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驱动创新视域下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改革研究

2022-04-19马春晖张紫薇

贵州省党校学报 2022年2期
关键词:模式

马春晖 张紫薇

摘 要:我国已建立起比较完备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制,但中央和地方之间以及各地方之间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的实施却差异较大,很多地方政府都没有一套成熟的管理标准,政府无法形成高效管理,直接影响其创新驱动能力的发挥。通过分析国内外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现状,结合我国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以驱动创新为导向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改革需要构建“三合一”集中管理模式。以加强部门联动,实现行政管理资源合理有效的整合;推动政府服务职能的转化,建立多职能部门联动工作,使政府形成从“管理”走向“服务”的职能转化;建立知识产权多元管理结构,最终形成以驱动创新为方向的、可复制的、体系化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制,实现创新驱动发展的国家战略要求。

关键词:驱动创新;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改革;“三合一”模式;多元管理结构

中图分类号:D630;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 - 5381(2022)02 - 0054 - 08

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改革是国家针对知识产权管理问题设计的一种行政管理改革,包括对管理机构的设置、管理职权的分配以及机构运行的规则等内容[1]进行改革,涵盖知识产权各个方面。其中,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模式是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管理模式的有效改革可以积极协调知识产权主体之间的关系,进一步提高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效率,更大程度保护知识产权成果,增强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为社会服务的能力。

2015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并明确提出“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要求“在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授权开展知识产权、科研院所、高等教育、人才流动、国际合作、金融创新、激励机制、市场准入等改革试验,努力在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新突破,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发挥示范和带动作用,促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深入实施”。[2]2018年3月,中共中央印发《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将商标和原产地地理标志的部分管理职能划分给国家知识产权局,同时将国家知识产权局并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这一行为代表着我国知识产权的行政管理将逐步由原来的分散管理模式向统一管理模式转变。[3]2021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明确要求建设支撑国际一流营商环境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健全严格公正、便捷高效、公开透明的行政保护体系,完善跨区域、跨部门执法保护协作机制[4],至此我国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在以驱动创新为目标的深化改革道路上又迈进了一大步。

一、我国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改革面临的问题

我國虽已建立起较为完备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制,但实践中各地方之间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实施却差异较大。现阶段我国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制中的管理模式并不统一,具有一定的地域属性,主要分为三种,分别是:“分散”模式、“二合一”模式和“三合一”模式。目前,绝大多数地方主要采用“分散式”模式。各地方政府实施不同的行政管理标准,不仅无法与中央政府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有效衔接,而且政府无法形成高效管理和保护,直接影响其创新驱动能力的发挥,不利于地方社会经济发展。因此,现阶段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迫切需要以驱动创新为方向进行改革,以适应并促进经济的更进一步发展。

(一)行政管理“分散”模式的弊端

“分散”模式指著作权、专利、商标分别隶属不同行政部门进行分散管理。分散模式的知识产权管理是我国最初的行政管理模式,现仍有许多地方采用该模式进行管理。中国 (重庆) 自由贸易试验区于2017年4月1日正式挂牌,是构建国际合作和发展新平台的关键性举措[5],但其地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仍处于“分散”模式。重庆市知识产权局管理专利以及统筹全市知识产权工作;工商局主管商标注册和监管;新闻出版系统负责版权管理和行政执法;农业、林业部门管理植物新品种;经济、统计等部门负责专利统计制度。在我国社会经济迅速发展的背景下,这种知识产权行政机构管理模式难以形成统一战略部署和协调机制,容易出现很多不利影响。第一,在分散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模式背景下,容易出现政出多门、多方制约、程序复杂、效率低下等情形,难以适应逐渐发展的新时代社会经济。第二,“分散”模式不仅使得政府与企业之间缺少沟通渠道和预警机制,难以激发企业创新活力,而且不利于吸引外资,阻碍国际交流与合作。第三,“分散”模式之下,行政管理部门存在不同身份,有时是行政执法主体,有时是行政管理主体,身份的不同将直接导致行政执法困难。

