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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中显“著”:提升城市社区微治理的效能

2023-05-30张晓华吕广文

上海城市管理 2023年3期
关键词:社区治理

张晓华 吕广文

摘要:社区微治理是在国家提出“社会治理精细化”背景下,为了满足居民多元化需求而采取的精细化、微观化的治理措施;社区研究法是一种透过小场域观察大社会的方法论;二者共同之处在于“以小见大”和“小中寓大”。在注重社区地方性贡献的同时,更注重其透视大社会的整体性与外推性。基于社区研究法的转型与超越,城市社区微治理要发挥大效能,应体现出微中显著的现代化治理意蕴,注重小制度对接大政策,小网格融合大党建,小举动传递大情怀,从而彰显治理大理念,打造治理大格局,夯实治理大民生。

关键词:社区治理;微治理;精细化治理;社区研究

DOI:10.3969/j.issn.1674-7739.2023.03.004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指出,“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推进社会治理精细化,构筑全民共建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党的二十大报告也强调,“完善网格化管理、精细化服务、信息化支撑的基层治理平台,健全城乡社区治理体系。”这都对我国新时期的社区治理提出了“精”和“细”的要求。随着我国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转型,城乡一体化不断推进,我国已从乡土中国进入城乡中国,城市社区内的人口结构、社会结构与社会关系都发生了深刻变化,城市社区居民的需求结构与利益结构更加复杂。为了回应城市群众日益广泛且多元的需求,基层政府探索出了城市社区微治理模式。

从社区微治理的内涵来看,社区微治理是对社区各项微事务进行的治理,[1]是在社区微观单元以及对部分成员利益事务的处理,[2]是社区治理发展到一定程度而产生的为了满足居民多元需求而采取的精细化、微观化治理措施,[3]是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的观念容器与实践载体,[4]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对于微治理的研究路径,有学者以集体行动理论、[5]西方赋权增能理论、[6]开放空间技术理论[7]等西方经典理论为视角,对微治理的有效性、赋权机制、治理技术和路径进行了研究;也有学者以我国基层治理的个案经验为视角,对微治理的结构特征、[8]运作机理、[9]运行基础及实践机制[10]等进行了分析。此外,学者们也指出了当前我国城市社区微治理在实践运用中存在的问题:微治理主体身份的合法性尚未明确,微治理权责、规则和价值边界不明晰,居民参与自治的主动性与积极性发挥不充分,社区自治性组织对其他主体的凝聚作用不明显,小规模、非正式和松散的微组织难以持续发挥作用,社区微治理呈现出碎片化和短期性的弊端。学者们指出的微治理问题,是治理措施“微”中显“著”效力不足的表现。即治理的微制度与国家治理理念的衔接不够,微主体难以形成治理大合力,从而导致微举动无法撬动大民生。那么,以精细化和微观化为主要特征的微治理,如何增强多元治理主体间的协同性,凝聚治理大合力,夯实治理大民生,推动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本文试图从与微治理同样立足于“以小见大”“以微显著”破题的社区研究法中得到启示。

一、社区治理与社区研究

(一)不同语境下的“社区”指向

传统人类学的社区研究有两个指向性:第一个指向是将社区(Community)作为被研究的对象,对社区及其区域内群体的生产生活方式和文化进行观察研究,社区研究的对象可以小到一村一居,具体到一个部落或族群,也可以大到涵盖几个省或几个国家的一个地理区域。社区研究的第二个指向是将某一特定的区域作为一个透视大社会的切入点或独特场域,将社区研究作为一种分析宏观社会的方法或范式,也称社区研究法。以社区为视角研究社会的方法发端于19世纪末的欧洲,德国社会学家滕尼斯1887年出版的《社区与社会》一书标志着社区研究法的诞生。根据人类群体结合方式的不同,滕尼斯将人类群体分为community(一般被译为“共同体”或“社区”“社群”)与society(社会)两种类型。他认为:“community”是基于血缘、邻里和朋友关系形成的一种社会有机体,是人们按照自己的“本质意志”,即依照个人真实的意向、习惯、回忆等,以血缘、情感、宗教和伦理为纽带结合而成的有机整体;而“society”是人们基于其“选择意志”,即依靠人对主观利益的理性权衡,通过权力、法律和制度契约而有目的地建立的一种机械的人群联合体。[11]20世纪30年代,费孝通先生将滕尼斯的“community”引入中国,并将其翻译为“社区”。

