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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让招股书“承诺”沦为空谈

2022-05-30熊锦秋

董事会 2022年9期
关键词:招股书交易日违规

熊锦秋

9月2日,数据港回复了上交所监管工作函,就公司股东钥信信息减持是否违反承诺的问询,称钥信信息的相关减持违反了IPO作出的“减持预披露”承诺,钥信信息需向数据港上缴相应收益,但其尚未履行收益上缴义务。笔者认为,要采取有效措施,让IPO招股书中各类主体的承诺能得到切实履行。

数据港IPO公告书披露,钥信信息承诺,拟减持公司股票前,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如未履行承诺,自愿将减持股份所得收益上缴公司所有。钥信信息于2018年3月27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数据港2%的股份,交易金额1.44亿元,但该减持未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

减持新规2017年出台,其中规定大股东等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提前十五个交易日披露,但对大宗交易减持则未明确预披露方面的要求。当时钥信信息在大宗交易之前,曾多次预先咨询原上市公司董秘是否需要预先披露,微信咨询时钥信信息未提及IPO承诺事宜,原董秘微信书面反馈无须事先披露;或许是通过大宗交易减持,原董秘依照减持新规认为无需预披露,可能忽视了股东当初的减持预披露承诺。

目前的招股书中,持股5%以上大股东等一般承诺,通过集中竞价减持应在减持前十五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其他方式减持的,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另外对减持还有各种承诺,包括一段时间的持股禁售期,减持价格不低于首发价,遵守法律法规和证监会、交易所等关于股份转让的规定。如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违反某些承诺造成公司、投资者损失的,还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损失。

股东违规减持所获收益如何计算,这方面还没有相关明确规定。此前有的违规主体是将违规减持全部所得上缴;另外也有股东与上市公司协商确定收益计算方式和上缴方式。笔者认为,这方面最好作出统一规定,方便上市公司等市场主体遵循,避免各行其是。

违规减持的范畴比较宽泛,各类减持行为前后相关公司的股价表现各异,要在理论上认定各类违规减持的收益很难——实际计算过程中多多少少存在主观成分。建议不妨以违规减持金额的20%,作为违规减持收益。虽然该计算方法对各类减持行为未必完全公平,但规则简便易于执行,效率较高。如此计算方法统一针对的是违规减持的“違规”性质,这样看来也算公平。

IPO招股书中,持股5%以上股东等主体除了对违规减持的民事责任方面作出承诺,还包括若发生虚假陈述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等承诺。本案相关主体尚未履行将违规减持收益上缴义务(承诺),这凸显了一个问题,如何让IPO中的承诺能切实履行到位。

对于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规定承诺人的承诺事项应当包括履约担保安排,涉及担保方、担保方资质、担保方式、担保协议(函)主要条款、担保责任等。然而,翻看现在一些拟上市企业相关主体在IPO招股书中的承诺,并无担保承诺落实的举措与方式,显得过于苍白。

谁都可以承诺,关键是承诺能否落实到位,能否一诺千金。由此,建议对IPO招股书中相关主体的各种承诺,要明确与上市公司类似的担保落实举措。对持股5%以上股东等承诺主体而言,其可以担保承诺落实的主要资产包括所持股份以及减持股份的收益。

证券市场的运行,一定程度依靠市场主体的信誉或承诺,无论注册制还是核准制,只有确保承诺的刚性或货真价实,市场运行才能平稳健康。若IPO招股书各种承诺能落实到位,证券市场民事赔偿难、中小投资者维权难等问题也将有望迎刃而解。

目前股票发行正向全面实行注册制推进,注册制要取得圆满成功效果,关键要落实“卖者有责、买者自负”。“卖者有责”或主要表现在IPO招股书中各类主体的承诺,但目前这种承诺还只是纸面上的、缺乏实际担保举措,由此,尽快完善IPO招股书关于“承诺”部分的格式、内容,为承诺配套担保举措,实在是太有必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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