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莫若以明与以明

2022-05-17费春浩

江汉论坛 2022年5期
关键词:庄子

摘要:关于庄子对“莫若以明”的褒贬态度,及“莫若以明”与“以明”中“明”的含义与关系,历代庄学家多有误解。实际上,“莫若以明”之“明”为“一察之明”,是指儒墨诸家以各自之一得之见自以为是,它是造成是非相生和大道被遮蔽的根本原因,故为庄子所批判;“以明”之“明”为“本然之明”,是指从道和天的层面来看待并超越彼此是非的二元对立,是对事物的本然存在和固有之德的肯定。前者是小智,后者是大慧,后者是对前者的超越。这种超越是通过后者对前者“明”义的解构和重建来实现的,体现的正是庄子对儒墨诸家固执其小成之知见的批判,其旨趣则是对人、物本然相通的统一整全的存在境域(道)的回归。

关键词:庄子;齐物论;莫若以明;以明

基金项目:湖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出土文献视域下的先秦道家精气神观念研究”(项目编号:20YBA173)

中图分类号:B22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54X(2022)05-0086-07

“莫若以明”和“以明”是《庄子·齐物论》(下引该书,只注篇名)中一对关键概念,对二者义涵及关系的准确理解,直接影响到对《齐物论》思想的整体把握。“莫若以明”出现在《齐物论》“欲是其所非而非其所是,则莫若以明”,和“是亦一无穷,非亦一无穷也,故曰莫若以明”二句中。“以明”则语出《齐物论》“为是不用而寓诸庸,此之谓以明”句中。历代庄学家多认为“莫若以明”与“以明”的义涵相同。实际上,此二者义涵不但不同,且后者还是对前者的超越。庄学家们之所以未能发现二者之间的不同与超越关系,主要原因在于错判了庄子对“莫若以明”的褒贬态度。本文将对庄学史上持“莫若以明”为庄子所赞许之观点的两种类型进行检讨,并对先秦两汉文献中以“欲……,则莫若……”之句法结构来表达的语句进行考察,以重新判定庄子对“莫若以明”的褒贬态度。在此基础上,本文拟将“莫若以明”和“以明”放入《齐物论》原文的发展脉络中加以整体分析,区别二者“明”义的不同,并由此进一步指出二者之间的超越关系,以及其中所蕴含的庄子思想的解构特色。

一、对庄学史上“莫若以明”正解者的检讨

“莫若以明”首先出现在《齐物论》“夫言非吹也”段末句,其原文云:

故有儒墨之是非,以是其所非而非其所是。

欲是其所非而非其所是,则莫若以明。①

根据对“莫若以明”的褒贬情况的判断之不同,可将庄学史上诸家之释义,分为“正解”和“负解”两种解释类型。“正解”以“莫若以明”为正面、肯定、积极的意义,主张“莫若以明”为庄子所赞许和褒扬。这种解释类型在庄学史上占主要地位,自郭象、成玄英到林希逸、陆西星,再到今人楼宇烈、陈鼓应等皆为此一类型之代表。“负解”则以“莫若以明”为负面、否定、消极的意义,主张“莫若以明”为庄子所批评和指摘。这种解释类型在庄学史上极难一见,大儒王船山在《齐物论》的释义中曾持此主张,但在《列御寇》的释义中又持相反意见,未能一贯。②

在“正解”的解释类型中,又可根据其证明方式之不同而划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通过将“欲……”句理解为正面肯定的意义,而将“莫若”理解为顺承用法,故顺理成章地证明“莫若以明”为正面肯定的涵义,传统庄学研究者如郭象、成玄英、林希逸等的释义多属于这种类型;另一种是通过将“欲……”句理解为负面否定的意义,而将“莫若”理解为转折用法,即以“则莫若以明”与“欲……”句为对反义涵,从而反证“莫若以明”为正面肯定之义涵,这种类型为大多数今人所持,如楼宇烈、陈鼓应等的释义则多属于这种类型。

