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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公安背景下公安情报共享现状与优化对策研究

2022-11-21张苗苗

法制博览 2022年4期
关键词:情报公安智能化

张苗苗 江 彦

湖北警官学院刑事技术与情报系,湖北 武汉 430034

智慧公安是以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智能引擎、视频技术、数据挖掘、知识管理等为技术支撑,以公安信息化为核心,通过互联网、物联网、智能化的方式[1],促进公安系统各个功能模块高度集成、协调运作,实现警务信息“强度整合、高度共享、深度应用”的警务发展新理念和新模式[2]。随着智慧公安应用的普及与深化,公安智能化在服务公安现实斗争、服务公安行政管理、辅助领导指挥决策、推动警务机制改革、规范基层基础工作等方面发挥了日益重要的作用,使信息资源真正转化为公安机关的战斗力。

一、智慧公安背景下的公安情报共享特点

公安机关通过对以移动技术为代表的物联网、云计算等新一代信息技术的应用实现全面感知、泛在互联、普适计算与融合应用,逐步形成“智慧公安”警务工作模式。在这一背景下,公安情报共享呈现出了新的特点。

(一)共享范围扩大

基于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等信息技术,智慧公安能够实现情报的协同共享,打破各主体间的信息壁垒,形成具有统一性的情报资源体系。在“智慧公安”体系中,各信息主体都可以在授权后根据需求调用系统内的各类资源,使各子系统中蕴含的资源能按照共同的目标协调统一调配,从而不仅能实现跨部门、跨警种、跨区域的情报共享,还能够实现与不同政府机构、行业、互联网等主体的情报互联互通。

(二)共享维度丰富

智慧公安的主要特点就是基于海量的多样化的动态数据,使得情报共享无论从信息的形式和准确性上都较传统的情报共享更为丰富。在形式上,情报的形式除了文本、报表、图片等较容易处理的数据类型以外,随着数据处理技术和感知技术的发展,视频、音频、网页、地图等非结构化数据的快速获取与处理逐渐丰富了公安情报共享的内容。在粒度上,通过对海量数据的聚合与挖掘,公安情报所能描述的信息粒度越来越细,所能掌握的人、事、物的信息越来越详尽且准确,并依靠高性能的数据传输方法实现多维情报共享。

(三)共享应用智能化

智慧公安背景下的公安情报共享体系具有对所拥有的体量巨大、结构复杂的海量信息进行智能处理的能力,它是公安机关决策和控制的基础,能够根据不同的业务需求对信息进行分析和提炼,自主进行判断和预测,从而实现智能决策并给出控制指令。同时,在智能化处理的基础上,智慧公安进一步实现了开放式的应用能力,能将处理后的各类情报通过网络传递给情报用户或对直接控制终端进行操作,从而实现公安情报共享从单纯的形式上的共享转变为内容上的深度共享。因此,智慧公安背景下的公安情报用户能够获取更全面、更具体、更易利用的信息,而获取情报的过程则更智能、更便捷、更快速。

二、智慧公安背景下公安情报共享模式

在智慧公安建设与应用基础上,公安大数据的类型不断丰富,数量呈现指数增长,大数据平台功能日渐强大,在这一背景下,公安情报共享从传统的文本流转逐渐转变为结构化与非结构化数据的融合,从而形成了更为丰富的共享模式。

(一)区域协作共享模式

依靠智慧公安的技术优势,各级公安机关能够优化区域内的公安信息化整体框架,以跨区域警务工作平台为载体,以全面提升信息化综合应用水平为目标,通过跨区域公安情报共享平台建设不断深化大情报体系。省市县之间可以通过跨区域情报平台接收、分析、收集和共享公安情报,并通过平台实现跨区域的信息融合,利用智能化数据处理与控制技术进行决策分析与情报预警。此外,通过智慧公安还能够实现包括跨区域的警务资源调度、流程管理、业务监督、绩效考核等工作,解决了跨区域案件办理中的信息不对称、警力调配困难、工作相互推诿等问题,极大提高了公安机关的工作效率和情报共享效能。

