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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生活观的理论逻辑与实践指引

2023-01-04

河南社会科学 2022年3期
关键词:生活

王 滢

(郑州师范学院,河南 郑州 450044)

马克思主义认为,“生活”是“人的感性物质活动的现实展开,它是生活主体在一定社会历史条件下进行的物质生产生活和日常生活实践的总称”[1]22。作为人“自由的有意识的”生命活动,生活在本质上体现了人的“类特性”[2]56,而且反映了人类实践活动过程及其结果的高度统一。马克思主义生活观以回归“现实生活”的热切姿态,通过对生活本质、生活方式、生活理想、生活意义等问题的科学把握,切近并引领着当代生活。随着我国从“站起来”“富起来”向“强起来”的历史性飞跃,新时代人民群众的生活需求日益呈现出多样化、多层次、高质量的新特点。如何摆脱“物质主义”“消费主义”“虚无主义”的现实羁绊,引导人民共创、共享“美好生活”,成为新时代的重要课题。

一、“现实生活”:马克思主义生活观的理论逻辑起点

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恩格斯突破了以往哲学以唯心主义认识人类生活的哲学研究方式,转从人生活的现实条件出发,探究生活的本质,形成了以个体“现实生活”为基本前提的生活观。马克思认识到相较于人意识活动的主观性,实践具有客观现实性,即人的一切物质性活动都需要在劳动实践中完成。这就意味着真正的生活不能仅停留在精神层面之上,而应立足于人的实践活动,它是由“现实的人”利用一定的物质条件创造的。科学把握马克思主义生活观,应从具体分析“现实生活”的三个基本要素(生活主体、生活客体、生活方式)入手。

其一,生活主体是“现实的个人”。在探讨人的问题时,有“抽象的人”与“现实的个人”之分。“抽象的人”指的是将人从社会实践中剥离出去,忽视人的阶级地位与社会关系等因素,仅将人的本质归纳为某种单一特征,比如“宗教的人”“道德人”“思辨人”“理性人”等,这些观点割裂了人与现实的关系,片面化了人的本质,都是不科学的。在马克思之前,尽管费尔巴哈提出“现实的人”的观点,但他对人的理解,仍旧局限于客体的角度,而不是将人视为实践活动的主体。因此,费尔巴哈对人的理解也是片面的。那么,究竟什么样的人才是“现实的个人”呢?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一文中,马克思和恩格斯对“现实的个人”进行了客观的思考,他们尝试从实际生活出发,用经验的方式观察和理解“有生命的个人存在”[2]146。在这一逻辑下,对人的理解不再是纯粹思辨的,而是带有真实的生活色彩,“现实的个人”具有现实的生活需要。一方面,“人靠自然界生活”[2]55。人同其他动植物一样,生活在自然界之中,人的活动必然以自然提供的物质条件为基础,并受到自然的制约和限制。在其社会性上,人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2]135;这是一个人区别于动物的最显著标志。另一方面,人的生活需求是客观存在的,它不仅包括满足有机体的生理需要、物质增值的需要,而且包括生成家庭的需要以及社会交往的需要等,人通过实践劳动创造条件满足个人生活需求。

其二,生活客体是“客观的自然界”,即“进入人的生活领域、受人生活活动指向的客观对象物”[1]59。生活客体具有两个基本特征:一是客观性,即生活不依赖主体的主观意识存在或转移;二是物质性,在生活中,我们可以感知的一切客体,比如风雨雷电等自然现象、太阳月亮等宇宙星体……都是人类生活和实践的一部分,它们也都属于人类意识的认知范围。人们通过实践活动,不断提升自己对生活的认知水平和创造能力。在这一交互作用的影响下,自然界二重化为“自在的世界”与“人为的世界”,人也因此二重化为“自然人”与“社会人”,这样不仅实现了“人的类生活的对象化”,而且加深了生活主体对于“类生活”的实践程度。