在第一种类型中将“欲……”句理解为正面肯定的意义,是通过将“欲……”句之主语认定为庄子本人而实现的。如郭象释此句为:“今欲是儒墨之所非而非儒墨之所是者,乃欲明无是无非也。欲明无是无非,则莫若还以儒墨反覆相明。反覆相明,则所是者非是而所非者非非矣。非非则无非,非是则无是。”③ 在此郭象即是将“欲……”句的主语理解为庄子本人,义为“欲是儒墨之所非而非儒墨之所是”,并认为这就是“欲明无是无非”。又如林希逸释之为:“若欲一定是非,则须是归之自然之天理方可。明者,天理也,故曰莫若以明。”④ 林氏从理学的学术背景出发,对“莫若以明”作出了宋儒式的解釋,将“莫若以明”之“明”理解为天理,可见其属“正解”之类型。林氏此处也是将“欲……”句的主语理解为庄子本人,释义为“若欲一定是非”。我们暂且不论“欲……”句的主语是否为庄子本人,郭象、林希逸此处首先即存在偷梁换柱式的义涵转换问题。他们释义“是其所非而非其所是”,或为“无是无非”,或为“一定是非”,都是要将其讲成没有是非。这是以庄子《齐物论》的整体思想来代替此处的理解。《齐物论》最终要达到的境界确实是“没有”是非,但此处的“欲是其所非而非其所是”,却仍要求“是”其所“非”和“非”其所“是”,仍然要有“是”有“非”的。所以,二人的释义和《齐物论》此处原文的本义相悖。

将正面肯定的义涵看作庄子本人的观点,逻辑上并无错误,为何在对“欲……”句进行正面肯定之释义时,会出现和庄子原义相悖的情况呢?实际上,此一意义之相悖正反证了“欲……”句为负面否定之意义,不为庄子此处所赞许,其主语亦非庄子。正是因为此“欲……”句确为负面否定的意义,所以在郭象、林希逸等将“欲……”句理解为正面肯定的意义后,就需要对“欲”字之后的“是其所非而非其所是”进行偷梁换柱式的义涵转换,才能将其义涵由负面否定而转为正面肯定。然而《齐物论》云:“彼是方生”⑤,又云:“因是因非,因非因是”⑥,即彼此是非是相因而生的。因此,一旦如郭象所谓的“是”儒墨之所“非”而“非”儒墨之所“是”,则又会落入到是非相生的窠臼中去。所以,“欲是其所非而非其所是”的主语一定不是庄子。事实上,“欲……”句顺承“故有儒墨之是非,以是其所非而非其所是”而来,故其主语当为“儒墨”,而“是其所非而非其所是”又正是儒墨诸家彼此之间自是相非这种现象的生动写照。

通过对第一类“正解”的分析,可知“欲……”句为负面否定之义涵,其主语为儒墨诸家。在此基础上,再来对已认识到“欲……”句确为负面否定义涵的第二类“正解”进行分析。此类“正解”之诸释义,又有将“以明”训为“用明”和“止明”两种情况,而对“莫若以明”中“明”义的不同理解是造成此二种情况出现的原因。训为“用明”,则以“明”为本然之明,释作“空明心境”,或“[事物]本来面目”。此为大多数“正解”学者所持,如陈鼓应先生释云:“如要肯定对方所非的而非议对方所肯定的,则不如以空明的心境去关照事物本然的情形。”⑦ 又如杨柳桥先生注云:“与其把对方所非者为是,把对方所是者为非,还不如用[事物]本来的面目来显示它。”⑧ 训为“止明”,则训“以”为“已”(止),而以“明”为一曲之明,释作“小智”或“智巧”。此主张首先由楼宇烈先生提出,其释云:“现在想要判定他们究竟谁是谁非,那是永远不可能的,(如下文所谓:‘然则我与若与人俱不能相知也,而待彼也邪?’)所以‘不如不用智慧(认识活动)’。”⑨ 后有王钟陵、章启群等少数学者仍之。⑩ 这两种诠释虽在“明”义上存在相反意见,但对“莫若以明”中“以明”涵义的理解却是相近的。其或将“以明”释作“以空明”,或释作“不用智慧”,实际上是从正反两个面向阐发出了相近的义涵,同时也表达了相同的价值判断,即认为“莫若以明”中的“以明”为正面肯定之义涵。