国家治理语境下的“社区”概念与研究法语境中的“社区”并不相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0〕23号)对社区的概念进行了明确的界定:“社区是指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們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目前城市社区的范围一般是指经过社区改革后作了规模调整的居民委员会的辖区。”[12]可见,国家治理语境下的“社区”在内涵上继承了传统人类学的社区“共同体”属性,但此“共同体”带有强烈的人为建构性,更强调是为了社会管理而建设的共同体。此外,治理语境下的社区定义还确定了城市社区的外延、边界和组织管理机构。城市社区特指进行社区规模调整后居民委员会所管辖的区域,比研究法语境中“社区”的边界更具体、更确切;而明确的管理机构则表明国家治理语境下的社区还有其自身特有的管理制度,通过区域内的机构和设施行使其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功能,推动社区的运行和发展。由此,国家治理语境下的社区不仅具有社会属性,而且还具有行政属性。

(二)城市社区治理与社区研究法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产业融合和城乡融合的不断推进,人口流动的频次与规模不断加快加大,加之大众传媒和义务教育的普及,各地社区之间在观念意识、行为规范上的差异性逐渐减小,共同性不断增加。城市社区作为城市居民群众开展生产生活的主要场域,是构成社会有机体的基本单位,这一具有相对完整意义的社会实体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反映出相对完整的社会结构体系。在宏观社会中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或问题一般都可以在微观的社区内反映出来,每个社区都是宏观大社会不同程度的缩影。基于此,城市社区便成为观察和研究宏观社会的重要窗口和切入点,而“社会缩影”恰恰正是社区研究法的基本预设。

20世纪30年代,我国学者将西方社会学与人类学的理论方法论引入中国,并结合我国社会实际探索出了透过微观社区分析中国宏观大社会的社区研究法。社区治理中的“社区”属于国家治理语境下的“社区”,是构成社会的基本单位,社区研究法中的社区研究范围包括了社区治理中的“社区”范围,二者的范围边界虽不同,但都是一定区域内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都具有社会属性,在对社区进行观察分析时所采用的方法论是相通的。社区研究法是在社区研究的实践活动中所形成的方法论,可以对社区治理中观察社区现象和社区问题提供方法论指导。社区治理是对社区的治理措施,可以丰富方法论的内涵并为其提供实践支撑。

二、城市社区微治理的现状及困境

(一)城市社区微治理的现状

社区作为社会有机体的基本组成单位,是社会治理的基本场域。改革开放以来,城乡一体化进程不断推进,城市社区内的人口结构、阶层结构、民族结构等日趋复杂,不同居民群体甚至不同居民个体的需求差异日渐凸显。要切实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层次多样化需求,通过传统自上而下的粗放型社区管理模式显然是难以实现的。为了提升城市治理效能,北京市东城区在2004年探索出了万米单元网格管理法,因其微观化、精细化和高效化的优势取得了显著效果。2005年7月,建设部下发《关于推广北京市东城区数字化城市管理模式的意见》,向全国推广城市网格化管理。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尤为重视城市的精细化治理,在多次重要会议中提及要加强精细化治理,并将其写入党的二十大报告。当前,城市精细化治理模式已被众多地方政府运用于基层治理实践中,并创新出了大量从细微处入手,以“微场域”为平台,以“微自治”为主体,以“微服务”为抓手,以满足居民“微需求”为目标的城市社区“微治理”模式,积累了大量微治理经验。本文以广西城市社区微治理为例,将典型经验归纳如下:

在引导“微主体”参与社区治理上,南宁市兴宁区秀和社区成立了“三官一律”专业队、“1+1+N”网格志愿服务队、城管执法队吸纳各类“微主体”参与治理;柳州市柳南区红桥社区建立了“246”街道协商议事工作机制,在党建引领下通过两个体系、四个步骤、六个机制推动居民有序参与社区治理,提升居民的参与感与获得感。在了解社区居民“微需求”的举措上,桂林市柳侯社区推出了“三方联席会”“民情圆桌会”“小板凳议事会”“微信群意见会”等多种形式的“微议事”治理模式,通过“微议事”广泛听取居民的需求,征求居民对社区治理重大事件的意见,提高居民参与社区治理的积极性。在创新“微服务”上,来宾市兴宾区城东街道镇南社区通过发动社区党员、退休干部、热心居民等多方力量,组建了社区常备志愿服务队和特色志愿服务队,将志愿服务融入社區网格化服务中。社区526名新时代文明实践志愿者活跃于社区治理的每一个环节;通过举办讲座、座谈、游园活动、亲子互动游戏等方式优化社区宣传宣讲服务;通过微信公众号、QQ群等畅通居民群众表达诉求的渠道,提高收集民情的效率;通过居民小组长和楼栋长联调、网格员联调、社区联调的“三联调”机制和文明劝导、议事亭等服务平台及时发现和处理各种矛盾纠纷,最大限度地将社区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