其三,生活方式是人们实际生活的活动样式。它是“生活主体如何对待生活客体以及生活客体对生活主体产生影响而形成的一种生活样式或生活特征”[1]59。它具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上的生活方式,囊括了人类一些生活活动,比如生产生活、政治生活、精神生活、消费生活等;狭义的生活方式专指个人、家庭的日常生活的活动方式。生活方式不仅具有满足生活主体肉体生存与繁衍需要的自然属性,而且具有满足其社会需要的社会属性,两者之间是辩证统一的关系。由于受到历史阶段、阶级条件、生活水平等因素的制约,人们的生活方式存在着明显差异。

二、“四维架构”:马克思主义生活观的理论内容体系

马克思主义生活观隐寓在“异化劳动”“实践”“人的解放”等内容之中,通过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批判,追求实现大多数人美好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的基本权益。“四维”内容体系围绕人的“现实生活”展开,形成了一系列关于生活基础、生活动力、生活关系、生活目标的观念,它们之间既相互独立又密不可分,共同构成马克思主义生活观的理论内容体系,在实践指引层面既可以单独发力也可以共同着力,旨在发挥其在生活实践层面的精神指引作用。

(一)基础之维: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共同支撑生活观的内在结构

马克思主义生活观的内在结构主要包括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两方面。社会存在涵盖人类的物质生产活动和生活关系,它是物质生活条件的总和,是马克思主义生活观内在结构的物质基础。物质生产活动是人类一切活动的首要前提,“人们为了能够‘创造历史’,必须能够生活。但是为了生活,首先就需要吃喝住穿以及其他一些东西”[2]158。社会存在制约着人类全部社会生活,甚至决定着社会的性质、结构、面貌与发展。比如,生产方式就不仅仅是人类肉体存在意义上的再生产,而是表现主体生活的重要方式,它能集中反映一定社会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物质生活条件,并将随着社会进步而不断改善。相较而言,社会意识是社会精神生活现象(如社会理念、政治观点、道德准则等)的总和。社会意识是马克思主义生活观内在结构的精神动力,因为人们在改造世界的同时,对世界的认识也在不断改变,“意识一开始就是社会的产物”[2]161。这就意味着人的意识不仅能够反映社会存在,还可以能动地反作用于社会存在。先进的社会意识能够促进社会的发展,相反,落后的社会意识则会阻碍社会的进步。因此,大力倡导先进的精神生活理念,勇于革风易俗,有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品质。

历史唯物主义观点认为,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社会意识能动地反映社会存在。一方面,精神生活离不开物质生活的支撑,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指出:“人的观念、观点和概念,一句话,人们的意识,随着人们的生活条件、人们的社会关系、人们的社会存在的改变而改变。”[2]419因此,只有大力提高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才能推动其精神生活水平的进步。另一方面,社会意识具有相对独立性。先进的社会意识反映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能够对社会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相反,落后的社会意识则会影响和阻碍社会的进步。倡导先进的精神生活理念,有助于革新物质生活方式,提高生活质量。

