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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提案制度对中小股东利益保护的作用分析

2022-11-10王一舒王玟涵

中国市场 2022年32期
关键词:应收款权益股东

王一舒,王玟涵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 管理学院,北京 100089)

1 研究背景

新《公司法》第102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达到3%以上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十日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

该制度设立的初衷是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防止大股东任意作为,提高中小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积极性。但在我国集中持股结构的上市公司中,临时提案制度真的能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吗?一方面,由于大股东掌握的股权较多,往往可以在股东大会中通过行使股东表决权与提案权得到自己想要的结果,而且大股东及控股股东也可提出临时提案,为了满足自己的利益搞突然袭击,中小股东反应时间短,无法及时提出针对性提案;另一方面,中小股东持股较少,在表决中所起作用较小,即使提出临时提案,也不能保证该提案被通过,中小股东的诉求不能得到满足,只能通过提案让控股股东关注其诉求。

2 文献综述

近年来,有关中小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行为已经成为不少学者研究的焦点。中小股东在参与公司治理时主要存在两个现象。一部分中小股东在参与治理时态度冷漠,采取从众行为,跟随大股东的决策进行表决,甚至不出席股东大会。例如,黎文靖等(2012)针对中、小股东的“搭便车”行为进行一定的研究,发现中小股东是否参与公司治理与大股东的代理问题息息相关。此后,孔东民等(2013)对于中小股东在公司治理中的冷漠行为是否是理性的进行了研究,结果发现这种行为是非理性的并且会影响自身的利益。

然而,除了上述行为以外,另一部分中小股东积极地参与到公司治理中。尤其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发展,法制体系愈加完善,信息更加公开透明,中小股东的法制意识更加强烈,参与公司治理的积极性都有所提升,希望能借此维护自身的权益(郑国坚等,2016),而不再是仅仅依靠大股东来获取效益。众多学者针对中小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行为进行了研究。但中小股东参与到公司治理中是否能够抑制大股东的利益侵占行为仍旧是众多学者关注的焦点,有关中小股东的利益保护问题也成为学者研究的重点问题。孔东民等(2017)考察了中小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程度,发现中小股东参与到公司治理并不能够完全保护自身的权益,反之中小股东参与程度更高的公司会更加倾向于盈余操纵行为。由此可见,仅仅是给予中小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权利并不能取得想要的结果。还要更加关注投资者保护,确保真正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避免大股东掏空等侵占行为。

其中,投票权作为中小股东参与治理的典型代表,得到了许多关注。不少学者以此为切入点,研究了累计投票条款对于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和抑制大股东侵占其他股东权益的作用。例如,吴磊磊等(2011)、陈玉罡等(2016)都对累积投票制度进行了研究,并通过实例研究发现针对公司治理,将累积投票制度写入公司章程以后,大股东的掏空行为显著减少,掏空程度也明显降低,恶意掏空公司的可能性减少,有效减少内部人员占用公司资金的行为,从而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提高了中小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积极性。

除此之外,也有少部分学者将目光转移到临时提案权的研究上来。郑志刚等(2019)对中小股东行动进行研究,发现中小股东发起提案的可能性受到自身力量以及董事会的独立性和可靠性影响,中小股东的行动可以改善公司的治理结构,有助于提高公司的长期绩效。

上述研究虽然注意到了临时提案权,但鲜有作者对临时提案权是否维护中小股东的权益进行研究。正如上文所述,中小股东在参与公司治理的同时要关注法律对投资者的保障程度以及相关法律的有效实施程度,因此,本文对于临时提案权的投资者保护进行研究,以达到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维护自身权益的目的。

3 假设

公司法中设立临时提案制度的目的是给予中小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权利。首先,该制度从很大程度上改变了大股东一手控制公司的局面,给予中小股东提出提案的机会,提高了中小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积极性;其次,大股东与中小股东在公司治理中考虑问题的角度不同,该制度的设立有利于中小股东从异于大股东的视角提出有关公司治理的决策问题,从而完善公司的管理体系;最后,鼓励中小股东提出提案,能让大股东更好地了解中小股东的诉求,缩小大股东和中小股东的距离感。大股东和中小股东提出的提案应以不损害公司利益为前提,在此基础上,若中小股东提出的提案并不影响大股东的利益,即两者间没有利益冲突,那么,中小股东提出的提案理应被通过,即临时提案制度保护了中小股东的权益。

