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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探望子女权, 《民法典》是如何规定的?

2022-05-30

农村百事通 2022年9期
关键词:继子小孟小赵

在现实生活中,夫妻离婚后,因子女探望问题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探望權是指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那么,有关父母探望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是如何规定的呢?

父母探望子女权非因法定事由不得被剥夺

【案例】 小赵、小李(女)离婚时,约定儿子由小赵抚养,小李日后不得探望儿子。不久后,小李反悔,多次要求探望儿子,但均被小赵以协议在先为由拒绝。

【点评】小李享有探望权。《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据此,父母的探望权非因“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之法定事由不得被剥夺,父母双方不得以约定形式限制一方的探望权。本案中,并未出现不利于儿子身心健康的情形,小赵、小李就小李“不得探望儿子”的约定与法律相违,且有悖于公序良俗,故该约定无效。

父母享有对非婚生子女的探望权

【案例】 小朱与男友小林同居后生育了一个男孩,但小朱、小林二人一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21年3月,两人分手时,约定儿子随小林共同生活。事后,小朱曾多次要求探望儿子,但均遭到小林拒绝,理由是两人并非合法夫妻,小朱自然不能享有作为妻子、母亲的权利。

【点评】 小朱享有探望权。虽然小朱、小林二人之前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子,但这并不能否认二人与儿子之间形成的父母子女关系,而探望权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产生的一种身份权。《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据此,小朱、小林与儿子之间的权利义务同样适用婚生父母子女间的规定,其中包括探望权。

已尽抚养义务的继父母享有探望权

【案例】 小段带着2岁的儿子与小孟(男)再婚后,小孟对继子的抚养教育一直尽心尽责。岂料,时隔5年后的2021年12月,小段、小孟的婚姻走到了尽头。小孟要求探望继子,小段认为小孟只是儿子的继父,无权探望。

【点评】 小孟享有探望权。《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据此,只要继父、继母与继子女间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继父母便享有包括探望权在内的权利。正因为小孟与继子之间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决定了小段不应阻挠小孟探望继子。

(江西   颜东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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