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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困境与对策

2022-05-30尹俊翔陶杨

人民论坛·学术前沿 2022年16期

尹俊翔 陶杨

【摘要】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是现阶段多发高发的犯罪类型之一,严重侵害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影响社会稳定。该类犯罪的组织化程度深、骗术手段多种多样、犯罪产业链成熟,在取证、追赃、抓捕等方面给侦查打击工作造成了不少困扰,需要通过创新跨境侦查合作模式、构建多元化跨境电子取证制度、增强涉案资金追踪能力、创新犯罪打击模式,提升侦查打击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整体能力。

【关键词】跨境电信网络诈骗  跨境偵查合作  电子取证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619/j.cnki.rmltxsqy.2022.16.012

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是指犯罪嫌疑人利用电信、网络或其他现代传播媒介以及金融通兑服务等手段而实施的跨越不同国境、边境或地区的诈骗犯罪行为。[1]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嫌疑人为逃避打击,不断将窝点向境外国家和地区迁移,据统计,目前境外电信网络诈骗窝点已超过六成。[2]为打击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我国公安机关积极开展国际警务合作,但因电信网络诈骗多为跨境作案,加大了公安机关打击治理此类案件的难度。

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特点

犯罪组织化程度深。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实施主体为犯罪团伙甚至犯罪集体,其内部组织严密、分工明确。一般包括负责出资的“金主”“集团首脑”、负责诈骗窝点搭建运行的“骨干成员”、负责编写诈骗剧本的人员、负责实施诈骗的“话务人员”“技术人员”、负责对接转款洗钱团伙的人员、负责招募培训的人员等众多人员类型。犯罪集团内部通常实行企业化管理,制定员工守则、绩效考核、工作纪律、奖惩措施等制度,建立有日常支出、薪酬发放等详细账目,按照公司化模式运作。

骗术手段多样化。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内,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的骗术都是以冒充公检法的电话诈骗为主。近年来,随着广大人民群众对冒充公检法电话诈骗的防范意识不断增强,各种网络类诈骗逐渐成为了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的主要形式,其中以网络贷款诈骗、网络刷单诈骗、网络交友诱导投资诈骗、网络冒充客服诈骗等形式最为高发。

犯罪产业链成熟。与其他传统犯罪的“单打独斗”不同,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往往都是“多方协作”实施的。为实现完全非接触的犯罪方式,诈骗集团与众多黑灰产犯罪团伙之间形成了密切的合作关系。这些黑灰产犯罪团伙为诈骗集团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电话卡、银行卡、网络通话线路、定制诈骗APP、转款洗钱渠道等,全方位为跨境诈骗犯罪的实施提供支持和服务,诈骗集团则按照一定的标准向黑灰产团伙支付费用。在长期的合作中,众多黑灰产犯罪团伙与跨境电信网络诈骗集团逐渐形成了一种典型的互联网背景下的犯罪利益共生群体。[3]

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打击困境

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跨境性、非接触性以及强技术对抗性,使得对该类犯罪的打击困难重重。而由于司法制度的差异性,各国在对电信网络诈骗行为的违法性上认识不统一、惩罚力度差别也比较大,致使我国与相关国家(地区)开展国际警务合作受到较大影响。总体而言,现阶段打击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面临的困境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取证困境。证据是明晰案件事实的重要依据,也是诉讼的基础和核心,但在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取证过程中存在证据获取难、转化难、认定难等困境。目前,各国之间尚未形成一套被普遍认可的电子取证通用规制或标准,电子证据的固定、提取与鉴定往往受制于各国电子取证技术与能力,必须遵循被请求国家的法律规定和证据规则。具体到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中电子取证的操作水平更是参差不齐,电子证据异国转换及证据规格差异问题无形中增加了打击犯罪的难度。而电子数据易被销毁、篡改的特点,更是增加了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取证难度,如果没有原始存储介质或其他证据佐证,抑或电子证据之间没有形成科学严谨的证据链条,被诟病为“自侦自鉴”的网络远程勘验报告往往缺乏公信力,在最佳证据规则的背景下其证明力明显式微,甚至可能陷入“孤证”的泥潭。[4]

追赃困境。对于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侦查打击,追踪被骗资金、追缴赃款既是主要的侦查途径,也是挽回被害人损失、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重要方面。但随着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产业链的成熟,大量境外洗钱团伙、地下钱庄、水房等的存在,使追赃成功率变得极低,即使能够查清楚被骗资金去向,也往往早已被转移变现。同时,跨境电信网络诈骗集团也经常会与跨境洗钱团伙勾结在一起,通过金融、投资、外贸等领域的交易方式洗白赃款,甚至利用区块链技术和虚拟货币,使侦查机关难以查清赃款的真正去向。

