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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史·食货志》修纂考

2022-08-09

黑龙江社会科学 2022年4期
关键词:世宗

陈 晓 伟

(复旦大学 历史系,上海 200433)

《金史·食货志》(下文简称《食货志》)记载有金一代经济总况,其重要意义不言而喻,其史源亦受到学者的关注。元初王鹗《金史大纲》列“帝纪九”“志书七”及“列传”,三大门类计二十四细目[1]卷8,181,陈学霖(Chan Hok-Lam)据此认为,元末编修《金史》基本沿袭了王鹗拟就的这份凡例,并且书中有部分内容直接脱胎于王鹗《金史稿》。证据是,《百官志》《食货志》称哀宗为“义宗”,此乃金亡后王鹗辈采用的私谥[2]。梁方仲《十三种〈食货志〉介绍》亦持今本《食货志》源于王鹗说[3]。邱靖嘉全面论述王鹗之贡献,提出《金史》卷46《食货志一》前有一篇长篇序文,深刻剖析了金代财赋制度、钱币之法的利弊得失及其对金朝覆亡的影响,很有可能是元初修史时王鹗等金遗民的辨亡之辞[4]89-111;又《金史大纲》志书有“食货(交钞附)”,大概今本《食货志》是在王鹗稿本基础上修订而成的[4]169-170。曾震宇提出,《食货志》的内容系主要抄自金朝的《实录》《国史》及地方路、府、州、县田赋及税收档案而成[5]。

不过,我们通检《金史》全书,逐条核查卷46~50《食货志》五卷史文,得出的结果则与上述观点龃龉不合,并且有幸从中探明至正初年史官编纂《金史》志书的一般模式,证明《食货志》应该全部修成于至正时期,与王鹗无涉。

一、从《食货志》序文中的“奴婢户”概念谈起

卷46《食货志》总序归纳金代户口类型曰:“其为户有数等,有课役户、不课役户、本户、杂户、正户、监户、官户、奴婢户、二税户。”[6]1028对于“奴婢户”的性质,学界分歧甚大:王曾瑜认为金朝奴婢在总人口中占有一个相当大的比例,确实存在“奴婢户”[7]。宋立恒支持此说[8]。刘浦江则指出,“奴婢户”一词在《金史》中仅此一见,在当时只是泛称或习称,既非金朝实际存在的户类,亦非户籍制度中的正式户名[9]。张博泉等意识到,“奴婢户”乃是《金史》作者概括出来的[10]。诸家似乎未能从根本上揭示问题之源头所在。

细检卷46《食货志》全文,以上诸类户口于正文中均有对应记载:

第一,课役户、不课役户。《户口》云:“金制,男女二岁以下为黄,十五以下为小,十六为中,十七为丁,六十为老,无夫为寡妻妾,诸笃废疾不为丁。户主推其长充,内有物力者为课役户,无者为不课役户。”

第二,本户、杂户。《户口》云:“明昌六年二月,上谓宰臣曰:‘凡言女直进士,不须称女直字。卿等误作回避女直、契丹语,非也。今如分别户民,则女直言本户,汉户及契丹,余谓之杂户。’”

第三,正户、监户、官户。《户口》云:“凡汉人、渤海人不得充猛安谋克户。猛安谋克之奴婢免为良者,止隶本部为正户。凡没入官良人,隶宫籍监为监户,没入官奴婢,隶太府监为官户。”

第四,二税户。《户口》云:“世宗大定二年,诏免二税户为民。初,辽人佞佛尤甚,多以良民赐诸寺,分其税一半输官,一半输寺,故谓之二税户。辽亡,僧多匿其实,抑为贱,有援左证以吿者,有司各执以闻,上素知其事,故特免之。”

将史文逐一排比,知“奴婢户”一词显然源自第三条。按徐元端《吏学指南》良贱孳产条亦谓:“官监户,谓前代以来配隶相生,或今朝配役,属诸司州县无贯者,即今之断按主户是也。其断没者,良人曰监户,奴婢曰官户。”[11]意谓金朝断没者根据身份来区别,良人为监户,奴婢则是官户,这与《食货志》文义相一致。总序作者盖据“没入官奴婢,隶太府监为官户”提炼出“奴婢户”,实则是对史料理解有误。那么,从衍生的“奴婢户”概念判断,这篇序文恐非评论时弊的金人之作,而仅仅是总结史文。

