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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治理主体:重大突发风险事件中的媒介化治理能力建构研究

2022-05-30沈正赋

编辑之友 2022年8期
关键词:风险社会治理能力

沈正赋

【摘要】在媒介化社会,人类在推行法治、德治、善治的同时,也把媒介化治理纳入社会治理的体系之中,把媒介化治理能力的提升纳入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范畴。从能力建构上看,媒介化治理能力是调动行为主体的能动性参与社会治理的行为过程,在建构过程中,行为主体充分利用媒介本身的特点,发挥媒介干预社会的作用,从而实现媒介化治理效果的最大化。从能力结构上看,重大突发风险事件中的媒介化治理能力主要体现为遵循逻辑的能力、信息披露的能力、有效引导的能力、调动共治的能力、舆论监督的能力等五种能力。

【关键词】风险社会 突发风险事件 媒介化 新型治理主体 治理能力

【中图分类号】G2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編号】1003-6687(2022)8-017-08

【DOI】 10.13786/j.cnki.cn14-1066/g2.2022.8.002

伴随着风险社会的到来,重大突发风险事件总是以各种社会形态不可避免地发生着,且对人类社会的生产生活秩序形成较大的冲击和影响。面对重大突发风险事件,人们采取了许多应对的策略和措施,积累了大量丰富的治理经验,社会治理体系逐步得到发展与完善,社会治理能力逐渐得到增强和提高。在媒介化社会日益成熟的当代,人类社会在推行法治、德治、善治的同时,也把媒介化治理纳入社会治理的体系之中,把媒介化治理能力的提升纳入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范畴。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创新性地提出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个重大命题,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提出了全面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总体目标,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对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提出了新要求,这是党中央从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办好发展安全两件大事,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战略高度提出的一项重大任务。“治理能力现代化”至少包括两层含义:一是能力结构,即明确治理能力到底应该包括哪些能力体系?二是能力状态,即明确能力发展趋向,这些能力应该往什么方向发展,应该达到什么样的状态,发挥怎么样的治理效果?据此,治理能力现代化,实质上就是在一定时空范围内,多元治理主体之间互动合作、集体行动的多元能力体系及其提升过程,是旨在实现“善治”的基本能力保障,风险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是题中应有之义。媒介化治理,就是多元治理主体中的新型治理主体;媒介化治理能力,就是多元治理现代化能力体系中的一种新型社会治理能力。面对风险社会下社会风险的常态化存在,我国政府治理工具和手段均有了较大发展,以先进的知识、技术设备,尤其是媒介化手段与方法应对重大突发风险事件,完全可以达到治理的效果和实现治理的目的。因此,在社会治理体系现代化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研究中,重大突发风险事件的媒介化治理能力提升就成为一个既非常现实又十分迫切的研究课题。

一、媒介化与重大突发风险事件的媒介化呈现

随着当今社会进入媒介化时代,从信息的媒介化到社会的媒介化,再到媒介的多功能呈现及其媒介化社会治理,媒介已融入人类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并体现其独特的使用价值和功能性魅力。

1. 从媒介化到媒介化治理的演进路径

媒介作为技术手段、行事逻辑和社会关联的形态,已经渗入社会生活的各方面。德国学者乌尔里希·贝克认为:“全球风险社会各种灾难在政治层面上的爆发将取决于这样一个事实,即全球风险社会的核心涵义取决于大众媒体,取决于政治决策,取决于官僚机构,而未必取决于事故和灾难所发生的地点。”[1]贝克眼中的全球风险社会的核心涵义首要取决于大众媒体。罗森塔尔更是直接将“媒介化”作为未来公共危机的重要特征之一。“媒介化”指的就是涵盖这些维度的媒介逻辑介入社会建构的过程。[2](202)德国学者弗里德里希·克洛茨认为,媒介化是新的媒介技术形塑交往形态和过程的历史进程,它与全球化、个人化、商业化并列为当下人类社会发展演进的“元过程”。[3]可将媒介化在日常生活场景中的发生表述为如下的中介过程:社会行动者采用/挪用媒介,通过有别于其他结构性要求或行动者意愿的 “媒介逻辑”,[4]展开其行动和互动,包括对传播内容和形式的裁剪与组合,从而生成“媒介嵌入日常生活的广泛的后果”。[2]

