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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秦及汉初的临时性供役方式“冗”

2022-07-09董祯华

古代文明 2022年3期
关键词:秦简官府身份

董祯华

DOI: 10.16758/j.cnki.1004-9371.2022.03.006

在睡虎地秦简、张家山汉简中多次出现“冗”字。对于“冗”的含义,学界存有多种理解。睡虎地秦简整理小组和张家山汉简整理小组把“冗”多理解为“散”。孙言诚先生认为“冗作、冗居公、冗隶妾、总冗,冗字均指某种劳役。”安忠义先生亦持类似观点,他认为“冗是某种劳役,冗作是指规定的徭役之外的劳役。”沈刚先生认为“所谓冗食者就是临时供役于官府的散吏,和‘当官之属’相对,不在官府正常员额之内,因而‘史冗’、‘冗佐’,顾名思义,就是编制外从事史、佐等庶务的吏员。”杨振红先生综前人之说,认为“‘冗’与‘更’应是一组相对的概念,‘冗’是指不更代,长期居于官府供役的意思。”将“冗”解释为“长期”之意,已成为目前学术界的主流观点。近年新刊之岳麓书院藏秦简及里耶秦简牍中,有多处简文提及“冗宦及冗官”、“司寇冗作”、“冗募群戍卒”、“冗不署新地者”等前人学者未见的新语词,且前人关于“冗”的论断在此类简牍释义中难以契合。有鉴于此,笔者在前人基础之上,结合新刊简牍中涉及“冗”的材料,对秦及汉初简牍中“冗”之含义重新做一番考察。

睡虎地秦簡以及张家山汉简中多次出现“冗”字,整理者对这些不同语境下的“冗”字做了注解,为了对不同形式的“冗”进行区别,以及行文方便,先列表如表1。

表1所列睡虎地秦简和张家山汉简中涉及到的“冗”的群体按身份大致可以归纳为4类:一类是官吏,包括冗吏、都官之佐史冗者;第二类是官府供役者,如冗皂、冗祝、冗作县官者等冗居公者;第三类或以庶民为主体,主要是冗募;第四类是冗隶妾等刑徒。据此可见秦及汉初“冗”的适用群体包括官吏、官府供役者、庶民及刑徒在内的主要社会群体。

睡虎地秦简和张家山汉简整理者对于不同语境下的“冗”出现了多种不同的解释,着实有些不合常理。在上述看法之外,杨振红先生又指出“冗”是一种供役方式,4笔者赞同这一观点。在笔者看来,上述群体到官府某部门提供劳役就被称之为“冗作”,而这些供役者就被称为“冗者”。需要思考的是,“冗”在秦及汉初究竟是一种怎样的供役方式?其是否是“长期供役”之意?笔者认为,恐怕未必如此。

传世文献中“冗”较早见于《周礼·槀人》,其文曰:

1.槀人掌供内外朝宂食者之食。郑玄注:“宂食者,谓留治文书若今尚书之属诸直上者。”贾公彦疏:“亦引汉法说之。谓以次当直,留在朝宿不还,须以食供之。宂食者。宂,散也。外内朝上直诸吏谓之冗吏,亦曰散吏,以上直不归家食,槀人供之,因名宂食者。

无论是郑玄还是贾公彦,都把“冗食者”2释为临时当值的人。这些人轮流到皇帝身边当值,在当值期间衣食起居由当值部门提供。故笔者认为,郑、贾所指出的“临时当值”才是“冗”之本义,即“冗”是一种特殊的临时性供役方式。

睡虎地秦简中最能说明问题的是“更隶妾”、“冗隶妾”以及“都官佐史之冗者”、“皂者与冗皂者”等材料,下文分而述之。

睡虎地秦简中有一条对隶臣妾等刑徒禀食的规定:

2.隶臣妾其从事公,隶臣月禾二石,隶妾一石半;其不从事,勿稟。小城旦、隶臣作者,月禾一石半石;未能作者,月禾一石。小妾、舂作者,月禾一石二斗半斗;未能作者,月禾一石。婴儿之毋(无)母者各半石;虽有母而与其母冗居公者,亦稟之,禾月半石……

