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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转地方国有企业股权充实社保基金会计核算问题的研究

2022-06-02倪一冰

中国注册会计师 2022年5期
关键词:净资产公允报表

| 倪一冰

作者单位 | 浙江省财务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一、引言

为提前应对人口老龄化高峰时期可能带来的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压力,国务院于2017年11月印发《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划转范围为中央和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金融机构,划转比例统一为企业国有股权的10%,主要用于弥补因实施视同缴费年限政策形成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划转的中央企业国有股权,由国务院委托社保基金会负责集中持有;划转的地方企业国有股权,由各省级人民政府设立国有独资公司集中持有、管理和运营,也可将划转的国有股权委托本省(区、市)具有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功能的公司专户管理。

2019年财政部、人社部、国资委、税务总局、证监会联合印发《关于全面推开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的通知》及《关于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有关事项的操作办法》(以下简称“通知和操作办法”),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以下简称“划转工作”)已进入全面推开阶段。据财政部统计,截至2020年末,符合条件的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划转工作全面完成,共划转93家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国有资本总额1.68万亿元。

浙江省作为试点省份之一,前期选择40家企业试点,并稳步推进全面划转工作。截至2020年末,已完成157家社保企业的划转工作,并严格落实专户管理。在划转阶段过渡到股权管理阶段的实践中,相关研究处于起步阶段,而承接主体在对划转充实社保基金股权(以下简称“社保股权”)进行会计核算的过程中,遇到了一些实施方案、通知和操作办法中未明确规定而亟待解决的具体问题。本文以承接主体为视角,对社保股权会计核算准则的应用、会计核算的实践和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对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的会计核算实践提供一定的参考启示与借鉴。

二、社保股权会计核算准则的应用

社保股权会计核算准则应用的合理性,主要应遵循两个原则:一是社保股权会计核算准则的适用性原则,即确认社保股权会计核算适用的企业会计准则;二是社保股权的金融工具分类归属性原则,即确立承接主体对持有的社保股权金融工具分类所归属的金融工具类别。

(一)准则适用性原则

1.承接主体的股东权利行使方式存在特殊性。划转地方企业国有股权的承接主体为国有独资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对很多被划转企业来说,划转后的承接主体是除当地国资部门外的第二大股东,在社保股权管理实践中,承接主体与大股东以协议形式明确股东权利的行使方式,委托大股东代为表决授权清单内事项,对于未列入清单的事项仍有表决权。

2.承接主体持股比例和股东权利。根据《实施方案》规定,充实社保基金的国有企业划转比例统一为企业国有股权的10%,社保基金会及各省(区、市)国有独资公司等承接主体作为财务投资者,享有所划入国有股权的知情权、收益权和处置权,不干预被划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管理,一般不向被划转企业派出董事。

基于承接主体的股东地位特殊性、持股比例和股东权利等方面的分析,承接主体对被划转企业不能实施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承接主体对社保股权的会计核算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二)社保股权的金融工具分类归属性原则

财政部2017年修订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以下简称“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以来,至2021年1月1日,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开始全面实施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

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引入了业务模式和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分析的概念,由旧准则下的“按照持有金融资产的意图和目的”进行分类,修改成“根据其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进行分类。根据《实施方案》规定,对划入的国有股权,社保基金会及各省(区、市)国有独资公司等承接主体的收益主要来源于股权分红。除国家规定须保持国有特殊持股比例或要求的企业外,社保基金会及各省(区、市)国有独资公司等承接主体经批准也可以通过国有资本运作获取收益。因此可见,承接主体作为财务投资者,管理社保股权的业务模式不以出售为目的,以获取股权分红为主要收入方式。

承接主体需对持有的社保股权进行分类,在社保股权分类中主要涉及以下两方面的问题:

1.承接主体同时持有上市企业社保股权和非上市企业社保股权,是否需要分类处理?按社保股权是否上市进行分类,承接主体可能同时持有两类社保股权:上市企业社保股权和非上市企业社保股权。上市企业社保股权存在公开市场,公允价值比较容易获得,具有较强的交易性。《实施办法》规定承接主体具有处置权,若承接主体对社保股权的持有目的为近期出售或短期获利,在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可以分类为“交易性金融资产”进行核算。但笔者认为,承接主体作为财务投资者,持有上市的社保股权不以交易为目的,以获得股权分红收益为主;同时需履行划转工作中有关禁售期的义务,以期长期持有且不干涉企业的日常经营。因此,上市公司股权与非上市公司股权,对于承接主体来说持有目的并无不同,基于核算的一致性,上市企业社保股权应当与非上市企业社保股权一同分类。

2.承接主体持有的社保股权应如何进行金融工具分类?承接主体对持有的社保股权可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也可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笔者认为,从承接主体持有社保股权的目的、业务模式和会计信息质量要求分析,应采用前者。主要基于以下考虑:

(1)持有目的。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一般需满足交易性的目的。根据实施方案的相关规定,地方企业国有股权划转工作比照中央企业办理。承接主体虽有处置社保股权的权利,但划转企业的名单、划转比例等事项一般由省级主管部门核定,股权交易需要报省级主管部门批准,承接主体持有社保股权并不以近期出售或短期获利为目的,因此不具有交易性。