抓捕困境。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抓捕困境主要体现在查清嫌疑人所在位置和落地抓捕两个方面。跨境电信网络诈骗集团为隐藏自己,会通过租用异地服务器、VPN代理上网、GOIP网关等技术设备掩盖窝点真实位置,也会在境外窝点周围安装监控设施,保证窝点的运行安全。同时,很多境外窝点不会长期设在一个地方,每隔一段时间就会将窝点迁往别处。这就导致侦查机关在对窝点进行查证定位时困难重重,甚至难以锁定。即使可以锁定窝点位置,也需要通过国际警务合作,由窝点国警方协助进行落地抓捕,而由于手续繁琐、耗时较长,往往会错过抓捕时机。

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打击对策

创新跨境侦查合作模式。面对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打击的诸多困境,亟需有针对性地创新跨境侦查合作模式,完善国际侦查合作机制。在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逐渐全球化的背景下,应将全球共治作为各国共同打击跨境网络犯罪的基础理念,不断深化各国共同打击该类犯罪的合作。一方面,积极推动国际网络犯罪公约立法,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违法性、量刑标准、司法管辖、司法互助等方面达成共识,构建具有普适性的国际法律框架,为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国际侦查合作奠定良好基础;另一方面,对于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窝点主要聚集的国家、地区,应继续加强与其之间的跨境警务执法合作,创新侦查合作模式,在犯罪情报互通、案件会商、协助取证等方面建立日常联络机制和快速联络通道,推进双方合作打击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机制化、常态化。[5]

构建多元化跨境电子取证制度。除了创新警务合作模式,创新跨境电子取证制度也是常态化打击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当务之急。在现有的司法协助程序下,跨境电子取证协作程序繁杂、耗时较长,无法满足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打击的现实需求。与相关国家、地区合作开展的专案打击,虽然在个案中的取证效率较高,但无法满足常态化打击的电子取证需要。基于此,有必要在国际司法协助整体框架下,通过签订跨境电子取证的双边条约及区域多边条约、立法规范单边跨境电子取证行为、加强与互联网企业合作、探索依托第三方平台实施跨境数据调取的制度、适当简化电子证据的刑事司法协助程序等具体举措,构建起多元化的跨境电子取证制度。[6]

增强涉案资金追踪能力。通过银行和非银行支付机构的线上业务快速转移被骗资金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固有方式。诈骗分子一旦转移变现成功,就很难再查清楚赃款的去向,追赃难度极大。而在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侦查中,因为跨越国境所形成的法域阻隔,追赃难度更大。为有效跨境追缴赃款,首先,需要增强追踪涉案资金的能力,以查清楚涉案赃款的最终去向;其次,充分发挥国际多边与双边条约等规范文件的作用,与相关国家、地区加强追缴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赃款的合作,明确可移交罪赃的范围,探索建立赃款适度分享机制,实现跨境追缴赃款效果的最大化。

创新犯罪打击模式。跨越国境的执法限制、成熟的犯罪产业链、严密的组织形式,都使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无法按照传统侦查思路开展打击工作。组织专案组出境开展联合执法的模式也因为疫情的影响无法正常开展。为有效开展打击工作,一方面,应根据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与黑灰产犯罪团伙的共生关系,加强线索研判,立足境内对这些黑灰产犯罪团伙开展打击,斩断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产业链;另一方面,加强对境内窝点的研判,锁定其人员身份,强化侦查经营,待人员回国后再开展集中打击。

加强防范治理。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发案数量多、侦办难度大,单纯依靠打击难以真正遏制该类犯罪的高发势头,需要坚持“打防结合、防范为先”的工作理念,在积极打击的同时,深入开展防范工作。通过大范围、多渠道的宣传防范不断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防范意识和识骗能力,通过有针对性的技术防范措施提高对诈骗行为预警识别、封堵反制的能力。同时,还要坚持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协同治理,汇聚各部门和全社会的力量实现对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系统治理,铲除该类犯罪的生存土壤。

注释

[1]吴照美、许昆:《两岸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演变规律与打击机制的完善》,《青海社會科学》,2014年第4期。

[2]《最高法:电信网络诈骗境外窝点作案已超过六成》,2021年6月22日,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03255286377685696&wfr=spider&for=pc。

[3]徐永胜、许韬:《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规律特征与对策研究》,《青少年犯罪问题》,2021年第4期。

[4]吴跃文:《跨境快捷电子取证的探索与展望——以打击整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为例》,《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9年第6期。

[5]王晓伟:《海峡两岸合作打击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2期。

[6]叶媛博:《论多元化跨境电子取证制度的构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4期。

责 编∕肖晗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