简文规定,隶臣妾在为官府供役时由官府为他们提供禀食,大抵如同《周礼·槀人》中所言之“宂食者”。因此简文中“小城旦、隶臣作者”以下群体的禀食,原则上也必然是以其是否为官府供役,或是否居作于官府为前提条件的。问题主要在于“婴儿之无母者各半石;虽有母而与其母冗居公者,亦禀之,禾月半石”一句如何理解。从字面意思上来看,隶臣妾产下的婴儿如果没有母亲,由官府按月禀食;如果是有母亲的婴儿,只有在他的母亲为官府居作期间才能够得到禀食。言外之意,如果是有母亲的婴儿,若他的母亲不在官府居作,官府不为婴儿提供禀食。如此,需要思考的是:在何种情况下,作为婴儿母亲的隶妾可以不为官府居作?这里有必要简要说明“隶臣妾”的身份问题,目前学界基本认同秦及汉初的隶臣妾兼具官奴婢与刑徒两种身份。进而有学者指出,刑徒身份的隶臣妾与“官奴婢”身份的隶臣妾有着明确区分。笔者认同这一观点。众所周知,在汉文帝刑制改革之前,刑徒都是无期刑,一旦成为刑徒就要终身“从事公”,无人身自由。那么“不从事公”的情况只能适用于非刑徒身份的隶臣妾,换言之,能够有“不从事公”可能的只能是官奴婢身份的“隶臣妾”。这就说若婴儿的母亲身份为刑徒,那么婴儿跟随其母终身为官府供役,婴儿自然跟随其母领取禀食;若婴儿的母亲身份为“官奴婢”,那么婴儿只能在随其母亲为官府供役的时候,才可以得到廪食,若不在官府供役时,官府不提供禀食。综上而言,简文中“冗居公者”只能是为官府提供临时性供役的人。

睡虎地秦简中提到的“更隶妾”或就是“官奴婢”身份的隶妾之一种。“更隶妾节(即)有急事,总冗,以律稟食;不急勿总。仓”。“更”整理者注:“轮番更代”,“更隶妾,当以部分时间为官府服役的隶妾”,即只需定期到官府供役即可,不必终身为官府供役。“总冗”,整理者注曰:“把零散的聚集到一起,即集合”,将此一句译为:“更隶妾若有紧急差役,集合起来,应按法律规定发给口粮;不急,勿须集合”。“更隶妾”不从事公的时候似乎也不必居于官府,可以分散居家。只有在遇到紧急差役之时,“更隶妾”才会集合起来到官府供役。没有紧急差役,则勿须集合。通过简文文义,这里的“冗”显然也是“临时”的意思。

既然“冗”不是与“更”相对的一组词,那么“冗隶妾”又该作何解释?睡虎地秦简中载:“冗隶妾二人当工一人,更隶妾四人当工【一】人,小隶臣妾可使者五人当工一人。工人程”。在汉文帝刑制改革之前,刑徒是要终身服役的,也就是说,若是刑徒身份的隶臣妾,自然要长期为官府供役,应该不会再单独存在一种长期为官府服役的“冗隶妾”。因此,此问题显然应该有一个更好的解释。所幸,在岳麓书院藏秦简中出现了“司寇冗作者”,笔者以为“冗隶妾”或许就是“隶妾冗作者”的异称。所谓“隶妾冗作者”即隶妾被临时派遣承担相关职事,如:

3.·仓律曰:毋以隶妾为吏仆、养、官【守】府└,隶臣少,不足以给仆、养,以居赀责(债)给之;及且令以隶妾为吏仆、养、官守府,有隶臣,辄伐<代>之└,仓厨守府如故。

岳麓书院藏秦简《县官田令》规定“县官徒隶固故有所给为”,徒隶在一定时期内有相对固定的职事。材料3规定仆养之事一般由隶臣承担,但如果遇到隶臣不足以供给仆养之事的情况,居赀赎债者及隶妾也可以临时承担,一旦人手充足的时候,即不再承担仆养之事。“冗隶妾”或许就是“被派遣临时承担相关职事的隶妾”。