当今社会一个重要的特征就是媒介化,现代媒介技术的高速发展使得媒介的影响力渗透到了整个社会的方方面面,如果说当今社会从权力结构上看是知识化的,在深层结构上看是网络化的,那么在社会表现上看则是媒介化的。媒介化将局部性和个体性的风险进一步公开化和社会化,甚至改变原有的政治运作形态和社会组织形态。[5](209-210)“媒介化风险社会的现实语境下,大众媒介在处置化解各种风险时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和条件,大众传媒在风险事件中的表现,就成为决定事态发展方向的关键因素之一。这是因为,一方面,由于公众头脑中的风险形象主要依赖于媒介的传播和塑造——人们通过媒介给定的视角和内容去认识事物,并在固定、重复的几个框架中确定了对事物的理解及看法;另一方面,媒介的‘观察者身份定位也为其成为隐性的‘建构者铺设了道路。”[6]媒介化从其本质上来看,意味着人的媒介化,即人们对于世界的想象不仅主要由媒介来建构,而且其思维方式、个体意识也都烙上了媒介化的烙印。[7]新媒体时代,网络、手机、博客、微博、微信等新型传播渠道不断涌现,更开辟了大众参与社会的新渠道。人们利用这些新媒体开放、平等、互动以及低成本的特征,积极参与公共事务,中国社会媒介化的程度日益加深。“在这种多元的媒体格局下,采取简单而粗暴的封锁手法对信息进行控制已越来越困难,过往由政府主宰的信息及舆论控制模式必然受到挑战。”[8]

在社会治理体系中,媒介化治理是其中的新生力量和派生力量。从治理的本义来看,其本身就富有积极性和建设性意义、内涵与价值。现代社会的风险,不单纯是自然界的风险,而更多地表现为被社会结构主观建构的风险。大众传媒凭借其信息优势,掌握着对风险界定和传播的资源和权力,而大众传媒对风险的建构,来源于其对客观世界和社会环境的建构。媒介框架理论的创始人戈夫曼认为,框架有助于分类,让框架的使用者对限制在一定范围的事件,进行归类、理解、确认与表示,从而实现意义建构。媒介的框架所遵循的就是选择的原则,它是刻意强调、阐释和呈现的符码。在这样的语境中,媒介框架能够帮助新闻从业人员很快并且按照常规处理大量不同的甚至是矛盾的信息,并将它们套装在一起。由此,这一框架就成为大众传媒文本编码的一个重要的制度化了的部分,而且可能在受众解码的过程中发挥关键作用。[9]

潘忠党认为,框架的分析“是一个关于人们如何建构社会现实的研究领域”,人们如何获得对现实的反映,如何建构意义,如何规范认知,核心是通过文本或话语,而这些文本和话语在当代社会,主要是由大众传媒生产和实现的。换句话说,框架就是“选择所感知的现实的某些方面,并使之在传播文本中更加突出”。[10]在现实风险面前,人们很大程度上依赖大众传媒的文本和话语来获知信息,而这些文本和话语中究竟是传达出危险的意义还是传达出安全的意义,就完全取决于大众传媒的叙事框架。传播者叙事框架的选择决定人们的安全感知和抗风险能力。在风险面前,人们的恐慌感和安全感都可通过大众传媒的框架被建构出来。当前的社会条件下,公众的风险意识和抗风险能力都尚未能跟上社会发展的脚步,因而大众传媒的风险传播总容易引发公众恐慌。这种频繁的恐慌是需要避免的,媒介常需通过叙事框架的设计来减少这样的恐慌,媒介既可建构出恐慌,同样也能建构出安全感。在大多数的风险传播实践中,大众传媒往往会出于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的考虑而偏向于控制叙事框架来使大众获得安全感。这种经过高度选择之后建构出来的安全感如果得到正面的运用,可起到稳定社会情绪、避免社会恐慌和动荡的积极作用;但是如果被消极地利用,就会麻痹社会公众,贻误风险应对的绝佳时机。

2. 重大突发风险事件的媒介化呈现

新媒体时代,重大突发风险事件在媒体上的呈现具有更加快捷高效、多渠道、多平台、立体化、多形态等特征,在社会治理层面,既给大众带来了解事件真相的透明度,满足大众的知情权,也给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有效应对重大突发风险事件带来了新的挑战。

