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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事件废包装容器属性鉴别和风险管理研究*

2022-07-01沈伟航杨梦颖朱能武

环境卫生工程 2022年3期
关键词:通则危险废物名录

沈伟航,李 楠,杨梦颖,曹 俊,叶 脉,朱能武

(1.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广东 广州 510045;2.华南理工大学环境与能源学院,广东 广州 510006)

1 引言

危险废物鉴别是指鉴别单位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以下简称“《名录》”),或者按照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技术规范规定,判断待鉴别固体废物的危险特性,明确该固体废物是否属于危险废物的过程[1]。危险废物鉴别是危险废物管理工作的基础和重要环节,是降低危险废物环境风险的必要手段,也是合理分配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效能的前提条件[2]。我国危险废物鉴别工作起步较晚,2007年才建立起相对完善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体系并逐步开始推进危险废物鉴别工作[3]。环境事件[4]废包装容器属性鉴别是危险废物鉴别的一种特殊情形,废包装容器本身具有危险特性的可能性较小,其属性取决于内容物性质[5]。目前,环境事件涉及的废包装容器存在产生来源不明确、种类繁杂、定性难等问题;同时,废包装容器内容物成分复杂、采样困难或不具备采样条件,也导致常用的原辅材料、生产工艺等分析方法并不完全适用于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倾倒、贮存、利用、处置等环境事件中涉及的废包装容器属性鉴别[3,5]。

已有文献报道致力于研究废包装容器的再生回收利用[6]、废包装容器分级豁免管理[7]等,但涉及环境事件废包装容器属性鉴别的相关研究极少,陈小亮[5]基于《名录》和《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分类方法辨析了废包装容器中“含有”和“沾染”的概念,阐述了毒性和感染性的判断方法要点,但研究未涉及废包装容器的固体废物属性鉴别、通则判定规则适用性等技术过程,也未对危险特性层面和环境风险层面的危险废物鉴别进行探究。此外,目前尚无针对废包装容器属性鉴别和风险管理具体操作方法及要点的相关研究。本研究立足于危险废物鉴别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结合实例辨析环境事件废包装容器属性鉴别的具体方法要点和技术思路,并从《名录》出发剖析危险特性层面和环境风险层面的危险废物鉴别和环境风险管理,以期为高效开展废包装容器属性鉴别工作、缩短属性鉴别周期、管控环境事件废包装容器的环境风险提供参考依据。

2 废包装容器属性鉴别方法要点

《名录》《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以下简称“《通则》”)、《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危险化学品目录》及其他相关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是废包装容器属性鉴别的主要依据。目前废包装容器的属性鉴别按照《通则》规定的鉴别程序进行[8],包括固体废物鉴别、《名录》或《通则》鉴别以及危险特性鉴别。

2.1 固体废物鉴别

废包装容器属于生产、生活中被抛弃或者放弃的物质,符合固废法中固体废物的定义;依据产生来源进行固体废物鉴别,废包装容器可归为“丧失原有使用价值的物质”,但不需要修复和加工即可用于其原始用途的物质可不作为固体废物管理[9],因此,废包装容器固体废物鉴别重点在于界定废包装容器是否属于不需要修复和加工即可用于其原始用途的物质。生态环境部部长信箱中《关于产品周转桶是否属于固体废物的咨询函的回复》如下:“清洗沾染微量产品的周转桶并重复使用是相关行业的通常做法,具备清洗能力是企业实现产品周转桶重复利用的必需条件。因此,在企业具备产品周转桶清洗能力的前提下,沾染了微量产品的周转桶可以认为是‘不需要修复和加工即可用于其原始用途的物质’,即不作为固体废物管理。”因此,当废包装容器返回其原所有者、且该原所有者具备废包装容器的清洗能力时,废包装容器回用可被视作是用于原始用途,不作为固体废物管理。

虽然不需要修复和加工即可用于其原始用途的物质可不作为固体废物管理,但是为了控制含有或沾染毒性、感染性危险废物的废包装容器在回收过程中可能发生的环境风险,应当按照国家对该废包装容器所包装或盛装物品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其储存、运输等环节进行监管,确保其利用处置去向可控。

