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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赋能三产融合:理论逻辑、实践考察与制度保障

2022-11-19朱子升张莉莉

湖北农业科学 2022年1期
关键词:数字融合农业

朱子升,张莉莉

(河海大学法学院,南京 211100)

2015 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通过农村一二三产的融合发展,加快产业升级、促进三农发展。2020 年《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提到通过构建数字中国、发展网络强国战略加快产业体系的现代化进程,在乡村振兴背景下为数字经济助力农村三产融合提供了理论上的可行性。

1 数字经济赋能三产融合的理论逻辑

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实质上属于产业融合,即通过不同产业之间的资源、优势互补,进行产业重构、产业交叉、产业升级,引起产业空间布局的改变,促进各产业使用效率的提升。中国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方式具有多样化的特征,主要有以下三种模式。第一,通过空间集聚,形成集群化发展模式;第二,通过数字化、信息化等方式整合空间分离的一二三产模式;第三,通过拓展、开发农业功能多样性,赋值农业更多经济内涵模式[1]。各种模式都需要对资源要素进行统筹调配,以建构现代涉农综合体系,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的产业升级和融合发展。由于农业资源禀赋的限制,在传统资源调配过程中容易出现空间阻隔、产业壁垒等农业产业融合的阻滞因素,引发产业融合效率较低、集成化规模欠发展等问题[2]。

作为影响农村发展和农民生产生活方式的新要素,互联网技术在调配资源、拓宽售卖渠道、空间互补方面有着较大的优势。相较于传统意义上空间紧密联系的三产融合,数字经济下的农业产业有着更大的经济、社会效益,对于补充传统农村三产融合体系,赋能农业产业优质融合,有着较大的作用[3]。

1.1 实践基础层面

随着数字科技普及,数字经济在农村“三产融合”的构建中已经发挥实质性作用。诸如农业电商平台、数据农业等新内容,正在促进传统农业模式的转型升级,焕发农村经济的活力。在生产端,数字经济加快乡村产业增值,有效增加了涉农产业的经济效益[4]。在消费端,数字经济和乡村产业的融合发展,消弭了部分商业信息差,提升了其反映市场的效率,为农村形成规模经济带来了可能性。

1.2 经济效益产出层面

产销融合模式依靠数字经济的支持,减少了相关的流通、物流成本以及经销商环节对产品利润的克扣,有效提升了投入农业再生产的规模,拓宽了数字经济红利的覆盖面。此外,通过数字经济对于目标人群的精准把控,促进了产品与服务的交互式发展,提高农业产品用户黏性,拉动农村经济增长[5]。

1.3 社会效益层面

数字经济带动农村产业的优化与升级,加快农村经济供给侧结构改革纵深推进。数字经济通过加快农户、投资主体、消费者之间的交互发展,为农村产业转型升级提供良好稳定的共赢环境。此外,信息迅捷流通减少了因为资源弱质性带来的“鞋底成本”,一定程度上消除了通货膨胀带来的负面影响,有效规避了由于信息不对等带来的资源浪费,避免了环境恶化,推动农村产业可持续发展。

有序推进农村产业融合步伐,加快农村产业转型升级,推动数字经济助力农村三产融合发展具有逻辑必然性,是推动农村产业兴旺,实现乡村振兴的现实需要。

2 数字经济赋能三产融合的实践考察

2.1 美国和欧洲的相关实践

数字经济通过高效使用资源要素,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所生成的决策经过利益权衡有效降低了农村产业的市场、自然风险。发达国家对数字经济与农村经济融合发展进行了实践探索,并取得了值得借鉴的经验[6],具体可归纳为以下两种。

第一种,以数据信息为抓手的“美国模式”。20世纪末,美国将农业数据经过处理分析以后再运用到农业生产过程中,即“精准农业”(Precision smart farming)计划[7]。21 世纪初,在大数据、物联网等数字技术助推下,覆盖全美的各类农业基础信息形成强大的数据库,为美国农业发展提供了原动力,通过科技企业和农业企业的交互发展,美国农业实现了从机械化到信息化的转变。

第二种,以互联网数据互联为载体的“欧洲模式”。互联网数据作为数字经济的关键组成部分,通过共享,弥补空间割裂带来的资源分布不均、产业升级滞后等问题。德国积极发展高水平数字农业,在农业机械现代化的基础上引入计算机算法支持,为数字农业提供互联支撑。英国2013 年开启“农业技术战略”,提出了应用大数据、物联网技术和智能技术进一步发展精准农业,通过互联信息分享加快产业融合升级。

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发达国家有关数字经济融入农村产业的制度措施也逐渐完善。欧盟通过EIP-AGRI(欧洲农业创新伙伴关系)项目,为数字经济促进农村农业产业融合提供资金支持,保障农村产业发展。对于市场因素可能造成的市场混乱问题,引入并购条例等反不当竞争法规,保障农业产业市场的稳定性。与此类似,根据“数据隐私和安全原则纲要”,美国农业数据行业主要信息提供商、政府以及相关行业利益相关者就农业数据使用核心原则达成共识,构建起农业数据的使用规范标准,并通过2018 年《美国农业数据法案》等有关农业农产数字经济法案,在兼顾农业主体隐私、农业农产稳定性的基础上,允许科研机构对数据内容进行分析以促进农业发展。