(1)自媒体和社交媒体对重大突发风险事件的率先披露。自从自媒体和社交媒体出现以后,社会上发生的大大小小的重大突发风险事件都可通过其进行信息生产和传播。由于自媒体具有很强的自主性,公民个体在自己的知悉范围内,就可自主地根据自己对信息的了解和知情情况,对信息进行采集、编辑和传播,而且不需要任何其他把关的环节。一般来说,重大突发风险事件备受社会关注,大众对此充满阅读期待,从信息价值论的认知出发,这类信息往往具有很高的新闻价值,无论是传统媒体还是网络新媒体都会将之作为重要信息源来对待和处理。但在处理过程中传统媒体和网络新媒体的做法是有区别的。传统媒体要报道必须经过领导审批和多层把关,致使新闻的滞后性较为明显,而自媒体和社交媒体则可弥补传统媒体这一制度设计缺陷,真正做到随时采写编随时发送,有效克服和解决了长期困扰和制约传统媒体新闻时效性的瓶颈问题。因此,每当国内外发生重大突发风险事件,总是由自媒体和社交媒体率先发出消息、发出声音,及时披露,然后才是传统媒体的跟进报道。相对于传统媒体在新闻报道上的延迟性和滞后性,自媒体和社交媒体在重大突发风险事件的报道上扮演“先手棋”的角色。当然,严格意义上来说,其所生产和发布的只能称之为信息而不是新闻。

(2)主流新闻网站对重大突发风险事件的核实与发布。在我国,只有主流新闻媒体或国家权威部门才能取得主流新闻网站设立和建设的资质和合法身份,因此,在信息和新闻的权威性和真实性上主流新闻网站具有绝对的主导权。新媒体时代,虽然网络新媒体发展迅速,尤其是自媒体和社交媒体发展迅猛,但主流新闻网站仍占据着主导位置,且不可替代。自媒体和社交媒体由于信息来源庞杂,难以取得实证,再加上天然缺乏把关环节和把关人,因此在对重大突发风险事件的报道上显得较为随意,甚至不负责任。主流新闻网站由于隶属于主流媒体,不仅具有高度的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大局意识,且承担着引导网络新媒体舆论的工作、形成网上正面舆论强势的职责和重任,因此在未经核实事实来源和未开展调查的情况下是不会轻易发布新闻的,尤其是面对重大突发风险事件的报道。主流新闻网站还可通过主流媒体记者或网站记者进行第一手的新闻采访报道,从而保证所报道的新闻具有真实性和权威性,防止自媒体和社交媒体上有时因道听途说、移花接木、捕风捉影导致的虚假新闻和网络谣言的滋生與泛滥。在时效性上,主流新闻网站对重大突发风险事件的报道一般介乎自媒体、社交媒体和主流媒体间,因需进一步核实消息源就略逊色于自媒体和社交媒体,但往往会优先于主流媒体。然而在真实性和权威性上,主流新闻网站和主流媒体在保持高度一致的基础上就会远远强于自媒体和社交媒体。总之,主流新闻网站在重大突发风险事件的报道上是最值得用户信任和信赖的网络新媒体。

(3)商业门户网站对重大突发风险事件的迅速跟进。根据《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商业门户网站“不得登载自行采编的新闻信息”。[11]商业门户网站虽然也属于网络新媒体,也可刊登新闻,但与主流新闻网站间最大的区别就在于新闻的采访权,商业门户网站没有新闻的原创权,只能授权转载主流新闻媒体或主流新闻网站发表过的新闻。因此,商业门户网站只是一个新闻传播的平台。然而,在人们的网络生活中,由于商业门户网站是最早出现的网络新媒体,在互联网上占得天时、地利、人和的优势,其网络用户规模较大,影响力普遍较强。为加强对商业门户网站转载新闻报道的管理,国家新闻主管部门规定所有具备转发新闻报道资质的商业门户网站,即使没有设立新闻记者,也须设置总编辑,负责对转载的新闻稿件进行严格的专业把关,既把政治关又把新闻业务关,保证转载的新闻符合新闻政策和新闻传播规律。因此,商业门户网站上转载的新闻,既具有合法的身份,也具有权威性和真实性。商业门户网站上关于重大突发风险事件的报道大多来自主流新闻媒体或主流新闻网站,虽然在时效性上明显滞后于被转载的媒体,但凭借其庞大的用户数量规模和网络人气,它依然成为广大受众获取重大突发风险事件资讯的重要窗口和平台。由于商业门户网站注重开拓新闻资源与用户资源,在对重大舆情和突发事件的报道上具有很广阔的用户市场,它的迅速跟进所取得的实际传播效果往往超过被转载的主流新闻网站或主流新闻媒体。这就是商业门户网站即使转载重大突发风险事件新闻也能在新闻传播上具有一席之地的原因之一。