2.2 《名录》和《通则》鉴别

2.2.1 《名录》鉴别

《名录》涉及包装物或容器的相关表述有9 处,包括附表名录中的6 处以及附录豁免清单中的3处[10]。如HW49 其他废物(900-999-49)所述,“被所有者申报废弃的,或未申报废弃但被非法排放、倾倒、利用、处置的,以及有关部门依法收缴或接收且需要销毁的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不含该目录中仅具有‘加压气体’物理危险性的危险化学品)”属于《名录》内的固体废物。因此,盛装过(有)危险化学品的废包装容器符合上述条件时可直接通过《名录》判定其属于危险废物。该条款不仅明确了纳入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废弃危险化学品的范围,还明确了废弃危险化学品纳入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要求。此外,生活垃圾中的危险废物(家庭日常生活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废杀虫剂和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油漆和溶剂及其包装物、废矿物油及其包装物)列入附录豁免清单,在所列的豁免环节且满足相应的豁免条件时,可按照豁免内容的规定实行豁免管理,因该清单仅豁免了危险废物特定环节的部分管理要求,并没有豁免其属性,故列入豁免清单的物质仍属于危险废物。《名录》涉及包装物或容器的相关条款见表1。

表1 《名录》中涉及废包装容器的相关条款Table 1 Items referring to abandoned packing containers in the national hazardous waste catalogue

2.2.2 《通则》判定规则鉴别

《通则》对废包装容器属性鉴别的适用性主要考虑危险废物混合后判定规则,即《通则》5.1条“具有毒性、感染性中一种或两种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与其他物质混合,导致危险特性扩散到其他物质中,混合后的固体废物属于危险废物”,该情形需将混合后的结果“导致危险特性扩散到其他物质中”作为判断混合后的固体废物属于危险废物的前提条件[8]。具体到废包装容器,应区分“混合”“含有”“沾染”的概念,避免《通则》混合后判定规则的过度应用。

《通则》中所述的“混合”指的是将产生于不同的产生源或产生节点的两种或两种以上固体废物或物质混合在一起的行为[2,9],常见的混合行为包括:液态废物溶解到其他液态物质中,粉状、泥浆态废物与其他废物充分混合,无法采用物理手段分离;“含有”是指构成某物料的组成部分;“沾染”是指因接触而被物料附着。“沾染”虽并不涉及物料的浓度、含量、均匀性等要素,但当内容物连同包装容器一同废弃则应属于“含有”的范畴;而在内容物全部使用完后产生的废包装容器应属于“沾染”的范畴[2,5]。需注意,在产生节点之前已经混在一起的物质不应按混合规则判定,该情形应界定为“含有”。例如,树脂固化体因生产过程中加入了固化剂而使其含有固化剂,该树脂固化体不应看作树脂和固化剂的混合;同理,废包装容器不应看作内容物和容器的混合,多个废包装容器堆放在同一场所且相互有物理隔离或有完整包装时,也不适用混合后判定规则。混合判定规则适用情形如图1 所示。

图1 混合判定规则适用情形示意Figure 1 The application condition schematic of mixing discrimination rules

2.3 危险特性鉴别

当无法通过《名录》或《通则》判定规则来判定废包装容器属性时,需考虑危险特性鉴别。以废包装容器为鉴别对象,采样对象应为容器中的内容物,每类内容物作为一类固体废物,分别采样[7,11]。因废包装容器与内容物一般是看作一个整体,故废包装容器的危险特性与其内容物保持一致,即内容物若具有某种特定的危险特性(如易燃性),废包装容器(含内容物)统一按照具有该种危险特性(易燃性)的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即便单独的废包装容器(不含内容物)可能不具有该种危险特性(易燃性)。

3 废包装容器属性鉴别技术流程

根据环境事件废包装容器是否有显示其内容物组分的标签以及标签所示内容物组分是否列入《名录》,分如下情形开展属性鉴别分析。

3.1 有标签,且列入《名录》

依据标签和废物产生来源,结合《名录》和《危险化学品目录》对废包装容器进行分类。

1)无内容物。首先确定包装容器内壁残留物列入《名录》或内壁残留物相关指标超过GB 5085.6—2007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毒性物质含量限值,明确其具有毒性危险特性;其次判定内壁沾染有上述危险废物的废弃包装容器属于“含有或沾染毒性、感染性危险废物的废弃包装物、容器、过滤吸附介质”;最后套用《名录》900-041-49 判定其属于危险废物。特别地,当标签显示废包装容器内壁残留物列入《名录》,但其仅具有腐蚀性、易燃性、反应性中的1 种或几种危险特性时,此时无法直接通过标签认定。或者,首先判定废包装容器之前盛放物料是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其次判定该废包装容器被所有者申报废弃,或未申报废弃但被非法排放、倾倒、利用、处置,以及有关部门依法收缴或接收且需要销毁,最后套用《名录》900-999-49 判定其属于危险废物。

