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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融资监管法律制度分析

2022-12-22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贾佳霖甄洁

区域治理 2022年40期
关键词:借贷民间形式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贾佳霖,甄洁

法律制度建构是社会调整的一种方法,想要完全依靠法律制度实现对社会的把控是不现实的,法律只有在一定范围内,才能发挥控制作用,但多数社会控制仍然依靠内部组织纪律、共同的伦理习惯等方式处理问题。因此,面对民间融资多样化发展趋势和民间融资的治理,应该以多样化、整体性制度的建构方式,让法律与其他机制共同发挥作用,加强对民间融资市场乱象的法律规制。但是当前首要解决的是法律研究不够深入问题,加强对法律的理论研究,健全法律机制,发挥分工与协作之力,共同规制民间融资市场。

一、制度建构下的民间融资表现形式

民间融资有多种形式,法律制度层面无法对每一种表现形式进行详细规定,缺乏法律约束,导致民间融资市场交易出现不规范的问题,债权人有理也难以举证。并且随着民间融资规模的扩大、私密性的增强,法律控制成本也随之增加,这些问题决定了民间融资市场的规制无法依靠法律单一形式达成治理目的,还需要依托行业自律规范等其他机制,补足法律层面社会控制的不足,在统一的社会发展背景下发挥协作合力效用。

(一)企业内部集资形式

企业内部集资是在未获得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批准下,在遵守自愿原则下,依靠自身的经营能力或者利用固定资产作为担保,内部职工通过企业股票、债券等形式,以按期还本付息的条件,向社会公众或者企业内部职工、家属等主体进行筹集资金的一种融资活动[1]。企业内部集资方式诞生于20世纪80年代,由于当时民营企业发展浪潮,需要汇集各方资金,以推动民营经济的快速发展,而企业集资也成了民营企业崛起和壮大规模的组成部分。企业通过面向社会公众和内部员工集资,将筹集的资金用来购置土地、建设厂房、购买机械设备等。由于企业生产需要投入大量资金,并且发展时间较长,所以,企业集资不仅仅针对个人,还针对不同企业之间在熟悉、信任基础或者长期的业务往来中产生借贷关系,这样可以增强企业自身以及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发展稳定性,但是并非任何企业都可以通过企业集资方式壮大规模,申请内部集资的企业需要具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并且企业资产负债表显示具有一定的自由流动资金,而且要在商业银行开立企业账户。在符合上述条件后,企业才可以按照内部集资流程,填写《集资申请书》,并由具有可靠经济实力的法人单位对申请集资的单位承担保付责任,同时综合各方意见,经人民银行审核后予以批准。

(二)社会多元融资形式

采用社会多元融资形式,主要是企业通过商业银行信用以外的融资渠道,向社会有偿筹集资金的一种融资活动。其主要表现形式包含以下几种:如债券融资。企业通过直接发行债券的方式筹集资金,债券融资和股份融资的方式一样。股份融资是通过发行股票吸收自由资金,并用筹集的资金扩充自身的经济实力,以扩大再生产,二者都属于直接融资。企业直接到市场上进行融资,借贷双方存在对应关系。政府对于企业采用企业债券、项目收益债券、中期票据等形式,直接到债券市场筹集生产经营资金的方式予以支持。此外,还有企业之间通过联营筹集资金,以扩大经济发展规模,多数采用分红制形式划分利益;或者企业可以通过授信融资,利用赊销、预付等商业信用形式进行集资[2]。银行对一些经营状况良好、具有一定经济实力、信用度可靠的企业授予一定发展时期相应的信贷额度,企业可以在有效期和信贷额度范围内使用。获得授信额度需要企业一次性申报相关材料,银行进行一次性审批,审批完成后,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经营状况采取分期借款形式,随借随还,既方便借款,也节省了企业融资成本。银行通过授信融资方式为需要资金且在工商部门登记过、年检合格、经营可靠、信誉有保障、与银行有长期合作关系的企业提供贷款,优势互补,长期共赢。