(4)传统主流媒体对重大突发风险事件的深度挖掘和主观评价。在对重大突发风险事件的报道上,相对于网络新媒体,传统媒体时效性相对滞后,但传统媒体也有自己的强项和优点,那就是深度报道和新闻评论。每当重大突发风险事件发生以后,抢发新闻的机会一般很容易被网络新媒体所获得,传统媒体不仅“慢半拍”且很难在第一时间内得到受众关注。新媒体时代,传统媒体对重大突发风险事件的报道往往善于抓第二落点,“是什么”可拱手让给新媒体,但“为什么”和“怎么回事”可通过开展一线调查和深度挖掘来呈现重大突发风险事件背后的新闻故事。在这一方面,传统媒体由于多年的新闻业务浸润和媒体经营与管理,积累了大量的新闻采写经验,储备了一大批高端新闻评论人才,开展一线调查、深度挖掘和新闻评论的能力与水平是网络新媒体一时难以取代的。因此,在重大突发风险事件的报道上,大众已逐渐养成了这样的阅读习惯:到网络新媒体上获取最新的动态新闻,以及关于重大突发风险事件的滚动报道和连续报道;再到传统媒体上解读重大突发风险事件的详细报道和深入分析,以及对此所做出的独到的主观评论。在新媒体的挑战与冲击面前,传统媒体并非失去了用武之地,失去了新闻核心竞争力;相反,受众对重大突发风险事件的多重知情权让传统主流媒体依然拥有一定的生存和发展空间。在碎片化、浅阅读的时代,“小屏”虽唱起了新闻传播的一个“主角”,但“大屏”可与“小屏”开展分工协作,在深刻性、思想性和独家性上下功夫、做文章,人们对重大突发风险事件的关注是多方位的,甚至全方位的,满足受众知情权是所有新闻媒体都不可忽视的一项重要职能与职责。

由此可见,新媒体时代,在重大突发风险事件的媒介化呈现上,无论是以主流新闻网站、商业门户网站、自媒体和社交媒体等为代表的网络新媒体,还是传统主流媒体,都拥有自己的角色和使命,不存在谁代替谁的问题,只是各自要完成各自应承担的任务而已。

二、重大突发风险事件中的媒介化治理能力结构与建构

从能力建构上看,媒介化治理能力是调动行为主体能动性参与社会治理的行为过程,是一个能力建构的过程,在建构过程中,行为主体充分利用媒介本身的特点,发挥媒介干预的作用,从而实现媒介化治理效果的最大化。从能力结构上看,作为新型治理主体的媒介,其媒介化治理能力主要包括以下几种能力。

1. 遵循逻辑的能力

逻辑是指思维的规律和规则,任何事物及其活动都要遵循其固有的内在规律和逻辑,从而做到有章可循,万变不离其宗。媒介化治理能力在建构过程中需遵循的逻辑主要有两种:一种是遵循媒介的逻辑,另一种是遵循治理的逻辑。

媒介的逻辑是指媒介在其生存和运行中有其自身的逻辑,这些逻辑是由媒介的性质、特点、功能、作用等所决定的,媒介之所以称之为媒介,一定具有其他事物不具有的内在规定性的特质。媒介生存和运行的逻辑主要表现为:其一,媒介作为第三方,不直接参与社会事务的管理与治理,具有自身的独立性和中立性地位;其二,媒介是以客观事实为根据,坚持用事实说话,对包括重大突发风险事件在内的事件的报道,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一是一,二是二,既不主观虚构和夸大其词,也不刻意掩饰和隐瞒,体现其客观、公正、准确的态度和立场;其三,媒介是以信息报道的方式挖掘事实、呈现事实和评价事实,对有关方面的工作具有指导性和评判性的功能和价值。

治理的逻辑是指治理过程中所体现的原则、方法、路径,以及相关的政策、法律法规等。治理的“理”就是指肌理、机理、纹理、理路等,具有一定的法度和规则。治理不是盲动、蛮干和瞎指挥,而要遵循事物发展的内在规律,顺势而为,因势利导,从而做到化险为夷,化危为机。从治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上来看,一般是指事物在变化和发展过程中出现了某种异常和偏离方向的现象,对人们的生产和生活形成潜在或显在的危害性和不良影响,就须采取措施对其进行人为干预,从而消除这种社会风险带来的隐患,稳定和恢复社会秩序,这是实施治理的前提条件和逻辑起点。从治理行动的理路上来看,治理就是要遵循一定的章法,按照有关规章制度办事,媒介化治理也同样要遵循治理的这一逻辑。近些年来,我国针对重大突发风险事件出台了一系列的管理制度和规定,诸如《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对突发风险事件的分类等级、适用范围、工作原则、应急预案体系、组织体系、运行机制、应急保障、监督管理、检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信息公开的范围和方式及其程序、监督和保障等进行明确的界定和规定,是应对和治理重大突发风险事件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各级地方政府也相应制定了本土化的管理规定和法规,这些规制和办法就是媒介化治理的逻辑依据。

