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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媒体视域下媒介伦理规范的再思考

2022-05-30刘俊麟程悦王超群

新闻潮 2022年2期
关键词:人工智能

刘俊麟 程悦 王超群

【摘要】智能媒体对传统媒介伦理规范带来不小的影响,传统媒介规范已有诸多不适用。要建构一个能够适应智能媒体时代的新媒介伦理规范,需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如算法透明度原则、自主选择权原则、媒介技术分配公平原则、人文关怀原则等。

【关键词】人工智能;算法技术;媒介伦理规范

由于人工智能的出现,记者和编辑具有了极强的可替代性,媒体行业正遭遇新一轮技术革命的冲击,新时代背景下,如何进行新的规范建构成了近年来学者们重点研究的课题。

一、智能媒体的出现对传统媒介伦理规范的影响

人工智能的兴起,不仅是对传统新闻传播方式的革故鼎新,更是对传统媒介伦理规范发起了新的挑战。

(一)媒介伦理规范主体发生变化,传统媒介规范有诸多不适用

媒介伦理是指媒体从业者的行为可能会对他人产生消极影响的情况下应该遵循的指导方针或道德准则[1],并对新闻的生产传播等领域进行“把关”。人工智能技术的广泛应用导致信息的传播者和受传者在交流中的地位发生变化,媒介伦理规范的主体也随之从原本专业的新闻从业人员向程序工程师和自媒体平台等进行转变,普通受众、自媒体行业从业者、新媒体平台同时扮演着信息接收者和传播者两个角色。我国原有的媒介伦理规范主要是针对专业的新闻从业人员和电视台、报社等传统媒体平台,对于智媒时代的新闻生产模式已有诸多不适用。

在新闻生产过程中,人工智能的使用缺乏具体条例进行约束和规范,加剧了新闻生产领域的行业乱象和媒介失范。“算法的无价值性”一直在混淆人们对于人工智能制作的新闻的真实性判断[2]:人工智能没有情感,不可能产生情感偏向,受众获取的信息也就不是作者经过有意或无意情感加工的“装饰品”。既然算法无价值,那么由其导致的虚假新闻等问题也就找不到承担责任的主体,媒介监管陷入困境。某平台创始人在接受采访时说,我们不是媒体,我们只是一家具有媒体属性的技术公司。借“技术中立”,致使一些新媒体乱象频发,对种种低俗、煽动群体对立甚至违法内容放任不管。声称自己不是媒体组织,那么原有的媒介伦理规范也就制约不了。平台想成了游离在制度之外的“自由人”,这不是该有的态度。

(二)媒介伦理规范的范围扩展,技术被纳入规范体系中

无论是传统媒体,还是新媒体,都需要在新闻真实性、客观性、采访方式、人文关怀等方面做出规范。而随着人工智能的加入,媒介伦理规范的范围也逐渐由对新闻内容和采访行为的规范扩展到了对技术的规范。

作为新兴生产力,人工智能拥有繁多的数据支撑,编写新闻的效率很高,因而在经济新闻和时政新闻等方面得到了广泛应用,但“数据套模板”[3]的写作方式难免造成新闻结构呈现方式单一。“技术中立”的观点一直在“绑架”人们的思想。海德格尔认为技术是“从遮蔽状态而来进入无蔽状态中”[4],而现代技术在“解除遮蔽”的同时,又创造了新的“遮蔽”,这并非一定是程序员有意的数据歧视或者偏向,甚至完全可能是他们“对关键词的选取和价值判断不同”而造成的结果上的差异,此外,由于技术本身存在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从而产生了“信息遮蔽”[5],对人们获取真相造成阻碍,“将新闻生产过程推到更深的‘黑箱”。在新闻传播中,许多新媒体平台使用标签将各类新闻区分开来,以便受众能按照需求尽快检索,此时不同的资讯就会经过算法记录呈现给受众,以满足受众的个性化需求。值得注意的是,“人工智能技术将媒体对公众进行议程设置的权利转移到了社交关系的维系和算法生成等方面[6]”,受众在新媒体平台的浏览内容被算法记录后,推荐的大多是同质化内容,不利于全面认知周围社会环境,从而导致个人和社会接收到的信息出现“断裂”,造成“信息茧房”和“数字鸿沟”,甚至可能令受众思维僵化,不利于公众媒介素养的提升[7]。