此类释义者以“莫若以明”中“以明”为正面肯定之义涵,又是通过“莫若”一词之性质来证明的。“莫若”一词在《庄子》全书中共出现12次:内篇中《齐物论》2次、《人间世》3次,共5次;外杂篇中《在宥》《天地》《山木》《徐无鬼》各1次,《盗跖》2次,共7次。在此类正解中,有吴根友先生对这些“莫若”义进行了整体分析。吴先生指出就《庄子》一书的文本而言,“莫若”一词大体上有两种用法,一是作为选择连词,有“不如”的意思;二是作为比较副词,意思为“没有谁比得上”。吴先生认为根据《齐物论》“莫若以明”句的上下文,“莫若”应当是“不如”的意思。{11} 此一类“正解”释义者,基本是将“莫若”释义成“不如”,所以吴先生对“莫若”的释义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實际上,此类释义者将“莫若”释为“不如”,不是因为此处“莫若”为选择连词{12},而是为了应对上文已证明的“欲……”句为负面否定之义涵这一问题。也就是说,与第一类释义者不同,此类释义者已经明确意识到“欲……”句为负面否定之义涵,所以其将“莫若”训为“不如”,以表转折关系,即认为“莫若”(不如)一词前后两部分情况具有不同的褒贬价值判断。如此,便可在承认“欲……”句的负面否定义涵的情况下,还能确保“莫若以明”中“以明”的正面肯定性。

那么,“莫若”之性质是否如第二类“正解”者所言,为转折之用法呢?通过分析《庄子》中“莫若”一词前后两部分句义可知,实际情况恰好相反。如《人间世》所谓“形莫若就,心莫若和”{13},并非要表明“形”“心”分别与“就”“和”成一对反,而是指“形”和“心”的最佳状态分别是“就”与“和”。又如《盗跖》云“世之所谓忠臣者,莫若王子比干、伍子胥”{14},绝非是表达王子比干与伍子胥不是忠臣,而是指王子比干与伍子胥是忠臣里的最佳代表者。所以,“莫若”一词前后两部分具有同等的意义和同样的褒贬价值判断,且其后所接部分表示前部分中的最佳状态或最优选择。也就是说,“莫若”为顺承用法而非转折用法。{15} 故从这个角度来看,“莫若以明”之“以明”是“是其所非而非其所是”的最佳状态或最优选择,两者具有同等的意义和同样的褒贬价值判断。换言之,“莫若以明”当与“欲……”句一样,具负面否定之义涵,为庄子所批判。所以,以“莫若以明”为庄子所赞许的“正解”释义者都是错误的。

二、从“欲……,则莫若……”的句法结构看“莫若以明”的褒贬情况

必须进一步说明的是,以上的证明,仍嫌不够完备。因为“莫若以明”的全句为“欲是其所非而非其所是,则莫若以明”,其句法结构为“欲……,则莫若……”。此句法结构不见于《庄子》其他篇章中。所以,通过讨论《庄子》其他篇章中“莫若”之义,犹不能断定“莫若以明”的褒贬情况。另外,还需要指明的是,上论第二类“正解”诠释者的最根本性错误,就在于未能发现或正视“欲……,则莫若……”的句法结构。所以,在他们的释义中,或将“欲”字错译,或在“莫若”前句子两部分之间另添具有否定义涵的句子。第一种情况如杨柳桥先生译此句云:“与其把对方所非者为是,把对方所是者为非,还不如用[事物]本来的面目来显示它。”{16} 此处,以“与其”释义“欲”,明显错误,并未将“欲”义诠释出来。第二种情况如楼宇烈先生的释义云:“现在想要判定他们究竟谁是谁非,那是永远不可能的,(如下文所谓:‘然则我与若与人俱不能相知也,而待彼也邪?’)所以‘不如不用智慧(认识活动)’。”{17} 明显添加了“那是永远不可能的”句。错误的方式可能各有不同,或错译字词,或添词注释,但其目的却都是为了消解“欲……,则莫若……”的句法结构,以达到其自身释文句法的合理性。{18} 但需要指出的是,此句法结构是根本性的。所有取消或误解此句法结构的释义行为,都极易错解“莫若以明”的褒贬情况。因此,笔者以为要弄清“莫若以明”之褒贬情况,还必须将其置于全句中去理解,须对此句之句法结构进行详细分析。

检索先秦两汉文献,发现有很多用“欲……,则莫若……”之句法结构来表达的语句,可见此句法结构当为固定之用法。下面先列举几例,再作统一分析:

故君人者,欲安则莫若平政爱民矣;欲荣,

则莫若隆礼敬士矣;欲立功名,则莫若尚贤使

能矣;是君人者之大节也。{19}

故人主欲得善射,射远中微,则莫若羿、

蜂门矣;欲得善驭,及速致远,则莫若王良、

造父矣;欲得调壹天下,制秦、楚,则莫若聪

明君子矣。{20}

故人主欲强固安乐,则莫若反之民。欲附

下一民,則莫若反之政。欲修政美俗,则莫若

求其人。{21}

故君子欲言之见信也者,莫若先虚其内也;