在对重大突发风险事件进行媒介化治理中,须同时兼顾这两种逻辑,只有遵循媒介的逻辑,才能有效地发挥媒介在治理过程中的独特功能和作用;也只有遵循治理的逻辑,才能让媒介合理地、合法合规地参与社会风险的治理工作中,最大限度地发挥媒介的建设性作用。

2. 信息披露的能力

媒介的最大优势是信息的生产与传播,媒介的性质决定其对披露的信息力求做到以下几点。

(1)必須是真实的信息。真实性是新闻的生命,这是一个颠扑不破的真理,它是媒介得以生存与发展的重要依托。古今中外,人们之所以选择和使用媒介,就是期待从媒介中获得现实世界所发生的变动的事实信息,消除不确定的因素。在重大突发风险事件发生后,人们更是迫切需要了解这一事件的来龙去脉,事件发生的原因、背景,及其造成的各种负面影响和不良后果,以便最大限度地规避风险,或减少风险给人们造成的损害程度。而媒介一向被誉为“观察哨”“千里眼”“瞭望台”“探照灯”,其功能就是能够为人们及时、准确、全面地提供和披露这方面的真实信息,从而满足人们对真实信息的诉求和对风险事件的知情权。真实的信息传递是保证大众掌握风险事件真实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的先决条件,这是媒介被需要、被选择的生存与发展之道。

(2)防控和治理谣言。与真实的信息相对应的是不真实的信息,而不真实的信息在传播过程中大多表现为谣言。谣言的滋生与蔓延与信息失真、缺失有着密切的关联。在重大突发风险事件发生后,如果大众传播媒介处于失声、沉默的状态,确定性的信息处于真空状态,那么不确定性的小道消息、坊间传言便伺机乘虚而入,谣言得以露面和抬头。正是由于谣言不仅传播虚假信息,且误导大众,制造恐慌、紧张和不安情绪,对社会秩序和人心稳定起着破坏性的作用,因此必须对此加以有效防控和及时治理。在防控和治理谣言的过程中,媒介的作用就是发布准确、权威的信息,占领信息传播的制高点和前沿阵地,挤兑谣言的生存空间。新媒体时代,主流媒体在信息传播的速度和手段上较社交媒体和自媒体显得有些落后,此时主流媒体需充分发挥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的作用,为信息的精准披露提供智慧化和数据化的支持和帮助,铲除谣言滋生的土壤。

(3)直面敏感的信息。在现实中,特别是重大突发风险事件中的有些信息,可能会牵涉到敏感的地区、部门或个人,媒体对这些信息究竟能不能披露,以及披露到何种程度,当然需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去慎重操作与执行。如果属于该及时披露的信息,就不要故意设置障碍,或拖延时间,应主动争取时间,做到报道越快越好;如果属于该全面披露的信息,就不要半遮半掩,或欲言又止,造成欲盖弥彰的被动局面。一般来说,对于敏感的信息,社會关注度高,媒介一旦处理失当,一方面会影响到政府在处理和应对重大突发风险事件中的形象,另一方面也会影响到媒体自身在公众心目中的信誉度和美誉度,最终会影响到对重大突发风险事件的客观、公正的处理和对相关责任人的严肃问责。对待敏感信息,媒介既要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拿捏得当、考虑周全、行为谨慎,又要高度重视、态度坚决、不畏强权、敢于碰硬、雷厉风行、攻坚克难。

3. 有效引导的能力

媒介在报道过程中虽然坚持用事实说话,但其中往往包含两方面的内涵:一是事实,二是说话。也就是说,媒介是通过事实报道去表达观点和意见的。媒介的报道从来都不是“有闻必录”,而是要对所报道的事实有所选择,报道什么、不报道什么,多报道什么、少报道什么,都有其需要遵循的基本准则和价值判断。其原则和价值的核心就是媒介所应坚持的社会价值观,而价值观往往是通过正确的舆论引导这一手段实现的。在重大突发风险事件的治理中,媒介化治理能力之一便表现为有效引导的能力。