(2)业务模式。承接主体管理社保股权的职责,主要是维护社保股权的权益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及时收缴社保股权分红收益和对分红收益进行投资运作等方面,因此其业务模式为长期持有社保股权并收取被划转企业分红作为收益并进行投资运作。

(3)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社保股权专户会计信息应与社保股权管理的业务模式相符合,客观准确地反映承接主体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为承接主体掌握股权价值动态、资产收益情况以及主管部门开展绩效考核等提供依据。上市企业社保股权市价变动受证券市场影响较大,公允价值具有波动性,非上市社保股权企业因资产划转、资产置换等事项频繁而导致净资产也变动频繁。基于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中的可比性、实质重于形式等考虑,将分红收益反映为承接主体的持有损益,被划转企业市价或净资产的变动反映为承接主体享有的净资产权益变动,更能客观反映承接主体受托责任。

综上,地方承接主体可将所持有的社保股权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股权的分红计入当期损益,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国家税务总局于2005年印发了《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该文首次对纳税评估工作给出明确的定义: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运用数据信息对比分析的方法,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纳税申报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并采取进一步征管措施的管理行为。随着时间推移,税收征管改革不断深化,纳税评估工作被赋予了新的内涵,综合体现服务行为与行政执法行为。作为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自我申报的义务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审核的执法活动,纳税评估具有其他管理手段无法替代的优点。

在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下,被划转企业发行的优先股、永续债等,可按准则的要求划分为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若被划转企业能够无条件的避免以支付现金或其他资产进行偿还的,分类为权益工具,否则分类为金融负债。优先股、永续债(即使在被划转企业报表中分类为权益工具)不是承接主体所享有的权益,不属于“归母净资产”。因此计算承接主体应享有的净资产权益时,需要以被划转企业合并财务报表中归母净资产扣除“其他权益工具”的金额,按净额乘以持股比例确认承接主体应享有的净资产权益。

三、社保股权会计核算的主要问题

根据上述社保股权的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分类原则,以下对社保股权会计核算中具体操作问题进行讨论。

(一)社保股权核算的科目设置

为准确反映社保股权初始成本、价值变动和分红收益,承接主体应当在资产类一级科目“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核算社保股权,“其他权益工具投资”下设二级明细科目“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成本”,反映社保股权取得的初始成本;“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公允价值变动”,反映社保股权公允价值的变动。权益类一级科目下“资本公积”反映社保股权初始入账成本;“其他综合收益”下设二级明细科目“其他综合收益——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公允价值变动”,反映社保股权公允价值的变动。损益类一级科目系“投资收益”,可根据需要下设“投资收益——持有其他权益工具投资产生的分红收益”,反映社保股权的分红收益。依据相关会计准则规定进行上述科目设置后,承接主体可根据自身核算准确性需要,增设辅助项目,按被划转企业进行核算。

(二)社保股权公允价值的认定

承接主体将社保股权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根据会计准则规定,期末应以公允价值计量,使用的估值技术主要包括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但是被划转企业股权公允价值很难获取:(1)除上市公司股权外,国有股权极少存在公开市场交易活动;(2)被划转企业数量众多,如浙江省有上百家,承接主体不可能对每家企业进行资产评估;(3)即使采用资产评估,企业类型多样,难以寻找相同或类似资产的重置成本。因此,采用估值技术不能满足公允价值计量的可行性和时效性。

按照公允价值层次的规定,在相关可观察输入值无法取得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可以使用第三层次输入值,即不可观察输入值。针对被划转企业股权的情况,建议按以下顺序获取社保股权的公允价值:(1)上市公司财务报告日的收盘价;(2)被划转企业最近公开交易市场上的股权价值;(3)被划转企业财务报告日或最近资产评估的股权价值;(4)被划转企业经审计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以下简称“归母净资产”)。

(三)社保股权期末账面价值的调整

实践中,由于社保股权企业公允价值获取困难,可采用经审计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归母净资产作为计量基础。结合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要求,每年末,根据被划转企业合并财务报表中归母净资产的公允价值扣除“其他权益工具”中的“其他权益工具——优先股”、“其他权益工具——永续债”,对社保股权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如公允价值升值,借方计入“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公允价值变动”,贷方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公允价值变动”;如公允价值贬值,借方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公允价值变动”,贷方计入“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公允价值变动”。

在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下,被划转企业发行的优先股、永续债等,可按准则的要求划分为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若被划转企业能够无条件的避免以支付现金或其他资产进行偿还的,分类为权益工具,否则分类为金融负债。优先股、永续债(即使在被划转企业报表中分类为权益工具)不是承接主体所享有的权益,不属于“归母净资产”。因此计算承接主体应享有的净资产权益时,需要以被划转企业合并财务报表中归母净资产扣除“其他权益工具”的金额,按净额乘以持股比例确认承接主体应享有的净资产权益。

