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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安全检查缺陷判定和描述概述

2022-09-07王京锋连云港海事局江苏连云港222042

中国海事 2022年8期
关键词:安检员安全检查机舱

王京锋(连云港海事局,江苏 连云港 222042)

一、前言

国家法治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引领船舶安全检查员队伍“四化”加速提质。船舶安全检查是海事监管基础执法业务之一,船舶安全检查员是与船舶、船公司接触最频繁的执法人员,如何提高海事监管水平,打造执法本领过硬的海事船舶安全检查团队是当前亟需研究的课题。通过总结船舶安全检查中常见的描述错误,分析如何规范的进行缺陷判定和描述,对提升船舶安全检查能力给出建议。

二、总体原则

在船舶安全检查中,最关心安检报告的对象主要有船舶安全检查员(以下简称安检员)、船方(船员)、公司、船级社等,他们是安全检查报告的直接利益相关方。所以安检员在出具安检报告时,应清楚报告面对的主要对象,采用精准的表达方式描述船舶“隐患”,让船方(船员)、公司和船级社了解船舶缺陷的内容,以便纠正。为使安检报告描述简洁、准确,安检员应把握以下原则。

(一)与被执法人建立平等关系

平等的对话环境是避免安检员与船方产生对立的前提。安检员并非法规的编写者,亦或船舶设备、设施的具体操作者,难免在公约、法规理解上与船方存在偏差,因此安检员需尊重并听取船方关于“缺陷”的意见和解释。例如船舶应变部署表检查中“双向无线电话(三部)由一人携带”的情况,船方做法明显与船舶配备双向无线电话用于船舶紧急情况下的应急通信初衷不符,但船方解释弃船时船舶规定1人携带双向无线电话向集合站集合,之后再分发给责任船员,这说明船方已经充分考虑了紧急情况下的应变反应,安检员应对船方的合理解释予以采纳,上述情况不应作为缺陷。

(二)合理引用公约、法规原文

安检报告中的船舶缺陷应有依据,这是安检员书写缺陷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除船舶检验技术规则、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等基础法规外,国家及主管部门的规则亦可作为安检缺陷依据。在描述具体缺陷时,安检员应尽量使用公约原文描述船舶缺陷。

(三)避免对安检缺陷主观臆断

惯性思维易使安检员犯“经验主义”错误,特殊船舶设备布置极易引起安检员的误判。一是安检员的经验本身存在偏差,例如船舶双向无线电话测试电池失效(过期),海图室未配窗帘,救生艇释放装置缺少转向导轮等问题,公约中并未明确做出要求,所以此类“缺陷”仅能作为给船舶的建议;二是“有罪推定”的思维方式,例如机舱内存放残废油驳运软管,在无确切证据证明船舶存在非法排污行为的情况下不应记录为缺陷,或在检查船舶消防、救生演习记录时,发现一段时间内船舶演习时间、项目、参与人员等信息均未发生变化,此种情况不能直接断定船舶演习记录造假,应结合船员作息时间、航海日志和轮机日志等记录情况综合判断演习的真实性;三是安检缺陷无限延伸,例如在检查船员操作某项设备时发现其操作不熟练就判断他不具备履职能力,显然这种由点及面的判断方式有失公平。

(四)缺陷描述应明确并避免歧义

安检员责任心不强是缺陷描述不规范的重要原因,必要的限定词或描述词对缺陷描述非常重要。例如某轮滞留缺陷“无船舶证书”,缺陷未指明船舶是缺少哪些证书;“船员无证书”,缺陷未说明是哪些职务的船员缺少哪些证书。再例如机器设备类缺陷“机舱通用报警故障”,倘若理解为机舱内单个报警按钮或指示灯故障,那么此缺陷为一般缺陷,如果理解为全机舱通用报警故障,那此缺陷应作为滞留缺陷。

三、典型缺陷描述

表1中的缺陷为海事船舶监督系统中的实例,以此表1海事监督系统中常见解释分析为样本分析安检员在缺陷描述中常见的错误。

序号 缺陷实例 分析1机舱内未放置浸水保温服《11规则》第四篇第三章2.2.4规定“对货船,应为每个船员配备一件符合《LSA Code》要求的合身的救生服”“至少两件保温服存放在救生筏存处”,并未说明机舱内需要保温服船名、船籍港只在救生圈、救生艇筏和救助艇上有标识要求浸水保温服:无船名、船籍港标志2 机舱消防栓缺手轮 缺少具体位置的描述3 机舱一台发电原动柴油机损坏 未说明发电机的原动机编号4机舱风油切断失效,燃油日用柜通往左右主机速闭阀遥控释放失效,速闭阀出口控制阀漏气,救生甲板左右机舱通风筒无防火网缺陷合并不合理,整条缺陷描述凌乱通风筒无配备防火网的要求5 船舶超载描述过于简单,可将吃水超过载重线标志具体数值记录到缺陷中。另外在船舶超载判定时应注意船舶航线,选取适用的载重线标志来进行判断6艇顶部灯架上两盏环照红灯被灯架遮挡且有一盏红色换照灯不亮低级的错误——“换照灯”为笔误。在出具报告时和将报告录入系统时,安检员要有足够的责任心,最好有复审人员,采取多次、多人检查方式避免错误

