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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起公益诉讼“连心桥” 共绘乡村振兴“新蓝图”

2022-04-07谭远磊

学习月刊 2022年10期
关键词:连心桥检察院检察

●谭远磊

●谭远磊

乡村振兴是实现国家稳定和长远发展的重大战略。检察机关作为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司法机关和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必须提高政治站位,积极发挥检察职能优势,依法服务和保障乡村振兴战略的顺利实施。近年来,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检察院坚持以服务中心工作为导向,以公益诉讼为重要抓手,用好“心”功夫,搭起公益诉讼“连心桥”,全力服务全县乡村振兴大局。

一、主要做法

用诚心办事,守护乡村净土。坚持以诚为本,关心和解决好群众身边的急难愁盼问题,守护乡村净土。一是突出一个“快”字。加强突出问题排查力度,快速处置。2021 年7 月,县检察院接到群众反映在山林里发现病死猪情况后,当即立案、组织公开听证,督促有关单位仅用两天就完成了病死猪消毒深埋处理、人畜病情排查等工作。二是突出一个“准”字。围绕重难点领域精准出击,深入开展燃气安全监督、规范乡镇废机油处理、乡村卫生室医疗废弃物处理等专项活动。2021 年10 月,通过专项排查,全县11 个乡、镇、区卫生室约175 吨医疗废弃物得到规范处理。三是突出一个“宽”字。在办理案件时积极拓宽领域,一方面继续加大生态环境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案件办理力度,另一方面积极探索“等外”领域案件,近年来先后办理乡村水源地污染、垃圾倾倒、古树保护等公益诉讼案件40 余件,有效推动有关部门严格履职,共护诗意田园。

用匠心办案,保护乡村生态。坚持柔性执法,寻求公益与私益之间的平衡,保护乡村生态。如,2019年,县检察院办理刘某某非法狩猎致野生保护动物猪獾死亡案时,经实地查看、全面评估案情,认为刘某某虽有非法狩猎之嫌,但其目的是为保护自家农作物免受损害,主观恶性较小、危害结果不重,且具有自首情节,遂对其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同时,通过案件积极推动地方政府探索建立野生动物致害保险赔偿机制,让保险理赔逐步成为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的核心途径。该案例被写入湖北省检察院《普通刑事犯罪案例选编》(2022 年第2 期),咸丰县检察院也以该案件办理为契机,挂牌成立驻忠建河大鲵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检察工作站,探索建立集“监督+恢复+预防”于一体的综合性生态环境保护模式。

用恒心监督,化解乡村积案。发挥好法律监督职能,强化监督刚性,做好乡村积案化解工作。2020年4 月,县检察院就一养殖场存在环境污染和非法占地问题提出检察建议后,多次督促行政单位履职尽责。但2021 年8 月,在“回头看”工作中发现该养殖场仍在经营,并且场院内正在新建储蓄池。县检察院决定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以刚性手段督促行政单位履职尽责。为避免当事人因案受损,检察官力求平衡公益保护和个人利益诉求,多次组织行政单位和当事人进行协商,最终成功达成搬迁协议,三栋违法建筑被顺利拆除。近年来,县检察院还成功办理县城管局对杨泗坝村二组老保管室垃圾污染问题履职不力案、县规划局对曲江镇黄泥塘采石厂环境恢复及土地复垦履职不力案、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对高乐山烈士陵园的管护履职不力案等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推动相关行政单位履职落实成为常态。