(三)民间借贷形式

民间借贷形式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以互助形式为主的民间借贷;另一种是发放高息的借贷方式,这两种民间借贷形式主要是用于个体生活困难或者民营企业内部生产资金周转需要提供的借贷服务。具体来说,一是低利率互助形式的借贷,这种形式是民间常见的借贷行为,主要存在于城乡居民、个体或私营企业,利用现有闲置资金通过无偿或有偿的形式建立借贷对应关系的行为。无偿借贷是指没有利息、没有期限、没有担保,一般出现在亲朋好友之间,以相互救助、帮困济贫为主的资金借贷行为。有偿借贷与无偿借贷相对,是一种有利息、有期限、有担保、有合同的方式,利息通常要高于银行同期利率。但不管是哪一种借贷类型,这种互助形式的借贷方式都普遍存在,通过相互熟悉、相互信任的关系和互帮互助的目的,借贷双方直接约定借款金额、期限、利息,有的采取口头约定形式,有的通过写欠条的形式,借款数额从几千、几万甚至数百万不等,并且借款期限灵活,根据借款人实际经济能力,以几天、几个月或者几年等不定期形式[3]。所以,这种互助借贷方式一般存在于亲朋好友、信任的人之间,不以营利为目的,主要用途是解决借贷人生活、生产的需要。二是通过以发放高息为主的借贷,这种借贷形式主要集中于个体户或民营中小企业之间,以合作关系、信誉为基础,筹集的资金用来维持企业自身生产资金周转需要。一般存在于有一定业务往来关系的企业,资金相对富足的个体户或者中小企业,在没有其他投资方向或者业务成本投入的情况下,为了让现有闲置资金发挥经济价值,向需要资金且与自身有合作关系的企业或者个体户提供高息借贷。这种借贷关系产生需要以信用为凭证,根据借款主体、用途和期限长短进行约定,而借款利率要高出商业银行同期利率的四倍。

二、从利弊视角分析民间融资法律规范的现状

(一)民间融资的优势作用

当前市场经济环境下,民间融资日益活跃,一定程度上推动了经济发展。首先,民间融资有助于提高金融优化配置效率。由于当前市场大多正规、合法的金融机构存在风险偏好,更倾向于向国有大型企业、行业龙头企业提供贷款,而对于很多急需生产资金的中小企业却不够重视。因此,这些中小企业只能通过民间融资方式满足生产资金周转需要。民间融资是借贷双方遵循资源原则基础上,贷款人通过将现有闲置资金投入到有发展前景、利润有保障的借款人手中,以获得更高和稳定的效益。而借款人在利息的约束和压力下,需要最大化合理利用资金。通过这样双方约定的形式和行动机制满足了借贷双方各自的利益需求,也让民间融资发展规模不断壮大,加速了民间资本高效流动,从而助推经济发展。其次,民间融资可以满足大部分民营中小企业对资金的需求,缓解资金周转不畅的压力。由于中小企业自身存在规模小、自由流动资金有限、管理制度和运营机制不完善、信息缺乏公开透明度、抗风险能力薄弱等一系列问题,而国际金融危机的出现,国家收紧财政支出,很多中小企业在经营困难下更加难以向正规金融机构申请到贷款[4]。相对来说,民间融资不仅便捷,而且没有政策的约束,可以及时为中小企业经营提供资金。最后,民间融资推动金融机构的变革。尽管民间融资在法律层面未能取得合法性地位,却还是潜移默化改变着当前金融垄断的格局,形成与正规金融机构相互竞争的局面,让正规金融机构从民间融资发展中反思自身的不足,侧面推动金融机构自我内部改革和优化,从理念上、经营方式上、信贷力度上等方面进行改进。为此,在政府的指导和正规金融机构的改革中,在发放贷款方面开始向中小企业倾斜,推出了很多针对中小企业的融资产品。比如,交行的“展业通”、建行的“速贷通”、招行的“专业市场贷”等。

(二)民间融资法律规范的短板

1.民间融资弱化了国家对经济宏观调控的效用

民间融资是游离于正规金融体制外的一种融资模式,脱离国家法律监管下实现自由发展,对金融原有秩序造成强烈冲击,减弱了国家对经济宏观调控的效果。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影响国家利率政策的实施效果。正规金融机构的利率是依据国家利率政策范围内进行上下浮动的,而民间金融的利率是根据借贷双方按照借款金额、期限、信任基础等因素自行协商决定的,所以,民间融资的利率不受国家利率政策的限制,与正规金融机构的利率存在较大的差别,略微高于正规金融机构的利率。二是影响国家信贷政策实施。民间融资注重自身收益,容易忽视社会效益,由此导致民间资金向着热门行业集中,与国家规定的信贷政策相背离,加上法律对民间融资市场规范和调控不严,导致大量民间资本在缺乏法律和约束和制度监管下,涌入房地产等热门行业,自然会影响国家宏观调控的效果。