(二)行政管理模式不统一的弊端

现阶段我国各地方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模式并不具有统一性,这直接导致各地方之间以及地方与中央之间的行政管理难以有效衔接,甚至出现冲突,造成执法困难。各部门分散管理现状也使得各部门出台的扶持和监管政策存在目标不尽统一、内容不尽衔接、实施不够协调等问题[6],容易出现交叉甚至冲突,导致现有资源、手段难以形成合力。

二、 国外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模式解析

国际层面上各个国家的知识产权管理模式大多为“三合一”模式或“二合一”模式的集中管理方式。

(一)“三合一”行政管理模式

1.德国

德国是欧洲最大的技术转让国,其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采用“三合一”模式。德国专利和商标局隶属于德国联邦司法部,主要负责对相关各项工业产权申请和异议的审查并做出决定,同时也负责著作权管理、权属争议调解及相应的政策制定。联邦司法部下设的贸易与商法部负责制定著作权方面的法律草案以及代表德国进行著作权领域的国际交流,属于知识产权司法范围,不属于行政管理。现在德国专利商标局下设五个部门:专利一部、专利二部、商标和设计部、文献部、行政法务部。其中,专利一部负责机械工程和机械技术类的专利,专利二部负责电子、物理和化学类的专利。商标和设计部主要负责如下几类知识产权:商标、地理标志、实用新型、外观设计、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文献部负责文献服务、审查文档管理、信息技术管理、规划和发展等事务。综合性的全局管理、法律事务和计划工作内容由行政部门中法务部负责[7]。德国的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大多数在电子平台和网络平台上提供服务,该工作服务方式作为国家公共基础设施向广大市民提供服务,不仅具有足够的便捷性,而且服务好、收费低、质量高,因此欧洲人民对该服务方式具有很高的评价。除此之外,德国马普学会设立了公司运行机制的知识产权方向专业机构,对专利、法律、技术、管理等方向设置专业人员,通过提供知识产权以及技术转移相关信息的方式推动知识产权管理及实施,主要负责判断发明物的商业价值,为发明人提供知识产权专业法律建议,对发明人的专利申请及专利许可、转让协议等谈判和签订提供帮助,引导产业和发明人之间相互合作。[8]该机构的有效运行为相关研究所及科研人员的知识产权的技术转移工作提供了便利,进一步促进了企业与研究所、专利和发明人之间的通力合作,使得科技发展效益实现最大化。

2.英国

英国是世界上最早实行知识产权制度的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可追溯到400年以前。英国知识产权管理采用专利、商标和版权“三合一”模式。专利局隶属于英国贸易工业部,负责本国知识产权事务,主要职责是 :(1)商标和工业设计、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发明专利审查和登记;(2)版权政策制定及其管理 (由知识产权和创新部的版权政策处负责); (3)知识产权普及、宣传、培训、教育;(4)法律咨询服务,纠纷调解服务;(5)研究和推动科技创新和知识产权的商业化。英国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只是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参与解决法律问题或冲突 , 并不承担行政直接执法职能。[9]为了真正反映知识产权服务所涵盖的宽广领域,英国专利局于2007年4月2日正式更名为英国知识产权局,从而更好地应对经济全球化和21世纪面临的新挑战。

(二)“二合一”行政管理模式

1.美国

美国早在十八世纪末就颁布了第一部专利法,至今为止其知识产权制度相比于其他国家更为成熟,是现阶段全球知识产权最大创造国和拥有国,亦是全球最大的新产品研发投入中心。在立法层面,其具有更广泛的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及不断增强的保护力度。

美国联邦政府对知识产权的介入很深,管理严格,其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美国专利商标局为“二合一”模式,负责商标和专利业务。该局下设两个部门:一是专利、商标审查登记部门,主要负责专利、商标计划控制及审查、登记;二是专利、商标文件部门,主要负责有关文件分类、技术评估及预测等。该局主要承担专利授权和商标注册等事务性工作,此外它还为发明人的利益及与其发明 、 产品和服务标识有关的事务服务,为商务部和其他机构提供涉及知识产权事务的建议和帮助,通过保存、分类和传播专利信息、帮助、支持创新和国家科技发展。(2)美国国会图书馆的版权局主管著作权业务,其主要职责包括向国会提供有关知识产权的专家意见和对版权法的修改建议,帮助国会分析和起草版权立法文件和立法报告,对于如何保持国内法与美国所参加的多边条约要求相一致提供意见;执行版权法、记录和保存版权注册申请及相关文件,包括与强制许可相关的文件,向公众提供信息服务,为与版权相关的个人、行业、图书馆、协会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就版权法问题上提供咨询意见[10]。美国专利商标局和版权局只负责知识产权的注册与管理,没有行政执法職能。(3)其他政府机构(如国防部、环保署、卫生部等)都各自设置有专利管理部门,且各自机构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管理维护知识产权、签订许可转让协议等。