(二)动力之维:“生活与实践”的高度统一促进生活观的发展

实践是人类从事一切活动最根本的力量。“生活与实践”高度的统一,成为促进马克思主义生活观发展的不竭动力。

生活问题源于社会物质生产实践。从实践出发考察人类的生活,是马克思主义生活观的出发点。旧唯物主义曲解人与现实生活的关系,试图以机械的、形而上学的方法认识生活,忽略了人的主观能动性和生活的实践性,因此,它是一种错误的生活观。马克思主义生活观认为:把握生活的本质,就必须辩证看待人与现实生活的实践关系,以实事求是的方法对待现实生活问题,遵循生活实践的基本规律,辩证分析现实生活问题的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主体与客体在生活实践中实现“双向塑造”。人在改造生活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经历主体客体化和客体主体化“双向塑造”的过程。主体客体化的过程,意味着人们在实践过程中,将意识的内容转化为客观存在,即实现由“我”至“物”的转变。而在客体主体化的过程中,人则通过实践活动将客观物质转化为主体本质力量或生命结构等因素,实现由“物”至“我”的转变。如果说主体客体化是人类将自我意识应用到对物质世界改造的过程,那么,客体主体化就是人类通过对物质世界的改造,确证并实现本质力量并不断提高自身生活能力的过程。从总体上看,主客体之间的“双向塑造”过程,意味着人类生活世界与自在生活世界的分化与统一。生活主体与客体经历实践中的“双重否定”实现进步。经历了“双重否定”过程之后,客体转化为符合主体实践目标的客观事物,成为提高生活质量的物质动力;主体也更新了旧的观念形态,并通过实践活动提高着人们的实际生活水平。以生活需要为例,人在社会实践活动中会不断产生新的物质生活或精神生活需要,这些生活需要会通过主体的劳动,经历“满足—产生—满足”的转变过程,当然,这是一个不断循环、发展的过程,主客双方都会在此过程中得到改造和发展,不仅人类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综合水平得以提升,而且人们关于生活本质、生活意义及生活价值的理解也不断深化。

(三)关系之维:人、自然、社会的彼此关联构成生活观的理论根基

马克思说:“人们的存在就是他们的现实生活过程。”[2]152人要处理与自然、社会、自身等诸多对象性关系,其中,人是核心,实践是连接纽带,实现三者的平衡是构成美好生活的基础。

从自然维度而言,把握人与自然的关系。人的生存和发展离不开自然界,满足人生活需要的物质资料来自自然界,离开了这些基本的生活资料,人类将无法存活。人们通过实践对自然进行合目的性与合规律性的改造,创造出一个“人化自然”,以满足人们精神生活和物质生活的需要。所以,作为能动的自然存在物,人的生活具有自然性,我们肯定人的生活就不能回避人的欲望、本能、需要等自然属性,正确把握合理欲望的正当性。此外,从生态伦理角度分析,为了有效应对急剧膨胀的人类中心主义和工具理性,理应将自然界视为人类道德关怀的对象,并将其由被动的客体转到主体的位置上来,与人类构成并行不悖的“双主体”。即不具有思维能力的自然主体与具有理性基础的人类主体,它们是海德格尔视域中的“共在”,两者可以通过物质与能量的彼此交换,实现人与自然的“主体间性”。从社会维度而言,处理人与社会的关系。“人不是抽象地蛰居于世界之外的存在物。”[2]1尽管个体相对独立,但都生活在集体和社会之中,不可避免地与他人交往并建立各种社会联系,人的需要和享受具有社会性。但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经济系统和行政权力通过借助货币和权力媒介逐渐侵入生活世界的各种关系中,干预破坏生活世界的原有结构,导致“生活世界的殖民化”以及“单向度的人”的产生。对此,哈贝马斯提出必须通过发展交往理性来重建生活世界的合理化。马克思主义生活观高举实践批判的理论武器,成功地超越了前人,它认为人的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其主要形式是劳动,人“懂得按照美的规律”自由自觉地进行创造,通过改变自身自然性的存在方式,使人生命活动的意义从“生存”升华为“生活”,从而确证人的本质力量,优化社会关系。从自我维度而言,平衡人与自身的关系。人与自身的关系主要表现为人的自我意识。自我意识是人与动物的本质区别,它包括自我认知与自我评价等,当自我意识逐渐觉醒以后,人就开始不断探索自己的本质,甚至凭借幻想、观念、教条等创造出种种主观臆想的存在物,即“虚假观念”。这种观念的根源在于个体曲解了生活的本意,缺乏自我认知、自我反思和自我评价的能力。一旦陷入虚假观念的沼泽地,人就会沉湎于物质主义、消费主义或价值虚无主义的世俗生活而无法自拔。相反,只有基于社会境遇、个性心理特征及心理需求的正确认知,才能恰当地定位生活目标,激发主体的生活热情,增强生活的满足感。此外,自我实践是实现人与自身关系的重要方式,它需要建立在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的对象性关系之上,平衡人与自身的关系能提高支配对象世界和异己力量的能力,提高改造世界的能力。

