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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质押探讨

2022-03-18刘寒冬山西省太原市城北公证处

环球市场 2022年7期
关键词:质权债务人债权

刘寒冬 山西省太原市城北公证处

在国际金融市场,企业进行质押融资的渠道主要是应收账款质押借款。在国内,原《物权法》及新颁布的《民法典》均清楚规定了应收账款是能够进行质押的。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相关的登记办法,以下就针对应收账款相关问题展开研究与论述,希望以此全面解读应收账款质押制度。

一、应收账款质押概念、内涵

应收账款质押是债券质押的一种,如若将其进行种类划分,那么应收账款质押实则属于权利质押,在我国有关应收账款的《登记办法》有关条文规定:“本办法所称的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通过以上所述可以了解到,应收账款质押有很多特点,比如其需要有法律关系,也就是说这一债权应是提供服务和货物等交易产生的债权,企业与企业相互之间拆借造成的借贷款项在该制度以外;能折算成相当价款的债权;可能出现也可能不会出现;不包含由于票据与别的有价证券导致的付款请求权,票据与有价证券是否为应收账款质押制度范围取决于票据的无因性以及独立性。

应收账款质押制度的内涵涉及面比较广,而非限制于会计学意义中的企业与企业相互之间的应收账款。按照该制度《登记办法》规定,其内涵具备这几个方面的权利:1.销售产生的债权,涵盖了货物销售,供水、供电、供暖、供气等;2.出租导致的债权,比如不动产、出租动产;3.提供服务债权;4.路、桥、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5.借贷和别的信用导致的债权。或其他信用产生的债权。通过上述所说,可以发现在正式使用过程中需要严格按照出质人实况展开全方位的分析,从而避免简单对应出质人会计应收账款科目。

二、应收账款质押的设定

我国《民法典》相关条例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针对应收账款质押的设定,理应充分满足如下条件:首先,需要订立纸质质押合同;其次,需要在信贷征信机构进行办理与登记。以上所提到的条件必须要得到满足,质押权方式设定方能具备对第三人加以对抗的效力。现如今,PBOC(The People's Bank Of China,中国人民银行)已经制定了相关制度登记办法,与此同时构建了相应的公示系统,质押双方均可以按照这一办法进行有关手续的办理,从而保证合理设定应收账款质押。

实际操作中,对应收账款质押的设定需要关注到如下问题:一是一般应根据应收账款时间来选择,如果发生特殊状况,则需要按照应收账款债务人进行选择(如:一般约定一年内的全部应收账款质押,特殊情况下约定特定债务人的应收账款质押);二是注意应收账款诉讼时效;三是注意应收账款债务人的实力,是否具有偿债能力;四是注意应收账款债务人的抗辩风险,包括权利虚高、权利不存在、出质人违约、可能抵消等。

三、应收账款质押的效力

如果应收账款设定完成,则具有这些效力:

(一)质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民法典》相关条例规定了,为确保履行债务,债务人或者是第三人将动产出质给债权人的,那么债务人不履行期限抵达的债务或者是出现当事人约定情形,债权人可以针对该动产获得优先受偿。

质押的核心就是优先受偿,也就是质权人向主要债务人履行义务没有获得清偿的情况下,可以针对设定质押的出质财产,即特定应收账款加以处置,同时对处置收益优先受偿于债权人与第三人。

(二)出质人的处分权受到限制

《民法典》中明确规定了,尽管债权转让是债权人的权利,不过应收账款设定质权以后,则出质人对这一债权的处分权能够有所控制,这个时候质权相较于债权而言处在更有利的位置。为了维护质权人的利益,出质人严禁转让应收账款,除了获得质权人本人的同意以外,其他任何理由都不足以让出质人随意转让应收账款。

(三)质权人有追及权

这里的质权人有追及权,是指其对于应收账款设定的代为物具备追及的权利。所谓追及权实则是对物的追及。于应收账款付款时间先于主要债务清偿时间届至的条件下,出质人应收账款已从债权变成了物权,也就是应收账款所获得的价款。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阐释规定了,债务人或是第三人把资金通过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以后,转移给债权人占有当作债权担保,当债务人未能履行相关债务的时候,那么债权人能够得到优先受偿。

通过以上所述,出质人质权人认可以后转让应收账款,有多种选择:第一,提前还清债务;第二,把价款经过封金和保证金等形式特定以后,转移给债权人当成债权担保;第三,不提前还清债务需要提存这一价款。设定应收账款实则是一种权利,在抵达约定的时间以后转变成价款。不管是何种对替代物的处置方法,均属于对代位物的追及权。

(四)对出质的应收账款的追及权

这里所说的追及权就是对出质的应收账款债权上担保权权利的追及。依照我国所制定的相关法律,即《民法典》中明确规定了,倘使在出质应收账款债权的过程中附带质押、抵押等当作担保时,质权人能够追及综上担保权利。出质债权偿还时间到了以后,假设债务人未能履行债务,则质权人可以代入质债权人的位置行使债权出质的权利。鉴于该种情况,质权人实现质权的时候,如若出质应收账款债务人无法按照规定的期限偿清债务,那么质权人能够起诉出质应收账款的债务人和担任人,又或是在设质应收账款的债权基础上实施对这一债权下相关抵押物或者是质押物的优先受偿。

(五)在出质人破产时,行使别除权(或优先受偿权)