为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的转化与保护,美国政府实施了一系列重大措施。主要表现在:(1)根据国家利益和知识产权发展的需要,不断修改完善相关法律。例如颁布《拜杜法案》,通过合理的制度安排,使私人部门享有联邦资助科研成果的专利权成为可能,为政府、科研机构、产业界三方合作 、共同致力于政府资助研发成果的商业运用提供了有效的制度激励,强有力地促进科研成果的转化,使得美国在全球竞争中能够继续维持其技术优势,促进了经济繁荣。[11](2)鼓励知识产权市场化,实现从无形资产到金融工具的新突破。通过知识产权银行、知识产权证券化、知识产权拍卖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一系列新的商业模式,扩大知识产权价值实现的途径,使知识产权成为产生现金流的资产。(3)通过知识产权制度的国际化,在国际贸易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颁布“特301”条款、“337”条款等,积极推动海外知识产权保护。

2.日本

日本在1946年将国家奖励科学研究和发明创造的规定写入宪法,该法律规定增强了对科研人员的创新激励力度,之后以“知识产权强国”作为国策,使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得以进一步发展。日本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采用“二合一”模式,具体如下:(1)日本特许厅隶属于经济产业省,主要工作任务为审查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以及注册商标。特许厅管辖9个公益法人组织,这些民间机构的有效运作不仅加强了日本政府同民间企业、团体的合作,而且加强了跨行业民间企业团体间及与各国相关机构的合作。经济产业省还负责不正当竞争的防止、企业商号的注册。(2)日本的文化厅隶属于国文部科学省,文化厅负责著作权法的实施,处理国内外著作权的事务。除此之外 ,文化厅还负责管理文化、宗教、文化遗产及文物[12]。(3)植物新品种的审查与登记、《种苗法》的实施由农林水产省负责 。(4)软件情报中心作为一个财团法人,负责组织登记半导体电路登记部集成电路。[13]

日本在发展知识产权的过程中有明显的法治化特征,《知识产权基本法》将国家经济战略法治化,依法规范、推动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同时修改其他相关法律制度,把经济牢牢定位在发展知识产权的坚实基础之上,目标是在日本建立起以发展知识产权为核心的经济社会体系。日本法律以知识产权创新、保护、运用、产业化的一系列经济发展为目标,分别明确地规定了从首相到政府各职能机构、地方社会团体、大学、企事业单位等在这项国家系统工程中的地位、作用和职责[14]。日本为充分发挥政府服务职能,增强国际竞争力,还建立了知识产权战略会议制度。该制度中由多个政府部门共同参加会议,该会议中最高领导是首相,9位部长(经济产业省、财务省、厚生劳动省等部门部长)、大公司会长、大学校长等也一同参与。此外,专利厅建立了信誉高的专利审批制度,推动采用简易迅速的多边专利获取手续,并通过互联网向个人及企业等提供专利情报,缩短了专利审查时间,降低了获得专利的成本,专利申请、授权等工作效率更大程度得到了提高。

(三)“三合一”行政管理模式的合理性

通过对比,“二合一”模式和“三合一”模式均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从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发展趋势来看,“三合一”模式中更强的集约化管理形成了更高的行政管理效率,也更符合各国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的趋势。具体来说,相比于美国和日本的“二合一”模式,德国和英国的“三合一”模式更清晰明确地划分了知识产权综合行政部门与其他政府职能部门的合理分工,知识产权的行政管理更加集中统一,其中德国更是建立了公司机制运行的专业机构来推动知识产权管理及实施的制度,实现了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管理职能进一步的“融合”,充分发挥了知识产权综合行政执法管理机制创新的作用,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三、建设以驱动创新为方向的“三合一”行政管理模式的必要性