(二)城市社区微治理“微”中显“著”不足的表现

城市社区微治理作为社区治理的一种新范式,细微、精准、快捷的优势切实推动了政府治理重心和各种资源的下沉,使治理更加高效。但在实践运用中却出现了“微”中显“著”不足的问题,以广西城市社区微治理为例,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微制度”未能彰显治理大理念。广西作为我国人口最多的少数民族自治区,聚居着12个世居民族。随着人口流动速度和规模的加大,不同民族的群众融居于城市社区。多民族社区作为开展城市民族工作的主阵地,其社区治理工作必须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然而,多数社区在治理过程中,虽然也注重和谐民族关系和互嵌式民族社区环境的构建,但并没有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理念融入社区治理的全过程。此外,部分社区微治理的具体制度还缺乏对以人民为中心、共建共治共享、民主协商、三治融合等治理理念的彰显。

第二,“微主体”难以凝聚治理大合力。由于社区微治理的生发点是为了解决传统自上而下社区管理中未能触及的居民“微需求”,为了使治理“触角”能触达到更具体的事务,广西城乡社区共划分出1.5万个网格,并引导各类“微主体”参与治理。但在微治理的实践中,社区不能充分调动居民与社会组织自治的积极性,参与治理的“微主体”间沟通协调不够密切,难以形成各方参与治理的合力。

第三,“微服务”难以撬动治理大民生。城市社区微治理重点关注传统社区管理未能发挥作用的微小事务,是对传统社区自上而下粗放式管理的超越和突破。社区为了满足居民群众的“微需求”,推出了诸多“微服务”。但是,“微服务”作为微治理举措的“点”,并没有形成广泛的“面”,碎片化的“微服务”难以撬动大民生。部分城市社区居民群众“微心愿”和“微诉求”的表达渠道不畅通,群众的急难愁盼问题不知道去哪儿反映,找谁反映;还有的居民在表达诉求后,不能得到及时回应。

三、社区研究法的局限与超越

(一)社区研究法的兴起

社区研究法发端于19世纪末的欧洲,吴文藻先生在1932年邀请芝加哥社会学派的代表人物帕克(Robert Park)前往燕京大学讲授社区研究和实地调查的方法,将社区研究法引入中国。1935年,吴先生受当时英国人类学家马林诺夫斯基的功能主义理论和方法的影响,推崇用人类学的方法研究中国社会,他认为,应当把社区看作一个有机整体,对社区生活的考察应从与之相关的各方面进行探索,并提出通过社区观察和了解社会的新观点。[13]1937年,吴先生主张在研究社区时将人类学与社会学的理论和方法融会贯通,并认为融合了两个学科理论和方法的社区研究法最符合我国的国情与实际。国内出现了一系列通过分析社区透视中国宏观社会的研究成果。费孝通、林耀华作为吴文藻的学生,将功能学派理论与中国的社会实际紧密联系,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了吴先生的功能学派社区研究法。费先生将田野工作与中国社会实际相结合,提出社区“微型”研究法,即在少数人可以直接观察的范围内,深入这一区域群体的社会生活并对其进行观察分析。这一时期社区研究法的典范之作当属费孝通在1939年出版的《江村经济》,此书的英文名直译为汉语是“中国农民生活”,费先生从社会学、人类学、经济学的角度集中描述了江苏吴江开弦弓村的地理环境、社会结构、经济体系、文化传承,对农民的生产、分配、交易和消费等进行了全方位的数据收集与分析研究。《江村经济》通过对开弦弓村这一中国大多数农村的通例来了解和剖析中国传统社会结构、基本观念和经济体系。结合20世纪30年代我国所处的历史背景来看,这无疑是一本里程碑式的著作,同时也为社会学和人类学开展田野调查和社区研究指明了方向和路径。

