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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体时代新闻作品版权保护的应对策略

2022-09-13王晓阳

新闻研究导刊 2022年16期
关键词:保护应对策略知识产权

摘要:新媒体时代,新闻版权保护的形势变得越来越严峻,保护新闻版权,对规范新闻作品版权市场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它可以保护著作权人的著作权,保障著作权人的基本权利;另一方面,可以让版权市场更加规范,为营造良好的版权市场环境奠定坚实基础。作为媒体整合发展的关键资源,新闻版权保护越来越受到媒体的重视,保护新闻作品版权,营造新媒体时代新闻版权保护的良好氛围,对于做好新闻版权保护工作至关重要。而怎样维护新闻版权或者说知识产权,是当前乃至未来知识产权领域一项重大课题。文章采取文献研究法等方式,阐述新媒体背景下新闻版权的现状和所遇到的困境,并提出新媒体背景下新闻版權保护的应对策略,旨在进一步保护每个人的新闻版权和知识产权,让版权观念和法治观念深入人心。

关键词:新媒体;新闻版权;保护;应对策略;知识产权

中图分类号:D923.41;G20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8883(2022)16-0105-03

近年来,由于互联网科技的发展,侵权案件、侵权案件类型越来越多样,各种侵权案例层出不穷,维权力度逐步加大。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媒体作品成为侵权泛滥的重点领域,在新闻报道不受保护、可以合理转载、可以运用避风港原则等作用之下,新闻作品侵权行为越来越常见,甚至被合理化、正当化。在媒体著作权遭到侵犯已经成为常态的大语境下,媒体维权并没有紧随其后,取而代之的是媒体侵权问题越来越广泛。自2013年“今日头条”侵权案件发生以来,大量维权活动同时开展,“今日头条”也多次因侵权被告上法院,而侵权活动却愈演愈烈。

一、新闻作品的侵权方式

新媒体时代,新闻版权的保护遭遇到了更严峻的挑战。一方面,新媒体让每个人都能时刻知道国内外发生的大事,每个人都可以通过一台手机接收信息。另一方面,侵权现象导致知识产权没办法受到保护的情况也时有发生。有一些媒体轻视他人的劳动成果,肆意转载或者用于营利,造成他人的著作权遭到严重损害。在这样的背景之下,要想新闻作品版权获得有效的保护,十分重要的措施是法律的完善和执行。新媒体时代,要保护新闻作品版权,需要行业自觉履行对社会和他人的责任。新闻工作者必须牢记自身的社会责任,践行社会主流价值观,遵守行业道德,不能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一)直接转发

直接转发是最直接、最明显的侵权行为。很多人利用复制粘贴的方式,直接盗取他人的原创劳动成果。这种直接转发通常以网络媒体直接转载原网页的形式展现。通常来说,盗取他人劳动成果的人,在转载时不会注明新闻来源,不会为作品署名。2015年,新浪公司因未经许可转发了北京青年报上《挖掘机冠军称蓝翔不如母校强》的九条报道内容,而被告上法庭。但在这些侵权事件中,侵权行为易于识别,因此维权难度相对较小。

(二)深度链接

深度链接也是一种很普遍的侵权方式,作者通常把原文链接直接放置在自己文章的内页中,并以原文的方式展示,但这样的侵权形式也在一定意义上给自己的侵权行为披上了一件不安全的外衣,使侵权行为不能被人直接看到[1]。类似的侵权事件如今比比皆是,但大众更熟知的则是在2006年以迅雷为链接的《伤城》事件。这样的侵权方式比直接转发更隐蔽,但其实这种深度链接的侵权方式,对于原创作者来说伤害更大。很多时候被侵权的人根本不知道自己的劳动成果被人剽窃,维权更是无从谈起。

(三)改写加工

从字面上理解,改写加工就是对原来报道文稿的重新组合修改。通常包括两类情形:一是从以前的报道文稿中提取重要资料,对以前的报道文稿作出必要的调整,包括对标题、具体内容的调整,或更换新的名称再次发表;二是在原来的基础上添加自己的看法。改写加工的行为较直接放置新闻链接的行为隐秘,行为相对不易识别。除了修改加工外还有另一种方法即洗稿,即将他人发过的新闻热点稿子都拿出来,并打乱原来的文字次序,重新组合整理。例如,新闻媒体发布《腾讯大如藏獒,说到底还是狗》一文,怀疑腾讯有洗稿陋习,并认为腾讯投入这种媒介是纵容山寨、罔顾原创内容,同样也是中国缺乏意识形态的体现[2]。

