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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高质量社会保障助推共同富裕:逻辑关联、现实难题与关键路径

2022-05-30白维军

人民论坛·学术前沿 2022年16期
关键词:高质量发展共同富裕社会保障

白维军

【摘要】社会保障是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途径,公平可持续、统一规范、系统协调、包容共享、法治化的高质量社会保障,在物质基础、构建内容、分配逻辑等方面与共同富裕高度契合,马克思的生产、分配、交换、消费关系理论也通过社会保障实现共同富裕提供了坚实的理论支撑,由此形成社会保障与共同富裕的逻辑关联。针对当前社会保障发展质量不高的突出问题,需从整合优化制度体系、发挥反贫困和再分配功能、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等方面,提升社会保障质量,助推实现共同富裕。

【关键词】社会保障  高质量发展  共同富裕

【中图分类号】D6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619/j.cnki.rmltxsqy.2022.16.004

引言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特征”,“要深入研究不同階段的目标,分阶段促进共同富裕:到‘十四五末,全体人民共同富裕迈出坚实步伐”,“到2035年,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到本世纪中叶,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基本实现,居民收入和实际消费水平差距缩小到合理区间”。[1]共同富裕已成为当前我国重大的理论和现实议程,是推动人的全面发展和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重大战略举措,也是关乎民心向背和能否筑牢党长期执政基础的政治行动。关于如何实现共同富裕,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指出:“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2]遵循高质量发展思路,在努力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背景下,高质量社会保障应成为推动共同富裕的重要途径和共享经济发展成果的制度保证。因为,社会保障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公平、增进人民福祉的基本制度保障,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实现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重要制度安排。[3]

共同富裕有两层含义,一是“富裕”,即要消灭贫穷;二是“共同”,即要消灭两极分化。邓小平同志指出:“社会主义的目的就是要全国人民共同富裕,不是两极分化。”[4]共同富裕要求全体人民不论城乡、不分地区都能平等地享有经济发展成果,体现社会发展的公平与包容;要求在法治化轨道上,统一规范、持续有序地实现物质和精神富足,体现社会发展的进步与共享。但是,共同富裕不是同时富裕,也不是同步富裕,需要运用系统思维协调规划,在科学可行的行动纲要下分阶段、分步骤渐次实现。而以公平可持续、统一规范、系统协调、包容共享、法治化为特征的高质量社会保障,既高度契合共同富裕的价值追求,又为实现共同富裕提供了路径选择,由此形成高质量社会保障与实现共同富裕的理论逻辑和事实逻辑。

本文以社会保障高质量发展为切入点,探讨其与共同富裕的逻辑关联,在深入分析当前社会保障发展质量不高,制约共同富裕目标实现的基础上,从优化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发挥社会保障反贫困与再分配功能、提升社会保障基本公共服务能力等关键环节,提出高质量社会保障推动实现共同富裕的具体路径,为最终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提供理论依据和决策参考。

何谓高质量社会保障

高质量社会保障是指通过科学的制度安排,使社会保障作为一个整体,系统、协调、规范、统一地运行在法治化轨道上,在城乡、区域、人群间形成公平、高效、共享、包容、充分、可持续的制度体系,全面保障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第一,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创造起点公平、维护过程公平、缩小结果的不公平是社会保障与生俱来的使命,塑造社会公平是社会保障不懈追求的目标;可持续则从发展的角度给社会保障注入不竭动力,是社会保障发挥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功能的根本保证。公平与可持续不仅是社会保障高质量发展的制度要求,也是坚持新发展理念的根本遵循。公平的社会保障要求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地享有社会保障权利,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则要求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发展性、战略性和前瞻性,既立足现实解决实际问题,又着眼未来解决发展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做到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兼顾;要求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防止落入“福利陷阱”。