(四)目标之维:美好生活的价值诉求

目标之维是马克思主义美好生活观的理论旨趣,是基于对生活异化状态批判的一种美好期待,更是实现“全人类解放”的乐生性表达。具体表现在:

首先,扬弃异化生活。马克思曾深刻地批判了资本主义社会劳动者“异化劳动”的制度根源,揭露了由此产生的“虚假幸福”的事实。因为劳动者处于被强制工作的状态中,长期遭受着肉体与精神的双重禁锢,他们感受到的只有痛苦、困顿和不幸,而不是真实的幸福。只有消灭资本主义私有制,劳动者才能真正掌握生产资料,才能改变被剥削的命运,才能消除“虚假幸福”。其次,克服“异化”劳动。在资本主义社会中,那些“强制的”“异己的”“外化的”劳动抹杀了劳动者的能动性,使劳动者的身体和心智衰退到动物一般单调的求生状态。所以,“异化”劳动毫无成就感可言,只有消除“异化”劳动,才能切实摆脱“异化”生活。再次,消除“物的奴役”。劳动者无力摆脱资本家的盘剥和控制,原本为人服务的“物”却成为人的枷锁,“物”与“人”的关系被倒置,社会关系全面陷入“物化”的沼泽。复归人的主体性,即实现由“物”到“人”的回归,“人”才可以能动地驾驭“物”,工人才能真正成为社会生活的主人。最后,追求共产主义的理想生活。在马克思主义生活视域下,共产主义是一种“美好生活”的应然状态,它不是理想愿景下的抽象建构,而是实现了对私有财产和“异化”劳动的双重“扬弃”。在此基础上,马克思大胆批判、扬弃了异化的社会形态,从“现实基础”和“历史条件”有机统一的角度深刻把握共产主义的本质特征,预言真正的共产主义是“自由”“平等”“博爱”精神在更高物质阶段的复活[3]。当然,共产主义作为一种美好生活的理想境界,不是一蹴而就的,它的实现必须经历人类社会的长期发展,并通过暴力的方式推翻资产阶级的统治,在夺取政权的基础上彻底消灭私有制,才能实现被压迫阶级的彻底解放,最终实现全人类的解放。

三、“四重意识”:马克思主义生活观的实践指引

马克思主义生活观的实践指引,要立足于中国社会转型时期出现的重大问题的深层次矛盾,围绕“如何提升主体精神生活的富裕程度”“如何倡导简约生活方式”“如何建立和谐的生活关系”“如何创造美好生活”等新时代人们生活中亟待解决的重点问题,充分发挥马克思主义生活观的思想引领作用,激发人们创造美好生活的奋斗热情。

(一)确认实现国家、民族、个人间“大美好生活”的共同体意识

随着商品经济的高速发展与资本物化逻辑的闯入,一些人逐渐淡化了对社会崇高理想的热情而更乐意追逐个人物质利益,“由于个体价值的过度凸显以及个人与社会关系的对立化理解,个人主义无法超出狭隘的个人视野来理解生活需求的层次性、复杂性与高级性,从而导致对生活需求的窄化和物化的理解”[4],致使物质主义、极端个人主义以及价值虚无主义等错误生活观产生,以及社会理想信念危机和个人生活危机出现。

