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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的多样性情景中价值冲突治理的实践困境与新思考

2022-03-27彭文龙

安徽师范大学学报 2022年2期

彭文龙

关键词:价值冲突;善的多样性;治理困境;治理创新

摘 要:社会内部主体之间的价值冲突并非都是非善即恶的,还存在着因“善的多样性”而导致的行为冲突。通过对玉林“狗肉节”事件及政府治理行为的分析,表明这种善与善之间的价值冲突,使得政府在价值判断上无所适从,在行为选择上左右为难,在治理方式上陷入管制的泥潭。政府应树立价值冲突常态化的理念,承担起道德平等维护者的职责,以民主协商作为行为机制,以合作共治作为行为方式,将价值上的对抗冲突主体转变为理解合作的治理主体,建构互动合作的共治机制,从而实现善的社会治理。

中图分类号:C9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2435(2022)02-0071-07

The Practical Dilemma and New Thinking of Value Conflict Governance in the Diversified Circumstances of Goodness—Take "Dog Meat Festival"in Yulin as an Example

PENG Wen-long(Center for Anti-Corruption Studies,Nanchang University,Nanchang 330031,China)

Key words:value conflicts;diversity of goodness;governance dilemma;governance innovation

Abstract:The value conflict within the society is not either good or evil,but a "diversity of goodness"exists. Through the analysis of "Dog Meat Festival"in Yulin and its governance,the conflict between the diverse values of goodness make the government at a loss in value judgment, the choice of behavior and the governance approach into the quagmire of control. The government must establish the concept of the normalization of the value conflict,take the responsibility of the moral equality defenders,the democratic consultation as the behavioral mechanism,the co-operation as the way of behavior,so that the government can make the value of the conflict and confrontation transform into the understanding and cooperation,and construct a co-governance mechanism of interactive cooperation in order to achieve good social governance.

改革開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社会内部利益不断分化和价值观逐渐多元化,价值观的多元形态类别会逐渐在相互的冲击碰撞与交流互通中整合成为全新的文明模式和文化形态。1这既是社会文明进步的必然表现,也同时为社会治理提出了新的问题。由于不同的价值主体有不同的价值目标,不同的主体需要和对价值客体的不同的主体态度与不同的价值观念,这种价值的差异在一定条件下就变成价值的冲突。1 价值冲突有两大类:一类是同一主体的不同价值之间的冲突,一类是不同主体在某些相同价值上的冲突。2本文旨趣在于在价值冲突引发的危机中政府应该如何治理,因此本文主要研究不同主体之间的价值冲突。不同主体之间的价值冲突既存在于社会内部的不同主体,也存在于政府内部的不同主体,还存在于政府主体与社会主体之间。本文所研究的对象及其案例均指向社会内部不同主体之间的价值冲突,研究作为治理主体的政府而言,在面临着社会内部不同主体之间因不同价值观导致的行为冲突时其治理实践的实然与应然。

文明的多样化、社会的多样化、文化与价值的多元化造成了当今世界普遍存在的价值冲突现象。3价值冲突是一种客观的存在,其根源就在于主体多元化及其需要、利益和目标的差别,在于价值的多元化。4主体价值的日益多元化是造成价值冲突的根本原因。对于政府而言,在面对两个或者更多主体的价值冲突时,必然要对他们所主张的两种或多种价值进行一定的价值评判,然后据此评判结果才能抉择一种治理方案,亦即必须先有价值上的伦理决策,才能有治理方案上的行为决策,进而才出现政府的治理实践。就价值判断的结果而言,基本可以归结为善与恶两种。那么对于两个或多个主体行为冲突的价值判断而言,是否必然存在着非善即恶的结果呢?多元化的利益追求和多元化的价值观念体系已经成为当代人类社会的基本处境,这使得人们的道德生活变得越来越复杂,由此给人们带来了许多道德困境。其中之一是“人们往往很难找到非常明确的伦理规则来指导自身行为,用实质性的价值共识作为判断道德行为的标准”。5道德难题难就难在现实生活中并不都是非善即恶的简单选择情境。除了善恶冲突外,社会各主体之间还存在着善与善之间的冲突,正如Mark Johnson所指出的,我们当前的处境充斥着冲突的价值观、信念、道德律动机与目标,我们面临一种“善的多样性”(diversity of goods),然而却没有一个终极法则指导我们如何确定哪一种善在特定情境下更具有优先性。6因而,当政府在面临不同社会主体之间因不同价值导致的行为冲突时,如何在“善的多样性”的事实中进行价值判断,如何界定政府在治理这种价值冲突中的角色,以及采取何种治理方式才具有有效性?本文通过对当前社会内部因善的多样性而引发的行为冲突以及政府治理行为的分析,探讨善的多样性情景中价值冲突的治理困境,反思治理的新方向。