这样,由“奴婢户”概念切入,对《食货志》“户有数等”记载进行考察,从而揭示出其全部内容出自本卷《户口》诸条系事。据此线索,我们全面分析这篇1500余字的总序,可将其所涉具体史事细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种,与志书正文相关照。

首先,总序云:“猛安谋克户又有所谓牛头税者,宰臣有纳此税,庭陛间咨及其增减,则州县征求于小民盖可知矣。故物力之外又有铺马、军须、输庸、司吏、河夫、桑皮故纸等钱,名目琐细,不可殚述。”凡此诸名目,详见于:卷47《食货志二·牛头税》:“即牛具税,猛安谋克部女直户所输之税也”;卷48《食货志三·钱币》:泰和元年(1201)六月,宰臣谓“宜令诸名若‘铺马’、‘军须’等钱,许纳银半,无者听便”;兴定元年(1217)五月,“以钞法屡变,随出而随坏,制纸之桑皮故纸皆取于民,至是又甚艰得,遂令计价,但征宝券、通宝,名曰‘桑皮故纸钱’,谓可以免民输挽之劳,而省工物之费也”。

其次,总序云:“初用辽、宋旧钱,虽刘豫所铸,豫废,亦兼用之。正隆而降,始议鼓铸,民间铜禁甚至,铜不给用,渐兴窑冶。”《食货志三·钱币》写作:“金初用辽、宋旧钱,天会末,虽刘豫‘阜昌元宝’、‘阜昌重宝’亦用之。海陵庶人贞元二年迁都之后,户部尚书蔡松年复钞引法,遂制交钞,与钱并用。正隆二年,历四十余岁,始议鼓铸。冬十月,初禁铜越外界,悬罪赏格。”两者内容基本相同。

最后,总序云:“甚而丁忧鬻以求仕,监户鬻以从良,进士出身鬻至及第。”卷50《食货志五·入粟鬻度牒》则言:贞祐二年(1214),“从知大兴府事胥鼎所请,定权宜鬻恩例格,进官升职、丁忧人许应举求仕、监户从良之类,入粟草各有数”。与前者相合。

以上三则总序内容与《食货志》正文内容大体吻合。这样来看两者之本末关系,显然总序是据《食货志》正文总结而来,而不是元末修志书时将所谓王鹗旧有序文条目分类拆解、扩充其中的。更有说服力的是,上述《食货志》三条正文还能查出更为原始的出处:《食货志三·钱币》泰和元年六月条,即卷11《章宗纪三》所载泰和元年六月乙巳“初许诸科征铺马、黄河夫、军须等钱,折纳银一半,愿纳钱钞者听”;同卷《钱币》所载“正隆二年,历四十余岁,始议鼓铸”,即指卷5《海陵纪》所载正隆二年(1157)十月乙卯“初铸铜钱”;《食货志五·入粟鬻度牒》所载贞祐二年从胥鼎所请定权宜鬻恩例格,卷108《胥鼎传》则有较详细的记载[6]2373-2374。据此可以推测出一个合理的编纂顺序:《章宗纪》《海陵纪》《胥鼎传》据相同的原初文献编纂,《食货志》同样加以采摭,而其序文盖据志书相关条目归纳。