(二)一体化共享模式

一体化共享模式是基于某一共同业务需求的跨部门跨警种的情报共享,是一种上下贯通、横线联通的情报共享工作模式。该模式通过定期会商、同步启动、随时调度等工作机制使公安情报的采集、传递、组织、分析、利用等责任分工更加细化、工作指令更加明确,实现跨部门、跨警种、跨区域的情报互通。同时通过智能化情报共享平台,利用统一的常态化考核机制情报共享各环节能够实现即办即反,过程透明可追溯。在一体化共享模式下,情报指令的实现要素清晰完整、流转快速透明、内容统一规范,其权威性得到体现。

(三)共创式共享模式

共创式共享模式中公安情报主体作为价值的创造者共同参与公安情报价值的增值,在这一模式中,每个主体都被赋予了相应的职能共同参与情报的价值增值。情报使用主体在获得效益的同时将情报使用体验及时反馈给其他主体,其他主体根据其反馈对自身的情报生产、传递、管理、分析等各个环节进行调整,以获得更好的情报共享效果、提供更高质量的情报产品,通过这一调整过程,情报的使用主体能够获得更佳的共享体验和情报产品,以此形成一个良性循环,不断提高情报共享的效率和质量。

三、智慧公安背景下的公安情报共享障碍

随着智慧公安建设的快速推进和项目应用的逐步实现,智慧公安建设与应用中的问题开始逐渐显露,情报共享中的主要问题并没有因为技术进步而得到解决,反而影响了智慧公安建设效能的发挥,同时公安情报共享障碍问题又有了新的表现。

(一)系统建设互联不足

近年来,各地公安机关大力投入智慧公安建设之中,但智慧公安的快速发展也造成了许多部门急于求成、缺乏统一规划等问题,各系统之间的互联不足,情报的流转仍面临技术障碍。由于智慧公安建设一直是边建设边总结边改进,导致不同系统之间的数据标准、数据接口、开发语言不尽相同,各系统间的开放性、兼容性不够,系统与系统之间的信息资源难以直接流转,甚至无法流转。同时,许多智慧公安项目统筹规划不足就急于上马,导致项目建设变成以硬件堆叠为基础、通用软件为支撑的系统整合,既浪费了物力财力,又没能从根本上解决情报共享中的技术壁垒。

(二)数据处理智能化不足

一是,智慧公安建设还处在初级阶段,基础数据缺乏收集,历史数据或因存储标准与新建系统不同或因存储条件所限没有完整保存而无法使用,导致利用数据进行分析、实现智能化存在无数据可用的状态,系统内或无新鲜数据可共享或共享情报深度、质量不够无法满足用户需求。二是,物联网的快速发展和应用带来几何级增长的异构多样化物联感知数据,但现有端感知技术和数据挖掘技术无法满足智能化需求,公安机关缺乏对这些数据进行有效管理和深度挖掘的能力,导致情报共享质量与智慧公安的建设目标存在一定差距。

(三)情报共享意愿不足

在机制方面,目前针对情报价值的评估、效能评估、过程执行评估等机制匮乏,情报共享溯源困难,责任划分不明,导致情报共享主体在追责与奖励方面缺乏相应依据,主体共享情报的积极性无法得到刺激,亦不会因推诿、敷衍等行为承担责任,因而主体的情报共享行为效果不佳,意愿不足。在技术方面,因参与智慧公安建设的企业众多,各自的建设标准和技术不统一,整合起来困难,而为了满足不同业务警种的需求,多数项目会追求“大而全”、功能重复,导致一些系统界面不够友好,操作繁琐复杂,响应速度缓慢,功能与实战需求不够贴合,造成民警不愿使用公安信息系统进行情报流转的情况。