欲政之速行也者,莫若以身先之也;欲民之速

服也者,莫若以道御之也。{22}

今王若欲因祸为福,转败为功,则莫若挑

霸齐而尊之。{23}

仔细分析以上诸例可知,“欲”所领句是想要实现的结果,“则莫若”所领句则是为了实现此结果需要采取的行动,且“莫若”前后两部分就褒贬情况来看是相同的。如《荀子·王制》“故君人者,欲安,则莫若平政爱民矣;欲荣,则莫若隆礼敬士矣;欲立功名,则莫若尚贤使能矣;是君人者之大节也”句,即当释义作:君主如果想要安定、荣耀和建立功名的话,最好的方法就是要分别施行“平政爱民”“隆礼敬士”和“尚贤使能”的政治主张。在这里,“欲安”“欲荣”和“欲立功名”都是君主想要达到的目的,而“则莫若……”句所云的“平政爱民”“隆礼敬士”和“尚贤使能”则是为了达到这些目的所分别需要采取的行动,是实现这些目的的最好方法;且“欲安”“欲荣”和“欲立功名”,以及“则莫若……”句所云的“平政爱民”“隆礼敬士”和“尚贤使能”都为说者所赞同。

由此可知,“欲是其所非而非其所是,则莫若以明”中的“莫若以明”,也是为了实现“是其所非而非其所是”的目的所最应当采取的行动。{24} 上文已指出,“是其所非而非其所是”是对儒墨诸家之自是相非现象的生动写照。那么,使这种现象出现的最好方法就是“莫若以明”。换言之,“莫若以明”是导致儒墨诸家自是而相非的最主要原因。与“是其所非而非其所是”为负面否定的义涵一样,“莫若以明”也非庄子所赞许。故持“莫若以明”为“正解”的古今学者,都与《齐物论》原义相悖。所以,通过上文对“正解”的诸类型进行检讨,和对“欲……,则莫若……”的句法结构进行剖析,便可判定“莫若以明”当属于“负解”的解释类型,为庄子所批判。

三、“以明”对“莫若以明”的超越与庄子对“明”义的解构与重建

“莫若以明”属于“负解”的解释类型,为庄子所批判,所以“莫若以明”之“明”自然就不是吕惠卿所说的“明者复命知常而为言也”{25} 之“明”,也不是王先谦所说的“本然之明”{26}。那么“莫若以明”之“明”当作何解?其与“以明”之“明”的关系又如何?

“正解”释义者自然认为“莫若以明”与“以明”中“明”义是相同的,因他们本就多以“以明”之“明”来注解“莫若以明”的。事实上,“莫若以明”与“以明”中的“明”义完全不同,且后者中的“明”义还当是对前者“明”义的超越。这种超越是通过对以儒墨为代表的思想家所持的既有之“明”这一基本概念进行解构,并赋予其新的内涵来实现的。而这种解构又是以判定“莫若以明”为“负解”作为前提的,所以其微妙处是持“莫若以明”和“以明”为同义的“正解”释义者所未见的。

庄子对“明”义的解构和重建,是在《齐物论》中从“道恶乎隐而有真伪,言恶乎隐而有是非”到“此之谓‘以明’”这一大段中完成的。根据文义,这一大段又可分成四个小部分。第一部分从“道恶乎隐而有真伪”到“欲是其所非而非其所是,则莫若以明”。{27} 这部分的主要任务是提出“莫若以明”。庄子首先即通过对“道”与“言”进行反问(“道恶乎隐而有真伪?言恶乎隐而有是非?道恶乎往而不存?言恶乎存而不可?”),指出道无所不存,本无真伪;言无所不可,原无是非。随后,庄子又指出“道隐于小成,言隐于荣华”,即因常人多“安于一察以自好”“狃于私说以相夸”{28},以至大道隐、真言蔽。其中,最为典型的例子就是“儒墨之是非”。具体而言,就是指儒墨诸家“是其所非而非其所是”,即自是而相非,如儒家讲爱有差等,墨家则讲兼爱等等。{29} 在此基础上,庄子进一步指出各方若要“是其所非而非其所是”,其最好方法就是“莫若以明”,即以“莫若以明”为是非相生和道隐言蔽的最根本的原因。由此可见,此处庄子实际上是用“莫若以明”之“明”来总结概括前面所谓的“小成”“荣华”以及“是其所非而非其所是”。