此外,睡虎地秦简所见“都官之佐史”与“都官之佐史冗者”应是相对的两类官吏。如阎步克先生认为:“都官之佐史冗者”单独管理,共同活动,成群结队的共同就餐(冗食),显得人数众多,故以‘冗’为名。‘有所掌’的官吏各归其曹,就不显得‘冗’了,”故笔者以为“都官之佐史冗者”区别于“都官之佐史”之处,当在于前者是临时供役,官府将其单独管理,在服役地也没有明确的归属部门;后者则是本部门的正任人员。“冗者”的隶属与管理问题本文第三部分將着重论述,此不赘言。

4.以四月、七月、十月、正月肤田牛。卒岁,以正月大课之,最,赐田啬夫壶酉(酒)束脯,为旱〈皂〉者除一更,赐牛长日三旬;殿者,谇田啬夫,罚冗皂者二月。其以牛田,牛减絜,治(笞)主者寸十。有(又)里课之,最者,赐田典日旬;殿,治(笞)卅。厩苑律。

简文提到了“皂者”与“冗皂者”,整理者注:“为皂者,饲牛的人员”,“冗皂者应包括上文牛长及为皂者”。通过上下文的语言逻辑来看,对于官府考课中成绩优秀者,要“赐”田啬夫,同时“给”饲牛的人即“皂者”免除一次更役,并“赐”牛长劳日三旬。清楚了这一点,“为皂者除一更”,就应该译为“给皂者免除一次更役”,这就能说明,“皂”的职事并不需要“皂者”长期承担。若“皂”是长期承担的职事,必然不存在“更”的问题。“皂”若不存在长期供役的情况,那么“冗皂者”就不能解释成长期供役的“皂者”。对于成绩低劣的,处罚的对象主要是田啬夫和皂者:“谇田啬夫”,“罚冗皂者二月”。整理者认为,“罚二月是指劳绩而言”,然查河西所出汉简,对“劳”的赏赐和处罚通常称“赐劳”和“夺劳”而不称“罚劳”,因此笔者以为“罚二月”未必是指劳绩而言,很有可能是需要皂者临时承担两个月的职事,这两个月的职事并不是皂者本来应该承担的职事,因此被称为“冗皂者二月”。这也可以说明,“冗作”期间的劳役是无偿的,不能抵偿正常的职事。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冗”是官府设置的一种特殊供役方式,属于“临时性供役”。各类群体在为官府临时供役期间,暂时居于官府,由官府统一提供饮食。这些临时供役者不属于冗作部门的正任人员,他们单独管理,官府为了将其与本部门原有的正任人员相区别,这类临时性的供役者常被冠以“冗”的称谓。临时供役者在冗作期间付出的劳动是无偿的,不能算作正常的劳绩,不能抵偿其正常的职事。

新出岳麓书院藏秦简及里耶秦简中,既出现了“冗作者、冗佐、冗募群戍卒”等已见于睡虎地秦简和张家山汉简中表示身份的称谓,同时也有此前所未见的与“冗”有关的新语词。如“司寇冗作者”、“冗宦及冗官”、“冗以免”、“冗爵”、“冗不署新地”等。其中从词性上来看,既有作名词的身份性称谓,如“司寇冗作者”、“冗宦及冗官”,又有动词性质的“冗以免”、“冗不署新地”。本节将对新出简牍涉及“冗”的语词一一辨析,进一步阐明“冗”实为临时性供役之意。

其一,“司寇冗作者”。“司寇冗作者”见于岳麓书院藏秦简,先录简文于此:“……(缺简)及诸当隶臣妾者亡,以日六钱计之,及司寇冗作及当践更者亡,皆以其当冗作及当践更日,日六钱计之,皆与盗同法。”按照秦汉时期的授田宅规定来看:“司寇、隐官各五十亩”、“司寇、隐官半宅,欲为户者,许之”,即司寇可以拥有一定数量的土地,可以拥有独立的住宅并单独立户,说明其身份较为自由。故堀毅先生认为司寇“并不一定经常处于拘禁状态,在相当程度上近似自由人”。事实上,里耶秦简所见的作徒簿中也没有发现“司寇”身份的刑徒,这或许表明司寇不必像刑徒身份的城旦舂、隶臣妾一样,要受到官府严格管控,他们仅需要定期或在官府劳动力紧缺之时去到官府临时供役即可,从这一层面来说,司寇的身份应与前引“更隶妾”的性质大致是相同的。他们临时到官府供役的行为就被称为“冗作”或“冗”。此外,从简文文意来看,所谓“当隶臣妾者”、“当践更者”,“当”应作“当值”理解,即正在为官府供役的隶臣妾或践更者,那么“司寇冗作者”应该也是指正在供役的司寇。是否可以做这样一个推测:既然存在“当”,那么应该也存在“不当”的情况,也就是说“隶臣妾”、“践更者”和“司寇”本身就不需要长期服役,只是在需要为官府提供劳役的时候到官府去劳作即可。此条律文规定正在当值的“隶臣妾者”、“践更者”以及“司寇冗作者”如果在供役期间逃亡,就要接受处罚。反之,在“不当”供役时或者在完成官府规定的临时供役任务以后,这些“隶臣妾”、“践更者”和“司寇冗作者”则不必居于官府,也不需要“日六钱计之”。由此也能够表明,“冗”是一种临时性的供役方式。