第二,统一规范的社会保障。社会保障是一个全局性、整体性、系统性、协同性的制度体系,要求有一套统一规范的运行法则予以指导、约束,不能各自为政、各行其是。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在推动社会保障事业高质量发展上持续用力,增强制度的统一性和规范性,发展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把更多人纳入社会保障体系。”[5]统一规范是社会保障制度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高质量社会保障的重要体现。打造高质量社会保障体系要强化顶层设计,保持制度的一致性,做到全国一盘棋;要强化制度的刚性约束,限制社会保障自由裁量权,以统一的制度规范向全国推广,提升社会保障制度的效能。

第三,系统协调的社会保障。社会保障是各种具有经济福利性的、社会化的国民生活保障系统,[6]回应高质量发展要求,新时代社会保障制度建设需坚持系统观念,在全局与局部、整体与要素的关系中找寻规律、建立秩序,打造完整、高效的社会保障体系。要在统筹发展视角下,均衡考虑保生存的社会救助制度、谋发展的社会保险制度、提水平的社会福利制度、补短板的补充保障制度,形成完整保障链,确保社会保障的系统性和全面性。在中观和微观层面,则要做到在某一领域或某一制度设计上的连续性和完整性,确保专项社会保障功能的充分发挥。同时要处理好各项制度之间的关系,清晰界定制度功能,相互补充、相互配合,提高社会保障统筹谋划和协同推进能力,打造高质量社会保障体系。

第四,包容共享的社会保障。社会保障是一个包罗万象的民生工程,涉及的都是老百姓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牵系民心,关乎政治。社会保障需以一种包容的姿态和方式,将所有主体纳入进来,形成共建共治局面,最终实现人人共享。包容性社会保障要求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在制度全覆盖的基础上实现人员全覆盖;要求将政府、企业、社会、个人等主体全面纳入社会保障治理体系,形成共建共治局面。共享型社会保障则要求以共同富裕为目标,持续加大再分配力度,提高共享份额,处理好一次分配、二次分配、三次分配的关系,让社会财富在全体社会成员间合理分配;要求利用数字技术和信息平台,为共享创造便利条件,提升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第五,法治化运行的社会保障。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社会保障治理同样需要在法治的轨道上稳步前进。高质量社会保障必须有健全的法治体系,应遵循立法先行、以法定制、依法实施的国际通行惯例,制定完整的社会保障立法规划并付诸行动。[7]加强社会保障立法工作,既要与时俱进对已有法律进行修订完善,又要填补法律空白,使各项社会保障制度都能有法可依;实施过程中要做到有法必依,增强社会保障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对发生的矛盾纠纷能及时通过法律途径妥善解决,对各种社会保障违法行为严厉惩处,做到违法必究。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言:“要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加强社会保障工作,在法治轨道上推动社会保障事业健康发展。”[8]

高质量社会保障助推共同富裕的逻辑关联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9]美好生活既包括物质层面的满足,也包括精神层面的富足,这与共同富裕的目标追求是完全一致的。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促進共同富裕与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是高度统一的”,“共同富裕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是人民群众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都富裕”。[10]高质量社会保障以公平、可持续、统一规范、系统协调、包容共享、法治化等特质,全面回应了共同富裕对“富裕”和“共享”的要求,在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等环节有力地推动着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形成了高质量社会保障与共同富裕的理论逻辑和事实逻辑。

马克思指出,“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将如此迅速”,“生产将以所有人的富裕为目的”。[11]彰显了社会主义追求共同富裕的价值与目标。中国共产党高举马克思主义伟大旗帜,对共同富裕进行中国化阐释,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共同富裕理论。我们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通过社会保障制度,不断改善和发展民生,积极推进人的全面发展,走共同富裕之路。中国共产党走高质量社会保障道路与马克思主义共同富裕理论在逻辑上具有连贯性,与通过社会保障实现共同富裕在理论上也具有一致性。