第二种,本纪、列传能够印证相关说法。

如总序谓:正隆年间,“凡产铜地脉,遣吏境内访察无遗”,《海陵纪》则载:正隆三年二月甲午,“遣使检视随路金银铜铁冶”;总序谓:“继恐民多匿钱,乃设存留之限,开告讦之路,犯者绳以重罚,卒莫能禁”,《章宗纪三》则载:承安三年(1198)十月丁亥,“定官民存留见钱之数,设回易务,更立行用钞法”;总序谓:“高琪为相,议至榷油”,卷15《宣宗纪中》则载:兴定三年四月庚寅,“同提举榷货司王三锡请榷油,岁可入银数万两,高琪主之,众以为不便,遂止”;总序谓:“僧道入粟,始自度牒,终至德号、纲副威仪、寺观主席亦量其赀而鬻之”,卷14《宣宗纪上》则载:贞祐四年八月甲寅,“三原县僧广惠进僧道纳粟多寡与都副威仪及监寺等格,从其言鬻之”。这四条均与本纪有关。此外,总序谓:“州县钱艰,民间自铸,私钱苦恶特甚。乃以官钱五百易其一千,其策愈下”,卷92《曹望之传》则载传主上书论便宜事说:“论民间私钱苦恶,宜以官钱五百易私钱千,期以一月易之,过期以销钱法坐之。”[6]2039可见以上记载分别与本纪、列传相合。

序文中还有一条并见于纪、传的史文,即:“太祖肇造,减辽租税,规模远矣。”而卷2《太祖纪》则谓收国二年(1116)五月,“东京州县及南路系辽女直皆降。诏除辽法,省税赋,置猛安谋克一如本朝之制”;卷71《斡鲁传》所载文字相同[6]1633。由此可见,《食货志》序文与纪、传皆有关,但并不是采自今本《金史》自身,而是意味着存在同源关系。

根据以上所述两种情况可知,《食货志》篇首序文并不是一篇独立的撰述,其所涉诸事的文献源头,乃与本志正文内容及同书本纪、列传密切相关。根据所列诸条文献所呈现出的相互联动关系判断,《食货志》全文当出自一批人之手;从总结史文过程中错误归纳出“奴婢户”的概念判断,编纂者不大可能是具备较高史学素养且熟谙金史的王鹗。

二、以本纪为主线探索《食货志》的史料来源

要想彻底厘清《食货志》的编纂问题,最有效的手段当数一条条地核查整个志书的史文。在此探源过程中,我们发现《食货志》其实与本纪直接相关。《食货志》五卷史文,今检到与本纪相合者如下:

卷46《户口》有14条:《章宗纪》泰和六年正月辛丑,《太祖纪》收国二年二月己巳、天辅五年二月、七年四月癸巳,《太宗纪》天会元年十一月己巳、十二月甲午、二年正月戊午、四月乙亥、三年七月壬申、七年三月壬寅,《熙宗纪》皇统四年十月甲辰,《世宗纪》大定二十三年八月乙巳,《章宗纪》明昌元年正月戊辰,《宣宗纪》兴定元年十二月庚午;《通检推排》有6条:《世宗纪》大定四年十月己卯、五年十一月癸亥、二十六年八月丁亥,《章宗纪》承安二年十月壬午、泰和二年闰十二月辛酉、八年九月甲子。

卷47《田制》有10条:《太宗纪》天会九年五月丙午,《熙宗纪》天眷元年二月己巳,《世宗纪》大定十一年正月戊戌、二十一年正月壬子,《章宗纪》明昌五年二月丁酉、承安二年十二月癸未、泰和四年九月壬申,《宣宗纪》贞祐三年七月辛酉、十月丁亥、十一月庚午;《租赋》有25条:《章宗纪》泰和五年三月癸亥,《太宗纪》天会十年正月壬子,《世宗纪》大定三年三月庚戌、五年正月辛未、六年十月甲申、十六年正月甲寅、十七年三月辛亥、十八年正月庚申、十九年二月乙卯、二十年三月乙丑、二十六年四月壬戌、二十七年六月戊寅、十一月甲寅,《章宗纪》大定二十九年七月辛酉、明昌三年六月乙丑、九月庚午、己卯、五年十二月丁卯、泰和四年四月甲寅、五年正月乙亥、八年六月癸未,《宣宗纪》贞祐四年正月庚辰、兴定二年二月甲辰、四年七月癸丑、十二月乙酉;《牛头税》有3条:《太宗纪》天会三年十月壬戌、五年九月丁未,《世宗纪》大定二十三年八月乙巳。