美、德等发达国家借助数字经济帮助农业实现集群化产业化,在完善基础产业的前提下积极发展数字农业经济,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资源浪费、环境污染。同时通过出台一系列数字法案的指引,相关数据企业、研究机构的合规方向和内容提供,在实现农业数字化、科技化以提升农村农民收益的同时,最大程度地实现农村产业安全,保障农业产业的可持续发展[8]。

2.2 中国农村数字经济发展的实践

国际上较为成熟的实践模式为中国的数字经济支持农业农村产业融合提供了借鉴,国内推动农业大数据建设的政策也在为数字经济促进农村三产融合提供了政策环境。全国各地数字经济与三产融合发展实践模式,大致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类型。

第一,以“数字金融”推动农业三产融合。由于农业产业的弱质性,农村金融发展受限。一方面,由于农户需求较为分散,信息交流不充分的问题比较严重;另一方面,由于长期以来农村产业发展偏向小作坊模式,产业集群化规模存在局限,导致涉农产业很难获得银行业的资金支持[9]。随着数字科技的发展及金融内涵的拓展,“数字金融”概念应运而生。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公司相结合,互联网公司通过数据内容释放农村产业的潜力,以帮助涉农产业实现与传统金融业在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等领域的合作[10]。这一模式为农村产业融合提供了充足的资金支撑,保障农村产业发展的资金来源,加快产业融合项目的投资建设。

第二,通过“互联共通”推动农业三产融合。即通过发挥产业融合的叠加效应,对不同层级的资源进行重构置换,搭建种类完善、品种多样的电商服务平台。如杭州通过完善的涉农渠道供应链,通过数字化平台,积极推进“互联网+农村物流”,加快农产品储藏、运输和冷链物流体系建设,健全供应链各个环节。四川省成都市借助“互联网+农产品平台信息共享”销售模式,减少了繁杂的手续,创新了农产销售模式,给农户带来了可观的经济效益[11]。以“互联网+”为平台的农业产业链模式,通过优势互补、劳动分工的商业模式提高交易环节的效率,整合不同空间的资源要素,提高整体涉农产业的经济效益,加快产业融合、产销一体的速度[12]。

第三,以智慧农业为基础构建农村产业融合机制。土地在整体总量保持恒定的约束条件下,由于市场需求的易变性,使得传统规模化生产存在一些弊端,诸如生产过剩、供不应求等问题时有发生,智慧农业的应用应运而生。智慧农业利用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提升农业的生产管理水平,对农业生产的精准把控为农业三产融合提供技术基础。如广州增城加快数字农业和现代农业技术创新应用,落地“5G+数字农业”项目,规划建设增城5G 智慧农业试验区,保障涉农产业在产业升级信息上的互通性、产业改造决策上的先进性[13]。

中国在数字经济支持农业三产融合有较多的经验,但是由于各地自然资源、经济资源水平差异,数字经济发展层次不齐,在产业融合的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

首先,数字经济介入农业产业融合过程中,数据使用的安全性没有得到保障[14]。从经营者的角度看,农村产业数字经济离不开数据与算法环节,互联网企业通过农业数据算法这一环节实施控制并在涉农市场中形成相对优势,便容易出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不利于数字化产业链的良性发展,加剧农村三产融合过程中的利益冲突,给农村经济稳定带来威胁[15]。从消费者的角度看,由于涉农产业涉及人群对数据重要性的低敏感性,加之产业效应的空间分布,以及双方力量的巨大悬殊,可能导致的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受损。这凸显了产业融合对数据进行保护的必要性。

其次,产业体系成长带来标准协同的需要。一是农业产业标准亟须完善,避免产业融合过程中的重大安全、质量问题。二是各地对数字经济企业违法行为的处置存在一定的不规范性。标准协同不仅包括企业行业标准与法律法规的衔接,还包括新兴行业,如电商、农产品产销融合商户等,入市标准的设立。通过细化规定,减少涉农行业产业融合过程中的障碍。

再次,监管责任体系亟待完善。单纯通过公权力进行监管,不适合数字经济模式下农村产业融合的市场要素的发挥,容易导致市场僵化,不能对涉农资金进行有效利用。因此应该建立相关的监管责任机制,有的放矢帮助农业三产融合顺利进行。

及时发现农村“三产融合”中发展数字经济存在的法律漏洞或待完善之处,将有利于提升农村三产融合政策的有效性。而保障在农业三产融合的安全性,尤其是在法律层面对风险进行防控,对于发展可持续的数字经济、促进农村三产融合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3 数字经济赋能三产融合的法律保障

为了使数字技术能够有力支撑农村三产融合,保障数字经济长效发展的法律机制应当受到关注。根据农村产业融合的特点和国情,构建稳定的制度框架,是促进农村经济良性发展的因应之道,对促进农村“三产融合”有着重要意义。针对农村产业融合体系实践,提出建设以数字要素为核心,多元治理体系为基础,常态化监督为保障的多元治理机制[16]。