高质量社会保障也以其强大的经济、社会、政治、文化功能,为实现共同富裕创造条件、夯实基础,彰显出二者紧密的逻辑关联。社会保障是劳动力再生产的“保护器”,当劳动力再生产遇到障碍时,社会保障能给予劳动者最基本的生活保证,维系劳动力再生产需要,保证社会再生产的正常进行。社会保障也能发挥经济发展“调节器”作用,当经济过热或过冷时,国家往往会通过社会保障来调节经济发展,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社会生产是经济发展的前提,经济发展则为共同富裕奠定物质基础,这也是实现共同富裕中“做大蛋糕”的基础环节,高质量社会保障通过可持续、统一规范、系统协调的制度安排,为实现共同富裕创造经济条件。

高质量社会保障通过公平、统一规范、包容共享的制度安排,及时回应和解决社会问题,起到社会运行“稳定器”作用。以社会保障这一“柔性”制度,舒缓社会张力,打造富有弹性的包容性社会空间,从而为实现共同富裕提供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共同富裕的实现离不开社会分配正义的存在,分配正义既包括经济利益的分配公正性,也包括非经济利益的分配公正性。在社会保障利益分配中,以包容、共享的理念和方式,既对高收入者进行收入调节,也对兜底性民生进行特殊保障,同时对公共安全、生活环境等予以营造,通过社会保障优化社会结构、分配社会利益、缓解社会情绪,为实现共同富裕创造社会条件。

高质量社会保障也以法治化的运行和公平正义的制度设计,为实现共同富裕创造政治条件。社会保障是治国安邦的大问题,我们党自建立之日起就十分重视发挥社会保障的政治功能。高质量的社会保障法制建设和法治化运行,既保障了公民分享经济成果的权利,也强化了政府的社会保障责任,为通过社会保障实现共同富裕提供了坚实的政治保障。而且,民生连着民心,通过社会保障提升民生福祉,赢得民心、夯实执政基础,是巩固党的领导以及团结全体人民共建社会保障,最终走向共享和共同富裕的必由之路。

高质量社会保障对实现共同富裕还有文化引导和价值引领作用,为实现共同富裕创造文化条件。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在促进人民精神生活共同富裕中“要强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发展公共文化事业,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多方面的精神文化需求”。[12]在长达几千年的社会保障实践传承中,我国社会保障蕴含着丰富的集体主义和人道主义精神,也体现着勤劳致富的理念主张,高质量社会保障将上述优秀品质和优良传统发扬光大,对纠正共同富裕中的一些错误认识和不恰当做法具有积极意义。通过社会保障传承优秀文化、创新文化形式,能丰富共同富裕内涵,助推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共同富裕。

马克思的生产、分配、交换、消费关系理论,对高质量社会保障与共同富裕之间的逻辑关联同样具有强大的解释力。马克思指出:“生产创造出适合需要的对象;分配依照社会规律把它们分配;交换依照个人需要把已经分配的东西再分配;最后,在消费中,产品脱离这种社会运动,直接变成个人需要的对象和仆役,供个人享受而满足个人需要。”[13]社会保障虽然不直接从事生产活动,但其可以通过投资和调节等手段,对经济发展施加作用,从而促进社会总产品的增加,为共同富裕提供物质保障。社会保障通过调节社会总需求,平抑经济波动,保证生产活动的顺利进行;通过社保基金的投资,繁荣资本市场,激发社会生产活力,产出更多生活必需品;通过津贴、补助等,保障人的生存发展权,为社会生产提供高素质劳动力,确保生产、再生产的持续进行,这些都是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保障。

高质量社会保障推动共同富裕的分配功能主要体现在再分配中,尤其是二次分配和三次分配。通过包容共享制度的设计,社会保障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慈善捐赠等形式,实现了社会财富再分配,使经济发展成果通过社会保障更多地惠及普通劳动者,缩小收入差距,推动人人共享,最终走向全体人民共同富裕。