其二,“冗宦及冗官”。岳麓书院藏秦简载:

5.·䌛(徭)律曰:补缮邑院、除田道桥、穿汲<波(陂)>池、渐(堑)奴苑,皆县黔首利殹(也),自不更以下及都官及诸除有为殹(也),及八更,其睆老而皆不直(值)更者,皆为之,冗宦及冗官者,勿与。除邮道、桥、驼<驰>道,行外者,令从户□□徒为之,勿以为䌛(徭)。

此律的规定与徭役征发有关。按照简文文意,“补缮邑院、除田道桥、穿陂池、堑奴苑”是对黔首有利的事,在遇到补缮邑院等事务时,除了黔首需要被征发,本来已经免除供役的“除有为者”及“睆老不直更者”也都要为补缮邑院等事供役。可值得注意的是,律文特别指出“冗宦和冗官者”这类群体可以不用参与此类事务。“宦”,整理者释为“宦皇帝者”,阎步克先生认为“在帝制早期,王朝有大量的随机或临时事务……朝廷需要一批散官存在,可以从中随时抽调人员,奉使处理……在先秦秦汉,随机使命的承担者就是‘宦皇帝者’。”也就说这些“宦皇帝者”平时无固定职事,他们的职责就是被派遣承担某项随机或临时事务,当此次承担的随机或临时事务结束以后,即等待下一次派遣,因此应不存在“长期担任某一职事的宦皇帝者”。故“冗宦者”只能是被临时派遣承担随机或临时事务的宦皇帝者。同理“冗官者”应该是指临时被派遣承担某项职事的官吏。事实上,“冗宦者和冗官者”或因为本身承担着某种职事或职役,因此可以不必再承担包括补缮邑院等在内的各项职役,故法律对此做出单独说明。

“冗官者”是被临时派遣承担某类职事的官吏。如秦简牍习见的“冗佐”应属“冗官者”之一种。请看相关简文:

6.延陵言:佐角坐县官田殿,赀二甲,贫不能入└,角择除为符离冗佐,谒移角赀署所,署所令先居之延陵,不求赏(偿)钱以䊮,有等比。·曰:可。

·县官田令丙一

7.廿六年三月壬午朔癸卯,左公田丁敢言之:佐州里烦故为公田吏,徙属。事荅不备,分Ⅰ负各十五石少半斗,直钱三百一十四。烦冗佐署迁陵。今上责校券二,谒告迁陵Ⅱ令官计者定,以钱三百一十四受旬阳左公田钱计,问可(何)计付,署计年为报。敢言之。Ⅲ……

8.冗佐上造临汉都里曰援,库佐冗佐。AⅠ

为无阳众阳乡佐三月十二日,AⅡ

凡为官佐三月十二日。AⅢ

年卅七岁。BⅠ

族王氏。BⅡ

为县买工用,端月行。(正)CⅠ

库六人。(背)

材料6、7、8中的延陵县官田佐“角”、旬阳公田吏“烦”以及无阳乡佐“援”,皆被择除为“冗佐”,即被官府临时派遣到其他官署承担“佐”的职事。“角”原是延陵田佐,被除为符离县的冗佐;“烦”是左公田佐,到迁陵任冗佐;“援”原为无阳众阳乡佐,后任库冗佐。

