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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研究
——以S市为例

2022-08-10杜永红卞庆岗陆芷言唐献玲

法制博览 2022年24期
关键词:速裁刑事案件庭审

杜永红 卞庆岗 陆芷言 唐献玲

宿迁学院,江苏 宿迁 223800

近些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结构不断优化,人民的物质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但在此过程中也伴随着越来越多的社会纠纷和矛盾,社会上的刑事犯罪案件数量不断增加。并且伴随着诉讼效率低下、司法资源配置不合理等原因,导致了大量刑事案件被积压,其中大部分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刑事速裁程序就是我国针对此种状况进行的改革举措,刑事速裁程序从2014年开始在部分地区进行试点工作,最终在2018年正式立法确立。

一、轻微刑事案件速裁程序概述

轻微刑事案件是刑事案件中的一种,通常是指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所承担的法律后果较轻的刑事案件,我国现阶段法理学界对轻微刑事案件还未下清晰准确的定义,因此现阶段对轻微刑事案件下严格定义是不严谨的。在司法实践中,通常将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认定为轻微刑事案件。

根据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规定,刑事速裁程序主要适用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刑罚,且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情形,该类案件属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而在轻微刑事案件中禁止适用速裁程序的类型包括: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被告人是未成年人;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或者对适用速裁程序有异议等情况[1]。

轻微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并不是只注重快速解决案子,其同时兼顾办案效率和公平正义。轻微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的运行可以促进案件繁简分流,以此合理配置司法资源,使各种案件都能被有效地审理,兼顾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从而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促进公平正义在司法实践中不断被落实[2]。在轻微刑事案件中的当事人选择速裁程序,不仅可以快速解决案件、减轻诉累,而且在有关权利保护方面,法律最大程度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给予其是否适用该程序和是否放弃部分诉权的权利,兼顾程序正义的同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S市轻微刑事案件速裁程序适用情况

2021年S市Y区法院联合公安、检察、司法三家单位共同成立“刑事速裁中心”,旨在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推动案件繁简分流、提高轻微刑事案件办理质量和效率、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轻微刑事案件从侦查取证、审查起诉到立案开庭的“一站式”办理,推动刑事司法程序的整体提速。至2022年1月20日止,在速裁中心审结刑事速裁案件247件,平均审理天数为4.39天。

课题组于今年到S市Y区法院下属的刑事速裁中心进行实习,此次实习调研活动受到法院工作人员的帮助,向速裁中心的审判员和书记员了解速裁程序在Y区适用的情况。课题组成员在速裁中心实习期间进行整理案件卷宗、浏览文书材料、旁听速裁案件庭审等活动,这些活动使得课题组成员对速裁程序有一个更客观、详细的理解。

从速裁中心整理自成立以来卷宗的情况来看,可以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类型比较广泛,主要是一些常见多发的案件,特别是危险驾驶罪和盗窃罪,除此之外还有交通肇事罪,诈骗罪,伪造、编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等情节较轻的案件。

表1所示是Y区人民法院统计的醉酒刑危险驾驶犯罪已判决的案件数量统计表,Y区的速裁案件很大一部分涉及危险驾驶,刑事速裁庭也设在Y区的交警大队。在正式确定采取速裁程序前,可以更好地确定当事人双方责任,有利于双方民事赔偿问题的解决。由图1可知,在这些危险驾驶案件中,酒后驾驶摩托车的占据大部分比例,具有地方性特色。针对此种情况,Y区法院大力开展巡回审判工作,选择典型的危险驾驶罪案例走进驾校、社区、乡镇等进行巡回审判,从而达到普及法律知识的效果,从根源减少犯罪率的发生。

表1 醉酒刑危险驾驶犯罪已判决案件数量统计表(统计时间:2021.01.01—2022.02.28;统计法院:Y 区人民法院)

图1 醉酒驾驶摩托车占案件总数的比例(根据表1绘制)

三、S市轻微刑事案件速裁程序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一)庭审形式化现象泛滥

庭审形式化是与实质化相对的一个概念。庭审实质化是指应通过庭审的方式认定案件事实并在此基础上决定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其强调的是通过在庭上而非在庭外确定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在速裁程序中,在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情况下,虽然有的案件采取了开庭的方式进行审理,但是并没有实质达到开庭审理的作用。法律给予速裁程序的审理时限很短,并且对于这些案件的审理,大多数审判人员在庭审前就已经对案件的实体裁判形成了意见,庭审人员更多的是对检察机关提供的材料进行核查[3]。虽然轻微刑事案件案情简单,但是也不可避免会出现因提供证据证明力不足问题,导致案件结果不公正,出现冤假错案的情况。因此,在速裁程序中庭审作用弱化有悖于速裁程序对公平正义的追求。