社会保障交换功能广泛体现在邻里互助、代际分担、“时间银行”等实践中,其以一种“互通有无”或“投资—回报”方式,在相互交换中调配社会保障资源。保障程度的提升和生活质量的改善,对推动共同富裕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消费也是体现富裕程度的一个重要指标,在社会生产四要素中,马克思指出:“生产表现为起点,消费表现为终点,分配和交换表现为中间环节。”[14]消费能力和消费水平的高低直接反映也决定着共同富裕的程度,高质量社会保障通过对社会成员生老病死残等生活风险的预防,能消除人们的后顾之忧,使人们敢于将更多收入用来消费,缩小与富裕群体的生活差距。高质量社会保障通过对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的调节,能有效推动共同富裕,彰显社会保障与共同富裕的逻辑关系。

我国社会保障发展的短板与不足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把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摆上更加突出的位置,建成了世界上规模最大的社会保障体系。但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仍然存在短板和不足,与高质量发展的要求仍有差距,推动共同富裕的能力还需进一步提升。

一是社会保障制度的公平性和可持续性有待提升。在新的社会主要矛盾下,社会保障领域同样面临着地区、群体、制度之间的不平衡,以及居民需求难以有效满足、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不足、不充分等问题。总体来看,城市居民的保障程度远高于农村居民,不同保障项目也面临不同的财政境遇,社会保障还存在诸多不足。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国“社会保障统筹层次有待提高,平衡地区收支矛盾压力较大;城乡、区域、群体之间待遇差异不尽合理;社会保障公共服务能力同人民群众的需求还存在一定差距;一些地方社保基金存在‘穿底风险”。[15]这些均与高质量社会保障的要求相去甚远,对推动共同富裕的作用有限。此外,我国社会保障还存在突出的“碎片化”问题,损害着制度的公平性和可持续性。无论是宏观层面的制度林立,还是中观层面的统筹层次阻隔,亦或是微观层面的制度缺陷,都造成不同区域、不同群体在享受社会保障待遇中的不公平,损害着社会保障的可持续发展,对推动共同富裕形成了制度障碍。

二是社会保障制度尚未实现“全国一盘棋”,统一性和规范性有待加强。随着社会保障体系的不斷发展,制度的统一性和规范性被提上重要日程,过去“先行先试”“多点试错”的做法须作出调整,以强化制度的规范性,压缩自由裁量空间,做到全国一盘棋。以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为例,当前社会保障信息分散在不同的管理机构,社保、民政、税务、公安、银行等各自掌握着不同的居民信息,若某一机构出于工作需要想调用另一机构掌握的居民信息,存在繁琐的行政程序和制度障碍。社会保障信息共建共享机制缺失,导致社会保障互联互通难、资源共享难、业务协同难,降低了社会保障行政效率和精细化管理水平。社会保障制度缺乏统一规范,不仅降低制度效能影响社会保障高质量发展,而且会造成新的不公平,无助于缩小贫富差距和推进共同富裕。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言:“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要坚持国家顶层设计,做到全国一盘棋。要增强制度的刚性约束,加强对制度运行的管理监督。各地区务必树立大局意识,严肃落实制度改革要求,不得违规出台地方‘小政策。可以允许一定时期内存在区域间社会保障水平上的差异,但不能动摇统一制度的目标,不能自行其是、搞变通。”[16]

三是社会保障共建共享、协同供给机制尚不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已进入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的阶段,这就要求政府、市场、社会、个人都参与到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中来,改变过去政府“一枝独大”局面,形成共建共治、协同共享局面。在共同富裕背景下,实现对经济发展成果的共享,要求以高质量社会保障为手段,让全体社会成员能在参与中实现自身利益,实现社会保障共建共享,助推共同富裕。但是,当前我国社会保障“政府主导并负责管理的基本保障‘一枝独大,而市场主体和社会力量承担的补充保障发育不够”。[17]个人和企业参与社会保障更多地体现在缴费和履行义务以及理论与形式层面,真正能在社会保障事务管理和监督检查中发挥作用的空间极为有限。即使在政府层面,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某些项目上也存在职责不清和职责失衡现象,没有在全社会、全过程形成真正的共建格局。共享方面,再分配制度不完善,当前不管在国家与个人,还是富裕群体与普通民众之间的财富共享均存在不足,减损着社会全体成员对经济发展成果的共享度,不利于共同富裕的实现。共建才能共享,以共建为手段,在共建中形成共识,最终实现共享,是高质量社会保障助推共同富裕的必由之路。