新时代的美好生活是个人、民族、国家发展的内在结合,是人的全面发展与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辩证统一,是马克思关于“自由人的联合体”这一理想的现实化。历史唯物主义观点认为,个体并非蛰居于社会之外的存在物,他能够通过摆脱异化、片面的社会关系实现个性的解放,而个体通过联合获得自由发展的过程恰恰构成了社会的全部历史[2]422。可见,个性解放与社会发展之间相辅相成。就生活理想而言,无论社会成员之间,抑或个人与社会之间,其确立与实现的过程都紧密联系。所以,人们应克服狭隘的个人主义,“以超越功利和私人意图的观点去考量社会总体的发展”[4],确立实现国家、民族、个人间“大美好”的生活理想。具体而言,一是深刻个人理解生活理想与集体生活理想本质上的关联性。个人生活理想往往是基于个体一定的价值判断而进行的价值追求,它的实现是社会生活理想实现的基础;社会生活理想的主体涵盖全体社会成员,它以社会普遍的价值认同为基础,能够有效引领个人生活理想的确立和实现。比如,“中国梦”就属于全体中华儿女对于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共同期许,它以中国精神为支撑,是一个具有高度民族认同的共同生活理想。但它不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的浪漫空想,而是由千千万万的“个体梦”搭建起来的理想大厦。这一大厦的根基是全体中华儿女对共同生活理想的美好憧憬,也是每个人在不同层次上对更美好生活的追求过程,两者密不可分。二是准确看待理解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下,实现国家、社会与个人生活理想的同向性。尽管社会成员间的个体利益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异性,但由于我国实行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社会成员的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在本质上是契合的,所以个人美好生活的理想与国家、民族发展的整体理想在方向上也必然是一致的。例如,2020年我国脱贫攻坚战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这一伟大成就不仅切实提高了贫困农户的物质生活水平,而且也符合国家和民族的整体利益,彻底解决了区域性的贫困问题,为实现民族复兴提供了更为坚实的物质基础。三是客观把握个人生活目标与民族和国家发展目标的同步性。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伟大征程上,我们应准确把握国情、世情、党情的新变化,将个人幸福融入国家民族的前途命运之中,将个人理想抱负与家国情怀、民族复兴交融贯通,同向发力,切实找准个人生活理想的坐标基点,共创国家、民族、个人“大美好”的生活憧憬。

(二)培育简约适度、绿色环保的主体性消费意识

改革开放40多年来,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综合国力显著提升,已成为当今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但同时,国内市场在一定程度上出现供给过剩的现象,消费不足成为阻碍我国经济实现长期稳定且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因素。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有人提出“节俭过时论”。更有甚者,叫嚣“节俭”是阻碍经济增长的罪魁祸首,呼吁人们放弃传统的节俭美德,主张不受任何限制、自由地进行消费,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促进国家经济增长和持续繁荣。在这种观点的影响下,“一掷千金、纸醉金迷的生活被赋予了荣耀的光环,高消费和奢侈性消费被视为时尚先锋而加以推崇和宣传,拜金主义和享乐主义因‘节俭过时论’找到了存在的理由和合理性,那些所谓的‘消费先锋’成为人们顶礼膜拜和效仿的对象”[5]。一时间,国内各种“炫富性消费”“网红消费”“超前消费”“负债消费”,甚至“裸贷”等畸形消费行为层出不穷,产生了很多年轻的“负翁”,对社会造成了严重的危害。

从本质上看,消费主义与通常意义上的正常消费活动是截然不同的。消费主义所倡导的消费是一种对物质产品尤其是非生存所需的奢侈品的挥霍性消费,并把消费看作人生最高目的的价值观,“消费是达到快乐的手段,但是现在却变成了生活的目的”[6]。作为西方享乐主义和资本逻辑的产物,消费主义的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宣扬以自我为中心,追求个人欲望的无止境满足,将资本的逐利本性进行美化,并标榜为“自由”与“幸福”的普世价值。它表现为随意抛弃仍具使用价值的产品、对物质产品毫无必要地更新换代、选择超越个人生产能力且难以承受的生活方式等异化现象。消费主义者认为,人们消费的目的不是为了满足实际的物质和精神需要,而是为了现实社会地位和满足畸形心理渴求,商品只是一种“符号象征”,无止境地占有和攫取才是生活的至高目标。因此,符号的虚假性、炫耀的奢侈性、强迫的无奈性成为异化消费的典型特征。这种异化了的消费观使人变成了物的奴仆,正如卢卡奇所言,在资本主义发展过程中,物化结构会越来越深入地、决定地侵入人的意识,“社会关系最终成为一种物及货币同他自身的关系”[7],人类欲望无限度地膨胀势必将造成全球性的生态危机。