一、善的多样性情景中的价值冲突及政府治理行为

(一)善的多样性情景中的价值冲突

善的多样性引发的价值冲突主要表现为冲突双方对同一事物的主体需要和主观态度存在着巨大的差异,从而导致双方之间的矛盾和冲突。近年来,随着现代传媒的发展,尤其是网络媒体的发展,这类价值冲突呈现出越发增多的趋势。这些价值冲突有些止步于舆论冲突,但是有些卻引发了对立群体的社会化行动,其中最为典型的就是多次上演的“狗肉节”事件。吃狗肉在中国一些地方和民族一直作为一种饮食传统,这些地区和民族认为在特定的情景下(如节日、重要场合等)应当吃狗肉。玉林当地人一直流传着夏至吃狗肉的独特习俗,正所谓“夏至三把火,荔枝一把火、米酒一把火、狗肉一把火,红红火火好兆头”。凤凰网在2017年6月23日的一篇新闻报道中,以当地人的口吻解释了当地人对狗肉的态度:“也没什么爱不爱吃的,就是一种习俗。”而一些动物保护组织则从“文明与野蛮”的价值观分野出发,认为应当保护狗,不应当吃狗肉。这就引发了“吃狗”和“护狗”的群体价值观冲突,并逐渐由舆论冲突演化为行为冲突。

玉林在广西的地理位置并不优越。一直以来,玉林荔枝狗肉节很少得到玉林本地及周边县市以外人士的关注。2011年,一些动物保护协会和爱狗人士通过舆论压力迫使浙江金华市取消了有着600多年历史的“湖头狗肉节”。玉林荔枝狗肉节成为唯一的吃狗肉的节日,动物保护组织希望通过同样的办法迫使玉林市政府出面叫停玉林荔枝狗肉节。2011年开始,一些动物保护组织开始纷纷抵制玉林荔枝狗肉节的举办。在荔枝狗肉节举办之前,百度贴吧上就出现了关于反对举办荔枝狗肉节的舆论,但并没有引起较大的社会关注。2012年,一名在微博中小有名气的行为艺术家在玉林市代表人类向狗下跪赔罪,其照片在微博上公布以后,迅速引起网民的广泛关注和讨论,并很快形成了影响较大的网络舆情事件。而舆论的导向几乎呈一边倒的趋势,即对荔枝狗肉节的抵制。不少动物保护组织和爱狗人士前往玉林市采取劝说、购买、阻挠等行为阻止宰杀、买卖和食用狗肉,遭到了当地民众的激烈反对。之后,拥有较强网络影响力的明星、微博大V和网络意见领袖纷纷发帖呼吁抵制荔枝狗肉节,并要求当地政府停止这一不人道的活动,双方之间的行为冲突加剧。

行为冲突最激烈的是2014年的荔枝狗肉节,爱狗人士与食客之间发生肢体碰撞,一名食客嘴巴处流血。这是首次出现伤人事件。而后舆论出现了分化,逐渐呈现出支持举办狗肉节和抵制举办狗肉节的对立,网民开始选边站队,对立的情绪和矛盾在网络上持续发酵。正是因为多年来四面八方涌来的质疑、声讨、抵制甚至肢体冲突,使得玉林这座边陲小城在每年的6月份都能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一旦价值冲突演变为对立双方的行为冲突,就迫切需要政府采取恰当的治理行为以实现冲突的解决。如果治理不当的话,可能会产生严重的社会后果,如法国政府对世俗价值观和伊斯兰教价值观冲突的处置措施成了法国社会遭受恐怖主义袭击的重要诱因。

