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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虚假诉讼中监督问题的建议

2022-06-27赵诗瑶

学习与科普 2022年20期

赵诗瑶

摘要:近年来,频频发生民事虚假诉讼案件,案件当中的当事人利用意图利用法律漏洞来“合法”通过法院裁判而为自己获得非法利益,对社会的公平正义造成了极大的不良影响。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测机关,应对民事虚假诉讼积极开展相应的遏制与打击措施,还社会公平与正义。

关键词:民事虚假诉讼;监督问题;监督方法

一、民事虚假诉讼的概念、特征和危害性

1、民事虚假诉讼的概念

通常来讲,民事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或者当事人单方面采取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伪造变造证据等手段,通过诉讼、调解、仲裁等能够取得各种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利用虚假法律文书申请执行等方式,妨害司法秩序,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2、民事虚假诉讼的特征

(1)案件类型多为财产权益案件。常见于民间借贷、保险理赔、离婚共同财产分割、“套路贷”等虚假诉讼的多发、易发领域,尤其以借贷纠纷案件最为常见,该类案件法律关系简单,不需要编造具体的借款事由,证据一般为借条或欠条,行为人容易伪造。

(2)原、被告一般不亲自出面诉讼。正常的诉讼中当事人基于对其利益的关注,往往亲自到庭参加诉讼。但在虚假诉讼案件中,为了避免露出破绽,当事人大多委托具有一定诉讼技巧的律师参加诉讼。尤其在借贷纠纷类案件中,可能经常同时出现数件甚至数十件事实、证据相似的同类型案件,原告均委托同一代理人进行诉讼。

(3)以调解方式结案比较普遍。双方当事人之间一般具有亲属、朋友、同学等某种特殊关系,事前合谋串通,配合默契,不存在对抗场面或者双方逢场作戏假意对抗并千方百计加快诉讼进程,通过诉讼调解的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目的。

3、虚假诉讼的危害性

(1)降低了司法公信力。虚假诉讼当事人是在庄严的法庭上从事违法活动,将法院的审判权变成违法犯罪的工具,使法院在不知情的情形下参与其中,干扰了正常的审判程序,损害了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2)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虚假诉讼案件多集中于基层法院,办案法官基于案件审限、办案压力等原因,对双方无争议的虚假诉讼案件容易作出错误判决。而要纠正该错误判决往往要经过复杂的二审、再审甚至检察机关抗诉才能完成,严重浪费了司法资源。

(3)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不论是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還是原告捏造事实损害被告利益,均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社会秩序。

二、民事虚假诉讼诉中监督之必要性

1、提高监督效率,节约司法资源的需要

在相当大的程度上,监督的效率就具体表现为监督的措施是否及时。在传统的诉讼结果监督模式下,检察院只能等到法院将案件审理终结、作出裁判之后,就诉讼进行整体的监督。虽然说这种模式对于诉讼整体的监督而言并不具有滞后性,但对诉讼过程中具体事件而言,其滞后性是不言而喻的。诉中监督即可避免这种缺陷,可以使检察院就具体事件进行及时的监督。检察机关诉中介入监督,可以避免事后通过抗诉或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等纠错程序再次启动诉讼程序,提高检察监督的效率,有效减少诉讼资源的浪费。

2、维护司法秩序,保障审判独立和当事人诉权行使的需要

检察监督的功能是多方面的,而不仅仅是单纯的监督。检察机关诉中介入民事诉讼,固然有监督法院依法、恰当行使审判权的功能与初衷,但除了监督外,检察机关诉中介入民事诉讼,还有助于排除各种影响审判独立的外在因素。不仅如此,检察监督还具有平衡当事人之间实质关系平等以及防止滥用诉权等功能,有助于维护良好的诉讼秩序。

三、民事虚假诉讼诉中的监督方法

1、程序启动

根据启动的方式不同,可分为依申请、依通知和依职权启动三种。依申请启动,是指当事人或第三人认为法院正在审理的民事案件可能存在虚假诉讼行为,需要检察机关介入监督的,可以向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同级检察院提出书面申请。依通知启动,是指法院认为案件涉嫌虚假诉讼,需要检察机关介入监督的,可以通知检察机关介入。依职权启动,是指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虚假诉讼的线索,或通过加强与法院的沟通交流、新闻媒体的关注报道、有关职能部门的反映等诸多渠道获取的虚假诉讼案件线索,可以依职权监督。

2、调查核实

由于法院在审判活动中对证据审查的被动性,加之民事虚假诉讼案件证据表象的合法性,即使发现蛛丝马迹也难以识别,迫切需要检察机关介入调查核实。除采取传统手段获取证据外,根据诉中监督的特点,检察机关可以尝试采取召开听证会的方式,全面获取相关信息,或者以法律监督者的身份参与到诉讼中,但并不是要成为诉讼的主体,只是便于获取案件第一手的资料。检察机关还应与公安机关建立共同惩治民事虚假诉讼的协助机制,借助公安机关的侦查手段,有效收集证据,对涉嫌犯罪的虚假诉讼行为人实施刑事制裁。此外,由于诉中监督的特殊性,要把握好调查核实的时间,不应影响法院正常的审判活动。

3、监督内容

检察机关向法院提出建议的内容应主要包括:一是将案件认定为虚假诉讼,驳回诉讼请求;二是对虚假诉讼行为人进行民事制裁;三是对情节严重,达到刑事犯罪标准的,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四是如审判人员参与虚假诉讼的,对其作相应的处理。另外,诉中监督不适用对诉讼结果监督所采用的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的监督方式,故民事虚假诉讼诉中监督的方式可以更为灵活以体现及时性。如实践中,已有一些地方的检察机关对诉中监督事项向同级法院发出提醒函或意见函的做法,更为便捷及时。

4、监督跟进

法院在判决书上的认定内容和判项可视为对检察建议的回复,可无需再设定具体答复期限。若法院在判决书上的认定表明不采纳检察建议,可事后依职权对裁判结果进行监督。此外,对于协助当事人提起或参与制造虚假诉讼的代理律师或仲裁、公证、鉴定等相关人员,检察机关应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对其作出处理,对涉嫌犯罪的移送相关权力部门处理。

参考文献:

[1] 贾俊,吴小敏,鲁凤仙. 检察监督视角下的民事虚假诉讼治理[J]. 中国检察官,2019(9):53-55.

[2] 樊永强. 虚假民事诉讼的困境与规制[J]. 法制博览,2019(36):98-99,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