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非国有股东治理与国有企业社会责任

2023-05-30简冠群高颖

财会月刊·下半月 2023年2期
关键词:混合所有制改革社会责任

简冠群 高颖

【摘要】履行社会责任是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本质要求, 优化社会责任行为成为混合所有制改革企业在高质量发展中赋能共同富裕的必然要求。基于混合所有制改革的背景, 以2010 ~ 2020年沪深A股国有上市公司为样本, 实证检验了非国有股东的监督治理效应对不同动机社会责任的影响机理及作用机制。研究发现, 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引入异质股东能否形成多元共治, 不仅取决于股权融合视角下的非国有股东持股比例, 更取决于(超额)委派董事所形成的话语权。非国有股东参与国有企业治理能够降低国有企业履行自利型社会责任的可能性, 促使其管理者或股东履行战略型社会责任。本研究不仅是对国有企业全面深化改革背景下从决策层面建立健全国企治理机制的有益探索, 而且对国有企业异质性股东参与治理和社会责任行为的研究进行了补充。

【关键词】混合所有制改革;非国有股东治理;社会责任;代理问题;资源效应

【中图分类号】F2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994(2023)04-0144-8

一、 引 言

2022年作为《国企改革三年行动方案(2019-2022)》的决战决胜之年, 国有企业要积极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 为国有企业生产经营注入生机与活力, 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莫龙炯和景维民,2020)。这不仅是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抓手, 更是对中央财经委第十次会议关于“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精神的重要落实。国有企业作为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战略支撑, 承担着促进共同富裕的重要使命。混合所有制改革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 也是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一环。国有企业在混合所有制改革过程中实现的多元股权结构, 并不意味着国有控股地位的消失。在实行混合所有制改革的企业中, 国有股东仍处于重要或控股地位。同时, 国有企业承担的社会责任更多体现为一种应尽的义务(李玉平等,2009), 一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定性的要求(陈燕和,2018)。而非国有股东的市场属性又要求国有企业不断增强企业竞争力, 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基于此, 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引起的股权结构变化和公司治理结构的变化, 必然对企业的社会责任承担产生影响。

现有关于混合所有制改革后国有企业社会责任行为的研究尚未形成定论, 主要观点体现为两方面: 其一, 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造成的动态股权结构变化会导致企业社会责任承担水平下降(庄盈和买生,2021); 其二, 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带来的制度融合能够驱动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李井林等,2021)。两种观点迥异, 一方面可能是研究视角不同所致, 另一方面可能是变量度量差异所致。然而, 社会责任作为一种非财务与非强制性行为, 具有自愿性、 互动性、 动态性和多样性特征, 不同性质企业是否履行社会责任、 因何履行社会责任以及履行何种程度的社会责任显然不同。对此, 现有研究主要形成了两类看法: 一类研究认为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是为了取得经济利益和社会效益的双赢(吴良海等,2018)。当国有企业经理人薪酬制度受到社会绩效和经济绩效双重目标影响时, 其具有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的动机, 从而促进企业未来发展(庄盈和买生,2021)。另一类研究指出, 由于自身产权特点和历史形成的经营机制弊端, 国有企业严重的代理问题是其长期被诟病的原因(陈翔,2017)。国有企业管理层可能基于自利、 掩饰动机等履行社会责任(张晨等,2018)。已有研究表明, 企业高管更倾向于利用社会责任提升社会地位(王士红,2016), 然而这会损害企业价值, 并且该现象在国有企业中更加显著(徐智等,2021)。由此可见, 针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带来经济后果的研究有着深厚的理论基础和实证佐证, 区分履行社会责任的动机重要且必要。

国有企业的代理问题, 一直是混合所有制改革中的重点和难点。混合所有制改革为国有企业引入非国有资本, 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优化股权结构, 提升治理水平, 从而缓解代理问题(黎文飞等, 2020)。已有研究表明, 非国有股东能够改善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效率、 提高国有企业的创新投入与产出水平(王宁等,2021)和降低国有企业僵尸化程度(马新啸等,2021)。那么, 非国有股东参与公司治理能否通过缓解代理问题对社会责任产生影响呢?