(二)政府的治理行为

由此类如玉林狗肉节引发的行为冲突危机,是人民群众在追求美好生活过程中的内部矛盾,对地方政府传统的以自我为中心的处理模式提出了新挑战,对地方政府危机治理能力提出了新要求。玉林市等地方政府在这种舆论危机和行为冲突危机的刺激下,采取了“以退为进、对内管制、维护稳定”的治理行为。一是由政府直接干预,叫停如狗肉节等相关活动,同时撇清政府与狗肉节等相关活动之间的关系。如浙江金华在2011年取缔了据称有600多年历史的狗肉节,玉林市政府在2014年6月发布的公告中澄清:荔枝狗肉节是在一定范围内逐渐形成的一种饮食习惯,只是个别商家和民间的一种说法,其实并不存在这个节日,玉林市政府或任何社会组织也没有举办过任何形式的此种节日活动。二是政府职能部门对争议焦点问题发挥监管职能,保证各方行为的合法性。如玉林市在2014年6月组织开展集中的综合整治,禁止当街屠宰狗,严厉打击偷盗狗类犯罪行为,进一步规范肉品生产经营行为。2016年4月至5月,玉林市政府共出动人员197人次对玉林市城区的犬圈养点、批发点和屠宰点进行巡查。

三是在冲突最激烈的时期,政府往往对治理区域内的民众和公务员提出管制性要求,以避免冲突的进一步激化。在玉林“狗肉节”事件中,据媒体报道,在2014年5月下旬,距夏至日狗肉节还有一个月的时候,有当地官员披露:政府发出内部文件,禁止公务员及家属在最近一个月内公开吃狗肉。2014年端午节前后,玉林市工商局“口头通知”:禁止通过各种字号向公众招徕狗肉生意,禁止商铺招牌中出现“狗”字。目前玉林市餐馆大都在招牌中去除了“狗”字。四是维护社会秩序,加大重点区域巡防,制止过激行为,尤其是肢体冲突,防止冲突升级恶化。玉林市政府部门在每年夏至前后,都会针对性地加强重点区域的巡防,比如,警察在活狗买卖市场入口处巡逻,市场内部管理人员阻止动物保护组织入内,避免双方直接接触。玉林市政府采取的一系列治理措施,最终达到了“进”的目的,即对社会秩序的有效管控。但近年来在夏至前后因“狗肉节”引发的行为冲突依然存在,虽冲突双方的行为趋向理性,避免了因价值冲突而引发的激烈的暴力对抗,但这种管制的治理模式事实上造成了动物保护组织和当地群体持久的二元对立。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指出,要坚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然而,玉林市等地方政府的治理行为,体现了社会治理的政府中心主义,缺乏政府与公民之间的互动和协同共治。并且这种以政府为中心的单一结构的治理模式,通过部分地改变地方民众的行为和牺牲地方政府和民众的部分利益,以实现对另一方的价值观的妥协,尤其是玉林市政府在其公告中对“文明用餐”的倡导1,将人民内部的善与善之间的价值冲突转变为非善即恶的价值冲突,在伦理意义上不是消弭而是加剧了所涉及主体之间的价值对立和行为冲突,表明传统的管制的治理模式羁绊着地方政府治理能力提升。

二、善的多样性情景中价值冲突治理面临的困境

(一)价值判断困境

价值判断困境是政府在价值冲突治理过程中面临的首要难题,也是其他困境的根源之所在。回顾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发展历程,从社会伦理规范的角度可以分成两个阶段,一是改革开放以前的阶段,集体主义规范着人们的价值判断和行为;二是改革开放以来至今,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随着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由“补充”地位到“基础性”地位,再到“决定性”地位,特别是不断强化对私有财产权的承认与保护,个人主义道德性的质疑不仅逐渐减少,而且已经成为指导人们的社会伦理规范,成了事实性存在。40多年来,通过个人主义的实践,让我们看到了一个充满活力、丰富多彩的全新世界,解构至少是部分解构了“一大二公”的集体主义价值观。个人主义的崛起,使得社会关于善恶的价值判断标准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在改革开放以前,政府及其管制下的社会均依据集体主义进行善恶的价值判断,在这一同一化的价值判断标准中,必然导致在价值冲突时做出非善即恶的判断结果。