(四)社保股权分红的核算

依据相关会计准则,持有期间,被划转企业宣告派发股利分红或者根据国有资本经营收益规定确认拟上缴社保股权收益时,承接主体按持股比例确认投资收益,借方计入“应收股利”,贷方计入“投资收益”;实际收到股利分红或社保股权收益时,借方计入“银行存款”,贷方计入“应收股利”。

个别被划转企业涉及多个国有股东,股权结构相对复杂,在下达划转通知后未完成全部社保股权工商变更登记工作。根据划转工作相关要求,若承接主体按基准日被划转企业归母净资产为基础进行入账处理,会出现“划转比例与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股权比例不一致”的情形,因此承接主体可能暂未进行社保股权入账处理;为保障承接主体享有社保股权的收益权,股权变更登记完成后产生的股权分红由承接主体持有,此时会出现“分红已收而权益未入账”的情形。

针对上述情形,承接主体收到的社保股权分红可能存在2种可选择的会计核算方式:先计入“其他应付款”,待社保股权工商变更登记工作完成后转入“投资收益”,或者直接将社保股权分红计入“投资收益”。笔者认为社保股权划转不以工商变更登记为生效要件,基于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社保股权分红属于承接主体应享有的收益权,计入“投资收益”更为合适。

(五)双重持股情形下的会计核算

承接主体一般为地方国有独资公司,因历史原因或根据当地主管部门要求,既持有被划转企业10%的社保股权,又直接或通过子公司间接持有被划转企业一般性国有股权,在这种双重持股的情形下如何进行会计核算和报表列示,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应按“一致性”原则适用同一准则和会计核算方法,一种观点认为应按“相关性”原则分别适用准则和会计核算方法。笔者认为,鉴于社保股权的特殊性要求,在承接主体合并报表层面应采用前一个观点,在承接主体个别报表层面应采用后一个观点进行处理。以下列举两种情形:

1.被划转企业为承接主体合并报表范围的情形。此情形下,在个别报表层面对所持有的一般性股权和社保股权分别适用准则进行核算,在合并报表层面进行特殊调整。

例:承接主体持有被划转企业B公司10%国有股权,承接主体的子公司A公司持有B公司90%国有股权。在A公司个别报表层面,B公司股权按照“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进行计量;在A公司合并报表层面,A公司“长期股权投资”与B公司“所有者权益”抵消,形成“少数股东损益”和“少数股东权益”。在承接主体个别报表层面,B公司股权计入“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在承接主体合并报表层面,承接主体通过直接和间接持有B公司100%国有股权,实际不存在少数股东享有的权益,因此在A公司合并报表中形成的“少数股东损益”和“少数股东权益”与承接主体个别报表中的“其他权益工具投资”进行抵消处理。

2.被划转企业为承接主体的子公司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企业的情形。被划转企业不纳入承接主体合并报表范围,在个别报表层面对所持有的一般性股权和社保股权分别适用准则进行核算,在合并报表层面进行特殊调整。

例:承接主体持有被划转企业B公司10%国有股权,承接主体的子公司A公司持有B公司20%国有股权。在A公司个别报表层面,B公司股权按照“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进行计量;在承接主体个别报表层面,B公司股权计入“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在承接主体合并报表层面,承接主体通过直接和间接持有B公司30%国有股权,在个别报表中的“其他权益工具投资”调整至“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进行核算。

(六)持股多层级情形下的会计核算

按照通知和操作办法内“企业规模的认定及划转口径以合并财务报表为准”的规定,承接主体按照被划转企业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归母净资产计算所享有的净资产权益。由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的事项较多,在实践中一家被划转企业调整为另一家被划转企业的子公司,调整后出现承接主体同时持有母子公司2家被划转企业国有股权的情形并不少见。一般情形下,为了避免重复划转和提高国有股权管理效率,承接主体会将子公司的股权进行无偿划转,持有母公司股权即可。在此情形下,承接主体的会计核算原则:1.将子公司账面价值直接调整至母公司;2.按子公司股权在无偿划转基准日的价值调整计入母公司。

例:承接主体同时持有两家被划转企业(A公司和B公司)10%国有股权,B公司成为A公司的子公司,承接主体将B公司10%国有股权无偿划转至A公司。方法一是将B公司股权的账面价值转入A公司进行辅助核算。如A公司和B公司股权账面价值以初始成本计量,则承接主体按原始成本进行辅助核算调整后,A公司入账净资产权益会偏离A公司在无偿划转基准日合并财务报表中应归属于承接主体的净资产权益。方法二是调整B公司在无偿划转基准日的账面价值,以调整后的账面价值转入A公司进行辅助核算。如A公司股权账面价值以初始成本计量,则承接主体享有的A公司入账净资产权益由两部分构成:A公司在划转基准日的原始成本,B公司在无偿划转基准日经调整后的账面价值。

如承接主体采用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可按无偿划转基准日A公司归母净资产对账面价值进行调整,则可解决上述两个方法带来的处理弊端:A公司入账净资产权益不会存在不同基准日的入账价值,经调整后的账面价值也能够真实反映承接主体在无偿划转基准日应享有的净资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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