第二部分从“物无非彼”到“万物一马也”。{30}在此部分,庄子进一步从彼此是非相待而生的角度对“莫若以明”之“明”的危害进行阐释,并指出了一种可能的超越与突破。庄子首先抉示出彼此是非相待而生之理:“彼出于是,是亦因彼”“彼是方生之说也”。此处,“是”为相对于“彼”的“此”。与之相应,他又指出:“自彼则不见,自知则知之”,即人多不见彼之所是,惟知自己之是,这是现实中的常态。而一旦自以为是,便常常以彼为非,于是“彼亦一是非,此亦一是非”,彼此是非相生无穷,所以庄子又说“是亦一无穷,非亦一无穷也,故曰‘莫若以明’”。由此可见,“莫若以明”之“明”即为自以为是的小智小明,是彼此是非相生无穷的根本原因。与此相应,庄子指出“圣人不由”,即不自是自明,如此也就不会落入到彼此是非相对而生的窠臼中。这种方法,又被庄子称作“照之于天”和“因是”,即从天的角度(本然存在)看待事物,如此便彼此“莫得其偶”而是非双泯,便可回到“天地一指,万物一马”,即人与天地万物本然相通为一的存在境域中去。

第三部分从“可乎可”到“是之谓两行”{31}。在此部分,庄子提出“物固有所然,物固有所可”“寓诸庸”和“两行”等观点,对“照之于天”和“因是”作出了进一步的阐释。第四部分从“古之人,其知有所至矣”到“此之谓‘以明’”{32},为总结部分。在此部分,庄子既点出“莫若以明”之“明”,就是诸家之“爱”与“好”这种小成之知见;又指出此“明”非真明,而真明当是“以明”之“明”,义与“滑疑之耀”“为是不用而寓诸庸”,以及“照之于天”相关。

以上从原文的发展脉络出发,粗线条地展现了《齐物论》中“以明”对“莫若以明”的超越,可以看出庄子之笔法虽汪洋恣肆,但细读之,亦能见其逻辑推演之森然有序。在此基础上,以第四部分即总结段之文义为基础,并结合相关文本,便可进一步对“莫若以明”和“以明”中的“明”义,以及庄子对“明”义的解构与重建作更详细的阐明。

在第四部分中,庄子提出“是非之彰也,道之所以亏也。道之所以亏,爱之所以成”,即认为“是非”之“彰”与“爱”之“成”是“道之所以亏”的原因。实际上,庄子此句与《齐物论》前文所谓“道隐于小成,言隐于荣华”是相呼应的。同时,《天下》篇中所谓“道德不一,天下多得一察焉以自好”{33} 句也表达了同样的意思。无论是“是非”之“彰”,还是“一察”,都是一种“明”。这种“明”也是一种“小成”,即《天下》篇所谓的“百家众技”{34}。在此,即譬喻儒墨诸家之一得之见、“一察”之“明”。因此,“莫若以明”之“明”首先即为此“明”。

其次,此所谓的“是非”之“彰”,又即《齐物论》上文所谓“是其所非而非其所是”。所以,在庄子看来,人之所以会“是其所非而非其所是”,就是因为“爱”。此“爱”并不是儒家所谓的仁爱,而是《齐物论》后文所说的昭文、师旷和惠子三人的“唯其好之”和《天下》篇所谓的“天下多得一察焉以自好”之“好”,是一种私爱,譬指儒墨诸家各执师说、自以为是。所以,“莫若以明”之“明”还进一步指对于这种一得之见、“一察”之“明”的执着。

另外,“莫若以明”之“明”还是以明显区别于他人为特点的,是一种用理性把握和区分事物的能力。在如上基础上,庄子进一步指出正因儒墨诸家各执师说、自以为是,所以他们不断地展现其与他人的不同,不断凸显出自己:“唯其好之也,以异于彼,其好之也,欲以明之。”在这里,“唯”是语气词,而“异于彼”和“明”则处于相提并论的位置。可见,这种“明”是以“异”为特点的。这种以“异”为特点的“明”义,正是庄子所处时代,诸子百家特别是儒墨二家所持的固有的“明”义。吴根友先生指出:“在先秦文献中,‘明’作为一个普通名词的本义即是‘照’,与‘光’有关……作为一个与人的认识有关的概念,‘明’的主要意思是指对对象精确的认识,故有审、辩、察诸义。”{35} 吴先生的观点是正确的。这是一种通过理智把握事物的“明”,是以区分事物间的差别和界限为基础的。同时,通过理智把握,使事物毫发毕现,清晰地呈现出其细微之差别,所体现的又正是“明”的一种状态。

