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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网购食品交易安全法律问题研究

2023-05-30司红波

现代管理科学 2023年1期
关键词:法律地位监管

[摘要]为系统性探究我国网购食品安全法律问题研究的热点领域及演化脉络,基于中国知网数据库中的核心期刊,运用科学计量方法与可视化软件CiteSpace,首次对2009—2021年国内在网络食品安全研究领域发表的233篇文献进行统计,分别绘制了作者共现图谱、机构共现图谱、关键词聚类图谱。研究结果表明,我国在网购食品安全研究领域的发文量2009—2018年基本呈现增长态势,2018—2021年发文量趋于下降;研究作者较为分散;机构之间合作较少,基本为独立发文,该领域研究热点大致分为网络食品安全立法完善与责任规制、网络食品安全的监管与治理、网络食品安全犯罪治理与侵权追究等。鉴于目前网络食品领域存在的立法难以完善、监管难以到位、追责难以彻底等问题,提出对策:我国应在明确食品网购平台的法律地位、法律义务以及法律责任的基础上,联合社会食品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社会公众等多元主体共同对网购食品安全进行监管,确保对违法行为进行民事和刑事责任的追究。

[关键词]网络食品;法律地位;监管;社会共治

一、 引言

信息时代下,互联网已经渗透到我们工作、生活的方方面面,与传统实体购物相比,网络购物兼具便捷、高效、便宜等优势,互联网购物市场因此得以迅猛发展。网购及物流市场的成熟带来了食品销售领域的革新,网络食品销售呈现出极好的发展态势,在食品销售行业中逐渐担负举足轻重的销售任务,新冠肺炎疫情的蔓延更是促使网购食品成为人们的生活常态[1]。网络食品销售的这种飞跃发展让原本不够完善的网络平台弊端更加凸显,虚拟交易的特点使得食品安全问题成为极大隐患,互联网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的缺失严重阻碍了我国食品的安全发展。

食品安全工作与民生息息相关,让人民吃得安心是国家的重大任务,近年来党和政府一直积极推进食品安全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高度重视食品安全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多场合多次强调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发表了一系列保障人民健康与安全的重要论述。2015年7月4日,国务院签发《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互联网+”正式被提升至国家战略1。2019年李克强总理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提出利用“互联网+监管”新模式对传统监管模式进行改革2,加强食品药品监管,强调公正监管、审慎监管、依法依规监管[1]。

在网络食品销售相关法律机制的建立与研究上,我国目前仍处于初级阶段。现有制度下,网络食品交易平台提供者法律地位不明确[2]、责任范围未明朗[3];行政机关执法难度大且力量薄弱,义务履行无法保障[4];监管部门职能不协调且信息联动不畅通,违法行为难以约束[4]。本文拟选取自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颁布以来相关学术文献资料作为研究对象,借助可视化文献计量分析工具CiteSpace,首次对2009—2021年我国在网络食品安全法律领域的研究进行梳理统计,以期揭示我国網购食品安全法律问题研究的热点领域及演化脉络,为后续食品安全法律问题的深入研究提供理论参考;分析我国网络食品销售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建议,探讨从社会共治的角度建立食品网购平台法律机制,明确食品网购平台的法律地位、法律义务及法律责任,联合食品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社会公众等,促进“多元共治”良好监督格局形成,从而确保对违法行为予以民事和刑事责任追究。

二、 2009—2021年网络食品安全法律问题相关文献研究

1. 研究数据来源

本文选取自2009年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颁布以来,2009—2021年期间网络食品安全法律问题相关文献作为研究对象。以中国知网(CNKI)为文献检索数据库来源,设置主题为“网络 食品 法律or互联网 食品 法律or电商 食品 法律”,文献来源类别选定为“SCI来源期刊 and EI来源期刊 and 北大核心and CSSCI”,时间范围设定2009—2021年进行文献检索。