基于此, 本文从代理观和资源观的角度考察非国有股东参与公司治理对国有企业不同动机社会责任的影响机制。具体来说, 本文以2010 ~ 2020年我国国有上市公司为样本, 从股权层面、 高层治理层面和超额委派董事层面区分非国有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程度并检验其对社会责任的影响。同时, 从代理冲突与资源观角度, 分别检验非国有股东治理与战略型社会责任和自利型社会责任之间的关系。本文剖析了非国有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不同形式对企业社会责任产生的影响, 有助于全方位审视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效率与效果, 也为进一步完善改革制度提供了一定的经验借鉴。

二、 文献综述

混合所有制改革对公司高质量监督治理效应是通过股权结构变化来实现的(范玉仙和张占军,2021)。通过引入非国有资本, 发挥不同所有制资本的优势(郝阳和龚六堂,2017), 不仅可以有效抑制高管私利腐败行为(陈晓珊和刘洪铎,2019), 减少内部人机会主义行为(李济含和刘淑莲,2021), 还能扭转所有者缺位带来的委托代理成本过高局面(李炳堃,2017)。

然而, 混合所有制改革带来的股权结构变化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会改善公司治理。实际上, 公司治理水平的提高要以股权制衡为条件。所谓“制衡”, 即非国有股东拥有话语权且能够影响企业决策。当国有企业出于迎合国家政策导向(綦好东等,2017)等動机吸引非国有股东参股, 形成股权多样性时, 对国有企业的治理效应并不显著。只有当股权形成制衡, 才能提升内部控制质量, 完善公司治理(曹越等,2020)。由此可见, 在混合所有制改革过程中如果不注重非国有股东的制衡效应, 那么改革就不能发挥预期效应(蒋建湘和薛侃,2021)。仅在股权结构层面的多元融合, 容易导致投资者局限于财务投资而无法改善被投资国有企业的治理环境(李明敏等,2020)。因此, 混合所有制改革需要实现在经营决策层面的深度融合, 保障非国有股东的话语权。

基于“结构—行为—绩效”模型, 企业社会责任受到股权结构和管理层等各方面的影响。存在多个大股东股权结构的企业会承担较高水平的社会责任(赵国宇和魏帅军,2021), 并且这种现象在形成股权制衡的企业中更加显著(冯晓晴等,2020)。同时, 管理层权力也会影响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情况。

综上, 学者们就混合所有制改革和公司治理展开了研究, 然而也存在美中不足之处。虽然有文献考察了非国有股东的监督治理效应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影响, 但尚未深入分析其如何产生影响。为此, 本文在区分履行社会责任不同动机的基础上, 从代理观和资源观的角度剖析非国有股东的监督治理效应对不同动机社会责任的影响机理。

三、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一)社会责任的履行动机

社会责任是企业在承担基本经济职能基础上的伦理行为。企业只有履行与自身经济实力、 财务绩效相匹配的社会责任才可能产生积极影响, 过度开发自身资源来履行社会责任会产生较强的负外部性(张淑霞,2019)。因此, 企业作为一个理性、 逐利的经济实体, 只有承担与自身经营发展状况相匹配的社会责任, 才能缓解社会责任与经济责任的二元冲突。由此看来, 区分社会责任的关键在于是否投资“过度”。过度的社会责任可能是控股股东的利益侵占或者“掏空效应”, 也可能是管理层的机会主义行为。

综上分析, 本文将战略型社会责任界定为: 与企业财务状况、 资本结构、 现金流量等特征适度匹配, 没有超出企业正常经济承受能力的社会责任, 其不仅能帮助企业高管获得名誉或实现政治晋升, 还能提升企业价值; 而自利型社会责任是与企业财务状况、 资本结构、 现金流量等特征不相匹配, 超出了企业正常经济承受能力之外的社会责任, 是为决策者谋利的手段, 当企业履行此类社会责任时, 会挤占企业有限资源而加剧经营困境, 损害企业价值。