“三合一”集约化管理模式是最具有先进性和前瞻性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模式,使地方政府部门的管理具有更强的系统性、全面性以及规范性,有效与中央政府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制度相接轨,进一步实现各类知识产权的高层次融合,促进知识产权技术与标准的深入捆绑,提高政府办事效率,驱动企业创新发展,因此“三合一”模式更符合我国进行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模式改革的要求。

(一)建设知识产权强国的战略要求

在建设知识产权强国的背景下,我国必须适应知识产权的内在发展规律,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大力完善知识产权制度,进一步提高知识产权行政管理能力,建设服务型政府。“三合一”模式有利于加快完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制,更好地发挥知识产权工作促进科技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这亦是融入国际社会参与全球竞争的基本要求。从宏观层面看,集中统一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模式是各国在经济发展过程中逐步形成的,符合当下经济全球化的国际形势。许多国家把知识产权的创造、管理、实施和保护作为本国发展的核心要素,纷纷提出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如美国早在20世纪80年代就开始实施知识产权发展战略,日本也在2002年提出知识产权立国的方略。从微观层面看,自我国入世以后,国内企业遭受着越来越多的大规模涉外专利诉讼,智能制造、稀土专利许可等专利诉讼一次又一次敲响警钟。在这种背景下,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应运而生,只有建设完备、统一且高效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模式,才能够有效驱动创新,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切实贯彻落实好。

(二)知识产权自身发展规律的内在要求

知识产权工作是一个有机整体,核心是以确认产权的形式来保护知识成果,其权利产生、运作和保护具有内在的相似性和相关性。把相似的确权程序集中在一个管理机构完成,有利于节约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据统计,全世界196个国家或地区都在实行知识产权制度,有180多个国家和地区实行知识产权“二合一”或“三合一”模式,其中英国、德国等74个国家和地区实行“三合一”体制,包括中国在内,只有不到10个国家采用“分散”模式。因此,从知识产权发展趋势看,各国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呈现集中化趋势[15],专利、商标、版权以及其他知识产权之间的行政管理界限日益模糊,亟待一个统一的行政管理机构对其进行综合保护。比如,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艺的保护,成为发展中国家当前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应对发达国家及跨国公司资源掠夺的重要砝码,但分散的管理模式使得该部分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边界模糊,很难达到最大程度保护其知识产权的效果。同时,由于工业产权内在联系的特性,侵权案件常常出现同时侵犯专利、商标、版权和商业秘密的情况,企业复合维权的需求逐年加大。因此,实行专利、商标的统一管理是优化政府管理体制,加快政府职能转变,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满足企业复合维权的需求,为企业提供更好服务的改革良策。

(三)行政管理和服务效能进一步提高的需要

以创新驱动为方向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制的改革建设是涉及知识产权领域的系统工程,包括制定战略纲要、建立预警机制、建设信息平台、开展国际合作、加强宣传教育等。“三合一”模式能够站在国家战略高度,整合管理职能,建立统一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实行强有力的领导,从而进一步提高行政管理和服务效能。当前,国际知识产权形势发生了重大变化,集中统一的“三合一”管理模式能有效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建立出口产品预警机制以及强化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通过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的大力改革实现激励发明创造的促进作用,从而驱动创新,推动社会发展。

四、建设以驱动创新为方向的“三合一”行政管理模式的合理性

(一)“二合一”模式的基础作用

“二合一”模式指著作权、专利、商标中部分实施集中统一行政管理,部分实施独立行政管理。苏州作为“二合一”模式代表城市,对“分散”模式成功改革为“三合一”模式的统一适用奠定了基础。2017年7月, 苏州成为第一批确定的市 (区) 级层面的知识产权试点城市之一,在开展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改革中,是唯一一个进行“二合一”模式改革试点的城市。2008年12月,江苏省苏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将原在苏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加挂的“苏州市版权局”牌子,改挂在苏州市知识产权局,并且有关著作权相关管理职能也进行了整顿。苏州著作权管理职能和著作权业务工作完全归属于知识产权局,代表着苏州市知识产权管理真正实现了“二合一”行政管理模式。