2.民间融资缺乏立法统一标准和配套制度

因缺少健全的法律制度规范,缺少统一的执行标准,民间融资的立法协调性和合作性相对较低,也使得法律条例之间形成矛盾冲突,对于不同融资行为的评价结果也各不相同。在现有法律体系中,对民间融资的规定主要包含《证券法》《刑法》等法律法规制度,多为理论性、原则性规范,其条例内容不够明晰,定位模糊,并且不同法律法规在民间融资治理工作中也存在诸多协调问题。此外,法律相关配套制度的缺失也制约了民间融资的发展。目前,我国对民间融资各项情况没有进行专门立法,一直以来民间融资都处于自行协调决定的模糊化状态,甚至还存在灰色管理空间。如果法律法规制度不加以完善,相关配套制度不健全和条例内容定位模糊,无法让借贷行为的权益保障得到法律保障,影响了民间融资活动的良性发展,从而也降低了经济社会发展的助力作用。

三、健全民间融资活动的法律监管制度的具体建议

(一)发挥融资主体自治功能与政府宏观调控协同作用

民间融资市场失灵并非政府发挥宏观调控的充分条件,依靠市场机制的自我调节可以解决失灵问题,这时不需要国家过多干预和政府的宏观调控,就可以通过借贷双方的独立行为自发调节,按照利益最大化、相互自由和平等自治的原则,共同行动,调节市场失灵,以达到共赢的目的。为此,需要建立形式自由的法律保障制度,营造自由竞争的融资市场环境,促进民间融资主体在不需要政府调节作用下发挥自治功能。这种形式下,任由融资主体自我治理的能力和效用是有限的,容易造成金融垄断、信息失衡等问题,以提高交易成本。如果经济效益低于投入成本,融资主体自然会放弃行动。对此,就需要政府及时发挥宏观调控作用,通过政府对市场垄断行为的法律规制和对信息不公开一方的强制管理,以此为信息劣势方和缺乏法律保障的一方,提供信息对等服务、知识培训等,降低交易成本,恢复市场自由、良性竞争。

(二)以立法形式建立健全民间融资专项制度及配套制度

由于目前我国还未出台专门针对民间融资的法律制度,并且相关配套制度以及条例内容也不够完善,因此,应从两个方面尽快落实,一方面,按照人大立法形式出台我国专门的《民间融资法》,结合当前民间融资市场现状以及存在的缺陷,从问题着手,完善法律法规制度,建立符合经济社会发展以及针对性解决民间融资市场不规范问题的法律法规[5]。同时通过法律政策的引领,改变民间融资市场中缺乏权益保障、不规范的低效发展状态,为民间融资提供更加合法化、规范化、制度化的发展平台,维护民间借贷主体在市场中的权益。另一方面,完善相关配套法律规定,强化法律之间的协调性。如建立完善的担保制度,让担保企业对抵押品的要求更加灵活化,也让担保企业保障自身权益,从而提升民间融资的效率。此外,废止我国《贷款通则》中的法律规定,明确定位民间融资范围及内容。还要建立民间融资监管制度,规范实施原则,明确借贷双方的权责关系。

(三)制定单行法规,明确规范民间融资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目前我国法律中关于民间融资法律责任的规定如下:《宪法》第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法按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再者,对于民事责任界定,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第117条、第134条;《合同法》第107条、第207条;《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应如何处理的批复》;《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第11条。虽然现有法律存在部分关于民间融资法律责任规范要求,但随着民间融资市场发展规模壮大和表现形式的多元化,还未出台专门的民间融资法律,并且在立法、法律与法规之间还存在责任定位混乱和矛盾的现象,影响了法律的权威性。因此,在制定民间融资法律制度中,要充分体现民间融资的治理功能和实际价值,建立融资保障体制以及消费者权益保障与刑罚制度,结合实际,采用单一独立管理方式,建立独立的法律制度,明确界定民间融资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使相互之间形成制约,从而加强对民间融资市场的全面规范管理。

四、结语

综合分析,社会经济的发展需要法律及时更新和完善。民间融资随着经济水平提高,其价值得到全面放大,及时帮助被正规金融机构排除在外的中小企业解决融资难题,满足社会公众生活所需,但是民间融资市场表现形式上缺乏法律制度的规范和监管,造成借贷双方在市场中无法依靠法律法规保障自身合法权益。通过文章对当前民间融资现状的分析,站在立法层面提出了具体建议,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规范融资市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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