(二)代理观下非国有股东治理效应与社会责任

在我国, 国有企业“一股独大”、 所有者缺位和内部人控制等委代理问题长期普遍存在(郑志刚,2020)。混改促使非国有股东参与公司治理, 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代理冲突, 形成了相互制衡的多元股权结构, 优化了公司治理, 最终对国有企业社会责任产生影响。

首先, 由于具有特殊性质, 国有企业存在内部人控制和所有制缺位等问题。这些问题不仅会引发经营者的道德风险和机会主义行为, 还容易导致部分政府官员与经营者共同寻租, 例如超额在职消费(姚建峰等,2020)和非效率投资(金宇超等,2016)等。在此情境下, 经理人的行为选择更多体现为自利倾向, 不利于将社会责任作为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内容。另外, 由于国有企业经理人多适用非市场化的薪酬机制, 其更容易受到社会绩效目标的影响。而社会责任产生的社会效益构成了影响经理人政治生涯的重要因素, 这会强化其利用社会责任谋取私利的动机。因此, 在第一类委托代理冲突的作用下, 经理人实施自利型社会责任的能力与动机较强, 而履行战略型社会责任的动机较弱, 从而难以履行更高层次的社会责任。

其次, 当前我国上市公司中“一股独大”现象普遍存在, 控股股东掏空行为在资本市场上屡见不鲜(侯青川等,2017)。控股股东通过多种方式侵占小股东利益, 造成了盈余管理程度高(謝德仁和廖珂,2018)等经济后果。基于自愿性、 非强制性和无偿性等特征, 企业可支配的剩余资金和资源是其履行社会责任的前提条件。然而, 控股股东的利益侵占行为带来的不良经济后果无法满足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条件。

最后, 混改企业引入非国有资本参与公司治理, 在持股比例达到一定程度并且形成股权制衡时, 就可以进行监督或形成治理联盟。多个股东购入国有企业股权, 并成为国有企业所有者, 能够利用表决权来监督控股股东的行为, 从而缓解第二类代理问题(马新啸等,2020)。在持有股权的基础上, 非国有股东可以按照持股比例委派独立董事进入董事会, 当管理者基于私利而损害企业长远价值时, 多个大股东由于持股比例较高拥有较大的话语权, 能够通过投票改变管理者的经营决策。因此, 多个大股东有充足的动机和意愿制衡管理者, 对高层治理决策产生实际影响, 这不仅能够提升国有企业监督治理水平、 降低高管在职消费水平等, 还可以协调利益相关者关系, 促使高层管理者优化经营管理活动, 从而缓解第一类代理问题。

综上, 本文提出以下假设:

H1a: 非国有股东参与公司治理可以抑制自利型社会责任履行。

H1b: 非国有股东参与公司治理可以促进战略型社会责任履行。

(三)资源观下非国有股东治理效应与社会责任

混合所有制改革为国有企业引入非国有资本, 不仅仅是财务资源的引入, 更是非财务资源的引入。非国有股东的话语权是通过自身所拥有的资源优势获得的。然而, 由于对资源的依赖性以及资源稀缺性, 非国有股东权力与所持股权之间存在非对等配置。因此, 如果仅依据股权比例委派董事, 必然导致非国有股东话语权较小, 难以为资源优势的发挥提供权力保障。因此, 非国有股东基于自身所拥有的非财务资源优势, 可有效解决权力配置不对等冲突, 提高非国有资本参与混合所有制企业的积极性(冯慧群和郭娜,2021)。

非国有股东通过超额委派董事能够掌握更多的控制权, 提高自身在国有企业中的话语权, 实现权力制衡, 进而提升国企治理效率。具体来说, 非国有股东委派超额董事能够发挥监督效应。由于非国有股东的“逐利天性”, 其委派的董事对国有企业管理者的机会主义行为和损害企业价值行为具有强烈的监督动机, 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所有者缺位”现象, 在社会责任层面则表现为促使管理者基于企业经营发展和战略管理的需求, 承担与自身状况相匹配的社会责任。不仅如此, 非国有股东委派超额董事还能够遏制企业“一股独大”的现象, 对履行社会责任的决策进行干预, 有效抑制控股股东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短期行为。