(1)有效引导公众意见。对于一般的公众来说,由于知识、视野和能力的局限性,对于重大突发风险事件很难做到全面了解,在此基础上也就难以对事件做出准确的认识、判断和分析,此时在坊间的各种社交媒体和自媒体平台上可能是多种声音和意见交织在一起,难以达成统一、形成共识。而主流媒体则可利用自己的资源优势,对重大突发风险事件进行及时、全面、准确的观照,并提供精准的分析和正确的观点,再凭借自己的权威性和信誉度通过传播对社会公众进行舆论宣传和引导。在主流媒体强大的舆论覆盖和引导下,无论是民间的各种舆论,还是社交媒体和自媒体上的各种非理性、非主流、不正确的舆论,就会逐渐失去传播的市场和生存的空间,公众就会高度重视和普遍认同主流媒体的观点,此举既减少了各种舆论带来的杂音和噪音,又充分发挥了媒介在重大突发风险事件治理中的有效引导作用和功能。

(2)有效引导社会情绪。每当重大突发风险事件发生之后,由于风险事件对人们的生产、生活构成负面冲击和影响,甚至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一定程度的威胁和损害,社会上容易产生恐慌、不安,甚至不满和抱怨的情绪,如果不加干预,任其发展下去,可能会危及人心,影响社会大局的稳定。此时,媒介可通过采访权威部门、专业领域的专家学者,对事件及其影响进行深入的调查分析和详细阐释,疏导和纾解社会上的不良情绪,缓释和消除大众的疑虑和担心,从而起到安抚民心、稳定社会秩序的作用。当然,媒介要实现有效的引导,必须坚持两条原则,一是客观分析事件的前因后果,不能无视事实,遮蔽事实,忽悠大众;二是理性对待此事件所造成的负面影响,不能感情用事,要通过媒介进行心理疏导,增强大众应对风险和危机的意识。

(3)有效引导国民认知。既然是重大突发风险事件,从某种意义上来看,就是超越了人们的认知范围和能力,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人们的心理防线,大众对此一时会感到茫然无措,既不了解发生的原因,也不知道如何去应对。对于处于这种专业知识和稀缺信息空档期的大众来说,媒介的及时介入和有效引导就显得十分重要和必要。此时,宣传和普及有关重大突发风险事件的知识、对有关政策进行详细而周全的解读、在事件发生的不同阶段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应对和处置、对可能造成的次生灾害和潜在风险进行有效防范、把灾害造成的危害和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等,都是媒介化治理的主要内容、方法和手段。其目的就是让大众在重大突发风险事件发生后能够客观、准确、全面地了解和认识该事件的性质与危害,从而进一步提高国民的认知能力和水平,增强防范风险的意识,有效应对已发生和正发生的风险事件,避免在事件中造成更大的伤害和不应有的财产、生命的损失。

4. 调动共治的能力

重大突发风险事件的治理本来就是需要社会各方共同治理的对象,绝不仅仅是政府一方的事情,各种社会组织以及社会成员的力量都应该被调动起来,参与风险社会的治理。此时,媒介可发挥的作用就是广泛地开展社会动员,调动、协调一切可以动员和协调的力量,在治理的实践中吸纳各方的智慧,实行民主协商,共同对风险进行治理。调动共治的方式主要有三种形态。

(1)社会动员。媒介因为在社会上具有广泛的覆盖面、庞大的受众市场和一定程度的影响力,因此在社会动员上具有较强的感召力和号召力,主流媒体甚至可起到“振臂一呼,群起响应”的作用和效果。在风险事件应对中,媒体的宣传报道就是把政府的各项决策变成所有人行动的一个重要动力。从某种意义上说,主流媒体就是大众心目中的“舆论领袖”。一方面,主流媒体具有社会动员的资源和条件,这些资源和条件主要表现为,党和政府主办的媒体具有先天的政治优势和独到的信息来源渠道,可为大众带来第一手的权威信息;另一方面,主流媒体具有社会动员的平台优势、人才优势,主流媒体不仅凭借其平台的价值和功能在权威性、信誉度上都具有比较优势,且拥有一批精通新闻传播业务的优秀人才,这些都是社交媒体和自媒体等非主流媒体不可比拟的。这些条件和优势均是开展社会动员的雄厚资本和强大力量之所在。