卷48《钱币》有24条:《海陵纪》正隆二年十月乙卯、三年二月壬辰,《世宗纪》大定十九年八月戊戌、二十七年二月癸未,《海陵纪》贞元二年五月丁卯,《章宗纪》明昌三年四月丙午、五年三月壬申、承安二年十二月己卯、三年十月丁亥、泰和元年六月乙巳、四年七月甲戌、六年十一月戊戌、七年七月壬午、八年正月癸酉、八月壬申,《宣宗纪》贞祐三年四月癸巳、七月甲申、四年正月癸亥、兴定元年二月戊申、三年十月壬申、四年十二月乙酉、五年闰十二月己酉、元光二年五月丁巳,《哀宗纪》天兴二年十月戊寅。

卷49《盐》有4条:《海陵纪》贞元二年七月庚申,《章宗纪》大定二十九年十二月戊戌,《章宗纪》泰和四年十月甲午、七年九月甲申;《醋税》有1条:《章宗纪》承安三年三月壬寅;《茶》有4条:《世宗纪》大定十六年十二月庚寅,《章宗纪》泰和六年十一月庚子、七年正月己亥,《宣宗纪》元光二年三月辛酉;《诸征商》有3条:《海陵纪》贞元元年五月乙卯、七月戊子,《世宗纪》大定二年八月辛卯。

卷50《榷场》有4条:《海陵纪》正隆五年八月辛亥,《世宗纪》大定二十一年正月壬子,《章宗纪》承安二年九月乙巳、三年十月癸未;《金银之税》有2条:《世宗纪》大定十二年十二月辛亥,《章宗纪》明昌五年九月戊辰;《和籴》有4条:《世宗纪》大定九年正月庚午、十六年九月己酉、十七年三月乙丑,《宣宗纪》贞祐四年四月丙申;《常平仓》有2条:《章宗纪》明昌元年八月乙酉、三年十月甲寅;《水田》有3条:《章宗纪》明昌六年十一月戊申,《宣宗纪》兴定五年十一月庚寅、元光元年正月壬子;《区田之法》有1条:《章宗纪》承安元年四月戊午;《入粟鬻度牒》有4条:《世宗纪》大定二年正月庚寅,《章宗纪》明昌二年八月己亥,《宣宗纪》贞祐三年九月丁丑、四年八月甲寅。

以上总计114条,约占《食货志》1/3篇幅。这些相对应的条目,多有文字雷同者,一般是志详而纪略,由此可以确定它们有共同的源头。

除与诸本纪相互契合外,《食货志》与列传相合的史文条目也很多。卷46《户口》载,天辅五年(1121),“以境土既拓,而旧部多瘠卤,将移其民于泰州,乃遣皇弟昱及族子宗雄按视其地。昱等苴其土以进,言可种植,遂摘诸猛安谋克中民户万余,使宗人婆卢火统之,屯种于泰州”。这条记载不仅与《太祖纪》天辅五年二月条吻合,大致相同的情节还见于卷71《婆卢火传》中[6]1638。值得注意的是,《食货志》中“婆卢火旧居阿注浒水”一句的“又作按出虎”这条小注,则与《婆卢火传》“婆卢火旧居按出虎水”有所关照,表明原文中该河名有两种写法,这两条史料具有同源关系。属于同类情况的还有,《食货志五·和籴》和《宣宗纪》均载贞祐四年四月丙申河北行省侯挚言“北商贩粟渡河”事,卷108《侯挚传》同[6]2386。又如,《食货志一·通检推排》所载“弘信检山东州县尤为酷暴,棣州防御使完颜永元面责之曰”与卷76《永元传》所载[6]1745;《食货志三·钱币》所载大定二十六年(1186)上曰“中外皆言钱难”及太尉丞相克宁曰“民间钱固已艰得,若尽归京师,民益艰得矣”与卷92《徒单克宁传》所载[6]2049,所载泰和八年十月孙铎言与卷99《孙铎传》所载[6]2194;《食货志五·榷场》所载兴定元年集贤咨议官吕鉴言与卷106《术虎高琪传》所载[6]2344:《食货志》与本传文字都能够一一对应。