综上, 非国有股东委派超额董事, 能够获得更多的内部信息, 维护非国有股东合法权益, 从治理监督的角度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从而对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产生积极影响。而国有企业履行更高水平的社会责任有助于削弱公司股价波动性(吴良海等, 2018)、 改善经营绩效和提高市场价值(郑杲娉和徐永新,2011), 这也与非国有股东的利益目标相符。在此情况下, 本文提出如下假设:

H2a: 非国有股东超额委派董事有助于抑制自利型社会责任的履行。

H2b: 非国有股东超额委派董事有助于促进战略型社会责任的履行。

四、 研究设计

(一)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

考虑到和讯网自2010年开始披露上市公司社会责任得分情况, 本文选取2010 ~ 2020年我国沪深A股上市公司作为初始研究样本, 并剔除金融保险行业、 经营状况异常的ST类上市公司以及数据缺失较多的上市公司, 最终得到6253个年度观测值。非国有股东数据来源于国泰安数据库和Wind数据库。同时, 为了避免异常值的影响, 本文对连续型观测值进行缩尾处理。数据分析和检验均采用Stata 15进行处理。

(二)模型设定与变量定义

1. 模型设定。借鉴王士红(2016)、 Cao等(2019)、 冯慧群和郭娜(2021)的研究, 构建模型(1)检验混合所有制改革后非国有股东参与公司治理对国有企业社会责任表现的影响。

lnCSRi,t=α0+α1SHR_1i,t(SHR_2i,t)+α2Di,t(DJGi,t或RNODi,t)+Controli,t+εi,t (1)

模型(1)中, CSR为和讯网社会责任得分的情况, 为尽量消除异方差, 并且使非线性关系转化为线性关系, 本文对社会责任总得分进行取对数化处理。同时, 由于社会责任具有无偿性、 自愿性的特征, 可以根据规模、 财务杠杆、 盈利能力和现金流量等企业基本经营情况将社会责任进行区分, 当企业履行与企业基本面情况相适应的社会责任时则为战略型社会责任, 否則为自利型社会责任。因此, 本文参照曹海敏和孟元(2019)的研究, 构建模型(2)区分社会责任, 模型如下:

lnCSRi,t=β0+β1SIZEi,t+β2ROAi,t+β3LEVi,t+β4CASHi,t+β5GROWTHi,t+ β6AGEi,t+εi,t (2)

对模型(2)进行回归, 得到的拟合值作为战略型社会责任(S), 得到的残差εi,t作为自利型社会责任(E)。

2. 变量定义。

(1)被解释变量: 企业社会责任(CSR)。借鉴顾雷雷等(2020)、 黄金波等(2022)的做法, 本文采用和讯网企业社会责任评分衡量国有企业社会责任表现, 社会责任总评分越高说明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情况越好。

(2)解释变量: 非国有股东治理。本文测度非国有股东参与治理的变量主要分为三组。首先是非国有股东在股权结构层面参与决策的水平。具体而言, 分别以国有企业前十大股东中第一大非国有股东的持股比例(SHR_1)和国有企业全部非国有股东的持股比例之和(SHR_2)进行衡量。其次是从高层治理层面反映非国有股东向国有企业委派董事并且参与重大决策的水平, 主要采用两个指标进行衡量: D代表非国有股东委派董事比例, DJG表示非国有股东委派董监高的整体比例。最后是非国有股东超额委派董事, 采用非国有股东超额委派董事比例(ROND)进行测度, 计算方法为非国有股东委派董事比例减去非国有股东持股比例。

(3)控制变量。参照王士红(2016)、 Cao等(2019)、 冯慧群和郭娜(2021)等的研究, 本文选取一系列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等的指标作为控制变量, 变量具体定义见表1。

五、 实证结果

(一)描述性统计

表2报告了所选取样本公司主要变量的描述性统计结果。在社会责任方面, S的特征值说明国有企业在社会责任的履行上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在股权结构方面, SHR_1和SHR_2的特征值表明非国有股东持股比例相对较少。在高层治理方面,  D和DJG的特征值表明国有企业中非国有股东高层治理层面存在同股不同权的情况。在超额委派董事层面,  ROND的特征值表明非国有股东超额委派董事的程度并不高。然而, 若剔除不存在超额委派董事的情况, 仅分析存在超额委派董事的样本公司, ROND的均值可达到0.108。这意味着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中非国有股东超额委派董事的水平较高。

