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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殖民立法的延续与废弃:一个持续性的争议命题

2022-05-30张文娟

世界知识 2022年16期
关键词:殖民者殖民莫迪

张文娟

印度首都新德里的印度最高法院。

“非暴力不合作”是印度摆脱英国殖民统治的主要方式之一,这在当时为众多殖民地国家摆脱西方殖民统治探索出了一条新道路,但这也让印度在面对英国殖民者遗留下的殖民立法时有着更为复杂而独特的考量。长期以来,殖民立法究竟应被延续还是废弃,在印度都是视角多元且经久不息的讨论话题。2022年5月,莫迪政府与印度最高法院围绕是否应废除印度继承自1860年《刑法》中第124A条“煽动法”的互动,又将这个话题推到了风口浪尖。

加大力度废除过时殖民立法

莫迪政府自2014年上台以来对过时的殖民立法进行了大量清理。据印度媒体报道,莫迪政府上台一年后,对殖民立法进行了系统审查,确立了1800多件过时的立法,其中大多数是中央立法,少部分为邦立法。此后在2015~2020年期间,莫迪政府废除了近1500件过时立法,而在此前的65年里,印度一共只废除了1300件过时立法。由此可以看出,莫迪政府对清理殖民立法的力度之大。而在这些被废除的法律规定中,很多已明显不合适宜,例如机动车检查者在检查前需事先刷牙、恒河轮渡需付两个安娜(英殖民时期的一种货币)等,还包括有关狩猎野生大象的立法及过时的预算法等。

但莫迪政府起初并不支持废除刑法第124A条。该法条规定,任何人通过口头、书面、肢体语言或其他显性表达引起或试图引起对政府的仇恨、蔑视或不满的,可判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可判无期徒刑。莫迪政府执政期间,该法条使用频率有所升高,因此针对此条法规合宪性审查的公益诉讼也有所增加,促使印度最高法院开始重新审查其合宪性。莫迪政府起初试图捍卫124A条的合宪性,称1962年印度最高法院在“克达尔纳特·辛格案”中的判决维持了该法条的有效性,具有约束力,无需重新审查。但在民众的压力下,2022年5月9日,莫迪政府再次表示在印度即將庆祝其75周年独立日之际,过时的、殖民属性的法律应该寿终正寝。

印度的制宪争议

不过,围绕该法条引起的讨论只是涉及印度殖民立法应被继承还是废弃的众多话题之一。关于“殖民立法”一词的使用,在印度至少有三个维度。首先是时间维度,即在印度被英国殖民近200年间通过的法律。英国在印度的殖民统治可分为两个阶段:一是1757~1857年的东印度公司统治时期;二是1858~1947年英国王室直接统治印度的英属印度时期。不论印度本土人士是否参与立法,在此维度下通过的法律一概属于殖民立法。其次是内容维度,即并非以印度本土思想文化为基础编撰并通过的法律,即便是1947年印度独立后通过的法律,也可算作殖民立法。许多学者认为,印度独立运动领袖圣雄甘地提出非暴力不合作不仅是为反对英国的殖民统治,更是为反对英国殖民者带来的与印度本土精神自由相对抗的西方政治自由。如今的印度宪法便是借鉴了众多西方“自由民主”国家的宪法,并在英国殖民者于1935年通过的《政府法案》的基础上制定的。因此,印度宪法也被一些人认为是殖民立法的延续。再次是性质维度,即凡是带有压迫性质的立法,都是殖民立法。例如,印度刑法第124A条“煽动法”,因其目的是处罚对印度政府有不满言论的人,因而被算作殖民立法。

然而,以上三个维度的分类看似清晰,却也面临着逻辑与现实的挑战。其中最长期的争议之一便是印度独立后所通过的宪法,到底是印度本土的创新成果还是对英国殖民思想延续的产物。印度开国总理尼赫鲁等制宪代表认为,1950年颁布的以西方政治自由为基础制定的宪法,设立了赋予成人投票权的议会制政府,而这是印度社会革命的基础。尼赫鲁拒绝了圣雄甘地提议的“小而美”但可能使国家缺乏凝聚力的地方自治模式,选择建立了偏向中央集权制的联邦制,这在后来被认为是印度制宪者基于印度国情而进行的审慎考虑。但当时制宪会议的另一些代表就对该宪法感到很不满意,认为这是对英国殖民思维的延续,而非印度本土化宪法。