(2)公共参与。正如上文所述,媒介的社会动员是为了最大限度地调动社会各方力量共同参与社会风险的治理。任何单方面的力量都是十分有限的,如果能够把各方力量充分地动员起来,就能群策群力、拧成一股绳、凝聚起一股磅礴的力量,去应对各种艰难险阻,战胜单凭个人或少数人的力量难以战胜的困难和风险。媒介本身不可能直接去从事风险事件的治理,而媒介一旦实现媒介化后,就可通過调动社会各方的积极性和能动性,共同参与对风险的治理,此时媒介所体现出来的能力就是媒介化能力。这是以间接的方式参与重大突发风险事件的治理。也就是说,媒介化的功能主要不在于其自身的治理能力,而是体现为其能够充分调动各方的积极因素参与公共治理的阵营,进而形成治理的合力。概而言之,在应对社会风险事件过程中,大众媒体的介入,一方面能够给社会提供普遍参与、平等对话的平台,另一方面也可为一些社会弱势群体充当代言人的角色。社会普遍参与对于应对社会风险可起到两个作用,既提高应急决策的科学性和可行性,又增强人们对于应急决策后果的社会承受能力。

(3)民主协商。在我国,媒介从来就不是西方社会所称的所谓“第四权力”,不具有任何的强制力和执行权,只是根据党、政府和人民的意志和意愿在社会各类组织之间、人与社会之间、人与人之间开展民主协商,集思广益,广采众家之长,集纳多数人的意见和建议,推动和促进工作顺利开展。在重大突发风险事件的治理中,媒介可充分利用自己协调各方的能力,在媒体上开辟讨论的板块和区域,设置讨论的话题,在社会上征集不同的意见和建议,为大众提供讨论与交流的高端平台,实现真正的畅所欲言,甚至可以把政府部门的官员、有关方面的专家、群众代表邀请到媒体的演播厅、直播间,就大众关心和关切的现实问题与受众进行互动式的讨论和协商,既可发布和解读各类政策和规定,也可直接回答群众感到困惑和不解的问题。这种民主协商,对于解决政府和群众之间在信息掌握上的不对称问题、打通政策传播“最后一公里”的障碍,真正发挥媒介在治理上的积极性和建设性的作用,体现了媒介化治理的功用与效果。

5. 舆论监督的能力

我国新闻媒体在开展以正面宣传为主的同时,从来不放弃开展新闻舆论监督。这既是新闻媒体本身的双重属性和职能之一,又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媒体在长期的革命、建设、改革、发展的实践中形成的优良传统和作风。马克思主义辩证法认为,任何事物的发展都有其两面性。重大突发风险事件的治理当然也不例外,既有值得肯定的成绩,也有需要监督和批评的地方。在应对这类风险事件中,媒介的舆论监督能力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1)实施强有力的舆论监督。狭义的舆论监督就是指批评报道。既然是重大突发风险事件,就可能在某些方面存在管理疏漏、责任缺失等人为因素,而这些人为因素又是导致风险事件发生和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媒介对这些问题进行挖掘、追踪、曝光,揭露隐藏在事件背后的事实真相,既为风险事件的治理提供事实依据,也为后续的责任追究提供证据支持。在重大突发风险事件的报道中,有时存在一些地方政府以维护地方形象和领导官员的政绩为由故意隐瞒、谎报的情形,有时存在政府部门官员失职、渎职行为的情况等,这些行为严重影响并阻碍了对重大突发风险事件的迅速、有效的处置,给当地群众的生产和生活带来不良后果,群众对此深感不满,此时的媒介就应肩负党和人民赋予的神圣使命,勇敢地站出来,排除各种干扰因素和私心杂念,大胆介入,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和态度,积极投身到新闻舆论监督中来,该曝光的,要毫无保留地全面曝光;该揭露的,要毫不留情地大胆揭露,从而为消除各种风险和隐患,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向社会发出警醒与警告,提供教训和反思。

(2)进行建设性的舆论监督。广义的舆论监督不仅具有破坏性还应具有建设性意义,坚持破中有立。正确的理解是,舆论监督只是手段不是目的。新闻舆论监督一般应满足三个条件:一是社会上普遍存在的一种消极现象或问题;二是党、政府和群众共同关心与关切的问题;三是在当前条件下完全可以避免或解决的现实问题。尤其是第三个条件,其意指如果囿于各种客观条件,人们一时还无法克服和解决的问题,就不适于简单化地通过媒介进行曝光和批评。换句话说,凡是纳入媒介进行舆论监督的对象,都可通过揭露和批评最终实现对问题的处置和解决,这种舆论监督就是有效的,具有积极性和建设性的意义和价值。媒介在对重大突发风险事件的舆论监督中,就要坚持从建设性的目的出发,对事件所暴露出的一系列风险和问题进行采访和报道,坚持把正面宣传与批评报道、反思教训与总结经验结合起来,以批评促治理,以批评促建设,善于做到举一反三,杜绝此类风险事件再次发生,消除风险事件中暴露出来的日常管理弊端和消极腐败行为,为端正党风、民风,严明党纪国法,纯洁干部队伍等做出自己媒介化治理的贡献。