四是社会保障法治化建设需大力推进。社会保障的规范运行离不开法律法规约束,更需要在良好的法治环境中稳步前行。但是,当前社会保障法制建设较为滞后,且处于碎片化状态,与高质量社会保障和以法治化为手段推动共同富裕的要求尚有差距。我国有关社会保障的制度被分散规定在不同的法律规范文件中。例如,法律层面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行政法规层面有《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失业保险条例》等,法律文件有《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等,尚无一部综合的《社会保障法》统一规范各种社会保障行为。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碎片化、立法层次高低不一,导致全国性立法和地方性法规大量并存,弱化了社会保障的统一性和规范性。此外,还会导致社会保障立法之间的重复与冲突。部门体制驱动下,相关部门各行其是,从各自职权和立场出发,纷纷出台法律条文和制度规定,由于目标和定位不同,经常出现法律之间互相重叠,甚至互相冲突,这些均与高质量社会保障法治要求不符,也不利于共同富裕的推进。

高质量社会保障助推共同富裕的关键路径

“国之称富者,在乎丰民。”财富的创造和分配是各国都需面对的重大问题。[18]共同富裕就是要处理好财富的创造和分配问题,协调“做蛋糕”与“分蛋糕”关系,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基础上,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断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最终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如何通过高质量社会保障推动共同富裕,需对社会保障制度进行整合优化,提升制度质量,形成制度合力;需充分发挥社会保障的反贫困、再分配功能,实现财富在不同群体间的合理流动,满足人们对物质富裕的需求;需大力发展社会保障基本公共服务,满足人们对精神富裕和服务保障的需求。上述几方面是通过社会保障实现共同富裕的关键点和着力点,需深入把握、精准施策。

第一,进行制度整合优化,提升制度质量,形成制度合力,增强社会保障的公平性和可持续性,为推动实现共同富裕打好制度基础。社会救助领域,在消除绝对贫困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基础上,扩大农村低保制度覆盖范围,将低保边缘户纳入制度空间,形成相对贫困人口生活“兜底网”。乡村振兴背景下,需将农村社会救助制度纳入乡村振兴战略统筹谋划,实现二者相互衔接、相互促进。城市社会救助方面,需打破户籍限制,在共同富裕、共建共享背景下,以“常住”为依据,将城市低保制度和农村低保制度进行整合,让持有农业户口但常住在城市的贫困者,也能被城市低保制度覆盖,增强其生活保障性。在社会保险领域,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合并实施,条件成熟的地方,可以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进行整合,建成统一的国民医疗保险制度。生育保险已经实现了与医疗保险的整合,接下来需考虑如何将灵活就业人员、新业态从业者纳入社会保险制度,尤其是职业伤害和劳动权益保障问题,将目前他们所能享受的各种保障待遇进行整合,统一规范到以国家为主体的社会保险制度上,增强保障性。在社会福利领域,剥离针对妇女、儿童、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救助性福利安排,将其归并到社会救助制度中。以提高生活质量和生活水平为目的,对养老、医疗、生活等服务以及全民福利项目进行整合,将原来隶属社会救助系统的福利性项目剥离出来,纳入社会福利,形成适度普惠型社会福利制度。