该背景下的专利、版權“二合一”管理模式具有十分重要的启发意义。第一,该模式使得地方知识产权整体实力上升,工作推动有力;第二,版权得到重视后,地方有了行政许可审批权;第三,可以统领知识产权政策法规工作;第四,推动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开展,版权和专利得到立体交叉保护,为企业服务更直接更方便,有利于激发企业创新活力,促进该地方经济发展;第五,该模式是我国在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改革中的突破,证明“二合一”模式在我国能够有效适用且相比于“分散”模式具有更高的行政管理效率,也对进一步实施“三合一”的集中统一行政管理模式奠定了基础。

(二)“三合一”模式的实践意义

“三合一”模式指实行著作权、专利、商标集中统一行政管理。深圳作为“三合一”模式代表城市,为“三合一”模式全国统一适用奠定了基础。深圳作为全国改革开放的排头兵,是“三合一”模式贯彻最完善的地区之一,具有一定的代表性。第一,原知识产权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职能全部归属于市场监督管理局;第二,原科技和信息局、保税管理局、信息办、贸易工业局、高新办等部门的职能全部归属于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第三,深圳市政府主管知识产权工作的部门也由46个精简至31个,但相关机构的减少并不意味着知识产权工作管理职能的削弱。对机构的大规模整体改革,进一步推动了专利、著作权、商业秘密以及商标的高层次融合,实现了标准和技术的捆绑,从而增强了中国在未来国际产业标准中的发言权,并且机构改革极大地方便了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和服务,提高了政府办事效率,实现了向公共服务型政府职能的转变。

深圳市不仅是全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旗帜,同时也是知识产权行政体制改革的先行者。作为世界现代化潮流中的中国发展缩影,深圳首次在我国地方知识产权机构设置方面进行的改革尝试的成功经验不仅证明了“三合一”模式的优越性,而且证明了该模式在我国统一适用具有极大的实践意义。该模式下知识产权进行统筹安排并进行整体保护,将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中涉及工商行政管理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强化,集中统一进行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市场监管,与市场稽查、质量监管等工商行政管理相关内容进行整合[16],不仅更具有前瞻性与创新性,切合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驱动创新的发展要求,而且符合国际趋势,有利于实现与国际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相接轨,是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模式不断改革创新的成果。[17]因此,其他各地方政府应逐渐加强政府部门内部的协作,向集中管理模式转变,积极响应国家战略要求,进行以驱动战略为方向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改革。

五、建设以驱动创新为方向的行政管理机制的建议

综上,我国迫切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建设以创新为方向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改革,而我国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模式正在从分散走向集中,“分散”模式、“二合一”模式正在逐渐向“三合一”模式方向发展。“三合一”模式改革的主要目标是:首先,整合行政管理资源,优化政府组织结构,降低行政成本;其次,改变知识产权政出多门的状况,理顺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关系,建成权威、统一且高效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以提高行政管理效率;再次,维护立法的严肃性和行政管理、行政执法的公正性。

(一)加强部门联动

加强部门间的联动可以提高行政管理效率,促进知识产权保护和创新。第一,地方可以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建立知识产权合作会商制度,成立知识产权工作的领导小组,强化知识产权联席会议的职能,建立多部门联合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推进模式[12],由此培育知识产权的市场、协调市场监管和执法,联合各个部门完善知识产权服务体系。第二,建设区域专利信息服务中心,提高专利信息服务能力,顺应世界云计算及互联网发展技术趋势,积极探索专利信息服务与社会资源整合、与企业需求结合的新模式,以及专利信息服务市场化经营新机制,区域专利信息服务中心可以与专利云两者功能互补,相互依赖,相互促进,共同构成一站式多功能知识产权服务平台,共同推动中国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第三,对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版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地理标志、商业秘密、非物质文化遗产及传统知识等进行宽领域的保护。有针对地开展重点产业、重点领域联合执法,探索跨地区专利行政执法新模式,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作用,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查处力度,降低维权成本,提高侵权代价。从立法、司法、行政执法三个方面展开,多部门联合执法,建立知识产权举报投诉中心、维权援助中心、司法鉴定所、知识产权仲裁院及专门法院,构建成立体化、多层次、全方位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

