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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宇宙祛魅后,应理性看待其发展

2022-06-15刘晓春夏杰

中国对外贸易 2022年5期
关键词:宇宙

刘晓春 夏杰

2021年10月28日,时任Facebook联合创始人兼首席执行官马克·扎克伯格(Mark Zuckerberg)主持了一场90多分钟的线上演讲,宣布公司全力押注“元宇宙(Metaverse )”。随后,Facebook公司正式更名为Meta。

本来Facebook这一战略转型被媒体普遍质疑为其应对当时所处外部监管和舆论压力的一种公关行为,如前Facebook产品经理“内部吹哨人”弗朗西斯·豪根(Frances Haugen)向媒体爆料Facebook在内容审核、未成年人保护等价值取向上的问题。另外,Facebook当时也因存在垄断问题被美欧反垄断监管当局分别进行立案调查。

在国内,元宇宙一时成为炙手可热的议题,政策法律专家、互联网行业专家、主流新闻媒体评论者以及最广大的新媒体创作者,无不加入对这一议题的讨论。关于元宇宙可能是什么、其带来的监管问题以及我们应当采取什么样的态度看待这一产业的发展,也成为公众持续讨论的热点。

一、元宇宙可能会是什么?

现在给元宇宙下定义可能为时尚早。元宇宙最早由美国科幻作家尼尔·斯蒂芬森(Neal Stephenson)1992年在其著作《雪崩(Snow Crash)》中提出,用来描述一个基于虚拟现实(VR)的下一代互联网。在这个虚拟的世界中,人们可以做除了吃饭、睡觉等满足人基本生理需求以外的任何活动,而且这一虚拟世界会平行于现实世界存在。

从扎克伯格的演讲展示内容来看,显然扎克伯格也承继了这一概念的内涵,也将元宇宙视为移动互联网的继承者。从Facebook随后的实际投入来看,扎克伯格希望通过“元宇宙”来抓住下一代的信息产业新窗口来占得新机。例如2014年,Facebook花费20亿美元收购虚拟现实初创企业Oculus,为Facebook预想的下一代整合式创新买上一张船票。从2021年第四季度数据来看,Facebook这一投资得到了回报,Oculus在全球虚拟现实终端设备市场占有率持续扩大到80%,以市场份额第一远远领先其他公司。

除了Facebook之外,美国硅谷一众头部科技公司都在布局元宇宙。如2021年11月9日,英伟达在GPU技术会议(GTC 2021)上将其新发布的Omniverse平台定位为“工程师的元宇宙”。Omniverse是一个专为虚拟协作和实时逼真模拟而打造,并由NVIDIA RTX技术提供动力支持的实时协作的开放式平台。芯片创作者、设计师、研究人员和工程师可以连接主要设计工具、资产和项目,从而在共享的虚拟空间中协作和迭代。Omniverse主要应用场景包括:建筑、工程和施工;媒体和娱乐;制造业;超级计算;游戏开发等。可见,英伟达的元宇宙战略定位为硬件最底层领域。

2021年11月2日,微软年度技术盛会Ignite 2021在线开幕,微软首席执行官Satya Nadella宣布微软除了在硬件方面将公司旗下的视频游戏设备Xbox专注于元宇宙之外,还计划通过两项新举措发展元宇宙:第一项举措名为“Dynamics 365 Connected Spaces”,提供一个全新视角,帮助管理者深入了解客户在零售商店、员工在工厂车间等空间内的移动和互动方式,以及如何在混合工作环境中优化健康及安全管理。第二项举措名为“Mesh for Microsoft Teams”,将在微软现有的Team功能(线上会议)之上,加入一个名为Mesh的混合现實的功能,允许不同位置的人们通过生产力工具Teams加入协作,召开会议、发送信息、处理共享文档等,共享全息体验。

从目前国外的产业现状和布局来看,元宇宙可能会被定位为新一代信息通信的技术生态系统,这一技术生态系统类似于“苹果公司推出iPhone”一样的整合式创新。这一可能的展望可以从元宇宙目前的6层组成结构(底层硬科技层、硬件计算平台、系统、软件、应用、经济系统)推测出来。底层硬科技包括数据传递/数据交互、AI算法、云计算等;硬件计算平台包括AR/VR/ MR等可穿戴设备、脑机接口、传感器、手机、PC等;操作系统主要为IOS、安卓等;软件包括底层工具、人工智能等;应用包括游戏娱乐、虚拟体验、社交、教育培训、工业等;经济系统就是区块链、虚拟财产、虚拟代币等。