由上可知,“莫若以明”之“明”就是指儒墨诸家以各自之一得之见自以为是,此“明”以“异”为特点,实为“一察之明”,并非真明。所以,在提出这种“明”后,庄子便进一步指出这种“明”的局限性:“彼非所明而明之”,故最终不能摆脱“坚白”之“昧”。而“其子”又继续他这样的“明”{36},所以也只能是“终身无成”。就现实状况而言,这种“明”是指儒墨诸家为自己的学术争论辩明,但正如《齐物论》后文所指出的那样:“辩也者有不见也。”{37} 儒墨诸家互相争辩本为突出自己之不同,为能使自己之观点或意见“见”之、“明”之。但在庄子看来,这种“见”和“明”,却非真“见”真“明”,仍“有不见”。

这样,就出现了一个转折,即在庄子这里,除了有局限的“莫若以明”之“明”外,还当有个“真明”存在。那么这个“真明”是什么?庄子接着总结道:“是故滑疑之耀,圣人之所图也。”即圣人所图的“滑疑之耀”才是真正的“明”。这种“耀”,似为“明”,却是“滑疑”的,是不耀眼的。{38}这个“滑疑之耀”,用得相当高明,既是“耀”,又是“滑疑”,是不耀之耀,不明之明。从字面上即可看出,此“滑疑之耀”或“不明之明”就是对“明”的解构(“滑疑”或“不明”),和解构后的重建(“之耀”或“之明”)。接着,庄子在“圣人之所图也”后又云“为是不用而寓诸庸,此之谓以明”,即认为“以明”之“明”就是“圣人之所图”的“滑疑之耀”。

从原文来看,“以明”首先是对“为是不用而寓诸庸”的命名,也可说“为是不用而寓诸庸”是“以明”的内涵或定义。“为是不用而寓诸庸”句在《齐物论》中有详细阐释:“唯达者知通为一,为是不用而寓诸庸。庸也者,用也;用也者,通也;通也者,得也;适得而几矣。”{39} 其中,“为是不用”即“不用是”,指不用自己的小智去判断(彼此是非)。因人总容易“自彼则不见,自知则知之”{40},即容易从自己的立场出发而自是非彼,此即“是其所非而非其所是”的“莫若以明”之“明”。另外,对“寓诸庸”之“庸”的释义,庄子使用了音近互诠的方法。章太炎对此深有所见,其云:“庸、用,通、得,皆以叠韵为训。”{41} 换言之,庄子是一步一步将“庸”释义作了“得”。此“得”为“通”于天地万物者,且“适”此“得”便“几”近于道。所以,此“得”并非一般的所谓“得到”,而是指“得”于道。《天地》篇云:“通于天地者,德也。”{42} 又云:“泰初有无……物得以生,谓之德。”{43} 可見,此所谓的“得”,就是指“德”,为万物之本然之“是”和固有之“德”。所以,“为是不用”就是超越“莫若以明”之小智小“明”;而“寓诸庸”则是指看到一切事物所本具的存在意义上的“明”。此“明”是就存在论上而言的,是本然固有且普遍存在于一切事物中,不与“昧”相对的“明”,也就是庄子所谓的“物固有所然,物固有所可”{44} 的“然”与“可”。借用王先谦的说法,我们把这种“明”称作“本然之明”。由此可知,“以明”之“明”是对“莫若以明”之“明”的超越,是从道和天的角度来看待并超越彼此是非,而对事物本然存在和固有之德的肯定。

四、结语

庄子是以儒墨诸家的批判者的姿态出现的,所以司马迁说其“善嘱书离辞,指事类情,用剽剥儒墨”。{45} 在《齐物论》中,庄子首先对“莫若以明”进行了批判,认为其“明”为“一察之明”,譬指儒墨诸家以各自之一得之见自以为是。而一旦自以为是,便常常以彼为非,即对他物或他论强作价值意义上的判断。在庄子看来,天地间之万事万物本然存在差别与界限,对其差别和界限有所觉知本不存在问题,尚未造成对道的亏损。但若以个人之好恶来论定事物之优劣,对事物强作价值意义上的判断和分别,就会导致自是而相非的局面。是非一出现,便不能见事物在存在意义上的本然之“是”与“明”,就会对大道有所亏损。这样,人便会从天地万物本然相通的整全之“一”中脱离出来,成为《天下》篇所谓的“不该不遍”“一曲之士”,便不能见大道之全。批判和解构很多时候是同行的,对某一思想或理念的成功批判,常常就意味着对这一思想或理念的权威性的消除和内容的解构。庄子通过对“莫若以明”进行批判,同时也就对儒墨诸家这种小智小“明”进行了解构。继而,其又通过“以明”对“莫若以明”的超越,将“明”义的内涵进行了重建和新诠,并相应地提出“照之于天”“因是”“寓诸庸”“天钧”等主张,因而提供了一个从道和天的层面来看待彼此是非的视域。通过此一视域,人不但可超越由其自身之好恶判断而带来的事物间彼此是非的二元对立,同时还可将事物在存在意义上的本然之“是”、本然之“明”全幅呈现出来。由此,人便可回到与天地万物本然相通的统一整全的存在境域(道)中去。庄子的这种批判和解构是以重建为指归的,所以也就不会像西方后现代主义那样容易陷入虚无主义的怪圈。