(四)共享管理机制不足

在建设规划上,现有的智慧公安建设重硬件轻软件,重功能轻使用,重新减轻整合,智能化建设停留在某部门或职能有什么需求上,没有从整体上把握好公安智能化建设,不能从公安情报共享流程上考察系统功能,甚至部门间的上传下达、协作通向还需要人工干预完成,有时需要通过多个系统才能完成一项工作闭环,这直接导致公安智能化、同质化严重,使用和管理效率低下。在理念上,各级公安机关和部门拥有不同管理制度,缺乏系统统一的标准和规范。公安机关普遍存在保护部门核心情报的现象,而公安智能化的基础就是海量数据的全面整合,根深蒂固的传统思维与现实需求之间的矛盾造成了智能化建设与应用发展的不平衡。

四、智慧公安背景下的公安情报共享优化

公安情报共享优化并非一蹴而就能达成预期,而是一项系统的、长期性的、不断改进与完善的工程。智慧公安背景下的公安情报共享优化更应结合当前不断变化的环境与态势形成自上而下、涉及全局的动态可持续发展的规划与实现路径。

(一)加强统筹建设规划,实现智慧公安可持续发展

为了能够实现智慧公安的可持续应用与发展,合理统筹已有资源、实现已有资源间的共享互联,更应充分调研、合理规划,优化整合现有系统和资源,在此基础上建设规划适应智慧公安工作需求的线上与线下结合的公安警务协同作战指挥系统和平台。一方面,加强对公安内部数据、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等重要数据的统一规划与整合,构建多级综合信息平台,既能最大限度地丰富系统数据来源,也能提高在公安大数据信息共享主体的指挥决策、快速反应、协同作战等方面的综合能力,同时还可以使数据的录入、获取、分析更加简便和易操作[3]。另一方面,进一步优化智能化系统间的关联协同,实现各业务系统横向贯通。通过高度整合警种的各业务系统,使单一业务系统建设向综合业务系统建设转变,实现跨业务、跨警种、跨区域信息共享与业务协同。

(二)提高数据管理能力,提升智慧公安智能化水平

智慧公安就是要推进公安大数据战略以打造最强的智慧公安“大脑”,向科技和信息化、智能化要警力、要战斗力。一是要提高大数据管理能力,加强智慧公安辅助决策力度。为了更好地促进大数据管理能力,应在辅助决策的流程、方式、展示与工作机制等方面加快创新,尤其应加强数据生命周期管理与创新。智慧公安建设与应用中要持续进行业务对象数字化、业务规则数字化和业务过程数字化,做好元数据管理、数据质量管理,并加强数据血缘与数据生态能力,通过智慧公安系统平台满足公安大数据实时可视、风险预警、智能决策、远程指挥等场景下的需求。二是以需求为导向提升公安情报共享效能。

(三)完善评估体系,提高民警数据共享与使用意愿

国外政府开展信息资源共享的实践经验表明,绩效评价是推进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的重要保障[4]。就公安智能化而言,更应及时建立适应新形势下的绩效评估控制机制和绩效评价体系,通过反馈、导向、激励和约束机制,建立以智能化应用为导向和以统一定位体系为主的评估体系,引导公安机关合理建设智能化系统,充分利用公安智能化工具,提高主体情报共享意愿。一方面,应彻底做到评、建分离,评价指标应从情报应用主体的角度出发进行构建,以需求为导向设计评价指标,同时应适时开展公安智能化情报共享第三方评估。另一方面,应切实完善约束与激励机制,公安智能化情报共享评价应与其他绩效考核挂钩,在部门考核、民警晋升等方面具有一定效力。

(四)革新共享管理机制,合理规划公安智能化建设与应用

智慧公安背景下,公安情报资源需要横向整合、纵向联动,在实现情报共享的同时实现业务协同。公安情报共享机制的建设逐步从部门、区域、警种的独立行为转变为建立跨地区、跨部门和跨层级的资源共享机制。一是要对情报的属性、采集、组织、归属、存储、公开、共享、流转、安全等进行标准化统一,形成实时化、动态化、常态化的预测、预知、预警、预防工作机制。二是需要制定以需求为导向的公安情报共享与管理规划,完善公安情报采集与共享目录,构建公安情报共享内容。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利用过程中,数据质量是保障信息资源共享效能的前提。因此,要规范数据更新策略,引入多元碰撞验证机制,提高数据的完整性、鲜活性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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