(二)以政府服务职能转化为核心

政府服务职能的转化,是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改革和创新的核心内容,只有在行政管理模式中以服务为基础才能构建和完善适应社会发展、经济发展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服务职能转化具体实施建议如下:第一,从政府各部门分工方面看,要充分发挥各级政府部门知识产权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筹协调作用。在领导小组下设由政府各级部门领导组成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委员会,统一领导政府的知识产权工作。工作委员会可在知识产权局设立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知识产权工作应涵盖社会的方方面面,如生产、贸易、科教文卫、税收、会计制度、媒体宣传等。第二,从政府工作方面看,政府工作涉及知识产权局、工商局、版权局、质检局、海关和政法机关等管理和执法机关,要完善知识产权局内部的机构设置,强化行政部门的服务职能。知识产权局的工作主要是执法与服务,相应的机构设置应该有综合处(办公室)、市场执法机构(执法大队或维权中心)、知识产权研究机构(研究院或研究室)、知识产权受理服务中心、知识产权信息中心等。另外,知识产权局可设立知识产权咨询专家委员会,提供专家服务和进行知识产权论证等项工作。第三,设立知识产权研究院促进知识产权发展,不仅为地方政府提供政策建议和决策服务,同时也为知识产权的创新主体(企业和个人)提供咨询、研究服务,使知识产权真正与经济工作、科研教育工作结合。第四,培育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中介服务的水平对知识产权工作的发展有重要的影响,政府应当采取相应政策,支持知识产权中介服務机构。由政府提供经费,支持企业申请专利和商标注册,要求企业在科研立项、技术开发、对外贸易、技术引进等经营环节上必须进行知识产权查询分析和评估,并将这些工作交由中介机构去负责,为中介机构创造服务市场,让它们在服务实践中锻炼成长,从而更好地为知识产权市场化、产业化服务。第五,用政策引导、鼓励和支持企业去创造和获取知识产权,并将其转化为生产力和竞争优势。如对企业的创新项目给予一定期限的税收优惠;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改革企业会计制度,在资产负债表中正确反映知识产权的价值;设立风险投资基金;规定高校和科研院所对其取得之知识产权进行产业化的义务;政府采购应优先采购民族企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对发明专利申请,特别是国际申请给予政府资助;对实施知识产权成效显著,取得良好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企业给予奖励等。

(三)建立多职能部门组成的知识产权管理结构

知识产权保护是一个系统工程,并非某一职能部门单独能完成的使命,因此要建立由知识产权局牵头、工商局实施、公安、海关和法院负责保障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严惩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虽然,从长远来说,应当逐步弱化以致最后取消行政执法,转由司法机关担当此任,但是在当前侵权行为量大面广、经营者的知识产权意识普遍不强的情况下,行政机关还必须加强宣传、指导和对侵权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将集中打击和日常维权工作相结合,并与新闻媒体密切配合,大力宣传,在全社会营造尊重知识产权、积极创造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的社会风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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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earch 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Administration Reform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Driving Innovation

Ma Chunhui,Zhang Ziwei

(Xiangtan University, Xiangtan 400045, Hunan, China)

Abstract: China has established a relatively complete intellectual property administrative management mechanism. However,there are great differences in the implementa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administration between the central and local governments and among local governments. Many local governments do not have a set of mature management standards,the government cannot form efficient management,directly influence its innovation-driven ability. By analyzing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administration at home and abroad,combined with the actual situation of China's industrial development,the reform of the driving innovation-oriented intellectual property administration mechanism needs to build a“three-in-one”centralized management mode to strengthen the linkage of departments,realize the reasonable and effective integration of administrative resources, promote the administration transformation of government service functions,establish multi-functional department linkage work so as to enable the government to form a functional transformation from“management”to“service”;establish a diversified intellectual property management structure,and finally form a replicable and systematic intellectual property administrative management system, and realize the national strategic requirements of innovation-driven development.

Key words: driving innovation;intellectual property administrative management mechanism;“three in one”mode;multiple management structure

責任编辑:刘有祥 余爽悦

收稿日期:2022 - 01 - 06

基金项目: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一带一路倡议下中国FTA知识产权范本建设研究”(项目批准号:18CFX064)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马春晖,女,山东菏泽人,法学博士,湘潭大学知识产权学院讲师、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国际经济法。

张紫薇,女,山西晋城人,湘潭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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