而通过卷107《高汝砺传》[6]2351-2363则能全面看出《食货志》、纪、传三者之关系(见文尾表1)。

表1所列,《食货志》通检推排、田制、钱币、盐、金银之税、和籴六门凡涉“高汝砺”15条,其中有5条在《高汝砺传》中有文辞相近的记载,而《章宗纪》承安二年十月壬午,《宣宗纪》贞祐三年八月癸巳、十月丁亥、十一月庚午4条亦正相合;另,《食货志》泰和七年七月壬午条,《章宗纪》有而《高汝砺传》无。根据上述志、传、纪史料互相雷同的情况,可以证明三者间非直接传抄,也就是说,不是志书从本传、帝纪中裁剪史料,而是三者应有同一源头,此即实录无疑。那么,今本《食货志》《高汝砺传》与章宗、宣宗纪相重合的4条,就当本诸《章宗实录》承安二年十月壬午及《宣宗实录》贞祐三年八月癸巳、十月丁亥、十一月庚午诸条。此外,《高汝砺传》所载泰和六年六月“汝砺随事上言,多所更定,民甚便之,语在《食货志》”云云,《食货志三·钱币》有相应条目印证,这种两者相合而本纪无,乃至唯见于志书者,仍当是取自实录,只是因为三者体例所需史料取舍标准不一致而已。

表1 《食货志》与本纪、列传史文对比

而将《食货志》与《胥鼎传》[6]2373-2384进行对比,更能说明问题(见文尾表2)。

表2所列,《食货志》钱币、入粟鬻度牒两门共4条涉及“胥鼎”,相关内容亦见于《胥鼎传》,且后3条文字大致相同,均当取自实录。最能说明问题的是第1条,《钱币》载贞祐三年四月胥鼎上言“宜权禁见钱,且令计司以军须为名,量民力征敛,则泉货流通,而物价平矣”云云,即《胥鼎传》所言“建言利害十三事”之“钞法”,但后者未载具体内容,今检《宣宗纪》贞祐三年四月癸巳条,所言“河东宣抚使胥鼎言利害十三事”与之吻合。据此可以证明,《金史》志、传、纪互见相同史文,当系同源,这一条当是共同采据《宣宗实录》贞祐三年四月癸巳条。

表2 《食货志》与列传史文关系

要之,《食货志》乃是元末史官直接采摭诸帝实录编纂而成,这在今本《金史》中还有许多证据。如,《世宗纪》大定二十三年八月乙巳条简记“括定猛安谋克户口田土牛具”,而相关最原始的具体统计数据不仅见于《食货志一·户口》,亦载于《食货志二·牛具税》。又如,卷16《宣宗纪下》兴定四年十二月乙酉条云“镇南军节度使温迪罕思敬上书言钱币、税赋二事”,而《食货志三·钱币》和《食货志二·租赋》则各自保存了与本门类主题有关的思敬上书言事的原始内容。可见,根据不同专题门类和实际情况,前者是两次重复利用《世宗实录》大定二十三年八月乙巳条,后者则是分别归类抄录《宣宗实录》兴定四年十二月乙酉条。《食货志》征引实录,相比于叙述较为简略的本纪,一般较多地保留了原始文献。

以上为《食货志》与本纪、列传比较的结果,而其他志书同样遵从这种编纂模式,是为重要旁证。上引《世宗纪》及《食货志》钱币、租赋两门所载大定二十三年八月乙巳“括定猛安谋克户口田土牛具”云云,在卷44《兵志·兵制》中也有雷同表述,并且还多出“是时宗室户百七十”等内容[6]996。另外,《食货志二·田制》载兴定五年正月“京南行三司石抹斡鲁言”云云,《兵志·养兵之法》亦记之,并且注明“语在《田制》”。而更典型的一例是,《宣宗纪上》记有贞祐四年正月癸亥“监察御史田迥秀条陈五事”,但省书“五事”具体内容,不过在诸志中则有所保留。《食货志三·钱币》载贞祐四年正月:

监察御史田迥秀言:“国家调度皆资宝券,行才数月,又复壅滞,非约束不严、奉行不谨也。夫钱币欲流通,必轻重相权、散敛有术而后可。今之患在出太多、入太少尔。若随时裁损所支,而增其所收,庶乎或可也。”因条五事,一曰省冗官吏,二曰损酒使司,三曰节兵俸,四曰罢寄治官,五曰酒税及纳粟补官皆当用宝券。诏酒税从大定之旧,余皆不从。寻又更定捕获伪造宝券官赏。

又卷58《百官志四·百官俸给》载:

监察御史田迥秀言:“国家调度,行才数月,已后停滞,所患在支太多、收太少,若随时裁损所支,而增其收,庶可久也。”因条五事,“一曰朝官及令译史、诸司吏员、诸局承应人,太冗滥宜省并之。随处屯军皆设寄治官,徒费俸给,不若令有司兼总之。且沿河亭障各驻乡兵,彼皆白徒,皆不可用,不若以此军代之,以省其出”[6]1353-1354。

两志所载田迥秀条陈“五事”缘起,文字基本一致。不过,《食货志》抄录了此五事条目,而《百官志》则只收录了与门类主题有关的“省冗官吏”“节兵俸”“罢寄治官”这三条及其具体措施。关于第二条“损酒使司”,《食货志四·酒》载贞祐三年十二月御史田迥秀言:“大定中,酒税岁及十万贯者,始设使司,其后二万贯亦设,今河南使司亦五十余员,虚费月廪,宜依大定之制。”综合本纪和两志可知,监察御史田迥秀条陈五事的记载当源于《宣宗实录》贞祐四年正月癸亥条。

而论者根据今本《金史》哀宗被称为“义宗”的两条材料,证明《食货志》源自王鹗《金史稿》,这样的看法存在很大的破绽(邱靖嘉承陈学霖之说,对王鹗采用“义宗”谥号及今本《食货志》《百官志》本诸《金史稿》有详细论述)[4]108-110。《金史》卷18《哀宗纪下》载:“帝自缢于幽兰轩。末帝退保子城,闻帝崩,率群臣入哭,谥曰哀宗。”[6]403王恽《玉堂嘉话》叙王鹗履历云:“后为位哭汝水上,哀动左右,天日为变色。仍私谥为义宗。据法,君死社稷曰义,其忠不忘君如此。”[1]卷1,41-42《大金国志》解释王鹗等亡金士人改谥之缘由说:“后主知主崩,率百官诣前,拜泣,因谓众曰:‘先帝在位十年,勤俭宽仁,图复旧业,有志不就,可哀也已,吾欲谥之曰哀何如?’仓卒无知礼者,咸赞成之。……或谓哀不足以尽谥,天下士夫咸以‘义宗’谥。”[12]可知“义宗”“哀宗”并见于史。

采用哪一种谥号,大概不过是金末元初士人的习惯而已,如元好问的文章均称“哀宗”,许衡《编年歌括》[13]、王恽《金故忠显校尉尚书户部主事先考府君墓志铭》[14]及《玉堂嘉话》(“金哀宗朝,有亲军杀其子者”云云)[1]卷7,165-166等亦采该谥号。而尽管王鹗《汝南遗事》称作“义宗皇帝”[15],然而其所拟《金史大纲》“帝纪九”则谓“哀宗”[1]卷8,181,看来用法尚不一致。因此,根据谥号来推测文献来源并不可靠,很难说《金史》有“义宗”的字样就可证其源于王鹗旧稿。

上文表明,元人是以实录为依据编纂《食货志》《兵志》及《百官志》相关内容的。据此,可以重新检讨《金史》有关“义宗”的两条记载。第一条,《食货志三·钱币》载“义宗正大间,民间但以银市易”未见相应记载。第二条,卷55《百官志一》载“若宣宗之招贤所、经略司,义宗之益政院,虽危亡之政亦必列于其次,以著一时之事云”[6]1216,则有线索可循。卷56《百官志二·益政院》载:“正大三年置于内庭,以学问该博、议论宏远者数人兼之。日以二人上直,备顾问,讲《尚书》、《通鉴》、《贞观政要》。名则经筵,实内相也。”[6]1280此与卷17《哀宗纪上》正大三年(1226)八月辛卯条所载“诏设益政院于内廷,以礼部尚书杨云翼等为益政院说书官,日二人直,备顾问”同源,当是共同采摭哀宗朝留存的日历档案而成。从史料传承源流看,《百官志》篇首之“义宗”云云系作为序文,以与正文内容相关照,当是元末史官的手笔。

