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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嘎仙洞石室祝文与东汉刑徒砖的相同之处

2022-08-02杨文宾

呼伦贝尔学院学报 2022年3期
关键词:石室书写文字

杨文宾

(呼伦贝尔学院 内蒙古 海拉尔 021008)

嘎仙洞石室祝文于1980年7月30日为时任呼伦贝尔盟文物站站长的米文平先生发现,[1]发现伊始即备受学术界的关注。其内容如下:

石室祝文刊刻的原因、目的和过程《魏书·礼记》有载:

“魏先之居幽都也,凿石为祖宗之庙于乌洛侯国西北。自后南迁,其地隔远。真君中,乌洛侯国遣使朝献,云石庙如故,民常祈请,有神验焉。其岁,遣中书侍郎李敞诣石室,告祭天地,以皇祖先妣配。祝曰:‘天子焘谨遣敞等用骏足、一元大武敢昭告于皇天之灵。自启辟之初,佑我皇祖,于彼土田。历载亿年,聿来南迁。惟祖惟父,光宅中原。克剪凶丑,拓定四边。冲人纂业,德声弗彰。岂谓幽遐,稽首来王。具知旧庙,弗毁弗亡。悠悠之怀,希仰余光。王业之兴,起自皇祖。绵绵瓜瓞,时惟多祜。敢以丕功,配飨于天。子子孙孙,福禄永延。’敞等既祭,斩桦木立之,以置牲体而还……石室南距代京可四千余里。”[3]

石室祝文刊刻于太平真君四年(公元443年),摩崖石刻,刘涛先生《中国书法史·魏晋南北朝卷》将其归类于隶书。依其字形来看,并非狭义的隶书。

东汉时期,帝王更替现象尤为显著,皆因外戚与宦官争权之弊。其间假借帝王诏令修建自家官舍者,不乏其人。刑徒参与工程建设可视为朝廷劳教刑徒的一种手段,且可以通过这种方式节省财政开支,刑徒于“工作”过程中,饱受刑罚折磨。这些刑徒是从全国各地的狱所押送到司隶校尉、将作大匠等管辖工地,替封建统治者做修砌陵墓、建造宫苑、筑城、开凿栈道、漕运、伐木、采矿等重体力劳动。[4]刑徒在繁重的劳作过程中饱受摧残和压迫,往往在刑满释放前即不堪重负而殒命,刑徒死后,为方便亲属将尸骨迁回故乡,往往在统一埋葬死者时以建筑等残旧废砖书刻死者犯罪时批复的所属地、所犯罪责、姓名等内容。因为只是作为死者的“标签”,书写者又并非专业书家,书刻材质有限等原因,所以文字相对随意,并非当时官方的标准八分书。

虽然《嘎仙洞石室祝文》与东汉刑徒砖的刊刻时空跨度较长,且主要功用与刊刻目的不同,但不乏其相同之处,兹阐述如下:

一、书刻者的不确定性

《嘎仙洞石室祝文》的书刻者《魏书》中无考,祝文中也未明确。栾继生《大兴安岭嘎仙洞北魏石室祝文琐谈》一文推断:“《祝文》虽刻于大兴安岭,但其作者,应出于祭祖官员,可作为北魏前期北方地区书风的代表。”[5]通过查校《魏书》等相关文献,结合石室祝文的相关内容,所涉及的官员有:谒者仆射,其职责在于引见臣下、传达使命外,还掌朝靴宾飨及奉诏出使等职。[6]可见“谒者仆射”并没有书写诏书或碑文的职责。

“东作帅使”史籍无载,祝文中明确了他的职责是“凿”,刊刻祝文前的石壁修整和刊刻文字是他的职责所在,“国之大事,在祀与戎”,作为祭祖的石室祝文不可能不作书丹而直接刻,如果直接刻,文字必然远不如现有祝文工整规范,所以祝文的书丹和刻石必然是分开的,而“东作帅使”的“凿”只是“物勒工名,以考其诚”的职责所在。

关于刑徒砖的书刻者,历来难以定论。笔者依据有关文献记述及前人推论,大致可分为两种:

第一种:疑为“书佐”所为。“书佐”处于官员的最底层,对其任职要求不高,人员的选择也不严格,“可以不要求精通儒家经典,只要能很好地弄懂法律条文,处理好各种文件,尽其力奉侍其主就可以了。”[13]张志亮《洛阳东汉刑徒墓砖概说》一文有“书者系当时左校或右校里面从事书写或刻辞的书佐”[14]的推测。

第二种:疑为服刑人员所为。汉代刑徒不单有平民,亦有粗通文墨者及因罪入狱的官员,[15]黄展岳《早期墓志的一些问题》中提到:“笔者认为,秦始皇陵西侧役徒墓瓦文和洛阳出土的东汉刑徒墓砖文比较,确实存在一些差别,例如瓦文没有部署、狱名、郡名、死亡时间以及‘死(尸) 在此下’等语,但都是信手刻写,字划草率,大小行距不匀,估计都是服刑同伴或监工所刻写。”[16]

《嘎仙洞石室祝文》因皇家祭祀祖先的特殊性,臣子是不能僭越礼志而刊刻书刻人姓名的;刑徒砖出于对逝者的忌讳或其“标签”的功用,也不会将刻者的相关信息加刻在内,即便有些砖文后部留有大面积空白。

二、书体的宏观统一性

刘涛先生在《中国书法史·魏晋南北朝卷》中将《嘎仙洞石室祝文》的书体归类于隶书。唐代以前对隶书的界定是相对宽泛的,从石室祝文的表现形式来看,并非标准的八分,也非“古隶”,随时代的发展,新书体未能成为官方规范,旧书体在当时的传播中尚有残存,因而,在《嘎仙洞石室祝文》中,往往表现为有篆书的用笔、篆书部件的残留、初期楷书的雏形等形式。因此从宏观来看将其归类于宽泛意义上的隶书最为稳妥。

现代学者界定隶书时,根据《汉书·艺文志》“施之于徒隶”之说,胡朴安先生《文字学ABC》、丁易《中国文字与中国社会》中进一步发挥此说,称隶书为“专供狱吏隶人用的字”“是官府衙门里差人皂隶用的字”,依此论,将刑徒砖文字厘定为隶书,更加“名正言顺”了。隶书分为古隶和八分,关于两者之间的区别,多采用裘锡圭先生的解释:“一般把隶书分成古隶和八分两个阶段。八分指的是结体方整,笔画有明显的波势和挑法的隶书,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汉隶。八分形成以前的隶书就是古隶。”[17]依此说,刑徒砖文字中既没有明显的“波势和挑法”,结体也因形生字,可见,若将刑徒砖文字定义为“古隶”是合乎情理的,且可以将其宏观的归类为隶书。

三、文字应用的不规范性

《嘎仙洞石室祝文》中部分文字掺杂篆书的部件或用笔习惯,如“祐”字的右偏旁“右”撇上保留短横,“玄”字形态类似于小篆的写法,“帅”字写法与小篆写法十分相近。在刑徒砖中也可以找到类似的痕迹,如“却成砖”中的“鹿”字保留有篆书的用笔,“樊平砖”中的“故”右部作篆书的写法等。

《嘎仙洞石室祝文》和刑徒中还存在有些字作笔画的省减现象,如《嘎仙洞石室祝文》中的“緜”字左部“系”省去下部,“臣”字中间作一竖贯穿;刑徒砖中多出现在上下部首同时出现“口形”时,左竖上下一笔贯穿,如“昌、副、会、坚”等。

《嘎仙洞石室祝文》书刻于北魏拓跋氏汉化初期,对汉文化和汉字尚未形成规范的认识,故而太武帝于始光二年(公元425年)春,“初造新字千余”,并下诏:

“在昔帝轩,创制造物,乃命仓颉因鸟兽之迹以立文字。自兹以降,随时改作,故篆隶草楷,并行于世。然经历久远,传习多失其真,故令文体错谬,会义不惬,非所以示轨则于来世也。孔子曰,名不正则事不成,此之谓矣。今制定文字,世所用者,颁下远近,永为楷式”。[18]