二、新媒体时代新闻作品版权保护的应对策略

新技术的发展造成维权获取证据难、成本较高,导致创作者不主动维权。同时,合理使用时事报道避风港原则的不清晰定义也助长了媒体侵犯之风,这种定义的不清晰也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侵权者。而缺乏专访权的新传媒往往会怀着侥幸心理采取侵权行为。面对如此困境,需要为新闻版权的维权问题寻找一种合理的方法。总体来说,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应对。

(一)技术维权

科技的发达既会对版权保护造成消极影响,但人们又能够合理运用科技维护知识产权。新闻生产单位能够利用科技封锁等方式,定向直接禁止某些信息聚集各类新闻媒体到其网页上自行捕捉信息来源。通过这种对技术的合理运用,就能够最大限度地避免新闻内容被人轻易粘贴、复制和转载,从而减少侵权案件的出现。另外,利用大数据对知识产权有关的各种数据加以提取和研究,成为版权价值衡量的重要依据,成为知识产权贸易、技术开发和售后咨询服务的参照。能够利用此技术方式对各种论文排序做出层次分类,并以大数据分析的方式保存。在论文权利被侵犯时,也能利用此技术手段迅速提供信息,确定侵权等级,为维权做好充足的准备。

另外,利用技术方式在文本网页上设定转载限额,在网页设定收费模块更是一种有效的手段。在这样的设定下,用户能够随意查阅新闻作品而不能随意拷贝和转载,既可以保障资讯的传递和畅通,又可以缴纳相应版权费,彰显作品的品牌价值。

(二)媒体间的融合发展

1.传统媒体与新媒体的融合

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的协作与共赢,是破解版权问题的重要途径之一,也是一种双赢的举动[3]。传统媒体生产新闻,新媒体传递资讯,即使传统媒体的新闻资讯进行了传递,又推动了新媒体的发展,从而充分发挥了二者的共同功效。

2.传统媒体积极发展新媒体

新闻报道创作侵犯问题之所以遍地成灾,其中一个重要原因便是传统媒体优秀作品的覆盖范围较小,而新媒体对优秀作品的宣传则恰恰克服了这一问题。于是,传统媒体舆论引导必须发展自身的新媒体与网络平台,以拓展自己的资讯传递途径,当使用者通过发展自身的网络平台而掌握了更充分的资讯之后,其他媒介便没有转载的动力,进而减少了侵权案件的出现。有关新媒体迅速发展的例子中,华西都市报所发布的封面新闻报道可视为媒体整合的典型例子,封面新闻报道敢于使用全新的技术手段、跨媒体人才、全新的资讯呈现方法,是其获得成功的不二法门。但同时,传统媒体舆论引导也必须树立自己的权威,以塑造自己的城市形象。唯有具备良好形象和高社会信任度的新媒体,其优秀作品才能在更大的范圍内以更快的速度流传。新媒体也应该在环境许可的前提下产出自己的原创作品,而不是一味转载、复制、粘贴他人作品。“今日头条”在被状告之后也慢慢打造了自己的采编团队,如今在其新闻客户端上原创内容也占据了很大的一部分。

(三)信息共享制度的建立

信息资源共享可以保护受众的知情权,从而促进信息的自由流动,使信息在不同的地区、领域、人群中都可以广泛传递。

1.媒体间的信息共享

全国、全行业、全媒介的消息共享,已经逐渐成为预防侵权案件的主要途径之一。由于新闻信息是最基础的、最简洁明了的新闻,因此应当进行更广泛的扩散传播,即信息共享。当一般的新闻消息变成最基本的常识性资讯之后,由于市场资讯供应已经进入了饱和阶段,因此消费者对资讯的需要度逐渐降低,进而减少了非法转载的行为。

但必须明确的是,消息共享并不是指一般新闻资讯的共享,而只是对一般性的资讯进行共享。因为一般资讯创作难度较小,因此不需要花费大量时间创作。在涉及大稿、特稿,或有带有主观性、创新性的作品时,就必须严格维护知识产权,以避免侵权行为。唯有切实保障知识产权,方可使艺术家保留原有的热情,鼓励他们创作更多的作品。

2.政府信息共享

政务信息的发布,可以减少社会资讯的盲区,使用者不需要从新闻媒体上获得太多的资讯,便可对官方有关政策法规、举措等了解更加透彻[4]。美国政府对联盟政府部门获得和帮助工作的资料采取‘充分与开放的资源共享策略,该项策略是根据情报自由主义和版权法而提出的。如果国家政府部门能以公平的方法处理政务消息,用户仅从政府部门便可获取所需资讯,因此政务信息、国家政策措施这一范畴的媒体侵权自然也将大大减少。因此政府信息的发布,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侵权行为的出现。