第二,发挥社会保障反贫困功能,以高质量的救助、保险、福利制度,共享经济发展成果,通往共同富裕之路。随着绝对贫困的消除,我国进入相对贫困治理阶段。解决相对贫困问题是追求共同富裕的当务之急,只有科学地解决了贫困难题,才能真正达到共同富裕。[19]在社会救助制度中,需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和人们对高品质生活的追求,健全社会救助待遇自然增长机制,确保社会救助对象的基本需要得到满足并适度共享社会发展成果。要创新救助对象“瞄准”方法,积极探索主动发现、主动救助、主动帮扶的工作机制,不断提高社会救助的精准性。要在社会救助制度中逐步增加就业激励因素,促进有劳动能力的救助对象尽快进入劳动力市场,鼓励支持其勤劳致富。[20]在社会保险制度中,在养老保险实现全国统筹情况下,需提高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的统筹层次,以更具统筹和支付能力的财政政策,提高待遇享受群体的报销额度,在消弭地区差距的同时,节约保险对象求医问药成本,防止“因病返贫”等现象的发生。养老领域则需加快发展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改变目前基本养老保险“一家独大”局面,健全基本养老保险筹资和待遇调整机制,扩大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覆盖范围,规范发展个人养老金制度。同时,根据每项社会保险基金储备情况,“开源”“节流”双管齐下,提升社保资金的可持续性,为推动共同富裕注入不竭动力。面向老年人、残疾人、妇女儿童的社会福利制度同样具有显著的反贫困功能,需健全完善针对这些特殊群体的物资补贴制度,提高其社会保障待遇,共享经济发展成果,与其他群体一道走向共同富裕。

第三,增强社会保障再分配功能,以社会保险、慈善捐赠为重点,不断提高共享份额,助推全体人民实现共同富裕。缴费型社会保险中的个人缴费和补充保障制度中的慈善捐赠都是重要的财富再分配手段,其以互助共济为特点,在“做大蛋糕”后的“分蛋糕”环节发挥着重要的收入调节作用,对实现共同富裕有极大影响。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言:“要发挥再分配的调节作用,加大税收、社保、转移支付等的调节力度,提高精准性。要发挥好第三次分配作用,引导、支持有意愿有能力的企业和社会群体积极参与公益慈善事业,但不能搞道德绑架式‘逼捐。”[21]为提高共享份额,社会保险领域首先需提高统筹层次,实现更大范围内社保基金的互助共济,避免出现“苦乐不均”。受利益羁绊短期内无法提高统筹层次的地区,则应实行调剂金制度,并逐渐加大调剂比例。另外,强化二次分配中个人缴费的互助功能,借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中关于个人账户改革的做法,在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中逐步“做小”个人账户,扩大社会统筹账户,提高全体社会成员的共享份额。遵循制度的统一性和规范性要求,加大企业年金工作力度,通过薪资结构调整和政府税惠政策,鼓励、吸引更多企业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加大职工的共享份额,不让“第二支柱”成为特殊福利,而要具有普享性。慈善事业作为第三次分配的主要方式,是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的重要补充,对促进共同富裕具有积极意义。[22]这一过程中,首先应看到慈善的对象已发生变化,从原来的绝对贫困人口变成了相对贫困群体,慈善对象的需求也发生了变化,这就要求及时调整慈善内容,走出经济型慈善的传统思维,树立全面慈善观,提供丰富多样的“慈善產品”,满足人们多样化的生活需求。其次要更新慈善手段,随着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技术的发展,慈善也应改变传统的线下模式,大力发展线上慈善,让社会上的极富裕群体和普通富裕群体能便捷地参与到慈善事业中,为推动共同富裕贡献力量。要改变慈善行为和慈善捐赠的价值评判与认可方式,通过税款优惠、表彰宣讲以及“溢出政策”等灵活方式,褒奖和鼓励慈善行为、激发慈善热情,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慈善文化,发挥慈善事业的共同富裕功能。

