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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助力“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

2022-11-04李延吉

浙江人大 2022年10期
关键词:综合执法执法检查事项

李延吉

《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作为一部具有鲜明浙江辨识度的创制性法规,条例的制定出台,为我省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提供了重要法治保障。

条例执行情况如何?2022年9月底举行的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省政府关于《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执行情况的报告及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报告。

执法检查:上下贯通、多跨协同

省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此次执法检查,专门成立领导小组,由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副主任梁黎明任组长,其他副主任、秘书长任副组长。

2022年4月26日,省人大常委会召开座谈会,听取省直相关单位关于改革试点及条例实施情况的介绍,为正式启动检查做准备。5月7日,召开视频会议,在全省人大系统作出动员部署。紧接着,6月至8月,检查组分为7 个小组,深入基层听取汇报或实地检查,全面了解条例执行情况。

此次执法检查可谓亮点纷呈。省人大执法检查组下沉26 个乡镇(街道),广泛听取基层代表、执法队员的意见建议;首次运用法治政府建设监督应用场景,生成四个“二维码”,面向不同人群开展问卷调查,收集各类信息22905 条,较之过去线下召开座谈会,公众参与程度呈几何级增长。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执法检查紧盯关键条款,明确9 个方面检查重点。据统计,省人大执法检查组及监察司法委召开17 场汇报会,听取150 多家单位的汇报,并在部分基层执法单位查阅台账资料、开展明察暗访。各地人大的创新做法亦可圈可点,如金华市人大常委会不仅对全市改革前后的重要指标进行量化对比,还委托市地方立法研究院对条例实施效果进行了全面评估。

上下贯通、多跨协同是此次执法检查的一大特色。省人大对各级人大联动检查作出统一部署。省司法厅(综合执法指导办)全程配合,各相关单位做了认真准备。市县人大结合实际,全面深入检查条例实施情况。截至9月15日,8 个设区的市、31 个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了本地区的执法检查报告。

在“浙”先行,遍地开花

条例共7 章38 条,对行政执法的机构、事项、协同、规范、保障、监督等各方面都作了详细规定,明确了我省“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的基本制度框架。

条例总则第三条、第四条对综合行政执法的组织领导作出了原则规定,要求各相关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配合。

目前,省市县各级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办公室已全部运行,桐庐、婺城、常山等区县在全省率先成立了行政执法统一协调指挥中心。

截至8月底,不少市县已提前实现60%以上高频率、高综合、高需求执法领域纳入综合执法范围的年度目标要求,全省60%以上的行政处罚量已由综合执法部门承担,综合执法事项占比达27.4%。

条例第二章、第三章关于执法事项、执法协同的规定是整部法规的关键,也是“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的重点难点。

条例出台后,各地各部门认真梳理执法事项,建立全省统一的行政执法事项总目录,对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专业执法事项目录、乡镇执法事项目录实行清单化管理。市县两级结合本地专业执法事项划转情况,开展“1+8”或“1+X”(X 小于8)的队伍整合,并以赋权、派驻等模式,分类推进“一支队伍管执法”。目前,全省已实现85%以上的行政执法力量下沉县乡两级,其中乡镇(街道)占60%以上的年度目标。

条例总结基层探索实践,结合我省实际,进行了创设性、突破性的制度设计,起到了立良法、促善治的目的。在条例支撑下,各地各部门全面加强改革的制度保障,省级部门在执法人员编制管理、执法车辆、制式服装和标识标志管理等方面,出台配套规范性文件,积极寻求国家层面的授权与支持;市县因地制宜,建立执法公示、全过程记录、基层法制审核、执法案卷评查等工作制度,细化案件移送、投诉举报、信息共享等工作机制,明确联合执法等工作流程,各项改革措施与条例充分衔接匹配。

如,杭州专门出台部门监管与行政执法工作协同的实施意见,温州率先在平阳县开展基层执法队地方标准的制定工作,衢州系统构建了“1+1+7+32”的制度体系。

2022年6月7日至8日,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副主任梁黎明带队赴丽水开展《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执行情况检查。

改革进入攻坚深水区

当前,我省“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正处于攻坚期和深水区,条例实施还不到一年,一些立法精神和法规条文的落实客观上还存在不足。

下一步,要总结条例实施以来的经验和问题,按照整体智治、多跨协同的理念纵深推进改革,形成更多在全国具有先行示范意义的改革成果。

贯彻执行条例实施是一道“必答题”,聚焦条例规定的体系重构、队伍整合、事项划转等改革重点,更多基层深化创新的“最佳实践”亟待涌现。

省级综合行政执法指导机构要发挥统筹协调、规范指导作用,压实属地责任和主体责任,建立协同推进、争先创优、宣传发动等工作机制,科学调整目录清单,明确专业执法与综合执法的责任边界,督促条线部门将职权划转落实到位,实现执法力量深度融合。

在改革过程中,要将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贯穿其中,把条例宣贯与推进改革试点任务一起谋划、一起部署,坚持“谁执法谁普法”,持续深入开展条例的培训宣传,加强法规条文的释义解读,督促执法人员熟练掌握行政执法的基本理念、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养成依法行政的习惯,切实维护法治权威。

清理完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调整不符合条例的规定和做法,细化“综合查一次”等执法标准和规范指引,为国家试点开展提供更完备、更稳定、更管用的制度体系。

在条例框架内做好“破”与“立”的文章,因地制宜拓展综合执法事项范围,将更多发生频率高、与群众生活关系密切、专业适宜的执法事项纳入综合执法范围,建立部门间、县乡间常态化联合执法、应急配合、信息共享、案件移动等协作配合制度,健全行刑衔接机制,有机融入“县乡一体、条抓块统”改革。

合理划分不同领域、不同层次的执法权限和管辖范围,构建监管与执法的协同联动机制,推动行业主管部门切实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综合执法部门的业务支持。持续抓好乡镇“一支队伍管执法”,完善“县属乡用”管理模式,强化乡镇对下沉执法人员的管理使用与考核评价,确保基层行政执法人员履行主责主业。

数字化改革是通往现代化的“桥”和“船”,要持续迭代执法监管数字应用,提高数据供给的质量和响应速度,打破各领域、各环节“信息孤岛”,整合各类自建系统,优化升级操作界面,实施远程监管和非现场执法,系统重塑执法办案模式。

切实提升执法人员能力素质,常态化开展法治培训和业务培训,统筹解决执法队伍老龄化、不稳定以及执法辅助人员招录管理难、车辆保障与执法经费不足、服装标识不规范等实际问题。

此外,还需要构建有力有效的行政执法制约监督体系,统一不同行业领域执法办案标准,打通监管与执法“双向监督、同向发力”通道,发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监督功能,强化监察监督、司法监督、舆论监督、群众监督的整体联动,充实乡镇法制审核力量,不断提高行政执法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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