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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空自卫权行使中“武力攻击”的确定标准(上)

2022-05-30王国语任凯艺

世界知识 2022年17期
关键词:宪章自卫权武力

王国语 任凯艺

问题的提出 不得使用武力,是《联合国宪章》(以下称《宪章》)确立的基本法律原则。但另一方面,无论根据国际习惯法还是《宪章》,自卫权都是一国的固有权利,并被认为是不得使用武力原则的例外之一。《宪章》51条规定:“联合国任何会员国受武力攻击时,在安理会采取必要办法,以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以前,本宪章不得禁止行使单独或集体自卫之自然权利。”鉴于太空环境的脆弱性以及太空资产对一国安全等的重要战略意义,太空自卫权一直都是国际讨论中的敏感事项。关于现有联合国军控平台是否适合讨论太空自卫权,各国尚未形成共识。但可预见,现有国际法的解释与适用问题,必将成为未来太空军控、太空安全全球治理的焦点。

一国是否面临武力攻击是决定其是否合法行使自卫权的前提之一。界定太空武力攻击,判断哪些太空行为构成《宪章》51条中的武力攻击,即对现有法律进行识别解释,对于维系太空安全至关重要。法律共识或对彼此法律立场的认知(即法律立场信息对称),是避免太空行为误解误判、发生冲突以及冲突升级的重要前提。太空武力攻击界定,属于使用武力法在太空领域的适用问题,此外,使用武力法还涉及太空威胁或使用武力的界定问题、自卫权行使的必要性、相称性要求、举证责任等问题,其中武力攻击的界定属于前置问题,是引发后续问题的前提。

关于武力攻击界定标准的传统观点 关于武力攻击构成要件,传统观点可大致分为主观说、客观说两个标准。

主观说认为进行武力攻击的国家应具有侵略意图,即攻击者使用武力的目的是要侵犯被攻击国的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这时的武力攻击也构成侵略行为。为实现上述侵略意图而使用的武力构成正规的军事行动。虽然该观点也强调了客观上需存在使用武力行为,但本质上仍属主观决定论。换言之,如果没有侵略意图,单纯的武力(暴力)行为不构成武力攻击。也有观点认为无需证明“侵略意图”,只需证明“特定意图”和“敌意”即可。国际法院在2003年“石油平台案”中裁定美国没有受到武力攻击,“没有明显证据表明在发射导弹打击‘海岛城市号和在国际水域布雷上,伊朗有打击美国目标的特别意图。”1998年“航空事件案”中,美伊双方围绕美国击落伊朗民航班机是否构成合法自卫时,都尽力证明该飞机是否具有“敌意”。批评者则认为,由于《宪章》2条4款采用了更具客观性的“威胁或使用武力”取代了《国际联盟盟约》中的“战争”概念,那么在武力攻击中再引入主观性的“意图”因素是不正常的,况且查明一个国家的意图可能是相当困难的。有学者指出:“意图几乎是国际安全机构所无法确证的。对维持国际和平和安全而言,起作用的是行为的后果。”

于是通说认为,并非所有的“使用武力”都构成“武力攻击”。在1986年“尼加拉瓜案”中,国际法院区分了“最严重”(按照使用武力法构成“武力攻击”)和“不太严重”的“使用武力”形式。由是,客观说提出应根据行为的“规模和效果”来判断“严重性”,继而作为判断该行为是否构成“武力攻击”的标准。《网络行动国际法塔林手册2.0版》即规定:“网络行动是否构成武力攻击取决于其规模和效果”。但客观说论者也承认,规模与效果标准的界限仍不明确。《塔林手册》认为,“严重伤害或杀害大量人员、严重损害或破坏财产的网络行动都符合相应的规模与效果要求。”

综上,传统观点关于一个行为构成武力攻击需要具备的要素可总结为“主觀意图”和“严重后果”。但无论哪个标准,在太空领域都存在适用困境:一是主观难以判断,例如一颗卫星抵近另一国卫星时,产生了电磁干扰,难以判断是否故意为之;二是空间物体两用性导致难以判断其行为是否带有军事意图,例如2021年星链卫星两次危险抵近中国空间站;三是电磁网络、定向能、共轨技术(如主动清除)等“软杀伤”手段的存在,使得确定“严重后果”也存在争议,是否仍要求出现“一定程度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才算是严重后果?反之,如果一旦出现大量财产损失就界定为武力攻击,那么基于太空资产和环境的脆弱属性,只要是使用武力的行为都可能导致大量财产损失,这就会模糊使用武力和武力攻击的界限,导致太空自卫权的滥用。笔者提出以“总量综合达标理论”为指引的主客观性结合标准,尝试解决上述难题。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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