于出质人发生破产情况下,对所设定的质押应收账款实施别除权。这里的别除权,就是对破产方的特定财产,不按照相应的流程优先于担保物受偿权。这一权利实则为质权人优先受偿的扩展,笔者这里单独论述,主要是我国新、旧破产法对此专门有特别规定。我国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所制定的有关破产法律规章制度中规定了,将作为担保物的财产并非为破产财产,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在二十一世纪初,我国所制定的新的破产法规定,对于破产人的特定财产具有担保权人,对该特定财产具备优先受偿权。而应收账款质押是一种权利质押,当出质人发生破产时,质权人可直接按照相关法律行使别除权。

四、应收账款质权的实现

应收账款质权设置完成以后,实现质权,其重点在于选择被告。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了,质权人向出质人与出质债权人行使质权的过程中,出质人与债务人不接受的,质权人能够直接起诉出质人与债务人,当然还可以单独起诉债务人。选择哪一个为被告,这一权利主体为出质人。通常,质权人可以有这些选择:第一,只列出质人作为被告;第二,列出了债务人、出质人和担保人为共同被告;第三,出质人与债务人是共同被告。

实践中,质权人选择谁为被告应根据个案和具体情况来选择,如:出质人、出质债权地域差别导致的诉讼成本大小、质权人的司法资源、出质债务的金额大小、出质债务人的抗辩风险等情况综合考虑。尽可能选择较多被告虽然可以最大程度上维护质权人的权益,但可能导致程序复杂和时间漫长,实际操作应谨慎为之。

而应收账款质权实现的一般方式为质权人变价与质权变价实现方式适用空间。第一,质权人变价。经过变价实现应收账款质权在学术界有着很大的争议,一些学者表示债权与动产质权有区别,标的额固定和第三人利益相连,债权质押标的变价最后得到的款项高于原本的债权时,会致使第三人承担起更大的负担,如果低于原本的债权额,那么就相当于第三人的部分义务被质权人免除。总而言之,经过协议折价或对质押债权加以拍变卖促使质权实现,必须要经过繁复的流程,要承担起更大的成本,而且对债务人权利负担有影响,让已然构成的权利义务分配局面受到负面影响,造成该方式在具体实践过程中不适用,实用性低。第二,质权变价实现适用空间。对实现应收账款质权方式而言,直接授权账款尽管对变价实现带来了很大的冲击,可是其依据有存在价值,和别的实现方式比较有着自身独特的属性。首先,该实现方法在现实中具有适用空间。是否实现质权和实现情况在一定程度受第三人债务的清偿能力以及信用所影响。现下,我国有着坏账、呆账等情况,融资面临很大的风险,部分质权人在通过应收账款设置质权中就对其进行了预估。担保债权到了约定时间以后,而债务人未能履行债权的,质权人一则想要实现质权,二则还需要承担起回款风险,采取变现的方法,得到的债权额和约定额比较更低,不过其具备稳定性,是能够使用的一种方式。除此以外,质权人变价债权实现,可以确保多方当事人利益平衡。质权人于债权质押中为权利主体,可以选取实现方式。认可质权实现方式的价值,可以对其自行选择范围进行拓展以前实现的方式,增强对其合法权益的保障。在质押法律关系里面,出质人一般是作为债务人出现的,有按照期限严格履行债务的职责,在期限届满以后,还是没有履行义务的,必须要承担起相应的赔偿后果。在满足质权行使条件的时候,质权人行使质权可以迅速处理好利益冲突问题,避免由于延迟期限履行约定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假设应收账款为坏账,使用这种方式能够及时收取应收账款,可以有效核定其价值,同时减少利益冲突问题发生的概率。在质押法律关系方面,债务人担任的是辅助性之用,质权实现方式发生变化对债权额影响不大,变化的仅仅是收取债权额的对象,对于义务履行并不会产生任何影响。

五、应收账款质押存在的不足

(一)融资门槛高

应收账款质押是时代发展中的全新的融资方式,这种融资方式发展成熟需要花费较长的时间,而银行考虑到自身的利益,为了降低信贷带来的风险,通常比较偏向于以实物作为抵押物的借贷模式,应收账款属于一种债权,风险取决于应收账款债权人信用如何,与此同时还受制于债务人信用,风险大,所以银行对其的门槛设定与别的融资方式做比较更高一些。譬如要求融资方信用需要达到3A级,同时在银行具备一般结算户才行。

(二)法律有待明确

《民法典》对于可以质押的应收账款范围规定比较模糊,只要求了应收账款能够质押。对银行能够接受的质押范围规定在PBOC的相关《登记办法》中,可是其只是简单的部门规章制度,效力不强。所以,应收账款范围、界定、质押登记效力、登记机构责任等一系列问题,均必须要在未来的法律规章制度中进行明确,从而降低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带来的风险。

(三)增强管理且满足银行信息披露要求

银行对应收账款质押设定了很高的门槛,不过需要承认的是,中国企业在应收账款管理工作上也有着各种各样的问题,无法满足银行借贷信息披露要求。通常体现在给扩大销售、忽略用户信用调查、应收账款规模大、账龄时间长等问题上。故而,要想充分满足银行借贷要求,那么就需要企业做好自身的管理,对那些赊销客户,需要进行严格的信用审查,防止与财务情况不佳的客户产生赊销关系。并且,需要增强企业内部控制,健全财务制度,满足银行要求提交的发票等基本信息,强化应收账款催生力度,防止长时间挂账应收账款发生。

六、结束语

在国际金融市场上应收账款质押已经成为融资,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有效途径,但总体看来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属于高风险贷款,加之我国的应收账款质押相关制度还有待完善,银行及各类担保机构十分缺乏这方面的风险识别、评估、管理、监测、追偿的经验,极易发生风险损失。此次通过对应收账款于企业融资中的部分法律问题与操作展开了简单论述,希望对企业发展提供参考,推动应收账款质押健康稳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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