但是当前政府与其治理的社会之间、社会内部的价值判断标准已经异质化,至少在具体领域已经异质化。社会内部多元主体的异质化的价值判断标准,引发了或大或小、或缓和或激烈、或舆论或行动的冲突。政府若运用一元价值判断标准,则难以在这种冲突中做出合理的价值选择,因为站在冲突所涉及主体各自的价值立场来看,都具有价值合理性,都是善的。无论政府支持其中任何一方,都意味着对另外一方的“专制”,“凡是压毁人的个性的都是专制,不论管它叫什么名字”。2玉林狗肉节事件就其本质来说,是一场社会内部以狗为载体捍卫地方习俗与倡导“现代文明”之间的价值冲突。对于玉林本地人而言,夏至吃狗肉就同吃荔枝一样,构成了其特定的生活方式;但爱狗护狗人士将狗作为伴侣,认为吃狗肉破坏了人类和狗之间的感情,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是“现代文明”所不能容忍的。因此,玉林市政府就面临这样的价值判断情境:玉林本地人站在习俗的角度,认为吃狗肉本身不具有道德性,不让他们吃狗肉意味着禁止他们的习俗,是对他们的暴政;而爱狗护狗人士则站在现代文明的角度,认为吃狗肉本身就是不道德的,是野蛮和残忍的。包括西方传统在内,没有哪种特定的文化价值传统能够合法地宣称其拥有特权,将自己的价值观强加给其他文化;或者,甚至要求后者将自己的价值观转化为当前在这些方面的问题公开争论中占有主导地位的程序化的世俗理性。3这种关于善的具体冲突,迥异于善恶之间的冲突,使得政府在面对这种价值冲突时难以采用一元的价值判断标准作出善恶或价值优先性判断。

(二)行为选择困境

政府在面临“善的多样性”时的价值判断困境,导致了其在价值冲突治理中行为选择困境。政府面临的第一个行为选择困境是,当社会上出现这种价值冲突时,政府是否要自涉其中,亦即是否要将此纳入到其治理范围之内,认为治理此种价值冲突是政府自身不可推卸的职责,而且政府也有能力治理此种价值冲突。维护社会秩序稳定从来都是政府的基本职能,故而在面临价值冲突时,政府首要的基本的职责就是防止此种价值冲突危害社会秩序和稳定,这是政府治理价值冲突时的底线。底线职能是政府治理价值冲突时的应激式反应行为,如深圳市民政局是在舆论失控时才涉入“罗尔事件”调查的。而玉林市政府在面對日益激烈的价值冲突时采取的撇清关系、内部管控、隔离冲突双方等,也是这一底线职能的具体表现,是力图将行为冲突控制在社会秩序可以容纳空间之内的努力。但这是被涉其中而不是自涉其中,自涉其中意味着政府主动介入,以某种治理行为引导、缓和、消解价值冲突,这是政府主动的治理行为,是政府社会治理创新的重要方面,亦是衡量政府治理能力的重要维度。如若政府欲自涉其中,那么其治理行为的性质与界限就是摆在政府面前的关键问题。密尔在《论自由》中划分了社会与个人之间的权力界限:个人的行为只要不涉及他人的利害,那就不应该受到限制。“其他人在为了他们自己的利益而认为有必要时,向他提出忠告、指教、劝说以及回避,这些是社会对他的行为正当地表示不喜欢或责难时所能采取的唯一举措”1。自涉其中的政府,作为“他人”的主体而存在,在治理此种价值冲突时所能采取行为的唯一性质是规劝的,而不能强制其中的任何一方放弃其持有的价值观及行为方式。人们设立政府“是为了更好地保护自己及其自由和财产”2,故而当其中任何一方侵害他人的自由权利时,政府就应该行使其公共权力,采取必要的惩罚措施,维护人们的自由权利。规劝而不是强制,保护人们的自由权利,构成了政府在治理因善的多样性引发的行为冲突时的行为界限,从而使得地方政府面临着在两种或多种价值中进行选择的第二个行为困境。

回顾玉林“狗肉节”事件,在玉林市政府治理行为中,充斥着非此即彼的逻辑,即要么支持动物保护组织的行为,要么支持地方民众的传统习俗,从而将自身置于行为选择的两难境地。在实践中,玉林市政府采取了向动物保护组织妥协、支持其行为主张,更多地约束本地民众的行为,但这并未取得任何一方的认可。一方面动物保护组织的舆论继续对政府施加压力,认为政府所作所为依然不够。另一方面地方民众对传统依然固守,对动物保护组织和当地政府的干预极其不满。