(二)基本回归分析

表3报告了基本回归结果, 回归考虑了时间固定效应和行业固定效应。①股权结构方面, 列(1) ~ (4)表明非国有股东在股权层面参与公司治理能够显著促进国有企业履行战略型社会责任(β=0.003, β=0.009), 抑制自利型社会责任的履行(β=-0.349, β=-0.356)。②高层治理方面, 列(5) ~ (8)显示非国有股东通过委派董事参与国有企业治理与决策能够显著减少自利型社会责任履行(β=-0.189, β=-0.337), 增加战略型社会责任履行(β=0.002, β=0.004)。③超额委派董事方面, 列(9) ~ (10)显示非国有股东超额委派董事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显著减少国有企业自利型社会责任履行(β=-0.036), 而提高战略型社会责任的履行水平(β=0.014)。可见, 假设1和假设2得到验证。

(三)稳健性检验

1. 滞后效应。考虑到非国有股东参与公司治理对社会责任影响的滞后性以及可能存在的反向因果关系, 本文将解释变量滞后一期处理, 检验结果显示, 非国有股东在股权结构、 高层治理和超额委派董事三个维度对战略型社会责任存在促进作用, 且均具有显著性; 对自利型社会责任存在抑制作用, 且显著为负。实证结果支持前文假设。

2. 更换样本。为了使研究结论具有更高的可靠性, 本文还采用了更换样本的方法进行稳健性检验。混合所有制改革自改革开放以来一直在实施, 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倡导的“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为政策节点, 剔除了2013年以前的样本企业, 按照模型(1)进行基准回归重新检验假设1和假设2。回归结果显示, 非国有股东对自利型社会责任存在抑制效应, 且均显著为负; 对战略型社会责任具有促进作用, 且均具有显著性。检验结果与前文假设检验结果一致。

3.  工具变量。在选取混合所有制改革对象时, 国有企业与非国有股东存在双向选择。非国有股东在选择要参股的国有企业时, 会考虑企业声誉等条件。当国有企业较好地履行社会责任时, 其带来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提高了国有企业的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而非国有股东出于自利动机, 参与公司治理的主动性更强, 会通过提供更多的优势资源等提高自身在谈判中的竞争力, 进而获得更多的席位。对此, 本文选取两个工具变量进行2SLS回归。选取同行业同年度其他国有上市公司中非国有股东超额委派董事比例的均值作为工具变量一, 再选取非国有股东所处行业的销售收入比重衡量其市场竞争能力作为工具变量二。这主要由于市场竞争力与资源优势呈正相关关系, 即市场竞争力越大, 其所拥有的资源优势越强, 在混改后的企业中拥有更大的话语权, 能够在公司治理层面具有更强的谈判能力。

对工具变量进行有效性检验发现, 弱工具变量检验的F值均大于10 , 且P值为0, 拒绝了存在弱工具变量的原假设, 过度识别检验的P值结果接受了所有的工具变量都是外生的原假设, 说明本文选择的工具变量是合理的。在采用2SLS控制内生性问题后, 非国有股东参与公司治理依旧能够抑制自利型社会责任履行(β=-0.021), 促进战略型社会责任实施(β=0.001), 并均在1%的水平上显著。与前文假设1和假设2的检验结果保持一致。