综上所述,我们揭示了至正修史不仅以实录为蓝本编纂诸志,而且从中检点个人事迹编入本传的过程,由此从《金史》编纂的整体文献环境坐实了《食货志》作者及史源问题。总之,《食货志》非出自王鹗之手,乃是元末新修。

三、元修《金史》志书的编纂模式及其问题

上文我们以本纪为主线结合列传等对《食货志》进行了全面探源,证明其直接抄撮自实录。该志“金银之税”门中的一项疏漏则对史官编排文献的细节有所呈现。按卷49《食货志四》设有“金银之税”一门,但正文较为单薄,仅有大定三年、泰和四年、七年三月3条[6]1111,然而卷50《食货志五》“榷场”“和籴”两门间复见“金银之税”条目,此下共系有大定五年、九年、十二年、二十七年、明昌二年(1191)5条[6]1116。《金史》点校者指出:“当是本书上卷《食货四》金银之税条之文,误置于此。”[6]1127细绎各条史文,我们发现《食货志五》这5条系年正好介于《食货志四》大定三年、泰和四年两条之间,它们当构成一个完整内容。若论原始出处,大定十二年“诏金银坑冶,恣民采,毋收税”条与《世宗纪》大定十二年十二月辛亥“诏金、银坑冶听民开采,毋得收税”条若合符契、明昌五年“以御史台奏,请令民采炼随处金银铜冶,上命尚书省议之,宰臣议谓”云云与《章宗纪》明昌五年九月戊辰“初令民买扑随处金、银、铜冶”之记载相合,由此可以确认这两条史文来自世宗、章宗实录。对于上述《食货志》门类重出的问题,最合理的解释是:史官从实录中检出有关条目拟归类为“金银之税”,但在整合分篇环节粗疏不慎,遂将其拆分到两卷而又未暇统稿。我们以诸种细节为线索,综合上文《食货志》与本纪同源自实录的考证结果,可复原今本《食货志》编纂的一般流程:至正修史时,史官首先全盘梳理诸帝实录,从中摘录出各种“食货”类史料,然后分门别类,最后厘定为“户口”至“入粟鬻度牒”十八个门类。《金史》其他志书的修纂当仿此。

《食货志》的史料虽来自实录,但经过元人的摘抄、拆分、整合,不免有失,笔者将其归纳为四种类型:

第一,断章取义,节抄史料失当。《食货志一·户口》谓兴定四年:

时河壖为疆,烽鞞屡警,故集庆军节度使温迪罕达言,亳州户旧六万,自南迁以来不胜调发,相继逃去,所存者曾无十一,砀山、下邑,野无居民矣。

仅从此处文义看,“砀山、下邑,野无居民矣”一语似承“亳州户旧六万”。而卷104《温迪罕达传》叙其兴定时仕履云:

改集庆军节度使。是时,东方荐饥,达上疏曰:“亳州户旧六万,今存者无十一,何以为州?且今调发数倍于旧,乞量为减免。”是岁大水,砀山、下邑野无居民,转运司方忧兵食,达谩闻二县无主稻田且万顷,收可数万斛,即具奏[6]2294。

经比较可知,志、传同源。根据今本《温迪罕达传》较完整的史文可知,乞量减免赋役才是其上言的内容和目的,而“砀山、下邑野无居民”则为缘起,《食货志》仅抓住“户口”这个字眼,节略粗率,以致兴定四年条史文语焉不详。

第二,编排不慎,造成史文重复。《食货志四·盐》云:

(大定二十九年)十二月,遂罢西京、解盐巡捕使。

时既诏罢乾办盐钱,十二月以大理司直移剌九胜奴、广宁推官宋扆议北京、辽东盐司利病,遂复置北京、辽东盐使司,北京路岁以十万余贯为额,辽东路以十三万为额。罢西京及解州巡捕使。