2)有内容物。需同时考虑标签及内容物,当标签显示内容物具有毒性或感染性危险特性时,可通过《名录》或《通则》判定规则判定该类废包装容器属于危险废物;当标签显示内容物仅具有腐蚀性、易燃性、反应性中1 种或几种危险特性时,需开展危险特性鉴别,每类内容物作为一类,分别采样,根据实际情况分析样品的腐蚀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进行成分分析判定其属性。

3.2 有标签,未列入《名录》

依据标签和废物产生来源,结合《名录》和《危险化学品目录》对废包装容器进行分类。

1)有内容物。采样对象为容器中的内容物,每类内容物作为一类固体废物,分别采样鉴别。根据实际情况分析样品的毒性、腐蚀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或进行成分分析判定其属性。

2)无内容物。需通过溯源明确废包装容器的产生来源,否则不具备属性鉴别条件。

3.3 无标签,有内容物

根据环境事件现场废物的外观形态和现场可采用的检测手段的检测结果,对废物进行分类。采样对象应为容器中的内容物,每类内容物作为一类固体废物,分别采样鉴别。根据实际情况分析样品的毒性、腐蚀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或进行成分分析判定其属性。

3.4 无标签,无内容物

需通过溯源明确废包装容器的产生来源,否则不具备属性鉴别条件。

废包装容器不同属性鉴别情形见表2。

表2 废包装容器不同属性鉴别情形Table 2 The attribute identification of abandoned packing containers in different stuations

4 危险特性层面和环境风险层面的属性鉴别

为进一步明晰环境事件废包装容器属性鉴别和风险管理研究思路和方法体系,本节将从《名录》出发,辨析危险特性层面和环境风险层面的固体废物属性鉴别和风险管理要点。

4.1 危险特性层面鉴别

危险特性层面(技术层面)主要根据国家现行危险废物相关规范、标准以及《危险化学品目录》等判断固体废物是否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中1 种或几种危险特性。仅通过危险特性层面来判定固体废物的属性具有较明显的局限性,主要表现在现有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还不完善,尚无法表征固体废物的所有危险特性[1,2,10],例如,含农药类废物、感染性废物以及精蒸馏残渣等复杂副产物等仅通过危险特性层面难以判定其属性。因此,在不可溯源的环境事件当中,当废包装容器含有或沾染农药、感染性废物以及精蒸馏残渣等复杂副产物时,仅从危险特性层面考虑废包装容器属性可能会导致结论上的偏差。

4.2 环境风险层面鉴别

环境风险层面(管理层面)作为危险特性层面(技术层面)的补充,主要从以下3 个方面考虑固体废物的环境风险是否可控:是否存在不易识别的危害成分、是否存在高污染利用方式以及是否建立了完整的管理体系[9,12]。

首先,固体废物是否存在不易识别的危害成分。若废包装容器含有或沾染的废物可能对生态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并且该废物不容易被识别或者缺乏相应的判定标准(例如,废包装容器含有或沾染精蒸馏残渣等复杂副产物)时,可认为其环境风险不可控,可考虑从管理层面将其纳入危险废物的管理范畴。

其次,固体废物是否存在高污染利用方式。废包装容器有明显的利用价值,目前存在两种主要的利用方式[12]:一种是清洗回用;另一种是拆卸、打包压块后用于金属冶炼。对于清洗回用,由于废包装容器是否清洗干净没有相应标准,原所有者是否具备清洗能力也难以界定和核实,并且其是否严格履行了废包装容器收集、贮存、运输、清洗等过程的污染防治责任,是否采取了有效措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等过程均缺乏有效监管[12]。对于拆卸、打包压块后用于金属冶炼,由于环境事件当中,拆卸、打包压块后用于金属冶炼多为无证小作坊式作业,加工场地一般滴洒泄漏较为严重,废包装容器、加工器械以及加工产物往往有大量内容物沾染,并且不同类别废包装容器内容物的产生来源差异大、成分复杂,环境风险不可控。综上,清洗回用和拆卸、打包压块后用于金属冶炼在环境事件中均可认为是环境风险不可控,可从管理层面将其纳入危险废物的管理范畴。