2. 研究内容

分析所得文献年度分布情况,并与网络食品市场发展态势做对比,根据学科类别和文献内容对所得文献分别进行分类统计。

借助陈超美团队研发的CiteSpace6.1.R2软件进行文献可视化分析,首先从CNKI中下载Refworks格式的检索数据,利用CiteSpace的数据转换功能,进行格式转换。导入转换后的数据,设置运行参数,分别从核心作者、主要研究机构、研究热点3个层面对国内网络食品安全法律问题文献研究进行分析。

3. 研究结果与分析

(1)文献年度分布情况

按照设定检索共获得319条文献记录,二次检查剔除不相关记录后,最终得到233篇相关文献。2009—2021各年度文献在篇数上整体呈上升态势(图1),其中2012—2014年,文献篇数经历了两次翻倍增长,2015年文献篇数稍有减少。其可能存在的逻辑是:2012年国内爆发了一系列食品安全事件(如伊利奶粉“汞超标”事件、古井贡酒“勾兑门”事件、健康元“地沟油”事件等[5]),引起学者对网络食品安全法律问题的探讨。学术界和社会公众的关注进一步推动国家法律规范的革新,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国务院法制办)启动《食品安全法》修订工作,并就修订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并于2015年4月通过了“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法》[6],之后网购食品安全问题得以缓解,相关研究随之减少。

2015—2018年,文献篇数经历了又一次递进式翻倍增长,而之后2019—2021年呈现下降态势。分析其中可能的原因如下:2016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签署《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2016年10月1日起正式执行。另外,这一时期网络食品销售进入快速发展期,大量资本流入带来我国食品电商产业规模逐年增长,2016年超过2200亿元,2017年已经达到3600亿元。《办法》的出台及网络食品市场的快速发展必然引发新一轮的研究热潮。2020年以来受新冠肺炎疫情冲击,食品电商及相关企业数量逐渐缩水,截至2021年,中国食品电商及相关企业数量从2019年9.37万家下降至5.73万家,相关研究热度随之有所减退。

(2)文献分类统计

将最终筛选的233篇文献,按照学科类别分类统计(表1)。结果显示相关文献可以大致划分为四类,按照篇数由多到少分别为法学类44.2%、管理学类29.6%、经济学类17.6%、其他8.6%(图2A)。其他类别中主要包含了公共卫生学、农学、预防医学等,可见在网络食品安全法律问题研究的学科分布上,毫无疑问法学类占比重最大,这也说明了网络食品安全问题首先要依赖于合理的法律制度给予保障和强制执行,而后需要政府及社会监督管理及市场经济维护调节的支持,法律、管理、经济手段三者相互制衡。

根据233篇文献的研究主题与内容大致划分四类(表2),按照篇数由多到少分别为网络食品安全的监管与治理44.6%、网络食品安全立法完善与责任规制27.9%、网络食品安全犯罪治理与侵权追究7.3%、其他占20.2%(图2B)。其他类别中主要包含了文献综述与分析、他国经验分析与启示、消费者安全认知等。从文献内容分类结果也不难看出,当前对网络食品安全问题的关注点可能倾向于完善相关法律规制、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而对违法行为存在放任不管、约束不利、追究不到位的现象。

(3)CiteSpace文献可视化分析

发文作者分析。基于CiteSpace构建发文作者共现知识网络图谱,共得到261个网络节点,119条连线,网络密度为0.0035(图3)。接着通过CiteSpace的“Export”选项导出作者发文量统计数据,发文最多的第一作者为南京工业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的王冀宁教授,发文5篇。根据文献计量学著名学者普赖斯提出的核心作者最低发文数计算方法[7],Mp=0.749[Npmax] 其中Mp为核心作者最低发文数,Np max为发文数最多作者所发表文章数量,即Mp=0.749[5]=1.67,取整结果为发表2篇及以上论文的作者为该领域的核心作者,共18位,具体情况如表3所示。结合作者共现知识网络图谱,发现在该领域发文量第一的王冀宁教授,显示出了高强度的合作网络,主要合作团队有王帅斌、王磊、陈庭强、周静等人;发文量排名次之的尹红强合作较少,合作团队仅出现廖天虎一个人;而紧接着的封俊丽、杨立新、赵鹏等更是均属于独立发文,无其他合作学者。这表明国内“网络食品安全法律”问题的研究大多为独立性研究成果,学者之间合作不够紧密,呈现分散状态,未形成有规模的研究团队。