第四,促进社会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满足人民群众精神富足、服务保障的需求,推动实现共同富裕。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不仅有物质富裕,还有精神富足,不仅有经济保障需求,还有服务保障需求,是一个全面的保障体系。公共服务的普惠和普及是共同富裕的评判标准之一,尤其是教育、医疗、养老、住房等基本公共服务是衡量共同富裕的重要指标,其均等化水平直接决定了社会成员对经济发展成果的共享程度。因此,实现共同富裕,必须充分重视和扎实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丰富社会保障的基本公共服务内容。共同富裕是物质富裕和精神富裕的共同满足,依据马克思主义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原理,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背景下,应高度重视人的精神富裕问题。因而,需丰富基本公共服务内容,着眼于人民群众休闲娱乐、精神文化方面的需求,以社区为依托,通过政府财政转移,在城乡大力发展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缩小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差距,提高精神财富共享度。随着人口老龄化和生活需求多样化,需大力发展生活照料、养老服务、精神慰藉等社会服务事业,满足人们对服务需求的愿望。同时,回应人们对教育、就业、住房等的新需求,需加大普惠性人力资本投入,完善相关领域服务体系,均衡地区和人群差距,以均等化的基本公共服务,提高共享份额,推动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增强社会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可及性。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指出,要“完善公共服务体系,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可及性”。[23]基本公共服务可及程度,同样是衡量共享水平的重要指标,如果基本公共服务体系非常完善,但城乡居民享受到的服务却差距很大,同样不是共同富裕。在社会保障领域,应依据《关于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的指导意见》,以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为纲要,明确人社领域基本公共服务供给的国家清单及服务标准,并以灵活多样、方便快捷的方式递送到群众手中,提高公共服务的可及性和可得性。需根据人口规模、空间特征、居民素养,合理布局基本公共服务设施,扩大基本公共服务覆盖范围,提升公共服务水平质量,提高人们享受公共服务的便利性。同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尽量统一服务标准,让城乡、区域、人群间能享受到大体均等的一体化公共服务,从而实现共享成果、共同富裕。

社会保障是实现共享发展和走向共同富裕的基本途径与制度保障,社会保障与共同富裕在价值理念、制度内容、实践运行等方面具有高度一致性。以公平、可持续、统一规范、系统协调、包容共享、法治化的高质量社会保障为统领,通过制度整合优化,充分发挥社会保障反贫困和再分配功能,并以社会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手段,不断提高全体社会成员对物质财富和精神文明的共享度,能有效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不断实现共同富裕的阶段性目标,最终走向全体人民共同富裕。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中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与扎实推进共同富裕研究”和“边疆民族地区社会治理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互构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分别为:21STA002、21BMZ016)

注释

[1][10][12]习近平:《扎实推动共同富裕》,《求是》,2021年第20期。

[2]《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 统筹做好重大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工作》,《人民日报》,2021年8月18日,第1版。

[3][8][15][16][17]习近平:《促进我国社会保障事业高质量发展、可持续发展》,《求是》,2022年第8期。

[4]《邓小平文选》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110~111页。

[5]《把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 在推动社会保障事业高质量发展上持续用力》,《人民日报》,2022年3月7日,第1版。

[6]郑功成:《社会保障学:理念、制度、实践与思辨》,北京:商务印书馆,2020年,第11页。

[7]郑功成:《面向2035年的中国特色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基于目标导向的理论思考与政策建议》,《社会保障评论》,2021年第1期。

[9]《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三卷,北京:外文出版社,2020年,第9页。

[11][13][1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787、688~689、689页。

[18][21]习近平:《正确认识和把握我国发展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求是》,2022年第10期。

[19]付文军、姚莉:《新时代共同富裕的學理阐释与实践路径》,《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2021年第5期。

[20]何文炯:《建设适应共同富裕的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障评论》,2022年第1期。

[22]周翠俭、刘一伟:《共同富裕背景下居民慈善捐赠的同群效应研究》,《社会保障研究》,2022年第1期。

[23]《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人民日报》,2019年11月6日,第1版。

责 编/肖晗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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