(四)清晰界定概念

法律定义的模糊性、不确定性,是侵权人有隙可乘的主要原因,目前中国版权法中对合理使用、时事新闻的概念,尚且具有争论。其实,可以考虑对当前有关知识产权、著作权的法律进行完善与修改,并且进行细化,让每一条侵权的案例都能在法律中找到相对应的依据,也就是清晰知识产权侵权的概念,让每个人都知道在创作新闻作品时,哪些事情能做,哪些事情不能做,这样就能更好地保护每个人的知识产权。

1.合理使用

中国没有对合理使用进行具体定义,仅仅以著作权法的第二十二条陈述了十二种构成合理使用的情形,时事新闻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用传统文字的方式表达存在极大的缺陷,既没有具体的范畴划分,又无法包括所有的情形,容易造成许多合法的情形被误认为侵权,也会导致侵权人打擦边球,把侵权活动理解为合法活动。还有,在维权活动中,因为信息的罗列并不全面,许多侵权行为都没有依据佐证,从而加大了维权的难度。因此,需要明确合理使用的概念定义,而不能用信息罗列的方法作为依据出现。

2.时事新闻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版权法规定不宜使用时政新闻报道,即时政新闻报道不受侵犯版权保障,法律并没有对时事新闻报道进行完整的说明和定义。严谨地说,纯粹事实新闻消息是指一句话新闻,即纯粹的事实新闻消息几乎不存在,若按此规定,则任何的报道被转载都算侵权。

单纯事实新闻信息从概念上来说比时事新闻清晰了很多,但只是因为其覆盖范围过于狭小,会造成侵权行为的大规模发生,同样也会造成事实消息传递覆盖范围过小,影响用户信息获得的主要渠道。

在新闻报道版权保护中,应当按照新闻报道各种体裁的分类,如消息、通信、书评、深度报道等,进行区别对待。做到一般性消息类型的新闻报道并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其余各种体裁的新闻报道文字则依据文字所表达的主观、创新性以及评判其社会价值的重要程度而进行不同程度的著作权法保护。

(五)媒体补偿

1.奖励金制度

上文所说,消息的报道应当不受版权法保障,可是媒体从业人员在采写报道中耗费的精力并不能获得应有的尊重。所以,建议设立奖励金机制,按照稿件被转载的时间、转载媒介的种类和级别,给予新闻媒体相应的补偿报酬。其实,给予新闻媒体相应补偿,是一种对知识产权付费的体现,出于对原创作品的尊重,可以减少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

2.优先发布权制度

每一条消息的诞生都耗费了记者及新闻报道人员的辛苦和精力,当消息形成时,原创报道机构和新闻媒体可以申请版权保护。同时为了新闻媒体的宣传、社会信息的传递,必须让新闻报道被适当转发。国外已开始使用优先发布权,给予原创者特定时段的宣传优先级,其要求是只能在原创新闻媒体发表一段时间后,其他新闻媒体才可以转载。

在此条件下,既能够提高原单位的报道阅读率,又能够促进新闻内容的广泛传播,当然这种措施也不应限于原报道的内容。

三、结语

新媒体时代,知识产权侵权问题变得更加广泛,维权难度越来越大。如今,新媒体发展的势头越加强劲,侵权问题仍然大量存在,且有加剧之势。因此,必须有相关的法律进行侵权概念的界定,必须对新闻媒体进行相应的补偿,而且必须对明确的侵权行为加大惩罚力度。以上措施的试试效果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所以公民版权保护意识的增强才是真正的解决之道。

在新媒体时代,新闻作品的版权保护会变得更加困难,对此,一定要转变新闻版权保护观念,可以利用科技进行新闻版权保护。

比如,可以完善采用区块链信息技术的内容版权平台,并利用智能媒介运营技术进行自动监控跟踪、取证、直通司法、网络认证等,以促进更有效的新闻版权保护工作。

参考文献:

[1] 高鑫.新媒体背景下文摘期刊的发展困境及其应对策略[J].科技传播,2021,13(3):39-41.

[2] 张芮.新媒体背景下数字图书馆资源建设策略研究[D].郑州:郑州大学,2016.

[3] 王星.网络传播环境下新闻版权问题的演变与应对[J].传播与版权,2016(5):178-179.

[4] 贾艺宁.媒介融合背景下融合新闻传播效应与策略研究[J].新媒体研究,2017,3(14):2.

作者简介 王晓阳,硕士,编辑,中国铁道出版社有限公司责任编辑,研究方向:铁路机车车辆装备与运用专业图书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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