众所周知,重大突发风险事件的背后往往是错综复杂的利益纠结,公众对政府的信任是建立在有效监督的基础上的,大众传媒肩负公众的托付与期待,适时开展舆论监督,在巩固传媒自身公信力的同时,也加强了公众对政府的信任,进而营造出一个积极正面的舆论环境,促进风险的有效化解。

余论

新媒体时代,在报纸、广播、电视依然参与社会风险治理的同时,互联网以及作为社交媒体、自媒体的微博、微信、微视频、客户端等新媒介也参与并介入社会风险的治理之中。在风险社会,人们可借助媒介了解风险的存在,对已发生的风险进行及时应对和有效治理,对即将产生的风险进行预警和制定相应的预案。也就是说,在重大突发风险事件的治理中,媒介化治理在其中所起的作用会越来越明显。

在看到媒介优势和积极影响的同时,也要辩证地看到媒介存在不可否认的劣势和消极影响,因为媒介在识别风险、预警风险、传播风险之外,也可能制造风险、误置风险和转嫁风险。对于处在舆论场中的单个媒介而言,其报道行为可能是理性的,但媒介在报道一个舆论事件时,时常会发生共振和扎堆现象,在激烈的媒介竞争中就难免会出现一些非理性的现象。[12]传媒对风险和危机事件有根深蒂固的偏好,这会导致传媒报道风险泛滥的情况:一是导致大众对风险预警和风险传播的麻木不仁;二是掩盖了真正具有迫切威胁性的风险;三是使大众形成悲观的“风险世界图景”,既做不到对客观现实的全面认识,又降低了改变现状、化解风险的信心。[13]新媒体时代,网络不仅成为社会风险的聚散地,也成为社会风险的放大器;网络不仅改变了人类信息传播的方式,也改变了社会风险生成和传播的机理。再说,媒介建构的拟态环境和现实环境之间总会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偏差,一方面是客观原因,话语符号对客观真实的再现总是无法达到保真还原,静态的符号无法做到完全再现动态的客观真实;另一方面则是媒介的主观原因,在主观上,媒介受到背后利益框架的牵制,主动选择夸大、放弃甚至是以反向建构的方式来完成对客观真实的再现。有专家认为,媒介对社会风险的主观建构主要有四种情形:一是大众传媒在传播的过程中把现实中的风险夸大了,于是造成公众不必要的恐慌;二是大众传媒在风险面前选择有意的沉默,保持失语状态,主观上放弃把风险或潜在风险客观、及时、全面地传播给受众,使受众错过了规避风险的最佳时机;三是大众传媒主动地反向建构风险,将风险隐藏在大众传媒的叙事框架中,掩饰风险的存在,给大众造成认知错觉;四是大众传媒如实地再现现实中的各种风险,将现实中的风险如实转换为媒介中所展示的风险。[5](114)由此可见,第四种主观建构形态应该是人类社会最理想的一种社会风险建构方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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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张燕. 风险社会与网络传播——技术·利益·伦理[M]. 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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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何镇飚. 媒介安全论:大众传媒与非传统安全研究[D]. 浙江大学,2010.

[11] 国家网信办公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EB/OL].

[2017-05-03].http://www.cac.gov.cn/2017-05/03/c _1120907226.htm.

[12] 张涛甫. 风险社会中的环境污染问题及舆论风险[J].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8(4):97-101.

[13] 马凌. 新闻传播在风险社会中的功能定位[J]. 新闻与传播研究,2007(4):42-46.

New Governance Subject: The Mediatization of Governance Ability Construction in Major Emergency Risk Events

SHEN Zheng-fu(School of Journalism and Communication, Anhui Normal University, Wuhu 241002, China)

Abstract: In a mediatized society, while promoting the rule of law, rule of virtue and good governance, human beings have also incorporated mediatization of governance into the system of social governance, and brought the ability improvement of the mediatization of governance into the scope of governance capacity modernization.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ability construction, the ability concerning mediatization of governance is a behavioral process that mobilizes the initiative of actors to participate in social governance. In the process of construction, the behavior subject makes full use of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media itself and plays the role of the media intervention in society, so as to maximize the effect of mediatization governance.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ability structure, the mediatization of governance ability in major emergency risk events is mainly reflected in five abilities: the ability to follow logic, the ability to disclose information, the ability to effectively guide, the ability to mobilize co-governance, and the ability to supervise by public opinion.

Key words: risk society; emergency risk event; mediatization; new governance subject; governance capac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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