注释:

①③⑤⑥{13}{14}{27}{30}{31}{32}{33}{34}{37}{39}{40}{42}{43}{44} [清]郭庆藩:《庄子集释》,中华书局2012年版,第68、70—71、71、71、170、993、68、71—72、75—76、80、1064、1064、89、75、71、411、430、75页。

② 王船山以天才般的识见,认识到了《齐物论》中“莫若以明”是“间间闲闲之知”“一曲之慧”,即为“负解”。但可惜的是,在《列御寇》的注释中,其又以“莫若以明”为“神葆其光”“虚室之白”,即为“正解”,出现先后矛盾。(参见[清]王夫之:《船山全书》第13册,岳麓书社2011年版,第108、461页。)

④ [宋]林希逸:《庄子鬳斋口义校注》,中华书局1997年版,第23页。

⑦ 陈鼓应:《庄子今注今译》,商务印书馆2016年版,第67页。

⑧{16} 杨柳桥:《庄子译注》,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版,第25、25页。

⑨{17} 楼宇烈:《“莫若以明”释——读〈齐物论〉札记一则》,载《中国哲学》第七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2年版,第275页。

⑩ 王钟陵指出:“《庄》文此句的意思应是说,如果人们总是想将人家认为不对的说成对的,而将人家认为对的说成是不对的,那末还不如放弃这种小智小明。此句中的‘以’字,应释为‘已’……‘已’,止也。‘已明’即止其明也。”(王钟陵:《莫若以明——读〈庄〉札记之四》,《河北师院学报》(社会科学版)1996年第2期。)章启群指出:“(莫若以明)意即不若放弃明白的判断。此句注家历来众说纷纭,然皆难以通释。此处采用楼宇烈先生《‘莫若以明’释》之说,可谓与字义文义皆可贯通。”(章启群:《庄子新注》,中华书局2018年版,第44页。)

{11}{35} 吴根友:《庄子〈齐物论〉“莫若以明”合解》,《哲学研究》2013年第5期。

{12} 通过对《庄子》全书中所有“莫若”一词进行考证,可知将“莫若”理解为选择连词或比较副词的意义并不大。因为选择正是在比较的基础上进行的,很多时候选择连词实际上和比较副词具有同等意義,所以吴先生给出的“不如”和“没有谁比得上”的释义极易混淆,并不能对“莫若”之义进行很好的划分。如其所举《人间世》篇之例:“且夫乘物以游心,托不得已以养中,至矣。何作为报也!莫若为致命,此其难者。”吴先生以为此中“莫若”为选择连词,义为“不如”。实则“致命”是通过比较其他“为报”的方式而得出的最佳方式,所以也可以理解为“没有谁比得上”“致命”这种方式。从这个角度来看,“莫若”也可以是比较副词,同样可译作“没有谁比得上”。

{15} 实际上,《庄》文中确有一词义为“不如”,且作转折用法,它就是“不若”,而非“莫若”。如《齐物论》云:“以指喻指之非指,‘不若’以非指喻指之非指也;以马喻马之非马,‘不若’以非马喻马之非马也。”又如《大宗师》云:“相呴以湿,相濡以沫,‘不若’相忘于江湖。”如上二例中,“不若”之用法及涵义是显而易见的,正是第二类正解者所希望于《庄》文中的“莫若”所是但实际却不是的转折用法和“不如”之义。