4. 双重差分法DID。为了缓解样本选择导致的结论偏差, 本文采用倾向得分匹配法(PSM)下的双重差分法DID来控制内生性问题。具体而言, 选用资产负债率(LEV)、 现金流量比率(CASH)、 企业年龄(AGE)、 成长性(GROWTH)、  董事會独立性(INDEP)、 董事会规模(BORAD)和两职合一(DUAL)作为匹配变量进行检验。同时, 借鉴马新啸等(2021)的研究成果, 采用卡尺为0.05的近邻匹配方法进行1∶1的倾向得分匹配, 构建非国有股东向样本国有企业委派董事的实验组(P=1)和未向国有企业委派董事的控制组(P=0); 同时若超额委派董事比例大于0, 则控制权大于股权, 由此构建存在超额委派董事的实验组(WNOD=1)和控制组(WNOD=0)。同时, 考虑到2013年提出混合所有制经济是我国基本经济制度重要实现形式, 因此将2013年作为非国有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时间虚拟变量, 当企业处于2014 ~ 2020年时TIME取1, 当企业处于2010 ~ 2013时TIME取0。对样本进行重新匹配并进行回归, P×TIME的回归系数分别为0.875和-0.594, 且都在5%的水平上显著, 说明非国有股东参与治理能够显著抑制自利型社会责任履行, 促进战略型社会责任履行。而WOND×TIME的回归系数分别为0.943和-0.734, 分别在1%和5%的水平上显著。研究结果表明, 在控制样本选择偏误后, 仍然支持前文的结论, 说明本文结论具有稳健性。

限于篇幅, 稳健性结果未予列示, 留存备索。

(四)机制分析

非国有股东发挥监督治理效应的先决条件是能够识别机会主义行为。在企业内部信息透明度高、 信息环境较好时, 非国有股东更容易识别国有企业中的道德风险, 因此, 本文预期当企业内部信息透明度较高时, 非国有股东管理层和股东的监督治理效应更强, 从而对社会责任的影响更大。

为了验证本文预期, 构建模型(3)进行检验。

CSRi,t=α0+α1NOSi,t+α2NOSi,t×OPAQUEi,t+α3OPAQUEi,t+Controli,t+εi,t (3)

其中, NOS是非国有股东参与公司治理代理变量, OPAQUEi,t代表i企业在第t年的内部信息透明度, 参考Dechow 等(1995)和冯晓晴等(2020)的做法采用修正琼斯模型计算的企业近三年操纵性应计利润绝对值之和来度量, 该指标的数值越大说明企业的信息透明度越低。

检验结果如表4 所示, 股权结构层面、 高层治理层面和超额委派董事层面交乘项的回归系数均显著为负, 说明在内部信息透明度较高的企业中, 非国有股东能够获得更高质量更可靠的公司信息, 为其参与公司经营决策提供重要依据。因此, 非国有股东参与公司治理对战略型社会责任履行的促进和对自利型社会责任履行的抑制在内部信息透明度较高的公司中更加明显。

(五)拓展性分析

在国有企业严重的代理问题下, 管理者和股东履行自利型社会责任往往存在隐瞒企业负面消息的动机, 而随着时间的推移, 负面消息积累并最终在资本市场上爆发, 从而诱发股价崩盘风险。本部分通过设定中介效应模型来检验非国有股东通过对社会责任产生影响是否真正降低了股价崩盘风险。其中, NSO作为非国有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代理变量。

RISKi,t+1=α0+α1NSOi,t+Controli,t+εi,t  (4)

CSRi,t=β0+β1NSOi,t+Controli,t+εi,t   (5)

RISKi,t+1=α0+α1NSOi,t+α2CSRi,t+Controli,t+εi,t        (6)

模型中, RISK代表股价崩盘风险。此外, 参考王化成等(2015)、 Kim等(2011)的模型, 采用经过市场调整后的负收益偏态系数(NCSKEW)和股价上下波动比率(DUVOL)作为股价崩盘风险的衡量指标, 此两个指标越大, 则表明股价崩盘风险越大。考虑到混合所有制改革后, 非国有股东参与公司治理和企业社会责任对股价崩盘风险的影响存在滞后性, 此处使用滞后一期的股价崩盘风险。

中介效應的检验结果如表5所示, 由于模型(5)结果与前文一致, 因此未在此列示回归结果。由表5可以看出, 非国有股东仅从股权层面持股对股价崩盘风险的影响虽为负但不显著, 而高层治理和超额委派董事都分别在1%和5%的水平上显著降低股价崩盘风险。在此基础上加入社会责任后, 可以发现社会责任在非国有股东参与公司治理后降低了股价崩盘风险, 存在部分中介效应。