简约适度的消费观不是一味地排斥物质消费,而是反对那些将挥霍性的物质欲望与享乐消遣视为生活幸福尺度和人生价值标准的消费观念与生活方式。超越消费主义,必须树立主体性的消费意识。一要坚持绿色消费意识。我们需要将“尊重、顺应、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融入消费意识中,倡导绿色低碳循环的生活方式,形成环境友好型消费,建立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生态发展模式。二要坚持公平消费意识。要求每个社会成员的消费活动不能剥夺或侵占他人生存发展的基本权利,不能损害社会共同体的整体利益,应在有限范围内进行消费,以保证同代间和代际消费行为的公平性。这就要求我们在满足自身消费的同时应兼顾社会资源的平衡,以平等的权利和资格参与社会,将利己与利他有机结合,在平等互利中优化消费行为。三要坚持主体性消费意识。所谓“主体性”,是一种“以义务感、敬重意识和自我约束理念为内涵的消费主动性”[1]127,它能够体现出人作为消费主体所具有的属于“真正的人”“社会的人”的主动性。只有不断增强自我消费行为的判断能力,努力超越“符号消费”的桎梏,在物质消费和精神消费彼此协调发展中,逐渐摆脱“消费异化”对人性的奴役,强化消费主体的道德自觉,才能真正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实现美好生活。

(三)增强公平有序、平等交往的社会规则意识

美好生活建设需要培育人们的规则意识。所谓规则,是指“道德规则、法律规则、宗教规则等约束人们交往行为的规范”[8]。罗尔斯认为,规则“指定某些行为类型为能允许的,另一些行为则为被禁止的,并在违反出现时,给出某些惩罚或保护措施”[9]。人类社会之所以需要规则,是因为规则可以协调人与自然、社会之间利益冲突,维持社会秩序,引导社会文明进步。因此,作为人类意识的规则,其意义就是保障和维护人类社会理性的、和谐的社会秩序。从美好生活建设的目的和手段两重性看,规则主要包括道德与法律两种基本类型,这两种基本规则以各自独特的方式引导并规范着人们的生活实践。道德主要依靠社会风俗、社会舆论、精神信仰实现主体道德自觉;法律则借助硬性的规则要求,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国家安全、社会稳定以及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德润人心,法安天下。两者一柔一刚,共同维护着社会秩序。

目前,我国公民道德规范逐渐深入人心,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也取得一系列的重大成就。比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教育日益走深走实,全面依法治国成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战略布局之一,以党章为核心、以八项规定精神为指导的党内规范日益健全,被誉为“新时代人民权利宣言书”的《民法典》的出台等,这些都有力地约束着党员及人民群众的言行举止。可见,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规则已经覆盖当前我国经济基础和人们生活的各个方面。但是,一些违反规则的现象仍时有发生,例如,政治生活领域的干部损害群众利益、“四风”问题等违纪行为,经济领域的网络犯罪、电信诈骗等违法现象,社会生活领域乱扔垃圾、交通违章等不文明现象,生态领域滥食野味、污水乱排等不法行径都是对规则的践踏。这些行为破坏了社会秩序,严重阻碍着社会的良性发展。这些违反规则行为严重干扰了人们对美好生活的建设。这些现象背后的原因很多,最主要的是规则意识的淡漠。因此,全面增强公民的规则意识势在必行。