(三)治理方式困境

行为选择困境的本质在于地方政府对政府、社会、公民之间地位与关系的认知模糊,甚至错误。而治理方式困境在于政府困于管制主义的泥潭不可自拔,难以以治理理念突破传统习惯的藩篱。治理理论抛弃了以政府为中心的公共行政的垄断性和强制性,“治理从头起便须区别于传统的政府统治概念”3,治理理论主张善治、多元主体、参与合作等。创新社会治理“要构建政府与社会合作共治的新关系”4。治理方式的创新在于政府与社会之间以平等的地位共同参与价值冲突的治理,从而实现善的治理。因而,政府、社会、公民之间不再是简单的管理与被管理、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而是政府与社会、社会各方主体平等协商、合作互动的关系。但是从现有实践来看,如玉林市政府更多地采取了传统的管制方式,而且是对内部的管理,如口头禁止公务人员吃狗肉、口头通知禁止以狗肉来招揽顾客、口头通知遮挡店铺招牌中的“狗”字等等。这正如媒体在采访当地公务员所说的,“我们对自己内部人已经先管理起来了”,恰如其分地表达了玉林市政府在该事件中内部管制的行为方式。无独有偶,韩国汉城在面临类似价值冲突时也采取了同样的行为方式。在1988年即将举办奥运会前夕,一些国家的动物保护组织强烈要求韩国禁吃狗肉,甚至抵制奥运会。为了“顾全大局”,韩国政府采取了比较折衷的方式,要求繁华地段的狗肉馆迁移,“躲一躲”。2002年,这样的情况在韩日举办世界杯的时候又“旧事重提”,又有一大批狗肉馆被迫选择关门大吉或迁到城市外围。传统的管制方式便捷高效,更为重要的是,它似乎是政府在面临此类价值冲突时的唯一选择。在此类价值冲突中,一方(动物保护组织)占据了舆论主导权,特别是社会知名人士的加入,使其能够对政府施加强大的舆论压力,而本地民众则在舆论面前显得颇为无力,因而占据舆论主导权的“滔滔民意”便可由此压迫政府满足其行为要求;但是,政府对占据主导权的一方却没有管辖权,而且也找寻不到恰当的治理方式,从而使得这一方事实上游离于政府治理范围之外;与此相反的是,在舆论上弱势的一方,不仅在政府管辖之内,而且也容易被政府施加管制之措施。因而,政府在此情景下,即使明知会损害舆论弱势一方的自由之权利,即使既不合理也不合法,也会采取对内部的管制,这就在事实上造成了价值冲突双方的地位不平等,造成了政府与社会之间地位的不平等,从而一种善凭借强力(舆论和管制)完全或部分压制了另外一种善,善的多元性趋向于一元,意志自由和行为自由受到威胁,多元主体合作实现社会的善治也就变得不可能。

三、善的多样性情景中价值冲突治理的新思考

(一)新理念:价值冲突常态化

“一个社会只有在经过充分分化,不同群体彼此间获得平等身份,相互包容,共生共长,才有可能是多元社会。”1当前我国正处于转型期,利益日益分化已经成为不争的事实。随着利益分化逐渐深入,社会内部个体和群体更加趋向独立和平等,但是社会内部各主体之间不可能骤然间实现相互包容、共生共长,而是在独立平等的成长道路中,相互之间必然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价值冲突。正是在这种此起彼伏的价值冲突过程中,社会内部各主体才能在冲突的实践中反思、学习和成长,从而成为理性的价值主体,才能实现相互包容、共生共长的多元社会。即使在主体平等的多元社会中,社会内部各主体之间也并非只有和谐共处的一面,而是应该具有和谐与冲突的两面性,亦即主体的多元化必将带来价值观冲突,并由此引发行为冲突。这构成了社会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因此,无论是在当前社会转型期,还是在多元社会中,价值冲突将逐渐常态化,构成了社会新常态之一维。迎接这一挑战,政府首先必须改变传统的凌驾于社会之上的、意图消灭价值冲突的传统理念,必须摒弃以一种价值观取代其它价值观的传统治理方式,而是以平等主体的身份,深刻认识到价值冲突是社会的常态现象,是社会活力和文明进步的重要动力,既要维护社会主体个性化的自由,又要建构社会的整体性,实现“和而不同”的社会治理目标,进而建构社会治理共同体。