3.1 以数字要素为核心

无论是在数字金融介入农村产业融合体制下,还是相关云计算、算法程序进入农村一二三产的生产资源调配中,数据使用是无法回避的问题。对于金融机构及职能平台,在使用农业农村数据进行大数据计算时,应该充分地考虑到不同利益团体的声音,构建起完善的数字要素收集、使用机制,保障农业农村在数据使用过程中利益分配的合理性。

首先,在农业农村数据使用筛选标准上,除了对经济信息的使用,还要保障国土、地质勘测、土地面积等数据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设定相关匿名化标准。其次,由于社会资本与农村农业基本利益存在冲突,相关数据标准的确立需要不断地沟通和完善。在涉农云计算、“互联网+”有关决策机制设计上,吸纳不同领域、不同经济身份的人,以实现真实影响机制内容,减少单纯利益导向的决策输出,避免因为社会资本对经济利益的过度追逐,迷失农业农村实现“产业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准则,在获得经济利益的同时实现环境保护、资源节约,达到可持续发展的目的。

3.2 构建以标准化制度为基础的多元治理体制

首先,完善标准化制度协同机制。一是企业、行业规则和法律体系的协同。在行业自律背景下,互联网企业、数据分析公司依靠交易内容的积累,不断完善自身运行机制,将相关合规内容进行整合形成行业规范,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相关法律在修改完善过程中,对合规规则进行选择性地吸纳,将企业、行业规则的合理部分上升为法规,以此完成整体合规体系的协同。二是新兴主体准入门槛设立的标准化设置。中国农村电子商务行业迅速发展,主要以独立个体商户为主,行业意识尚未形成。2019 年农业农村涉农产销售额达到1.7 万亿元,网络销售额已经占整体销售额的30%左右,在行业快速发展而行业内部缺少相应准入标准的情况下,很容易出现鱼龙混杂的情况,不利于产业融合升级,影响行业的健康发展。因此,相关部门应出台相关政策法规,建立健全生产经营许可制度,完善农村电商的准入门槛。同时,建立健全数字经济下农产品质量监管制度,保证农产品产销的可持续发展。

其次,构建农业农村数字经济的多元治理体系。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指出,“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指明了在数字经济下社会治理的变革方向。涉及农业农村领域,可以共享为原则,构建多元防控体系,即以政府公权力为主导,多元共享共治的长效机制。

其一,在政府层面。2018 年《电子商务法》明确提出建设多方共同参与的电子商务市场治理体系,为多元主体参与农村数字经济的协同治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即政府通过相关部门规章、指导意见的实施,确立监管方向和内容,以“刚性内容”对整体环境进行治理,以保障市场职能的安全、健康发挥。其二,从公民层面看,除了运用现有的法律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外,需要为消费者创造更便捷的参与涉农数字经济监管的渠道。由于涉农主体的特殊性,在渠道建设方面要因地适宜地保障内容的直接、可操作性。其三,从行业自治层面看,要明确行业组织参与数字经济协同治理的参与路径。通过行业标准的设立,内部合规同时也成为构建与相关法律制度衔接的桥梁,成为涉农数字经济安全监管的可靠力量。

3.3 建立常态化监督机制

针对涉农数字经济及其面对的广袤主体,除构建共享共建管理模式之外,还需要建立常态化监督机制。即以风险控制为目标,通过产品产出环节管控、再生产环节的流程整合、工作标准的确立、管理建议的通报等形式,建立起常态化监督工作机制。

对于涉农决策失误、出现的涉农垄断问题给涉农主体带来的经济损失和社会损害,则需要确立涉农数字经济问责机制,对带来不利影响的相关决策进行追责。由于农村经济发展在整体经济体制发展过程中具有一定的落后性,农业主体对于数字经济的理解、接受程度也有所欠缺,对于恶意造成的损失应该设有相关的事后责任,以最大限度地弥补农业农村相关主体遭受的损失,以提升农业农村主体三产融合的积极性,确保三产融合的安全。

首先,明确造成农村产业数字经济损害的责任主体,为数字经济造成的涉农损害承担法律责任。主要是在云计算、互联网设计过程中,通过程序操控、资本驾驭损害农业农村公共利益的企业、组织,或是违反竞争规则、违法处理个人信息的不良经营者。其次,确立数字经济涉农的无过错归责原则,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农村产业链上相关群体的权利。再次,确立数字经济涉农造成损害的法律责任,包括事前责任和事后责任两个方面。事前责任即为项目规划、数据使用标准设立的过程中,通过设置警示、惩罚机制,采取定期整改、罚款、停用等措施,对涉农数字经济项目进行管理。事后责任即为在不良结果之后,对于相关责任人追责。在事后责任方面可以采取“纯粹经济损失”原则,对由于电商平台、互联网公司带来的各种间接、直接的经济损失通过“纯粹经济损失”补偿,最大程度地保护涉农主体的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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