培育人们和谐交往的规则意识,必须打好国家、社会、个人的“组合拳”。首先,持续增强党在美好生活建设中的领导力和推动力。要按照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深入推进制度治党,增强各级党员干部对法律的敬畏感,提高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化解矛盾推动发展的能力。各级政府应按规则程序开展工作,加快完善司法体制建设,着力强化司法人员教育与司法过程监督,维护社会秩序的公平与正义。其次,营造良好社会氛围,让“讲纪律、守规矩”成为习惯。通过净化政治生态,改变社会土壤,改善生态环境,为规则意识的培育创造良好的体制和机制环境。借助新颖多样的融媒体和自媒体平台,结合正反两方面的典型案例,以案育人,营造全社会自觉践行规则的生活氛围。再次,加强个人规则修养,促进规则内化。加强公民的个人规则修养,通过规则知识的普及教育,树立规则自信,变外在强制型的规则要求为自觉自为的内在需求,持续增强人们规则意识和守则能力。

(四)树立劳动创造新时代美好生活的奋斗意识

奋斗意识回应了马克思主义生活观的价值关切,它是中国共产党在长期实践中淬炼形成的强大的精神力量,是党带领中国人民创造新时代美好生活的精神密码。在波澜壮阔的百年征程中,中国共产党以逢山开路、遇水架桥的奋斗姿态,义无反顾地带领人民为实现民族复兴、人民幸福而砥砺奋进,取得了惊天动地的伟大成就,用实际行动诠释了奋斗精神的深刻内涵,即“百折不挠、拼搏奋进的艰苦奋斗精神,无私奉献、不怕牺牲的忘我奋斗精神,上下一心、团结一致的团结奋斗精神”[10]。对此,习近平总书记曾深刻地指出:“我们的国家,我们的民族,从积贫积弱一步一步走到今天的发展繁荣……靠的就是中华民族自强不息的奋斗精神。”[11]

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关键时期,筑牢人们劳动创造美好生活的奋斗热情,以干事创业的伟大实践砥砺人们的奋斗精神是时代和国情的实践要求。一方面,当今世界正经历大发展、大变革、大调整的时代变局,奋斗精神作为一种强大的思想动力,能为我国抓住新一轮科技革命、经济全球化、世界多极化深入发展的战略机遇,应对大变局下的治理挑战,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提供支撑。另一方面,我们已开启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新征程,尽管我国在疫情防控、脱贫攻坚、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取得巨大成就,但仍面临不少的困难和挑战,比如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和不充分、人民群众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生活发展不协调、部分地区群众生活质量不高等问题尚未解决。新时代的奋斗精神是化解城乡之间、代与代之间、区域之间发展不平衡的问题,满足人民群众对高品质美好生活新向往的精神支柱。

党的十九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指出:“奋斗本身就是一种幸福。”[12]这一论断打破了幸福与奋斗的“两端性”,深化了人们对于劳动幸福的理解,教育人们通过奋斗实现个体幸福与社会幸福的有机统一。这就要求我们搞清楚“为何奋斗”“怎样奋斗”以及“何为美好生活”“怎样实现新时代的美好生活”的时代追问。新时代要求我们大力弘扬奋斗精神。首先,树立奋斗意识应站稳人民立场,要尊重全社会普通的劳动者。劳动只有分工不同,没有高低贵贱之别,任何时候任何人都不能看不起普通劳动者,都不能贪图不劳而获的生活。只要能为社会做出贡献,每一位劳动者都是平等的。其次,树立奋斗意识应把握劳动至上的主基调。幸福的生活不是凭空臆想出来的,而是靠辛勤的劳动创造出来的。恩格斯曾指出,劳动创造了人本身。换言之,作为具有实践能力的社会存在物,人只有在劳动中才能形成社会合作和生产关系。因此,我们要以劳动破解发展难题,焕发人民劳动热情的内生动力,要以坚韧不拔的定力确保各项重大改革举措落地。再次,树立奋斗意识还要积极弘扬新时代淡泊名利、敬业奉献的劳模精神。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通过选树各个行业的劳动楷模,充分发挥劳模榜样示范作用,传递劳动的幸福感和获得感,感召人们将个人美好生活放置在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磅礴格局中,以“奔跑者”与“追梦人”的姿态,自觉把握自身奋斗的现实性、规律性和历史性,实现共同富裕的美好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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