算法技术的不透明和理解算法程序的高门槛使得算法运行的过程依然对受众隐私权的尊重以及内容客观性存有相当大的疑问空间,不仅是对传统“把关人”模式的颠覆,在一定程度上也可能导致新闻媒体责任的缺位。

(三)媒介伦理规范重点的迁移,更加注重技术透明性的要求

传统的媒介伦理强调新闻的真实性,而在算法技术介入后,由于技术理性带来的遮蔽,对新闻真实的要求就不能只停留在“准确”上,更应相应转为对技术透明性的强调,通过设计公开透明合理的程序来制作新闻,从而达到真实性的要求。

网络传播时代,群体传播呈现出匿名化的特征,在这个背景下,“透明化”成为“解蔽”的最好方式,应当成为新的媒介伦理规范的基石。倘若媒介平台利用算法对网络上的用户信息不加筛选地获取和使用,对用户隐私的保护也是个不小的挑战。

人工智能在没有得到相应的程序控制之前也不懂得如何写稿,过滤信息、集结成文、智能分发稿件等都需要经过大量的深度学习才能实现,对受众精准推荐内容也是基于媒体准确抓住受众兴趣的需求。人工智能在新闻写作的整个过程都伴随着人类的能动意识,其对新闻事件和网络信息的价值判断也是通过人类创造的程序来赋予的,媒体平台有责任把内部算法运行模式透明化,将信息和数据的使用情况公开,有助于人们穿透“技术遮蔽”的迷雾,更好地理解智媒时代的新闻报道。

二、智能媒体视域下建构新媒介伦理规范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许多学者从多角度、多视野对当下的媒介伦理失范现象提出了新的媒介伦理规范准则。基于国外、国内学界与业界的积极尝试與讨论,归纳总结出以下几条媒介伦理规范原则。

(一)下放“话语权”,提高算法透明度

许多研究者尝试提出一系列措施将算法技术的设计、运行透明公开化。我国也进行了相关法律的尝试,将算法自动化决策的透明度纳入信息保护的重要一环,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二次审议稿)》。陈昌凤、张梦提出,算法技术要真正做到透明公开,不仅仅是简单地公开算法系统运行的一系列数据信息,需要考虑到受众的媒介素养、知识水平等因素,才能最大限度、有效地实施算法透明度。让用户了解到新闻算法技术使用数据的具体方法和过程,媒介组织需要将数据加以文字描述,转化为让受众可普遍理解的语义信息[8]。基于此,媒介伦理可以作如下规范:一是使用算法系统主体有义务将相关信息以及生成过程向主管部门以及社会公众公开,保障算法解释权。二是将用户纳入实施算法透明度考量范围,明确责任对象。三是转变统一粗放的管理体制,在法律制度层面将算法审计规则细化。[9]

(二)自主选择,避免偏见歧视

智媒传播时代,所生产的新闻表面上看似十分客观准确,实则隐藏着信息偏见和歧视。数据质量参差不齐以及算法推荐的偏差,加剧了社会伦理价值的固化。算法产生的偏见、歧视,是对受众获知信息公平的侵蚀,将直接导致“信息茧房”“群体极化”等现象,放之全球范围,甚至导致民族主义歧视。对此,2013年杰夫贝佐斯收购《华盛顿邮报》后将用户的选择发挥到极致,采用“A/B”测试提升用户的体验感。谷歌公司提出的人工智能七大原则中的避免偏见原则明确指出应特别注意种族、性别、国籍、宗教等敏感特征。张帜提出在用户的主体地位不断凸显的智媒时代,要更加注重算法推荐内容的多样性、包容性,避免产生非必要的偏见歧视[10]。基于此,媒介伦理可以做以下规范:一是保障受众对算法推荐系统的知情权以及获取信息的自主选择权。二是规范算法推荐应更加多元化和具备包容性,特别是对文化差异的包容[11]。

(三)健全法治,明确责任主体

算法、技术只是工具,平台的责任不可推卸,内容生产、程序开发、平台运营各个层面中涉及的主体都应该纳入媒介规范范围内,需要制定明确细化的法律法规进行约束[12]。同时平台自律也是关键,应具备责任意识[13]。日本近期推出的《实施人工智能原则的治理指南》中提出“敏捷治理”模型,根据不断变化的条件与环境,灵活调整治理方案。基于此,媒介伦理可做以下规范:一是多元共律,法律以及行政部门的规章制度作为规范基本条例,同时媒介组织内部也应制定规则,建立追责机制[14]。二是动态治理,将法规制度变成更灵活的工具。三是提高媒介组织素养,增强新闻从业者职业道德教育。