基于以上的讨论,提出假设H1a。

假设H1a:临时提案越多,中小股东利益受到的保护越好。

但是,在目前的公司制度下,股东的表决权由股份决定,中小股东提出的临时提案在投票表决时,由于大股东掌握的股权较多,具有更强的话语权,往往可以在股东大会中得到自己想要的结果。而中小股东持股较少,在表决中所起的作用较小,即使提出临时提案,也不能确保被通过,仍不能保护自身权益。此外,大股东之间往往存在着共同利益,并且上市公司股东之间的合作机制受到股权制衡度的影响(关鑫和齐哓飞,2015),因此,在中小股东提出临时提案时,大股东之间或许会为了制衡中小股东而选择合作,协商一起反对中小股东所提出的临时提案。当中小股东一次次提出临时提案,却又一次次在股东大会上被否决,甚至被董事会以临时提案不合规为由拒绝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亮和丁宁,2021;程凯,2020),这很可能会激化大股东与中小股东、股东和公司之间的矛盾,挫伤中小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积极性,从而带来公司治理、内部控制方面的风险。虽然有临时提案制度,但中小股东提出的临时提案不能被通过,这又如何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

基于以上的讨论,提出假设H1b。

假设H1b:临时提案越多,中小股东利益受到的保护越差。

4 回归结果

4.1 研究设计

4.1.1 变量定义

第一,因变量。中小股东利益保护程度(或大股东代理问题)。本文主要探讨临时提案制度在实施过程中,是否达到了其初衷——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借鉴已有研究,衡量中小股东利益保护的指标主要是第二类代理问题,即大股东侵犯中小股东利益的程度。当第二类代理问题较轻时,大股东较好地履行了受托责任,中小股东利益得到较好保护;相反,中小股东利益受到较大侵犯。第二类代理问题主要通过其他应收款(OR)来衡量。

第二,自变量。临时提案。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合计持股比例在3%以上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向股东大会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制度的目的是反映中小股东的诉求,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本文主要设置了三个自变量(Temprpd、Temprpn及LnTemprp),从不同角度衡量上市公司的临时提案状况,包括当年是否有临时提案、临时提案的数量以及临时提案数量的自然对数。

最终根据现有文献,本文在探讨临时提案是否有效保护了中小股东利益时,还控制了企业规模(Size)、资产负债率(Lever)、现金净流量(CFO)、资产收益率(ROA)、增长率(Growth)、固定资产支出率(Expend)、行业竞争程度(Comp)以及实际控制人产权性质(SOE)等变量的影响。

4.1.2 模型构建

针对本文的假设H1a和H1b,本文构建了模型(1),来检验临时提案制度是否有效保护了中小股东的利益:

ORi,t=α0+α1Temprpi,t+α2Sizei,t+α3Leveri,t+α4CFOi,t+α5ROAi,t+α6Growthi,t+α7Expendi,t+α8Compi,t+α9SOEi,t+εi,t

(1)

模型(1)中,因变量为衡量第二代理问题的其他应收款(OR),采用其他应收款占总资产的比例衡量。自变量为临时提案(Temprp),采用上市公司当年是否有临时提案(Temprpd)、临时提案的数量(Temprpn)以及临时提案数量加1后取自然对数(LnTemprp)三个指标进行衡量。如果假设H1a成立,模型(1)中Temprp的系数应显著为负;而如果假设H1b成立,模型(1)中Temprp的系数应显著为正。模型(1)采用面板数据回归模型,并控制了年度、个体的固定效应,对标准差进行了聚类处理。模型(1)中的控制变量则主要包括企业规模(Size)、资产负债率(Lever)等。变量的含义与前文相同。