用爱心救助,兜牢民生底线。积极开展“暖心行动”,加强对弱势群体的帮扶和救助,做好乡村兜底保障工作,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一方面,加大对特殊群体司法保护力度,常态化开展拒不支付农民工劳动报酬专项监督,监督落实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4+3”模式。通过办理黄泥塘采石场复垦复绿案,帮助10 名农民工拿到拖欠四年的土地占用费及劳务报酬。另一方面,不断加大司法救助工作力度,加强与民政、司法、扶贫办、退役军人事务局等单位对接,加大对农村地区因案致贫、因案返贫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司法救助力度。近年来,县检察院通过探索“检察+社会”多元救助模式,为11 名被害人发放司法救助金9.3 万元,其中建档立卡贫困户7 人、军人军属1 人、残疾人1 人;还在办理一起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件时,多方协调当事人采取以劳代偿方式执结案件,帮助五保户脱离执行困境。

二、工作成效

美化乡村人居环境。咸丰县是生态功能区县城,生态环境既是区域发展优势,也是脆弱点所在。从办理的各类公益诉讼案件数量来看,涉乡村生态环境类案件最多,充分说明乡村生态保护形势的严峻性。县检察院通过积极发挥公益诉讼职能,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履职尽责,有效推动了乡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目前,已累计督促恢复被破坏耕地、林地278.7亩,补植复绿200 余亩,索赔环境治理、生态恢复费58.5045 万元,督促清理固体垃圾废物257 余吨,放流大鲵苗140 余尾、鱼苗6.3 万余尾。农村面源污染问题得到有效整治,乡村人居环境得到美化。

净化乡村社会环境。营造国泰民安的社会环境是民心所向。县检察院聚焦燃气安全、食品药品安全、饮用水安全等重点领域,通过制发检察建议、联合监督执法等方式,督促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职,切实保障了乡村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安全。同时,通过加强对违法问题的监督处理,有效打击了各类违法犯罪行为,维护了乡村公序良俗,净化了社会风气。近年来,已先后办理公益诉讼案件64 件,其中立案64件,提出检察建议9 件,包括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2件;通过诉前磋商程序办结56 件,提起行政公益诉讼1 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1 件。

优化乡村治理环境。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既不是给行政机关“找茬挑刺”,也不是和行政机关“唱对台戏”,而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县检察院始终坚持“公益之诉、督促之诉、协同之诉”的职能定位,坚持问题导向,围绕涉乡村生产生活等重点民生领域,改“坐堂办案”为“主动出击”,实地走访逐一摸排线索、调查取证,通过制发建议、开展“回头看”督办等方式,有力督促了职能部门履职尽责,更加扎实做好乡村振兴工作,有效凝聚了乡村治理合力。目前,公益诉讼检察建议办理回复情况已被纳入县综治目标考核。

三、经验启示

要处理好“情”与“法”的关系。乡村发展问题有它的特殊性,从实践来看,很多农民之所以做出违法行为,一方面是因为不懂法律,不知道所作所为是违法行为,另一方面是因为贫穷,缺乏谋生渠道和途径,所以铤而走险。在处理这类公益诉讼时,既要坚持依法行政的立场不动摇,坚决捍卫法律的权威,维护公共利益;也要考虑弱势群体的特殊性,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更加注重做好后续的帮扶和救助,彰显仁心。对咸丰县这类多民族地区来说,还要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维护民族团结进步。

要处理好“刚”与“柔”的关系。完整的公益诉讼有一整套复杂的程序,制度性成本较高,最高检也有“少捕、慎诉、慎押”的政策要求。在公益诉讼中,要注重发挥好法律监督职能,多适用诉前程序,采用“柔性”手段,做好建议、调解及“回头看”督导工作,督促责任主体履职到位,千方百计把问题解决在“前期”,着力降低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但对屡劝不听、屡督不办的行为,也要坚决果断运用“刚性”监督,启动公益诉讼程序,增强法律监督的强制性和权威性,倒逼责任主体履职尽责。

要处理好“标”与“本”的关系。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深入实施,各类政策、资源加快下沉,农村因利益关系产生的矛盾纠纷频发多发。这就要求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时,不仅要关注“治标”的问题,及时“惩恶扬善”;还要善于借助个案,督促有关部门更好履职尽责,加快建章立制,形成“治本”之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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