续表

四、容易判断失误的滞留缺陷

通过工作实践,总结以下极易引起安检员判断失误的缺陷。

(一)生活区二层以上两侧风雨密门

解析:根据载重线规则,艉部生活区一层、二层作为保护机舱的甲板室,应该装有风雨密门。但二层以上甲板室高度较高(一般超过“位置2”高度),则其端壁或侧壁上的门无风雨密的要求。

(二)发电机高压油管燃油泄漏报警

解析:注意“康明斯”品牌发电机为低压喷油,不需要燃油泄漏报警。

(三)船舶货舱舱口楔耳

解析:货舱舱口楔耳之间的距离只针对于“采用活动舱盖关闭以及用舱盖布和封舱压条来保证风雨密的舱口”,而采用“风雨密钢质舱盖或其他相当材料舱盖所封闭的舱口”不需要。

(四)防火分割

解析:防火分割缺陷比较容易判定,提醒安检人员的是查看隔热材料时应注意观察甲板上下或舱壁前后,尤其是驾驶台防火分割的检查,驾驶台地板未铺设隔热材料情况下应检查下方船员房间是否已铺设隔热棉。

(五)通风筒和空气管的区别

解析:通风筒指的是为机舱、货舱、生活区或部分储物间进行气体交换的设备。空气管主要服务压载水舱、油舱等处所维持内部压力;通风筒的高度确定是其位于“位置1”或“位置2”,空气管高度则是依据其是否在干舷甲板或上层建筑上。

五、体系缺陷的判定和描述

因需更长的纠正时间,体系方面缺陷应更为谨慎。根据体系缺陷对船舶安全、船员健康和海洋环境的危害程度不同,安检员可依专业判断对缺陷签署30(滞留缺陷)或18(3个月内纠正缺陷)代码,无论是哪种结果都将极大影响船期,给船舶运营带来挑战。

关于体系类缺陷的描述,安检员可学习其他做法较好的国家如澳大利亚PSC报告的描述方式。船舶ISM缺陷应将技术或操作缺陷作为客观证据引用或提及;缺陷描述中还应包括提及相关ISM或公司SMS的相关章节。需要安检员注意的是,每份船舶安全检查报告仅可记录不超过1条船舶体系缺陷。

六、相关建议

(一)熟悉公约、规则条款

公约、规则是安检员开展船舶安全检查的“武器”。尽管安检报告并未要求所有缺陷标注公约依据,但安检员应熟悉自己开具的每一条缺陷对应的公约条款,以保证安检报告中缺陷合规、合法。

(二)注意公约、规则的生效时间

在开展船舶安全检查前应提前收集船舶基本信息,包括:船舶类型、龙骨安放时间、船长、总吨或载重吨等,以确定船舶适用的公约。公约、规则更新是连续的,某些法规还具有追溯性,安检员应特别注意有追溯性的条款,船舶适用公约、规则遵循“老船老办法,新船新规定”原则,如果新生效公约对船舶要求更为严格,则除可追溯条款外老船不必满足更严格的要求。特殊情况下,新修订条款对船舶设备要求降低,那么老船缺陷可不必作缺陷处理。

(三)善于缺陷分类

避免拆分缺陷,将同一类型缺陷作多缺陷处理。船舶安全检查反应船舶设备真实的技术状态,目的是与船方、公司共同努力保证船舶航行安全,避免对海洋产生污染。安检员应切实体会船员工作的不易,将“发现问题、整改问题”作为第一目标,对于“一个设备存在多项故障或者多个设备存在同一类型故障”情形应作为一项缺陷记录,更大程度体现执法的“温度”,促进双方和谐。

此外,也应避免不同类型缺陷合并处理。缺陷代码是规范的缺陷分类标准,每项缺陷代码对应特定公约章节,不同类型的缺陷分别记录更能体现执法的专业、严谨。

(四)准确的缺陷描述方式

准确的描述方式应能使各方明白缺陷所指,即使是那些未与船舶接触的人。除具有唯一性的船舶设备,其他设备缺陷的时间、地点、数量、设备名称等关键词都是必要的。

(五)合理运用公约原文

国内规则多来自于国际公约的翻译或引用,外语为表强调往往将重要信息前置,造成有些条款不好理解或不符合汉语表达习惯。安检员在引用公约、规则原文时应灵活变通,贴合汉语表达方式,使缺陷描述更加通顺。

七、结语

船舶安全检查工作能力的提升不可能一蹴而就,尚需安检人员长期的积累和实践。船舶安检报告的缺陷判定和描述没有模板,安检员要把握总体原则,通过大量实践、反复纠错、经常总结才能将安检工作不断提高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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