(二)新定位:道德平等的维护者

在善的多样性情景中,不同主体之间价值冲突的焦点在于这些主体都坚信自己的价值观具有道德评价的优先性,是更高的善,从而意图以自己的价值观替代(抵抗)对方的价值观。因此,争夺道德话语权、占领道德制高点就成为对立的社会主体争夺的主要目标。舆论是道德发挥规范作用的主要方式之一,特别是随着网络自媒体日益融入社会生活之中,不同主体对这些新兴媒体的运用能力及其舆论操纵能力,在价值冲突的演变过程中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地位。但是“沉默的螺旋”理论告诉我们,一方的强势表达意见往往会愈加使得另一方在意见表达上的沉默,从而造成一种意见成为主要意见,特别是当大众媒体以及社会知名人士公开支持时,更会加速“螺旋”的形成。在善的多样性价值冲突中,强势的舆论往往会导致一种价值观对另外一种价值观的暴政,强势的一方往往以“优越”的道德信条谴责另一方道德的“卑劣”,从而将不同价值观的争论演化为非善即恶的道德战争。政府在这样的价值冲突中应该对自身的角色进行重新定位,果断抛弃以管制者的角色支持一种价值观压制另外一种价值观的传统做法,而应以多元社会整体建构的领导者身份,保障社会内部各主体之间的言论和行为自由,维护社会内部不同主体之间的道德平等,防止因善的多样性的价值观冲突而导致的社会内部分裂。特别是当价值冲突一方明显比另一方具有较强的媒体运用能力和舆论操纵能力时,政府更应该有足够的勇气面对“滔滔”舆论压力,建构对立双方都能够有效表达的对话平台,引导多元主体共同参与,从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澄清具体善之间矛盾的非根本性与可共存性,维护社会内部不同主体之间的道德平等。

(三)新机制:协商民主制度

在善的多样性情景中,不同主体的价值冲突往往首先表现为文化价值观的争论。如果放任其发展,很有可能会转化为直接的对立冲突,以至行为的对抗。根据近几年公共舆论事件治理经验,治理这种价值冲突的最佳时机是在其文化价值观争论的初期,越早进行治理,则治理难度就越小。善的多样性的价值冲突中不同主体论争的焦点在于他们都认为自己的价值观及其行为具有道德的合理性,而认为对方的价值观不具有某种道德合理性。究其原因,他们双方都是站在各自的实践经验、知识结构、文化习俗、个性习惯与特质等基础之上进行价值判断,忽视了对方价值观及其行为的历史文化根源和社会情景根源。在异质环境下彼此冲突的价值观中生活的人们之间需要开展一种有意识的精心组织的批判性对话,多元主体在对话过程中进行文化價值辩理的目的是为了激发起此类对话参与者的自我反思的态度,而无须要求他们放弃其价值观的基本特征。1因此,治理此类价值冲突应该让冲突双方在争论的初期就能够通过协商民主的平台进行对话交流,理解对方价值观的历史与现实,引导他们设身处地的想象,洞悉他人的渴望、兴趣与忧虑,使其超越自己直接面对的当下情境,建构他们所应对的环境的一种延伸。政府在其中至少需要履行两个方面的职责。一是建构这样的民主协商平台:冲突的社会内部主体愿意而且能够以平等的地位理性的陈述和说服,必要时引入相关的其他社会主体参与,保持民主协商目的的公共性,确立并不断巩固“善的多样性”,通过不同的社会内部主体及其与政府之间的多主体互动形成一致的解决方案。二是政府在其中既要扮演好客观公正的第三方角色,又要扮演积极的建构者角色,使得所有参与主体都能够在理解他人立场的基础上实现社会整体性建构。这就需要政府首先能够充分理解不同社会内部主体的不同立场,廓清他们各自本来的面貌,找寻并不断拓展他们的共同性。

(四)新方式:合作共治

“个体、组织和社会之间的关系充满着价值冲突、紧张、危机、不确定性和碎片化,当这些关系发生变化时,它们提供了创造新的社会现实和不同以往的未来的可能性。”2在社会内部的价值冲突中,政府应该主动积极地开展社会建构活动,拆除传统的管制性框架,确立新的合作性治理新框架,从而成为新的社会现实和新的未来引导者,而不是旧的框架维护者。“合作治理则要求治理主体‘基于特定的互惠性目标,并在自主、平等的基础上开展合作,因而是一种真正的共同治理。”3政府作为合作治理中的一元,应该以合作互动的方式使得这些价值冲突的社会内部主体得以协调并持续采取联合行动。这就要求政府在此类价值冲突的治理中坚持开放治理,首要的是应建构互动合作的治理框架,使得每一个冲突主体都能成为治理主体,都能平等地在此类价值冲突治理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都能够平等地发表意见和积极地采取合作行动。政府建构主体间互动合作的重点是建构新的主体间关系和主体间互动行为方式,将主体间关系和主体间互动行为方式的对抗冲突转变为理解合作。这需要使所有治理主体始终处于互动过程之中,排除一切僵化的思维和行为习惯,代之以道德理性指引下的想象力发挥,在价值冲突的情景中发掘和评价多种可能性,共同探寻新型的合作治理方式。

责任编辑:汪效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