六、 结论与启示

国有企业不仅是国民经济的支柱, 更是我国经济发展的主要力量。混合所有制改革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 是增强国有企业竞争力与活力, 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重要途径。随着混合所有制改革的不断推进, 国有企业股权结构发生了相应变化, 而这种变化会对国有企业承担社会责任行为产生影响。本文区分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不同动机, 分别从代理观与资源观两个维度刻画了非国有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程度, 研究股权结构多样性与股权制衡度对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影响。研究发现, 非国有股东参与公司治理不仅可以从股权角度抑制自利型社会责任的履行、 促进战略型社会责任实施, 还可以从董事会权力角度发挥监督治理效应, 从而对战略型社会责任产生正向影响, 对自利型社会责任产生负向影响。

本文的研究结论对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 建立健全国有企业社会责任制度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具体来说, 国企混改的本质在于股权的深度融合与发展, 但是国企在实施混改过程中往往只做到了非国有股东持股。而只有从股权多样性和股权制衡两个角度实现混合, 才能真正提高非国有股东在国有企业生存和发展过程中的影响力, 发挥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积极效果。社会责任作为一种提高企业内在价值的手段, 国有企业应统筹关注非国有股东参与治理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影响, 只有如此, 才能确保国有企业实现综合效益最大化。

【 主 要 参 考 文 献 】

曹海敏,孟元.企业慈善捐赠是伪善吗  ——  基于股价崩盘风险视角的研究[ J].会计研究,2019(4):89 ~ 96.

曹越,孙丽,郭天枭,蒋华玲.“国企混改”与内部控制质量:来自上市国企的经验证据[ J].会计研究,2020(8):144 ~ 158.

陈翔.国有企业治理中的委托代理问题[ J].理论视野,2017(5):52-55.

陈晓珊,刘洪铎.冗员负担与现金股利政策  ——  来自混合所有制企业的经验证据[ J].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9(2):31 ~ 41+158 ~ 159.

陈燕和.国有企业应该承担三个维度的社会责任  ——  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的体会[ J].学术研究,2018(4):81 ~ 87+177 ~ 178.

范玉仙,张占军.混合所有制股权结构、公司治理效应与企业高质量发展[ J].当代经济研究,2021(3):71 ~ 81+112.

冯慧群,郭娜.非国有股东超额委派董事能否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  基于国企混改背景[ J].会计研究,2021(5):15 ~ 31.

冯晓晴,文雯,靳毓.多个大股东与企业社会责任[ J].财经论丛,2020(10):64 ~ 74.

顾雷雷,郭建鸾,王鸿宇.企业社会责任,融资约束与企业金融化[ J].金融研究,2020(2):109 ~ 127.

郝阳,龚六堂.国有、民营混合参股与公司绩效改进[ J].经济研究,2017(3):122 ~ 135.

侯青川,靳庆鲁,苏玲,于潇潇.放松卖空管制与大股东“掏空”[ J].经济学(季刊),2017(3):1143 ~ 1172.

黄金波,陈伶茜,丁杰.企业社会责任、媒体报道与股价崩盘风险[ J].中国管理科学,2022(3):1 ~ 12.

蒋建湘,薛侃.混合所有制国企制衡治理初探[ J].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6):61 ~ 69.

金宇超,靳庆鲁,宣扬.“不作为”或“急于表现”:企业投资中的政治动机[ J].经济研究,2016(10):126 ~ 139.

黎文飞,马新啸,蔡贵龙.混合所有制改革、公司治理与国有企业分红[ J].会计与经济研究,2020(4):59 ~ 78.

李炳堃.国资改革与混合所有制  ——  基于委托代理理论视角[ J].经济问题,2017(12):60 ~ 64.

李济含,刘淑莲.混合所有制、非国有大股东治理与国有企业并购效率[ J].审计与经济研究,2021(4):69 ~ 79.

李井林,阳镇,陈劲.混合所有制改革与国有企业社会责任  ——  基于量与质双重视角的考察[ J].上海经济研究,2021(11):35 ~ 47.