(四)维护公平,媒介技术均衡分配

哈佛大学法学院伯克曼互联网与社会研究中心针对“公平性和非歧视”原则进行分析解读,认为每个人都应该适用同样的规则、获得信息数据的支持,带来社会福利增值的“公平分配”。我国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治理专业委员会发布《新一代人工智能伦理规范》,提到人工智能在各领域的应用需要考虑弱势群体和特殊群体的需求,为其定制第二种可行方案。基于此,媒介伦理可做以下规范:一是确保受众公平公正地享受人工智能技术带来的便利,同时提供有效地控制风险保障措施,以防范算法技术中的“黑箱”操作带来的伤害。二是坚持“普惠”原则,推动欠发达地区人工智能教育培训、技术应用等基础设施建设,保障各类群体融入人工智能市场的权利。三是程序开发更具包容性,体现多样性和特殊性,使得各类地区能够共享人工智能发展带来的福利。

(五)回归伦理底线,加强人文关怀

人工智能技术的运用,特别是写稿机器人的出现,人的新闻把关作用被减弱,使得生产的稿件缺乏价值判断、人文关怀等。因此,对媒介伦理规范的重构,应回归至新闻生产的伦理底线,强调人文关怀——对人的尊重、关心、爱护和体贴,基于此,媒介伦理可做以下规范:一是智媒的使用、运营者要注重在人工智能生产出来的新闻中注入人文方面内容,培养算法工程师的人文主义精神。二是传媒工作者与人工智能形成人机互动的生产模式,将算法搜集的事实数据与记者的价值选择结合,增强人的主体性与能动性[15]。

三、结语

科技发展日新月异,人工智能技术已经深刻地融入社会各个领域,人们面对的已不再是是否要接受人工智能的问题,而是应该如何应对人工智能带来的新问题、新挑战。全球各国、各地区的新闻实践都面临着重构媒介伦理规范的紧迫性,人工智能带来的新闻传播领域的巨大变化,冲击着传统媒介伦理规范,对构建基于智媒背景下的媒介伦理规范重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人们应时刻关注全球范围内人工智能技术在新闻领域的创新应用,对其引起的媒介失范进行针对性治理,提出相应的发展策略,使人工智能发展始终与人类的伦理规范保持一致。

参考文献

[1]约瑟夫·斯特劳巴哈,罗伯特·拉罗斯.今日媒介:信息时代的传播媒介[M].熊澄宇,等,译.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

[2]刘文杰.算法推荐新闻的法律透视[J].新闻记者,2019(2):22-29.

[3]胡慧敏.智媒時代算法推送新闻对媒介伦理的冲击[J].东南传播,2019(7): 159-161.

[4]海德格尔,《海德格尔选集(下卷)》[M].上海:三联书店出版社,1996年.

[5]李凌.智能时代媒介伦理原则的嬗变与不变[J].新闻与写作,2019(4):5-11.

[6]马宁宇.人工智能技术范式下的媒体创新优化与伦理失范[J].新闻知识,2018(9):82-85.

[7]白灿明.人工智能背景下新闻伦理失范现象研究[J].记者摇篮,2020(5):129-130.

[8]陈昌凤,张梦.智能时代的媒介伦理:算法透明度的可行性及其路径分析[J].新闻与写作,2020(8):75-83.

[9]宋华健.反思与重塑:个人信息算法自动化决策的规制逻辑[J].西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1(6):99-106.

[10]张帜.智媒时代对新闻生产中算法新闻伦理的思考[J].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9,37(2):70-78.

[11]张梦,陈昌凤.智媒研究综述:人工智能在新闻业中的应用及其伦理反思[J].全球传媒学刊,2021,8(1):63-92.

[12]文远竹.智能传播的伦理问题:失范现象、伦理主体及其规制[J].中国编辑,2021(9):64-70.

[13]宁丽丽.新媒体时代的媒介伦理倡导与道德干预:对克利福德·G.克里斯琴斯的访谈[J].国际新闻界,2017,39(10): 45-54.

[14]卢家银.数字化生存中的伦理失范、责任与应对[J].新闻与写作,2020(12): 28-34.

[15]潘红霞.智媒时代智能信息推荐算法的缺陷及正向重构[J].未来传播,2020,27(5):36-41.

(编辑:沈桂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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