元宇宙这一结构带来了众多属性。其一,内容属性,元宇宙平台通常含有海量的媒体内容、游戏内容等。其二,平台属性,元宇宙也是个典型的类似互联网的双边或者多边市场,市场的任一边都有海量的需求和供给产生、而整个平台可能会呈现某种去中心的发展。其三,连接属性,根据目前的公开信息来看,元宇宙会通过虚拟代币等连接虚拟世界与现实世界、线上赛博空间与线下实体空间、小的元宇宙平台与大的元宇宙平台、相关配套软件与终端硬件等;其四,价值属性,整个元宇宙会形成以虚拟交易、虚拟财产、非同质化代币(NFT)等为主要信任货币的价值交换系统。可以说,整个虚拟世界把线下除了生理需求以外的所有需求都搬到了线上,而在所有上述元宇宙可能具有的属性中,连接属性应该是最核心的属性,这也是元宇宙可能被定位为下一代新型的信息交换生态系统的主要原因。

目前国外头部科技公司包括Facebook、Roblox、微软、Decentraland、英伟达、亚马逊、谷歌、Epic Games等都已经开发或计划投入巨资开发相关的元宇宙核心产品,并都有较明确的商业战略和未来的发展路径。与此相对比,国内舆论场对于元宇宙的概念更多聚焦在其虚拟的本质。国内行业可能将元宇宙通俗地理解为一系列增强现实(AR),虚拟现实(VR)和互联网(Internet)所组成的虚拟空间,类似斯皮尔伯格的电影《头号玩家》中展示的那样。

国内政策制定方面,可能对元宇宙的理解尚没有达成一致的意见,之前国内曾有过关于“‘元宇宙’是否代表互联网产业的内卷式发展方向”的讨论也佐证了这一现象。如《学习时报》撰文认为元宇宙仅仅是一种名词创新,并指出“当前元宇宙从概念到落地,还有很长的路要走。相比于陷入对‘元宇宙’的无尽想象,更为可取的一种态度是脚踏实地地想明白‘元宇宙’依赖哪些新技术,又能催生哪些新技术,能够为我们带来怎样的机会和便利。”

因此,研究并厘清元宇宙带来的挑战和机遇,成为确定发展方向和政策引导取向的前提问题。

二、元宇宙可能给监管带来什么?

2022年4月20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关于NFT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进行一审判决,将关于元宇宙的法律政策监管议题的讨论带向一个新的阶段,现在的法律制度是否可以直接适用到元宇宙?元宇宙真的带来了新的法律问题吗?现在法律政策应该对元宇宙采取怎样的价值判断和政策立场?

4月22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官方微信公众号公开推送了这一案件,本案原告奇策公司诉称其经授权享有“我不是胖虎”系列作品在全球范围内独占的著作权财产性权利及维权权利,其认为被告某科技公司作为NFT数字作品交易服务平台上,发现有用户铸造并发布“胖虎打疫苗”NFT,该作品与“胖虎”动漫形象的作者在微博发布的插图作品完全一致,甚至在右下角依然带有作者微博水印,构成著作权侵权。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作为NFT数字作品交易服务平台,未尽到审查注意义务,存在主观过错,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侵权。NFT数字作品交易平台应承担更高的审查注意义务。不仅需要履行一般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还应当建立一套知识产权审查机制,对平台上交易的NFT作品的著作权做初步审查,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元宇宙除了关于知识产权的问题外,最近一段时间,围绕元宇宙可能带来的国家安全、内容安全、隐私和数据安全、金融安全、未成年人保护等议题,众多舆论和专家们都已经进行了热烈的讨论。如《光明日报》刊文指出,目前元宇宙在社会秩序、价值取向方面不明朗,甚至面临信息过载、资源分布不均、内在垄断、技术风险、金融风险、伦理挑战等问题。另外部分媒体也指出,元宇宙中的新型违法犯罪可能对监管形成巨大挑战。例如,在元宇宙带来的隐私和数据安全方面,AR、VR、脑机接口等可穿戴设备或全息影像、传感等技术的大规模应用,可能会在个人信息收集、处理、传输等方面带来指数级的增长,这对于数据安全可能带来较大的威胁。