其三,“冗不署新地”。“冗不署新地”新见于岳麓书院藏秦简:“冗不署新地、署它郡及群戍卒署新地及它郡者,贷食署所,为居除盈千钱以上……”简文中分别提到“冗”、“不署新地、署它郡”以及“群戍卒”、“署新地及署它郡”。或是秦简牍中习见的“冗募群戍卒”。睡虎地秦简整理者注“冗募,意即众募,指募集的军士”。《秦简牍合集》此条按语:秦汉时期的戍卒来源于按制度征发的内地丁壮,与自愿应募的募兵制有别。简文的“募”有征召之意。冗募,即为赎罪或赎身而到边地去戍守者,其服役期限长,与按制度征发的戍卒有固定服役期限不同。孙言诚先生认为冗、募分指两种人,冗指冗边者,就是为赎罪或赎身而到边地去服额外的劳役(冗作)。募是应募而从军戍的。7里耶秦简校释按语认为“冗募是一事抑或二事,尚待考。”此条简文仅提及“冗”与“群戍卒”,是两个不同的群体是无疑的。里耶秦简牍校释指出“冗募者为‘戍卒’”。笔者以为这里的“冗”可能就是“冗募戍卒”的省称,岳麓书院藏秦简(柒)0377:“发冗募、冗佐,及为新地发吏”,说明“冗募”实为一词。其与按制度征发的戍卒是不同的。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司空律》规定:“百姓有母及同牲(生)为隶妾,非适(谪)罪殹(也),而欲为冗边五岁,毋赏(偿)兴日,以免一人为庶人者,许之……”为了给亲属赎免罪人身份而自愿戍边五年,不算做服军戍的时间,表明百姓为给亲属赎罪而承担戍边任务不能抵偿其应该承担的正常的戍边义务。这种制度设计或是因边地或新地戍卒缺乏,在按制度征发戍卒之外,又临时招募有关人员从事边地戍守或在边地承担杂役,完成规定的期限即可返回原籍,恢复本来身份。

此外,新刊之岳麓书院藏秦简中又有“冗爵”一词。笔者推测,“冗爵”或是因为临时供役而获得的爵位。岳麓书院藏秦简有令文:“缭前冗日,冗日备,解冗爵一级以除戍,许之,便,有等比。”按文义是说,官府需统计“冗者”临时承担职役的时间,在完成规定的期限以后,可以获得爵位,即“冗爵”。“冗爵”同样也可以拿来抵除徭役等。除此之外,临时供役本身也可以用来为自己或者家人除罪。如岳麓书院藏秦简《傅律》规定:“隶臣以庶人为妻,若羣(群)司寇、隶臣妻怀子,其夫免若冗以免、已拜免,子乃产,皆如其已免吏(事)之子”,“免”、“冗以免”以及“拜免”应该是几种免除罪人身份的方式,“冗以免”当就是因为“冗者”临时承担了某些职事而免除了自己的罪人身份。又如前引材料15说的即是通过临时供役为家属免除罪人身份。说的应该就是通过临时供役为家属免除罪人身份。

综上所述,新见简牍中所谓“冗”也是临时承担各项职事的供役方式。无论是“司寇冗者”、“冗宦冗官者”这样名词性的身份称谓,还是“冗以免”这样具有动词性质的“冗”,体现的都是承担职事的临时性。

上文已经探明“冗”即临时承担劳役的供役方式,临时供役者即被称为“冗者”。而作为临时到某部门供役的“冗者”,其与本部门正任人员的管理存在不同。从供役者的隶属及管理方面来看,也能体现出“冗”的临时性。笔者下文就从供役者服役的部门与供役者的隶属关系角度来考察供役部门对“冗者”的管理。

于此问题,张家山汉简中對“祝”和“冗祝”的规定最能说明问题:

9.以祝十四章试祝学童,能诵七千言以上者,乃得为祝,五更。太祝试祝,善祝、明祠事者,以为冗祝,冗之。

整理小组认为“冗”即“散”,何有祖先生认为冗祝或指有班位但是无固定职事的祝。广濑薰雄认为冗祝是指没有践更义务的祝。3然要准确理解“冗祝”,笔者以为需结合《二年律令·史律》中对史学童、卜学童的考课规定来分析,请看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中对史学童、卜学童的规定:

10.试史学童以十五篇,能风(讽)书五千字以上,乃得为史。有(又)以八体试之,郡移其八(体)课太史,太史诵课,取㝡(最)一人以为其县令史,殿者勿以为史。三岁一并课,取㝡(最)者一人以为尚书卒史。

11.卜学童能风(讽)书史书三千字,诵卜书三

千字,卜六发中一以上,乃得为卜,以为官□。其能诵三万以上者,以为……

材料10、11中规定,史学童若达到官府规定的考课标准,就具备了成为“史”的资格,但还不是“史”。官府需要对其进行“最殿”考核,只要其不为“殿”,就可以成为“史”。而且,对于考核中表现优秀的“史”,可以直接担任县令史,甚至是尚书卒史。同样,卜学童达到规定的要求,就有了成为“卜”的资格,而他们此时的身份是“官佐”。这里还尤其强调了卜为官佐的身份。至于对于考核其中特别突出的“卜”因相关简文残缺,具体详情是什么我们不得而知。但笔者认为,无论是“史”,还是“官佐”身份的“卜”,其在身份上显然都是正式编制内的“吏员”。如《二年律令·史律》规定:“大史、大卜谨以吏员调官史、卜县道官,官受除事,勿环。”此条简文是太史和太卜从县道除任吏员的规定。简文“谨以吏员调官史、卜县道官”明确表明,太史、太卜所除任的“官史、卜”其身份都是“吏员”,即在太史、太卜处拥有正式编制的成员。太史、太卜在征调他们的时候要以“吏员”征调,即把他们作为正式的吏员。

再来看材料9对祝学童选拔及任用资格的规定。祝学童达到规定的标准即有“祝”的资格,太祝又从中选拔业务能力突出的“祝”作为太祝的“冗祝”。与史学童、卜学童的选任不同的是,这里的“冗祝”并没有像史、卜一样“以吏员调任”。由此笔者认为,太祝所选任的“冗祝”应不在太祝所领有的正式吏员之中,其与前文所言的太史、太卜在选任方式上并不一致。

清人孙星衍所辑《汉官》给我们留下了汉代太祝的吏员情况:

12.太祝员吏四十一人,其二人百石,二人斗食,二十二人佐,二人学事,四人守学事,九人有秩。百五十人祝人,宰二百四十二人,屠者六十人。

太祝所领有的正式吏员是41人,所领有的正式祝人有150人,所领有的宰有242人,所领有的屠者有60人,以上应是太祝所领有的全部正式职员。然据传世文献载:“汉制,天地以下,群臣所祭凡一千五百四十”,如西汉后期一年之中对皇帝祖宗庙寝的祭祀需用到“祝、宰、乐人万二千一百四十七人”,从人员规模来看,太祝所领有的职员显然无法满足如此大规模的祠祀活动。又传世文献载:“薄忌太一及三一、冥羊、马行、赤星,五,宽舒之祠官以岁时致礼。凡六祠,皆太祝领之”,太祝负责六祠的祭祀,且只在每年固定时间行礼。可见太祝的祠祀活动不具有经常性,故其完全没有必要领有大规模的祝官。笔者认为,太祝在进行祠祀活动时,只需要从众多祝官中选择一部分擅长祠祀事务的祝官作为后备力量,在太祝举行大型祠祀时召集到太祝处即可。“冗祝”即地方的祝人到太祝处临时供役,祠祀活动结束以后,他们则回到原籍,不必留在太祝。即简文所言的“以为冗祝,冗之”。

里耶秦简牍相关简文也显示,“冗佐”在供役部门似无正式编制:

3枚简有所残缺,但都涉及人名为“衔”者,结合形制、笔迹来看,三枚简或出自同一份文书。残简内容显示,迁陵县欲除任“日备”的冗佐“衔”为有秩吏,“衔”在此前的职务应为迁陵的“冗佐”。“迁陵有以令除冗佐日备者”一句就是说,冗佐在冗作期限完成以后可按令被除为当地官府正式编制内的吏员,这或能够说明在迁陵任冗佐的“衔”始终没有在其正式编制之内。而睡虎地秦简中的“都官之佐史冗者”也是单独管理,与此类似,“衔”在供役部门很可能也没有被纳入正式编制之中,而是要等到供役期限完成以后,才考虑是否将其纳入到正式的吏员编制当中。需要说明的是,笔者所说的临时供役与供役时间的长短没有关系,当时的法律对于“冗”有明确的时间期限,如简文所见“冗边五岁”、“冗作八岁”等。这里的“五岁”、“八岁”并不能理解为长期供役,而是指“冗者”需要外出承担5年或8年的职事,在从事冗作的一段时间内,官府对其供役日期的记录数量被称为“冗日”,故“冗”虽有按年计量的,但仍属于临时性的职事。