最后,固体废物是否建立了完整的管理体系。废包装容器内容物来源复杂,可能存在较大的潜在危害性。废包装容器的资源化再生利用暂无统一标准和完整的管理体系,导致废包装容器再生企业门槛低、技术水平参差不齐,再生废包装容器质量难以保证、环境污染严重,难以适应废包装容器的资源化再生需求,使用再生废包装容器盛装化学品后,在化学品灌装、运输、转运、装卸、贮存等环节均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及环境风险[13]。因此,从固体废物是否建立了完整的管理体系角度来看,废包装容器因缺少完整的管理体系,环境风险整体不可控制。

4.3 最不利假设原则

为有效控制固体废物对生态环境或者人体健康可能造成的有害影响,尽可能降低其可能存在的环境风险,特定情形的环境事件中会基于“最不利假设原则”来评估固体废物的某些危险特性[9,12]。所谓“最不利假设原则”即假设最不利的前提条件,并在此基础上来考虑某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具体到危险废物鉴别,因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倾倒、贮存、利用、处置等环境事件的复杂性与特殊性,实际属性鉴别过程中难以根据固体废物的产生源来分析其具体危险特性和环境风险。因此,处理环境事件时可以把“最不利假设原则”作为一种管理策略[13],即如果在最不利的前提条件下,鉴别对象都不属于危险废物,那么在任何其他情形中,鉴别对象也都不可能属于危险废物。

《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当中也有关于“最不利假设原则”的相关阐述:“7.4 在进行毒性物质含量危险特性判断时,当同一种毒性成分在一种以上毒性物质中存在时,以分子量最高的物质进行计算和结果判断”。需注意“同一种毒性成分在一种以上毒性物质中存在”应理解为“存在”是“最不利假设”(以分子量最高的物质进行计算和结果判断)的前提条件[2,10],实际鉴别过程应根据已掌握的信息尽可能排除其不可能存在的化合物形态。虽然理论上可分析确定每一种元素在化合物中的每一种存在形态及占比,但受限于时间、经费以及产生源信息等客观条件,环境事件中排除鉴别对象中不可能存在的化合物形态往往是鉴别工作的难点。

固体废物属性鉴别本质上是风险评估过程,管理上应重点考虑固体废物去向是否明确[5,8]:去向是固体废物管理的核心,如果固体废物去向不明,则其环境风险不可控;如果固体废物去向明确,并且基本不存在高污染利用方式、有较完整的管理体系,则其环境风险基本可控[14]。若鉴别对象按一般固体废物“从轻管理”环境风险不可控,则应开展属性鉴别或按危险废物进行从严管理。

针对环境事件涉及的废包装容器,因清洗或其他资源化利用方式暂无统一技术标准,仅根据现场信息无法证明废包装容器是否清洗干净/是否有内衬,并且即便有内衬,内衬是否始终保持完好无损也不得而知[12,14]。基于现场信息往往无法证明废包装容器的初始内容物不会洒漏、沾染废包装容器的器壁,按一般固体废物“从轻管理”风险不可控。同时,也应注意到废包装容器尽管可能采取了清理、打包压块等处理措施,但因其不能保证含有或沾染毒性、感染性危险废物的清理效果,缺乏有害成分清理效果的具体保障措施[15],管理上按废包装容器未清理干净,无内衬/内衬有破损的“最不利假设”进行从严管理较为稳妥,即可从管理角度和环境风险不可控的角度将该类废包装容器定性为危险废物[14-16]。

5 结论

1)环境事件废包装容器属性鉴别包括固体废物鉴别、《名录》或《通则》鉴别以及危险特性鉴别。其中固体废物属性鉴别应界定废包装容器是否属于不需要修复和加工即可用于其原始用途的物质;《名录》和《通则》鉴别应明晰《名录》和《通则》判定规则的适用性;危险特性鉴别应将废包装容器及其内容物看作一个整体。

2)环境事件废包装容器属性鉴别应根据所能收集到的环境事件资料和现场状况,尽可能对其产生来源进行分析,识别其内容物的组成和种类,按照废包装容器是否有显示其内容物组分的标签、标签所示内容物组分是否列入《名录》以及是否有内容物分类开展属性鉴别。

3)危险特性层面鉴别和环境风险层面鉴别互为补充。危险特性层面需加快推进完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体系,尽可能全面表征固体废物的危险特性;环境风险层面需重点明确固体废物利用处置去向,加强废包装容器源头分类管理,控制其储存、运输、回收等过程中可能发生的环境风险,并加快推进废包装容器末端资源化再生利用标准的建立。因不可溯源环境事件的复杂性与特殊性,实际鉴别可基于“最不利假设原则”评估固体废物的危险特性和环境风险,确定合适的管理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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