(二)社区研究法的局限

费孝通的社区研究法对当时中国社会的研究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他所倡导的思想和提炼出的中国社会发展理论对中国社会的发展有着深远的意义。但社区研究法在20世纪50年代却遭到了质疑和批判。就在《江村经济》发表后,有学者指出,一个小小的“江村”配不上“中国农民生活”的“大帽子”。英国著名人类学家利奇(Edmund Leach)首先质疑人类学者在研究自己的社会时无法秉持客观和公正的态度;其次质疑小型社群可否被视为整个社会的缩影(microcosm),小型社区是否具有代表性和整体观,小地方到底能不能概推至整体社会。英国人类学家弗里德曼(Maurice Freedman)也反对将中国的乡村当作中国整个社会的缩影,认为小型社区的民族志不能表达大社会的整体性与普遍性,不能反映“国家—社会”的关系。格尔兹也认为,在“典型的”乡村或小镇做调查不能概括大社会和大文明的总体情况。[14]

(三)社区研究法的转型与超越

面对社区研究法的质疑,不少人类学学者回到社区研究的范式中力图寻找驳斥质疑之声的论据,一部分学者从人类学方法论入手,用社区在人类学民族志和田野调查中发挥的重要作用来肯定社区研究本身的价值。如,马凌诺夫斯基和拉德克利夫?布朗认为,吴文藻倡导和培育的“中国本土化的社会学派”是成功的,小型社群的研究方法可以在不同社区进行反复实施,之后便可达成对整体中国社会的理解。还有学者则从社区研究与中国社会的相关性进行论述,英国学者莫里斯·弗里德曼(Maurice Freedman)以明清至民国期间福建、广东地区的宗族组织为研究对象,分析了宗族组织的规模与结构,并探讨了宗族与国家权力之间的联系;美国学者施坚雅(G.William Skinner)对中国农村的集市、乡镇和中心城市的发展历程进行了考察,对市场与社会结构之间的关系进行了论述。经过反思讨论后的社区研究法在实践运用中更关注局部性与整体性、特殊性与普遍性的联系,力图以开放的视野看待社区和小型社群,更注意通过地方性描写窥视整个大社会的特征,使研究立足于社区但又能够超越社区。可见,学者们在社区研究法的运用中已经开始有意识地重视在小社群的场域中透视大社会的特征,关注国家与社会的关系。费孝通先生在写完《江村经济》后也认识到了社区的代表性与概推性问题,因此在对“禄存”“易村”与“玉村”等“云南三村”研究時,将类型比较法融入社区研究法之中,由一村到多村,从局部到整体,通过对“三村”的比较分析,进而对中国社会的发展进行超区域的探讨,力求从整体上揭示中国乡村的普遍运作机理。正如费先生在《云南三村》中所指:“我不敢说这是科学研究社会的最好的办法, 只能说是我在半个世纪里通过实践找出来的一个可行的办法。”[15]20世纪80年代后,越来越多的社区研究成果指出小地方的社群研究并不是一种自我封闭的内在体系,而是可以通过小型缩影场域体现中国社会的历史性与复杂性的研究方法。

目前,我国的社区研究法在理论和实践研究方面都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尤其在强调社区是“社会治理”或“国家治理”基本单位的当下,管理学、政治学、民族学、历史学、经济学等其他学科的学者们也对社区研究投入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并形成了更为宏富的理论与实践成果,丰硕的成果及其经久不衰的发展已经证明社区研究法自身的价值和意义。当前的社区研究既有对经典乡村社区田野点的再研究,也有对新形势下相关社会问题的多元化研究,研究领域日益广泛,研究的内容愈加丰富。

四、提升城市社区微治理效能的路径

基于社区研究法的自身超越,城市社区作为社会治理现代化的起点,同样以“小社区,大社会”为破题,同样从“小”“微”之处着手的城市社区微治理也必须把握好“小”与“大”“微”与“著”的辩证关系,从宏大处着眼,小微处着手,彰显城市社区微治理“小”中见“大”“微”中显“著”的现代化治理意蕴。