张金龙先生认为,“太武帝下令所造新字千余,其具体情形今已无从所知,从其颁布的诏令来看,他是想通过统一文字来实现文化上的统一,将文化的控制权掌握在北魏手中”。[19]

王元军先生《书写规范与书写之美》一文中考究曰:“总而言之,汉人用字,有通用者,有假借者,有奇古者,有省减者,有增笔者,此种情况十分普遍,以至于形成风俗。”[20]刑徒身处社会底层,其身份与生活的环境造成了他的“墓志”不可能被书刻者重视,因而为书写的方便快捷,不规则汉字的产生与运用也就顺理成章了。

由此可见,二者相距百余年,文字应用的不规范性的原因也不尽相同,但文字不规范的表现形式有着跨越百年的“传承”。

四、独特的艺术性

《嘎仙洞石室祝文》书刻在摩崖石壁之上,因书丹方式受客观条件影响的必然性,或石面的不均匀性,以及当时社会文字书写可能未落实于具体的统一要求,整个祝文文字大小不一,且重心难以保持在一条垂直线上,形成一种无行无列、一任自然的艺术特色。

刑徒砖可视为早期墓志的前身,死者身份的标识,并未形成标准的书写格式和文字要求,书写者也多是粗通文墨的官吏、刑徒或书佐。刑徒的身份,决定了他的“墓志”不可能有人先为其书丹,而后再作细致的刻划修整。刑徒砖多采用废弃建筑用砖,大小、形状不一,且都是干刻,故而,文字大小、行距、行与行之间文字的多少等多是随体附形,不作人为的刻意安排。

清方朔《枕经堂金石书画题跋》在评论刑徒砖书法时称“结构淳古、风神飘逸、隶中佳品,可爱也”。借此评《嘎仙洞石室祝文》的艺术价值亦是妥帖的。

五、相同的价值性

侯开嘉先生将中国书法发展史划分为官方和民间两条脉络,[21]前期多数书家关注于世家大族的经典之作,难免将书体的转化,划分的过于“生硬”,缺失中间环节的历史史实图录作补充。正如沃兴华先生《敦煌书法艺术》一书中谈及敦煌书法的价值时,对当时学术界研究状况有如下分析:

“以现代学术的眼光来看,书法史研究有三大任务:一是描述字体和书体的演变过程,二是揭示这种演变的原因,三是对演变过程中的种种现象加以评论,使后人有所借鉴。在这三大任务中,最基本的是描述演变过程。然而,目前所有的书法史著作,几乎都是篆书、隶书、楷书、颜体、欧体、柳体的分别介绍,断烂朝报,充其量只能算是一部比较详细的书法辞典。造成这种落后状况的主要原因是真实可靠的历史记载和当时的书法作品实在太少,‘史不足证’,孔子也是无可奈何。”[22]

近年来,人们的关注范围更为宽泛,从之前多关注于官方书家、书作中抽身出来,转而对整个书法史中的书写进行全面的探索。《嘎仙洞石室祝文》书刻于北魏太武帝拓跋焘太平真君四年(公元443年),正处于隶书体向楷书(魏碑)递变的时期,祝文的发现再一次印证了前人的论述,将真实的历史“痕迹”呈现在世人眼中。刑徒砖在东汉时期属于下层民众的日常书写,更能够直观体现出当时人们解散规整“八分”的全过程,清晰地展现了从八分向初期楷书过度的中间环节。

同时,二者随体附形的技法表现、古拙的用笔、生动的字形结构也为现代展厅效果和材质多样化的表现形式提供了可资借鉴之处。

艺术性是在实用性的基础之上表达人们对于“美”的追求。《嘎仙洞石室祝文》是帝王祭祀祖先的诏令,用于宣扬祖宗和自己的功德,其书刻的前提是可识读。刑徒砖为早期“墓志”,其根本目的是为了方便刑徒亲属对刑徒身份的确认,不在于书刻技法的表现,书刻者的随意而就,只是为了逝者亲属迁坟时的可识。二者都是以实用为前提。

概而言之,《嘎仙洞石室祝文》和刑徒砖无论在书刻者、文字规范性、艺术性、价值等方面都存在诸多相同性,对他们的进一步对比研究可以使我们更为深入地了解书体发展演变的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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