(二)认罪认罚自愿性审查流于形式

被告人认罪认罚是适用速裁程序的条件之一,在司法实践中对其判断标准不好把握,而且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并未对被告人的认罪认罚自愿性审查有明确的规定。其中并不要求被告人知道自己的罪名,但至少要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在审判过程中,审判人员并不会对被告人是否是发自内心的认罪认罚进行严格审查,这会出现认罪认罚具结书上面并不是他们的真实意愿,有些被告人只是为了获得较轻的量刑,并不是真的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等情况。在速裁程序中,不对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进行严格的审查,会导致更多的矛盾出现,如司法资源的浪费、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受损等。在司法实践中,为了更快地处理轻微刑事案件,检察机关或者审判机关人员会推荐适用速裁程序,事先告知双方当事人适用速裁程序的优点,其中当事人尤其是被告人只想快速解决案件,其对认罪认罚后果并不是真正的理解。

(三)法官承担责任过重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我国法官对其所办案件终身负责,这是出于减少审判人员乱判错判案情况的需要。法官终身责任制有利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证案件公正,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但我们也不得不考虑该制度是否导致法官的压力、责任过大。在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都是认罪认罚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除了要移交认罪认罚具结书,还需提交量刑建议书,量刑建议一般应当为确定刑,并且人民法院除特殊情况外需采纳检察院所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而在司法实践中,负责速裁案件的检察官往往提出的建议幅度很大,检察人员办案积极性不高,难以向法院提出较为准确的量刑建议。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作为案件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且庭审作用较小,势必会导致法官庭审前工作量增加,法官承担的责任过重。

四、轻微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完善对策

(一)实现庭审实质化,强化庭审作用

一般刑事诉讼程序的庭审阶段主要是解决定罪量刑问题的。而在速裁程序中,检察机关享有提出量刑建议的权利,因此就会出现部分审判人员为了更快速地处理案子,只是在庭审过程中对检察机关指认的犯罪事实和量刑建议加以确认,最后直接作出判决。轻微刑事案件的特点就是社会危害性小,因此对此类案件的处理更重要的是对被告人进行教育引导,不能只追求惩罚结果[4]。我们要加强庭审人员在庭审过程中的主导作用,强化法官在庭审过程中的角色。审判人员不能过分依赖案卷材料,要充分调查提交的案卷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在速裁程序过程中,让当事人真实地表达自己的意思,加强对法官的培训,不过分依赖于卷宗,将注意力转移到庭审过程。

(二)加强认罪认罚真实性审查,维护当事人权益

在速裁程序中,只将定罪量刑问题作为审查的重点,必然会导致法庭对认罪认罚真实性的审查流于形式。因此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除了需要有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人员确认外,还需要有律师在场陪同确认,而在大部分轻微刑事案件中是由值班律师陪同。因此在实践中,要加强值班律师的职业道德培训,提高值班律师的待遇,让值班律师认识到自己职位的重要意义,使值班律师成为真正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庭审过程中,庭审人员也应对相关书面材料进行审查,同时,庭审人员还应关注被告人的主观态度和客观表现,避免出现被告人仅是为了追求较轻刑罚,其实并没有真实的悔罪态度。在庭审结束后,也需要继续跟进,建立速裁程序后认罪认罚监督机制,对被告人认罪认罚后进行监督和管理[5]。

(三)完善量刑激励机制,建立责任制度

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认罪认罚从宽的案件只在法律条文中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对具体的量刑优惠幅度并没有进行明确规定。我国可以从立法上对量刑激励制度进行更加明确的规定,再让检察人员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起诉阶段认罪认罚情形,作出准确的量刑建议,从而保证适用速裁程序解决轻微刑事案件的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提高案件审判质量,不仅需要法官对所审案件终身负责,也需要公安、检察院对其所查案件终身负责。完善轻微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运行,需要进一步加强从侦查、起诉、审判三阶段公、检、法三方之间办案流程的衔接程度,增强办案人员素质、职业道德操守,针对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实行专人专办,推动建立办案人员责任制度,将司法责任分散到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减轻法官责任。

轻微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的建设是司法改革中一项任重道远的工作。确保每一个轻微刑事案件都经得起法律和人民的检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司法公信力,对于整个社会公平正义的维护都有着深刻久远的影响,也对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实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司法资源配置的不断优化,轻微刑事案件速裁程序一定会更加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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