研究机构分析。运行CiteSpace对233篇文献进行研究机构统计分析,并绘制研究机构合作网络图谱,共得到223个网络节点,86条连线,网络密度为0.0035(图4)。其中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7篇、中国人民公安大学6篇、南京工业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6篇、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5篇、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4篇,位列发文数量前五位。从图4可以发现,机构合作中最为显著的是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为中心的合作网络,涉及9家机构,合作机构分属北京、天津、河北、湖北、四川等地。从发文量、合作图谱可以得出结论:目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对“网络食品安全法律”问题的研究实力最强,贡献值最大,并已形成了较为广泛的合作关系和较为深远的学术影响力。但是其他机构合作数量较少,缺少学术交流和观点碰撞,不利于国内网络食品安全法律问题的解决和发展。

文献关键词聚类分析。对233篇文献进行高频关键词统计分析,绘制关键词共现网络图谱,并在此基础上,使用快捷菜单栏“FindCluster”功能,选择LLR算法进行关键词聚类分析。各项参数值中,模块性(Q值)=0.7295,平均轮廓值(S值)=0.9751,均置于合理数值范围内,结果表明聚类效果显著。在聚类结果中依据包含文献数量由多到少展示#0—#9前10类(图5),分别为食品安全、电子商务、监管、内容分析、社会共治、价值偏好、法律对策、平台治理、网络销售、安全监管,说明这些是国内近年来研究的热点主题。

三、 浅析我国网络食品安全法律问题现状与困境

1. 网购食品立法缺失,网购食品平台法律地位不明确、责任范围不清晰

当前国家对网络食品规范的法律包括两部分:一是《食品安全法》,该法首次对网购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的义务与责任做出具体规定;二是专门针对网购食品平臺2016年和2018年出台的《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网络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查处办法》《管理办法》)。目前来说,《食品安全法》仅有两条涉及网络食品安全,而《管理办法》《查处办法》则属于规章制度,另外仅部分东部较发达地区制定了地方规范性文件,由此看来,虽然网购食品市场巨大,但我国涉及网络食品安全的法规数量和效力层次都还远远不够,这一立法概况十分不利于网购食品市场的可持续发展。

网购食品平台的提供者是为网络用户提供交易平台和辅助服务的法人,其法律地位直接关系到对其民事责任的认定以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目前关于食品网购平台提供者的法律地位问题众说纷纭,如“卖方说”“柜台出租者说”“居间人说”[8],这些观点都存在一定不合理之处,且没有形成统一标准定义,不能准确界定平台提供者的法律地位。目前还未有真正适合网络食品平台法律地位的说法。网络食品交易过程中,若第三方平台没有遵守法定义务或是违反法律规定造成不利后果,则应为之承担相应责任。第三方平台的法律责任分为民事和行政责任,事实上目前在第三方平台履行对入网经营者审查义务、对入网经营者违法制止和举报义务、对消费者维权告知义务等方面的法律责任均无相关细化的履行标准[9],责任范围不明朗直接造成第三方平台义务的履行无法得到保障。

2. 网购食品安全的监管不到位

立法与执法是一个统一的整体,光有立法,而缺少执法力度,那么法律就会流于形式,起不到真正保障网购食品安全的作用。因此网购食品的安全还需要完善的监管机制保障相关经营者义务的履行。由于网络食品交易特有的虚拟性、跨地域性、隐蔽性等特点,网络食品监管工作较为复杂,目前凸显出较多问题与困境。一方面政府对网络食品安全的监管能力不足,监管标准不完善且执行力度不够;监管主体单一,公安工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农村农业部门等之间的执法协同联动机制不够完善;监管手段滞后,缺乏创新,监管技术的匹配性和监管力量的专业性比较薄弱;另一方面网络食品商家、监管者和消费者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10],常常不能保证及时准确并且同步地更新信息,进一步加剧监管的难度。