后一条文末“罢西京及解州巡捕使”一句明显与前一条重复(参见《金史》该卷校勘记[5])[6]1111。今检卷9《章宗纪一》大定二十九年十二月戊戌条有“复置北京、辽东盐使司,仍罢巡盐使”之记载(点校者将“巡盐使”校改作“西京、解盐巡捕使”)[6]213、226,知《食货志》上述记载来自《章宗实录》是条。其中第一条仅节略大意,第二条则抄录原文。由于两者文字相差较大,志书编纂者未加辨析一并收录其中,由此导致复文。

第三,望文生义,无关条目阑入。《食货志五·榷场》谓正隆五年八月“命榷场起赴南京”,此条与卷5《海陵纪》是年八月辛亥条“命榷货务并印造钞引库起赴南京”同源于《海陵实录》。关于“榷货务”的职能,卷56《百官志二》记载称,“在京诸税系中运司,见钱皆权于本务收”,以及“掌发卖给随路香茶盐钞引”[6]1283。《海陵纪》的记载与此旨意相合。点校者指出,“此处盖修史者误以榷货务为榷场”[6]1126。

第四,系年有误,以致时序淆乱。《食货志二·租赋》谓:

四月,上封事者乞薄民之租税,恐廪粟积久腐败。省臣奏曰:“臣等议,大定十八年户部尚书曹望之奏,河东及鄜延两路税颇重,遂减五十二万余石。去年赦十之一,而河东瘠地又减之。今以岁入度支所余无几,万一有水旱之灾,既蠲免其所入,复出粟以赈之,非有备不可。若复欲减,将何以待之。如虑腐败,令诸路以时曝凉,毋令致坏,违者论如律。”制可。

点校者注意到省臣奏曰“去年赦十之一”指上文“章宗大定二十九年,赦民租十之一”事,故“四月”前当补“明昌元年”(《金史》该卷校勘记[13])[6]1066。不过该条下又载:

十一月,尚书省奏,“河南荒闲官地,许人计丁请佃,愿仍为官者免租八年,愿为己业者免税三年”。诏从之。

这与《食货志二·田制》章宗大定二十九年十一月条相同[6]1049。则上述两条引文显然时序颠倒,当是编者未能理顺史文编年。

从以上四个例子及“金银之税”一门重出,可见《食货志》编纂之硬伤。此乃缘于至正纂修《金史》并无成熟的稿本可供参用,遂从实录中逐条摘取相关史文,匆忙之下疏漏难免。所幸很大程度上保留了实录原貌,甚至可以据此质证本纪。例如,《宣宗纪》载:

(兴定五年十一月)庚寅,募民兴南阳水田。

此事并见于《食货志五·水田》:

(兴定五年)十一月,议兴水田。省奏:“汉召信臣于南阳灌溉三万顷。魏贾逵堰汝水为新陂,通运二百余里,人谓之贾侯渠。邓艾修淮阳、百尺二渠,通淮、颍、大治诸陂于颍之南,穿渠三百余里,溉田二万顷。今河南郡县多古所开水田之地,收获多于陆地数倍。”敕令分治户部按行州郡,有可开者诱民赴功,其租止依陆田,不复添征,仍以官赏激之。

若按编纂习惯,本纪一般记述议事的结果,故《宣宗纪》此条当取《食货志》此条末尾“敕令”内容。但其却不当节取“省奏”所引“南阳灌溉”的历史典故,而“募民”则是概括“有可开者诱民赴功”,结果将“省奏”“敕令”混为一谈,所谓“兴南阳水田”也明显乖离原意。

梁方仲通观历代正史《食货志》之编纂,认为《金史·食货志》质量很高,“在十三种《食货志》中是写得比较成功的一部”[3]。据本文考证,根源在于其所据史料直接出自诸帝实录。通过对《金史·食货志》史料构成及编纂过程的分析,希望做到:首先,进一步解决《金史》纂修问题;其次,厘清金代经济史研究中的文献基础;最后,为历代《食货志》研究提供一个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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