{18} 此处所举例子是译句合理的两种情况。另有大多数释义者为符合“欲……,则莫若……”的句法结构,而导致自身译句出现严重的句义问题。以陈鼓应先生译文为例:“如要肯定对方所非的而非议对方所肯定的,则不如以空明的心境去关照事物本然的情形。”(陈鼓应:《庄子今注今译》,商务印书馆2016年版,第67页。)此处,“则莫若……”句当为“欲……”句完成的条件,当释义作“如果要做某事,则应当如何做”。但陈先生这里,“则不如”前后语句并不能构成这样的语义关系。

{19}{20}{21} 高长山:《荀子译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41、212、236页。

{22} [清]孔广森:《大戴礼记补注·子张问入官第六十五》,中华书局2013年版,第152页。

{23}{45} [汉]司马迁:《史记》,中华书局2014年版,第2756、2609页。

{24} 按照“欲……,则莫若……”的句法结构,此处实际上应该是“明”或“以明”为实现“是其所非而非其所是”的目的所最应当采取的行动。为了能将此处“明”或“以明”与下文“为是不用而寓诸庸,此之谓以明”中之“以明”区分开来,笔者仍沿用学界惯用的“莫若以明”的称法。此点需要首先特作说明。另外,《齐物论》中有两个“莫若以明”,另一个与此同义,在原文下一段:“是亦一无穷,非亦一无穷,故曰莫若以明。”是非之相生无穷,正是因为“莫若以明”。可参考本文第三节的分析。

{25} [宋]吕惠卿:《庄子义集校》,中华书局2009年版,第28页。

{26} [清]王先谦:《庄子集解》,上海书店1987年版,第9页。

{28} 参考林云铭注:“小成,谓安于一察以自好。荣华,谓狃于私说以相夸。”([清]林云铭:《庄子因》,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5页。

{29} 对此王叔岷有详细阐明,其云:“儒爱有差等,墨爱无差等;儒信命,墨非命;儒重乐,墨非乐;儒重葬,墨节葬;儒远鬼,墨明鬼,所谓‘是其所非,而非其所是’矣。”(王叔岷:《庄子校诠》,中华书局2007年版,第58页。)

{36} 俞樾释“其子又以文之纶终”云:“上文曰‘彼非所明而明之,故以坚白之昧终’,‘之昧’与‘之纶’,必相对为文。《周易·系辞传》:‘故能弥纶天地之道’,京房注曰:‘纶,知也。’《淮南子·说山篇》:‘以小明大,以近论远’,高诱注曰:‘论,知也。’古字纶与论通。《淮南》与明对言,则纶亦明也。以文之纶终,谓以文之所知者终,即是以文之明终。盖彼非所明而明之,故以坚白之昧终;而昭文之子又以文之明终,则仍是非所明而明矣,故下曰终身无成也。”笔者案:俞樾以“纶”为“明”,为“知”,指出“以文之纶终,谓以文之所知者终,即是以文之明终”,深得庄子奥义。此“莫若以明”之“明”,即为一曲之“知”,和“纶”同义,“纶”又和“昧”相对为文,所以庄子此处暗指“莫若以明”之“明”为“昧”。([清]郭庆藩撰:《庄子集释》,中华书局2012年版,第83页。)

{38} “滑”为混乱义。李贤注《后汉书·周燮传》“斯固以滑泥扬波”之“滑”即曰:“滑,混也。”([宋]范晔撰、[唐]李贤等注:《后汉书·周黄徐姜申屠列传第四十三》,中华书局1965年版,第1743页。)成玄英疏《德充符》“故不足以滑和”之“滑”也曰:“滑,乱也。”([清]郭庆藩:《庄子集释》,中华书局2012年版,第219页。)“疑”为不定义。《广韵·之韵》云:“疑,不定也。”(蔡梦麒校释:《广韵校释》,岳麓书社2007年版,第87页。)段玉裁注《说文》“姺,殷诸侯俄日乱,疑姓也”时云:“疑者,不定之词也。”([清东汉]许慎撰、[清]段玉裁注:《说文解字注·女部》,上海古籍出版社1988年版,第613页。)由此可知,“滑疑”可释义为混乱不定之义,放在此处即为与“明”相对的混沌“不明”的状态。

{41} 转引自钱穆:《庄子纂笺》,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0年版,第19页。

作者简介:费春浩,武汉大学哲学学院博士研究生,湖北武汉,430072。

(责任编辑  胡  静)

猜你喜欢

庄子
《庄子说》(三十九)
《庄子说》(三十)
《庄子说》(二十八)
《庄子说》(二十七)
《庄子说》(二十三)
《庄子说》(二十二)
《庄子说》(二十一)
《庄子说》(二十)
《庄子说》(十八)
《庄子说》(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