3. 网购食品领域违法犯罪较为复杂,违法行为难以约束

网络交易的方式使得食品安全领域的受害人范圍扩大到不特定的全国范围,呈现传统与新型犯罪手段叠加、线上同线下犯罪融合的场面,犯罪方式更为多样化、复杂化。网络食品销售与传统销售模式比较起来更便捷、更高效,实施犯罪行为更为隐蔽,犯罪的后果危害更大更严峻。传统的检查、产品抽检等诸多模式,已经很难应对网络食品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网上虚拟销售与线下实体销售相结合,线上线下融汇交织,犯罪查处工作变得十分困难。目前网络食品安全领域的犯罪存在网络商家门槛低、犯罪成本低等特点,各监管部门职权交叉、责任主体不明确,受害者维权意识薄弱、犯罪事实难以取证等问题,违法犯罪行为难以得到应有的惩处与治理。

四、 网络食品安全法律问题的突破与发展

1. 完善网络食品安全法律规制,优化平台责任机制

首先,完善网络食品安全问题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覆盖网络食品全产业链的法律体系,构建网络食品产、销、储、运全过程标准体系;根据网络食品交易现实发展情况,针对《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已有法律法规不断优化细致相关条例;结合各地网络食品发展状况,出台贴合当地实际情况的地方性法律法规。

其次,明确网络食品交易平台的法律地位。《食品安全法》中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这一概念与其他法规规范中的类似主体存在交叉关系,必须统一名称,释明其概念,避免实务中的各种适用矛盾;平台提供者法律地位界定为食品领域的新型交易中介恰能准确体现其相关内涵。厘清其法律地位,以便进一步厘清其法律责任。

最后,强调平台对入网商户的合规性审查义务和法律责任,明确网络食品经营者准入条件。强化对网购食品第三方交易平台的监管,吸纳具备资质的检验机构对平台进行评估及评价;同时设立“兜底条款”,针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与经营者细化其责任,明确其惩处政策。

2. 强化政府监管机制,促进社会共治

充分发挥政府在网络食品市场监管中的主导作用。行政监管与执法部门必须加强监管人员、执法人员自身的监管能力,推动监管技术与手段的革新,加强监管部门间的沟通协作。首先,需要维护和加强中央权威,整合国家利益、个人利益,避免因利益冲突而造成网络食品安全监管政策执行偏差;其次,提高监管政策执行人员的素养,这是政策执行有效性的决定因素;最后,可以通过建立监管激励机制,激发执行机构及执行人员对政策的认同感与政策执行的投入度,同时建立考核问责机制,防止政策执行出现偏差,保证网络食品安全监管政策得到有效实施[11]。

着力打造“社会共治”多元监管体系。网络食品交易是一种新型的经营模式,且不断呈现新姿态。要避免对其监管过程出现市场失灵、政府超强监管失灵等现象,政府必须放开部分监管权限,探索监督协调合作新模式,将经营者、行业协会、企业、大众媒体、第三方机构等主体共同纳入到监管体系中,构建政府主导、生产主体自我监督、第三方机构监管和公众监督的多主体联合参与监管网络,充分发挥各监督主体的优势,提高网络食品安全监管主体参与度和监督效力,实现监管资源利用最大化[12]。

3. 增加第三方平台刑事责任,全面多方位打击犯罪行为

增加第三方交易平台的刑事责任。网络食品交易市场中第三方交易平台承担着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沟通媒介的任务,《食品安全法》中规定了第三方交易平台应履行的监管职责,以及应当承担的民事和行政责任。如果第三方交易平台怠于行使自己的职责,造成了严重的后果,还应该增设相应的刑事责任,其承担刑事责任的依据是监督过失。诚然,监督过失对象在一般情况下是指代国家行政公务和企事私营业务,但是在食品、药品领域的司法实践中也可追究因监督过失导致的犯罪问题。若第三方交易平台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极其恶劣,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则应当纳入犯罪打击范畴[13]。