此外,有关应如何解读英国殖民者对印度种姓制度和宗教法的“不干预原则”也是长期争议。英印殖民时期,英国人就如何管理印度本地居民“颇费心思”。英国人并没有采取强行改造印度文化的策略,而是对印度的种姓制度采取“不干预原则”,仅仅是为了便于管理和理解而对各种姓人数予以统计,并对适用于各种姓的宗教法进行编纂。同时,英国人对印度教的各项家事法,也选择了遵从了当地传统,即由当地所属的宗教法自行管理的方式,这也就是印度的身份法。有学者猜测,家事法律与宗教紧密相连,英国殖民者想尽量减少当地人对其的抵制,因而并不干预。但也有学者认为,这是一种殖民者“分而治之、加强控制”的策略。英国人的“不干预原则”在印度独立后所通过的宪法中也有所体现。印度制宪会议的一项重大妥协,便是宪法中有关制定民法典的条款只是作为倡导性条款存在,直到今天印度的家事法律还是由身份法进行调整,因为很多学者认为,这给予了少数群体文化自主的权利。但对于种姓歧视,印度宪法还是采取了强制干预措施,如印度宪法第17条废除了针对种姓制度最底层“贱民”群体的“不可接触实践”,而宪法第14~16条,也对法律上的人人平等,及禁止宗教、种族、种姓、性别与出生地歧视等内容予以规定。

因此,也有西方学者认为,印度政策制定者在面对殖民立法时采取的是选择性继承模式。例如,美国宪法学家阿克曼认为,印度的立宪跟英国、日本等国不同,应属于革命性立宪,它通过独立运动及制宪会议对英国殖民时期的立法和制度进行了颠覆。但他也指出,印度的革命性立宪与马克思列宁主义的革命性立宪不同,是通过选举式民主来实现政治革命,然后试图通过政治革命带动社会革命。

殖民影响力难以消除

英国殖民者在印度法治现代化进程中仍然扮演着重要角色。英国人在殖民印度时,既移植了英美法系的判例法传统,也将很多立法法典化,如印度《刑法》《证据法》《合同法》等,这便又具有了一定大陆法系的特点,这种杂糅奠定了印度的法治基础。但值得注意的是,如今在世界银行的全球营商环境报告中,印度在合同执行这一项长年处于全球倒数水平。合同执行是基础法治指标之一,但却是印度法治的顽疾。有学者将这种法治碎片化和失灵化归结于殖民时期。英国对印度的殖民统治大致经历了分散在印度各地的东印度公司对各自辖区的统治、到合并后的东印度公司对印度的统治,再到英国王室对印度直接统治的这个过程,这导致了印度法律、法令和判例的多来源、多层次。即便是法典化的法律,如《合同法》,其内容也会在《民事程序法》《票据法》中有所体现,但内容并不一致。在印度,人们通常选择有利于自身的法律来主张权利,这既导致了案件的大量增加,也使案件审理难度加剧,从而造成大量案件积压。此外,由于英国殖民者并不愿意投入过多精力管理印度,彼时在印度施行的法律也因此缺乏定期的清理与整合。英国对印度司法的建设投入明显不足,这导致印度司法配置与其人口和经济发展规模不相称,并进一步恶化了印度司法迟延的痼疾。莫迪政府清理出的很多过时立法,有些可能在殖民时期就已过期,但一直留在印度应用的法律中。而这被认为是印度法治失灵的重要前因。

2021年12月6日,印度民众围在“印度宪法之父”安倍德卡尔雕像前纪念他的功绩。

印度民间及学界对殖民立法多持批判性态度,但这种批判性主要基于对现实的不满。例如,认为印度遇到国家治理难题,是因为采用了“外来宪法”;印度种姓制度痼疾难以消除,是英国殖民者的“不干预原则”造成的;印度法治失灵,也是因为英国殖民者留下了庞杂的法律及低效的司法体系等。印度宪法颁布前,“印度宪法之父”安倍德卡尔在制宪会议进行总结性发言时曾指出:“独立,意味着我们已经失去了将任何过错归结于英国殖民者的借口,以后,除了我们自己,我们将不能责怪任何人。”虽然安倍德卡尔想以此提醒和鞭策自己的同胞承担更多责任,但殖民的结束,通常并不意味着殖民影响力的消散。英国人在印度近200年的殖民,在某种程度上已经改变了印度的文化、语言和思维。印度人“非暴力不合作”的独立方式,使其面对“殖民遗产”时更倾向于走选择性继承的道路。虽然莫迪政府可以清理过时的法律,但如何界定并清理过时的思维,却是印度面对殖民立法时必须考虑的现实,也是他们纠结的根源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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