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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助力财政提质增效

2022-10-20何瑞华青岛市房屋使用安全服务中心

管理学家 2022年18期
关键词: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

何瑞华 青岛市房屋使用安全服务中心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党和国家对于国有资产的改革也在不断深化,也对国有资产的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需要国有资产充分发挥保障企业发展的作用。经济改革的不断推进也使得国家将管理的重点从国企的角度转移到整个国有资产的管理方面,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统一监管成为国企改革的发展方向。但是目前国有资产的监管体系还不成熟,还存在一些漏洞,需要不断地实践研究,才能提高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监管效率和质量,保证国有资产发挥自身的价值。

文章从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界定入手,结合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监管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进而提出提高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监管的措施,通过相关的研究进一步提升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监管的质量和效率,完善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监管体系,为国有资产改革提供理论基础。加强对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管的研究为解决国企改革遇到的问题提供理论依据,比如通过加强对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监管,可以进一步提高国有资产的活力和使用率,避免出现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还可以理清各部门之间的责任,避免出现行政机构越位的现象。

一、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的理论

(一)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的界定

经营性国有资产是指用于生产经营的国有资产,能够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以盈利为目的的国有资产。加强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监管是保证国有资产安全性和完整性的必要措施,可以极大程度上提高经营性国有资产的效益以及发挥国有资产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监管工作是当前党和国家深化国企改革的重要部署,主要就是为了实现政企分开、证资分开的目的。目前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监管工作是打破国有资产多头管理局面的重要措施,为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提高国有资产管理质量和效率奠定了基础。

(二)政府对于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的工作要求

政府对于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工作十分重视,经过不断调研和听取汇报之后制定了实施的方案,并且要求各级部门严格履行职责,稳步推进工作部署,保证统一监管工作合法合规。对于那些规模比较小的国企,相关部门需要按照工作计划推动企业优化重组,充分利用现有的资源和平台,保证小规模国企的改革进程。其他的国有企业也需要集中资源增强市场竞争力,将现有的国有资产做大做强。政府部门也要将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监管工作的进程作为政府考核的指标之一,相关部门要全力配合改革工作,确保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要求。另外,政府有关部门原则上不能再成立新的直属政府单位的企业,对于那些已经和政府相关单位管理脱钩的企业采用划转或是合并的方式实现统一监管。同时接收企业还需要根据划转企业的实际情况设计整体长远的发展规划,谋求产业转型。站在政府的角度,也需要加强国资委和纪委部门的合作,完善统一监管机制和问责制度,对工作执行不彻底的人员问责。

二、我国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现状

(一)我国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概况

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管就是指按照经营权和所有权分离的原则,由其他机构承担监管职能,按照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对国有资产实行监督管理,考核国有企业的经营情况。由监管机构对经营性国有资产进行登记和管理,保证经营性国有资产的安全性,避免出现国有资产流失的现象。我国实行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监管制度之后,省级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统一监管比例已经达到了九成以上,各地的国资委也秉承着“管资本”的原则加强了对国有资产的监管,制定了监管权责清单和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此外,北京、山西等地还实现了国有资产监管数字化、智能化、专业化等,可以说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监管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效。

(二)当前我国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一,部分单位领导对统一监管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够,工作执行力度不强,存在报送材料不及时、调研数据不准确的问题。受到这些因素的影响,相关部门需要针对新增企业的实际情况参考各部门的意见,制定科学有效的统一监管方式,这在很大程度上减缓了统一监管工作的进度,而且统一监管还涉及很多的细节问题,例如事转企、职工具体安置等问题,需要考虑到很多方面的因素和现实情况,这些都需要花费时间一一沟通。

第二,国资监管科学发展的意识不强。过去是依赖于原来企业形成的主业格局确定企业主业,现在出现了新兴产业。今后如何与新兴产业结合,怎样才能形成一个符合世界经济发展潮流的企业产业布局,都是需要研究的重要问题。从国有企业的层面看,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对科学发展观的内涵理解不够准确、深刻,科学发展的理念还没有牢固树立,以科学发展观指导各项工作还不够自觉、主动,存在短期行为,缺乏从国家发展大局、民族振兴高度来认识自身价值和神圣使命。二是企业领导人员缺乏现代企业家的责任感、使命感和荣誉感,缺乏企业家应有的胸襟和胆略,缺乏把企业打造成“百年老店”的历史责任感,责任体系没有形成。三是不能准确把握市场经济规律、企业发展规律,遵循规律不够自觉,不能按规律办事,缺乏搞好国有企业的信心和决心。有的人没有认识到国有企业的根本属性是企业,认为只要遵循现代企业发展的一般规律,发挥好国有企业的优势,就一定能够搞好国有企业。四是有的企业领导人员思想僵化,因循守旧,领导科学发展的能力不强。个别的相关部门并没有重视起统一监管工作,日常的管理工作不积极,尤其是对一些已经纳入统一监管体系的复杂企业,没有及时理解研究企业存在的问题,也拿不出切实可行的管理方案,导致统一监管工作面临很大的困境。

第三,部门之间存在个体利益,一些部门为了自身的利益不愿意将手下的企业归入到统一监管体系中,加之政府部门改革,部门的职责和权限会有所调整,这些都给统一监管工作增加了困难。