加强执法部门的联动配合,优化证据收集途径,提高违法打击力度。基于职权明确的改革要求,开展网络食品监管机构改革,保证各单位权责明晰,防止部门间权责交叉重合。改革后统一归属一个主管部门进行管理,内部分设不同职能部门,方便主管部门协调调度各职能部门。如此一来,在网络食品安全问题上因为权责不明导致违法犯罪打击不力的局面将不复存在;数据时代解决网络食品安全领域的犯罪证据收集问题还得需要网络,着眼精准高效,采取“大数据+定制化监测”手段,加强网络食品安全案件线索收集研判,探索网络食品安全监管新模式。依托技术手段,完善网络食品经营数据库,加强数据对接、数据共享、数据应用;建立定制化网络监测机制,实现网络监测数据量化分析;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强化部门联动。公安、邮政、经信等部门建立网络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实现网络食品安全案件互通、证据采集技术支撑等长效管理制度,定期研判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线索,提高对网络销售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行为的发现、甄别和精准打击能力。

五、 结论与展望

食品安全是最根本的民生问题,是人类安全的“底线”。网络食品交易因其存在虚拟性、跨区域等特殊性,自时兴以来不断堆积了大量复杂且难以解决的难题,引起相关领域学者的关注和兴趣,持续成为学者研究的社会热点问题。本文对自网络食品交易兴起以来,近十几年我国学者在网络食品安全法律领域的研究进行了梳理统计,研究结果在展现学者研究热点的同时,也揭露了网络食品交易中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研究成果意图为食品安全的深入研究提供方法论的指引。鉴于网络食品交易的复杂性,未来网络食品安全的治理,需要在政府完善法律制度与履行行政执法的基础上,寻求综合治理路径,联合食品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社会公众等多方主体,通力合作,建立食品网购平台法律机制,明确食品网购平台的法律地位、法律义务及法律责任,促进“多元共治”良好监督格局形成,实现社会共治。

参考文献:

[1] 王红霞,李超.网络餐饮平台治理义务实现机制研究[J].治理研究,2020,36(6):120-128.

[2] 陶维国,刘旗.网络外卖食品安全管理法律主体责任界定策略[J].食品工业,2021,42(10):337-341.

[3] 张锋.网络食品安全治理机制完善研究[J].兰州学刊,2021(10):124-132.

[4] 涂永前,马海天.食品安全法治研究展望:基于2009—2016年相關文献的研究[J].法学杂志,2018,39(6):105-114.

[5] 蒋思媛,李伟.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责任制度问题与建议[J].中国食品卫生杂志,2019(2):150-153.

[6] 汪丽华.“互联网+”背景下网络食品安全监管策略[J].食品与机械,2022,38(4):95-98.

[7] 程红莉.中国食品安全研究的知识图谱与热点演进——基于CiteSpace的可视化分析[J].世界农业, 2020(4):102-111.

[8] 杨立新,韩煦.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法律地位与民事责任[J].江汉论坛,2014(5):84-90.

[9] 高达,杨文秀.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法律责任规制[J].公关世界,2022(14):161-162.

[10] 韦彬,林丽玲.网络食品安全监管:碎片化样态、多维诱因和整体性治理[J].中国行政管理,2020 (12):27-32.

[11] 朱琍.网购食品安全法律责任制度与监管模式[J].食品工业,2020,41(2):213-216.

[12] 尹红强.网络食品交易安全法律问题[J].食品科学,2019,40(1):348-353.

[13] 王永刚.网络外卖食品安全监管机制的创建与完善[J].食品与机械,2020,36(11):74-76.

基金项目: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移动互联时代食品安全法律问题研究”(项目编号:19FXB006)。

作者简介:司红波(1978-),男,硕士,南京林业大学实验室与基地建设管理处副处长,副研究员,研究方向为教学管理。

(收稿日期:2022-11-15  责任编辑:殷 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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