另外,元宇宙的虚拟经济体系可能扰乱现实世界的金融秩序。如元宇宙中的虚拟货币、虚拟交易及经济系统为炒作投机、代币融资、洗钱、逃税等违法金融活动提供了空间,存在金融风险。当前国家严控虚拟货币的交易,但暂未规制NFT(非同质化代币)、游戏道具等虚拟财产的交易,当虚拟货币与真实货币挂钩,元宇宙中的这些虚拟财产就可以转化成现实中的财产,这意味着打通了元宇宙和现实世界的经济系统,金融风险可能传导形成现实世界中的系统性金融风险。

尽管元宇宙存在上述风险,但从目前专家研究和这次司法实践案例来看,对于元宇宙的质疑多是从预想推测和风险假设角度来展开,特别是关于元宇宙带来的新法律问题,并没有提出元宇宙带来的新法律主体、新法律关系、新法律客体等现行法律制度完全无法解决的问题。大致上是现有的互联网领域的法律现象在元宇宙中出现的法律风险,所以从目前规制互联网的法律中基本可以扩大适用,或者稍微变换调整后即可适用。这就是杭州互联网法院此次关于NFT作品第一案的判决,可以从现有的知识产权法中找到较为直接规制思路的主要原因,法院因此判定用户在元宇宙平台发布NFT,平台应尽到审查义务,这一裁判要旨带有明显的互联网规制思路,也符合目前平台承担主体责任的政策走向。

在将现有的互联网法律政策监管制度适用到元宇宙的过程中,如何把握好尺度进行各方利益平衡,可能是更值得讨论的新问题。元宇宙从本质上来说属于数字经济的一个阶段性形态,涉及新技术、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的创新和发展。现阶段讨论中對元宇宙的监管逻辑可能还留停在沿袭监管平台、游戏或内容的传统思路来进行管理,特别是涉及到公共风险和内容安全的领域,有可能成为监管关注的重点。传统监管思路与新业态创新拓展方面存在的张力和制衡,并不是元宇宙业态带来的全新问题,在数字经济兴起和发展过程中一直相伴相随,而在元宇宙产业发展中,特别是对于元宇宙背后的多项底层技术的投入,目前的主流认知和行业认知仍存在一定的改善空间,结合产业特点和样态,如果解决制度松绑的问题,应当成为政策研究关注的重点。

从我国产业的实际发展情况来看,目前国内从事元宇宙的终端产品公司在全球市场上竞争力还存在较大提升空间,特别是在芯片设计制造、脑机接口、传感器、系统软件等底层基础设施布局方面,国内发展在相当一段时间可能仍处于追赶状态,根据国内产业发展的技术阶段和竞争态势,需要考虑给出相应激励为主的政策导向,促使产业能够在面临国际市场的激烈竞争时拥有更强的信心与实力。

三、理性看待元宇宙的发展

在舆论热度褪去之前,需要获取观察元宇宙技术的更宽视野,采取平衡多方价值的视角来制定合适的元宇宙发展政策,采取何种视角的利益保护倾向来解决与元宇宙相关的法律争议问题,可能会决定后续元宇宙产业的未来发展前景。

首先,元宇宙的发展需要依托众多底层硬科技的支撑,政策导向应该为其留出充分创新空间。不能简单认为元宇宙就是“脱实向虚”或“互联网内卷”的观点,这些观点忽略了隐藏在底层的基础技术支持。毕竟,国外一众头部创新公司大力投入代表的不仅仅是商业上的市场自由决策,更是基于对其技术自发秩序的运用和理解。而目前国内元宇宙产业在这块短板依然明显,需要有更宽松的政策法律环境,我国对于元宇宙产业采取包容审慎的监管态度有其产业现实上的合理性。元宇宙目前仍然处于较为早期的发展阶段,如VR和AR产品作为元宇宙终端入口目前尚未取得根本突破;终端产品的芯片运算、图形性能及画面效果仍然欠佳,到目前为止还未解决发热和续航短的问题;现阶段云计算应用技术难以实现实时高刷的沉浸式体验画面效果,而且分布式网络作为元宇宙网络架构还支撑不起元宇宙规模的数据交换量级。

其次,当前互联网领域存在的治理难题,也很可能会延续到元宇宙的发展过程中,需要理性看待,保持一定程度的风险容忍度。不管是用户UGC生产所带来的内容安全、未成年人保护或版权冲击,还是虚拟货币、平台垄断等带来的对社会经济、金融或治理秩序带来的影响,可能在元宇宙的发展中会像在互联网领域一样,引发多轮新的讨论。实际上,从互联网近20年的发展来看,对这些问题的研究和实践已经形成较为理性包容的思路,在风险控制和促进发展间有能力做好动态的平衡。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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