第四,国资监管人才队伍建设需要加强。随着国有企业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国有企业干部职工素质在不断提高,年龄结构、知识结构、思想意识、适应能力都在不断进步和优化。国有企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在技术、管理理念、产权等方面不断融合,这是社会进步和资源市场化配置的必然结果,同时也加快了国有企业员工提升自身素质的步伐。国有企业干部职工对企业决策方式、运行机制、激励约束机制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普遍都有较深刻的认识,要求建立更好的机制的呼声在不断增强。国有企业干部职工素质的提高为深化国有资产监管机制改革创造了有利条件。国有企业现有人才队伍结构也不尽合理,普遍缺乏高水平科技人才、技能人才和高级管理人才,有的企业人才流失比较严重。教育培训投入偏低,培训内容、方式和效果都有待改进。

三、推进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的对策

(一)坚定信念,贯彻落实政府意见和规定

对于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有关部门需要贯彻落实政府的相关规定,明确政府对于统一监管的意见建议。各地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所办的企业原则上需要和原来的主管单位脱离关系,除了政府授权之外,不得私自承担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也不能设立直属政府部门管辖的实体企业。另外,对新成立的国有企业要按照统一监管的要求进行监督管理。

(二)做好摸底工作,提高调查数据的准确性

政府相关部门应该清查直属党政机关或事业单位管辖的国有资产,了解这些国有资产的实际情况,等待调查结束之后,对那些尚未加入到统一监管体系或是加入统一监管体系但是还没有进行整改的企业,有针对性地进行研究然后制定个性化的监管方案。对于那些已经改制退出或者是完成产权转换的企业,以及那些资不抵债、停业整顿的企业要执行关闭注销。政府相关部门还应该和市场监管局、市行政审批局加强沟通合作,详细调查国有资产的相关信息,并且配合纪委监委建立统一的监管机制,严格落实党和国家提出的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政策,做好国有资产的改革重组工作。

(三)加强国有资产事转企工作,明确各部门的责任

政府相关部门需要加强对部分政府部门直属企业事转企的工作,在明确事转企的范围之后,原主管部门需要加快企业事转企的工作进程,积极组织完成企业的事转企工作,然后将企业纳入统一监管的行列。那些和政府部门或直属政府的事业单位脱钩的企业,也不能放松管理的力度,在产权转移完成之后,还需要履行跟踪督导责任,确保企业事转企之后可以保持发展的活力。原主管单位需要履行自身的管理和指导职责,继续实行原有的政策;接收企业需要认真研究被接收企业的详细情况以及优势,利用这些条件完成资产、业务和人员的融合工作,做好人员安置,充分发挥融合的加成效果。

(四)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推动市直国有资产企业改革的进程

政府相关部门根据“一企一策”的原则,充分分析市直部门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及其下属企业的实际情况,对符合转化条件的企业采取产权转换的措施;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先由国资委和市直部门签署协议,履行暂时监管的职责,通过协议明确管理责任以及相关的管理工作,将责任细化到部门、单位和负责人,保证企业和国有资产的稳定运行。相关部门对于那些符合转化条件的企业也不能放松改革力度,要加快这些企业事转企的工作进程。完成事转企之后,政府相关部门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重组方案,确保企业平稳过渡。

(五)明确产权转化之后各方面的责任

市直部门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需要根据事转企的规定制定改革方案,上报审批之后,对所属企业的相关问题制定妥善的处置方案,比如企业的债权债务问题、人员安置问题等,不能将企业遗留的问题交给接收企业处理。对于那些政策提出前就已经改制退出的企业,也需要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调整劳动关系、制定处置方案。

(六)分类推进改革,加强组织的领导

针对那些选择产权划转方式进行改革的国有资产,划转双方都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企业注册信息变更的工作,顺利完成管理关系移交,并且在改革方案获得批准的三个月内完成产权转换的手续;针对那些选择改制退出方式进行改革的国有资产需要按照相关规定清查企业的资产、完成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的工作,并且在方案获批的6 个月之内完成公开挂牌的任务;针对那些选择关闭注销进行改革的国有资产,需要在相关部门的带领下,进行资产清算工作,并且在12 个月之内完成注销登记的手续;针对那些选择委托管理的国有资产,也要政府相关部门和企业原主管单位签订协议,明确监管责任和义务。政府需要成立专门负责统一监管的部门机构,各企业需要成立改革小组,配合政府部门建立分工明确的体系,认真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政府相关部门和企业都必须做好人员安置的问题,保证企业稳定。

(七)分工协调推进,加强督导落实工作

政府各部门分工协调推进统一监管工作,由国资委负责组织调查摸底的工作,财政局负责改革涉及财政政策宣讲和落实的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人员安置工作,其他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改革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需要稳步前进,在此过程中尤其需要注意积极宣传党和国家制定的政策、解决改革过程中的问题,避免发生对立矛盾,进而保证工作秩序、维持社会稳定。对于那些不端正工作态度或者是改革工作成效不明显的单位要限定整改期限,保证统一监管工作的时效性。除此之外,要加强监督管理力度,避免市直部门和企业做出违规违纪的事情,加强改革期间国有资产的评估工作,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另外,还需要加强追责制度建设,对于违犯党纪国法的行为一概严惩,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四、结语

发挥经营性国有资产的价值是促进我国经济发展的关键,因此需要加强对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监管力度,这样才能保证国企改革的顺利进行。加强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监管力度,需要完善监管体系,明确监管责任,充分发挥出监管机构的作用,保证国有资产不出现流失的现象。利用加强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管力度,促进财政提质增效,保证国有资产改革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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