,收获自我精神上的丰富与安慰,通过“德”而“得”,体现“道”与“德”、“得”之间存在着内在关联。在“道路—道德—获得”生态转换过程中,培育道德之人,建成道德之社[10]。

三、城市精神之于文教治理的现实建构

(一)以文化自觉为核心推进城市精神培育,提升社会公德践履使命感

社会公德养成既要有政府舆论引导,又要积极宣传,更依赖于公民全体对“社会公德”这一治理道德现象所要达到目的的认同,以及公民主体性的发挥。在这个意义上,城市精神的传播可以看作是公共领域内公众认同与责任担当的统一过程。城市精神的形塑和传播,实际上显示了国家的意志、城市居民的意愿、城市文化聚合体的融合与叠加,对于这个聚合体进行运行维护的过程,事实上是道德治理得以推行的过程。

为此,城市精神的传播与弘扬,可以并应该引入城市社区文教治理的进程,进一步整合社区文教资源,构筑新的社区文教宣传教育平台,让全体社区居民都能在文化氛围里体会到“自我组织、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管理”等的重要与意义,让他们更加愿意把自己投入到“和谐城市、平安城市和文明城市”的治理工作中去。

(二)增强城市居民向善荣誉感,建立践履城市精神道德回报机制

学者罗尔斯曾说:“脱离了制度的正当性去谈论个体道德修养与完善乃至对个体提出种种苛刻的道德要求都不过是扮演了牧师的角色,哪怕是个体诚心诚意地信奉并竭力遵奉,都有可能仅仅是个优秀的牧师。”[10]从这个意义上讲,制度对促进个体道德修养的完善具有重要作用。一方面,制度可以约束“失德”行为,让坏人不敢做坏事;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好的制度能让更多的人加入和参与到“做好事”的行列中来。当下,社会上出现一些有悖于城市精神和社会公德的现象并不奇怪,我们坚信社会正义的力量仍是主流,但透过这些现象探究其成因,主要还是施“德”非“得”难保障,因此,要积极在全社会建立践履城市精神的道德回报机制,以物质或精神利益的奖罚为载体和基本形式,对社区居民的道德行为给予善的宣扬和表彰。其中:加快设立社会层面的道德建设管理委员会,加强对公民道德行为的备案。如实记录公共道德行为和道德实体,严格保障这些行为和实体挂钩相关利益,形成“德”—“得”的“连锁效应”[10]。同时,需加强道德法制化,健全市场经济道德制度基础,把以城市精神为内容的社会公德、时代精神、人文精神这些社会中最根本的道德原则与规范整合到制度框架之中,将依赖良心、自我人格认知等“德”的内在约束,向依赖正式制度“法”的刚性约束转变;既要奖励反映“善”的作为,也要奖励“善”的主体,更应该关注“恶”之举,以及实体或者个人刑事责任问题,形成“善人有善报,恶人有恶报”的社会氛围,建立善与恶,善与恶的良性社会运行机制。而这种道德保护意识与自觉追求最终促成城市公共领域中社会秩序的渐趋稳定。

(三)构建榜样培育长效机制,形成“向善、逐善”文教氛围

城市精神可借助于先进典型的示范力量进行引领与演绎。城市是一个具有独特个性与特质的空间,在这里人们会通过自己的行为方式和思维模式来体现一种文化理念。城市精神不是神秘之物,虽不可“触”,不可“视”,但能真正感知其“存在”与“自在”。在现实生活中,不少城市涌现一大批优秀的先进典型,借助这些“道德模范、优秀青年、先进人物、岗位标兵”等典型感人事迹的宣传,为城市居民展示良好道德风尚,具有教化人见贤思齐的正能量。

为此,必须建立和完善先进典型培育的长效机制,发挥好先进典型引领示范作用。一是让既有的先进获得“存在感”,确认其“向善”“崇德”的价值感,帮助先进“保先”不落伍。二是大力营造表彰先进,为先进保驾护航的舆论氛围,让“好人放心向善、敢于向善、自豪向善”。

(四)丰富城市精神体验型实践载体,增强城市居民文教治理获得感

根据发生学理论,城市精神以城市居民的行为方式、文化艺术、规章制度及城市景观等作为物质载体,为此,首先,应高度重视承载城市精神的硬件设施的规划和建设,使城市的命题更加感性化、明朗化,进一步强化城市精神在公共空间环境设计中的作用,让“一尊雕塑、一座纪念馆、一条以优秀市民命名的大街”等以无声语言唤起城市居民对城市精神领悟、共享的内心体验,从而对城市居民以陶冶和鼓舞。其次,城市精神作用于居民实践行为,最终经由物质、精神、系统性的外部控制手段进行引导与规范。因此,要创造并引导市民积极参与道德实践的社会氛围,充分发挥城市精神在培育公民良好道德素质方面的作用,使之向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最后,加强城市精神文明建设,促进城市精神与市民生活相融合。对此,应借助社区文化活动以及常态化的社区道德实践活动,把社区文化与组织机构文化建设相结合并融为一体,使城市居民能够共享城市文化发展成果,使得城市精神在基层组织具体的道德场景與现实中展现与感悟,让城市精神在社会组织结构的最小单位中也能发挥最大的凝聚力与向心力。

结语

城市精神在以往建设中多从理念上予以提倡,固然有其合理之处,但因城市精神是建立在对人的善性和道德觉悟的“应然期望”之上的,致使在实践中难见显效。因此,如何将城市精神融入基层治理已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在城市基层治理中,每个人的言行、价值取向无不彰显城市精气神,影响城市基层文教治理效能的发挥。在新的时代背景下,要将传承城市精神应用于城市文教治理中,提升城市居民形塑城市精神的使命感,提高社区居民主动向善荣誉感等,营造社区居民“向善、逐善”文教氛围,让城市精神在新时代语境中传承持续焕发勃勃生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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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校对:叶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