4.1.3 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

我国A股市场上第一个临时提案的案例出现在2001年,但由于2007年我国实行了新会计准则,为了提高结论的时效性与可靠性,本文选取2007—2020年为研究期间,将剔除金融业后的所有上市公司作为研究样本。进一步地,本文还剔除了模型所涉及变量数据缺失或无效的样本,最终共得到33932个样本。临时提案的数据通过逐个查阅上市公司公告手工收集得到,其他数据均来自CSMAR数据库。此外,为了控制极端值的干扰,提高结论的可靠性,还对所有连续变量1%分位数和99%分位数以外的极端值进行了缩尾处理。

4.2 实证结果与分析

4.2.1 描述性统计

本文因变量、自变量及控制变量等主要变量描述性统计如表1所示。其他应收款占总资产的比例(OR)的平均值为0.019,最大值为0.203,说明我国上市公司的其他应收款普遍存在,且部分公司的其他应收款问题相当严重。上市公司当年是否具有临时提案(Temprpd)的均值为0.135,即所有样本中13.5%的样本具有临时提案。Temprpn的最大值为3,则意味着股东最多在一年中提交了3次临时提案。最后,企业规模(Size)、资产负债率(Lever)及现金净流量(CFO)等控制变量的统计结果与已有文献一致,说明本文所选取的研究样本具有较好的可靠性。

表1 描述性统计

4.2.2 临时提案与中小股东利益保护

本文假设H1a和假设H1b的回归分析结果如表2所示。其中,其他应收款(OR)做因变量时,自变量是否具有临时提案(Temprpd)的系数为正,且在1%的水平上显著。说明相对于没有临时提案的公司,有临时提案的上市公司,其他应收款占总资产的比例更高,中小股东利益得到的保护更差。临时提案制度并未实现制度设计的初衷,中小股东的利益不仅没有得到更好的保护,反而更容易受到大股东的侵犯,实证结果有效支持了假设H1b。

表2 临时提案(Temprpd)&(LnTemprp)与大股东代理问题

续表

表2第3列的回归结果中,其他应收款(OR)做因变量时,自变量临时提案数量(Temprpn)的系数为正,且在1%的水平上显著;表2第4列的回归结果中,其他应收款(OR)做因变量时,自变量临时提案数量加1取自然对数(LnTemprpn)的系数为正,且在1%的水平上显著。均说明,临时提案的数量越多,其他应收款占总资产的比例越高,中小股东利益得到的保护越差。临时提案制度并未有效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反而可能加重大股东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侵犯,实证结果同样有效支持了假设H1b。

4.2.3 倾向得分匹配(PSM)

为了更有效地检验临时提案制度对中小股东利益保护的影响,笔者还进一步采用倾向得分匹配法(PSM)对具有临时提案的样本进行1∶1配对,得到匹配性较好的处理组和对照组样本。

PSM前后有临时提案和无临时提案组其他应收款占总资产比例(OR)的检验结果如表3所示。

表3 倾向得分匹配(PSM)前后的均值检验

无论配对前还是配对后,临时提案组的其他应收款占比都显著高于无临时提案组,说明有临时提案组中小股东利益受到的保护更差,实证结果再次有效支持了假设H1b。

5 结论及展望

本文以上市公司2001—2021年的数据为样本,检验了临时提案制度是否真的维护了中小股东的权益。

实证结果显示,临时提案制度并未实现制度设计的初衷,中小股东的利益不仅没有得到更好的保护,反而更容易受到大股东的侵犯。

进一步研究发现,相对于没有临时提案的公司而言,有临时提案的上市公司,其他应收款占总资产的比例更高,中小股东利益得到的保护更差,临时提案制度反而可能加重大股东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侵犯。

本文的研究结论为股东、管理者、法条制定者等利益相关者提供参考与借鉴。

首先,对中小股东而言,虽然临时提案制度不能很好地保护其权益,但是鉴于其有临时提案权,仍应积极行使权力,参与公司治理,同时应谨慎防范大股东利用临时提案权操纵股东大会、损害自身利益。

其次,对大股东而言,应以公司整体利益为重,营造良好的发声环境,鼓励中小股东积极提出提案,共同参与公司治理。

最后,对法条制定者而言,法条的制定应结合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利益相关者的权益,避免损害相关人员的利益,并不断完善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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