(一)微制度对接大政策,彰显治理大理念

社区是构成社会有机体的基本单位,是连接人民和社会的桥梁与纽带。城市社区的治理制度必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的大政策环境下设定,充分体现以人民为中心、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共建共治共享、民主协商、三治融合等治理理念,切实贯彻国家有关社会治理的方针政策,做好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维护社会基层稳定,保障各主体的权益,满足居民的多元多样需求。同时,社区内各种“小制度”“细规则”还要充分考虑社区所处城市这一中观场域的地理区位、资源禀赋与中长期发展规划,符合社区微观治理场域的实际需求,结合社区自身的地理环境、人口密度、人口结构、社区关系等各种具体要素,因地制宜地确定治理的实施细则。在制度制定前广泛征集社区内各相关利益主体的需求与建议,在治理过程中引导各主体积极参与治理,鼓励群众参与评价治理效果,充分体现社区微治理的“大民主”。社区治理的规章制度还应进一步细化,对多元治理主体的协商共治、治理对象、治理手段、相关主体间的权责、治理过程的实施、治理结果的评估等各具体细节的制定都应考虑与大政策的衔接。

(二)微网格融合大党建,打造治理大格局

网格化管理是社区精细化微治理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有效回应了居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元化需求的现实问题,优化了社区治理的组织架构和服务体系,提高了社区治理的效率。在城市社区治理的运用中,小网格要与大党建互相融合,坚持党对社区治理的全面领导,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把基层党组织的优势转化为资源优势与社区微治理的效能。由社区党组织引领,充分发挥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最大限度地引导和发动辖区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与社区居民主动参与社区治理,积极培育社区志愿组织,激发社区治理的内生能力,汇聚多方共治的大合力,构建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区治理共同体。通过大党建引领小网格,小网格推动大党建,不断优化平台建设、人员配置、技术支持、运作机制,提升社区党建的服务水平,强化党建驱动,高效整合社会各方力量和资源,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城市社区治理大格局。

(三)微服务传递大情怀,夯实治理大民生

民生是国之大计,但也蕴藏在社区内的各种“小事”中。在党组织领导下的多元治理主体从细微之处精心、精细、精准着手,传递党和国家对人民群众的大温情,夯实社会治理的大民生是城市社区微治理的应有之义。健全居民诉求表达和解决机制,通过科技赋能和多元主体联动共治,提升社区微治理的智能化和专业化水平,利用数字化信息网络技术提高多元治理主体协商联动、解决问题、服务群众、应急管理的效率。坚持人民至上,紧紧抓住人民群众最关心、最迫切、最现实、最直接的问题,从与居民群众息息相关的衣、食、住、行、医、学、娱、养等日常琐事上入手,精准对接回应居民群众的急难愁盼。通过文化引领和基础设施完善,在线上线下两大空间场域加强文化环境建设,完善社区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切实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层次、个性化、多元化的新需求和新期盼。通过对社区微单元内各种微事务的精心、精细、精准处理,从细微之处有效破解社区治理的各种难题,让人民群众时刻感受着党和国家的关怀,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对社区、对国家和社会的认同感、归属感与责任感,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五、结语

社区研究法虽然曾经受到质疑,但学者们针对其局限性进行了反思,在理论和方法上根据中国社会的实际情况进行了创新和改进。当前的社区研究整合了多学科、多领域、多范式,能够对复杂的社会结构和社会制度开展更为整体性的研究。基于社区研究法的超越与转型,同样立足于“小社区,大社会”破题视角的城市社区微治理,在实践中应充分发挥“微”中显“著”的现代化治理意蕴,提升其治理效能。通过小制度对接大政策,小网格融合大党建,小举动传递大情怀,增强多元治理主体间的协同性,系牢政府与民众、国家与社会的纽带,破除目前城市社区微治理碎片化和短期性的弊病。

说明:本文系广西高校中青年教师科研基础能力提升项目“广西民族互嵌式社区的创建及治理研究”(2021KY0632)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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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Community micro-governance is a refined and micro-governance measure taken to meet the diverse needs of residents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refinement of social governance" proposed by the nation; The community research method is a methodology of observing the big society through a small field. The common ground of the two methods is "seeing the large from the small" and "the great in the micro". The community research method was criticized for its "sampling feature". However, after receiving the reflection of anthropological and sociological scholars, it completed the transformation. While paying attention to the local contribution of the community, it also paid more attention to its perspective on the integrity and extrapolation of the large society. Based on the transformation and transcendence of community research methods, urban community micro-governance should display the significance of “Multum in Parvo”, pay attention to the connection of small systems with big policies, the integration of small grids with big party building, and the transfer of big sentiments through small actions, so as to highlight the big ideas of governance, create a big pattern of governance, and consolidate the governance of people's livelihood.

Key words: community governance; micro governance; refined governance; community research

责任编辑:王明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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