实际上,“冗佐”在冗作期间付出的劳动甚至都不能算作其正常的劳绩。此处再录里耶秦简8-1555:

16.冗佐上造临汉都里曰援,库佐宂佐。AⅠ

为无阳众阳乡佐三月十二日,AⅡ

凡为官佐三月十二日。AⅢ

年卅七岁。BⅠ

族王氏。BⅡ

为县买工用,端月行。(正)CⅠ

库六人。(背)

据此份文书可知,“援”为迁陵县库佐冗佐,在此之前,“援”曾任无阳县众阳乡的乡佐,任职3个月零12天,可简文中计算“援”为官佐的劳绩只有3个月12天,这说明“援”以冗佐身份担任迁陵库佐并不算在劳绩之内。又前引睡虎地秦简“罚冗皂者二月”,即要“皂者”额外承担两个月的更役,且不能抵偿原来的更役义务。“冗边五岁,毋赏(偿)兴日”也表明不能抵偿正常的劳役征发。因此,从这个角度来说,冗的附加性与无偿性也体现出“冗”是一种临时性供役方式。

最后从秦汉时期的传世文献来看,“冗”也无法解释为“长期”之义。《汉书》《后汉书》中“流民”常被称为“流冗”,如《汉书·成帝纪》:“四年春正月,诏曰:‘……水旱为灾,关东流冗者众,青、幽、冀部尤剧……’”颜师古注:“冗,散失其事业也”。《后汉书·孝和孝殇帝纪》记载:“庚寅,遣使者分行贫民,举实流宂,开仓赈稟三十余郡。”李贤注:“宂,散也。流散者举案其实而给之。”《汉书·成帝纪》又记载:

17.遣光禄大夫博士嘉等十一人行举濒河之郡水,所毁伤困乏不能自存者,财振贷……避水它郡国,在所冗食之,谨遇以文理,无令失职。颜师古注引文颖曰:冗,散也。散廪食使生活,不占著户给役使也。

结合本文分析,流冗用来称流民,不正能说明这些人只是临时流亡此地,没有被正式纳入到流亡地的户籍之内,不是流亡地正式管辖的民众,所以才用“流冗”来称呼他们。

通过前文之考证,从供役方式上来说,“冗”是一种特殊的供役方式,是供役者临时承担某些职役。从隶属与管理方面看,供役者不属于供役部门的正任人员,他们在供役部门单独管理。可需要思考的是,秦及汉初为何会存在大量的“冗”?沈刚先生在分析“冗佐”都是外籍人时认为“可能与本地为新征服的地区有关”,“籍属于外地,具有一定爵位的冗吏,可能就是政府从这

类新募集并赐予爵位的新移民中选出,充实到初县,加强对这一地区的控制”。笔者认为沈刚先生的看法持之有故。事实上,随着秦国的统一进程,疆域越来越大,新征服地区自然面临着吏员短缺问题。因此,秦官府临时派遣某些官吏到这些地方承担相应的职事,一定程度上能缓解新占领区的吏員矛盾,满足新占领区的吏员需求。此外杨琳、于振波先生也指出:“秦朝在工程建设、生产活动以及官府杂役中对劳动力有大量需求”,从秦简牍中存在大量的“冗募群戍卒”、“冗边”、“冗戍”的记录来看,当边境需要大量的戍卒及劳动者时,官府则会临时招募一部分人到边境临时供役,显然也是解决边地人员短缺问题的有效手段之一。“冗”这种特殊的供役方式的实际性在于,其能够在短时期内满足劳动力需求,同时“冗者”在供役结束以后即恢复本来身份,不必留居于供役官府,这样也能够保持官府内部人员精简。

[收稿日期:2021年11月4日]

(责任编辑:王彦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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