李明敏,李秉祥,惠祥.异质股东控制权配置对企业混改绩效的影响  ——  基于股东资源与治理结构双视角[ J].预测,2020(1):26 ~ 34.

李玉平,吴晓娟,纪元.我国国有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理性分析[ J].财政研究,2009(9):18 ~ 20.

马新啸,汤泰劼,蔡贵龙.非国有股东治理与国有企业去僵尸化  ——  来自国有上市公司董事会“混合”的经验证据[ J].金融研究,2021(3):95 ~ 113.

马新啸,汤泰劼,郑国坚.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与人力资本结构调整  ——  基于高层次人才配置的视角[ J].财贸经济,2020(12):101 ~ 116.

莫龙炯,景维民.混合所有制改革对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影响[ J].华东经济管理,2020(5):1 ~ 10.

綦好东,郭骏超,朱炜.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动力、阻力与实现路径[ J].管理世界,2017(10):8 ~ 19.

王化成,曹丰,叶康涛.监督还是掏空:大股东持股比例与股价崩盘风险[ J].管理世界,2015(2):45 ~ 57.

王宁,苏慧中,李东升.非国有股东董事会权力、期望落差与国企创新[ J].东岳论丛,2021(12):142 ~ 152+192.

王士紅.所有权性质、高管背景特征与企业社会责任披露  ——  基于中国上市公司的数据[ J].会计研究,2016(11):53 ~ 60+96.

吴良海,牛利英,王玲茜.盈余管理、战略性捐赠与公司股价波动  ——  来自中国A股市场的经验证据[ J].南京审计大学学报,2018(3):55 ~ 67.

谢德仁,廖珂.控股股东股权质押与上市公司真实盈余管理[ J].会计研究,2018(8):21 ~ 27.

徐智,郭芙蓉,干胜道.管理层自利、产权性质与企业慈善捐赠[ J].软科学,2021(3):49 ~ 54.

姚建峰,喻凡,甘家武.国有企业高管薪酬管制与委托代理问题[ J].西部论坛,2020(5):113 ~ 124.

张晨,傅丽菡,郑宝红.上市公司慈善捐赠动机:利他还是利己  ——  基于中国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经验证据[ J].审计与经济研究,2018(2):69 ~ 80.

张淑霞.双重代理冲突视阈下企业慈善捐赠行为机理及经济后果研究[D].长沙:湖南大学,2019.

赵国宇,魏帅军.多个大股东治理与企业社会责任[ J].经济与管理评论,2021(5):150 ~ 160.

郑杲娉,徐永新.慈善捐赠、公司治理与股东财富[ J].南开管理评论,2011(2):92 ~ 101.

郑志刚.国企混改:理论、模式与路径[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0.

庄莹,买生.国企混改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影响研究[ J].科研管理,2021(11):118 ~ 128.

Cao F., Peng S. L., Ye K. T.. Multiple Large Shareholders and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Reporting[ J].Emerging Markets Review,2019(38):287 ~ 309.

Dechow P. M., Sloan R. G., Sweeney A. P.. Detecting Earnings Management[ J].The Accounting Review,1995(2):193 ~ 225.

Kim J. B., Li Y., Zhang L.. Corporate Tax Avoidance and Stock Price Crash Risk: Firm-level Analysis[ J].Journal of Financial Economics,2011(3):639 ~ 662.

(责任编辑·校对: 李小艳  黄艳晶)

【基金项目】甘肃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项目编号:2022QN025);甘肃省高等学校创新基金项目(项目编号:2021A-095);甘肃省人文社会科学项目专项课题(项目编号:22ZZ77);甘肃省研究生“创新之星”项目

猜你喜欢

混合所有制改革社会责任
混合所有制促进企业资本优化
浅谈大众传媒社会责任的缺失
论社会责任和企业发展的关系
企业社会责任与财务绩效研究
《新闻晨报》:如何不跟着某些“网红”玩“反转”
经济法是什么
新时期国有企业改革人力资源的问题与对策探究
股权结构变革对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影响研究
产权性质、股权结构与会计稳健性
混合所有制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